论不动产善意取得
略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

一
抵押权负担的房屋所有权 , 丙的抵押权消灭 。 第三 , 当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了不存在 的他物权时 , 第三
人
物 权 关 系
簿的公信力只为善意第三人 的利益 , 而不为其负担 当不动产善意取得 的构成要件具备时 , 善意第 发 生效 力 。不存 在 的用 益物权 、 担保物 权 、 处分 限制 三人就能取得相应的不动产物权。所谓相应的不动 等 , 即使记载 于不动产登记簿上 , 对善意第三人 的 产物权 , 系指 由于第三人信赖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 权利取得 , 也不生不利影响。”例 如 , 【 t 甲的房屋被错 载事 项并 与登 记名 义 人共 同商 议交 易 的物 权 。只要 误登记在乙的名下 , 同时该房屋也被多记载了不存
( ) 一 善意第三人取得相应物权
根据不动产登记簿上 的记 载所 确定 。常见 的情况 制度。因为不动产物权顺位问题可以表现 出复杂的
【 收稿 日期】 2 1- 5 0 01 0— 3
【 作者简介】 梁仕 华 , 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博士研 究生( 澳 中国澳 门,9 0 8 。 9 9 7 )
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不动产转移中,取得人在一定条件下对不动产享有物权的保护。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善意取得制度可能会有所不同,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基本原则和要点:
1.善意取得的原则: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如果取得人在购买或取得不动产时是善意的、诚实的,并且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他们可以获得对该不动产的合法物权,即使前一所有人的转让是非法或无效的。
2.善意购买者的保护:善意购买者是指在购买不动产时是善意的、并且不知道或不应该知道该不动产的前一所有人的权利存在问题。
在很多法律体系中,善意购买者可以享有一定程度的保护,例如,他们可能可以免于不动产权利纠纷的追究或撤销。
3.诚实第三人的保护:除了善意购买者,一些法律体系还对在不动产交易中与不动产相关的第三方的善意和诚实给予保护。
这些第三方可能是承租人、抵押权人或其他与不动产权益相关的当事人。
4.善意取得的条件:虽然具体条件因法律体系而异,但一般要求善意取得者在购买或取得不动产时具备以下条件:
-善意:取得人在购买或取得不动产时没有恶意或欺诈行为,且按照合理的商业准则行事。
-诚实:取得人没有知道或不应该知道前一所有人的权利存在问题,即没有过失。
-合法手段:取得人通过合法的手段购买或取得不动产,符合相关法律的要求。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程序法为视角

处 分予 第三 人 时, 在该 第三 人系 属善 意 的情 况 下 , 可 得取得 该物
从 我国 《 物 权法》 第1 0 6 条 的规定 看 , 不动 产善 意取得 主要有
以下几个 方面 构成 :
之所有权 。 ” 。 善意取得制度阻断了有处分权人对其物的追及力,
维护 善 意受 让人 的利 益 , 保持 财产动 的安 全与 静 的安全之 平 衡 。
法律 规定 应 当登 记的 已经 登记 , 不需要 登记 的已经 交付 给受 让 骗 取 不动产 登记 , 第 三人 查阅 登记 真实 后与 之发 生交 易的情 况 , 人。 受让 人依 照前 款规 定取 得不动 产 或者动 产 的所有 权 的 , 原 所 目前现 实案 例 中发生不 动产 善 意取 得的情 形基 本属 于此 。
有 权人 有权 向无处 分权 人请求 赔偿损 失 。 ” 至此, 不 动产 善意取 得
2 . 受让 人 是善意 的 。善意 是指 受让 人受 让该 不动产 时是 不
制度建立, 但是制度规定过于简单,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起来存在 知 情 的, 即 不知道 登记 薄上 记载 的人 是无权 处分 。 但 善意 是一 个
份证、 说 明书 及假 冒妹 妹 的人 到公证 处做 了公证 , 之 后到 房管 局 产价值一般都较大, 因而较为容易根据市场价格判断出价格是否
将房产过户到 自己名下。后该房产被卖与第三人 。
合 理 。但 是具 体 的操作 应通 过 对该 条 的司法 解释 的方 法来 具体
房屋 买卖 中 , 张女 士 不知情 , 双 方签 订 了合 同, 张 女士 支付 了 5 0 观条件 之一 就是不 动产变 动 的原因 必须是有 偿转让 , 且该 转让 的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制度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制度当今世界各国⼤部分都规定了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但对于不动产是否也适⽤善意取得制度,因各国赋予不动产登记效⼒不⼀⽽异。
我国⽬前没有制定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且仅有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法过于零碎,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建⽴完善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个⾮常紧迫的现实问题。
店铺⼩编为您解析⼀下。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制度《民法典》第三百⼀⼗⼀条【善意取得】⽆处分权⼈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的,所有权⼈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
受让⼈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有权向⽆处分权⼈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前两款规定。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了解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应当⾸先了解“善意取得”。
所有权取得⼀般可分为⼀般取得和特别取得,善意取得就是所有权的特别取得。
善意取得⼜称即时取得,传统民法上的善意取得是指⽆权处分⼈将其占有的他⼈动产转让给第三⼈,如果第三⼈取得该动产是基于善意且是有偿,第三⼈就依法取得了该动产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在此情况下,原权利⼈不得向第三⼈⾏使物权返还请求权,只能请求占有⼈赔偿损失。
⽽我国的《物权法》所体现出的现代观念更新为:指受让⼈以财产所有权为转移为⽬的的善意,对价受让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仍取得其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的对象由上述概念我们可以得知,在我过传统民法中,善意取得的对象主要是指动产。
这是因为动产的所有权变更通常要基于公信原则,⽽不动产的所有权变更则要基于登记制度。
但是这⼀对象的范围并⾮绝对限定,⽽应该看到是可以有⼀些外延的。
善意取得既适⽤于动产,⼜可适⽤于不动产。
当事⼈出于善意,从⽆处分权⼈⼿中购买了房屋并登记过户,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再如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如菜园的蔬菜、果树上的果实等。
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要论

定 或 约 定 义 务 , 不 动 产 登 记 在 他 人 名 下 , 成 虚 将 造 假 登 记 等 。 这 些 消 极 或 积 极 的 不 当 行 为 , 不 为 均
2 肯 定 说 。 肯 定 说 认 为 善 意 取 得 适 用 于 不 动 )
决 途 径 方 面 反 对 不 动 产 适 用 善 意 取 得 。 该 种 观 点 认 为 :对 于 已 登 记 的 不 动 产 发 生 登 记 错 误 , 通 “ 应 过 公 信 原 则 或 登 记 更 正 程 序 来 解 决 , 适 用 善 意 不 取 得 。 [ 否 定 论 者 的 立 论 依 据 虽 表 述 各 异 , 意 ,4o ,0 s 但
变动 , 导致 原 权 利 人 受 损 等 。不 动 产 登 记 瑕 疵使
得 不动 产善 意取 得 成 为现实 需要 。
思 趋 同 , 一例 外 地 从 不 动产 登 记 公 信 力 的 角 度 无 割 断不 动产 与 善意 取得 的“ 姻缘 ” 。在 否 定论 者 看 来 , 动产 权属 进行 登记 后 , 动产 登 记 的公 信 力 不 不
为不 动产登 记 簿 具有 对 一 切 人 公 开 的 性 质 , 何 任
果作一 具体分 析 。
一
、
我 国 不 动 产 善 意 取 得
确 立 的 理 论 探 讨
1 我 国不动 产善 意取得 的学 术争 鸣述 评 。 .
收 稿 日期 :0 I 1 3 2 1 ~O ~O 基 金 项 目 : 南省 教 育 厅 高 校 科 研 项 目( jk 0 9 0 ) 海 H s 2 0 — 8 作 者 简 介 : 远 山( 9 3 刘 1 6 一
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以遏制夫妻共有房屋被一方擅自处分为视角

善 意取得 是所 有权 特别 取得 的重要方 式 , 将不 动产 纳入 到善 意 取 得制 度 中是 我 国立法 的创 新 , 但 这一 旨在保 护交 易安全 的财产 规则 , 是 以牺牲 权利 人 的利 益为代 价 的 , 由于 家庭 生 活居 住需 要 的房屋
涉及 人 的生存 居 住权 , 为基 本人 权 , 因此 , 婚姻 法 学界 曾提 出“ 家 庭共 同生 活 居住 需 要 的房 屋 ” 应 当做 “ 除外 ” 规定 。 然而 , 最 高人 民法 院在保 护 交易 安全 与 维 护 家庭 利 益 及稳 定 两 者 之 间进 行 权 衡后 , 最 终 删 除 了“ 但 书”, 以保持 司法 解 释 与物 权 法 规定 的一 致 性 。 2 0 1 1 年颁 布实 施 的《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关 于 适
产 善 意取得 的适 用前 提 就一 直存 在 争议 , 一 种意 见 认 为 , 不 动产 善 意 取 得 的适 用 , 应 当 以错 误 登 记 为 前提 ; 另一 种意 见认 为 , 不动产 善 意取 得 制 度 的适 用 , 应 当 以无 权 处分 为 前 提 。 前者 的观 点 是 , 不 动产
第 3期 总 第 1 2 0期
2 01 3年 5月
浙
江
工
商
大
学
学
报
NO . 3 Vo 1 . 1 2 0 Ma v 2 01 3
J 0URNAL OF ZHE J I ANG GONGS HAN 『 G UNI VERS I TY
论 我 国不 动 产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的完 善
以遏 制 夫妻 共 有房 屋 被 一 方擅 自处 分 为视 角
孑 J 、 若 军
( 中国人 民大 学 法学 院 , 北京 1 0 0 0 8 6 )
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Ke r y wo ds:r a sae;f i c iiin;p o e e le t t ar a qu st o rblms
善 意取 得制度 作 为民法 物权 中一项 重 要 的制
的权 利让与 他 人 ” 强调 了所 有权 的绝 对性 ; 且 , 并 回” 。罗马法谚 中有 “ 在呼唤 主人 ” 表 明任何 人 物 ,
第l 8卷第 2期 2Biblioteka 0 9年 4月 淮 阴 丁
学 院
学
报
V I 1 o 2 o. 8 N .
Apr 2 0 .09
J u n lo ayn I si t o e h oo y o r a fHu ii n t u e f c n lg t T
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王 蓓
( 京 师范 大 学 法学 院 , 京 209 ) 南 南 10 7
摘要 :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法 律上得到明确 的认可是我国物权法的一大亮点 。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渊源和外国立法例 人手 , 分析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建立及其意义 , 并进一步研究在我 国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应该注意的问题。
关键 词 : 动 产 ; 意取 得 ; 不 善 注意 问题 中 图分 类 号 :1 2 . 3 32 9 文 献 标 识码 :A 文 章 编 号 :10 76 (0 9 0 04 0 0 9— 9 12 0 )2— 0 3— 6
On t e I p o e e t i i q sto fRe lPr p r y h m r v m n n Fa r Ac uii n o a o e t i
度, 对于保 障交易安 全 , 护整 个市 场 经济 秩 序 的 赋予 所有权 完 整 的追 及 权 , “ 维 即 发现 己物 , 可 收 便 稳定和 发展 都 起 到 积 极 的作 用 。从 它 发 祥 以来 , 主要是 以动 产作 为 其 构 成要 件 , 于善 意 取 得 适 不能转 让属 于 他 人 的财 产 权 利 , 产 一 旦 被 盗或 对 财 用 的客体 是 否包 括 不 动产 , 国 的立 法 有 不 同的 通过其 他非 法 方 式使 所 有 人 丧 失 占有 , 何人 包 各 任 规定 和安 排 ; 术 界 对其 也 一 直 存 有 争 议 。随 着 括善意取 得 人 , 不 能就 该 项 财 产 取 得 完 整 的所 学 均 20 0 7年 3月 1 全 国人大 第五次会 议通过 了《 61 3 中 有 权 , 则真 正 的 权利 人 可 以要 求返 还 已经 由转 否 华人 民共和 国物权法 》 不 动产 善意 取得 制 度被 正 让 人转让 给他 人 的财 产 。 由此 可 见 , 罗 马法 观 , 在 式肯定 于我 国的 法 律 条文 之 中 , 对 我 国 的 物权 念 中所有 权 神 圣不 可 侵 犯 , 律 保 护 的 重点 在 于 这 法 法, 乃至 民 法 的 发 展 都 起 到 了一 定 的 推 动 作 用 。 所 有权人 , 存 在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虽 然古 罗 马 法 不 本文 从该 制 度 的缘 起 发 , 究 我 国不 动 产善 意 否认 善意取 得制度 , 它存 在 着善 意 占有 制度 , 研 但 即 取得制度 建 立 及 意 义等 方 面 , 提 完善 我 国不 动 允许 无所有权 的 占有人 依据 占有 时 效取 得 对物 的 产善意取得 制度 的几点建议 。 所有权 。该制 度贯彻 的物 之 效用 的 发挥 及权 利状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制度

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制度一、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不动产权利的取得人在购买不动产或者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时所具有的合法权益保护制度。
该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无辜信赖而受到不当损失的情况。
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原则1.善意取得优先原则:不动产权利的善意取得人优于不动产原欠债务人。
即使原不动产所有权人仍存在权利,但如果善意取得人在安全买卖环境下取得所有权,其权益应得到保护。
2.保护第三人善意取得权益原则: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第三人在善意取得不动产权益时可以免除不动产的其他担保责任。
3.保护承受人合法权益原则:在不动产所有权转移过程中,为了保护承受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于转让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明确规定,确保承受人能够合法取得所有权。
三、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善意取得不动产权益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善意取得:取得人对取得不动产权益的事实、权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没有虚假陈述或者隐瞒,具备善意取得的主观状态。
2.关联交易:取得人与原不动产所有权人之间不存在违法关系,例如受贿、贿赂等非法交易。
3.交易方式合法:善意取得人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合法方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4.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证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人应具备合法的登记手续和登记文件,以证明其对不动产的所有权。
四、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五、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权益,法律对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
不动产登记制度、物权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护措施。
综上所述,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该制度以善意取得优先、保护第三人善意取得权益和保护承受人合法权益为原则,具备善意取得和交易方式合法等条件。
它适用于各类不动产的所有权取得,并在法律层面为善意取得人提供了相应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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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善意取得
作者:李燚
来源:《现代交际》2010年第06期
[摘要]《物权法》出台以前,我们只能依据民法通则的解释,针对共同共有的情形对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
理论上通说认为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新颁布的《物权法》在我国民法立法史上首次全方位地肯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立法的一个突破,体现了对房屋买受人利益保护的侧重,体现了对不动产交易安全的重视。
本文重点探讨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认定以及合理性等问题。
[关键词]不动产善意取得物权法不动产登记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6-0101-02
一、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合理性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财产占有人虽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但仍然将该财产转让给善意受让人,该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①
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性在于:第一,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第二,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用。
第三,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
当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以后标的物可能数易其手,如果允许原所有人向现在的占有人追夺原物,势必会推翻现有的秩序,使大量的社会资源陷入无休止司法程序中,而大量的民事纠纷不能及时解决,必将使各方当事人亦陷入讼累。
②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争论
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理论界一直争论较大。
包括很多知名学者在内,都认为应坚持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模式来解决相关问题,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没有设立的必要或者是不应被设立。
代表性观点比如:梁慧星认为,不动产的公示方法是登记,交易中不会简单地将占有人误认为所有人,故不动产不发生善意取得问题。
③基于物权登记具备公信力,即使登记错误或遗漏,善意第三人相信登记的准确性而就此进行交易的,其利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④孙宪忠则认为,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通过公信原则对不动产交易安全给予保护便已足够,不必另设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⑤并且,登记的公示性决定第三人不可能存在善意(不知或不应知交易瑕疵),善意取得的原理以及规则在不动产法领域己经无法适用。
绝大部分学者否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理由是不动产登记具备公信力。
不动产占有人不能推定为所有人,也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
对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可以凭借不动产登记公信力来实现,不动产物权没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三、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
1988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上述规定中的财产可以理解为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这被认为是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的依据之一。
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是如果受让人善意且以合理价格受让,不动产也依法登记,则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所有权。
四、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认定
(一)受让人的善意衡量标准
实践中,买受人在签订买卖协议时是善意的,但不代表转移房屋产权之前始终为善意。
比如签订协议后其已知晓出卖人为无权处分人。
因此,应明确受让人在不动产产权转移之前始终为善意。
最高法院出版的《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中,虽然对是否善意没有作明确地界定,但是明确说明受让人在签订协议和交付财产时要善意。
又比如,买受人取得不动产权利之前,第三人主张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并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如果审查结果认为第三人确为真正的所有权人,这时买受人执意购买则很难被界定为善意。
笔者认为,因为买受人已知道出卖人无权处分该房屋,转让合同效力待定。
既然真正的物权人主张权利,说明其对出卖人的处分行为持否认态度,是不追认的,该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也无继续履行的可能与必要。
至于买受人的保护问题,可以通过追究出卖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责令其赔偿买受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解决。
(二)不动产转让登记的认定
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以登记完毕时为准,理由是我国《物权法》规定受让人在受让时应为善意,受让即为接受让予之意,一个完整的受让过程应当完成所有权的转移。
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准,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则应在登记后始为发生,因此只有在登记完毕时仍为善意者,才适用善意取得。
更何况《物权法》对善意取得的要件明确作出了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其中“已经登记”这一事实行为必须完成,否则无法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以申请登记时为准,认为考虑我国登记机关混乱不统一,而且登记过程受让人也难以控制,以申请时为准更能保护受让人的权益。
即使在登记过程中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也不妨碍善意取得的适用,只要受让人提出登记申请时为善意即可。
笔者认为,对于第二种观点,将当事人申请登记视为登记完成,的确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存在相当的合理性。
但除非有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否则如此理解《物权法》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尚缺乏法律依据。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只有登记手续履行完毕以后,善意受让人才可以取得所有权。
(三)关于登记或公示的认定
对于登记或公示的形式,比较理想的形式是由统一的机关以统一的方式来办理,按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是由县级房地产管理机关统一制定登记簿,这也是《物权法》所倡导和要求的,但是,理想与现实之间总是存在一定差异的,面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混乱局面,即便是《物权法》也没有确定可行的实施方案,而是在附则的第26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之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但即使登记制度不健全,作为登记机关的公信力还是存在的,所以即便做出错误的登记也是具有公信力的,在登记被撤销之前,人们只能相信此登记,也因此才存在不动产善意取得。
五、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合理性及权益衡量
(一)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性
这里谈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合理性,主要是考虑前述众多学者试图通过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来否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合理性。
对此,笔者认为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不冲突,而且恰恰是相得益彰。
其一,通过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来保护第三人,与通过占有公信力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理,在本质上有其共性,不排除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但不特别使用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概念。
⑥其二,登记公信力实质就是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实际上所谓的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也就是对登记公信力适用的法律要件及后果的概括。
⑦
(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权益衡量
当无权处分人擅自处分原权利人的财产时,原权利人和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利都有可能受到侵害,保护了其中一方的物权,另一方就只能通过提起侵权、违约、不当得利或者国家赔偿等方式实现救济,然而债权的保护毕竟不如物权的保护直接有力。
换言之,取得争议不动产物权的一方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善意取得是国家立法在衡量原权利人和受让人的利益保护力度后进行的一种制度安排。
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善意取得必须在完成登记后才能实现,在最大程度上为原权利人保留了发现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可见对原权利人的保护力度还是较大的。
在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司法适用中,我们应充分理解《物权法》平衡这两种保护关系的立法原意,充分考查原权利人和善意受让人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物权的最终归属。
注释:
①黄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3):327-330.
②王利明.物权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251-260.
③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④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⑤孙宪忠.再论物权行为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京)2001:59.
⑥孙鹏.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81-282.
⑦马栩生.登记公信力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