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办法
辅导员岗位津贴制度范本

辅导员岗位津贴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辅导员队伍建设,充分调动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岗位津贴的发放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工作量、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第三条辅导员岗位津贴的发放对象为在我国高等教育机构中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职辅导员。
二、岗位津贴的设置与标准第四条辅导员岗位津贴分为基础津贴和绩效津贴两部分。
第五条基础津贴根据辅导员的职务级别和工作年限设定,具体标准如下:(一)初级职务辅导员基础津贴为每月1500元;(二)中级职务辅导员基础津贴为每月2000元;(三)高级职务辅导员基础津贴为每月2500元。
第六条绩效津贴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发放,具体标准如下:(一)绩效优秀者,绩效津贴为每月500元;(二)绩效良好者,绩效津贴为每月300元;(三)绩效一般者,绩效津贴为每月200元。
第七条辅导员岗位津贴的发放周期为每月一次。
三、岗位津贴的发放与调整第八条辅导员岗位津贴的发放由所在高校财务部门负责,按照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和发放。
第九条辅导员岗位津贴的调整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辅导员职务级别、工作年限、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定期调整。
四、岗位津贴的管理与监督第十条辅导员岗位津贴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确保津贴的合理、规范使用。
第十一条辅导员岗位津贴的发放情况应定期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十二条高校应建立健全辅导员岗位津贴管理制度,确保津贴的公平、公正、公开。
五、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高校所有。
第十五条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校辅导员队伍建设需要,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北京工商大学文件

北京工商大学文件北工商人字〔2013〕09号北京工商大学薪酬分配与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的收入分配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北京市《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绩效工资分配的相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资构成学校教职工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工资主要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三部分组成。
(一)岗位工资岗位工资由教职工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确定。
所聘岗位分为三种类型:即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学校按教职工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见附表1~3)(二)薪级工资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见附表1~3)(三)绩效工资1.津贴补贴(1)北京市职务补贴:根据教职工本人的职务等级按照北京市规定的标准发放,简称“市补贴”。
(2)改革性补贴项目:独生子女费、住房提租补贴。
独生子女费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提租补贴根据本人职务按照北京市规定标准发放,简称“房贴”。
(3)政策性津补贴:按照国家规定范围和标准执行。
(4)辅导员补贴:按照北京市有关政策执行。
(5)节日补贴:按照北京市有关政策执行。
2.北京市核增绩效工资根据北京市有关政策执行,简称“核增绩效工资”。
现有核增绩效工资标准。
(见附表5)如果北京市核增绩效工资调整,则按照北京市政策要求分配发放,方案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决定。
3.基础绩效工资根据岗位职责与教职工所做贡献大小确定相应标准。
教职工按所聘岗位发放。
北京工商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

北京工商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辅导员是学校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加强对辅导员的选拔、聘用、管理、培训和考核和奖惩工作,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北京工商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北京工商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中的辅导员是指专职或兼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辅导员工作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院系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工作职责与岗位要求第四条新任专职辅导员由学校统一招聘,安排到有关院、系工作。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院、系协商同意后,对专职辅导员在校内进行调配。
在学生工作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的专职辅导员可兼任院系团总支书记。
专职辅导员的待遇应和同等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任教师相同。
第五条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综合素质教育。
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和诚实守信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使命感。
第六条对学生进行民主法制和校规校纪教育,帮助学生增强民主法制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开展廉洁教育,掌握正确处理个人与社会、集体、他人之间关系的准则,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
第七条在院、系、部党总支统一领导下,指导和负责学生党、团、学组织开展工作,抓好学生党、团、学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发挥党、团、学组织在学生教育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第八条指导和组织学生广泛开展课外科技学术活动、文艺体育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其他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活动,增强学生的进取意识,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并负责选拔和培养学生干部。
第九条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执行学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维护学校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和安全稳定。
北京高校辅导员岗位补贴管理办法

北京高校辅导员岗位补贴管理办法
北京高校辅导员岗位补贴管理办法
1、根据《加强北京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北京市设立北京高校辅导员岗位补贴,根据每年学校在校学生总数,按照每200个学生设立一个辅导员岗位,每个岗位每月500元的岗位补贴,由学校在绩效考评的基础上发放到每个辅导员。
2、中央在京院校辅导员岗位补贴在北京市与中央院校共建经费中列支;市属院校辅导员岗位补贴按辅导员岗位数量核增学校绩效工资总额,纳入学校正常经费管理。
3、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牵头,学生、财务、人事等相关部门,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参与的工作小组,制定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办法,报教育工委备案。
发放办法既要惠及所有辅导员,又要体现绩效导向。
4、学校按照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办法,在对辅导员进行绩效考评的基础上,形成年度辅导员岗位补贴分配方案,最终分配情况须经校内公示,并报教育工委备案。
市委教育工委根据全市辅导员基础数据库,核对岗位补贴发放范围,并进行公示,确保专款专用。
5、北京市开通热线,接待、处理有关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工作的`投诉和建议。
6、根据《实施意见》,本办法所指学校系党的关系在北京市委的54所公办高等院校。
北京工商大学辅导员考核管理办法(讨论稿)

北京工商大学2014--2015学年辅导员考核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北京市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强化考核导向和激励作用,推进辅导员专业化、专家化发展,突出学生工作“以生为本”的育人理念和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的工作宗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关于加强北京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教工【2008】101号)以及《北京工商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北工商党发[2010]36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全体专职辅导员(不含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二、考核时间辅导员考核周期为每学年,考核时间为每年11月份。
三、考核原则辅导员考核工作既要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师生认可,又要能够鼓舞士气、推动工作、发挥实效,以实现辅导员个人发展和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双赢。
在考核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四个原则:(一)综合考核与个性化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既要突出考核工作的全面性,又要根据辅导员的不同岗位职责,兼顾考核工作的差异性和针对性。
(二)绩效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既要重视对工作业绩与贡献的考核,又要重视对工作过程的考核,重视对工作中的态度、情感和价值观等主观因素的考核。
(三)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辅导员的工作内容多,对象广,既要考核易于看到和量化的外显工作,又要注重考核不易量化的隐性工作;要运用360度评价方法,通过多角度上评、互评、下评,确保考核结果的科学性。
(四)考核结果与奖惩评聘相结合的原则。
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激励作用和鞭策作用,将考核结果与辅导员津贴发放、市级优秀辅导员推荐、学校岗位聘任及职称评定等工作挂钩。
四、组织领导在学生工作部统筹安排下,各学院成立辅导员工作考评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学院辅导员工作考评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本学院领导班子成员。
辅导员津贴制度范本

辅导员津贴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提高辅导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津贴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辅导员,包括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
第三条辅导员津贴分为月津贴和年度绩效津贴两部分,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辅导员津贴的发放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月津贴第五条专职辅导员月津贴标准为:一级辅导员1000元/月,二级辅导员1200元/月,三级辅导员1400元/月,四级辅导员1600元/月,五级辅导员1800元/月,六级辅导员2000元/月。
第六条兼职辅导员月津贴标准为每班70元,补贴封顶210元。
第七条月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月初,按上月实际工作量核发。
三、年度绩效津贴第八条年度绩效津贴标准为:优秀辅导员发放500元,合格辅导员发放300元,基本合格辅导员发放200元,不合格辅导员不发放。
第九条年度绩效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次年开学初,根据上年度工作表现进行评定。
四、其他规定第十条辅导员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受到国家、省、市、学校表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辅导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按学校加班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辅导员在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助理等职务的,根据职务要求给予相应津贴。
第十三条辅导员在聘期内需考取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至少三级),未考取的次年只发放月津贴的80%。
五、变更与终止第十四条本制度的变更或终止,需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辅导员调离工作岗位或离职的,当月津贴按实际工作天数核发。
六、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相关部门所有。
通过以上辅导员津贴制度范本,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激励辅导员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同时,辅导员也应积极履行职责,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北京工商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
北京工商大学学生辅导员工作条例(2009年12月修订并经学校2009年第36次常委会暨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 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和北京市《关于加强北京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教工【2008】101号)文件精神,根据北京工商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北工商校发〔2006〕35号),结合学校近几年辅导员队伍建设和两个校区办学的实际,现对《北京工商大学辅导员工作条例》(北工商党发[2006]36号)进行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做他们的人生导师和知心朋友。
第二条学校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职业化、专家化发展目标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岗位职责与要求第三条辅导员的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一)开展理想信念教育。
组织开展学生政治理论学习和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学生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开展形势政策教育。
结合学生深层次的思想问题和国际国内热点问题,进行有针对性教育引导,帮助学生释疑解惑,引导学生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
(三)及时掌握学生情况。
学生情况是一个动态过程,辅导员要带着感情深入学生之中,与学生交朋友,了解学生的喜怒哀乐。
大学校内岗位津贴实施方案
大学校内岗位津贴实施方案一、前言为了激励和奖励在大学校内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员工,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校内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大学决定推行校内岗位津贴制度,旨在为员工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使员工真正感受到自己的付出得到了尊重和回报。
二、实施方案1. 指导准则(1)岗位设置根据大学内部各项工作分工和具体情况,设立不同的岗位,并规定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
(2)津贴标准根据各个岗位的工作性质、工作强度、风险系数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
津贴标准由相关部门经过调研和比较分析后确定,具有相对的科学性和公平性。
(3)津贴发放津贴发放以月为周期,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发放。
员工通过工作签到记录、绩效评定等方式确定其当月应得的岗位津贴数额,并由上级主管审批后发放。
2. 实施步骤(1)岗位纳入制度大学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本次制度,对现有的岗位进行重新梳理和核实,确保每个岗位的性质和职责明确,并与相关的薪酬核算人员进行沟通,以确保制度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2)津贴标准设定相关部门根据各个岗位的工作特点和强度,制定相应的岗位津贴标准,并提交给领导审核。
在设定标准过程中应注意公平和合理,并对标准进行充分的解释和宣传,以便员工能够理解并接受该标准。
(3)激励机制建立建立一套完善的激励机制,对那些表现突出、工作态度认真负责并且工作业绩突出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此举不仅能够激励员工工作积极性,也对提升整体工作效益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4)监督与检查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包括上报、审核、审批等措施,并对发放的津贴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发放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变革与预期通过校内岗位津贴实施方案的制定与实施,预期将会带来以下几个变化和预期:1. 激励员工: 通过岗位津贴的发放,可以明显的激励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其工作热情和创造性。
2. 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奖励那些表现突出的员工,将会带动整个团队成员的工作热情,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学校教职工岗位补贴及奖励实施方案
学校教职工岗位补贴及奖励实施方案1. 前言学校教职工是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了进一步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意识,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我们制定了学校教职工岗位补贴及奖励实施方案。
本方案旨在明确学校教职工岗位补贴及奖励的发放标准、范围、程序和监督管理措施,确保补贴及奖励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公认和规范。
2. 岗位补贴的实施2.1 补贴标准为了有效地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新意识和职业道德,根据个人的基本情况,学校制定了相应的补贴标准。
各项补贴执行年度制度。
2.1.1 教学科研类补贴教学科研补贴根据个人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完成情况、经验水平和学科地位等条件因素确定,考虑到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和所在地区的物价、环境等因素,将一线教师、骨干教师、中层领导、高层次人才等教职工的补贴标准根据职称、学历和其他综合因素进行划分,以确保补贴标准的公平、公正和合理性。
根据个人不同的情况,教学科研类补贴可分为以下几个级别:•教授级教学科研补贴:每年为3万~6万元不等。
•副教授级教学科研补贴:每年为2万~4万元不等。
•讲师级教学科研补贴:每年为1万~2万元不等。
•其他人员教学科研补贴:每年为1000元~5000元不等。
2.1.2 教育改革与教学改进类补贴学校将会给相关的教育工作者发放教育改革与教学改进类补贴,以激励他们在学校教学改革和教育改革中的积极贡献。
教育工作者根据完成任务的需求,但不低于每年3000元。
2.1.3 教学管理类补贴学校除了在教学科研中发放补贴,还将在教学管理方面进行补贴。
鼓励管理人员勇于承担重要职责,开展各项管理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益。
对于管理人员根据职位等级进行补贴,但最低补贴也不应低于人民币500元。
相关管理人员清晰的职责将由教务处进行制定并明确,并向全教职工进行通报。
2.2 补贴对象学校教职工均为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将根据每位教师的职称、学历、工作年限、教学和科研绩效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辅导员津贴制度范文模板
标题:辅导员津贴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及目的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辅导员作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实施者,其工作职责和任务日益加重。
为了充分调动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辅导员的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辅导员津贴制度实施方案。
二、津贴发放对象及标准1. 发放对象:本方案所指的辅导员津贴发放对象为我校在编在岗的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
2. 津贴标准:(1)专职辅导员:按照辅导员的职级和岗位职责,将其分为若干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一定的津贴标准。
如一级辅导员每月津贴1000元,二级辅导员每月津贴900元,以此类推。
(2)兼职辅导员:根据兼职辅导员的工作量和职责,设定固定的津贴标准。
如每学期兼职辅导员津贴为2000元。
三、津贴发放方式1. 专职辅导员津贴按月发放,每月固定日期一次性发放。
2. 兼职辅导员津贴按学期发放,每学期末一次性发放。
四、津贴发放条件及考核办法1. 津贴发放条件:(1)专职辅导员需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如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日常管理、心理健康教育等。
(2)兼职辅导员需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如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日常管理等。
2. 考核办法:(1)专职辅导员的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每学期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津贴发放标准。
(2)兼职辅导员的考核由所在系(部、院)负责,每学期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津贴发放标准。
五、特殊情况处理1. 若辅导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有权停发或扣发其津贴。
2. 若辅导员在工作中表现优秀,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等各类表彰的,学校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六、本方案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如有未尽事宜,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释和补充。
七、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通过以上辅导员津贴制度实施方案,我们期待能够更好地激励辅导员们发挥各自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为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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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办法
根据《关于落实北京高校辅导员岗位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教工【200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京教工【2013】26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北京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发[2017]10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辅导员岗位补贴发放工作与辅导员考核工作相结合,由学生处负责协调,由人事处负责监管,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二条依据辅导员岗位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按十二个月发放岗位补贴。
第三条岗位补贴的发放范围为全体辅导员,心理素质教育专职教师纳入辅导员岗位补贴范围。
第四条岗位补贴发放原则: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注重激励,凝聚队伍。
第五条岗位补贴发放标准:根据学校辅导员岗位数,按每岗每月1000元标准,核定辅导员岗位津贴总额。
学生处本着总量限制、奖励先进的原则,根据上一年度考核情况差额发放本年度辅导员补贴。
发表标准为:考核合格专职辅导员900元/月,考核优秀专职辅导员1100元/月,年度十佳辅导员1200元/月,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总支)副书记及心理素质教育专职教师1000元/月,兼职辅导员视工作量情况核发300--500元/月。
第六条发放岗位补贴的程序:岗位补贴由学生处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要求录入工资系统,统一制表并审核,由财务处发放。
涉及到休假半个月及以上(如产假、事假、病假)等情况,学院及时向学生处报备,辅导员津贴视具体情况核减发放。
第七条本办法自二○一八年一月起实行,原文件同时废止。
未尽事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北京工商大学学生工作部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