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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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章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第8-9章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事实的,这也是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2、书证的实质在于其所承载的内容所反映
的思想或者观点,这些内容是通过文字、图形、 符号等方式表达出来的,但无论以何种方式表 达,其内容应当与案件有关联性,并且能够为 一般人所认识和理解。
3、书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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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证 (一)物证的概念 物证是以其内在属性、外在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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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 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 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 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 后果。
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 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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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的法定种类,还涉及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就 是单一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形:
《证据规则》第69条: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 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 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第八-九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 据与证明
1
第一节 证据制度概述
一、证据的概念 关于证据的概念,刑诉法第42条明 确规定: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 切事实都是证据。而民事诉讼法并 没有明确规定。 在民诉理论上认为证据是指:能证 明案件情况的、依据法定程序收集 并认定的事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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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104

民事诉讼法104

民事诉讼法104
民事诉讼法第104条是关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相关规定。

该条款指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如果当
事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那么法院可能会根据证据的不足作出对其不利的判决。

根据第104条的规定,证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1. 书证:书面材料,如合同、协议、信件等。

2. 物证:实物,如物品、文件等。

3. 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知的事实所作的口头陈述。

4. 视听资料:录音、录像等可以证明事实的资料。

5. 电子数据: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等电子信息。

6. 鉴定意见:由专业鉴定人员就特定问题所作的专业判断。

7. 勘验笔录:法院或其指定人员对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后所作的记录。

此外,第104条还规定了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当事人应当在诉讼过程
中及时收集和保全证据,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如果当事人
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证据可能被损毁、丢失或者难以取得,可以向法院
申请证据保全。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证据,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可信度,综合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如果当事人提供
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或
者根据已有的证据作出判决。

总之,民事诉讼法第104条强调了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要求
当事人积极履行举证责任,同时也规定了法院在证据审查和判断中的
职责和原则。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就算已得到证明,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的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

反之,法官就应当认为待证事实未被证明为真或者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热门城市:包头律师莱芜律师绵阳律师卢龙县律师黑龙江律师咸阳律师九台市律师江苏律师合肥律师浙江律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无论是怎样的诉讼,负担证明责任的人都应该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并且要求证据要符合一个证明标准。

然而,不同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是不同的,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的内容吧。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就算已得到证明,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的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

反之,法官就应当认为待证事实未被证明为真或者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问题具有密切关系。

有争议的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一旦确定由一方当事人负担后,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证据必须达到何种程度,事实的真伪不明的状态才算被打破,提供证据的负担才能够解除,败诉的危险才不至于从可能转化为现实。

这些都取决于对证明标准的合理界定。

对于当事人来说,只有了解了证明标准,才不至于因为对证明标准估计过低而在证据明显不足时贸然提起诉讼,同时也不至于由于对证明标准估计过高而在证据已经具备的情况下不敢起诉。

在证明过程中,提供反证的必要性也同证明标准有关,因为只有当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本证已达到证明标准,法官将作出有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时,另一方当事人才有提供反证的必要。

对于法官来说,只有明确了证明标准,才能够正确把握认定案件事实需要具备何种程度的证据,才能以之去衡量待证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还是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才能决定是否有必要要求当事人进一步补充证据。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与证明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与证明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采信与证明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采信与证明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它决定了案件的胜败,也体现了司法公正与效率。

本文将就这一问题展开论述。

一、证据的定义与作用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或者证伪事实的材料、物品或者信息。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具有以下作用:1. 事实证明:证据可以证明某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某事件是否发生。

2. 争议解决:证据可以用于解决争议,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3. 法律适用:证据是法官进行法律适用的依据,帮助判断法律关系、确定事实依据。

二、证据采信的方式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采信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某个事实或者事件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书面文件等。

2.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或者推定来间接证明事实的证据,如相关的经济数据、鉴定报告等。

3. 口供证据:口供证据是当事人或者证人的陈述和供述的内容,可以直接或者间接证明事实。

4. 书证证据:书证证据是指书面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协议、往来函件等。

5. 物证证据:物证证据是指物质性证据材料,如物品、照片、视频等。

三、证明的要求与规定为了证明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有一些要求和规定需要遵守:1. 合法性:证据必须合法获得,不能通过非法手段或者违法行为获取。

2. 充分性:证据必须充分,能够确凿地证明相关事实或者事件。

3. 相关性: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及争议点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

4. 考证性:证据必须经过调查、核实和审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证据采信的原则在证据的采信过程中,法院会遵循一些原则,以保证公正与公平:1. 公正原则:法院对于证据的采信应当遵循公正原则,避免偏袒任何一方。

2. 充分采信原则:法院应当尽可能充分采信有利于事实真相的证据,而不是简单地采信数量多的证据。

3. 自由原则: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得限制或者阻碍当事人提供合法证据的权利。

4. 综合认定原则:对于多个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进行综合认定。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范文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范文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范文# 民事诉讼证据清单。

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案由:[具体案由,比如借款纠纷啥的]一、证据一:借条。

1. 证据名称:借条。

2. 证据来源:这借条是被告当初找我借钱的时候,他亲手写的,写的时候那叫一个诚恳,我还以为这钱肯定能按时还呢。

地点就在我家客厅的茶几上,当时就我们俩。

3. 证明目的:证明被告向我借了[X]元钱这个事儿啊,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的。

借条上有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有被告的签名,这可都是关键信息。

这就好比是一个约定的契约,他得按照这个来还钱呀。

二、证据二:转账记录。

1. 证据名称:银行转账记录(或者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2. 证据来源:我从我的银行账户(或者微信、支付宝)直接转钱给被告的。

这银行是[具体银行名称],支付宝、微信那也是我的实名注册账号,都能查到我的身份信息的。

3. 证明目的:我把钱借给被告可不是空口无凭,这转账记录就是实实在在的证据,能看到钱确实从我这儿到他那儿了,具体的转账金额和借条上的借款金额也是对得上的。

这就像一条资金的线索,把我和被告的借款关系串得死死的。

三、证据三:聊天记录。

1. 证据名称:我和被告的聊天记录。

2. 证据来源:我们在手机上聊的天呀,我的手机可是一直好好保存着这些记录呢。

用的就是我们平常聊天的那个软件,像微信或者短信啥的。

3. 证明目的:在聊天记录里,被告多次提到他向我借钱这事儿,还说什么时候会还我一部分。

这就说明他对这个借款事实是认可的呀,可不是我在这儿瞎编乱造。

你看这聊天记录,就像一个有声有色的故事,把整个借款过程中的一些细节都体现出来了。

四、证据四:证人证言(如果有)1. 证据名称:[证人姓名]的证人证言。

2. 证据来源:这个证人是我和被告的共同朋友。

当时他也知道被告找我借钱这事儿,因为被告借钱的时候,这个朋友就在我家附近,还碰见被告从我家出来呢,后来我和这个朋友聊天的时候也说起过这事儿。

3. 证明目的:证人能证明被告确实到我家来借钱了,这就给我的说法又增加了一份可信度。

民事起诉状及证据目录

民事起诉状及证据目录

民事起诉状及证据目录
尊敬的法官:
我是原告甲某,就涉及我与被告乙某之间的民事纠纷,特向贵庭提起本民事诉讼。

现将起诉状及证据目录详细陈述如下:
一、起诉状
原告:甲某
被告:乙某
案由:本案为民事纠纷案件,涉及合同违约及损害赔偿问题。

事实和理由:甲某与乙某于20XX年X月X日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乙某向甲某提供某某商品,并支付相应款项。

然而,乙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甲某遭受了经济损失。

甲某多次与乙某协商解决该纠纷,但乙某拒绝承担责任。

为维护自身权益,甲某不得不诉诸法律。

请求: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甲某请求法庭判决如下:
1. 判决乙某向甲某支付合同约定的货款及利息,共计XXXX元;
2. 判决乙某向甲某支付因合同违约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XXXX元;
3. 判决乙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证据目录
1. 合同书及其复印件:证明甲某与乙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2. 交易记录:证明乙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3. 往来函件:证明甲某与乙某之间多次协商解决纠纷的证据;
4. 财务账目:证明甲某因乙某合同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5. 证人证言:证明乙某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
6. 其他相关证据:包括照片、录音等证据,证明乙某的违约行为。

以上为起诉状及证据目录的详细陈述,请法庭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公正裁决。

特此申请。

原告:甲某
日期:20XX年X月X日。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
或者抗辩,所必须提供的证据的种类、数量和证明的要求。

证明标准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直接关系到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效率。

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主要包括证据的确定、证据的举证责任和证据的认定三个方面。

首先,证据的确定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具有真实性、合法
性和有效性的。

具体来说,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或者可以证明客观存在的事实的各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在确定证据时,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采纳并形成认定。

其次,证据的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由谁来提供证
据支持的问题。

一般来说,原告主张的事实,由原告举证;被告主张的事实,由被告举证。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例外情况,比如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或者权利状况无法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

最后,证据的认定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认
定的过程。

法院在认定证据时,应当依法进行举证负担的转移、证据的调查和审查,并形成认定的结论。

在证据认定过程中,法院应当贯彻证据规则,保障当事人的举证权利,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最终形成公正的裁判结果。

总之,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直接关系到
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和效率。

在实践中,各级法院应当依法正确适用证明标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

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民事诉讼案件很普遍,诉讼讲究的是证据,要有足够多的和足够有效的证据才能在诉讼案中取得胜诉。

这些证据也是法官断案的十分重要的法律依据。

但是对于证据的标准的认定很重要的就是必须能够证明案件的一个确定的。

接下来,律师365小编将详细介绍下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供大家参考。

民事诉讼案件很普遍,诉讼讲究的是证据,要有足够多的和足够有效的证据才能在诉讼案中取得胜诉。

这些证据也是法官断案的十分重要的法律依据。

但是对于证据的标准的认定很重要的就是必须能够证明案件的一个确定的。

接下来,小编将详细介绍下▲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供大家参考。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证明标准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

对司法工作人员来说,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而认定的,属于违法;对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来说,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没有达到证明标准的,应当承担败诉的责任。

诉讼中,如果待证事实没有达到证明标准时,该待证事实就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已达到证明标准时,法院就应当以该事实为裁判的依据。

▲二、民事诉讼证据证明的标准▲1、证明标准是主观的这是因为任何标准都是人制定的并为人所用,选择一个什么样的标准必须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

例如,堕胎在一些国家是犯罪而在另一些国家却是一项可以自由行使的权利,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别呢?就是因为人们的价值观不同从而导致了评价同一事物或行为标准上的差异。

同时标准的适用也离不开人的主观因素,因为标准本身不能去主动评价客体,评价只能是人的一项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离开了主体标准就无法与被评价物发生联系。

▲2、标准应当是确定的标准的确定性意味着他不是朝令夕改、变化无常的,我们可以认识它、把握它,这也是使用标准去衡量事物的前提。

人们之所以需要标准的原因之一就在于有了它,我们就可以用同一尺度去评价事物。

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证明标准的确定性具有重要的意义,证明标准作为法律对人们行为以诉讼方式进行评价的尺度,决定了哪些行为或法律关系将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也保证了实体法在全社会范围内获得统一的适用,杜绝了法因人而异、变化无常,正是从这个角度说,确定、稳定的证明标准是法治和保障都应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只有具有确定性的标准才能成为评价、衡量的尺度,但标准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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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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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1、实体法要件事实: 2、程序法要件事实: 3、域外法律和地方性法律规范: 特别说明:
“间接事实”,即“证据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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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体法要件事实:
理论分类: A、权利发生要件事实; B、权利妨碍要件事实; C、权利消灭要件事实; D、权利受制要件事实; 实例分析: A、合同纠纷诉讼; B、侵权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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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序法要件事实:
A、当事人的主体性要件事实: 如,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是否适格等; B、其它的程序事实:
如主管、管辖、回避、诉讼期间、 强制措施、审判组织的构成、程序选择、 审理方式选择等方面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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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域外法律和地方性法律规 范:
“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的区别: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证明对象 证据的立法种类 证据的理论分类 证明责任 证明标准 证据的收集、提供 质证
证据的审核和事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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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一、概念界定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内涵 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民诉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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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证据资格”
“证据资格”的内涵: 是民事诉讼证据材料进入诉讼程序,成
为当事人事实主张的依据和法官审查、认定 争议性事实的依据的,“前提性条件”和 “基本资格”。
“证据资格”的判断依据:
证据资格有无由立法明确规定的“证据 规则”决定,尤其是“证据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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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属于“证明对象”的范畴,但 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免除当事人双方的 举证责任,而由司法裁判主体依职权直接 认定的“法律事实”。
规范依据:
《最高院意见》第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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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意见》第75条:
75、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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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界定
民事诉讼“证据”是在民事诉讼程 序中,“证明主体”依法提供,并经过 “举证、质证、认证”程序确认,能够 “证明”处于争议中的案件事实的真伪 状态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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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内涵
(一)是“证明材料”的组成部分: (二)是民诉“证据材料”的组成部分: (三)具有“证据资格” : (四)具有一定程度“证明力”: (五)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由程序赋予:
“法律规范”的存在是特定主权领 域内获得国家公权维护和强制力保障的 一种特殊事实,法官对之有当然的“识 别”职责,无须当事人证明,而一旦超 出那个特定的主权领域,它将回归为需 要证明的“普通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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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免证事实的范围
(一)界定 (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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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界定
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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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材料”组成部分:
1、证明是一种关系:
“证明材料”
“证明对象”
2、“证明关系”的种类:
3、“民事诉讼证明关系”:
民诉“证据材料”
民诉“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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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证明关系”的种类:
证明关系
科学领域的证明
生活领域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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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科学领域的证明 :
科学领域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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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法性:
内涵:
不违背强制性规范。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A、证据的收集、提供、调查、保全、辩 论、质证等环节要遵循程序法的规定;
B、证据的形式要符合某些法律规范的强 制性要求:
如,《合同法》规定“合同除即时结 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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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
从本质上讲,这三项特征,都是由 于证据必然具有 “证据资格”和“证 明力”这一要求所决定的,同时它们也 构成了证据取得“证据资格”和“证明 力”的前提条件。
即:“第三节 证据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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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性:
内涵:
即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明对象之 间存在“证明”与“被证明”的关系:
A、这种关系首先是一种逻辑关联; B、而经过依照法律规定所展开的程序的
检验后,这种逻辑关联才会转化为一种法律 意义上的关系,进而产生具有“证明力”的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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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中法官的裁量权限较小; 2、证明力的大小:
无严格立法规则可循,由法官进行判断, 其裁量权限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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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传统理论所界定的几个特征: 1、客观性: 2、关联性: 3、合法性: 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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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观性:
传统哲学理论的界定:
“证据”是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诉讼法 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过程中形成的不以主 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自然科学的证明
社会科学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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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领域的证明 :
生活领域的证明
自然生活的证明
社会生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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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民事诉讼证明关系”:
种类定位:
隶属特定规范体系——民事诉讼制度体 系——的证明关系:
A、社会生活中的证明;
B、社会科学的证明;
C、自然科学的证明。
关系端点:
民诉证据材料
司法实践的现实问题:
“证据资格”和“证明力”须经程序检 验方能取得,其主观性又不可避免。
理论和制度体系中必然的难点: 如何统一“客观性”与“主观性”?
可编辑?
为实现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
立法对证据种类进行列举性的规定, 将对“客观性”的“辩证逻辑要求”转 化为“形式逻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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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一定程度“证明力”
“证明力”的内涵:
是指“证据材料”所具备的证明某 一作为“证明对象”的争议性案件事实 存在与否的一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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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由程序赋予
辩论、质证、认证等程序阶段是对证据材 料的检验过程,检验目的有两个:
1、证据资格的有无: 严格取决于立法明定的“证据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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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的内涵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三、免证事实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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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对象的内涵
内涵界定:
民事诉讼程序中需要根据证据判断认定 的,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裁判具有法律意义 的法律事实。
是民事诉讼证明关系中与证据材料相对 应的另外一个端点。
民事诉讼证明关系: 民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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