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执行思考题

税务稽查执行思考题
税务稽查执行思考题

税务稽查执行

一、知识点的归集

1***.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

(1)税务处理文书送达的方式

依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处理文书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送达。

①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执行人员将应送达的税务处理文书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的送达方式,这是一种常用的基本送达方式。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均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

②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代理人、代收人拒绝接收税务处理文书的情况下,把税务处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的一种送达方式。

采用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应是税务部门以外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处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留置送达和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③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税务处理文书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采取委托送达的,受托机关责任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备注,并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④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邮政部门,将税务处理文书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采取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视为已送达给当事人,并将挂号件回执粘贴在送达回证上存查。

⑤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税务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或者广播等方式,将需要送达的税务处理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

应当注意的是,采取公告送达税务处理文书的,必须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是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二是采用本节所述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税务处理文书送达期限

执行部门在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税务处理文书后,应在7日内送达给当事人,有特殊情况不能在期限内送达的,应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3)税务处理文书送达回证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送达税务文书必须填制《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亲笔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因此,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是稽查局送达税务稽查文书时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

2***.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1)法律依据

①《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②《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已采取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③《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

④《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已采取扣押商品、货物的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方式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方式

①扣缴税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签发《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送达给当事人;同时,签发《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送达给当事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账户上扣缴税款。

②拍卖或变卖商品、货物、财产

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签发《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拍卖/变卖适用),送达给当事人,以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并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实施税收强制措施应注意的事项

(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稽查局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纳税人同时存在下列情形时,为保证国家税款不受损害,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直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①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其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②纳税人必须具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3)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4)税务机关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5)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扣押、查封后,纳税人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6)实施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否则,不能直接采取扣押、查封措施,但被执行人或其家属接到通知后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价值应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8)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9)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5***.实施税收强制措施不当的责任

稽查局在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过程中,如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

措施,或者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依法对其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司法强制的注意事项

(1)要以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名义申请。

(2)被申请人必须是予以税务行政处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当事人。

(3)被申请人不履行税务行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税务机关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对稽查局查补的税款及滞纳金,国家已赋予税务机关税收强制执行的权力。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拒不依法缴纳应补税款及滞纳金的,由稽查局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税收代位权是指因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纳税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8**.行使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

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税收撤销权是指因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纳税人行为的权利。

9**.阻止出境的对象

(1)欠税人为自然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

(2)欠税人为法人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其法定代表人。

(3)欠税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阻止出境的对象为其负责人。

(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负责人变更时,以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法定代表人不在中国境内的,以其在华的主要负责人为阻止出境对象。

(5)阻止出境的对象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中国公民。

10**.停止供应发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税务机关行使收缴或停止供应发票权,是对纳税人使用发票权利的行政制裁,将会限制纳税人的一定的权利和利益,直接影响到企业、单位或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会导致其停产或停业,在税收管理中具有较强的警诫力和威慑力,如收缴或停止供应发票权行使不当,将会产生一定的负面作用。

11**.停止出口退税

纳税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二、思考题及答案

1、什么叫税务稽查执行?

答:税务稽查执行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督促稽查对象履行税务处理(罚)决定的过程,包括案件执行的受理、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税款和罚款的入库、执行措施的采取等。

稽查执行是案件查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增强打击税收违法活动的力度,挽回国家税款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稽查成果的真正实现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稽查执行由各级稽查局专门负责案件执行的部门组织实施。

2、送达税务处理文书有哪些方式?

答: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方式,将税务处理文书送达当事人。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处理文书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送达。

(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执行人员将应送达的税务处理文书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的送达方式,这是一种最基本的送达方式。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均应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代理人、代收人拒绝接受税务处理文书的情况下,把税务处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的一种送达方式。

采用留置送达方式,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应是税务部门以外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处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

是指税务处理文书在直接送到和留置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邮政部门,将税务处理文书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5)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税务机关以张贴公告、登报或者广播等方式,将需要送达的税务处理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法。应当注意的是,采取公告送达税务处理文书的,必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②采用本节所述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执行部门在收到税务处理文书后,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无法在期限内送达的,报经稽查局长批准,可以延期。

3、简述税务处理决定文书直接送达方式。

答:直接送达是指执行人员将应送达的税务处理文书直接送达当事人签收的送达方式,这是一种最基本的送达方式。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均应采取直接送

达的方式。

税务处理决定送达后,必须办理《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手续,由接收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

(1)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直接送达税务处理文书的,以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简述税务处理决定执行的内容。

答:税务处理决定文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必须按照税务处理决定所规定的内容执行。

(1)税务处理决定执行

税务处理决定文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及应没收的非法所得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同时,被执行人应按照税务处理决定的要求,将缴库凭证的复印件连同税务稽查调整账务记录复印件报送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上述资料归入案卷存档。

对税务稽查认定当事人多申报缴纳税款的,被执行人应按照税务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到税收征收部门办理退库手续,或将多缴的税款抵缴应纳税款,并将有关税款退库或抵缴凭证的复印件送执行部门。

(2)税务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未执行处理决定的,执行部门应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保证税务处理决定得以执行,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3)税收优先权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什么叫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强制手段,强波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措施,这是国家税收强制力的具体体现。

税务处理决定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和司法强制执行。

6、简述税收强制执行的方式。

答: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

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前者适用于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有存款的当事人,后者适用于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中没有存款的当事人。如果当事人既有银行存款又有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一般情况下,可先采取通知银行扣缴税款的措施;如果银行存款不足以扣缴,则可将两项措施并用。

7、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符合哪些前提条件?

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有前置条件限制的。其条件是:

(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可以按照《税务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已采取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3)《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4)《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已采取扣押商品、货物的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8、什么叫税收撤销权?

答: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使撤销权。

税收撤销权是指因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纳税人行为的权利。

9、简述税收代位权与税收撤销权的区别。

答:税收代位权与税收撤销权,都是税务机关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合法权利,但两者又有区别:税收代位权针对的是纳税人的消极行使债权的行为,税收代位权的行使不会加重第三人的负担,对纳税人的利益也无实质性损害。

税收撤销权针对的是纳税人积极行使权力的行为,税收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将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相关利益,一方面限制了纳税人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同时也可能影响到纳税人与第三人建立的法律关系,与纳税人的交易安全有着密切的关系。税收撤销权的行使纳税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溯及既往的消灭,同时又可使纳税人的责任财产恢复到行为前的状态,利于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税收不遭受损失。

10、简述税务机关行使收缴或停止供应发票权的前提条件?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而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

二条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11、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1)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2)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内。

(3)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4)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扣押、查封后,纳税人仍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直接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5)实施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等税收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6)实施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其价值应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7)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和相关费用。

(8)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和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9)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二、司法强制执行的前置条件是什么?

答:司法强制执行是有前置条件的,只有在当事人对税务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情况下,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执行

第六章税务稽查执行 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具体操作实务以及法律救济等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了解和掌握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程序,税务处理决定的送达和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及法律救济的适用范围和基本方法。 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流程:

图6-1 稽查执行实施流程图 第一节稽查执行实施 税务稽查执行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督促稽查对象履行税务处理(罚)决定的过程,包括案件执行的受理、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税款和罚款的入库、执行措施的采取等。 稽查执行实施是案件查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通过稽查执行实施,对于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加强查处和打击税收违法活动的力度,挽回国家税款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稽查成果的真正实现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案件执行的受理 案件执行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在涉税案件处理完毕后,将税务处理文书(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稽查结论等)移交给执行部门,执行部

门对移交的税务处理文书及其他材料进行核实签收,并进行登记的活动。 (一)受理范围 案件执行受理的范围主要包括: 1.审理部门已审结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2.稽查局局长决定由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的其他案件。 (二)受理审核 执行部门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税务处理文书后,应对文书的正确性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执行受理条件的案件,执行部门应及时将处理文书退回审理部门。 (三)受理手续 有关部门将案件执行资料移交执行部门时,应填写移交清单。移送和接收双方应认真核对资料的名称和数量。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以明确责任。对有关部门移送执行的案件,执行部门应及时登记《案件执行登记台账》,进入待执行阶段。

2016年税务系统税务稽查岗位业务能力测试(初级)-(共80题-共100分)

2016年税务系统税务稽查岗位业务能力测试(初级) (共80题,共100分) 一. 单项选择题 (共30题,共30分) 1. 下列情形不属于税务稽查法律关系客体的是( )。[1分 ] A 扣缴义务履行情况 B 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C 税务机关征税情况 D 纳税人接受和配合税务检查情况 正确答案 教师详解 2. 市国税稽查局根据举报稽查人员查实A 纳税人偷税50000元,决定给予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并限定在当月25号前缴纳税款及罚款。纳税人于22号缴纳30000元税款后,以税款计算不准确和罚款过重为由,向市国税局提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正确的做法是( )。[1分] A 受理罚款复议请求,不受理税款复议请求 B 决定受理 C 不予受理 D 要求纳税人25号前补缴税款后再申请复议 正确答案教师详解 3. 下列选项,不属于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的过程中调查取证手段的是( )。[1分] A 复制 B 没收 C 录音 D 记录 正确答案 教师详解

4.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所称税收执法督察,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对本级税务机关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检查和 处理的行政监督。“各级税务机关”的层级是指( )。[1分 ] A 县以上(不含县) B 设区市以上(不含市) C 设区市以上(含市) D 县以上(含县) 正确答案 教师详解 5. 有关信息化稽查中,相关信息的获取说法不正确的选项有( )。[1分] A 与案源相关的信息资料可以是从第三方获取的 B 在实施检查工作前,税务检查人员应当广泛地收集与案源相关的信息资料 C 税务检查人员可以以非正当手段获取与信息化稽查对象相关的信息资料,只要这些信息资料是真实的即可。 D 与案源相关的信息资料可以是从涉税对象内部有关人员了解的相关信息 正确答案 教师详解 6. 某县税务局稽查局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抵缴税款的,稽查局可以填制《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终结执行,以下选项中有权做出批准决定的人是( )[1分] A 县税务局局长 B 县稽查局局长 C 所属市稽查局局长 D 所属市税务局局长 正确答案教师详解 7.

税务稽查内部总结

税局稽查后的内部总结 不管是被查过的企业,还是没有此经历的企业,择其善者而从之,不对的地方引以为戒!一、被税务稽查的几种原因 (一)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疑点,经税务约谈后,仍旧存疑的,会移交税务稽查。纳税评估先基于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进行案头的初步审核比对,通过同行业的各项指标与企业相关数据进行案头分析对比,分析纳税人应纳相关税种的异常变化,推测纳税人实际纳税能力是否异常。 纳税评估工作流程是:采用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方式做深入的调查、了解,并将评估情况等记入纳税评估工作底稿,交由纳税评估委员会审理,并做出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是无异常和继续监控的转评估部门存档,对纳税人由于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提出管理处罚的审理意见,由税收管理员、征收管理部门督促、指导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自行改正,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审理认为纳税人有偷嫌疑的,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稽查部门查实后,对需要查补税款的,按照稽查规程处理,并转税收征管部门组织税款入库,同时定期将处理结果向评估部门反馈。 信息采集阶段---案头审核阶段----筛选纳税评估对象----税务约谈与实地调查---评估委员会审核及评估结果处理(如要移交稽查部门处理的)--稽查 纳税评估纲目的是强化管理,提高税源,着重于纠错,调整,由管理机关执行,而稽查目的是打击,一般会罚款等,由稽查局执行 (二)按税务稽查计划安排的专项检查。一般会叫企业先自查,对自查阶段我们须注意的问题:稽查的另一目的也是收税,自查阶段先交多少会适应,没有标准,但一般不少于上一年度纳税总额的??%。如果公司是当地纳税大户或行业中做的较大的,很可能会成为了税务检查的重点对象,因为从重点税源企业挖税远比从一般中小企业见效要快得多。没有哪个企业敢说自己一点问题都没有,即使请了中介帮助协查,仍不能高枕无忧,因此切不可轻视。同时,应先把能在会计报表上体现的税款自查一遍,应自查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使用、保存情况,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情况,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涉税情况,比如印花税,现在很多省市采用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只要看财务报表的购销金额就可以匡算出购销合同印花税的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会导致印花税的产生,这些表面上易计算检查的税款一定要报上去,这样可以赢得稽查局的好感,起码能给稽查局留下已经在认真自查的印象。另外,公司应该认真对照自查提纲的内容进行自查。自查提纲是税务机关根据以往对相关行业进行检查时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检查提纲,对每一个纳税人的自查都有指导作用。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在自查时不能仅限于自查提纲的要求,还应该跳出提纲,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自查,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规避稽查风险。企业应该多与稽查局沟通,认真把握机会再梳理一遍,看看还有什么地方疏漏了,以免留下后患。 如果税务部门对企业的自查结果满意,企业就可以顺利过关。如果不满意,税务部门则会进行全面调查或者继续自查。通过自查查深查透,以避免被税务机关稽查。 如国税稽查局《2013年专项检查自查事项告知书》中对处理处罚原则是:对此次能积极自查的企业,由其自查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对于不进行自查和或自查不彻底,或情节特别恶劣隐瞒漏缴税款的,下一步将立案查处,从严处罚。 (三)税务机关根据举报、上级税务机关的安排及配合其他税务机关协查的,应当立案检查。(四)随机抽样而被稽查。 二、稽查接待及应对 1、平常须准备的基础工作

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级稽查模式中,税务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必不可少的环节,是稽查四分离的关键和核心工作,加强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对于保证稽查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出质量、确保对各类税收违法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还可以有助于促进稽查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从而规范税务稽查具体行政行为,避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的发生,如何加强稽查审理工作,分析如下: 一、当前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一级稽查成立前,我局审理方式多局限于书面审理,影响审理工作的质量。当时审理人员只有两人,稽查审理工作只能进行案头审理,依据检查人员在实施环节取得的案件资料进行判断,难于掌握稽查案件的全面情况,加之检查人员对案件的理解以及业务能力水平的差异,因而对案件资料的取证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这就会造成审理案头材料的局限性,制约审理工作有效开展,从而影响审理定性工作的准确性。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较大,处理标准不一致。比如在2008年至2010年我局审理的案件中,定性为偷税的案件有3例,其他都定性为不申报,主要原因,由于对法律理解以及对问题存在的定性认识的区别,哪些行为应定性为偷税,哪些行为应定性为不申报,没有一个清晰的统一标准;哪些情形适用最轻的处罚标准,哪些情形适用从重处罚标准,没有统一尺度;这样造成在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保证不了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三)审理资料不能真实反映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内容。在具体操作中,只是用书面的初审情况记载存在的问题,要求检查人员进行补正,这些初审记录并不保留在案卷资料中,也没有使用限期补充调查。而在实际工作中,案件一般要经过“送审-退回补正-再送审-通过或退回”几个步骤,经过几次反复最终通过的案件,最终才能形成审理报告,所以对于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审理意见或建议在案卷中却难以反映。 (四)自稽查四环节分离实施以来,由于四环节的人员在工作中需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在实际工作中,面对熟悉面孔,审理人员受诸多因素的干扰,把关太严容易得罪人,因此会草草审理了结,这样内部之间很难起到监督作用,难以完全做到公正、客观,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案件审理质量,从而大大削弱了审理功能,降低了审理质量。 (五)对政策理解不同,引起争议,难于统一。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政

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审理

第五章税务稽查审理 本章要紧阐述税务稽查审理(以下简称稽查审理)的程序、内容、具体操作实务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等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熟悉稽查审理的差不多程序和工作内容,掌握证据的审查推断方法,掌握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和具体运用。 税务稽查审理的工作流程:

图5-1 稽查审理流程图 第一节稽查审理的实施 稽查审理是指税务机关的专门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稽查终结的涉税案件依法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

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必不可少的环节,关于保证稽查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质量,确保对各类税收违法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都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审理受理 稽查审理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接收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并进行登记的工作过程。 (一)条件审核 稽查实施部门在将案卷移交审理部门时,应填写《税务稽查案件提请审理书》。审理部门在接到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时,首先应对案卷是否符合审理条件进行审核: 1.审核涉税案件调查是否终结。对调查尚未查结、稽查人员未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涉税事项尚未有结论等案件,审理部

门均不予受理。对审理部门退回补证的案件,稽查实施部门未作出补充稽查报告的,审理部门也不予受理。 2.审核涉税案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立案。未经立案查处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审核是否符合不立案的标准,对达到立案标准但未立案的,应敦促稽查实施部门补办立案手续后再提请审理。 (二)案卷审核 审理部门在同意案件时,要对稽查实施部门提交的税务稽查案卷内容是否与提请审理的内容相一致,税务稽查案卷是否差不多通过整理、归纳,移交的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有无短缺、遗漏加以审核。对不符合提请审理要求的案件,审理部门应退回稽查实施部门补正后再送审。 (三)受理手续 稽查实施部门送审的案件全部符合审理要求,审理部门必须受理。稽查实施部门送审时应填写交接单;送审、接收双方人员

地税稽查经验交流材料--如何破解破解稽查案件执行难

地税稽查经验交流材料--如何破解破解稽查案件执行难 地税稽查经验交流材料--如何破解破解稽查案件执行难 地税稽查经验交流材料--如何破解破解稽查案件执行难 提高稽查效能近年来,税务稽查力度不断加大,对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保证税收收入稳定增长起了重要作用。但是,稽查人员都有检查难,处理更难,执行难上加难的切身体会。执行是税务稽查的最后环节,也是关键环节。只有稽查案件都得到有效执行,才能充分发挥税收稽查职能作用,体现税法刚性。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在税务稽查工作中,总还有一些稽查案件难以执行到位,这不但有损稽查部门的权威,更有影响税法的严肃性。为提高案件执行效能,我局就如何加大执行力度,破解稽查案件的执行难题进行了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我市稽查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分别为2938万元、3230万元,入库率分别达到95.1%和97.3%。现将我局就如何破解稽查案件执行难、提高执法效能谈几点做法和体会: 一、认真分析执行现状,理清工作思路,加大执行力度 (一)理清执行思路。思路清、方法对是做好执行工作的基础。为破解案件执行难,我们经常阶段性地就对稽查案件执行现状进行认真分析,找出执行难的根源。经过分析认为,造成执行不到位的原因:一是纳税观念淡薄。由于种种原因,人们依法纳税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转变,许多纳税人并不认为偷税、欠税可耻。有的被查户对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往往以资金紧张为由,能拖则拖,能少则少,能不交则赚,总是想方设法蒙混过关。二是案件执行不力。体现在对被执行者跟踪、督促不力,有的由于“人面人情”,执行人员不愿为公事得罪、结怨于人,或出于对效益不好单位的同情,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稽查案件无法执行。三是地方政府干预。对所谓的“外资企业”、“重点企业”有时地方政府会以“涵养税源”、“蓄水养鱼”、“借鸡生蛋”为理,以保护招商引资环境为由,要求税务机关不要过于“苛刻”,甚至对查出的税款也为他们“说情”。此外,有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擅自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也为稽查案件执行加大了难度。为破解这一难题,我们结合税收专项检查,要求稽查人员认真开展稽查创新,大胆探索执行办法,加大执行力度,保证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二)找准执行重点。根据以往的经验,我们注意到稽查案件执行不到位主要发生在以下企业:一是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因这类企业往往债务缠身,举步为艰,面对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已无力缴纳。二是处罚较重的单位。这类单位由于偷税性质恶劣,稽查部门对其处罚较重,偷鸡不成蚀把米,尽管无可抵赖,但心不悦口不服,对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总是拖而延之。三是“轻装上阵”的企业。这类单位只是租用场地办公经营,经营方式简单,待到税务稽查查出偷税问题时,往往是逃之夭夭。四是代扣代缴的行政事业单位。多数行政事业单位本身不是纳税人,如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税法规定不能对其实行税务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五是“神通广大”的纳税人。有的企业居功自傲,凭着自认为有“关系”,视税法而不顾,拒不执行税务稽查结论。为此,我们在日常执行工作中,将上述被查对象的涉税违法行为作为重点执行对象,加大执行力度。 (三)完善执行制度。首先我们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要求,建立了一支素质好、业务精、责任感强、作风硬、廉洁自律的执行队伍,并对稽查四环节的工作职能进行明确界定。其次对检查环节发现应列入重点执行的纳税人,执行人员一同参与案件审理,让执行人员尽量了解案情,一经审理结束,执行人员立即执行,避免了由于执行时间长,纳税人为逃避纳税和处罚而转移财产,造成执行不到位现象。再次,建立了执行工作事前调查制度。执行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对被执行对象都要进行调查,充分掌握被执行人的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情况,做到执行工作有的放矢;最后是建立了执行案件报告制度。每一案件执行完毕,执行人员按要求填写《执行报告》,执行部门按月向局领导报告执行情况,分析执行工作中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矛盾。此外,我们在稽查工作绩效考核评比中,将稽查结案件执行率

当前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一级稽查模式中,税务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必不可少的环节,是稽查四分离的关键和核心工作,加强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对于保证稽查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出质量、确保对各类税收违法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还可以有助于促进稽查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从而规范税务稽查具体行政行为,避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的发生,如何加强稽查审理工作,分析如下: 一、当前税务稽查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一级稽查成立前,我局审理方式多局限于书面审理,影响审理工作的质量。当时审理人员只有两人,稽查审理工作只能进行案头审理,依据检查人员在实施环节取得的案件资料进行判断,难于掌握稽查案件的全面情况,加之检查人员对案件的理解以及业务能力水平的差异,因而对案件资料的取证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这就会造成审理案头材料的局限性,制约审理工作有效开展,从而影响审理定性工作的准确性。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较大,处理标准不一致。比如在2008年至2010年我局审理的案件中,定性为偷税的案件有3例,其他都定性为不申报,主要原因,由于对法律理解以及对问题存在的定性认识的区别,哪些行为应定性为偷税,哪些行为应定性为不申报,没有一个清晰的统一标准;哪些情形适用最轻的处罚标准,哪些情形适用从重处罚标准,没有统一尺度;这样造成在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保证不了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 (三)审理资料不能真实反映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内容。在具体操作中,只是用书面的初审情况记载存在的问题,要求检查人员进行补正,这些初审记录并不保留在案卷资料中,也没有使用限期补充调查。而在实际工作中,案件一般要经过“送审-退回补正-再送审-通过或退回”几个步骤,经过几次反复最终通过的案件,最终才能形成审理报告,所以对于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审理意见或建议在案卷中却难以反映。 (四)自稽查四环节分离实施以来,由于四环节的人员在工作中需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在实际工作中,面对熟悉面孔,审理人员受诸多因素的干扰,把关太严容易得罪人,因此会草草审理了结,这样内部之间很难起到监督作用,难以完全做到公正、客观,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案件审理质量,从而大大削弱了审理功能,降低了审理质量。 (五)对政策理解不同,引起争议,难于统一。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政策边缘性的问题,对于同一违法行为,检查和审理人员各方认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政策不统一,各说其词,难于统一,主要原因一是法律、法规、规章效力等级不同、内容冲突;二是许多法规、政策的制定,对于执法中所遇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新问题的不断出现,难以面面俱到予以规范;三是审理人员与检查人员存在着对政策法规个体理解差异,对于同一问题的看法、意见难于统一。这些问题到底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和判断,没办法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判断,使得审理过程中的争议时有发生,制约的审理工作的效率,影响了税务稽查审理工作的实效。 二、加强稽查审理工作的对策 面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也深刻认识到不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审理工作难于有效进行,也难于将稽查审理工作的质量全面提高,必将影响稽查整体工作的有效开展,如何进行改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

税务检查方法有哪些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a93452283.html, 税务检查方法有哪些 第一章税务检查方法与技巧概述 一、税务检查方法 税务检查方法,就是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时,所采用的检查顺序、步骤、形式等程序的总称。 税务检查方法包括详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核对法、审阅法、查询法、观察法、盘存法等。 二、税务检查技巧 税务检查技巧,就是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涉税资料进行检查时,总结出的查账技术与窍门。

税务检查技巧分为涉税报表的分析技巧、账簿的检查技巧、凭证的检查技巧等几大类。 三、税务检查方法与技巧的关系 税务检查方法与检查技巧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 1、税务检查方法具有普遍性,不同人使用同一检查方法,其检查程序基本相同。税务检查技巧则具有鲜明的个性化特征。 2、在一项检查工作中,在同一检查方法下,可能使用不同的检查技巧。同一检查技巧,也可能在不同的检查方法下使用。 ★当前讲授★ 第二章税务检查方法 一、详查法 (一)详查法的概念 详查法是对被检查单位在被查期内的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信息

资料,进行细密周详的审核检查。 (二)详查法的优缺点 1、优点:能全面检查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能较全面的查出问题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理。 2、缺点:工作量大、费时费力、查账成本高、效率低、周期长。 (三)详查法的适用范围 详查法适用于经济业务少、会计核算简单的纳税人或者为揭露重大问题而进行的专项检查。 二、抽查法 (一)抽查法的概念 抽查法是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资料中,有针对性的抽取一部分资料进行检查的方法。 (二)抽查法的优缺点

对税务稽查“执行难”的几点思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 对税务稽查“执行难”的几点思考 执行是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税务稽查查处成果的最后环节。自20XX年平谷地税稽查局成立以来,税务稽查执行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执行难”仍是困扰当前税务稽查工作的重要问题。稽查部门依法通过立案、检查等规范程序完成生效的法律文书,而最终不能及时有效地执行,不仅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而且直接影响税收法律的权威和税务机关的形象。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执行难”问题已成为税务稽查工作中的当务之急。 一、税务稽查案件“执行难”的表现 (一)涉“困”案件和特殊案件使税务稽查执行陷入困境 涉“困”案件即涉及濒临破产、面临倒闭、严重亏损、举步维艰企业的案件。如某地税局20XX年前未执行完毕的18件案件就属于此类情况。这些关停企业拥有的可执行财产不足或根本没有可执行财产,使执行机关无从下手,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而且这些企业往往是下岗职工多、离退休职工多,一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会借机将企业的

矛盾转嫁给税务机关,很有可能引发上访闹事、暴力抗法,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还有一些特殊的欠税人也无法执行。如我区某物业公司,给我区1000多户居民提供供暖服务,欠缴税款20多万元,但他的财产多数都是锅炉房等,如果强制执行会造成居民停暖,社会不和谐现象,无法强制催缴税款。 (二)对个别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无法实施有效监控 在案件执行中,有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挖空心思逃避执行,其手段趋向隐蔽、复杂。有的公开账户空挂,隐秘账户运行,或采取一个法人及其家属注册好几个公司,A公司财产挂b公司的户,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造成财产主体不明,权属不清,摆下迷魂阵。如我区有一家宾馆欠缴税款3万余元,为躲避缴纳而注册了好几家以他家人为法人的公司,采取财产转换的方法躲避执行;而有些不法个体商户为逃避执行,则采取一年一废业、一年一开张、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手法,让税务机关摸不准去向;有的干脆转移财产,溜之大吉,跑到外地改头换面继续干。 (三)依法义务协助、配合税务机关行使执行的个别部门和机构存在消极应付的现象 个别职能部门对协助税务稽查执行工作不理解、不支持,对协助、配合执行消极对待,当协助执行单位与执行对象有利害关系时,就无故推诿、拖延,甚至主动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使之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有的金融机构为使自己赢得客户信赖,吸引企事业单位多来立户,公开承诺为立户者保密,保证不向任何机关透露,致使税务机关

第5章税务稽查案件审理

第五章税务稽查审理 本章主要阐述税务稽查审理(以下简称稽查审理)的程序、 内容、具体操作实务以及税务行政处罚的适用等内容。 通过本章 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熟悉稽查审理的基本程序和工作内容, 掌握证据的审查判断方法,掌握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和具体 运用。 税务稽查审理的工作流程: 图5-1 稽查审理流程图 税务行政 处罚听证 归档 制作 税务决定文书 ----------L 局长 审批 信息 反馈 制 作 审 理 报 告 补充稽查 审 理 受 理 落 实 任 务 4 税务 行政处罚告知 移送税务稽查执行

第一节稽查审理的实施 稽查审理是指税务机关的专门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稽查终结的涉税案件依法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 稽查审理是税务稽查必不可少的环节,对于保证稽查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质量,确保对各类税收违法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都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审理受理稽查审理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接收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并进行登记的工作过程。 (一)条件审核 稽查实施部门在将案卷移交审理部门时,应填写《税务稽查案件提请审理书》。审理部门在接到稽查实施部门提请审理的涉税案件时,首先应对案卷是否符合审理条件进行审核: 1.审核涉税案件调查是否终结。对调查尚未查结、稽查人员未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涉税事项尚未有结论等案件,审理部门均不予受理。对审理部门退回补证的案件,稽查实施部门未作出补充稽查报告的,审理部门也不予受理。 2.审核涉税案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立案。未经立案查处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审核是否符合不立案的标准,对达到立案标准但未立案的,

税务查账的方法、重点与流程

税务查账的方法、重点与流程 一、税务检查方法: 财务指标分析法、账证核对法、比较法、实物盘点法、交谈询问法、外调法、突击检查法、控制计算法 二、税务稽查选案中的重点税收指标: 1、税收负担测算:税收负担率=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00% 出口企业税收负担率: 影响税负率的重要因素: 2、销售额变动率分析: 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3、毛利率分析: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 是否存在本期销售毛利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的问题 4、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减少用负数)+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帐款较期初减少数(增加额用负数)]×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5、应出产量=实际耗用的材料数量÷单位产品消耗定额(测定关键原材料、核心部件) 如当月实际耗用量10000吨,单位产品耗用0.2吨,则应出产量=10000吨÷0.2吨/件=50000件 检查“产成品”科目借方入库数量=40000件,可能存在的问题: (1)、领用材料未全部用于生产(2)、完工产品未入库即销售 以某一行业的生产加工企业为例,选取“原材料”作为控制物件,推算“应税销售额控制数”,

进行比对分析。假设该企业某期采集的信息资料:原材料消耗1000吨,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10,平均单价1500元/吨,产销比例为80%,申报销售收入8万元。 本期产品产量=本期原材料消耗量/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1000吨/10=100吨。 本期销售数量=产量×产销比例=100吨×80%=80吨。 应税销售额控制数=本期销售数量×平均单价=80元×1500元/吨=120000元。 应税销售额控制数120000元>申报销售收入80000元,初步判断可能存在帐外经营、瞒报销售收入问题。 三、税务稽查流程与稽查各阶段企业注意的事项 (一)稽查对象的确定(选案) 1、计算机选案指标: 增值税有关选案指标: 进项税额-销项税额>0连续超过三个月 销售税金负担率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低于同行业最低税负控制线) 销售税金与销售收入变化幅度不同步 销项税金与进项税金变化幅度不同步 企业所得税选案指标: 销售利润率(纵向比较大幅下降、横向比较明显偏低) 销售毛利率、销售成本利润率、投资收益率 人均工资额(=工资总额÷平均职工人数)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本期折旧额÷平均固定资产原值) 综合指标:销售收入变化幅度>30% 六个月内累计三次零负申报

税务稽查业务流程

税务稽查业务流程 2012-04-09 12:49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稽查部门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税务稽查工作按照业务环节和特点区分,主要包括案源管理、稽查实施管理、审理管理、执行管理和协查案件管理、举报管理、大案要案管理、稽查与管理衔接等内容。 1.1案源管理 一、业务概述 案源管理是按照税务稽查计划,采用资料分析、指标计算等方法对税务稽查对象进行筛选和确定。主要包括稽查管辖、稽查计划、案件来源及确定、案源处理、案源监控、催办、督办等内容。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49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 三、业务处理流程及规则 (一)稽查管辖 1.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在所属国家税务局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税务稽查。 无法根据前款规定确定管辖的税收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的稽查局查处。 2.对税务稽查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 经协商无法确定的,逐级报各自所属的同级税务局协商解决;协商后仍无法确定的,报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后确定管辖的稽查局。 3.上级国税局稽查局可以根据税收违法案件性质、社会影响、复杂程度以及查处难度等情况,统一组织查处或者直接查处管辖区域内发生的税收违法案件。 下级国税局稽查局查处有困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报请上级国税局稽查局查处。 4.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1)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金额; (2)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3)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4)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5)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6)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二)稽查计划 1.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有计划地实施税务稽查,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检查次数,科学合理地制订年度检查计划。 2.各级国税局稽查局应当于年度终了前制订下一年度的年度检查计划,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年度检查计划中的税收专项检查内容,应当根据上级税务局的税收专项检查安排,结合本级税务局工作实际确定。

税务稽查 -- 个人所得税检查方法

税务稽查 -- 个人所得税检查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特殊计税方法的检查 (一)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检查 1.政策依据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 , 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①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一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是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③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①、②执行。 ④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⑤对无住所个人取得④所述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该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国税发[2005]9号) 2.常见涉税问题 1.一个年度内,多次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 2.确定适用税率后,重复扣除“速算扣除数”,少缴个人所得税。 3.主要检查方法 核查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明细表,核实是否按税法规定正确计算扣缴税款,是否存在多次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少计税款;是否存在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所属月份分摊、重复减除费用、降低适用税率的现象。如某单位3月份发放孙某工资4200元,已按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当月发放年度奖金60000元,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 [(60000÷12-2000)×15%-125]×12=3900元。根据规定,该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正确计算方法为:60000÷12=5000元,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应扣缴个人所得税=60000×15%-125=8875元,应补扣=8875-3900=4975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的检查 1.政策依据 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分别从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

税务稽查案件执行

第六章税务稽查执行 本章要紧阐述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具体操作实务以及法律救济等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有助于稽查人员了解和掌握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程序,税务处理决定的送达和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以及法律救济的适用范围和差不多方法。 税务稽查执行的工作流程: 图6-1 稽查执行实施流程图

第一节稽查执行实施 税务稽查执行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督促稽查对象履行税务处理(罚)决定的过程,包括案件执行的受理、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税款和罚款的入库、执行措施的采取等。 稽查执行实施是案件查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通过稽查执行实施,关于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加强查处和打击税收违法活动的力度,挽回国家税款的损失,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税务稽查成果的真正实现都有着特不重要的作用。 一、案件执行的受理 案件执行受理是指稽查审理部门在涉税案件处理完毕后,将税务处理文书(包括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稽查结论等)移交给执行部门,执行部门对移交的税务处理文书及其他材料进行核实签收,并进行登记的活动。 (一)受理范围 案件执行受理的范围要紧包括: 1.审理部门已审结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 2.稽查局局长决定由执行部门负责执行的其他案件。

(二)受理审核 执行部门接到审理部门移送的税务处理文书后,应对文书的正确性等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执行受理条件的案件,执行部门应及时将处理文书退回审理部门。 (三)受理手续 有关部门将案件执行资料移交执行部门时,应填写移交清单。移送和接收双方应认真核对资料的名称和数量。并在移交清单上签名盖章,以明确责任。对有关部门移送执行的案件,执行部门应及时登记《案件执行登记台账》,进入待执行时期。 (四)确定人员 执行部门必须确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负责案件的执行。执行部门负责人有依照认为执行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阻碍案件执行实施的,应及时调整执行人员。执行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二、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 税务处理文书的送达方法与其他税务稽查文书差不多相同。因此,稽查选案、稽查实施和稽查审理环节税务稽查文书的送达,可参照本节的内容和要求办理。

税务稽查基本方法

税务稽查基本方法是指稽查人员实施税务检查时,为发现税收违法问题,通常采取的手段和措施的总称。主要介绍查账方法、分析方法、调查方法等内容。 (一)查账方法 查账方法按照审查方法分为审阅法和核对法,按照审查的详细程度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按照查账顺序分为顺查法和逆查法。 1.审阅法 审阅法是指对稽查对象有关书面资料的内容进行详细审查、研究,发现疑点线索,取得税务稽查证据的一种检查方法。审阅法适用于所有企业经济业务的检查,尤其适合于有数据逻辑关系和核对依据内容的检查。审阅法的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与会计核算组织有关的会计资料;二是除了会计资料以外的其他经济信息资料以及相关资料,如一定时期的内外部审计资料、购销和加工承揽合同、车间和运输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资料。 (1)会计资料的审阅 (2)记账凭证的审阅 (3)账簿的审阅 对账簿的审阅除了审阅总账与明细账、账簿与凭证的记录是否相符以外,重点应审阅明细分类账。 (4)会计报表的审阅 审阅会计报表时不能仅仅局限于对资料本身的评价,更主要的是对资料所反映的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做出正确判断或评价。 (5)其他资料的审阅 对于会计资料以外的其他资料进行审阅,一般是为了进一步获取全面信息。在实际工作中,应视检查的具体情况审阅有关资料。一般可审查以下几方面的资料:应注意:一是对于上述资料的审阅,除审阅其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外,还应结合所掌握的其他资料进行审阅。二是对于时间逻辑关系的审阅,应审核资料所反映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日期、会计核算记录日期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 2.核对法 核对法是指对书面资料的相关记录,或是对书面资料的记录和实物进行相互核对,以验证其是否相符的一种检查方法。 核对法作为一种检查方法,在检查过程中用于查实有关资料之间是否相符是有一定限度的,在采用核对法对稽查对象的会计资料或其他资料进行核对和验证时,必须相应结合其他检查方法的运用,才能达到检查目标的要求。 (1)会计资料之间的相互核对 (2)会计资料与其他资料之间的核对 (3)证证核对 (4)账证核对 进行账证核对时,一般采用逆查法,即在查阅有关账户记录时,如果发现某笔经济业务发生或记录存在疑问,可以将其与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进行核对,以求证是否存在问题。 (5)账账核对 通过账账核对,可以发现诸如利用存货账户直接转销的方式隐瞒销售收入、在建工程耗用自产货物或外购货物未记销售或未作进项税额转出、以物易物销售货物未记销售等涉税问题。 (6)账表核对 其目的在于查明账表记录是否一致,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常。 (7)账实核对

XXXX年税务稽查执行难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可编辑).doc

XXXX 年税务稽查执行难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可编辑)税务稽查执行难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一、当前税务稽查执行的主要难点(一)税收执法体系不够完善执法手段相对弱化健全完善的法律体制是有效依法行政的有力保证依法治税的基础就是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但伴随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在现行经济环境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做法却往往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新规定和新对策。 也正因如此令执法手段相对弱化使税收执法的刚性受到影响造成在办案过程中“法无明文”、“无法可依”的情况屡屡出现这是我们遇到的最大、最难的问题。 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税收执法权限制。 税法赋予税务部门的治税手段有限难免出现有税难收现象。根据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使税收执法权的对象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等而企业的“真实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就借此漏洞钻空子往往找个不相干的人做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以预防和规避直接责任。 对于这类问题税法上一直没有明确的法规解释更没有赋予相应的执法权限造成问题复杂化影响办案效率。 、税收优先权的运用受到冲击。 税务机根据** 年颁布实施的《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

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虽然《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做出了税收一般的优先性的规定但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缴纳所欠税款前优先清偿无担保债权或发生在后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而致使所欠税款不能足额受偿时税务机关应如何行使税收优先权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同时不同部门对于税收优先权的理解和执行上存在明显差异。 税收优先权流于形式难于付诸实践常常把税案与一般民事债权放于同一天平上执行中亦无从监管从而直接影响执行效果。 、纳税担保措施的限制。 《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但责成”的权限和力度的设定存在一定漏洞没有确立以税收的强制性确保纳税担保的实现的规定如未授权税务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指定设置担保物致使在许多案件的执行中虽然查证到一些有利于执行的、有相当价值的资产在受到欠税企业以各种理由推诿的情况下碍于没有法规支持而陷入僵局。 、相关操作程序的指引滞后。 查封扣押程序:《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采 取查封、扣押等税收保全措施但却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指引虽在相关的释义中提及了在查封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但与实际操作有明 显差异。 如在实际工作中涉及对房地产的查封时必须遵从有关房管部门 登记优先”的原则即不论执法机关对实物加贴封条与否只要先到该部门立项登

税务稽查案例题课件资料

案例题 (一)某市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市某酒家有偷税行为。为获取证据,该地税局派税务人员王某等四人扮作食客,到该酒家就餐。餐后索要发票,服务人员给开具了一张商业零售发票,且将饭菜写成了烟酒,当税务人员问是否可以打折时,对方称如果要白条,就可以打折。第二天,王某等四人又来到该酒家,称我们是市地税局的,有人举报你们酒家有偷税行为,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依法对酒家进行税务检查。检查中,该酒家老板不予配合。检查人员出示了前一天的就餐发票,同时当着老板的面打开吧台抽屉,从中搜出大量该酒家的自制收据和数本商业零售发票。经核实,该酒家擅自印制收据并非法使用商业零售发票,偷逃营业税等地方税收58856.74元,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如下处理:补税58856.74元,并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处以9000元的罚款。翌日,该市地税局向该酒家下达了《税务违章处罚通知书》。该酒家不服,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分析: 1.税务机关的检查行为是否合法? 2.行政处罚是否有效; 3.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法律形式? (二)某税务所在2012年11月12日实施检查中,发现某商店(个体)2012年10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据此,该税务所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责令该商店必须在2012年11月20日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的决定。请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三)某个体户在某市场经营服饰材料,由于该市场拆迁,2008年1月1日起该个体户搬到自己的住宅继续经营。根据群众举报,某税务分局于2008年4月8日对该个体户的经营场所(住宅)进行检查,发现该个体户未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和未纳税申报,经查实,该个体户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取得应税销售收入合计10万元。其中: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取得应税销售收入7万元,2008年3月1日至31日取得应税销售收入3万元。请问,该分局对该个体户应如何处理? (四)某县供销社下属的某乡农副产品采购供应站,现已累计欠税4万多元。2007年11月15日,该乡税务分局的税务员张某来站上对站长说:11月20日前再不能缴清欠税,我们就得采取措施了!11月20日上午,站长正在向县供销社经理汇报税务局催缴欠税的事,突然接到站里打来的电话说:税务局来人将站里收购的3吨价值6万多元的芦笋拉走了!站长急忙赶回站里,果然装满芦笋的汽车不见了,只见办公桌上放着一张《查封(扣押)证》和一份《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经过多处筹集,供应站在11月22日将所欠税款全部缴清。但在向张某索要扣押的芦笋时,他说芦笋存放在食品站的仓库里。当供应站人员一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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