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开办煤矿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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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审批流程

煤炭审批流程

煤炭审批流程
1.申请资格审查:煤炭开采、加工和销售企业需要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并经过政府部门的资格审查,以确保企业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环境审批:企业需要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保护方案,并经过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以确保企业在环境方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 土地审批:煤炭企业需要获取土地使用权,并经过土地管理
部门的审批,以确保企业的土地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4. 采矿许可审批:煤炭企业需要提交采矿许可证申请,并经过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批,以确保企业的采矿活动符合法律法规。

5. 安全生产审批:企业需要提交安全生产方案,经过安全生产
监管部门的审批,以确保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要求。

6. 销售许可审批:煤炭企业需要获得销售许可证,并经过市场
监管部门的审批,以确保企业的销售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总之,煤炭审批流程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涉及到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和协调,确保企业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保护公共利益和自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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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3•【字号】云政办发[2007]162号•【施行日期】2007.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6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是集中解决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实现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有效治理矿业秩序混乱的基础性工作,是调整矿业结构、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具有重大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 [2005]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我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七月十三日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为深入推进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矿山布局不合理、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影响安全生产等突出问题,促进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省八次党代会、省委八届二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结合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矿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企业协调发展的矿产资源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布局合理,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第4号-———————-—-————---—---———-—--————-———----—---————-—--————--—————-——-——---—---—-—--—-————-—————---——————-—--—-—--—----《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月25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二O一O年三月一日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质量,确保煤矿建设项目实施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68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关于规范新建、改建和扩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3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审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受理全省范围内各类所有制形式煤矿的新建、异地接替、改建、扩建等矿井初步设计的审查批复。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煤矿初步设计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省外煤矿设计单位应在省建设厅备案)进行设计。

对通过挂靠、出租、变相委托等方式编制的矿井初步设计不予受理。

第五条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由县(市、区)、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批;省级煤矿企业初步设计按隶属关系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审批。

第六条煤矿建设项目单位据实填写《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及真实性进行核查,符合要求后向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文件。

云南省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云南省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云南省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煤矿项目初步设计质量,确保煤矿项目实施的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0〕70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省级管理范围内煤矿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办理以下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一)设计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纳入“整合重组一批"和“改造升级一批”的煤矿项目;(二)新建煤矿项目;(三)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煤矿项目.第四条申请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初步设计审查,应当由煤矿项目单位、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上报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属项目初步设计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第五条煤矿项目单位据实填写《云南省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查,符合要求后向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初步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初步设计按规定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

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后向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上报审查请示文件,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初步设计按规定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第六条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查,需提交以下材料:(一)煤矿项目单位、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初步设计审查请示文件;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的初步设计审查请示文件;(二)煤矿项目单位填写的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三)煤矿项目安全核准和项目核准批复文件1。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煤矿采矿权价款缓缴政策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90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煤矿采矿权价款缓缴政策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90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煤矿采矿权价款缓缴政策的通知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煤矿采矿权价款缓缴政策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90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4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50号)精神,做好支持煤矿企业按规定缓缴煤矿采矿权价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缓缴煤矿采矿权价款(包括资金占用费,下同)的范围为持有煤矿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包括转型升级和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直接关闭退出的煤矿企业)。

缓缴的期限为云政发〔2016〕42号文件发文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以下简称煤矿采矿权价款缓缴期)。

二、煤矿企业须按规定缴清云政发〔2016〕42号文件发文之前应当缴纳的煤矿采矿权价款后,才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缓缴煤矿采矿权价款。

三、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煤矿采矿登记前,凡涉及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或扩大矿区范围等需有偿处置采矿权价款但价款尚未评估的,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开展煤矿采矿权价款评估,并按规定办理煤矿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申请和批准手续,涉及扩大矿区范围的需按规定办理煤矿采矿权有偿协议出让手续并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已完成价款评估并已批准分期缴纳的,应按原价款分期缴纳批准文件缴纳采矿权价款。

缴纳煤矿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可由煤矿企业提交采矿权价款缓缴申请并承诺在煤矿采矿权价款缓缴期满后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登记机关按规定审批并颁发煤矿采矿许可证,煤矿采矿权价款暂缓缴纳。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有关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有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要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

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

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云政办发[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七月十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设立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加挂云南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云南省中小企业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划入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云南省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其中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军工电子管理职责、云南省人民政府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除民用船舶工业行业管理以外的职责划给云南省国防科技工业局。

(三)划入原云南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云南省煤炭工业局)承担的指导煤炭生产、技术改造职责。

(四)将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云南省能源局。

(五)将原云南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乡镇企业行业管理职责划给云南省农业厅。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化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地方性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现将《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7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推进、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明确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协调管理。

第二章确定程序第六条重点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从以下项目中选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大项目;(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五)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办理采石场需要在哪些部门审批

办理采石场需要在哪些部门审批以云南省为例,开办采石场需要经过当地乡镇一级政府审批通过后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的。

审批程序(一)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和采石场恢复治理方案,申请书必须写明项目名称、项目由来、用途、用量(m³)、开采地点、开采范围坐标(西安80直角坐标)、面积(㎡)、开采时限、项目负责人、石(砂)场周边情况(如距公路、村寨、高压线、重要设施等的有效距离)及管理措施等内容。

(二)选址。

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接到申请后,牵头组织国土、林业、国土和村镇规划中心、交安中心、水务、派出所、村小组、村委会等部门进行联合实地踏填写选址会审表。

(三)受理。

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的开采必须符合《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及国土、环保、水务、林业、安监、交通等有关部门的相关管理要求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受理项目申请。

(四)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对申请项目是否符合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的设置范围、条件、相关要件及附表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

(五)审批提交材料。

①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②项目施工合同书;③相关从业人员的保险资料;④提供相关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⑤建设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⑥并签订相关安全、复垦、不对外销售承诺书。

扩展资料设置范围及条件(一)各乡(镇)拟批办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应在已设定的备选开采区范围内,能避开基本农田、省级以上公益林、公路保护范围、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保护区、环境生态红线保护区、重要民居集中生活区等保护区域及主干道、旅游区可视范围,且符合安全开采条件的独立山体地段选址布设开采位置(最低开采标高原则上不得低于山体周边的耕地标高)。

为避免小、散、乱,实现集中审批、集中开采、管理和减少破坏区域,在一个备选开采区范围内,只能批办一个非经营性临时采石场,在一个独立山体储量尚未开采完毕的前提下,严禁多处选址批办采石场。

新建煤矿项目审批流程

新建煤矿项目审批流程新建煤矿项目的审批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 矿区总体规划:确定矿区开发布局,作为煤矿项目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办理核准和建设生产的基本依据。

大型煤炭矿区的总体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矿区由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 矿区规划环评:对矿区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矿区开发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3. 矿业权设置区划: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确定矿区范围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并进行公示。

4. 煤矿项目核准:根据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区划方案,对煤矿项目进行核准,并取得核准文件。

5. 办理采矿许可证:在取得核准文件后,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采矿许可证,包括填写申请书、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审查等步骤。

6. 压覆矿产审批:如果矿区范围内存在压覆的矿产资源,需要进行压覆矿产审批,分析压覆矿产对矿区开发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7. 建设用地审批:煤矿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因此需要进行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填写申请书、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审查等步骤。

8.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矿区范围内可能存在的地质灾害进行危险性评估,分析其对矿区开发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

9. 取水许可审批:如果煤矿项目需要取用地下水或地表水,需要进行取水许可审批,包括填写申请书、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审查等步骤。

10. 节能审查:对煤矿项目的能源消耗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标准。

11. 水保方案审批:对煤矿项目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12.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煤矿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分析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提出具体的保护和恢复措施。

14. 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审查:对煤矿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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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开办煤矿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第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01
【实施日期】201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
(第8号)
《云南省开办煤矿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7月31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2月1日
云南省开办煤矿企业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开办煤矿企业的管理,规范开办煤矿企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所开办煤矿企业的管理。

第三条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和各州(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开办煤矿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隶属关系受理辖区内拟开办煤矿企业的申请;
(二)审查拟开办煤矿企业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并核实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对拟开办煤矿企业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四)对于企业所提供资料存在资料不全等情形的,不予以受理。

符合规定的上报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第五条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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