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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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涉恶线索管理制度

一、线索收集。应当全面收集本单位内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收集涉黑涉恶犯罪线素的渠道包括:干部职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举报;相关职能科室摸排收集;上级机关批转交办、走访所在地公安机关获得等。

二、线索转办。对收集的线索,要建立《涉黑涉恶线索登记册》和《涉黑涉恶线索台账》。对收集所有线索当日统—登记,及时完成移送,要指定名案件线索管理专员,负责与线索转办单位和本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接。

三、线索责任追究。对泄露、扩散与案件线索有关的信息、资料;压、漏、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利用案件线索对有关人员进行敲诈勒索或接受宴请、财物等;未经领导批准,向其他部门和个人提供线索材料:因移交不及时致使案件线索漏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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