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曹剑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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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证监会大区稽查局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证监会大区稽查局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证监会大区稽查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9.06•【文号】证监人教字[2000]27号•【施行日期】2000.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中国证监会大区稽查局的通知(证监人教字〔2000〕27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专员办事处、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为进一步加强证券期货市场的稽查办案工作,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中编办字〔2000〕66号),中国证监会决定成立:中国证监会天津稽查局、中国证监会沈阳稽查局、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中国证监会济南稽查局、中国证监会武汉稽查局、中国证监会广州稽查局、中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局、中国证监会成都稽查局、中国证监会西安稽查局。

中国证监会大区稽查局与中国证监会大区证管办为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大区稽查局局长、副局长由中国证监会党委任免,局长由大区证管办主任兼任,副局长由分管稽查工作的大区证管办副主任兼任。

根据工作需要,少数大区稽查局设立局长助理。

大区稽查局人事、行政、财务等与大区证管办一体,不独立。

中国证监会大区稽查局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大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调查辖区内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和中国证监会交办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并依据授权进行处理;执行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罚决定;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涉及证券期货的违法违纪案件,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机构和个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理证券期货方面的来信来访;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任务。

中国证监会大区稽查局的内设机构与大区证管办的内设机构为一个序列,即:现有稽查处更名为“案件调查处”,依据规定承担已立案案件的调查及其他交办工作;另增设“案件审理执行处”,依据规定承担案件的审理、处罚决定的执行、处理来信来访及其他交办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证监发[2001]1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证监发[2001]1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各证券公司:为了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现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比照此指引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发〔2001〕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的安全与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

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主要措施,也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建立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第四条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证券经营实体。

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二)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江苏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67号)

江苏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67号)

江苏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银保监罚决字
〔2021〕67号)
【主题分类】银行
【发文案号】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67号
【处罚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3481031080120
【处罚日期】2021.12.21
【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
【处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江苏省
【处罚对象】王金峰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30 16:34:28
(王金峰)
(王金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银保监罚决字〔2021〕67号
被处个姓名王金峰

当事人人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文峰支行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姓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文峰支行业务档案记录不真实
行为负有责任
行政处罚依据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人民币0.5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监管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12月21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6.06•【字号】浙证监机构字[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证监机构字〔2013〕29号)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近期,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等事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规定》内容,根据《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3〕191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理解《规定》有关要求《规定》放开了分支机构设立的主体资格限制、地域限制、数量限制,明确了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要求。

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业务类型和实际管理能力,审慎决定分支机构设立及布局,推进业务转型,鼓励形成差异化的竞争格局。

各证券公司、履行管理职责的分公司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严格遵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与分支机构业务运营、人员管理相关的各项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二、认真做好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工作分支机构变更业务种类、负责人、名称、营业地址、面积、信息系统建设模式的,应当向我局备案。

其中,分支机构变更(包括增加或减少)业务种类的,应当在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及时向我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变更说明、公司确认文件、变更后的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以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其他变更事项的备案要求,请各证券经营机构参照我局已制发《辖区证券机构报备事项工作指引》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尹鸣华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尹鸣华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尹鸣华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12.02
•【字号】浙证监许可〔2011〕201号
•【施行日期】2011.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核准尹鸣华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提请审核尹鸣华同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请示》(财券〔2011〕258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尹鸣华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尹鸣华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152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152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152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公司:为加强对证券公司业务活动的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上经营范围的表述,经研究,我会决定统一换发各证券公司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证券公司须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到所在辖区派出机构,申请办理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相关事宜。

二、证券公司申请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文件:1、原由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本、副本和复印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3、公司设立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4、各专项业务资格证书或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如有);5、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变更事项(包括名称、地址、公司类型、注册资本等)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6、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现任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7、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副本和复印件,如有)。

复印件上须加盖公司公章。

三、各派出机构负责核对证券公司上报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关复印件的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填写《证券公司换证材料一览表》。

四、各派出机构持《证券公司换证材料一览表》及辖区内各证券公司的换证材料(除《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外,其他文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证券公司,只留复印件)到我会统一换领新《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分支机构负责人李文朝轮岗无异议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分支机构负责人李文朝轮岗无异议的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分支机构负责人
李文朝轮岗无异议的函
正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分支机构负责人李文朝轮岗无异议的函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备李文朝同志高管任职资格的请示》(中建证发[2009]25号)及所附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局对你公司武汉建设八路证券营业部原负责人李文朝轮岗到你公司黄石颐阳路证券营业部任负责人无异议。

二、你公司应及时到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申请换领上述营业部的《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局备案。

专此函告
二○○九年四月三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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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曹剑锋证券公司分
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
【发文字号】苏证监机构字[2014]215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5.19
【实施日期】2014.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曹剑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

(苏证监机构字〔2014〕215号)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山北路证券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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