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项目研究员及项目副研究员岗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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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理化技术研究所项目研究员及项目副研究员岗位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我所人才队伍结构,培养青年学术带头人,特设立项目研究员及项目副研究员岗位,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岗位聘任条件

1.项目研究员及项目正高级工程师岗位

(1)除任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时间不受限制外,项目研究员及项目正高级工程师岗位的任职条件与相对应的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相同。

(2)年龄在45岁(含)以下。

2.项目副研究员及项目高级工程师岗位

(1)除任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时间不受限制外,项目副研究员及项目高级工程师岗位的任职条件与相对应的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相同。

(2)年龄在40岁(含)以下。

第二条申请、评审及聘任程序

根据研究所工作需要,项目研究员、项目正高级工程师岗位及项目副研究员、项目高级工程师岗位聘用工作不定期进行。

项目研究员、项目正高级工程师岗位及项目副研究员、项目高级工程师岗位的申请、评审及聘任程序参照理化所相关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程序执行。

第三条权利和责任

1.项目研究员、项目正高级工程师及项目副研究员、项目高级工程师岗位在聘期内仍按照所里统一标准与程序申请竞聘正式专业技术岗位,在竞聘时无优先权。

2.项目研究员、项目正高级工程师及项目副研究员、项目高级工程师在所内仍分别按照相对应的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及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对外可分别以正高级专业技术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开展科技活动。除国家规定的待遇标准外,其它相关待遇按对应的研究员或副研究员的待遇执行。

3.项目研究员、项目正高级工程师及项目副研究员、项目高级工程师岗位聘期5年,不能重复申报。

4.受聘项目研究员、项目正高级工程师及项目副研究员、项目高级工程师岗位人员在离开科研岗位后,其身份即行解除。

第四条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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