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13-中国科学院重点部署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提升我院国际合作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同时为规范我院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确保有计划、有重点地资助国际合作项目,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定义国际合作重点项目是指围绕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结合国家和院重大科研项目和面向科研机构长期发展而组织开展的重要国际合作活动。
二、支持原则重点支持与欧、美、日、俄等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同时支持与第三世界及周边国家的交流与合作。
重点支持与国际一流研究机构建立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和引进国外科学思想、一流人才和先进创新管理的国际合作活动。
重点支持先进研究所、重点实验室、重大与前沿创新项目以及具有原始创新思想的科学家。
三、项目类型1.经院批准,与国外一流科研机构、著名大学等建立的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和青年科学家小组。
2.经院批准,我院有关机构和科学家牵头创办的国际科技组织和发起的国际合作计划。
3.由我院科学家提出、具有实质合作内容、得到国外积极响应的国际合作项目。
四、申报条件1.申请人应是国家或院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负责人、在国际科技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科学家,特别支持符合上述条件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2.申请项目是本单位国际合作的重点,申请单位承诺为申报项目提供匹配1:1国际合作经费支持;3.国外合作伙伴书面项目合作意向书。
五、申报要求1.单位申请报告;2.《中国科学院国际合作重点项目申请书》(一式5份);3.国际合作协议或合作意向书;4.其他相关材料。
六、项目审批申请材料经中国科学院国际科技合作专家委员会评议后,由国际合作局审批。
每年批准30个左右国际合作重点项目,每个项目资助20万元左右。
七、项目总结项目一旦批准,申报单位可按方案实施,并按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及项目总结报告。
对于执行情况好、总结及时、效果显著的项目,国际合作局将对后续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八、受理时间项目的申报时间截止到每年10月 8 日。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导语: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对各分院开展与省市合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对各分院开展与省市合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2000.06.01•【文号】科发产字[2000]0239号•【施行日期】2000.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对各分院开展与省市合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科发产字[2000]0239号)各分院:为了进一步促进我院与省市合作工作,加快我院科技成果的转化,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起,每年从院与地方合作经费中安排150万元,用于各分院在组织开展与省市、企业合作过程中的专项支出。
为了用好这项经费,使之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我院制定了《中国科学院对各分院开展与省市合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科学院对各分院开展与省市合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对各分院开展与省市合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促进我院与省市合作工作,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起,每年从院与地方合作经费中安排150万元,用于各分院在组织开展与省市企业合作过程中的专项支出。
为了用好这项经费,使之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项经费只能用于补贴在开展与地方合作过程中的活动组织费、差旅费、资料费、展位费等。
第二条本项经费由中国科学院与省市合作领导协调委员会根据各分院每年与地方合作工作的业绩和工作量进行分配。
第三条各分院每年收到本项经费后,应及时入帐,专款专用,单独记帐,以备检查审计。
第四条各分院每年须于12月底将本项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由高技术产业发展局下发的与地方合作项目统计表及分院组织与地方合作工作年度总结报告一并上报产业局。
第五条院每年将对各分院使用本项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院高技术产业发展局。
中国科学院二000年六月一日。
中国科学院重点部署项目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重点部署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点部署项目面向我国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围绕我院“创新2020”中心任务,重点支持院发展规划确定的方向,重点解决相关学科领域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科技问题,注重发挥我院综合优势,广泛吸纳社会资源,推动多所联合和多学科交叉,促进重大科技成果产出。
第二条重点部署项目采取顶层设计、统一规划、自上而下的组织方式。
为规范和加强重点部署项目的组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组织第三条重点部署项目由专业局负责部署立项和组织管理,重点支持跨所跨学科组织的科技活动。
项目可下设课题,课题为项目实施的基本单元。
第四条专业局在重点部署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1.围绕各学科领域发展规划,策划提出重点部署项目立项建议,组织编写《中国科学院重点部署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重点部署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论证和经费预算审核;2.负责将前期通过实施方案论证的项目集中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负责项目过程管理,包括项目任务书、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计划的审核及相关档案的收集和归档等;3.定期听取项目负责人关于项目进展情况的汇报,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计划财务局在重点部署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1.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核拨项目年度经费,审查项目完成后的经费决算;2.会同专业局组织项目的中期评估、结题验收和后评估;3.委托院项目评估监理中心对项目进行必要的过程监督,及时将监理意见和建议报告相关局和主管院领导。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和参加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1.按照《中国科学院重点部署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重点部署项目任务书》)的要求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配套支撑条件等;2.确保本单位参加人员的时间投入和岗位需要等;3.协助院有关部门检查监督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并配合进行项目评估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由专业局任命,其主要职责是:1.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预算书,组织完成项目目标与任务;2.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管理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3.报告项目年度进展情况、经费年度决算和下年度计划(包括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各类数据的真实可靠;4.及时向专业局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配合院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1.03.29•【文号】国科办基[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制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的通知(国科办基〔2011〕20号)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林业局、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部署,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工作安排,根据《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通知》(国科发基〔2010〕571号)的要求,我部于2010年底开展了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新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遴选工作。
目前,评审工作已经结束。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经认真研究,原则同意“杂交水稻”等49个国家重点实验室立项(名单见附件1)。
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为保证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水平和质量,我部将组织对这些实验室进行建设计划可行性论证。
请各实验室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计划,请各实验室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做好支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制定实验室建设计划的主要任务是明确建设目标、制定建设方案、落实建设经费。
通过该计划的实施,实验室应凝炼科学发展目标、明确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组织科研队伍、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完善和提升实验研究平台、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加强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方案管理方法

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院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院属单位园区改造的步伐,规范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特制定《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我院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院属单位园区改造工作必须服从于科研布局和组织结构调整、创新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目标的实现,必须充分发挥院所两级积极性,统一规划,保证重点,分步实施。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基本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园区总体规划第四条园区总体规划应根据本单位科技事业发展规划进行编制(基本要求及内容见附件一)第五条园区总体规划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并在当地规划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编制。
第六条院属土地的使用应服从院的统一规划与调整。
第七条分院与院属单位共处的园区,由分院牵头组织编制,若干院单位共处的园区,应成立领导小组组织规划的编制;独立园的院属单位自行编制。
第八条园区总体规划的申报,设置分院的地区,由分院审核后报基本建设局,无分院地区,由各单位直接申报。
第九条园区总体规划经评审后由基本建设局办理审批手续,评审由基本建设局负责组织。
第十条园区总体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动。
第三章投资原则、比例及措施第十一条投资以优先安排创新、园区规划等重点及鼓励单位自筹为原则,政策上将严格控制投资比例(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在控制总量前提下,院以全额贴息方式鼓励研究所利用信贷资金用于基础设施、科研用房、流动人员公寓改造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为增强研究所资金控制能力,应加强内部核算及资金调度,按工程进度安排资金。
第四章项目建议书第十四条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园区总体规划以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编制项目建设书(基本内容见附件三)。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书的申报,设置分院的地区,由分院审核后报综合计划局,无分院地区,由各单位直接申报。
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方法(DOC格式).DOC

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方法(DOC格式).DOC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院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院属单位园区改造的步伐,规范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特制定《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我院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院属单位园区改造工作必须服从于科研布局和组织结构调整、创新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目标的实现,必须充分发挥院所两级积极性,统一规划,保证重点,分步实施。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基本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园区总体规划第四条园区总体规划应根据本单位科技事业发展规划进行编制(基本要求及内容见附件一)第五条园区总体规划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并在当地规划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编制。
第六条院属土地的使用应服从院的统一规划与调整。
第七条分院与院属单位共处的园区,由分院牵头组织编制,若干院单位共处的园区,应成立领导小组组织规划的编制;独立园的院属单位自行编制。
第八条园区总体规划的申报,设置分院的地区,由分院审核后报基本建设局,无分院地区,由各单位直接申报。
第九条园区总体规划经评审后由基本建设局办理审批手续,评审由基本建设局负责组织。
第条园区总体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动。
第三章投资原则、比例及措施第一条投资以优先安排创新、园区规划等重点及鼓励单位自筹为原则,政策上将严格控制投资比例(具体内容见附件二)。
第二条在控制总量前提下,院以全额贴息方式鼓励研究所利用信贷资金用于基础设施、科研用房、流动人员公寓改造建设项目。
第三条为增强研究所资金控制能力,应加强内部核算及资金调度,按工程进度安排资金。
第四章项目建议书第四条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园区总体规划以及当地政府的规划意见书编制项目建设书(基本内容见附件三)。
第五条项目建设书的申报,设置分院的地区,由分院审核后报综合计划局,无分院地区,由各单位直接申报。
中国科学院重点科研课题及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重点科研课题及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机关中国科学院公布日期1981.12.11施行日期1982.01.01文号主题类别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专项资金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国科学院重点科研课题及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1981年12月11日院务会议通过)为了改进科研管理工作,决定对全院科研课题实行两级计划管理:院重点科研课题,由院(学部、委员会)组织评审,经批准后拨给专项经费。
其他科研课题由各研究单位负责组织评审,在包干经费中进行计划安排。
院重点科研课题及其专项经费,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一、确定院重点科研课题的原则1.具有重大意义和先进水平。
基础研究要在科学上有重要意义,在学术思想上有独到见解,预期可能有重要发现及突破或对科学的发展及新学科领域的开拓将会起到较大的推动作用;应用研究要有明确的应用目的,在科学技术的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其结果将可能成为新的发明或重大技术革新的基础或雏型;发展工作要对生产技术和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符合我国国情和生产技术发展的方向,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有实际应用的现实性,可能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2.有明确合理的技术路线和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
3.有适宜的学术带头人(一般应是高级研究人员)和胜任工作的科技力量。
4.有必要的实验装备等工作条件,或者经过努力可以解决。
二、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专项经费限用于院内单位完成院重点科研课题的直接需要,不包括行政经费开支。
其使用范围是:(1)直接用于课题的新增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费(通用大型仪器设备应统一考虑配置,除课题专用时间超过60%的以外,一般不列入课题费内);(2)加工、计算、分析测试和仪器设备租用费;(3)直接为课题服务的出差、考察、资料印刷等业务费用;(4)必需的实验室改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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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重点部署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项目组织 (1)第三章项目立项 (3)第四章项目管理 (4)第五章项目经费管理 (5)第六章项目验收 (6)第七章项目后评估 (7)第八章知识产权管理 (8)第九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点部署项目面向我国经济发展、国家安全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围绕我院“创新2020”中心任务,重点支持院发展规划确定的方向,重点解决相关学科领域的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科技问题,注重发挥我院综合优势,广泛吸纳社会资源,推动多所联合和多学科交叉,促进重大科技成果产出。
第二条重点部署项目采取顶层设计、统一规划、自上而下的组织方式。
为规范和加强重点部署项目的组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组织第三条重点部署项目由专业局负责部署立项和组织管理,重点支持跨所跨学科组织的科技活动。
项目可下设课题,课题为项目实施的基本单元。
第四条专业局在重点部署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1.围绕各学科领域发展规划,策划提出重点部署项目立项建议,组织编写《中国科学院重点部署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重点部署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方案论证和经费预算审核;2.负责将前期通过实施方案论证的项目集中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负责项目过程管理,包括项目任务书、年度进展报告和年度计划的审核及相关档案的收集和归档等;3.定期听取项目负责人关于项目进展情况的汇报,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计划财务局在重点部署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1.审核项目年度经费预算、核拨项目年度经费,审查项目完成后的经费决算;2.会同专业局组织项目的中期评估、结题验收和后评估;3.委托院项目评估监理中心对项目进行必要的过程监督,及时将监理意见和建议报告相关局和主管院领导。
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和参加单位)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1.按照《中国科学院重点部署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重点部署项目任务书》)的要求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配套支撑条件等;2.确保本单位参加人员的时间投入和岗位需要等;3.协助院有关部门检查监督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并配合进行项目评估检查和验收工作。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由专业局任命,其主要职责是:1.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和项目预算书,组织完成项目目标与任务;2.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管理和相关资源的统筹安排;3.报告项目年度进展情况、经费年度决算和下年度计划(包括年度经费预算),保证各类数据的真实可靠;4.及时向专业局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配合院有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年龄应在60岁以下,应将主要工作时间和精力投入本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立项第九条重点部署项目立项需根据院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院“创新2020”组织实施方案,注意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相衔接。
第十条专业局负责遴选并提出拟启动重点部署项目,组织编制《重点部署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院内外科技专家、财务管理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等对《重点部署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中国科学院重点部署项目实施方案论证意见(含经费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每年4月和9月,院长办公会议对各专业局拟启动的重点部署项目进行集中审议,决定是否批准启动立项,并审议院拟支持经费额度等内容。
第十二条通过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项目,由专业局组织填写《重点部署项目任务书》和《中国科学院重点部署项目经费预算书》(以下简称《重点部署项目经费预算书》)。
《重点部署项目任务书》和《重点部署项目经费预算书》由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法人代表、专业局和计划财务局共同签署。
第十三条专业局可根据实际需要从严设置特别支持项目(简称“特支项目”),主要用于人才培养、非法人中心日常管理等方面,部署经费比例不超过各专业局经费总量的15 %。
特支项目由专业局提请主管院领导批准后立项。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四条重点部署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为3至5年,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年度计划是指导当年计划任务安排的基本依据,是编制年度预算方案的基础。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须在每年10月15日前通过院ARP系统提交项目当年度进展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经费预算。
计划财务局会同专业局根据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提出年度预算方案,核拨下年度经费。
执行期不满6个月的项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十六条计划财务局会同专业局根据需要组织重点部署项目的中期评估,评估方式可采用现场检查、同行书面评议或会议评审等形式,撰写《中国科学院重点部署项目中期评估报告》,提出相应的调整建议并报分管院领导审定。
第十七条重点部署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利、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标准以及鉴定证书等,均应用中英文标注“中国科学院重点部署项目资助”和项目批准号(Supported by the Key Research Programof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Grant NO. xxx)。
第五章项目经费管理第十八条重点部署项目的经费主要来自中央财政拨款,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原则。
第十九条重点部署项目的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构成。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需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立项阶段,按《重点部署项目实施方案》的统一要求编制《重点部署项目经费预算书》。
专业局负责组织专家组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预算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组应由专业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1至2人。
预算评审结果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重点部署项目经费实行按年度计划拨款制度。
专业局负责项目预算执行监督管理工作。
项目负责人应结合科研工作实际需求编制下年度用款计划,用款计划作为核定年度预算和考核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项目当年结存经费冲抵下一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费预算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
若项目总体目标和经费预算总额确需调整,一般应以中期评估为节点,根据工作绩效、人员到位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下阶段任务对经费的实际需求,由专业局商计划财务局提出调整项目经费预算的方案,由分管院领导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计划财务局不定期组织对重点部署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以确保项目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有效地使用。
第二十四条项目因故中止,计划财务局会同专业局负责组织项目经费的清查处理,项目负责人须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计划财务局,剩余经费上交院财政。
第二十五条项目经费实行年度决算报告制。
项目负责人应配合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项目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主管专业局和计划财务局备案。
项目通过验收后,应当在验收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关停项目财务核算账号,项目经费结余上交院财政。
第二十六条重点部署项目经费管理应同时遵照《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需在项目执行期终止后5个月内向专业局和计划财务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和全套验收资料。
如不能按时验收,需在项目终止前3个月内提出延迟验收的申请,延迟验收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由计划财务局会同主管专业局共同组织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采取召开验收会议等形式进行。
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应由专业技术、财务、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财务专家1至2人。
项目参加人员和依托单位的人员不能作为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专家委员会成员须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审核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策划情况,独立并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并经验收专家委员会讨论得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验收结论。
项目组若对验收意见和结论有异议可提请复议。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15日前由计划财务局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含财务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1.未能实现《重点部署项目任务书》规定的重要目标;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含财务数据)不真实;3.未经批准,逾期半年以上。
第三十二条提请验收复议的项目组,应在接到验收结果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经计划财务局和专业局批准后,项目组在90日之内,经整改完善,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七章项目后评估第三十三条项目结题后3至5年内,计划财务局会同专业局将对知识产权保护及转化运用状况、有关专著、论文被引用以及新发表的情况、成果鉴定、获奖、科学传播及推广效益情况等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十四条计划财务局会同专业局将对项目结题后研究进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及时发现项目后续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并提出解决问题或持续支持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对于结题后进展良好、具有极大发展潜力的项目,院将按照有关立项程序择优给予持续支持。
第八章知识产权管理第三十六条项目要建立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制度,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加强项目立项前期的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利用与策划,推进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跟踪与预警,注重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创造与保护管理,鼓励项目成果的共享和转化运用。
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及其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执行。
第三十七条项目参与单位在项目启动实施前应通过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院投入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与责任按任务书或专门协议对项目参与单位进行授权。
对于有企业投入的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益根据协议确定,而且企业享有优先使用权。
第三十八条项目成果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