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隋唐时期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第六章:隋唐时期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第六章隋唐时期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教学时数:1学时

教学目的要求:了解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和赏罚及时的法律思想,掌握李世民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教学重点:李世民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教学难点: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和赏罚及时的法律思想。

本章参考书目:

1、李光灿、张国华总主编:《中国法律思想通史》(11卷)(4册)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马小红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简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9月版。

3、杨鹤皋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10月版。

4、武树臣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范忠信著:《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俞荣根著:《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一、李世民及其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唐太宗李世民(599 ━649),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比较开明而又颇有作为的皇帝。李世民在位期间,在魏征、房玄龄等大臣的辅佐下,广开言路,任贤纳谏,采取了一系列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措施,促成了“贞观之治”。李世民的法律思想、观点,主要记录在《贞观政要》一书中。其主要思想有:

(一)“君依于国,国依于民”“安人宁国”的重民思想

重民思想是儒家的传统思想之一,唐王朝是在隋末农民起义之后建立起来的,李世民对民众在社会历史中的力量和重大作用,有亲身的感受,总结隋王朝短命而亡的教训,李世民特别关注君和民、民和

国的关系,以保民、养民来为自己的统治打下稳固的社会基础。

李世民指出:“君依于国,国依于民”。在《贞观政要·君道》篇中他强调:“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君富而国亡。故人君之患,不自外来,常由身出。夫欲盛则费广,费广则赋重,赋重则民愁,民愁则国危,国危则君丧矣”。又说:“安人宁国,惟在于君,君无为则人乐,君多欲则民苦”。以往人们总是强调君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决定作用,而李世民作为统治者却从历史的教训中认识到民众的力量,并反复引用荀子的话来告诫臣子:“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君主失去民众,就不成为君主,而民众没有君主依然还是民众。把民众看作是国家的根本,提醒太子诸王,如果不重视民众的利益,必将失去民心,招致家破国亡的命运。

基于上述认识,李世民一再强调要安人宁国,特别是统治者要节制,国君清心寡欲,百姓则安居乐业。他把从民意、顺民心的重民思想作为制定国策方略的出发点,在经济上采取了一系列与民休息、发展生产的措施;在法治方面则倡导法务宽简,执法公正和严格吏治。

(二)、法务宽简的立法思想

李世民君臣深知,要维护封建统治,必须重视立法,加强法制建设,“安民立政,以此为先”。他们对法律发表了许多看法,形成一种以“宽简”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包括:

1、既制礼,又立刑,礼法结合

李世民主张礼法(刑)兼用,认为把两者结合起来,可以治理好国家。他说:“古之圣人为人父母,莫不制礼以崇敬,立法以明威”强调礼法结合,失礼则入刑:“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2、立法必须公平。

李世民统治集团强调立法公平,法律应当成为后来衡量人们行为的统一标准。魏征说:“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强调人君立法在于“公”,“圣人之于法也公矣”。

3、立法必须简约宽平。

鉴于历史代王朝繁法苛刑导致灭亡之教训,李世民再三强调法务宽简的原则。他说:“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

4、法须稳定,“不可数变”

李世民强调保持法令的稳定性,连续性,不轻出法令。强调法律一旦发布,使不可轻易改变,以免使人无所适从,丧失法律的权威。唐太宗强调君主须尊重法律,服从法律的约束。他曾多次表示“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不可轻出诏令”,凡出法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他说:“法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使法难于实施。

以上几点说明,李世民君臣对法律有相当的了解,他们关于立法的看法包含有不少合理的因素,值得研究。

(三)、“慎狱刑”思想

有鉴于隋炀帝滥施刑罚导致隋短命而亡的教训,李世民不仅在立法方面强调宽简,而且在司法方面注意慎狱刑,创立了九卿议刑(死刑)制度;完善死刑的审批程序,规定了“三复奏”,“五复奏”制度。审理案件强调注重犯罪事实,禁止刑讯逼供。他说:“凡理狱之情,必本所犯之事以为主,不严讯,不旁求(不旁求罪证),不多端(不要以为线索发展得越多越好),所以求实也”。毫无疑问,这种要求审判要事实,反对刑讯的主张,对于防止枉杀无辜,能起一定作用。

(四)、主张“赏当其功,罚当其罪”,依法断罪,“一断于律”。

(五)、纳任贤良

在处理国家政务的过程中,太宋纳谏,敢于接受臣下的批评,积极改正。在求贤纳谏方面,李世民是历代君主中最开明的一个。在他的倡导下,唐朝初期,君主求谏,,臣下直谏,成为一时的风气。唐代朝堂之上人才济济,太宗时的魏征、长孙无忌,玄宗时的姚崇宋景及韩休,都是敢于争谏的名臣。在众多谏臣当中,首推魏征(被李世民称为“三镜”之一)。

二、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和赏罚及时思想

柳宗元(773-819),字子厚,祖籍河北(今山西运城西南永济县镇),故称柳河东。他是唐代著名的思想家和文学家,历任校书郎、蓝田县尉。监御史、礼部员外郎,后被贬为柳州刺史。其政治法律思想集中反映在好友刘禹锡为其编撰的作品集《柳河东集》中。

(一)、法律起源于“势”的君主法律起源于论

关于君主的起源,传统观念认为;帝王受命于天,代表上天来统治。柳宗元则提出完全不同的观点。他认为,国家与法的产生,“非圣人之意也,势也”。君主,法律完全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平息、调解人们争杀、相互仇视、斗杀的现象)而产生的,绝对不是神或圣人所创造。

那么,何人能成为君主,帝王又是如何改朝换代呢?他否认君权神授,认为帝王受命不是来自天,而是来自人。他反对以符命来解释朝代的更替。认为世间只有人的仁德,没有什么天降祥瑞。只有人的仁德,才是真正的符命。他通过对中国历史的研究得出结论:没有谁丧失了仁德而能够长治久安,美好的符瑞不是来自吉祥物。而是来自人的仁德。

他的这些论证,是希望皇帝能把注意力从天上转向人间,把争取民心看作帝王获得统治权和维护统治权的决定性条件。这就在理论上提高了人民在历史政治中的地位,也有利于破除人们对天和君主的迷信。

(二)、反对天罚论和司法时令说(秋冬行刑),强调“天人不相

预”,主张“赏罚及时”。

在封建社会,天命论始终是统治阶级提倡的官方哲学,特别是董忡舒的天人感应论更是把天和人紧密联系在一起,认为天是有意志的,它在暗中主宰人间的命运。人们顺天意则有赏,逆天意则被罚。以此愚弄自己,也愚弄人民,后世因之。

柳宗元则大胆坚持天人相分,“天人不相预”的唯物主义思想,反对天罚论。他说:“生植与灾荒,皆天(社会)也;法治与悖乱,皆人也(社会);二之而已(是两回事)。其事各行不相预”。即自然和社会

各有其发展规律,是互不相干预的。所以,天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什么感应关系。他进而批判天罚论,明确指出:“古之所以言天者,盖以愚蚩蚩者耳”。一针见血地指出古时一些关于天命迷信的说法都是用来愚弄老百姓的。

柳宗元指出,统治者行赏施罚,目的是用它来发挥惩戒和劝勉的作用。春夏行赏和秋冬行刑,是骗人的。如果在秋冬做好事的人,一定要等到春夏才能得到奖赏,则做好事者必然会变得懈怠。而在春夏做坏事的人,一定要等到秋冬才被处罚,做坏事者必然不在乎,这实际上是驱使天下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柳宗元主张“赏罚务速”。“赏务速而后有功,罚务速而后有惩”。这样鼓励天下人都作好事而避免犯罪,就能达到刑罚不用而实现教礼的目的。

(三)、“礼法一统”

柳宗元认为,礼与法是统一的。因为“礼之大本,以防乱也,…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礼与法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二者不可偏废。

(四)。主张定经界,核名实(确定田界、核实土地占有情况)、均赋役(改革赋税制度,减免穷人负担的赋税)

本章思考题:

1、简述李世民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2、“天人不相预”

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中国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从社会思想发展的规律来看,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以经过改造的先秦儒家学说为指导原理和中心内容、逐步演变为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正统法律思想。它和中国建社会的历史发展相适应,逐渐形成自己的体系,对中封建法律及其发展,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影响。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及决定性因素。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我们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过程中可以看出,它的基本内容有下列几项: (一)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在封建制度下,君主的言论是金科玉律,神圣不可侵犯,决不允许阳奉阴违,抗拒不从,特别是董仲舒,他认为君主是代表上天来统治人世的,君主的言论和命令体现天的意志,全体臣民必须服从,否则就是违反“天意”。为了维护皇权,确保君主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历代封建王朝都从立法方面作了严格规定。 (二)应经合义,礼法融合: 儒家思想主要源于西周的礼治。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主张礼治,法家主张“法制”,两相对峙,争鸣不已。在由秦“专任刑罚”转变到黄老“无为”的这一过渡阶段中,贾谊试图把儒家礼治理论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并力求付诸实践。董仲舒的新儒学,具有以儒为主,儒(礼)法合疏的特点。他还是将儒家经义应用于法律实践的第一人。 (三)“三纲”的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 在我国历史上,“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和制订封建法律的根本原则。西汉中期,倡导新儒学的董仲舒是宣扬“三纲”说的重要代表人物。在他看来,阳尊阴卑,阳贵阴贱,君、父、夫永远是臣、子、妻的绝对统治者。这种关系是上天的安排,是“天意”的体现,“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一般地说,在汉代,儒家的“三纲”论已基本形成,不过后来了稍有发展,儒家鼓吹的“三纲”是以“君为臣纲”为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是从属于“君为臣纲”的。 (四)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儒家的德主刑辅主张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有明显的继承关系。孔子在主张复周公之礼的同时,又主张德治,强调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孟子继承并发挥了孔子的“德主刑辅”思想,突出强调施“仁政”的重要性。“隆礼”又重法的荀子,主张先礼后法,先教后刑。西汉初期的思想家,都谴责秦朝“专任刑罚”主张而把仁义道德作为治国的重要手段。董仲舒继承和发展了自孔子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突出强调了以道德教化作为治国的重要工具,形成一套完整的“阳德阴刑”的德主刑辅论。 特别是在董仲舒提出“天人三策”之后,汉武帝采纳并实行了他的所谓“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的建议。随着儒学成为官学,儒经的受到表彰和儒家经义成为宗教、哲学、政治、法律、道德、风俗习惯以至人们日常生活的准则。董仲舒以后,德主刑辅原则尽管受到过不同程度的挑战,但是经过谶纬迷信的流行和儒经的法典化,终两汉之世,一直占着支配的地位。在法律上,也便由西周、春秋、汉至隋唐日趋完善了以儒学为指导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浅析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浅析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摘要: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的出现,除了有它特定的时代背景,即为了适应巩固和发展封建大一统的需要之外,还有广泛的历史渊源。从理论方面来说,这种渊源,可以上溯到商、周以至更早的年代。到西汉以后以新儒学为指导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开始发展。而后,两晋的《泰始律》促进封建法律思想进一步成熟,隋朝的《开皇律》、唐朝的《唐律疏议》《六唐典》实现了对社会的全面调整,实现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完全成熟。但是在此之后,宋元明清各朝的法律与对于正统法律思想的继承与发展逐步陷入僵化。至此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也走向衰亡。 关键词: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发展;影响 1 重大发展历程概述 (一)在秦汉时期的发展 秦汉为君主集权制统一国家形成之时,法律制度也在草创、巩固时期。古代正统法律思想亦处于探索、形成阶段。秦王朝依法治国,诸事“皆有法式”。但秦朝仅存在了16年便夭折了。秦王朝的灭亡,给步其后而建的汉朝统治者以深刻的印象。汉初,统治者采用了杂糅以儒家为本,兼采众家之长的古代正统法律思想。 (二)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 中国古代的律学,是指出于王权政治的需要,在统治者以自己的意志而设定的法律框架内,用儒家经文注释国家制定的法律条文,阐明法典的精神实质与立法原意,维护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统一适用的法律注释学。律学是汉代经学的一个分支,形成于汉代,在晋代得到发展,《唐律疏议》是其代表性法律成果。晋代的杜预、张斐、刘颂是魏晋律学乃至我国古代律学的代表。在法律思想方面、立法、执法、司法审判等法律实践方面与对法律的研究方面,提出了系统的主张,也取得了重要成就,推进了法律的科学化。律学的形成和发展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注释学,它继承并丰富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三)在隋唐时期的发展 唐初以隋为鉴,统治者确立了“安人宁国”的总方针,随着政治制度的完备、经济的高度发展,形成了“贞观之治”的盛世局面。重视立法,并在立法上采取礼刑结合,相互为用,德礼为本,刑法为用,慎刑恤狱,务求其实等为立法原则,并且在立法上注重维护等级特权,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这种不平等的社会制度。在审判方面明正赏罚,一断以律,执法不避权贵,统治者以身垂范,重惩贪官污吏,做到执法必严,反对刑讯逼供,注重犯罪事实,做到刑无大小,力求公正。并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摘要: 自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至清末鸦片战争为止的两千余年间,中国的法律思想的发展与中国的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呈现出高度的统一性,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依次经历了秦至汉初的转型期、西汉的形成期、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期、隋唐的成熟期、宋的新发展、明末清初的衰落和清末的衰亡时期。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一直是封建正统思想占据官方统治地位,封建正统思想的形成与发展过程就是封建法律逐步儒家化的历史过程。其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组成部分对构成中华法系诸多特点起着决定性作用。 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的基础。 春秋战国时期是旧儒学的形成时期。春秋战国在中国思想发展史上是一个学派林立、观点纷呈的多元时代,是诸子百家以各自的立场对中国古代法律的概念、性质、作用以及发展趋势各抒己见、百家争鸣的历史时代。春秋时代的社会变革、鲁国的文化传统等社会因素为孔子创立早期的儒学思想体系提供了条件,孔子提出“仁”的学说,“仁者爱人”“克己复礼为仁”是其最主要的两个内容;后来,孟子继承并发展了孔子“仁”的学说,形成“仁政”学说和重民思想,让儒学进一步发展;荀子提倡施政用“仁义”和“王道”,“以德服人”。孟子、荀子对儒家思想加以总结和改造,又吸收了一些其他学派的积极合理成分,使儒学体系更加完整,儒家思想更能适应社会的需要。 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过渡。 秦汉时期是旧儒学向新儒学过渡的时期。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在法家思想的指导下建立了中国第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君主专制国家,并以法家思想作为秦王朝的统治思想。在立法上,秦王朝采用“以刑为主”,“以杀止杀”的严刑峻法政策;在司法上,“专用狱吏”,并实行文化专制,“以法为法”,“以吏为师”。“以法为本”是法家理论的重要内容,秦始皇统一后,更是将“皆有法式”作为追求。秦始皇以“皆有法式”自诩,说明统治者对“法”的重视。事实上,秦王朝也确实是中国古代历史上唯一一个公开宣称以法治为统治思想的王朝。但“从历史材料可以看出,秦王朝严密的法律制度并不能约束皇帝,虽然秦王朝统治者很重视法制的发家理论,但也赋予了帝王至高无上的权势。为了加强社会的安定,秦始皇将法家的重刑思想发展到极端,在执法上逐渐远离了“缘法而治”的原则。秦王朝的法治扩大了法治理论的缺陷,把法家的重刑主义推向了极致,导致暴政的产生秦王朝统一后实行文化专制主义,致使法家理论失去了其在战国时的战斗力,日益僵化,终致衰亡。 汉初统治者鉴于秦王的教训,对秦朝奉行的“专任刑罚”的统治思想持批判态度,在黄老学派主张的约法省禁、与民休息的指导思想下,百姓生活安康,社会秩序的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对推动社会经济的恢复,都起到了显著的积极作用。其次,汉初黄老思想一改秦朝的专任刑罚、重刑轻罪的做法,以“约法省禁”为指导,缓和了秦以来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矛盾,政权亲和力增加。汉初黄老学派法律思想的包容性也为封建正统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再次,它对统治阶级法律思想由秦朝的法家为本转变为西汉中期以后的儒家为本,起到了桥梁和纽带的过渡性作用,也为中国正统思想的确立来了帷幕。 三、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开始向封建法制渗透,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开始形成。 (一)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主,吸收法家的君主集权思想和重法思想,同时又结合阴阳五行说加以殷周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创立了一种新儒学。(1)理

隋唐时期的法制

隋唐时期的法制本章提要公元581年,外戚杨坚废北周静帝,夺取政权,建立隋朝。隋朝统一后,制定了著名的《开皇律》,并为唐律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隋朝后期,法制败坏,导致了隋朝的灭亡。公元618年,李渊父子建立了唐朝。唐朝建立后,统治者调整统治策略,励精图治,使唐朝达到历史上空前的繁荣和富强。随着经济的繁荣,唐朝的法制也进入了定型化和完备化的阶段。唐律不仅成为后世封建立法的楷模,而且也影响了邻近的亚洲各国,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重点问题 1.《开皇律》的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2.唐代的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3.《唐律疏议??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4.唐律的基本精神。 5.唐律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 6.唐代的司法制度。隋代法制概况隋代的立法活动《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隋代后期法制的败坏隋代的立法活动 1.开皇律。隋朝建立以后,统治者总结魏晋以来的立法经验,“上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制定了“新律”。开皇三年(公元583年),鉴于当时“律尚严密,人多陷罪”的局面,隋文帝又令苏威、牛弘等更定新律,“除死罪81条,流罪154条,徒杖等千余条”。定名为《开皇律》。《开皇律》共12篇,500条,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著称。 2.大业律。隋炀帝即位后,为笼络人心,标榜“宽刑”,于大业三年(公元607年)颁行了《大业律》。《大业律》与《开皇律》相比,有如下变化:(1)篇目由12篇增加为18篇,将户婚、厩库、贼盗三篇一分为二,新增了关市、请赇、告劾3篇。(2)在内容上,“其五刑之内,降从轻典者二百余

条,其枷杖决罚讯囚之制,并轻于旧。”且删除了“十恶”之条。《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开皇律》承袭了三国两晋南北朝以来的法制成果,并在此基础上作了重大改革,使封建法典在体例和内容上进一步完善,代表了隋初立法的最高成就,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居于承前启后的历史地位。其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定法典篇章体例为12篇500条。 2.确立封建五刑制度。隋《开皇律》确立了死、流、徒、杖、笞五刑二十等。 3.创设“十恶”制度。《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创设了“十恶”制度。“十恶”是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犯罪。它直接危害封建皇权、违犯封建伦理,被视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击的对象,因此被单独列出,置于《名例律》“五刑”条之后。凡犯此“十恶”者,不仅对本人施以最重的刑罚予以严厉制裁,而且要株连家属,没收财产。即使是贵族官僚,也不能享受“八议”和赎刑的优待,为常赦所不原。 4.继承和扩大了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隋《开皇律》既承袭了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官当”、“听赎”之制,又有所发展。首先,创设“例减”之制,即八议人员、七品以上官犯罪非十恶者,依例减刑一等。其次,将“官当”列为定制。第三,赎刑制度。规定凡九品以上官吏犯罪,一般都可听赎(用铜赎免刑罚),并具体规定了每等刑罚赎铜的数额。隋代后期法制的败坏隋代初年,隋文帝制定了以“宽简”著称的《开皇律》。法典颁行后,文帝以身作则并要求官吏和天下老百姓严格遵守,促进了隋朝前期“开皇之治”的形成。但是,这部法律并没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课程总梳理 一、关于刑、法、律 (一)三者的先后产生 刑:三代称刑,如禹刑、汤刑、九刑与吕刑等,均乃习惯法的汇编,不公开; 法:春秋战国之际的名称,如“茅门之法”、“仆区之法”、“夷蒐之法”等; 律:始于商鞅变法。此后,封建法典大多称为律;宋、元两朝例外。 (二)中国古代主要律典 1、《法经》战国时魏国李悝制定,乃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其立法成就有四:法典名称、法典结构、立法宗旨、法律内容。 2、“汉律六十篇”与《九章律》 四个组成部分:《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 《九章律》:盗篇、贼篇、囚篇、捕篇、杂篇、具篇、户篇、兴篇、厩篇。 3、魏晋南北朝的三部代表刑法典:《新律》《泰始律》(附“张杜律”)《北齐律》 引礼入律的进一步发展:八议、“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先后入律; 体例:《刑名》——《刑名》《法例》——《名例》; 篇目:18篇——20篇——12篇,影响至明初洪武六年律; 适用范围:惟《泰始律》通行全国; 《北齐律》成就最高,故学者称南北朝时期为“北优南劣”。 4、《开皇律》与《唐律疏议》 12篇500条: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 五刑、“十恶”、官僚特权与等级身份法 5、《宋刑统》 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朝廷刊版印行、发行全国的封建法典。与唐律相比,其最大变化是在体例上,即将敕令格式与律以类加以汇编。 重法地、重法人立法:仁宗时期的《窝藏重法》与神宗时期的《盗贼重法》。 6、《大明律》与《大清律例》 7篇:名例、吏、户、礼、兵、刑、工; 稳定性极强,以例增强其灵活性。 7、《大清新刑律》

中国隋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隋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隋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 隋唐宋是中国历史上极其重要的时期。在这三个朝代中,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是显著的。在这篇文章中,本文将会探讨中国隋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在2023年的发展。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的重要里程碑。首先是唐宪宗时期颁布的《唐律疏议》,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书法体系,也是司法实践的法律巨著,为后世法律奠定了基础。这部律法注重深入探究个案,考虑到了具体案件的方方面面,因此刑法相对较为完善。唐代司法具有系统性、严密性和权威性,高度发扬了法制精神。 宋代的法律制度 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宋代颁布了重要法律,如《大宋令》、《大宋律例》。其中,《大宋令》规定了官员的职责和主管范围,保障了民众的生命、财产和安全;《大宋律例》则系统阐述了宋代刑法,揭示出了当时社会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实践。 与这些法律一起,宋代在民间也发展了许多令人瞩目的法律制度,如“华严脚”、“老大人”、“围墙倒”等民间法规成为了明文司法制度的一部分。随着法律的完善,宋代司法进一步改善了社会治安,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2023年的法律制度

时至2023年,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影响不断加深,中国也不例外。司法领域正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和机遇。为适应新时代的法律需求,中国政府将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优化法律制度: 先进技术助力司法: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现在已经能够较好地模拟法官的判断过程,利用大数据准确预测案件的结果,人工智能可以更好地助力司法的公平和效率。 完善法院制度:加强人员和设施投入,使法院的审理更加快捷和安全。此外,政府还将鼓励非法院机构参与到法律裁判中,如一些互联网平台可以通过提供预审、调解等服务,进一步加强司法的公正性和高效性。 加强对公民信息的保护: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公民的个人信息诈骗和泄露越来越严重,对于重要的个人信息,政府将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和技术手段进行保护,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 可以看出,中国隋、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在处理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有很多值得借鉴的地方。在当前数字化时代,司法如何利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高案件判断的效率和精度是需要研究的重要问题。中国政府将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协调法律的公正性和高效性,不断提升人民的幸福指数。

第六章:隋唐时期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第六章:隋唐时期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第六章隋唐时期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教学时数:1学时 教学目的要求:了解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和赏罚及时的法律思想,掌握李世民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教学重点:李世民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教学难点:柳宗元的法律起源于“势”和赏罚及时的法律思想。 本章参考书目: 1、李光灿、张国华总主编:《中国法律思想通史》(11卷)(4册)山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马小红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简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9月版。 3、杨鹤皋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10月版。 4、武树臣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范忠信著:《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俞荣根著:《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一、李世民及其统治集团的法律思想 唐太宗李世民(599 ━649),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比较开明而又颇有作为的皇帝。李世民在位期间,在魏征、房玄龄等大臣的辅佐下,广开言路,任贤纳谏,采取了一系列稳定社会,发展经济的措施,促成了“贞观之治”。李世民的法律思想、观点,主要记录在《贞观政要》一书中。其主要思想有: (一)“君依于国,国依于民”“安人宁国”的重民思想 重民思想是儒家的传统思想之一,唐王朝是在隋末农民起义之后建立起来的,李世民对民众在社会历史中的力量和重大作用,有亲身的感受,总结隋王朝短命而亡的教训,李世民特别关注君和民、民和

国的关系,以保民、养民来为自己的统治打下稳固的社会基础。 李世民指出:“君依于国,国依于民”。在《贞观政要·君道》篇中他强调:“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君富而国亡。故人君之患,不自外来,常由身出。夫欲盛则费广,费广则赋重,赋重则民愁,民愁则国危,国危则君丧矣”。又说:“安人宁国,惟在于君,君无为则人乐,君多欲则民苦”。以往人们总是强调君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决定作用,而李世民作为统治者却从历史的教训中认识到民众的力量,并反复引用荀子的话来告诫臣子:“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君主失去民众,就不成为君主,而民众没有君主依然还是民众。把民众看作是国家的根本,提醒太子诸王,如果不重视民众的利益,必将失去民心,招致家破国亡的命运。 基于上述认识,李世民一再强调要安人宁国,特别是统治者要节制,国君清心寡欲,百姓则安居乐业。他把从民意、顺民心的重民思想作为制定国策方略的出发点,在经济上采取了一系列与民休息、发展生产的措施;在法治方面则倡导法务宽简,执法公正和严格吏治。 (二)、法务宽简的立法思想 李世民君臣深知,要维护封建统治,必须重视立法,加强法制建设,“安民立政,以此为先”。他们对法律发表了许多看法,形成一种以“宽简”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包括: 1、既制礼,又立刑,礼法结合 李世民主张礼法(刑)兼用,认为把两者结合起来,可以治理好国家。他说:“古之圣人为人父母,莫不制礼以崇敬,立法以明威”强调礼法结合,失礼则入刑:“失礼之禁,著在刑书”。 2、立法必须公平。 李世民统治集团强调立法公平,法律应当成为后来衡量人们行为的统一标准。魏征说:“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强调人君立法在于“公”,“圣人之于法也公矣”。 3、立法必须简约宽平。

中国法律思想史单元辅导

《中国法律思想史》单元辅导(3) 第三单元包括教材的第三章至第六章,其中第三、四、五章的内容均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这也是把它们放在一个单元的重要原因;第六章是关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确立后的具体法律问题的争论或是围绕着立法、司法等实践问题而展开的争论,这部分内容是前三章内容的延伸,所以,把该章也列入此单元中。 教学重点在第三、第四章,第五章的重点主要是“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对第六章内容作一般了解。 第三章秦汉——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秦汉之际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生重大变化的历史时期。秦以法家思想统一六国,秦朝统治集团又以法家思想为立法指导思想。汉初总结秦亡教训,以无为而治、与民休息的黄老之学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至的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建议,确立儒家法律思想的正统地位。 一、秦朝“缘法而治”的“法治”思想 出于秦统一后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同时又由于商鞅、韩非等人“缘法而治”思想对秦王朝统治者的影响,以秦始皇为首的统治集团接受了法家的主张,将“缘法而治”的理论作为治国方略。 (一)秦始皇、李斯的法律思想 1.“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在国家体制上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全国分为36郡),加强国家统一;在秦国原有法律基础上,修订出全国统一的以《秦律》为主体的法律体系,改变“律令异法”局面。 2.强调以法律手段治理国家。提出“诸产得宜,皆有法式”,强调“事皆决于法”,导致“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3.“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一做到君主独断,以统一协调达到“缘法而治”;二严格吏治,加强对官吏的“督责”,同时要按照功过委派职务,规定俸禄。 4.弃礼任刑。一是主张轻罪重罚,达到“以刑去刑”目的;二是实行文化专制,导致“焚书坑儒”。 (二)对秦“缘法而治”思想的正面评价 1.为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建立、治理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根据。 2.对于中国古代法学的发展做出了重点贡献。 3.对于否定先秦以来的等级特权思想有重大意义。 二、汉初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 汉初奉行黄老法律思想是基于:一是吸取秦二世而亡的教训,认为不可“马上得天下,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 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摘要】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封建时代的法律思想的重点和主体。它自汉武帝时代确立之后,逐渐法典化、哲理化、并在具体立法司法领域不断变化。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以经过改造的先秦学说为指导原理和中心内容、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它和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相适应,逐步形成自己的体系,对中国封建法律及其发展,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影响。本文主要从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主要内容、特点以及其衰落等角度论证其对中国历史和法治发展的重要性,说明其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构成中华法系诸特点的决定性作用。 【关键词】封建法律思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原心定罪 【正文】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在中国进入封建社会并且经历了秦代和西汉初期80年统治之后的汉武帝时期开始并逐步形成的。作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意识形态,它是为中国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维护和加强封建的经济剥削、政治统治和文化专制的重要工具。在整个封建社会,像先秦那样的儒法对立已经不复存在。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一些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的较为清醒的政治家、思想家,曾提出变法图强。加强法制、整肃纲纪的主张。 一、封建正统思想的形成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出现,除了有它特定的时代背景,即为了适应巩固和发展封建大一统的需要之外,还有它的广泛的历史渊源。从理论方面来说,这种渊源,可以上溯到商、周以至更早的年代。大致言之,有以下几个主要的方面:(一)神权政治论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指导思想之一,是以“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为基础的君权神授理论。这种理论把天描述成创造和主宰一切的有意志的人格神,制造出“天志”和“天意”的概念:把一切自然现象都按照目的论的要求赋予道德的属性,把人间的吉、凶、祸、福说成是由天帝的喜、怒、爱、恶所决定的奖赏和惩罚,把人间的王国比附为天上的王国,并把人间的君主神化为代行“天意”的天帝的儿子,即“天子”。这完全是夏、商、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统治奴隶和平民的神明和天道观念的继承和发展。所不同的,只是突出地强调“天副人数”,赋予这种观念以更多的理论内涵。正是以这种理论为指导,所以在法律上也就继承和发展了奴隶社会“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制造出所谓天道“任道而不任刑”等理论,从而使“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成为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二)宗法等级观 中国由父系家长制发展、演变而成的宗法等级制度,经过西周时期的改造和发展,成了维护和巩固奴隶制统治的有力工具。后来新兴的地主阶级继续利用它,使之变成了整个封建统治秩序的基本支柱;它所强调并用以“别贵贱,序尊卑”的“尊尊亲亲”原则,发展到汉中期,由于儒家经典受到推崇而进一步成为封建统治者确立自己的伦理道德观念的基础。这时不但根据“春秋之法”建立了“以人随君,以君随天”的尊君卑臣的理论,而且确立了“事各顺于名,名各顺于天”的名分等级界限。因而体现在法律思想上,也就明确树立了贯彻着宗法等级观念的法有差等的原则。例如封建法律中所包含的族规家法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遵循的“凡命夫命女不躬坐狱讼;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以及“八议”、“亲属相容隐”等等原则,大抵都是来源于这种宗法等级观念。 (三)阴阳五行说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重点与难点 一、隋朝法律的基本内容 1、《开皇律》——隋文帝时期制定颁行,共12篇500条。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规定"八议"之制;将"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大业律》——隋炀帝时期制定颁行,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 二、唐朝的立法概况 1、《武德律》——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共12篇,500条,在内容上大多采用隋朝开皇时期的法律。 2、《贞观律》——唐太宗李世民命长孙无忌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修定而成,仍为12篇、500条,以隋开皇律令为蓝本作了较大改动,奠定了唐律的基本风貌。 3、《永徽律疏》——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唐律疏议》。 4、《唐六典》——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涉及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5、《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时张葵编定。即:将同一性质的律、令、格、式混合编在一起的法典形式。 三、唐朝的法律形式 1、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2、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3、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1、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四、唐律的刑法原则

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五、唐律十二篇的内容 1、第一篇名例:57条,是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议》的总纲,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五刑——即笞、杖、徒、流、死。 十恶——谋反、谋叛、谋大逆、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八议、请、减、赎、官当、免——各级官僚的法律特权。 刑法原则——划分公罪和私罪;自首减免刑罚;共犯区分首从;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累犯加重;同居相隐;比况类推;老小废疾减免刑罚;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同罪异罚;区分故意和过失。 2、第二篇卫禁: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 3、第三篇职制: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4、第四篇户婚:46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严格保护封建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的所有权 严禁脱户漏口、逃避赋役 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离婚以七出、义绝为条件;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平分制,贵族身份的继承权只属于嫡长子孙。 5、第五篇厩库:28条,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 6、第六篇擅兴: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 7、第七篇贼盗: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 以谋反、谋大逆、谋叛罪严惩危害封建政权及皇帝特权的行为。 严惩危害生命安全的犯罪。 对盗罪作了明确规定--窃盗、强盗、监守盗 严禁买卖人口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 复习要求:必须在学习该教材的基础上,认真完成已布置的四套作业,掌握以下各章重点问题。 复习注意:各章节的主要文献资料即文言文的译句解释。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重点问题: 夏、商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要点:相传夏禹“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夏启讨伐有扈时宣称,“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在当时的宗教为迷信中出现了一个主宰一切的至上神:“帝”或“上帝”。殷商奴隶主宣称其祖先是上帝的子孙,因而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违抗王命等于违抗神命,就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目的是使人们“敬鬼神,畏法令”。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主要表现于对天命说作了重大的修正,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天命并不固定,只属于有德之人:“天命靡常”,“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由此意味着神权的动摇。统治者必须注重人事,重视人心向背,关怀小民,“知小民之依(隐痛)”。 西周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 重点问题: 礼治的基本原则和特征:相传“周公制礼”,制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守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即周礼。在周礼所确立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串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的原则。这一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 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它也是西周立法、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西周的礼治对后世有重大影响。 “明德慎罚”思想:周公主张德、刑并用,要求崇尚德政,谨慎地使用刑罚,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这一思想对后世有深远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 重点问题: 管仲的改良旧法思想要点:一“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二“作内政而寄军令”包括“四民分居”、“三国五鄙”,“以威治民”;三“令顺民心”,“与民分货”,法令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经济关系。 子产的立法救世思想要点:一对礼治的继承和改造;二改革内政,创立新制;三“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四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包括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罪刑相当和以情断狱。 邓析的“不是礼义”思想要点:一“不法先王,不是礼义”;二私制“竹刑”,传授法律。 儒家的法律思想 重点问题: 儒家的法律思想及其演变要点: 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二、“为政以德”的德治论三、“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 内容摘要:中国法律思想从其开始产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曾经历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和这三种社会由于部分质变所形成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或时期。封建正统的儒家法律思想曾长期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占据统治地位,我们今天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对儒家思想应当辩证的看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我们应当从实际出发,研究学习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规律,为我们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和法学服务。 关键词:中国法律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国特色的法制 中国法律思想从其开始产生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曾经历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和这三种社会由于部分质变所形成的各个不同发展阶段或时期。 夏、商、西周时期是中国奴隶制社会的形成和发展时期。当时作为统治者的奴隶主贵族,在意识形态中主要是利用“受命于天”和“恭行天罚”的神权思想和以“亲亲”、“尊尊”的宗法思想为指导原则的“礼治”来进行统治。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也受这二者支配。夏、商两代属于中国早期的神权法时代,司法制度具有鲜明的天伐、天罚、神判的特色。而西周时期的法制思想是在继承夏商两代法制思想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西周统治者从“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认识出发,将“天命”与“民意”、德礼与刑罚紧密联系在一起,确立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指导思想,形成了、“明德慎罚”、“刑兹无赦”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制原则。 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由奴隶制社会到封建社会的变革时期,也是中国古代政治、学术思想最活跃的时期,出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繁荣局面。这时的法律思想也得到前所未有的大发展,并深入到法理学的领域。在这一时期中,原来维护贵族统治的神权法和宗法礼治思想受到了很大的冲击,神权动摇,礼坏乐崩,诸侯异政,百家异说。当时参加争鸣的各家都曾涉及到法律思想,但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家,特别是儒、法两家。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以墨子为代表的墨家的法律观是以“兼相爱,交相利”为核心,追求“天下之人皆相爱”的理想社会,明确提出“兼爱”、“非攻”、“尚贤”、“尚同”等思想,反对为了自己的权势利益而“攻伐无罪之国”;其中“尚同”的思想主要是主张“赏当贤,罚当暴,不杀不辜,不失有罪”,强调要用统一的“刑政”法制“壹同天下之义”。以老聃、庄周为代表的道家,主张“道法自然”,崇尚“无为而无不为”的“天之道”,鄙薄一切违反自然的人定法;老子明确提出了“无为而治”的主张,宣扬“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而要实现这一政治理想,最好的出路就是回到“小国寡民”社会。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前期法家和韩非、李斯等后期法家,是先秦时期对法律和法学最有研究的一个学派,春秋后期提出了“事断于法”、“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之类的“法治”主张;战国时期法家学派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律思想主要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事断于法”、“刑无等级”,第二个方面是“行刑重轻”、“以刑去刑”,第三个方面是:“为法”、“行法”、“明白易知”。除了儒、墨、道、法四家外还有解散人类社会发展原因和规律的阴阳五行家,以及揉合诸家的杂家。他们对后世都有相当深刻的影响。 从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统一的秦王朝到1840年鸦片战争,是

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

引题:(5分钟) 中国公务员考试(国家能源局一个职位4895:1)——科举制度————隋唐—— 隋唐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一环节(10分钟左右)补充历史知识。 1、唐朝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封建王朝。中国人在国外居住地被称为“唐人街”,就是因为在唐朝的时候开始有中国人在日本开始聚住才有的称呼。和以前讲过的汉朝一样,中国人在国内被称为“汉族”就是从汉朝开始的,当然,汉族的本意是指“星河、星汉”的意思。 2、中国每逢乱世后的第一个朝代都不是很长,而且其后的一个朝代基本上都会天下大治。春秋战国—秦(B221-B206)—汉(B206-A220);南北朝—隋(581-618)—唐(618-907);五代—后周(严格地说是宋朝的开拓者)—宋 3、爆料:本节历史时间段出现了,史上最牛的老丈人 独孤信(503-557),本名独孤如愿。生于北魏末期,武川镇(今内蒙武川西南)人,祖籍云中(今山西大同),是鲜卑化的匈奴人。独孤信玉树临风,长相俊美。《北史》称其“美容仪,善骑射”,武功还很过硬。就像现在的歌星,既有型又能唱,肯定迷倒一片。他生了三个贵为皇后的女儿,分别是北周明敬后、唐元贞后和隋文献后,这在历史上实属罕见。独孤信的长女嫁给了宇文泰的长子宇文毓,宇文毓就是南北朝北周的第二个皇帝。 独孤信的四女儿是唐朝开国皇帝李渊的母亲。 独孤信的小女儿独孤伽罗嫁给了后来隋朝的开国皇帝,隋文帝杨坚。 隋唐时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发展 公元581年,隋王朝建立,结束东晋南北朝以来三百多年的分裂、混乱局面,重新建立了多民族统一的国家,隋王朝存在了三十七年。 唐朝,公元618-907,共289年。 第一节杨坚除削烦苛的立法和司法主张 杨坚(隋文帝,前北周丞相,541年7月27日-604年8月13日,581年3月4日-604年8月13日在位,604年被其子杨广杀害)取得政权后,积极加强中央政权,巩固国家统一,实行了一些改革,特别致力于封建法制建设,并制定颁布了《开皇律》。《开皇律》是后来唐朝时期《唐律疏议》的雏形。隋朝开皇年间疆域辽阔,人口达到700余万,是人类历史上农耕文明的颠峰时期。

古代法律制度演变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古代法律制度演变 篇一:鸦片战争前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历程概述 鸦片战争前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历程概述 学院: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姓名:潘永松学号:10110120xx 一,夏商时期的法制发展情况 法律和国家一样,都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原始社会的氏族成员在共同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氏族习惯,由其调整社会关系、规范成员行为,部落首领在氏族习惯的基础上设范立制,促使了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演变。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过渡,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完成的。在中国历史上,这一过渡,大约从黄帝时期开始,至夏禹时期基本完成。中国最早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在这一时期已呈现雏形。 在中国早期法制中,夏、商是奠基时期。自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代开始,夏王朝前后存在约五百年时间。在

此期间,中国早期的刑罚制度、监狱制度都有了一定的发展。 商取代夏以后也维持了将近五百年,在继承夏代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以制定不公开的刑书、誓、王与权臣的命令和公告等多种原始的法律形式,制定了《汤刑》、《官刑》、“民居”之法、车服之刑等多种成文的和不成文的法律成果。并且商代在民法的所有权问题、婚姻家庭制度、继承制度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有了具体的规定,同时刑法及诉讼制度上已经比较完备,并设置了相应的司法机构予以施行。 这一时期中国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的 二,西周时期的法制发展情况 西周是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在西周政权存续的五个多世纪里,中国传统的统治方式、治国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思想、伦理道德观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在此时发端。从法律上看,法律从最初的一种祭祀仪式的“礼”,经过“周公制礼”后 成为一种综合性的社会规范,其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宗教、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许多方面,其基本原则有两条:“亲亲”和“尊尊”。前者的目的在于维护家族内部的等级关系,后者的目的在于维护整个国家的等级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坚持前者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后

隋唐法制研究综述

隋唐法制研究综述

隋唐法制研究综述

隋唐法制研究综述 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法典融礼于法的完成阶段,也是我国封建法典的完备化阶段。隋初统治者实行政治和经济改革,很重视立法,对封建立法有重要的改进。唐王朝当时成为经济繁荣、国势强盛、文化发达的东方大国。唐律集秦汉以来历朝封建立法之大成,在运用礼制进行政治统治方面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使中国封建法制臻于成熟和定型。《唐律疏议》和初唐法制被后世封建统治者奉为楷模,它对当时世界封建法制的发展也起过积极的推动作用。学习隋唐时期法制,以唐律为主。 一、隋朝的立法概况和主要法律形式 开皇元年(581年)隋文帝即位之初,即命大臣高熲、郑译、杨素等制定新律。律成奏上,诏颁天下,是为《开皇律》。开皇三年(583年),文帝“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更定新律;是为《开皇律》之修定版。大业元年(605年),炀帝“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大业三年(607年),新律成,是为《大业律》。据《隋书·刑法志》记载,有隋一代,正式进行的修律活动有以上三次。此为隋代首要法律形式――“律”之制定情形。 隋代的其它法律形式有“令”、“格”、“式”,《隋书·经籍志》谓“隋则律令格式并存”。开皇二年(582年),文帝颁行《开皇令》,分为30篇,系承袭晋令,再增加数篇而成[2]。大业三年(607年),炀帝命将隋令编纂为30卷,其篇名、条数不得而知。大业四年(608年),又颁布新式。 二、《开皇律》、《大业律》与隋代法制的进步并没有直接承袭北周之律,而是以北齐之律为蓝本,适当参酌北周律。隋律上承秦汉至北齐近八百年法制发展成就,合南北法制之长,体现了重大的法制进步。 这些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律典十二篇体例的最后确定 据《隋书·刑法志》载,北齐清河三年(564年),武成帝颁布新律,是为《北齐律》。其律由名例、卫禁、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

(法律法规课件)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法律法规课件)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指封建时代统治者所倡导的法律观念,其核心理念是君权神授、家族至上。这一思想自唐代开始逐渐形成、成熟,并在隋唐以后的数百年内渐趋固化,直 至北宋时期进一步发展完善,并成为封建社会制度的理论基础。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主要与政治、宗教、文化等多种因素密不可分。在文 化方面,佛道儒三家思想的交错交融,赋予了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以更加复杂的内涵;在 宗教方面,儒释道三教中的儒教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有着相当紧密的联系;在政治方面, 封建王朝统治者的权力渴望和士大夫阶层对道德法律的追求也影响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 形成与发展。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强调君权神授,即认为君主统治的合法性来源于天道,是神灵本人 所赐予的,且君主的权力应该是无限的和至高无上的。同时,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还要求君 主应该尽忠职守,依法治国,即依照禁止少为施行政策。这里的法,主要包括王律、令、 制等各种规章制度。封建社会中,君主、家族的权威是不可挑战的,而普通民众或平民百 姓则被认为是在基督教的监护下,享受各个地方颁布的法律的保护。这也意味着,封建正 统法律思想中的法律观念承认法律的优越性,但却与民主法治的思想完全不同。 此外,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还强调家族至上,即认为家族是封建社会中最基本、最核心 的法律实体,应该享有最高的尊重和保护。在这种思想下,封建家族实质上成为了一种法 律制度,其权利与义务、等级与地位,都由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所规范。这种家族至上的思 想深刻影响着封建社会中的社会道德、社会风尚,但也使得封建社会的地方权力更加突出,不利于国家权力的集中。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至今仍对我们有着一定的启示意义。首先,封建社会中的君权神授 思想现在已经不再被认可,我们应该把握现代法治的原则和价值观,真正实现政治和法律 上的平等和公正。其次,家族至上的思想同样已经深入人心,即使我们处于现代社会中, 但个人仍然不能与他人分离开来,我们应该顺应现代法律的发展,以家庭为核心,推进法 律制度的完善,提升全民的道德素养与文明素质,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权平等。

试述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

试述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 和主要特点 自秦至清,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与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发展呈现出高度的统一性,古代正统法律思想依次经历了秦汉的形成时期、魏晋南北朝的发展时期、隋唐的完善时期、宋明的僵化时期、明末清初的衰败时期和清末的衰亡时期。 秦汉为君主集权制统一国家形成之时,法律制度也在草创、巩固时期。古代正统法律思想亦处于探索、形成阶段。秦王朝依法治国,诸事“皆有法式”。但秦朝仅存在了16年便夭折了。秦王朝的灭亡,给步其后而建的汉朝统治者以深刻的印象。汉初,统治者采用了杂糅以儒家为本,兼采众家之长的古代正统法律思想。 魏晋南北朝是君主集权制的发展时期,法律制度在此时也得以充分发展。古代正统法律思想在此时亦处于发展阶段。首先,此时律学的大发展,使礼律融合找到了理论根据。其次在实践中,儒家的道德伦理观念被不断地加入到律典中,纳礼入律,礼律融合在实践中也找到了结合方式。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由于礼律融合的日益密切而得到丰富。 隋唐是中国君主集权最为鼎盛时期。古代正统法律思想此时也日趋完善和成熟。古代正统法律思想成熟的标志是其理论的法典化。无论是隋《开皇律》,还是《唐律》及其《律疏》都充分体现了古代正统法律思想所强调的“三纲五常”的原则。礼与律在一部律典中得到充分的协调。 经五代十国过渡至宋代,君主集权制实质上开始走向衰败。古代正统法律思想此时亦走向僵化。朱明理学家朱熹认为:“凡有狱讼,必先论其尊卑,上下,长幼,亲疏之分。而后听其曲直之辞。”礼律融合至此演变为惟礼是从。礼被教条化,成为“万世不易”之“理”。古代正统法律思想被推向至尊地位。自宋之后,古代正统法律思想便失去了其前期所具有的那种强大的融合力,内容不断枯萎。至明末清初,在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益激化,社会经济内部孕育出资本主义萌芽之时,终于出现了早期启蒙学者向正统思想发起挑战。启蒙学者的出现,敲响了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的丧钟。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君主集权制也逐渐被宪政、共和等制度取代,法律思想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清末的开明官员、太平天国运动的领袖、资产阶级改良派、民主派等各方势力都试图引进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法律制度与思想,并逐步结合中国国情以之作为救亡图存的武器。随着在中国奉行了二千余年的封建专制制度的瓦解,古代正统法律思想也就此衰亡,被新的法律思想所取代,这一新的法律思想虽然包括部分传统法律思想的内容,但更大程度上来源于西方,尤其是大陆法系的法律思想。 中国古代正统法律思想经历了形成、发展、完善、僵化、衰败和衰亡,绵延上千年。如上所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它在两汉时期的发展过程,大体上是和当时经学的发展过程相适应的。结合其发展过程,我认为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有如下主要特点: 1、则天顺时,法自君出 由董仲舒奠基的作为官学的神学目的论,公开鼓吹天子是上天之子,人间的君主是上天的代表。法律上对犯罪的惩罚,是君主“顺天行诛”的结果,从而进一步树立了“法自君出”的概念。所谓“君者出令者也”。皇帝一言而为天下法,是“三尺法”的最高主宰。举凡“诏”、“令”、“敕”、“格”、“式”、“例”等等都得由皇帝发布或批准。法律既经制定,原则上君主虽然也应遵守,但在很多情况下君主总是任意“钦定”法律,也往往任意破坏法律;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而臣下则“专以人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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