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 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摘要】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封建时代的法律思想的重点和主体。它自汉武帝时代确立之后,逐渐法典化、哲理化、并在具体立法司法领域不断变化。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以经过改造的先秦学说为指导原理和中心内容、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它和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相适应,逐步形成自己的体系,对中国封建法律及其发展,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影响。本文主要从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主要内容、特点以及其衰落等角度论证其对中国历史和法治发展的重要性,说明其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构成中华法系诸特点的决定性作用。

【关键词】封建法律思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原心定罪

【正文】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在中国进入封建社会并且经历了秦代和西汉初期80年统治之后的汉武帝时期开始并逐步形成的。作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意识形态,它是为中国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维护和加强封建的经济剥削、政治统治和文化专制的重要工具。在整个封建社会,像先秦那样的儒法对立已经不复存在。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一些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的较为清醒的政治家、思想家,曾提出变法图强。加强法制、整肃纲纪的主张。

一、封建正统思想的形成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出现,除了有它特定的时代背景,即为了适应巩固和发展封建大一统的需要之外,还有它的广泛的历史渊源。从理论方面来说,这种渊源,可以上溯到商、周以至更早的年代。大致言之,有以下几个主要的方面:(一)神权政治论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指导思想之一,是以“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为基础的君权神授理论。这种理论把天描述成创造和主宰一切的有意志的人格神,制造出“天志”和“天意”的概念:把一切自然现象都按照目的论的要求赋予道德的属性,把人间的吉、凶、祸、福说成是由天帝的喜、怒、爱、恶所决定的奖赏和惩罚,把人间的王国比附为天上的王国,并把人间的君主神化为代行“天意”的天帝的儿子,即“天子”。这完全是夏、商、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统治奴隶和平民的神明和天道观念的继承和发展。所不同的,只是突出地强调“天副人数”,赋予这种观念以更多的理论内涵。正是以这种理论为指导,所以在法律上也就继承和发展了奴隶社会“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制造出所谓天道“任道而不任刑”等理论,从而使“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成为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二)宗法等级观

中国由父系家长制发展、演变而成的宗法等级制度,经过西周时期的改造和发展,成了维护和巩固奴隶制统治的有力工具。后来新兴的地主阶级继续利用它,使之变成了整个封建统治秩序的基本支柱;它所强调并用以“别贵贱,序尊卑”的“尊尊亲亲”原则,发展到汉中期,由于儒家经典受到推崇而进一步成为封建统治者确立自己的伦理道德观念的基础。这时不但根据“春秋之法”建立了“以人随君,以君随天”的尊君卑臣的理论,而且确立了“事各顺于名,名各顺于天”的名分等级界限。因而体现在法律思想上,也就明确树立了贯彻着宗法等级观念的法有差等的原则。例如封建法律中所包含的族规家法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遵循的“凡命夫命女不躬坐狱讼;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以及“八议”、“亲属相容隐”等等原则,大抵都是来源于这种宗法等级观念。

(三)阴阳五行说

战国时期以邹衍为代表的阴阳家,在具有朴素唯物主义自然观点的阴阳和五行学说的基础上,创立了“五德终始说”,曾先后被秦、汉王朝的建立者利用来作为他们奉天承运、更称号、改正朔、易旌旗服饰、神化各自统治的根据。嗣后由于它和儒经的结合、特别是由于谶纬神学的泛滥,更渗透到了意识形态的各个领域。于是在法律上,不仅由于形成了体现阳尊阴卑的“三纲五常”的伦常体系,使得作为封建社会束缚人民的四条绳索的神权、君权、父权和夫权始终互相依存,渗透到了封建法律的各个方面;而且也形成了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以“阳为德,阴为刑”和“厚其德而简其刑”为内容的德主刑辅理论和司法时令说;从立法设刑到刑罚的运用,莫不显示着这种阴阳五行说的强烈影响。

(四)百家诸子学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是和汉代今文经学的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它的指导思想和许多主要内容,基本上来源于儒经、特别是《公羊春秋》的微言大义。然而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前,汉初的统治者曾为改变秦代的思想文化统制政策而“大收篇籍,广开献书之路”;在此以后,汉武帝也仍然指令“建藏书之策,置写书之官,下及诸子传说,皆充秘府”。这种情况使得儒家以外的其他各家各派的学说,即使到了汉代中期,也不但远未泯灭,而且仍在继续流传并发挥各自的影响。正因为如此,的以在法律方面它使得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除了主要来源于作为官学的儒家经义之外,还广泛吸取了其他各家各派的思想资料。例如从尊卑等级为中心内容的礼的观念及其“尊尊”、“亲亲”原则,既是先秦儒家所倡导的伦理学说的发展,体现了《公羊春秋》的要义,而其中的尊君理论所具的法制内容,又是对先秦法家所强调的法治的基本含义的吸收。又如关于德刑关系、尤其是德主刑辅的理论,不仅直接来自儒经所强调的“明德慎罚”,“明

刑弼教”的观点,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来源于先秦阴阳五行家所鼓吹的“阴阳”,“经权”和汉初黄老所奉行的文武张设、德刑相济一类主张。所以,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不仅是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而且也和先秦其余各家的法律思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因此,如上所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有着多方面的原因。它在两汉时期的发展过程,大体上是和当时经学的发展过程相适应的。

二、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点

作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指导原理和中心内容的儒学,基本上不同于先秦的儒学。一方面,它把先秦儒学的内容作了神圣化、神秘化的加工和改造:把儒家经典和宗教神学结合起来,把地上君权和天上神权结合起来,把社会人事和自然现象结合起来,把原来只是表达一种政治社会思想的先秦儒者的一家之言,通过政权的力量,使之成为政治、社会以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使之变成了符合“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的“永恒真理”。另一方面,它以这种儒学为主,汲取其他各家、特别是学说中有利于当时统治的内容作为补充;魏、晋以后,儒、佛、道合流,更汲取了佛、道两家的某些思想作为补充,使之成为适应性很强的精神武器和统治工具。

1.则天顺时,法自君出

起源于夏、商、西周时期的神权政治理论,到了封建社会,由结合阴阳五行学说,发展而为天人感应的神秘主义的官方思想。它公开鼓吹天子是上天之子,人间的君主是上天的代表。君主“受命于天”,承天意以从事,法律上对犯罪的惩罚,是君主顺天行诛、“天讨有罪”的结果,从而进一步肯定了法自君出的观念。所谓“君者,出令者也”。皇帝一言而为天下法,是“三尺法”的最高主宰举凡“诏”、“令”、

“”、“格”、“式”、“例”等都得由皇帝发布和批准。他可以任意“钦定”法律,也可以任意破坏法律;可以法外施恩,也可以法外加刑,而臣下则“专以人主意指为狱”。因此,中国封建法律对于任何侵犯皇权和统治阶级利益的言行,都视为违反“天常”或“天理”的大逆不道的罪行而规定最严厉的处罚。宋代理学出现以后,在董仲舒“道之大原出于天”的理论基础上,发展而为“天理化育流行”之说于是“存天理,灭人欲”就成了当时政治法律的指导原理,作为“天理”实质内容的封建纲常名教,进一步成了立法和司法的最高准则。

这种“则天顺时”的思想,还被用来解释天时与刑德之间的关系,并据以规定法律具体执行中必须遵循的若干准则。它认为,天地间的阳和阴,分别代表着春夏和秋冬4个季节。春夏是万物发生、成长的季节,只能施行仁德;秋冬是萎缩、收敛的季节,这时才能执行刑罚。其理由就是董仲舒所说的:“阴阳,理人之法也;阴,刑气也;阳,德气也。阴始于秋,阳始于春……是故春喜、夏乐、秋忧、冬悲,悲死而乐生”。

2.礼律结合,法有差等

礼在封建社会受到重视,是由于儒学受到重视,认为“致王道”之本是“为政先礼”。礼和法的关系,即“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董仲舒要求“爵禄以养其德,刑罚以威其恶”,使“民晓于礼谊而耻犯其上”,关键就在于礼和法的结合。如汉代叔孙通制定的《傍章》(或称《汉仪》),与律令同录,藏于理官;赵禹所定《朝律》(或称《朝会正见律》),也是以礼仪入律。“白虎观会议”以后,统治者们更把董仲舒的神学伦理观点系统化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认定这三纲是永恒性的道德规范,并使之成为封建法律的基本组成部分。晋代同样是礼律并称,隋、唐融礼入律的情况尤其突出。“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一

直成为后世各封建王朝立法的典范。

三纲以“尊尊”、“亲亲”原则为中心,要求确立并遵循贵贱、亲疏、尊卑、上下、长幼的严格等级次序,在狱讼当中,只有首先了解清楚这种等级关系,“然后轻重之序,可得而论;浅深之量,可得而测”。这种法律面前的差等,首先是“尊君”,维护皇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其次是维护其他各类“尊者”的特权。再次是维护家族范围内的不平等关系和家长的特权。这些都鲜明地反映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关于维护各种封建特权和法律不平等原则的特点。

3.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先秦儒家在强调“礼治”的同时,还强调“德政”。所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德政”就是道德教化。它强调在治理国家的德、礼、刑、政4种手段中,以德、礼作为主要手段,并且在刑罚的运用上强调“明德慎罚”,“明刑弼教”,“勿庸杀之,姑惟教之”。汉代鉴于嬴秦“专任刑罚”的教训,在德刑关系问题上一开始就特别强调德的主导作用,强调先德后刑。董仲舒把这种思想纳入他的神学目的论范畴,借阴阳清之说来阐释德主刑辅的关系,认为上天有好生之德,“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天是“任德不任刑”的。从这时起,德主刑辅原则一直占着支配的地位。两汉以后,在德刑关系问题上出现过某些争论,但总的精神仍不外“刑为仁佐”唐以后各代,大抵都是贯彻长孙无忌等人所持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观点宋明以理学为指导,由于强调“三纲五常”是“天理民睿”之大节”,同时认为“法度禁令”只能够“制其外”,“道德齐礼”才可以“格其心”,所以更加注重“明刑以弼五教”,把道德教化放在最主要的地位。这种“以德统刑”,“先教后刑”的状态,一直延续到封建社会末期,甚至在进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以后的清末修律过程中,还在由以为代表的一派和以

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另一派之间,开展着礼法之争,影响是十分深远的。

4.应经合义,论心定罪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社会上造成儒家思想占统治地位的结果,使儒家经学跟着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同时礼和律的相互渗透,德和刑的相互为用,又使律和经发生了紧密的联系,以至律学作为一门专门学问,和经学并称,受到了官方的同等重视。汉时选举、取士、任官,既要求“明经”,也要求“明律”、“明经”与“善律”、“通律”常相并举。因而不但许多名公巨卿如肖何、赵禹、公孙弘、于定国、路温舒、丙吉等人都以曾为狱吏、“明晓文法”而致位御史、廷尉或丞相,而且一些诸侯王如赵王刘彭祖、淮阳王刘钦和广陵王刘荆等,也都以“通法律”、“善文法”而著称于时。当时要图仕进的一般儒生固然必须研习文法,就是许多经师大儒,也都穷经而兼治律。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儒家经义是指导一切的最高准则。这在“白虎观会议”以后,尤其显得突出。这样,便造成了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两汉时期律学空前兴盛的情况。

就经学和律学的具体关系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据经解律。汉代经学的发展,促进了注释之风的盛行。许多经学大师特别是东汉时期如许慎、马融、赵歧、郑玄、何休诸人,都以治经和注经著闻于世。有的更注经而兼注律,或者引律说经,或者引经解律,许慎甚至引律解字,使经、律相互为用。如郑兴、郑众父子和郑玄的注释《周礼》,何休的注释《春秋公羊》,就都常引《汉律》以为说。至于《汉律》的注疏或章句,据《后汉书·陈宠传》:“汉兴以来,三百二年,科条无限。又律有三家,其说各异”。《晋书·刑法志》:“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

《中国法律思想史》读后感

读《中国法律思想史》论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法律摘要: 通过阅读《中国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史有了更系统的了解。从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在此之后的各个朝代,都有所继承和发展。再到汉朝时期,汉武帝接受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至此,儒家思想成为了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它与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相适应,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形成与发展,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儒家思想法律化、法律儒家化的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的形成。在封建司法领域,儒家思想的深刻影响更是贯穿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始终,自汉代以后,历经唐朝,魏晋南北朝,直至明清,一直是历代封建王朝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我国古代法律中很多具体措施,都反映出了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儒家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有则会深刻的影响,其中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在我国现代法制建设中,儒家思想也对我们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儒家思想法律儒家化 前言 儒家是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最大,持续时间最久的一个学派。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整套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观点。儒家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产生之际,就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后世的发展中,也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和作用。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儒家学说经过各个朝代的继承和发展,被统治者加以发挥和利用,形成了一种强大的政治学说,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制定法律政策治理国家的思想依据。儒家思想不仅对我国古代的法律思想、原则有着重要的影响,对我国现代的法制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和借鉴意义。 一、儒家思想产生及其内容 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末期。儒家学派的基本思想是建立、维护以伦理纲常为中心的社会秩序。儒家创始人孔子尊崇“ 周礼” , 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是“仁”

中国法律思想史

先秦 先秦宗法等级制的内容或产物有嫡长继承制,王位继承制,世卿世禄制 先秦思想家中,极力主张以礼治国的有周公、孔子、孟子、荀子 先秦思想家的法律中含有“黄老”成分的有慎到、韩非、申不害 公开反对成文法的有叔向、孔子 夏朝 我国古代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 我国夏商奴隶制社会的法律思想是神权法 “恭行天罚”的思想本质是神权法 “天命”“天罚”思想最早出现于夏 商朝 商代,商王专设了“卜”、“巫”、“祝”,其主要任务是占卜 嫡长子继承制(商末就确立)(二)36:是我国古代实行的一种继承制度,它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我国古代设会实行一夫多妻制,其中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长子称嫡长子,我国从商朝末年就开始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王位继承人。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这种制度,与宗法制相结合巩固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这种制度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并长期沿用。 王位的嫡长子继承制在商朝末年确立 我国神权法的极盛时期是在殷商 商朝的刑法总称叫汤刑 殷商时代的“礼”主要是一种宗教祭奠仪式 西周 西周的礼治建立的基础是土地王有制 五刑已完备是在西周(墨、劓、髌、宫、大群) 宗法制的中心是父权 宗法制的产物:世卿世禄制(三)36:西周宗法制的产物。在周代的统治中,宗法制下的奴隶主贵族的身份和将权一般来说始终是世袭的。不仅周王、诸侯和大夫是世袭的,国王和诸侯手下的重要官职“卿”也成为世袭的,形成“世卿世禄”制。“世卿世禄”制反映了奴隶主贵族巩固其统治的企图,它后来被战国中后期新兴地主阶段倡导的官僚等级制所取代。 西周的王位继承制是嫡长继承制 西周宗法等级制完备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 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 礼治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工具,其原则有亲亲,尊尊 西周“亲亲”原则的行为是必须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贵族儿子服从贵族父亲,“尊尊”的行为是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 “明德慎罚”思想形成于西周 周公 1、思想有“以德配天”,这是为了使西周的统治合法化 2、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 3、周公制礼,采用了与前朝不同的统治方式,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4、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最早区分出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的思想家

中国法律思想史各章重点及思考题

中国法律思想史各章重点及思考题 对各章节的学习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一)神权法思想的产生,进展,变化. 神权法思想是由宗教迷信思想进展而起的.夏朝建立后,我国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奴隶主贵族为了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极力宣扬利用宗教迷信和鬼神观念,宣称自己是神和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同意天命来统治人世,对不服从统治的人施行"天罚".举例:相传夏启讨伐有扈氏时宣称,"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到了商代,神权法思想进入高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殷商奴隶主宣称其祖先是上帝的子孙,因而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违抗王命就等于违抗神命,就要受到"天罚".商朝的统治者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显现,代天行罚,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同时把它说成是国王的权益. 进入西周以后,神权法思想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西周灭商,这就与过去商朝统治者曾一再宣称的"帝立商",能够永世长存的说法产生了矛盾.因此,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对天命说作了修正.他说天命是有的,"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担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五年»),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现在殷已失德,因此天命归周,周王成了天子. (二),"以德配天"说的意义 周公之因此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其目的在于求的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连续下去. 这种以"以德配天"说比夏商完全依靠"天命"的思想无疑是一个专门大的进步.这是因为西周统治者在一定的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抵抗力量的强大,使他们感到单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重视人事,重视民心向背;必须慎重从事,珍爱天命,不使它再转移,因此说,"以德配天"说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出劳动人民对历史进展的推动作用. 第二章爱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 一,"礼治"思想 西周初期,"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适应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爱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与这套制度相适应,西周统治者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所实行的确实是以"亲亲","尊尊"为差不多原那么的礼治. (1) 礼治的差不多原那么 周公所制之礼,始终贯穿着如此几项原那么,即"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与民变革也".其中,"亲亲"和"尊尊"是它的差不多原那么.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要按血缘宗法关系来区别贵贱,使亲着贵,疏着贱;必须友爱自己的亲属,专门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长辈);必须作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所谓"尊尊",即尊其所尊,凡居高位的差不多上尊者,居其下者应尊其上.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臣民必须服从天子,不许违抗.

《中国法律思想史》儒家法律思想

中国法律思想史--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什么是儒家 “儒”原来是指专门从事教育和执掌礼义的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是孔子,孔丘一生招收门徒(共72个),传授知识,以“相礼”为业,是“儒”中的佼佼者,他的行为被人效法,他的所说的话被人记载,因此他所创立的学派被后人称为儒家。 二、儒家的历史发展 儒家发展的历史阶段:先秦儒家和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两个阶段的儒家思想有所继承,但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又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他们都是以“礼”为核心,主张等级制度;强调德治的作用,注重统治者个人的德行。 先秦儒家是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封建贵族的代言人,教育人民安分守己,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维护宗法等级秩序。他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明得慎罚”思想,提出了“礼治”、“德治”和“人治”。“礼治”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为中心,以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德治”表现在认为法律强制仅仅是确立和推行‘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以德服人’;“人治”则提倡‘圣人治国’,将立法、司法的权力集中于‘英明’的君主,同时将君主个人的智能、道德与权威置于法律之上? 三、儒家的代表人物和主要主张: 1、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孔子、孟子和荀况。三个人生活在不同的年代里,孔子生活在春秋末期,孟子生活在战国中期,荀况生活在战国末期。在三人的主张中,孔子和孟子可以说是一脉相承,荀况在不改变儒家思想核心的基础上,“引法入礼”。孔子主张以礼治国,寓法于礼;注重论理纲常,维护等级特权;倡导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思想,认为人君只有实行“仁政”和“以德服人”的王道,才能统一天下。所以,他反对“杀人以政”,强调“教以人伦”,重视道德的感化作用,否定专恃刑罚。到战国后期,经过斗争实践的检验,已经证明:儒家的“德治”、“仁政”的思想主张,在现实政治中行不通,被人们称之为迂腐之见;而法家“以法治国”的学说,在各国变法运动中显示出巨大的威力和功效。这种政治现实给予当时的儒家代表人物荀况以强烈影响。他抛弃儒家的一些不合时宜的思想,批判地吸收各家学说的精华,特别是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的思想体系,明确提出了既“隆礼”又“重法”的思想主张。一方面他赋予礼以新的内容,使之成为划分和维护封建等级的工具;另一方面又主张将礼法融合起来,使之成为相辅相成的维护封建统治的两种统治工具。这标明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法律思想日益臻于完善和成熟。这种改造是儒家政治法律思想转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西汉中期开始形成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荀子思想的影响? 2、秦汉以后作为封建正统的儒家代表人物主要是董仲舒,其主要的思想是: 四、先秦儒家法律思想 (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在西周末期和春秋时期,西周的礼每况日下,到了‘礼崩乐坏’的程度。这时,孔子等一帮儒家要求恢复和加强一贵族政体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但他们只是在形式上沿用了西周的礼,但从内容上他们对礼的理解和礼的运用明显不同于西周,他们对西周的礼进行了改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他们讲礼说成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即确立和维护统一的贵族政体和君臣等级秩序的制度。所谓的“为国以礼”,集中地表达了儒家对礼在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儒家的这种礼同西周的礼的不同之处在于:首先,西周的礼是关于政治、军事、祭祀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而儒家的礼则是国家根本制度,地位形同于现在的宪法。其次,西周的礼是‘不下庶人’的规章典籍,而儒家的礼既然作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则变成‘下庶人’的规章典籍。分析以下此时“礼下庶人”的含义,是否表示礼从过去的权利对贵族,义务对庶人改为权利和义务对人人平等呢?要弄明白儒家的礼究竟是怎样的,我们要明确一点,就是儒家的礼不再是具体的规定了,而变成国家的根本制度,意味着西周所维护的一切变成了国家的制度,上升到国家制度的高度,为国家所认可,实际上是将西周的礼进一步制度化、法律化、权威化? 2、他们以“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变传统的“任人唯亲”为“亲亲”前提下的“尊贤使能”,从而否定了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西周“亲亲”的原则并没有打破或取消,而是有所补充,用“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目的是选取优秀人才为封建贵族服务,以便更加巩固他们的宗法等级制度? 3、他们将礼视为“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即处理君与臣、父与子、兄与弟、朋友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用礼定“亲疏”、别“是非”。“五伦”实际上是道德范畴,不应该由法律调整,儒家的礼确赋予他法律意义,并提升到国家制度的高度。 总结:儒家对西周礼的改造,实际上是将礼进一步提高了地位,将其看作是国家的根本制度,而国家制度的核心是“亲亲”和“尊尊”。“举贤才”是用来补充“亲亲”的,君臣父子的等级进一步明确。从本质上,儒家的礼与西周的礼没有两样,如出一辙,不同的只是儒家的礼比西周的礼更加制度化、全面化、理论化,进而更加强制化。

论理学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论理学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摘要:理学是儒学在宋朝发展的新阶段,对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包括法律思想在 内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通过对宋明理学家法律思想、尤其是朱熹“明刑弼教”法律思想以及后代统治者对理学家法律思想的实际应用的论述,阐述理学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关键词:理学;法律思想;朱熹;明刑弼教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09)16-0102-01 一、理学的产生及发展 两宋以后,理学思想渐次形成。在这个过程中,以朱熹理学为标志的学术思 想在思维方式上吸纳了佛、老之学的某些内容,在认知方式上将汉唐以来的儒学 推向了政治哲学化,标志着中国传统的政治思想哲学化转型的完成。理学最初是 民间学术,自元代起,程、朱理学被立为官学,成为中国古代社会后期的政治指 导思想。理学本质上是一种政治哲学化的儒学思潮,所以说理学尤其是程、朱理 学就不可避免的对后世的封建法律思想产生巨大的影响。 理学思想兴起于北宋,两宋时期的理学主要就是指朱熹为代表的理学。朱熹 被称为“集诸儒之大成者”,“理”是朱熹哲学思想体系的基本范畴。 到了元朝理学被立为官学,理学思潮与政治的结合完成于蒙古统治者之手。 理学实际上是一种政治思潮,内含汉族统治阶级两千年来的政治经验。蒙古统治 者为了巩固在中原的统治,不得不借助汉法,理学的官学化过程在蒙、汉统治阶 级以及儒生们的共同努力下终于完成。自两宋兴起的理学思潮正是经由元代这个 环节方才登上官方政治思想的宝座,从而为其统治明代政治思想领域奠定了基础。 从广义的角度来讲明代的王守仁在批判朱熹理学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了理学。王守仁阳明心学的创立,结束了理学学术“此亦一述朱,彼亦一述朱”的宋代 理学统治局面。阳明之学是中国儒家的最后一个高峰。王守仁认为,忠、孝、仁、信“纯乎天理之心”是由人的自然本性决定的。封建礼仪就是人的“本体”要实现封 建礼制,就要从每个人的“吾心”中去体会。王守仁的这一套理论就是为了振兴礼仪,来巩固明朝统治者的专政。 二、理学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影响 (一)德礼政刑的统一 德、礼、政、刑,即德治、教化、政令、刑罚,是封建统治者维护自己统治 的有力手段。宋以前儒学家们认为治理国家要以德治为主,以刑罚为辅。到了宋 代受朱熹“存天理,灭人欲”理论的影响,德主刑辅思想发生了变化。所谓“存天理,灭人欲”就是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这就是说天理、人欲是完全对立的,不可并存于人之一心;人欲未去尽,除恶不能去其根,为善不能充其量。 所以说,只有革尽人欲才能复尽天理,只有克制私欲才能复存天理。 这种主张对宋以后的法律思想都产生了影响,尤其在明朝得到了淋漓尽致的 体现。明朝的“明刑弼教”的法律思想就是理学思想的进一步发展的体现。宋以前 论及“明刑弼教”,多将其附于“德主刑辅”之后,其着眼点仍是“大德小刑”,“先教 后刑”。但朱熹对“明刑弼教”作了新的阐述。他有意提高了礼、刑关系中刑的地位,认为礼刑二者对治国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又从“礼法合一”角度对“明刑弼教”进 一步说明“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一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与前代儒学家不同的是,他强调刑与教的实施可“或先或后”,“或缓或急”。 这看来小小的变通之意,却意味着中国封建法律思想沿着德主刑辅——礼法合以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全)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 徐海涛 授课计划 导论 第一章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奴隶社会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神权法思想的产生、发展与演变 第二节维护宗法等级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 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管仲、子产、邓析) 第二节儒家的法律思想(孔子、孟子、荀子) 第三节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子) 第四节道家的法律思想(《老子》、《庄子》) 第五节法家的法律思想(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管子》、韩非) 第三章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和酝酿 一、秦王朝的迅速灭亡与法家思想的破产 二、从黄老到以儒为主的儒法合流、礼法统一 第二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形成过程、内容和基本特点) 第三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局部深化(基本理论、刑事制度、婚姻家庭方面)自学辩论:“春秋决狱”利大于弊VS“春秋决狱”弊大于利 第四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 理学的兴起、一代理学宗师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第五节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 了解早期启蒙思想家的共同特点、重点讲述以黄宗羲为主的启蒙思想 第四章中国近代的法律思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 第一节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龚自珍、魏源) 第二节太平天国领导人的法律思想(洪秀全、洪仁玕) 第三节洋务派与早期改良派的法律思想(王韬、薛福成、郑观应) 第四节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 第五节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孙中山、章太炎) 第六节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及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自己写的)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 共产党人在取得政权后采取什么方法治理国家才能够做到久安?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没有给予具体回答,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也没有成功经验。虽然列宁认为在政权趋于巩固后,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不移的口号”,但由于各种原因,他并没有明确提出实行法治,并没有解决领袖权威和法律权威的关系,因而未能防止他的后继者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可以说,社会主义事业在联和东欧国家的严重夭折,与没有解决好人治和法治的关系问题密切相关。 早在1978年,在中央工作会议上就指出:“为了保障人民,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段话的精神,就是要实行法治,取代人治,改变过去那种将领导人的话当成“法”的错误作法。崇尚法治,反对人治的思想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曲折历程中惨痛教训的深刻总结。 新中国成立以后,法制建设一度有过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国际国的复杂原因,由于“左”的指导思想和对的个人迷信愈演愈烈,而使法制建设的良好势头急转直下,最终酿成十年“文革”的历史性悲剧。痛定思痛,对法治和人治问题进行了深刻反思。1980年8月,在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于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 幸。”“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 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和久安,主要应依靠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国家领导人的圣贤。实践证明,统治者是不可靠的。统治者也是凡夫俗子,并非圣贤先哲。过去,我们轻信统治者有成德而臻至善、成圣成贤之可能,对统治者缺乏必要的防意识,却每每被伤害。由于统治者手中掌握着巨大的权力,而权力一旦失去控制,犹如洪水猛兽,难以遏制,并可能给社会带来巨大的灾难。因此,必须用法律对统治者的权力加以防,以保障人们的自由、财产和安全。正如美国第三任总统杰斐逊所言,“在权力问题上,请别再侈谈对人类的信心,让宪法的绳索约束人类的罪恶行为罢。” 我国历史上是个法治传统非常薄弱的国家。法在治理国家中的地位低微,基本上是权力支配法律。新中国成立后的长时期,尤其在“文化大革命”中,法律虚无主义泛滥,以至出现了以政策代替

(完整版)中国法律思想史试题及答案

《中国法律思想史》试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以德配天 2、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3、兼相爱,交相利 4、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 二、不定项选择题(下面各题所给的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一项是正确的,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填入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30分) 1、西周时期,神权法思想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周公提出了()。 A代天行罚 B以德配天 C亲亲、尊尊 D世卿世禄 2、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意义是() A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 B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 C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D维护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 3、提出"民贵君轻"说和"暴君放伐"论的先秦思想家是() A荀况 B贾谊 C管仲 D孟轲 4、孔丘将礼视为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具体表现在()。 A.主张"正名" B.主张"礼乐征自天子出" C.主张"父子相隐" D.反对"铸刑鼎" 5、荀子的隆礼重法学说是建立在()基础之上的。 A.性善论 B.性恶论 C.性无善无恶论 D.好利恶害论 6、墨翟推崇"天志"的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 A.权威 B.来源 C.公正和平等 D.基础 7、墨翟认为政治首先要解决的"三患"是()。 A.民饥B.民寒 C.不得息 D.民死 8、下面关于道家的政治法律思想的说法,正确的有()。 A.反对礼仪、否定忠孝 B.崇尚兼爱,诅咒战争 C.抨击法令,追求自由 D.主张"无为而治",向往"小国寡民"的社会 9、在法家中,第一个提出"刑无等级"原则的是()。

A.李悝 B.齐国法家 C.韩非 D.商鞅 10、关于"法"的起源,法家认为()。 A.人类社会之初并没有法 B.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C.法天造地设的神物 D.法权神授 11、董仲舒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包括()。 A.《春秋》"大一统"思想 B."更化论" C."罢黜百家",统一思想 D."天人感应"与天罚论 12、在"德礼"与"政刑"的关系上,朱熹认为()。 A.二者都是"天理"的产物 B.二者都是统治者进行统治的不可缺少的工具 C.二者的目的都是"存天理、灭人欲" D.二者应作为统一体来看待 13、王安石的变法理论和变法口号可归结为"三不足",下列不属于"三不足"的范围的是()。 A.天变不足畏 B.祖宗不足法 C.人言不足恤 D.变法不足惧 14、黄宗羲认为表达"天下之人"的舆论和代表民意参政的机构是()。 A.政府 B.议会 C.学校 D.参政院 15、."中体西用"是张之洞思想的核心。它表现在法律主张上,就是()。A.坚持维护以纲常名教为本的旧法律 B.坚持宽猛相济、刚柔结合的统治方法 C.要求用变形不变质的方法整顿旧法律 D."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 三、简答题(每题7分,共35分) 1、简述礼治的基本原则及特征? 2、简述商鞅的变法理论? 3、简述道家"道法自然"的自然主义法律观念? 4、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5、简述梁启超的"三权分立"学说? 四、论述题(15分)

中国古代法律史

绪论 一、问答题: 1、简述中国法律史发展的特点。 答:(1)引礼入法,礼法结合;(2)家庭本位,伦理法制;(3)无讼是求,调处息争;(4)法为治世之具,缘法断罪; (5)法典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与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2、简述法和律的异同。 答:(1)相同点:在一般情况下,二者是相通的,都表示必须遵守的规范和秩序,但法律更多是指刑法。 (2)不同点:①从字义的起源看,法含有“平之如水”、“去不直”的观点,律则更注重制度规范;②法涵盖的内容广泛,除律外,一切规章制度都可以用法来表示,如:令、格、式、例等;③律的专业性很强, 一般只用于对案件的讨论或书面用语中,在一般口语中,人们多使用法。 3、谈谈对法律的认识。 答:(1)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和特征是在漫长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从思想渊源来看,它们大都是从先秦时代的思想材料中加以提炼而成的。这些思想材料有的本来是对立的,但在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实践中逐渐融而为一、并行不悖。这些都代表着其他法系所无而中华法系所独有的内容和特征。因此,它们不仅仅属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范围,而应属于整个中华法系。 (2)“礼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法律传统法统即法律传统,是指导法律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它决定着法律实践活动的内容、特点和发展方向。一般而言,一个民族的法律传统是一元的,而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传统则是二元的,即“礼治”和“法治”。“礼治”指源于远古时代的宗法家族的行为规范和伦理观念。“法治”则是春秋战国新兴地主阶级的君主专制的官僚政体。春秋战国时,“礼治”与“法治”的对立主要表现在:①宗法贵族政体与集权官僚政体的对立;②“以德服人”和“以力服人”的统治方针的对立;③重“判例法”的“人治”与重“成文法”的“法治”的对立。但是,这种整体上的对立并未排除局部上的统一。这种局部的统一性主要表现在:①在阶级属性上,儒法都是封建阶级的代表,前者代表由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后者代表由平民上升的地主阶层;②法家并不是一般否定等级特权,法家不仅维护君主一家一姓的世袭特权,而且还维护各级官吏的特权。这同礼的差异性精神毫无二致;③两者都维护自然经济和宗法社会,只不过方法不同。儒家以道德说教,而法家运用赏罚;④在意识观念方面,儒家并非一般地否定法律和刑罚的作用,而法家也并非一般地否定宗法道德观念,只是实现的方式不同。 (3)“德政”与刑罚相结合的治国方策。在春秋战国时,儒家主张的“为政以德”、“以德服人”的“德政”、“仁政”,与法家主张的“以法治国”、“以刑去刑”、“以力服人”是截然对立的。可以说,儒家的主张由于难于操作而显得过于理想化;法家的主张由于缺乏实践经验而显得过于简单化。秦汉以后,封建统治者吸取了秦朝暴虐亡国的教训,转而注重德政。而支配一个泱泱大国,又非运用法律刑罚手段不可。不搞德政,人民会起来造反;不搞刑罚,地方分裂势力就会发难。汉武帝时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可以说是个历史性的选择。董仲舒的神秘主义的“德主刑辅”论,—方面把儒家的“德政”置于首要之地,另一方面又给法家的刑罚落实政策,给它一个安顿,甚而使之具有神性。历代封建王朝在制定国策时,都标榜“德政”以获取民心。而教化措施则是预防人民犯罪的第一道防线。“德政”具有使统治者自我约束的积极作用,其目的还在于达到长治久安。刑罚的政治价值在于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和制止统治阶级内部的“犯上作乱”。当皇权和族权被宣布为神时,任何反叛皇权和族权的行为便成了渎神行为。而对这些叛逆者施以严刑就不仅是合法的,而且也是合理的了。 特别是到了唐代以后,当“一准乎礼”的封建法典被宣布为符合“天理”时,对所有犯罪行为的制裁便都是正义的了,在使用刑罚时大可不必隐讳扭捏作态了。 (4)“人”与“法”相结合的法体理论。法体指法律实践活动(立法、司法)的工作程序或方式。比如成文法、判例法或两者相结合的混合法。关于法体的思想和观点,是法律思想也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内容之一。 (5)中国的“混合法”及其理论,是古代先民聪明才智的反映,也是法律实践活动内在规律性的表现。它不仅构成了中华法系的重要特征,还是中国法系的优秀成果之一。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文明起源和夏商的法律制度(了解)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律思想史简答及论述1

《中国法律思想史》简答及论述题 1、简述管仲的立法思想 管仲主张“令顺民心”,“与民分货”,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在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管仲的立法主张有两个特点:—是强调物质经济利益的地位;二是重商。 (1)管仲认为,立法必须顺应民心。以民心为向背,而赢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使法律符合百姓的利欲,适应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要求。 (2)管仲重视商业。力图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促进并控制经济的发展。管仲的立法思想具有重商主义的特征。 (3)管仲在农业方面也有自己极有特色的思想。 2简述秦王朝“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秦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专制统治,推行“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用严刑峻法来统治人民。其法治思想包括以下几方面:①“事统上法”的指导思想,加强法律的统一。②“事皆决于法”的法制思想;③严刑峻法,“深督轻罪”的施刑方针;④“以法为教”的文化专制思想。 秦王朝“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对秦统治者实现统一,建立和巩固中央集权封建国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采用单纯的严刑峻法进行统治,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秦王朝的速亡。 3简述魏源的“变古愈尽,便民愈甚”思想 魏源认为天地万物和人类社会都是不断变化的,指出历史进化是客观的必然趋势,提出了“变古愈尽,便民愈甚”的变法思想。他指出“天下无数百年不敝之法,亦无穷极不变之法”。他列举历代赋税、兵役制度不断变革的事实,说明法令随着“势”的变化而变化,这是历史发展自身的法则。他还认为后代的法令、制度比古代进步,反对那种“执古”、“泥古”而不知随“势”变法的人,怒斥他们是“读周礼之书,用以误天下”的庸儒。 但魏源认为现有法令制度问题不大,关键是讲求行法之人,除去“法外之弊”,所以其变法思想仅为点点滴滴的改良,根本没有触及封建统治制度,也没有以新法代旧法,仿行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的要求。 4试述《唐律疏议》中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体现 《唐律疏议》是以唐朝早期法律为基础而制定的集大成的律文及释文。代表了唐朝制定法律的最高水平。它包含的法律思想非常丰富,集中体现了我国古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1)“德礼为本、政教为用”的礼法结合的思想。在《唐律疏议序》中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法律的功效和礼仪道德的作用有机结合起来,礼的精神完全融合在《唐律疏议》的律文中,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2)封建纲常的法律化。“一准乎礼”的唐律比汉律更全面和具体地体现了“三纲”的原则:①“君为臣纲”置于三纲之首。对谋反、谋大逆、大不敬等违反“君为臣纲”的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并给以严厉惩罚;②“父为子纲”在唐律中反映得最全面和具体,对构成不孝罪的种种行为严厉惩罚;③“夫为妻纲”,维护夫权,歧视和压迫妇女,规定了“七出”,闻夫丧不举哀等犯罪行为。 (3)维护等级特权的立法思想。唐律是一部封建统治阶级的特权法:①贵族官吏有罪无刑;②将人民分为良贱,良贱适用不同的法律。 《唐律疏议》是唐律的集大成者,体现了礼法的结合。其后的各朝立法均以这种礼法结合的思想作为正统法律思想,成为以后各代立法的蓝本。 5简述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 邓析是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意思是说“先王”的所做所为,并不可能为万世所效法;礼义也不见得正确,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邓析的“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提出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评,可以否定,可以废弃的,从而论证了否定周礼,实行法治革新的合理性。 6简述董仲舒的《春秋》法统说的主要内容 董仲舒认为孔子作《春秋》就是为后王立法,将《春秋》推祟倍至,视其为治国理民的法典,依照《春秋》的理论和精神解决政治法律疑难问题。其春秋法统说有以下内容:①《春秋》大一统思想。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一、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二、严酷的事实迫使周公不得不另外寻求思想武器,于是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三、西周这种“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的提出,也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西周统治者从殷商的灭亡中吸取了教训,在一定的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使他们感到单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重视人事,重视民心向背。 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一、周公等西周统治者吸取了殷商灭亡的教训,感到一味的“重刑辟”反而会加剧人民的反抗,危机自己的生存。二、周公认为统治者应该勤政修德,力戒荒淫。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因此,对于统治者本身来说,要严于律己,勤于政事,绝不可骄奢淫逸。三、统治者不可贪图安逸,要了解一点小民的疾苦,然后对症下药,采取适当的措施,必须重视小民的力量,适当满足他们的要求。四、慎法就是谨慎用法,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五、当然,这并不是由于周公等奴隶主贵族心地仁慈,而是由于“平易近人,民心归之”,可以长久的“保享于民”。 “为政在人”的人治论:一、儒家主张“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二、认为政治的好坏取决于统治者的好坏,所以“惟仁者宜在高位”,三、荀子更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四、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对后世有极大的影响,特别是经过西汉董仲舒的改造,使其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 孔子以“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及其后世影响:一、“仁者,爱人”,“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也是他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和出发点。他明确提出仁者“爱人”的思想;要做到“爱人”,就必须“克己”;孔子以仁爱的思想出发,猛烈的抨击出惨无人道的苛政。二、孔子主张“为国为以礼”,剥削阶级享受特权是“天下之通义”;“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说;礼乐兴,刑罚“中”;“礼之用,和为贵”三、德治论与重义轻利的价值观,“为德以政”,德主刑辅;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四、宽刑慎杀,反对冤狱,五、“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孔子强调统治者特别是最高统治者必须有德,要以德服人而不是以力服人,其实质是强调统治者个人的作用,也是主张人治。孔子的思想,经过战国时代孟子和荀子的阐扬很大的发展。特别是经过西汉董仲舒的改造之后,而成为封建时代的官方统治思想,其对法制的影响也至为深刻。今天,我们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和法制的过程中,当然要深入研究其法律思想以及他的演变发展的历史,从中吸取有益的东西。 孟子以“仁政”为核心的法律思想:一、王道仁政、道德教化:孟子的“仁政”也就是他反复强调的“以德服人”的王道他尖锐的批评那些想凭借武力称霸诸侯的统治者,认为那是达不到的目的的。孟子还认为,对人民进行教化还是一项防止他们起义反抗的重要措施。二、减省刑罚,“罪人不孥”,孟子倡导以仁义道德治国,但并不否认法律和刑罚的作用,他特别强调的是,没有仁义道德必定不能治理好国家,是治国还要有法度。三、“为民制产”,轻徭薄赋,孟子认为,统治者要想获得人民特别是农民的拥护,那就应该从民之欲,给农民以固定的田产,以保证农民有起码的生存条件。四、民贵君轻,“暴君放伐”,在孟子的思想中,人民被处于重要的地位,他深深懂得“得乎丘民”才能为天子的道理。从这种“重民”思想出发,孟子更直截了当的提出了“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主张。孟子认为,对于那种危害社稷的国君可以“变置”,对于暴君、昏君可以放逐,甚至可以诛杀。五、“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孟子继承了孔子“为政在人”的思想,提倡“贤人政治”,主张用贤德的人来实行“仁政”,提出了“尊贤使能”、“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 简答暴君放逐:孟子认为,对于那种危害社稷的国君可以“变置”,对于暴君、昏君可以放逐,甚至可以诛杀。孟子提出这种“暴君放逐”论,目的在于从反面来警告统治者,如果贪残暴虐,不顾人民的死活,自己就有被放逐、杀害的危险。这种“暴君放逐”论在历史上起过进步的作用,许多进步的思想家、政治家曾利用它作为反对暴君暴政的思想武器。 论述重法论:荀子在“隆礼”的同时,也强调重法,其根据还是“性恶”论。由于人生来“性恶”,好利恶害,故应“勉之以庆堂,纠之以刑罚”,以法律作为赏功刑罚的标准。在先秦儒家中,荀子是重视法的,其重视法的内容如下,一、法以礼为本,荀子生当乱世,认识到依法治国的重要,但他认

中国法律思想史论文 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摘要】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封建时代的法律思想的重点和主体。它自汉武帝时代确立之后,逐渐法典化、哲理化、并在具体立法司法领域不断变化。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以经过改造的先秦学说为指导原理和中心内容、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它和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相适应,逐步形成自己的体系,对中国封建法律及其发展,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影响。本文主要从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主要内容、特点以及其衰落等角度论证其对中国历史和法治发展的重要性,说明其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对构成中华法系诸特点的决定性作用。 【关键词】封建法律思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原心定罪 【正文】 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在中国进入封建社会并且经历了秦代和西汉初期80年统治之后的汉武帝时期开始并逐步形成的。作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意识形态,它是为中国封建统治阶级服务的、维护和加强封建的经济剥削、政治统治和文化专制的重要工具。在整个封建社会,像先秦那样的儒法对立已经不复存在。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一些封建统治阶级内部的较为清醒的政治家、思想家,曾提出变法图强。加强法制、整肃纲纪的主张。 一、封建正统思想的形成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出现,除了有它特定的时代背景,即为了适应巩固和发展封建大一统的需要之外,还有它的广泛的历史渊源。从理论方面来说,这种渊源,可以上溯到商、周以至更早的年代。大致言之,有以下几个主要的方面:(一)神权政治论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指导思想之一,是以“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为基础的君权神授理论。这种理论把天描述成创造和主宰一切的有意志的人格神,制造出“天志”和“天意”的概念:把一切自然现象都按照目的论的要求赋予道德的属性,把人间的吉、凶、祸、福说成是由天帝的喜、怒、爱、恶所决定的奖赏和惩罚,把人间的王国比附为天上的王国,并把人间的君主神化为代行“天意”的天帝的儿子,即“天子”。这完全是夏、商、西周时期奴隶主贵族统治奴隶和平民的神明和天道观念的继承和发展。所不同的,只是突出地强调“天副人数”,赋予这种观念以更多的理论内涵。正是以这种理论为指导,所以在法律上也就继承和发展了奴隶社会“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制造出所谓天道“任道而不任刑”等理论,从而使“德主刑辅”,“明德慎罚”成为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二)宗法等级观 中国由父系家长制发展、演变而成的宗法等级制度,经过西周时期的改造和发展,成了维护和巩固奴隶制统治的有力工具。后来新兴的地主阶级继续利用它,使之变成了整个封建统治秩序的基本支柱;它所强调并用以“别贵贱,序尊卑”的“尊尊亲亲”原则,发展到汉中期,由于儒家经典受到推崇而进一步成为封建统治者确立自己的伦理道德观念的基础。这时不但根据“春秋之法”建立了“以人随君,以君随天”的尊君卑臣的理论,而且确立了“事各顺于名,名各顺于天”的名分等级界限。因而体现在法律思想上,也就明确树立了贯彻着宗法等级观念的法有差等的原则。例如封建法律中所包含的族规家法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遵循的“凡命夫命女不躬坐狱讼;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以及“八议”、“亲属相容隐”等等原则,大抵都是来源于这种宗法等级观念。 (三)阴阳五行说

中国法律思想史自考精华

夏代神权法思想体现在天命天罚 商代神权法出现了帝,认为商王的的祖先就是帝,受其之命来人间统治,出现了卜巫祝 周公则用上天来取代帝,提出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天命是有的,但惟命不于常 以德配天说意味着神权思想的动摇。 周王以亲亲尊尊为原则实行礼治,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主张区别对待,罪止一身,主要内容有:1,对具体犯罪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2,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4刑罚适中。 管仲的改良旧礼和以法统政的思想: 1,改良旧礼: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对周礼进行四个方面的改造:1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建立齐国的地位2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用礼来教育民众,用削夺封邑的方法打击中贵族3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4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的言行准则,用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以刑罚纠正偏颇。 2,作内政而寄军令,主张以法理政、以法治民、以法统军,建立行政管辖制度和军事编制制度,提出四民分居定业和三国五鄙制度。 3,令顺民心,与民分货。提出仓賔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 女叔齐明确区分出礼与仪, 子产的立法救世思想: 1,对礼治的继承的改造。子产强调礼是人们的行为准则,把礼视为自然的总秩序和总规律,人们应顺应自然,就必须遵守礼,将礼自然化社会化。 2,改革内政,创立新制。在以礼治国的思想指导下,提出畏君之威,听其政,尊其贵,事其长,养其亲,对个体农户和居民按伍的方式编制起来严加管理,以丘为单位向土地所有者征收军赋,有利于新封建的确立和壮大,取代奴隶制,协调新旧贵族的利益 3,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其铸刑书的意义:1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交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2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限制贵州特权的重要作用。 4,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 邓析的“不是礼义”思想:子产是代表着奴隶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的利益和观点,邓析则代表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主张彻底否定周礼,实行法治革新,对先王之礼的否定和批判,辨析法律概念,私自制定竹刑 儒家法律思想主要内容: 1,仁学与仁政说 2,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3,德主刑辅论 4,论法与刑 5,为民制产,轻徭薄赋 6,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中国法律思想史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一同天下之义:这是墨翟提出的法律起源论。他认为国家和法律的产生是出于“统一思想”的需要。用“兼相爱”和“交相利”来统一人们的思想,以建立安定的秩序。 三不足::北宋王安石实行变法的理论基础即“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恤”在王安石变法时,许多守旧派纷纷以天变为依据,认为灾异是上天对新法的惩处,王安石认为,法应随时而变通,以安国安民为目的,不能照搬成法,故“祖宗不足法”守旧派又以人言可恤阻止变法,认为新法违背人意,王安石认为立法不应以人言为准则,只要利国利民。“人言不是恤”“三不足”表现了王安石变改旧制的决心同时也是对中国古代变法理论的发展。 权能分治::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治权”相对于“政权”称作能,故称“权能分治”。其中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四项。政府的“治权”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采用五权分立体制,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五权宪法:“五权宪法”孙中山独特的宪法思想,也是他民权主义的主要内容。“五权宪法”的精华是“直接民权。”“五权宪法”的核心是把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人民的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等四权。政府实施治权,采用五权分立制度,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一种中国式的近代革命民主主义的宪法学说 一家之法:这是黄宗羲对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的一种称呼。他认为这是没有“一毫为天下之心”的法律。将天下的利益尽归君主,势必引起天下之乱,违背了立法的本旨,是“非法之法”。黄宗羲的“一家之法”是针对整个封建制度而提出的,是对整个封建法制的批判。趋时更新:是明清启蒙思想家王夫之提出的法律时变观点,他认为,法律与整个国家制度一样,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发展的。首先,王夫之认为法律“趋时更新”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其次,王夫之通过对“圣法不可变”的“正统”论的否定,来论证法律的“趋时更新”。再次,王夫之揭示出“有定理而无定法”的规律,深刻论述了改革旧法的必要和法律“趋时更新”的前景。总之,王夫之的结论是:“天下有定理而无定法”。从而主张:“以古之制,治古之天下,而未可概之以今日者,君子不以言事;以今之宜,治今之天下,而非必之后日者,君子不以垂法。” 大明法度,众建贤才:这是这是这是这是王安石“大明法度,众建贤才”的法律思想王安石认识到,要实现天下大治,主要靠两种办法;一是“大明法度”,即废除旧法,弊法,创立新法,善法;二是“众建贤才”,即汰除守旧平庸之吏,起用进取有为之士。在这个基础上,他提出了法治、人治统一说。他认为,国家是否富强,天上是否安宁,关键在于有没有法度,和法度是否合理。但是,他又十分重视“人”的作用,这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立法离不开贤人。其二,执法离不开贤才。王安石把法度和贤才的作用统一起来,认为法治和人治是相辅相成的两个重要因素。这就形成了法治,人治统一论。这种法治、人治的统一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就是运用法制手段选拔和任用人才。王安石指出,当时审判质量极差,他建议恢复“明法科”以“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为考试内容,考试合格“始出宜”,充任司法官吏。 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原心定罪:是指在审理案件中,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只要有动机、不管是否已经作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如果没有犯罪动机,即使有犯罪行为,也应当从轻发落。“原心论罪”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着重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效果。它是西汉时期董仲舒的司法主张,有“本其事”的一面,但因过于强调“原心论罪”,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有一定弊端,容易导致执法者主观定罪,徇情枉法。 明德慎罚;这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神权法:这是夏、商、西周三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它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夏、商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 大德而小刑:意思就是要重视品德方面的教育不过度以刑罚作为防止犯罪的威慑。是自西汉政治家、大儒董仲舒杂糅百家思想并加以系统地阐发提出“大德而小刑”始,“德主刑辅”、前德而后刑的思想,其在中国的政治法律思想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主要包括: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君权神授”,法自君出、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阳德阴刑”,德主刑辅、《春秋》决狱,“原心论罪”等内容。 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这是黄宗羲提出的“法治”观。他认为“法”的作用大于“人”的作用,应该重视法治的定立与实行。法治实行的是代表天下人民利益的“天下之法”,是平等的法律,而非“一家之法”。军臣上下都要严格遵守奉行“天下之法”。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春秋时期邓析提出的主张。法即效法,是肯定的意思。不是即不承认、反对的意思。这句话的意思是,“先王”的所作所为,并不可能被万世所效法。礼义,也不见得正确,没有必要非遵循不可。“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 竹刑:指邓析不满子产对周礼的改良,因此对于子产刑书也持否定态度,于是私自编定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道法自然:道家认为,认为“道”是宇宙的本体,主宰着天地万物,普遍而无私,并且有自己的运行规律,不受任何人的意志影响。与礼、法相比,“道”是最高的原则。统治者只有顺应自然,按照自然法则办事,才符合“道”的精神;统治者只有“惟道是从”,才能保持自己的统治。 任法而治:即按照君主的主张制定统一的法令,予以公布,自上而下的强制推行,从而实现民务耕战,富国强兵。 重轻罪:指加重轻罪的刑罚。对轻罪采取重刑,人民就不敢犯轻罪,轻罪不能产生,重罪更不会出现,这就是用刑罚的手段达到了不用刑罚的目的。 《唐律疏议》:是指唐初经几代统治者修纂完成的法典。它以《武德律》、《贞观律》为基础,永徽时又作《律疏》解释律文,后人合其为一体,称之为《唐律疏议》。除收孥相坐律令:指秦代法律规定,罪人的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和子女都要连坐,重则处死,轻则没入为官奴婢,称为“收孥相坐律令”。西汉文帝时明令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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