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
王利明_民法总论

民法(第四版)主编王利明第一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
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划分公、私法的标准:1、利益说2、意思说3、主体说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马工程民法典 1民法总论

善处理相应的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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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本章教学重点: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 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 律行为、代理制度、时效制度。 本章教学难点: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民事 法律关系的性质、法人的性质和能力问题、民 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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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六)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1.合法原则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
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条将合法原则表述为 “不得违反法律”,但其应当仅仅理解为不得违反法律的 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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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法的基本原则
(六)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2.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
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施行的法律。
(二)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1.近代民法 2.现代民法
(三)我国民法的发展及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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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民法的历史发展认识民法
(四)从民法的基本特征认识民法 1. 民法是私法 2. 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 民法是权利保障法 4. 民法是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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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构建中国特色的民法学理论体系
2.《恩格斯致康拉德·施米特》,《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 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3.《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 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4.《列宁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5.朱塞佩·格罗索著: 《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6.吴汉东: 《罗马法的传播与法律科学的繁荣》,《法商研究》1994年
民法总论教案

民法总论刘运亚江苏工业学院教案簿课程名民法总论教学单位江苏工业学院法政系主讲教师刘运亚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总学时56 总学分 3授课班级法061-2 总人数58课程授课学期2006-2007-2 起止时间2007年3月-7月本册教案用于第2006-2007-2学期起止时间2007年3月-7月所用教材及编者《民法》、郭明瑞、高等教育出版社江苏工业学院法政系主要参考书及编者:1、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2、张文显:《当代西方法学思潮》,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3、勒内·达维德:《英国法和法国法》,潘华舫、高鸿钧、贺卫方译,中国政法大学印行,1984年版。
4、亨利·梅里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等译,西南政法学院印行,1983年。
5、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6、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曹玉堂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7、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9、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0、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高鸿钧、贺卫方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
11、丹皮尔:《科学史》,李衍译,商务印书馆1975年版。
12、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3、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4、张宏生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
1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6、郑玉波:《民法总则》,三民书局1959年版。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民事法律关系2.请求权3.权利能力4.宣告失踪5.委托授权行为6.诉讼时效二、判断题1.在我国,判例是作为民法的正式渊源存在的。
()2.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后自始无效。
()4.在中国,任何法人的成立都需要经过登记。
()5.自然人甲乙之间签订一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的借款合同,该合同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合同。
()6.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
一年后,得知甲仍在世间。
死亡宣告撤销后,甲和乙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7.法人的权利能力因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而不同。
()8.人格权属于绝对权,债权属于相对权。
()9.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结伴回家。
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说:“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
”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
则王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0.实践性法律行为成立不以交付实物为要件,诺成性法律行为成立以交付实物为要件。
()三、填空题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2.以法条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在民法解释学上称为____________。
3.在物的分类中,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会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称为____________。
4.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视为。
5.法人因分立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6.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法人以其所在地为住所。
四、单项选择1、我国自然人从()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论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论概述民法是以规定个人和法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是最基本的法律学科之一。
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入门课程,它主要介绍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为学习和理解具体的民法各分册提供了基础。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是民法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地位及享有民事权能力的组织。
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包括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应当由民事主体承担的责任,包括债权和债务关系。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民法关系的基本要素,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基础。
四、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个人和法人依法进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包括准备行为、一般行为和特殊行为。
民事行为是形成、变更、转移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表现形式。
五、民法责任民法责任是指当事人对民事法律关系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
民法责任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保障和实现的重要手段。
六、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协议、承诺和声明等形式,依法设立、变更、转让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七、民法关系民法关系是指个人和法人在特定社会关系中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非财产关系。
民法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形式。
八、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民事侵权、合同违约和不当得利等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违约责任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保护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一种方式,是民法关系得以得到有效实现的重要手段。
民法总论作业(选做)答案

《民法总论》作业第一章民法概述一、辨析题(辨别对错并简要说明理由)1、民法上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是有形的物质实体,无形财产是肉眼看不见的物体。
答:错误;电、天然气等肉眼无法分别的物体,也属于有形财产。
2、民法是社会生活的反映,其最基本的职能是确认和保护现有的社会经济关系,鼓励和引导正常的民事活动,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答:正确。
3、民法是权利法,国家对民事活动和对当事人的行为不能主动予以调解。
答:错误;民法是权利法,并不等于国家对民事活动的放任自流和对当事人不法行为的纵容。
4、民法是实体法,其主要内容在于规定私法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财产和人身方面的本体性权利和义务。
答:正确。
5、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和一般法律。
《物权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民商法部门中起中枢作用。
答:错误;《民法通则》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民商法部门中起中枢作用。
二、不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有一个到四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近代的《法国民法典》公布施行的年代是( A )A. 1804年3月21日B.1804年4月21日C.1904年3月21日D.1905年3月21日2、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是(A)A. 《十二铜表法》B. 《优士丁尼民法典》C. 《学说汇纂》D. 《法学阶梯》3、现代民法的特点有(ABC )A. 限制所有权的绝对性B.限制契约自由C. 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D.建立过错责任原则4、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民事立法有(ABCD )A. 1950年4月13日《婚姻法》B. 1985年4月10日《继承法》C. 1991年12月29日《收养法》D. 1981年12月13日《经济合同法》三、简答题1、近代《法国民法典》的特点是什么?主要特点是:(1)它是一部典型的资本主义早期的民法典。
法典明确表述了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的民法原则,阐明了私有财产无限制、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原则的含义,这是与自由竞争经济条件相适应的。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

民法总论知识点重点整理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基础,是民法学科的入门课程,它系统地研究了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基本条文和基本制度。
以下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一、法律的基本概念及其分类1.法律的定义和特征:法律是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维护秩序性的社会规范。
2.法律的分类:正式法和实体法、公法和私法、国家法和国际法、宪法和民法等。
二、民事主体及其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享有民事权能力的基本条件,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是特定组织形式下,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
三、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意思表示和真实意思表示、法定形式、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等。
2.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成立、变更和消灭三个方面。
四、民事权利的主体和客体1.民事权利的主体:自然人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的主体资格。
2.民事权利的客体:人的合法利益和自然资源等是民事权利的客体。
五、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个基本形式。
2.民事责任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恢复原状责任和履行义务等。
六、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1.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包括合同的订立和权利的产生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合同的变更、权利的转让和义务的转移等。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消除包括合同的解除、权利的灭失和义务的完全履行等。
七、民法总则和民法典1.民法总则的作用和性质:民法总则是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规范的集合,具有规范和制度性的性质。
2.民法典的制定和内容:民法典是国家民事法律的总称,内容包括一般规定、物权编、债权编、合同编等。
以上是民法总论的重点知识点整理,透过对这些重点进行学习和理解,可以对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概念有更深入的认识,为进一步学习民法的其他分支奠定坚实的基础。
民法总论教案(新)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之词源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
最初的罗马法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称市民法;对于被罗马征服地区的居民之间的关系及其与罗马人之间的关系的调整则适用由裁判法官形成的规则,称为万民法(jus gentium)(与罗马公民法相比,万民法具有以案例为主、灵活方便的特点,适用范围的扩大也使它克服了以往那种狭隘民族性的缺点,因而更能满足整个社会的普遍要求,更能适应奴隶主阶级的利益需要)。
`后来非罗马市民逐渐获得罗马公民权,两法的区别逐渐消失。
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时,进一步汇总整理编成法典,到12世纪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见罗马法)。
恩格斯说罗马法是“我们所知道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3页)。
罗马法的理论体系对私有制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有极大的影响,以至欧洲大陆都根据拉丁语(jus civile)分别将民法定名为droit civil(法)、civil law(英)、Zivilrecht(德)、граданскоеправо(俄),都有市民法律和公民法律的含义。
日本明治维新时代修订法律从法语译为日语“民法”。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原无民法一词,有关钱、债、田、土、户、婚等法律规范,都收在各个朝代的律、例之中,清朝末年至中华民国时期曾制订“民律”草案,后经修订于1929~1930年分编陆续公布时改称“民法”,这是中国法律历史文献上对民法一词的第一次正式使用。
据学者考察,我国法上的“民法”一词系来自日本语中的“民法”。
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始于1929年5月民国政府公布的民法总则。
汉语中“民法”一词源于日本;日本民法典的“民法”一词译于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的“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民法是运用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的方法调整主要为私人利益性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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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1、请求权的意义、类型和效力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意义:1、请求权概念产生进一步增强了民法的体系性,使得民法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2、由于请求权体系理念的发展,为从整体上把握和运用民法,从体系的角度运用民法,发挥了重要作用。
3、请求权概念的产生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范围,通说认为,诉讼时效适用对象为请求权,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具有明显的区别。
类型:债权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和身份权上的请求权、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继承权上的请求权。
效力: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的人产生效力。
2、简述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主要类别一是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从事的行为,二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实施的法律行为,三是无权处分人所从事的法律行为,四是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五是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3、法律行为区分为有偿与无偿的法律意义A.确定行为性质。
法律规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是有偿的或者无偿的。
B.认定行为效力。
有偿法律行为显失公平时,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而无偿法律行为则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C.确定行为人的责任。
一般来说,有偿法律行为的民事责任要重于无偿法律行为。
D.主张撤销权。
有偿民事行为只有在受让人明知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撤销权。
E.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
无偿民事行为对于获得利益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不作要求。
4、简述“诚信原则”的内涵与其意义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
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高度抽象的概念,其内含和外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意义:1)诚实信用原则通常被简称为“诚信原则”,它其实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本着善意、诚实的态度,讲究信誉、格守信用,不但意思表示要真实,行为要合法,而且不能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条款。
2)“诚信原则”被称之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其以交易道德平衡利益冲突,既有一般指导作用,又起着善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规范的作用。
3)诚信原则还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当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当时立法尚未预见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时,法官即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此,诚信原则的确立亦即意味着民法可以承认司法活动的创造性与法官的能动性。
5、简述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一般而言,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包括:(1)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中的财产返还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
6、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 表面要件,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仍须具备代理的表面要件。
2. 特别要件(1) 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2) 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 须相对人为善意(4) 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7、简述平等原则的含义《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 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3.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8、简述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区别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但宣告失踪可成为宣告死亡的直接证据。
(1)设置的目的不同:宣告失踪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失踪人的利益;而宣告死亡则主要是为了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2)下落不明的期限不同: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宣告其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且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其利害关系人方可申请其死亡。
(3)申请人不尽相同: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无顺序的限制;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严格的顺序限制。
(4)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公告期为3个月以外,公告期为1年。
(5)法律后果不同: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并未丧失,仅发生设置其财产代管人等法律后果;而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丧失。
9、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消民事行为有何区别?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消民事行为简称为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区别如下:(1)可撤消的民事行为在撤消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消,应由撤销权人为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而无效民事行为的无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当时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无效民事行为由始至终无效。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其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为一年的除斥期间;无效民事行为中,不存在此种限制。
10、试比较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异同社团法人是指以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如公司为股东之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均属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之成员统称社员,其享有的权利亦称社员权,如股东权就属社员权。
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社会团体法人中有的属于社团法人,例如工会、学会等,有的则属于财团法人,例如各种基金会。
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
财团法人的特征,可从与社团法人的比较中显现。
1、组成的目的不同。
社团法人由具有共同目的的人结合而成的法人,财团法人由具有一定目的的财产结合而成的法人。
2、构成组织的意思表示不同。
社团法人是根据社员的意思来构成法律关系的法人,财团法人是以捐赠者的意思而构成的法律关系基础的法人。
3、组成形式不同。
社团法人必然要有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而组织起来的社员作为其成立条件,财团法人则是看有没有捐赠财产的行为。
两者均是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11、附条件法律行为中的条件须满足哪些要求?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 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 应是不确定的事实3. 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4. 应是合法的事实。
(展开:1.条件是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一个组成部分。
条件存在于所附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之中,并且构成该意思表示的一部分。
而不是说先有一个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存在,然后再给它加上一个什么条件。
另外,条件是表意人自己附加到意思表示之中去的,而不是他人违背表意人的意愿硬塞进去的,也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2.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固有效力的发生、存续或者消灭。
条件的功能在于,决定其所附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发生或消灭,例如前述在劳动合同上附着的条件就决定着劳动合同能否生效。
3.条件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和或然性。
条件就是在意思表示中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被确定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必须是作出意思表示时尚未发生的将来事实;必须是发生与否不能确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事实,具有合法性。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侵害他人权利为目的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例如甲对乙说:"你考试敢作弊我就请你吃饭。
"作弊显然不合法,因此,不能作为条件。
)12.我国民法的法律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事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学。
制定法(一)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民事法律的立法依据。
(二) 民事法律。
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生活的共通原则和制度。
在民法渊源中,民法通则处于指导和核心地位。
(三) 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律规范,也是民法的重要渊源,但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四)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五) 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六) 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七)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习惯:我国民法对习惯未作一般规定,仅个别情况下承认习惯具有习惯法的效力。
判例: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判例制,判例并无法律拘束力。
法理: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理是民法的渊源程,但法理的作用不可忽视。
13、简述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造成损害,违反法定义务,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违约行为又称违反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
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没有违约行为,也就没有违约责任。
区别:1、侵犯的权利不同。
侵权行为所侵犯的是绝对权,其违法性体现在违反法律直接规定的、针对一般人的义务;违约行为所侵犯的是一种相对权,其违法性表现在当事人违反自已设立的、并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义务。
2、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
由于侵权行为的发生,才在当事人间产生侵权损害赔偿关系;违约责任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只有当存在有效合同,且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产生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3、行为主体的不同。
违约行为的主体也只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侵权行为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是不特定的。
4、承担的责任不同。
实施侵权行为将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实施违约行为将承担违约责任。
14、简述连带之债的主要特点。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具有多数人的主体一方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或连带责任)。
具有如下特点:(1)连带债务人的每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2)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任何比例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而拒绝履行;(3)连带债务人一人或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即行解除;(4)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15.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其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的集中反映,体现着党和国家的民事政策。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1) 平等原则;(2) 自愿原则;(3) 公平原则;(4) 诚实信用原则;(5) 公序良俗原则;(6)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7)等价有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