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河北物业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以下是对河北物业管理制度的一些概述。
一、物业管理定义根据《河北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二、业主及业主大会1. 业主权利: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等权利。
2. 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物业管理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物业管理企业1. 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2. 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委托,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物业管理收费1. 物业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2. 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由业主按照规定缴纳,用于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五、物业管理监督1. 政府部门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 业主监督:业主对物业管理活动有监督权,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物业管理纠纷处理1. 内部调解: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业主委员会申请调解。
2. 行政复议:业主对物业管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河北省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

河北省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石家庄市的物业管理工作,切实维护业主和业户的利益,加强公共设施的保护,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石家庄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以及相关业主和业户。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民主、协商、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服务业主和业户,保障公共设施的有序运营,维护社区秩序和环境的和谐稳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业主和业户的信息化服务、提供必要的公共设施维修保养等形式,为业主和业户提供周到、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严守职业道德,履行管理职责,保护业主和业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自身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提升,积极引入科技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业主和业户的需求,提供包括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环境卫生的清理整治、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安保措施的配备等在内的各项服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公示或通知等方式,向业主和业户明确服务内容和标准,确保公正、公开,提供明确的服务准则。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业主和业户的信息档案,做好相关记录和台账,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业户代表大会,听取业主和业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和纠纷。
第三章公共设施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公共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共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工作,确保使用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公共设施的使用进行合理规划、科学安排,确保业主和业户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业主和业户收取物业费用,并明确费用项目和标准。
邯郸物业收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邯郸市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邯郸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确定、调整、实施及监督。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物业服务,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制度,接受业主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一)物业服务费;(二)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维修费;(三)公共区域清洁、绿化、秩序维护费;(四)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燃气、供暖等费用;(五)其他物业服务收费。
第七条物业服务费标准:(一)住宅物业服务费:根据房屋性质、建筑面积、服务内容等因素,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市场行情,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二)非住宅物业服务费:根据房屋性质、建筑面积、服务内容等因素,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市场行情,结合自身服务水平和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八条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维修费:(一)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维修费标准,根据设施设备的使用性质、维护难度、运行成本等因素,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维修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
第九条公共区域清洁、绿化、秩序维护费:(一)公共区域清洁、绿化、秩序维护费标准,根据公共区域面积、服务内容等因素,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公共区域清洁、绿化、秩序维护计划,并按照计划实施。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一)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的水、电、燃气、供暖等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代收代缴的费用及时、准确地转交给相关单位。
《河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河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河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河北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并合用于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社区管理职责,保障居民的生活安全和社区环境的卫生整洁。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建造物的维修保养,确保建造物的安全可靠,防止因物业管理不善导致的安全事故。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物业费,并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违规乱收费或者强制购买服务。
...附件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附件二:物业维修管理合同样本附件三:物业服务质量评价表附件四:物业费收取标准及公示表附件五:物业投诉处理流程图附件六:业主权益保护申诉表格附件七:物业管理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附件八:物业企业资质认定办法附件九:物业管理人员岗位职责附件十:物业管理行业标准附件十一:物业经营信息公开表格附件十二:物业管理规费计算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法律,专门调整并保护物权关系。
2. 业主大会:是指住宅小区内业主按照法定程序召开的议事决策机构。
3. 物业服务质量评价表:是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的工具,用于监督和改进物业服务水平。
4. 物业费收取标准及公示表:物业管理单位公示物业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表格,用于确保物业费的公正合理。
5. 物业投诉处理流程图:是物业管理单位处理物业投诉的工作流程图,用于指导处理投诉案件。
6. 业主权益保护申诉表格:是业主向有关部门申诉的表格,用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7. 物业管理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是对物业管理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的规定。
河北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新规.doc

河北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新规.doc《河北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新规解读《河北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新规解读2014版《河北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其中涉及停车费、物业费、门禁卡、装修押金等诸多百姓关心的问题,这些收费的事儿有哪些变化,本报记者昨日采访专家,为您一一解读。
同时,记者从石家庄市物价局了解到,针对河北省的这一新规,物价部门正与房管部门抓紧时间制定实施细则,将尽快出台。
目前如果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市民可向物价部门或房管部门举报,物价部门举报电话12358。
新规解读物业费该收多少钱视情况而定案例:昨日,正定盛华公馆小区业主来电称,他们小区并非别墅等高档住宅,物业费却为每平方米每月1.6元。
新规:第九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市)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应及时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它县(市)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应及时向设区市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应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可建立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联动机制。
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解读:石家庄市物业管理协会秘书长刘明认为,新规第九条有助于促进实现“质价相符”,即业主交付的物业费与其所接受的服务相符合。
他分析,物业公司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以当前物业费水平,有的物业项目仅人工成本就占到了70%-80%,压力非常大。
一旦物业费不敷使用,物业则会设法削减成本,从而降低服务品质,或者以停车费、小区广告等收益弥补物业费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影响了彼此的信任和配合。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建设厅《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

可编辑版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 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 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 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居住、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实施办法,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内五区和开发区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政策,制定、调整公布辖区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指导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制定等级基准价要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利润率一般不应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10%。
每一等级收费标准的浮动幅度一般不应超过该等级基准价上下10%。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普通住宅区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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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物业服务行业监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概念内容】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运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制定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原则。
第五条【竞争机制】提倡业主通过合法、合理、公开、
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六条【职能划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遵循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原则。
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督导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制定全省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
市(雄安新区管委会,下同\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
第七条【收费性质】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普通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别墅以及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普通住宅区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人接受业主委托提供公共性物业服务合同以外服务的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收费机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大会前,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成立业主大会后,由业主大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通过法定程序,选择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级,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九条【收费类别】物业服务费实行包干制、薪酬制。
包干制是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人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人享有或承担。
酬金制是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人,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
第十条【成本构成】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人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人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
旧;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备依法依规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收费标准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可根据物业服务发展社会平均成本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调整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可建立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联动机制。
第十二条【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违约责任等内容。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和相关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章车辆停放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车辆停放费用】住宅小区停车设施,由物业服务人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所、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
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人或者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
对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为业主或物业服务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非公务服务,需临时进入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车辆,免费停放时间由各地制定。
第十四条【装修费用】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时,产生的装修垃圾和渣土原则上自行清运,物业服务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需要由物业服务人代为清运,清运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其他费用1]实行出入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区,应免费为业主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证(卡),物业服务人可按照成本收取工本费。
第十六条【其他费用2]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建设单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并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通知收房的,买受人逾期不办理接收房产手续所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因建设单位房屋质量问题造成延期收房的,所产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其他费用3]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人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十八条【其他费用4]物业服务人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九条【收入权益】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人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物业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所有,应定期向业主公示收支情况。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范围。
第四章行为规范与监管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义务】物业服务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物业服务人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指导监督下,在物业管理用房之外的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人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级、计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依据、收费起止时间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业主共有部位的经营和收益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电梯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支出信息情况也应公示,接受业主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和公示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合约义务】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支付义务】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限制业主(车辆)出入、乘坐电梯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人有权要求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
裁。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区域责任划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政府行为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依法对物业服务人进行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各部门依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地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本办法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