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解读
浅析美国司法审查强度--兼论其对我国司法审查标准的启示

度 的概 括是 :法 院受理 当事人 的 申诉 以后, “ 究竟 能在多大程 度上 度 : 独立 审查 、 弱尊重 态度和 强尊 重态度 。 传 统上 认为 , 法律 对
对受攻 击的行政 行为进 行审查 , 为司法 审查范 围……这 里所谓 称
问题 法院应 完全或 独立地 进 审查 , 要根据 是 14 年联 邦行 主 96
( 美 国的法律传 统对 事 实问题和 法律 问题的 区分 的影响 一)
“ 弗朗案 并没有 真正 改变美 国在法 律 问题上 的主流 态度 , 谢 在法
美 国司法审 查强度 理 论建立 的前 提条 件就是 对法 律 问题和 院 独立判 断法律 问题 下辅之 以弱 尊重 仍是 美 国法院采 取的主 要 事实 问题 的区分 。 这种 区分来 源于 古老 的陪审 团制 , 陪审 团决 定 审 查标准” 。。 事实 问题 , 法官 决定具 体的法律适 用 , 因为陪审 团的组成人 员是
四、 国法院对 行政机 关事 实 问题 的 审查强度 美
在 对待 事实 问题 上 , 国法 院主要 有三个 审查标 准 : 美 重新 审 第 一, 重新 审理标准 是审 查强度 最 大最广 的一种 标准 , 即审 查的法院丝 毫不考 虑行政机 关的决定 , 由法 院独立地就 事实 问题 尊重 态度 , 终 由法院 决定所 有的事 实 问题 , 于行政机 关先前 最 对 作 出过 的决定几 乎可 以忽略 不 汁。 第二 , 实质性 证据标 准是 一种有 限 的司法 审查标准 , 只要求
并不强 求行政机 关对证 止专权 。 众所 周知 , 行政机 关行 为的 司法审 查体 的是法 院对 行政机 关对事 实认定有 合理 的证 据支持 , 对
行政机关 的监督 , 那么司法 审查强 度体现 的则是法 院对行政 机关 据 的判 断一 定是 正确 的。 但这 种 合理性 审查必 须满 足两个 条件 : 监督 的限度 。而 限度恰 是通 过 分享某 一项 决定权 来 实 的。美 第一 , 院 的审查 需基于全 部 行政记录 中 的证据 来认 定, 法 不能单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中美法院制度比较研究法院作为一个国家司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其法院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本文将从法院组织结构、法官选拔任命、审判程序和司法独立四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以期深入了解中美两国法院制度的异同之处。
法院组织结构是法院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法院履行职能的基本依据。
中美两国的法院组织结构存在一些显著差异。
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下设各级人民法院,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个层级。
美国的联邦法院系统由三个层次组成,分别是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地区巡回法院。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法院层级设置存在差异,中国法院层级较多,而美国法院层级较少。
法官是法院审判的主体和核心,法官的选拔任命对于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影响。
中美两国在法官选拔任命方面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法官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法官任命委员会提名,经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而在美国,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任命。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法官选拔任命中存在不同的机制。
审判程序是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规范和程序环节,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措施。
中美两国在审判程序中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在中国,审判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庭审、判决等环节。
而在美国,审判程序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形式,其中诉讼程序包括起诉、答辩、举证、庭审等环节,非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仲裁、调解等形式。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审判程序中存在一些差异。
司法独立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原则,法官的独立性是司法独立的核心要素。
中美两国在司法独立方面也存在一些不同。
在中国,法院独立性得到了宪法的明确保障,法官在审判工作中不受干扰。
而在美国,司法独立被广泛认可,并获得法律的明确保障,法官享有较大的独立性。
可以看出,中美两国在司法独立方面存在差异。
中美规范性文件司法附带审查制度比较

( 二) 美 国规 范性 文件 司法 审查制度 概 述 在美国, 行 政机 关为 了实施 、 解释 、 规定 法律 、 政
体案 件进行 的[ 3 1 。 这与 我 国对规 范性文 件 的司法 附带
策, 或者规 定机关 的组织 、 程序 或 活动规 则 而发 布 的
具 有普 遍适 用性 或特 殊适 用性 的制 度性 规 定称 为行
特 别是 美 国 . 在 规 范 性 文件 的 司 法 附带 审查 监 督 所 表 现 出来 的 经验 和 教 训 。 都 具 有 典 型 性 和代 表 性 。 美 国的 模 式 也 称普 通 法 院 审 查 制 度或 分散 、 具体的审查制度 , 这 套 模 式在 世 界 范 围 内产 生 了较 大 影 响 , 由 于我 国特 殊 的政 治 、 经济、 文化 、 思想等传统 , 所
致 全 国各地 法 院在对 规范 性文 件进 行 司法 附带 审查
关 制定 的立 法性法 规 在法律 效力 上 高于 我 国的规 范
性 文件 ,但 其解 释性 法规 的效力 又低 于我 国的规 范
性 文件 。 我们通 常所 讲 的美 国的 司法审 查制 度是 指美 国
联 邦最 高法 院拥 有宣 布 国会 制定 的法律 、州 政府 制 定 的法 律 以及行 政机 关 的行 为 以及 所颁 布 的规 章是
第2 9卷 第 6期
2 0 1 6年 1 1月
濮 阳 职 业 技术 学 院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P u y a n g Vo c a t i o n a l a n d T e c h n i c a l Co l l e g e
Vo l _ 2 9 No . 6 NO V . 2 0 1 6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对中国司法改革之启示作者:王小红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10期【摘要】随着法治的发展,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如何保证宪法的基本法地位是我国现阶段急需解决的问题。
向较于国外的成熟法制体系,笔者借鉴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与中国的司法现状相比较,从审查比较、司法现状、设想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宪法;司法审查;立法;制约现在,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宪法,美国则不仅有宪法,而且有宪政和法治。
虽然美国建国只有短短的几百年时间,但其法律的发展可以说是随着其国家的建立和发展而不断完善的,在其法治建设过程中有一个制度是始终贯穿的,那就是司法审查制度,正是这一制度保证了美国宪法的最高地位,并保证了广大民众对法律特别是宪法的信仰,使美国有了很好的宪政文化的基础,为法治的实现打下了一个非常的重要的基础。
一、关于司法审查制度(一)司法审查制度概述司法审查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宣告违法宪法的法律、法规无效及对其他违法活动通过司法裁定予以纠正,从而切实维护宪法的实施,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二)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系指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1948年的《联邦司法审查法》是美国司法审查的一般程序法,也是该制度的基本法。
美国的司法审查可以分为纵向和横向的审查,纵向审查的目的是统一司法决定的原则。
而根据案件的性质,司法审查又可分为程序性审查和实体性审查两种。
程序性审查保障立法或司法的正当程序获得权力机构的遵守,实体性审查具有争议性。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显示了其个性的一面,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司法审查权是由普通法院行使的。
普通法院不仅行使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刑事、民事及行政案件,还受理与宪法相关的案件。
二是美国司法审查是一种事后审查和被动审查。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中国和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大的两个经济实体,但是,两个国家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经济体制、甚至是司法制度上都是截然不同的:美国在英美法系的道路上已经行进了200余年,而我国虽然法制建设的时间只有几十年,但是已经成为俄罗斯之后的又一个法制建设成绩卓著的大陆法系国家。
那么,让我们简单的辨析一下中美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的差异。
一、法官的地位与权责范围不同在美国,法官更像是一场足球比赛的裁判,主要在于组织与维持一场审判的有序进行,其并没有权力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而只能在陪审团认定嫌疑人有罪的前提下,进行量刑的工作。
在我国,法官的职责范围则要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所承担的工作外,在嫌疑人定罪上也会起到极大地作用,特别是在二审程序中,合议庭完全由法官组成,定罪量刑也自然全部由法官承担。
二、基本审判组织不同在美国,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是陪审团。
其它英美法系的国家,也有陪审团,但美国对陪审团的使用尤为大胆与奇特。
首先,陪审团的组成人员全是普通人组成,说白了,都是群众演员。
这样就会导致陪审团里有很多人,没什么知识,没什么文化,也没有能力去审理一个复杂的案件。
但就是这样的普通人,在美国历史上无数的重大案件中,一言而定人生死;第二,选建陪审团要经过一个极其繁杂、漫长的过程。
本文由收集整理以著名的辛普森案为例,仅是选定陪审团就历时四个月,所有候选陪审团的人,都要回答若干的问题用于判断是否可能产生偏见。
随后,剩余候选人还要经过控辩双方再选一轮的筛选,剩余人员才可能成为陪审团成员;第三,重大案件陪审团人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与外界完全隔离,以保证不会受他人观点影响到自身审判观点,如辛普森案,陪审团人员与外界隔离了九个月之久。
在我国,法庭的基本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其与陪审团有着很大差别。
首先,合议庭虽然也有人民陪审员的存在,但是一方面人数较少,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只会存在于一审和对一审提起的再审程序;另外,合议庭的选定不会经过过长的时间,以民事诉讼一审为例,普通程序的全过程需要在6个月内完成,合议庭选定的时间自然不会太长。
【最新推荐】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分析并就其在中国的可行性进行探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分析并就其在中国的可行性进行探究1787年的美国宪法己走过了两百多年的历程,至今仍独领风骚为世界各国所景仰。
宪法中饱含的法律精神和确立的原则制度,吸引了无数的学者和政治家醉心于此,希望能将异国之花移植到本国的土壤上,给国家注入一股新的活力。
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党中央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定。
如何完成改革任务,必须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加强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
研究美国宪法,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是大有裨益的。
在此,我仅就美国司法体制中的司法审查制度浅谈一下。
一、司法审查制度的概念与起源司法审查又称违宪审查,是指美国的联邦法院(主要是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和政府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一种权力和制度。
当然,它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由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引发的。
当时,作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马歇尔,针对该案在起草的判决书中阐述了他的三条意见,其中在第三点关于联邦最高法院的职权中,他指出最高法院不能执行违宪的《司法条例》,从而扩大了最高法院的司法权限,使它拥有了宪法未明文赋予的司法审查权。
对此斯坦利库特勒有精辟的见解:最高法院精明地拒绝接受(1789年司法条例)管辖权是服务于更大的目标确立宪法是国家根本的、最高的法律、法院对宪法和法律有最后的解释权。
马歇尔此一抓大放小之举,既替他解决了当时政治上的两难处境,又使得既无兵权、又无财权危险最少的司法机关获得了制约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利器。
二、司法审查制度的基础应当指出的是,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所确立的司法审查并不是空穴来风,它有其深厚的根基。
首先,从社会基础来看,早在北美殖民地时期就己形成违宪的观念。
英国作为宗主国,其司法理念对北美殖民地影响很大。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从中美司法独立现状的比较看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从中美司法独立现状的比较看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作者:李玥来源:《法制博览》20XX年第02期【摘要】司法独立作为一项现代法治原则,在现代各国宪政中得到了普遍尊重和确认。
本文从中美两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三方面着手比较,以透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并试图从中得到推进我国司法改革和完善司法独立的新的思考。
【关键词】司法独立;中美差异;现状;思考一、中美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比较(一)中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对应我国的“乡(镇)、县(区)、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五级行政管理结构,我国的审判系统设置为四级审判机关,即在县(区)及以上同级行政区域内分别设立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乡(镇)一级有的还由基层法院设派出人民法庭。
同级审判机关产生于同级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领导和监督。
(二)美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美国的法院体系是由联邦与州两大系统构成的,两者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理论上说并无从属关系,但实际上,联邦法院的地位仍更高些。
根据美国“县(市)、州和国家”三级行政管理结构,在这两大系统中都分别设置了三级司法体制。
联邦法院系统中设置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巡回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并且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而州法院系统一般也分为三个层次,即州最高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
在美国,法官的任免权统一由联邦或州的最高行政首长和立法机关行使,联邦法院法官的产生须由国家最高行政首长(总统)提名,并需要经过国会的批准;而各州的各级法院法官也全部由州长提名,并由州议会批准才产生,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州的初审法院法官是从律师中选举产生的。
二、中美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比较(一)中国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1.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我国政权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理论基础包含着两个层面:一是民选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地位绝对高于其他国家机关,二是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性。
中美司法制度对比

中美司法制度对比篇一:中美司法法律制度比较acomparisonofJudicatureandlegalSystembetweenchinaandUS chinaandtheUnitedStatesaretwomainpowerfulcountiesineconomicandmilit aryfieldsintheworld.nevertheless,inthepoliticalsystemandsocialandcultural aspects,therearemanycrucialdifferencesbetweenthem.Thesedifferencesaret ooexcessivetootremendousandtoodeep-going,asaresult,thetwocountiesdivergemarkedlyw henitcomestoalmosteveryinternationalaffair.wedon’thavethatwisdomandstrengthofresearchingandprobingthosedifferences.Th atbeingso,let’sgiveitaheadstartinthejudicialsystemandlaw. Judicialsystem JudicialsystemofUSistotallydifferentfromours.Firstly,america’sjudiciaryisonebranchofthatthreebranches—thelegislativebranch,theexecu tivebranchandthejudicialbranch.Thosethree branchesdividenationalgovernment’spowerintothree.Thisdivisionofauthorityisknownasasystemofchecksand balancesestablishedbytheconstitution,whichismeanttopreventanyofthethre ebranchesfromhavingtoomuchpower.Eachbranchhascertaincontrolsoverth eotherbranches.Eachbranchcanlimittheotherbranchesfromgainingtoomuchpower.inotherwords,eachbranchofthethreebranchesisequaltoeachother.it’simpossibletoletonebedominatedbyanother.Socourtsinamericadon’tcareaboutwhattheadministratorsthink.Theyjustmaketheverdictaccordingt otheconstitutionandlawandonthebasisofevidence.Butinchina,thecaseiscom pletelydifferent.inversely,chinagovernmentpursuesthecentralizationpolitic alsystemratherthanthetripartitepoliticalsystemofchecksandbalances.Judicialsysteminchinaisnota partyofchecksandbalances,notatall.moreimportantly,inordertosegmentand weakenjudiciary’spower,statusandweight,thejudicialsystemitselfhasbeendividedintomanybranches,mainlyth ecourtandProcuratorate.courtsinchinaisjustalittledepartmentinnationalpoli ticalsystem,whichcanbecontrolledandimpactedbymanyothergovernment’sbranches,forexample,nationalPeople’scongressStandingcommittee,officeofLegislativeaffairs,judicialbureauand LawcouncilofvariouslevelscPccommitteeandsoon.Tosomedegree,china’s wsarejustreference.Leader’swritteninstructionorcommentsarerealandpotentialcriterion.Sowecanseeth atthestatusand importanceofjudicialsysteminamericaarehigherandmoresignificantthanitin china.what’smore,america’sjudicialsystemisindependentandself-governed, butamightyandindependentjudicialsystemcan’tbefoundinchina.acase’saffirmationandverdicthavetobedirectedandinterferedbymanyindividualsa ndorganizationsinchina.Forinstance,ifagovernment’sleaderorofficialbreaksthelawandcommits,thejudicialdepartmentcan’tacceptthelawsuitandenquirehimatonce,beforethecdic(commissionfordisci plineinspectionofthecPc) investigatehisbehaviorandmakedecisionthatwhetherheshouldbepushedinto thejudicialsystem.iftheoffenderisadepartmentalorhigherlevelcadre,reviewi nghimhavetobeapprovedandratifiedbythecentralcommitteeofthecommunis tPartyofchina.Thatistosay,ifaleaderorofficialkilledhundredsofpeople,rapedhundredsmaidensandcorru ptedhundredsmillions,thecourtscan’tdoanythingtohimbeforethecdicconfirmshisatrocitiesandcrimeseven thoughvictimshaveprosecutedhimthousandstimes.Thusitcanbeseenthatinourcountry,thereexistsanorganizatio nwhichhasmuchmorepowerandmuchhigherstatusthananyotherorganizatio ns.Beforeitsrules,thelawsarehumble,faintandimpotent.So,whydosomanyu njustandunequaleventstakeplacepervasivelyandconstantly?whydosomanyi nnocentpersonshavebeenextortedconfessionsbymeansoftorture?whydotho se malfeasantsandnobleculpritscangetawayunpunishedbeyondthearmofthela wandconstitution.Thereasonisthatwehaven’tacompletelyindependentandadequatelypowerfuljudicialsystemtorestrictandcontendagainstotherpoliticalsystemsorindividuals.Secondly,anotablecharacteristicofamerica’sJudiciaryisitsJurysystem.EverycourtfromtheSupremecourtoftheUnitedSt atestoaciviccourthasitsown篇二:中美审判制度对比我国自1949年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也决定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在国体的指导下,确定了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应的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单一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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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司法审查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活动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补救的法律制度。
司法审查最早起源于美国,是指其最高法院对立法机关的法律和行政机关的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由于发挥了对立法权利和行政权利的制衡作用,使人权得到了进一步保障,民主制度有了新的进步,而在民主法治国家得到了广泛认同并得以快速发展。
由于各国的宪政体制、历史和法律文化传统不同,司法审查制度也不尽相同。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就存在较大差异。
一、我国司法审查制度法律基础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法律基础存在差异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在宪法中并未明确加以规定,但是,宪法所确立的公民有权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原则;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应予追究违法责任的原则;以及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等,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最基本的宪法依据。
1989年4月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建立了系统、完整的司法审查体系,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最直接的法律依据,虽然是一部诉讼程序法,但是具体明确了人民法院享有司法审查权的实体权利。
如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第11条、1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而是基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制衡的需要。
因而,我国的司法审查权存在的权力基础不同于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不是基于权力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的,而是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加以确立的。
二、我国司法审查的对象与美国司法审查的对象存在差异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仲裁、公证和外国法院生效的判决的司法审查。
因此,我国的司法审查权的对象是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具体仲裁民间行为和其他具体行为,是有限的司法审查权。
而美国的司法审查的对象是立法和行政行为的违法行为,针对的是抽象行为,是无限的司法审查权。
三、我国司法审查的实质与美国司法审查的实质存在差异
我国的司法审查权一是只能依法行使,二是要以行政法规为依据,因而仍然是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的法律监督,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司法审判权和行政管理权之间的制衡关系,对行政机关的制约作用是有限的。
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对立法权的审查,因而我国的司法审查没有对立法行为的审查权,不存在司法审判权和立法权的制衡因素。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既可以对立法行为进行审查,也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则实现了司法对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制衡作用。
四、我国司法审查的启动前提与美国司法审查的启动前提存在差异
美国的司法审查启动的前提是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违反宪法,最高法院可依职权主动进行;我国司法审查启动的前提是具体行政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由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而被动进行。
五、我国司法审查的权利主体与美国司法审查的权利主体存在差异
美国的司法审查职权由最高法院行使,地方法院无权行使,因为只有最高法院是宪法法院,才有权进行合宪性审查,具有极高的权威性。
我国的司法审查职权由多部法律明确规定,各类行政案件的管辖明确由相关各级人民法院行使,权利主体过多,层次较低,权威性不高。
六、我国司法审查的内容与美国司法审查的内容存在差异
我国司法审查的内容包括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性和行政行为的实体合法性,内容较多,范围较广。
而美国司法审查
制度是以实质违宪为内容,内容较少,范围较窄。
七、我国司法审查的职能与美国司法审查的职能存在差异
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职能作用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监督行政机关是否在程序和实体上违法,不对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只是名义上的司法审查,而非本质意义的司法审查,不存在对行政行为的制约。
更不存在对立法行为的制约。
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可以行使撤消权,因而是实质性审查,能真正发挥制衡作用。
八、我国司法审查的范围和美国司法审查的范围存在差异
我国的国体和机制使得公权利不只由行政机关行使,法律的执行部门也不只是行政机关,因而司法审查的对象不只是行政机关,还包括对仲裁的审查、
对公证的审查、对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司法审查、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审查。
我国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只能依法律明文规定进行,不能随意推定。
而且司法审查的前提是违法,因而司法审查的范围较广,而且明确、具体。
美国的司法审查以违宪为前提,范围未予明确,由最高法院法官自主确定。
而且存在着关于司法审查的“推定可审原理”,即凡法律和司法判例不排除审查的,都推定法院可以审查。
九、我国司法审查的目的与美国司法审查的目的存在差异
我国司法审查的目的是纠正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监督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忠实地履行法律,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尊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美国司法审查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宪法的权威,纠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政行为和立法行为,目标要求更高。
十、我国司法审查的方式与美国司法审查的方式存在差异
我国司法审查的方式是人民法院居于中立地位对起诉人和被诉行政机关的诉争事项依法公正裁判,对合法行政行为和裁决予以维持,对违法行政行为和裁决予以撤消;美国司法审查的方式是法院的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直接进行审查,对违法的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直接撤消。
十一、我国司法审查的数量与美国司法审查的数量存在差异
我国的各个法院每年都审理若干行政案件,我国法院的数量较多,因而,我国司法审查的数量较多。
美国司法审查由最高法院审理,数量较少。
十二、我国司法审查的职能与美国司法审查的职能存在差异
我国司法审查的职能是人民法院依法纠正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司法救济;美国司法审查的职能是通过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审查,撤消违宪行为,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实现三权制衡,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民主和自由。
十三、我国司法审查的作用与美国司法审查的作用存在差异
我国司法审查针对的目标是个别行政案件,纠正的是个别行政机关的个别执法行为,对本地区其他行政机关和其他地区的行政机关的警示作用不大,社会影响不。
美国司法审查针对的是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在全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对全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具有普遍约束力,社会影响巨大。
而且在全世界产生巨大震动和影响。
十四、我国司法审查的实际效能与美国司法审查效能存在差异
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使用频率高而发挥作用小,不仅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审查作用,也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监督作用。
不仅没有有效制约违法行政行为,有时甚至成为违法行政行为的保护伞。
就我国目前的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而言,自我满意度和群众满意度均不高,但是法院判决维持率极高,使人们几乎丧失了行政诉讼的信心。
背离了设立司法审查制度的宗旨,抹杀了立法借鉴的先进性。
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使用频率低,而发挥作用大。
到现在为止,美国司法审查程序虽然只启动了几次,但不仅在国内对立法行为和行政行为发
挥了有效的制衡作用,而且在国际上引起了法制进步国家的纷纷效仿,引导了司法审查
制度的国际化。
目前,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差异还很大,但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和国际贸易规则的统一化进程的加快,各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差异在逐步缩小,各民族文化在逐渐融合,各国社会意识形态的差异在逐步缩小,各国司法制度都会逐步趋于合理,司法审查制度会越来越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差异会越来越小,在国家法律事务中发挥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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