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规定

GB 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规定
GB 479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规定

GB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相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T 16144-1995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起草时主要依据GB4792-1984《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该标准中的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限值为50mSv。按照现有IAEA国际标准,该年剂量限值已变更为20mSv,国内也拟作相应变化。但由于国内对此尚未作出正式变更,且本标准附录A表A.1所列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ALI)的数据量太大,一时无法作相应变化,故在使用时应予以注意。今后使用时,应根据年剂量限值的变化,可按相应比例增减。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常青、沈智渊。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

Annual limits on intakes for radioactive aerosol with different particle size

GBZ/T 154-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的不同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限值(ALI)。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所在空间可能存在放射性气溶胶的工作场所,作为评价空气放射性气溶胶污染程度和估计人员内照射吸入危害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气溶胶aeroso1

分散在气体中的固体粒子或液滴所构成的悬浮体系。

3.2 粒度particle size

气溶胶粒子的大小,又称粒径。对气溶胶而言,它又是粒子大小及分布情况的概称。本标准中用活度中值空气动力学直径(AMAD)表示粒度。

3.3 活度中值空气动力学直径activity-mediane aerodynamic diameter

某个气溶胶粒子在空气中沉降时的滑流速度,与一个密度为1mg/cm3的球体在相同的空气动力学条件下沉降时的滑流速度相等的,此球体的直径称为该气溶胶粒子的空气动力学直径。如果在所有的气溶胶粒子中,直径大于和小于上述空气动力学直径的粒子各占总活度的一半,则此直径称为活度中值空气动力学直径(简称AMAD)。版权信息:本文来自职业卫生网: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38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管理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配备 1.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按标准规定的“三同时”原则,配备必要的除尘、通风、隔热、降温、降噪、减振、消防以及防护栏、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2.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时,应根据需要增设、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3.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确定、配置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时,应考虑安全技术方案,考虑本公司的财务、运行和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员工和相关方的意见,确保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消除或减少职业危害的作用,以及对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控制效果。 4.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采购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时,应选择有相应资格的供货单位,各类安全防护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5806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正式 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992年10月31日卫生部令第25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保 障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促进核能事 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核设 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周围公众 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 役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遵循放射卫生防

护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实行卫生监督制度。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都应依照规定编制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和执行预防性审批制度。 第二章放射卫生防护监督 第五条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称省级)两级管理。在实施监督时,执行卫生监督员制度。 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统一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定有关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时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的审批;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卫生部) 1.引言 1.1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从上述宗旨出发,对辐射源的使用必须将其产生的照射给予适当限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本标准适用范围 1.3.1使用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1.3.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1.4在1.3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1.4.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6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护并防止事故的发生。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1.7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2.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2.1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是指一年工作期间所受外照射的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剂量当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2.2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剂量限制要考虑随机性效应和非随机性效应。同时满足以下两种限值: 2.2.1为了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效应,任一器官或组织所受的年剂量当量不得超过下列限值。 眼晶体150mSv(15rem) 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500mSv(50rem) 2.2.2为了限制随机性效应,放射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50mSv(5rem)。当受到不均匀照射时,有效剂量当量应满足下列不等式:∑T WT HT ≤50MSv(5rem) 式中: HT ——组织或器官(T)的年剂量当量,mSy (rem)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DOC)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原则与措施 (一)放射防护的目的与原则 目的:预防确定性效应,控制随机性效应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1、放射实践的正当化:又称合理性判断,经过论证(进行代价与利益分析),某种辐射实践的利大于害,就是电离辐射实践正当化原则。 2、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原则,即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 3、个人剂量限值:不可接受的剂量范围下限,即个人所受照射剂量不应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 在医疗照射来说,就是要在保证疗效或诊断结果的前提下给予最适宜的剂量,选择最佳的条件与最适当的操作技术,把受照剂量减少到最低水平。 (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措施 1、严格落实卫生部卫办监督发【2012】14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 ◆不得将放射检查列入儿童及婴幼儿的健康体检项目。 ◆一般每年在健康体检中应用放射检查技术不超过1次。 ◆健康体检应当优先使用普通X线摄影、CR;有条件的的地区,推荐使用DR取代普通X线摄影和CR检查。健康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如年龄在50周岁以上并且长期

大量吸烟、心血管疾病风险评估为中高风险等),否则不宜使用CT;不得使用PET、PET/CT、SPECT和SPECT/CT。 ◆医疗机构应当为受检者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对非投照部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控制照射野范围,避免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或组织受到直接照射;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线检查前,应当确定其是否怀孕,不得对孕妇进行腹部或骨盆放射影像检查。检查中除受检者本人外,不得允许其他人员留在机房内,受检者需要扶携或近身护理时,对扶携或护理者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严格遵宁《GB130-2013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机房内布局要合理,应避免有用线束直接照射门、窗和管线口位置;不得堆放与该设备诊断工作无关的杂物;机房应设置动力排风装置,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机房门外应用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放射防护注意事项、醒目的工作状态指示灯,灯箱处应设警示语句;机房门应有闭门装置,且工作状态指示灯和与机房相通的门能有效联动。 ◆患者和受检者不应在机房内侯诊;非特殊情况,检查过种中陪检者不应滞留在机房内。 ◆每台X射线设备根据工作内容,现场应配备不少于表4基本种类要求的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防护用品与辅助防护设备,其数量应满足开展工作需要,对陪检者应至少配备防护衣;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的铅当量不应低于0.25mmPb;应为不同年龄儿童的不同检查,配备有保护相应组织和器官的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的

2021年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放射防护规章制度 一、 欧阳光明(2021.03.07) 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对新、改、扩建的放射诊疗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才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2.在制度建设上,建立了法人代表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立了职业病 防治领导小组,明确了专(兼)职人员负责放射卫生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制等的建立。 3.专(兼)职人员负责安排对放射诊疗设备的技术指标和防护性能 的检测、评价工作,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立即向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汇报,研究整改方案,通过整改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4.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 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并组织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放射防护知识的培训。 5.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对放射防护设施进行检

查和维护,并对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督查。 6.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和有关部门来我院检查指导,根据上级部门和 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和完善。 三、放射防护法人目标管理责任制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治疗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创建医、患双方的和谐。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目标责任书。 1、防治目标: (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力争本院放射工作人员不发生职业性放射病及受检者不发生受照事故。(2)积极主动的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对我院放射卫生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3)努力提高设备技术性能、创造条件进行技术革新、优化工作环境,使作业场所电离辐射危害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和卫生要求。 (4)按照规定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人口处设置警示标志及红色工作指示灯,同时要求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 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 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 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以免引起医疗纠纷。(5)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要求进行职工上

安全防护设备管理规定

安全防护设备管理规定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提高设备、设施中的安全防护装置的管理,充分发挥安全防护装置在事故预防中的能力,保障员工的安全,避免工伤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设备、设施中的安全防护装置,包括专用安全设备、与设备配套的安全装置、作业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等。 3.职责 3.1设备部是安全防护装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安全防护装置的选型鉴定、日常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3.2生产车间与其他部门负责安全防护装置的使用、保养。 4、内容 4.1前期管理要求 4.1.1设备部在设备、设施选型时,应会同总经办、生产部共同选用与主体设备、设施相匹配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4.1.2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与主体设备或工程同时安装、调试。 4.1.3主体设备、设施投入使用之前,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完好,并经有关部门 组织的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1.4需要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安全验收审批的,应由设备部在投入使用前 办理好审批手续。 4.2使用管理要求 4.2.1安全防护装置在投入使用前,应对操作人员、设备修理人员或其他相 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4.2.2操作人员应当熟悉安全防护装置的主要功能,正确使用,并做好日常 检查和维护。 4.2.3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安全防护装置或改变安全防护装置的用 途。

4.2.4操作人员发现安全装置损坏或有其他故障,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影响设备安全运行或影响人身安全的,应停止运转设备,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4.2.5总经办及各车间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应将安全装置作为检查的主要内容,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4.3维护管理要求 4.3.1因维修设备需要临时拆下安全防护装置的,应制定临时安全措施,并在设备修复后,及时恢复安全防护装置;当班作业不能完成时,应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4.3.2安全防护装置需要更换时,应选用同样的规格和型号;选用不同型号或规格的,其安全性能不得低于原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性能。 4.3.3安全防护装置改造或更换为不同型号的,设备科必须经使用部门、管理部共同确认后进行,改造(更换)完成后,应由上述部门共同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4.3.4安全防护装置报废由设备部会同总经办、生产部门共同确认,已经报废的安全防护装置,不得挪作他用。 5.考核 5.1对于研制、开发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预防事故发生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按公司有关奖惩规定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5.2对于违反安全防护装置选型、使用、维修和保养的管理规定,按有关考核规定执行。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放射性同位素是指不包括作为核燃料、核原料、核材料的其他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及中子发生器。 第二条拥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直属企业应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制定管理制度,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领导和协调放射防护工作。 第二章许可登记 第三条严格执行国家放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凡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建设、使用与废止、放射源的购置与拆装处理,应到卫生、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条固定放射工作场所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经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审查,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竣工后,应经所在地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验收,获得登记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运行或者使用。 第五条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每两年到原发证部门审核一次。许可登记证不应伪造、涂改。转让或出租使用。如有遗失,应及时刊登公告,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变更许可登记证规定的内容时,持许可登记证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终止放射工作应向原审批部门办理注销许可登记手续。 第三章放射防护管理

第六条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台帐。 第七条直属企业应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放射防护安全检查,对从事接触放射线作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八条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储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应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并按规定进行辐射检测。 第九条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前应到安全、生产等部门办理“中国石化射线作业许可证”(见附件1);在作业现场应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危险标志和防护设施,派专人警戒。 第十条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时,应到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运输时应使用运源专车,派专人押送,途中不应在人员密集处停留,不应在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过夜。 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不应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应超过该储存场所防护设计的最大储量。储存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储存室应实行双人双锁制,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制度,做到账物相符。 在室外、野外工作场所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应于当天运回源库。特殊情况应设临时储存的场所,应经安全、保卫部门检查确认,设置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含密封源仪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前言 本标准第4~7章和附录A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16368-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时进。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gauges containing sealed radioactive source GBZ125-2002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使用含密封放射源(以下简称密封源)的检测仪表(简称检测仪表)的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含密封源强度测量型检测仪表。

本标准不适用于GB13367《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规定豁免围的检测仪表。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 GB4076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13367 辐射源和实践的豁免管理原则 GB14052 安装在设备上的同位素仪表的辐射安全性能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源容器 放置密封源使其处于正确的几何位置,并提供足够的屏蔽防护,以使周围辐射水平低于规定值的容器。源容器上还可设置控制有用线束通和断的源闸以及辐射状态指示器等。 3.2 有用线束 通过源容器的窗、光栏、圆锥孔或其他形状准直器件的辐射。 3.3 含密封源强度测量型检测仪表 通过探测有、无待测物时粒子注量的变化或探测粒子与物质相互作用所产生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 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知识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原则与措施 (一)放射防护的目的与原则 目的:预防确定性效应,控制随机性效应 放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1、放射实践的正当化:又称合理性判断,经过论证(进行代价与利益分析),某种辐射实践的利大于害,就是电离辐射实践正当化原则。 2、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原则,即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 3、个人剂量限值:不可接受的剂量范围下限,即个人所受照射剂量不应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 在医疗照射来说,就是要在保证疗效或诊断结果的前提下给予最适宜的剂量,选择最佳的条件与最适当的操作技术,把受照剂量减少到最低水平。 (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措施 1、严格落实卫生部卫办监督发【2012】14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 ◆不得将放射检查列入儿童及婴幼儿的健康体检项目。 ◆一般每年在健康体检中应用放射检查技术不超过1次。 ◆健康体检应当优先使用普通X线摄影、CR;有条件的的地区,推荐使用DR取代普通X线摄影和CR检查。健康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

光屏透视;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如年龄在50周岁以上并且长期大量吸烟、心血管疾病风险评估为中高风险等),否则不宜使用CT;不得使用PET、PET/CT、SPECT和SPECT/CT。 ◆医疗机构应当为受检者配备必要的放射防护用品,对非投照部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控制照射野范围,避免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或组织受到直接照射;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线检查前,应当确定其是否怀孕,不得对孕妇进行腹部或骨盆放射影像检查。检查中除受检者本人外,不得允许其他人员留在机房内,受检者需要扶携或近身护理时,对扶携或护理者也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严格遵宁《GB130-2013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机房内布局要合理,应避免有用线束直接照射门、窗和管线口位置;不得堆放与该设备诊断工作无关的杂物;机房应设置动力排风装置,并保持良好的通风。 ◆机房门外应用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放射防护注意事项、醒目的工作状态指示灯,灯箱处应设警示语句;机房门应有闭门装置,且工作状态指示灯和与机房相通的门能有效联动。 ◆患者和受检者不应在机房内侯诊;非特殊情况,检查过种中陪检者不应滞留在机房内。 ◆每台X射线设备根据工作内容,现场应配备不少于表4基本种类要求的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防护用品与辅助防护设备,其数量应满足开展工作需要,对陪检者应至少配备防护衣;防护用品和辅

介入放射学的放射卫生防护与管理(新编版)

( 安全论文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介入放射学的放射卫生防护与 管理(新编版) Safety is inseparable from production and efficiency. Only when safety is good can we ensure better production. Pay attention to safety at all times.

介入放射学的放射卫生防护与管理(新编 版) 【摘要】介入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与传统医用诊断X射线工作者相比,受照射剂量明显偏高,辐射防护问题值得关注,本文提出了如何加强介入工作者安全防护和监督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介入放射学;放射防护与管理 介入放射学,自20世纪60年代起到70年代逐步应用于临床,开辟了诊疗疾病的新途径。随着导管技术的发展,加速了介入放射学的广泛应用。同时由于介入放射诊断和治疗具有创伤小、准确性高和疗效快之优点,使之倍受欢迎[1]。但是由于操作过程中,诊疗人员和患者几乎完全暴露在辐射水平较高的环境中,工作人员和病人在介入放射诊疗中的辐射防护问题,已引起普遍关注[2]。据报道,1994年美国食物和药品管理局(FDA)首先颁布了一个通告,

要求开展介入放射学(IR)和介入心脏学(IC)研究的专家必须注意对病人皮肤损伤的预防,后来他们制定了最大剂量允许限值的法规。近年来,每年都有不少关于介入放射学中对工作人员和患者防护的文章发表。最近欧洲五国的一个调查表明,已开展了400多种不同的放射性介入操作,它已遍及医学影像的很多专业,如神经放射学、血管放射学及心血管放射学等。德国的一个调查表明,近60%的放射性介入操作是血管扩张术,活组织检查占11%,癌症治疗占10%,血栓占7%,泌尿系统占7%,胆囊占5%。近来,我国许多学者在介入放射诊疗中对有关工作人员和患者受照剂量及防护等方面也做了一些调查工作[3]。 1介入放射诊疗中工作人员受照剂量 据报道[4],每次介入诊疗工作人员的眼、甲状腺和手部受照的有效剂量在0.27~1.92msV之间,有的工作人员有效剂量达到49.1msV,尤其是工作时球管在上,工作人员的受照射剂量就更大。介入诊疗辐射场的剂量分布有差别,检查部位不同,所受的照射剂量也不同,如下腔静脉造影加介入治疗时,实测剂量率以球管为中

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管理制度

编号:SY-AQ-07736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管理制度Management system of safety protection articles and facilities

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管理制度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 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 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为加强项目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的使用,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项目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管理制度。 1.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手套、绝缘鞋) 2.项目必须配备数量齐全的各种安全帽、密目式安全网(4X6米的平网,3X6米的立网),漏电保护器、绝缘电线等安全设施。 3.所使用的“三宝”必须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准用证,建设部或省建委批准推荐的“三证”齐全的产品,严禁各分包方自行购买(以免出现“三无”产品) 4.在作业层超过2米时必须及时提供及配备安全防护设施,无安全防护设施的不准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安装及搭设均由特种作业人员完成。 5.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严禁挪做他用或拆除,需要拆除时必须经过

公司安全部和项目部负责人共同同意后方可拆除。 6.任何人禁止故意破坏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牌,一经发现查实,将按违反安全劳动纪律论处,并处一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甘肃四建集团八公司 瑞泰名城项目部 这里填写您的公司名字 Fill In Your Business Name Here

放疗科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放疗科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员及其职责 放疗科应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治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订并落实放射治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2定期组织对放射治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查, 3组织本机构放射治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 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4制订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5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二、放疗设备和仪表的检测要求 1新安装、维修和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 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 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 仪表, 4放射治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 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 5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治疗设备不得购置、使 用、转让和出租。 三、安全防护装置

放疗科放疗场所应配备并使用的安全防护装置、辐射监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具体为:设置多重安全连锁系统、计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计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四、警示标示 1、转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容器~应设有电离辐射标识~在放 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及必要的文字 说明, 2、按规定将放射治疗场所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进出口及 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工作指示灯。五、个人防护 放疗科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从业人员应按规定佩戴个人剂量计。 六、放射事件防范 放疗科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置事件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 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二, 人员或射野误照 ,三, 放射源丢失、被盗或污染的 ,四, 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放射事件。

GBZ--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4.GBZ130-2013 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用设备防护性能、机房防护设施、X射线 诊断操作的通用防护安全要求及其相关检测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实践。模拟定位设备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9706.12医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安全通用要求三、并列标准诊断X射线设备辐射防 护通用要求 GB9706.23医用电气设备第部分:介入操作X射线设备安全专用要求 GB16348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18871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Z128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165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防护要求 GBZ179医疗照射防护基本要求 GBZ/T180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 GBZ186乳腺X射线摄影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GBZ187计算机X射线摄影(CR)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WS76医用常规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3总则 3.1在医用诊断放射学、牙科放射学和介入放射学实践中,应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受检者以及公 众的放射防护安全与健康,并应符合GB18871、GB16348和

GBZ179的规定。 3.2应用X射线检查应经过正当性判断。执业医师应掌握好适应证,优先选用非X射线的检查方法。 加强对育龄妇女、孕妇和婴幼儿X射线检查正当性判断;严格控制使用剂量较大、风险较高的放射技 术、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否则不宜使用CT进行健康体检。对不符合正当性原则的,不应进行 X射线检查。 3.3遵从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在保证获得足够的诊断信息情况下,使患者和受检者所受剂量尽可能低。 3.4对工作人员所受的职业照射应加以限制,符合GB18871职业照射剂量限值的规定;对患者和受 检者开展的诊疗检查,应以医疗照射指导水平为放射防护指导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对确实具 有正当理由需要进行的医用X射线诊断检查,应在获取所需诊断信息的同时,把患者和受检者的受照 剂量控制到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水平。 3.5各种X射线检查应使用相应的专用设备,且各类设备的应用除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X射线设备其他有关放射防护标准的要求。各种X射线设备及场所应经具备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4X 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技术要求 4.1X 射线设备防护性能的通用要求 4.1.1各种X射线设备X射线束的第一半值层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1.2除乳腺摄影用X射线设备外,X射线源组件中遮挡X射线束部件的等效滤过应符合如下规定: a)在正常使用中不可拆卸的滤过部件,应不小于0.5mmAl。 b)应用工具才能拆卸的滤片和固有滤过(不可拆卸的)的总

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

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制度 1、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我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中华民国和 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其它有关放射性卫生防护法规、规章和标准。 2、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 业病防治工作。 3、制定职业病的计划和实施方案。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6、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7、在醒目位置设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 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8、在新改扩建放射工作场所工程设计前,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向环保行政部门提交 职业病预防评价报告。 9、在对射线装置进行大修或变更使用量前,需向环保部门申报。 10、积极配合环保行政部门对放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动与环保行政部门联系对放射 工作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监督监测,并认真接受环保行政部门提出监督意见。 11、经常对放射防护设施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必要时请求环保行政部门进行 监测,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12、配备必要的防护服务器及剂量检测仪,确保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 13、严格按照放射防护要求、放射工作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14、放射工作人员在从事放射工作前,必须进行上岗前身份检查,合格后并参加放射防 护知识培训,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后方可上岗而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放射性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后定期身体检查和参加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学习。 15、工作时,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笔并按时定期送检,一旦超标,应采取相 应的应急措施。 16、放射工作人员每天工作时间必须小于或等于6小时。 17、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休假或疗养30天。 18、发生放射事故,立即上报环保部门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不得拖延或隐瞒不报。 工业加速器操作规程 一、公司必须为工业加速器系统配置辐射检测仪器。 二、公司必须配备合格的经过放射卫生防护和加速器专业知识培训的维护人员及操作 技术人员;操作技术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各项操作规程,认真检查安全联锁,禁止任意去除安全联锁,严 禁在去除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安全联锁的情况下开机。 四、开机期间,必须有两名操作人员岗位,必须密切注视控制台及探伤室,必须异常立 即报告维修人员和物理人员及时处理。 五、严禁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密切注视控制台及探伤室,发现异常立即报 告维修人员和物理人员及时处理。 六、探伤期间,探伤室内不得留有任何人员。 七、必须做好发生各类事故的准备,万一发生意外,立即关断电源,并注意保护现场, 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继续工作。

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21、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职工人身安全,在紧急情况下安全防护设施充分发挥安全防护的作用,做好安全设施及设备的日常使用和保养,消防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的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保健品管理。 3、职责 3.1供销部负责各种安全设施的购置。 3.2凡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装置(如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防爆板、各种机械上的负荷、行程限位器等装置)均由设备部负责管理。 3.3凡属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等)及各种自动报警装置均由设备部负责管理。 3.4凡属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液面超限报警装置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设备部负责管理。 3.5凡生产区域中的自动灭火装置和其它固定、半固定灭火装置,均由安全部负责管理。 3.6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所属车间负责管理。 3.7 安全部负责建立公司安全设施台账,各部门负责建立本部门的台账。 3.8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内安全设施的维修、维护。 4、安全设施的管理 4.1安全设施的分类 厂区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在班组、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置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设施分为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设施、预防事故设施。 4.2安全设施的配备 由使用部门提报计划,分别经设备部及安全部等主管部门审核,公司领导批

准,由供销部外出采购。 4.3安全设施的维修、维护、检查 4.3.1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绘制安全设施定制管理图,编入设备检修计划,进行定期检修。 4.3.2各种安全设施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所管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记录记入档案。 4.3.3各种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挪用、拆除或废弃不用,如因工作需要挪用安全防护设施,必须有临时安全措施直至安全设施及设备复位;如不适用的安全防护设施的拆除,需向安全部上报,经同意后拆除。 4.3.4凡经过改造或新设计的安全设施,必须经安全部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3.5除专职维修人员外,对各种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随便乱动。 4.3.6各部门人员必须了解安全防护设施所处位置、结构、性能及维护保养等知识,并做到“三会”(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4.3.7各单位应对本单位负责区内的安全设施及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和维护管理。每月不低于四次;并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隐患要上报至安全部统一备案。 5、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内容及要求 5.1安全部负责全公司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及发放标准的制定。 5.2供销部负责全公司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仓库负责发放工作。 5.3劳动防护用品采取分级管理,集中审批,统一发放的原则。 5.4各部门、班组要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和保健品发放标准,做好发放记录,不得随意更改,弄虚作假。 5.5新入公司职工必须经二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按发放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5.6劳动防护用品是在工作期间使用的,凡因病假或其他原因脱离生产岗位半年以上的停发各类防护用品,待复工后发放。 5.7劳动防护用品计划必须按使用时间、工种、岗位标准、数量、名称严格控制,并按规定核发。

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 目的 通过对安全设施的策划、采购、制作、设置及监督管 理,营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保障施工人员安全与健 康。 2 范围 适用于。 3 职责 3.1 项目经理负责批准项目部内列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内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 3.2 项目总工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负责确定安 全设施设置的模式和标准。负责审核项目部列入安全技术 措施计划内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

3.3 项目部负责编制安全文明施工规划,策划总体安全设施的设置,负责消防器材的布置与管理,项目部(安全)负责监督实施。 3.4 现场项目管理部负责做好安全设施维护。 3.5 物资部门负责相关安全设施的采购。 4 资源需求 4.1 设置、采购、制作、管理、维护、检查安全设施的人员。 4.2 设置安全设施的财力和技术能力。 5 工作流程 5.1 安全设施的分类 5.1.1用于防止人员高处坠落的主要安全设施(不限于): 5.1.1.1攀登自锁器(含配套缆绳),用于施工人员上下攀登;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1992年10月3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保障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促进核能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核设施工作人员及周围公众所受电离辐射照射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应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方针,遵循放射卫生防护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实行卫生监督制度。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都应依照规定编制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和执行预防性审批制度。 第二章 放射卫生防护监督 第五条 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实行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下称省级)两级管理。在实施监督时,执行卫生监督员制度。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实施统一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定有关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时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的审批; (三)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制定核设施事故国家医学应急计划;建立核事故国家医学应急救援体系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全国核设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周围公众受照剂量及居民集中点的放射卫生监测和放射工作人员的医学监护并建立相应的档案数据库。 第七条 核设施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核设施放射卫生

防护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和退役阶段放射卫生防护评价报告的审评工作; (二)组织制(修)定特定的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的实施办法; (三)负责制定核设施事故省级医学应急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及执行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核设施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工作场所及核设施的放射性流出物进行监督性监测;在核设施周围居民区设立放射卫生监督测点,进行Y累积剂量和饮用水、食品及空气中放射性活度测量; (六)按规定定期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和资料。 第三章 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第八条 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放射卫生防护法规、标准制定所属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规程和管理办法; (二)指导、检查和督促所属核设施营运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核设施工作人员的安全; (三)对所属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四)负责所属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卫生防护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 (五)协助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所属核设施实施放射卫生防护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放射防护机构直接负责所营运核设施的放射卫生防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放射卫生防护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核设施工作人员的安全;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GBZ 114-2002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前言 本标准第4~8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制定本标准,原标准GBl6354-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放射医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钱志林。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s for using sealed radioactive source GBZ114-2002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密封放射源(以下简称密封源)的一般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7×104~3.7×1012Bq(μCi~hCi)量级密封源。 本标准不适用于仪器校准源、医用密封源及玻璃容器封装的密封源;本标准亦不适用于中子密封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75 密封放射源分级 GB4076 密封放射源一般规定 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密封(放射)源sealed radioactive扔urces 密封在包壳或紧密覆盖层内的放射源,这种包壳或覆盖层具有足够的强度使之在设计的使用条件和正常磨损下,不会有放射性物质泄漏出来。 3.2 防护容器protective container 能屏蔽(或减弱)密封源辐射,使容器外部的泄漏辐射水平满足相应标准的任何一种容器。根据其功能不同,防护容器可分为贮存容器、运输容器和工作容器。 4 对密封源的防护要求 4.1 密封源必须符合GB4075和GB4076的要求。 4.2 密封源出厂前或失窃后追回时应进行活度检验、泄漏检验与表面放射性沾污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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