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电子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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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电子合同案例概述

第17章 电子合同案例概述


【案例分析】




2.本案中的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涉及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在网络中形成的,通过数据电文来反映,因此它是 电子合同,相关法律行为是借助计算机和网络来完成的。因此,形成本案的证 据也就存在于网络系统之中。具体来说,由于易趣网是本次交易平台的提供方, 当事人双方的行为也就由易趣网的交易系统自动记载并保存于数据库之中。如 此形成的证据一般称为电子证据。电子证据虽然具有易改动的缺点,但同时具 备客观性、真实性的特点,在排除人为破坏的情况下,可以认为电子证据是对 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本案中被告在不能证明这些电子证据被改动过的情况下, 对电子证据的形成的原因持有异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本案中易趣网络的商品竞拍系统是一个电子自动交易系统。被告是该系统的使 用人,系统也正是根据被告的指令对消费者的出价进行判断,判断其出价是否 有效;当有新的出价超过前一个出价。并保持到有效期结束时,该出价就是有 效的最高出价,该出价人就是有效的买家。在交易之前,无论是韩先生与永达 公司都对该系统的流程认可。因此,根据这样的买卖规则,系统的选择执行是 反映了被告的意志,因此,原告就是被告选择并确定的最终买家。 网上拍卖者比比皆是,但凡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结束契约自由。本 件中,无底价拍卖,即便是网络操作错误,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总不能没 有到心理价位就说是失误、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吧?那么网上众多一元起拍 得商品,只要价格不够高就说是显失公平,这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无底价 拍卖弄的风险只能由自己承担。 所以本案中的以116元的低价成交的电子合同 成立。
【案例简介】


在上海某通讯公司工作的董先生,与该公司签订合同,从 2004年10月15日到2005年10月21日,担任公司中国区销售 经理。2005年10月21日,公司书面承诺在10月底前发放董 先生2005年第三季度奖金。岂料,在10月28日,公司向公 安机关报案,称董先生侵占了公司钱款。同年12月上旬,董 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获支持,由公司支付工资、提成奖金2.1 万余元。 对仲裁不服的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不予支付,仅表示 可付工资差额1000元及提成奖金61.93美元。还认为公司给 予董先生的“承诺书”上写明,销售额为公司的销售总额, 由于董先生属公司华东、华南地区销售经理,2005年第三季 度董先生的销售额为6193.14美元,提成1%的奖金只有 61.93美元。

电子合同法律纠纷案例(3篇)

电子合同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科技”)被告:乙公司案由:电子合同纠纷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乙公司成立于201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销售。

双方于2020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约定乙公司向XX科技购买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款项。

2020年11月10日,XX科技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乙公司。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按期支付货款。

XX科技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21年3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乙公司答辩称,其确实收到了货物,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未能按期支付货款。

乙公司要求法院判决XX科技承担退货责任,并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电子合同的效力;2. 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3. XX科技是否应承担退货责任;4. 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

三、法院审理过程法院经审理查明:1. XX科技与乙公司签订的电子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2. XX科技提供的货物经鉴定,不存在质量问题;3. 乙公司未能按期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1. XX科技与乙公司签订的电子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 货物经鉴定不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主张退货缺乏依据;3. 乙公司未能按期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XX科技货款1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XX科技货款1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履行判决,XX科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电子合同的法律纠纷,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电子合同的效力:本案中,XX科技与乙公司签订的电子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这表明,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充分认识到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

电子合同案例

电子合同案例

电子合同案例某公司与另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内容是关于某种原材料的供应及价格等条款。

合同在双方通过电子邮件交换保密信息并确认文件内容后达成,并以电子签名方式予以确认。

合同中特别提到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和效力,双方均认可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有一定的法律保护。

合同中还约定,双方对于合同内容有异议或需要修改时,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沟通和协商。

在合同签订后的几个月里,原材料价格发生剧烈波动,导致其中一方希望变更合同价格并寻求重新协商。

然而,对方并不愿意与对方重新协商,坚持合同的原定条款。

因此,发生了一场关于电子合同有效性的争议。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该合同中,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确认了合同内容,并以电子签名方式予以确认,因此该合同应被视为有效合同。

虽然该合同是通过电子方式签署的,但其合法性并不受影响。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修改、终止合同时,应当根据对方的要求,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沟通和协商。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对于合同内容有异议或需要协商修改时应采取书面形式,这表明双方之间的沟通和协商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因此,当一方要求重新协商合同价格时,对方并没有履行协商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该合同的价格条款将继续生效。

根据中国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

在该案例中,无论原材料价格如何波动,供应商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供应。

如果供应商拒不履行合同价格条款,公司可以要求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

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和效力,并遵守了合同中规定的书面协商要求,因此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电子合同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与纸质合同一样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电子合同的争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电子合同纠纷案例

电子合同纠纷案例

电子合同纠纷案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合同已经成为了一种越来越普遍的合同形式。

然而,电子合同的虚拟性和复杂性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纠纷。

本文将通过一个电子合同纠纷案例来探讨这种合同形式的特点、纠纷原因及解决方法。

案例描述。

甲公司是一家电商平台,乙公司是一家服装厂。

甲公司通过其平台向乙公司采购了一批服装,并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将在收到甲公司支付的货款后,将货物寄送给甲公司。

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应在7天内确认收货并支付货款。

合同还规定,如甲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收货,系统将自动确认收货并支付货款。

在交易过程中,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货物寄送给了甲公司,并在收到货款后及时确认。

然而,由于甲公司的系统出现故障,导致甲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收货。

系统自动确认了收货并支付了货款。

甲公司发现后,认为系统出现故障是由于乙公司提供的虚假数据导致的,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并提起了诉讼。

纠纷原因。

这个案例中的纠纷主要涉及到电子合同的虚拟性和复杂性。

首先,电子合同的虚拟性使得合同签订双方难以在现实中直接确认合同条款的内容。

其次,电子合同的复杂性使得合同条款难以理解和解释,容易引发争议。

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认为系统出现故障是由于乙公司提供的虚假数据导致的,是因为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系统故障的责任归属。

此外,合同中规定的自动确认收货的条款也容易引发争议。

如果甲公司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收货,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否则就容易引发纠纷。

解决方法。

电子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主要包括协商、调解和诉讼。

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首先,双方可以重新审视合同条款,明确规定系统故障的责任归属和自动确认收货的条款的具体内容。

其次,双方可以协商退款的具体方式和退款金额。

如果协商不成,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通过独立的第三方调解员协助双方达成协议。

电子合同的法律解析案例(3篇)

电子合同的法律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约定甲方将一批货物销售给乙方,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乙方。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方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遂与甲方协商退货事宜。

双方在协商过程中产生争议,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承担退货责任。

甲方则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且货物已经交付,乙方无权要求退货。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电子合同的效力以及货物质量问题的处理。

1. 电子合同的效力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形式订立的合同,包括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网站等方式签订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以及《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的规定:“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案中,双方通过电子邮件签订的合同属于电子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当认定有效。

2. 货物质量问题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方认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有权要求甲方承担退货责任。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方应当对货物进行验收,并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通知甲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

买受人怠于检验或者不进行检验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本案中,乙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也未及时通知甲方,因此,乙方无权要求退货。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电子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应当认定有效。

关于货物质量问题的处理,法院认为,乙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也未及时通知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方无权要求退货。

电子合同相关法律案例(3篇)

电子合同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AB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电子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一批电子产品,总金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并由双方在电子合同平台上签署。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发货,但被告收到货物后以各种理由拒绝付款。

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2. 电子合同证据的合法性;3. 被告拒绝付款的违约责任。

三、法院判决(一)关于电子合同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子合同符合上述规定,具有书面形式的特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4条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同意或者拒绝的意思表示的符号。

”本案中,双方在电子合同平台上签署了电子签名,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中的电子合同合法有效。

(二)关于电子合同证据的合法性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电子合同作为证据,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9条规定:“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电子证据,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法律效力:(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有可靠的电子签名;(三)有可靠的电子数据交换;(四)有可靠的电子证据保全措施。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电子合同符合上述条件,具有法律效力。

(三)关于被告拒绝付款的违约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电子合同签订法律案例(3篇)

电子合同签订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软件开发合同》,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开发一款企业级管理软件,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30%的预付款,剩余款项在软件交付并验收合格后支付。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开始软件开发工作。

2018年10月,甲公司完成了软件的开发工作,并提交给乙公司进行验收。

乙公司在验收过程中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甲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2018年11月,乙公司对软件进行了验收,并确认软件基本符合合同要求。

然而,在支付剩余款项时,乙公司以软件存在一些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甲公司认为,软件已经基本符合合同要求,且乙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因此要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款项。

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2. 软件验收标准及程序问题;3. 乙公司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的法律依据。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电子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的规定,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订立的合同。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是以电子邮件方式签订的,符合电子合同的定义。

同时,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合同签订的时间、地点、内容等要素,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

因此,本案中的电子合同合法有效。

2. 软件验收标准及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2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本案中,合同约定了软件验收的标准和程序,即乙公司应在收到软件后30日内进行验收,并提出书面验收报告。

乙公司未在约定的验收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对软件质量的认可。

因此,乙公司无权以软件存在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3. 乙公司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的法律依据:法院认为,乙公司以软件存在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缺乏法律依据。

电子合同相关的实际案例

电子合同相关的实际案例

电子合同相关的实际案例案例一:租房电子合同的便利与小插曲。

我有个朋友小李,他在外地工作打算租房子。

他在一个租房APP上看中了一间小公寓。

以前租房的时候,都是和房东面对面签纸质合同,那可麻烦了,得找个双方都有空的时间,然后在合同上各种签字、按手印,还得担心合同丢了或者损坏。

可是呢,住进去没几天,发现冰箱有点毛病。

小李就翻出电子合同,上面写着房东要保证屋内设施的正常使用。

他就给房东发了个消息,还附上电子合同里关于设施维护的那部分条款截图。

房东刚开始还想推脱,说小李自己弄坏的,小李就说:“您看这合同,白纸黑字(虽然是电子的,但也是证据啊),这可写得明明白白的呢。

”最后房东没办法,只好找人来修冰箱了。

案例二:网购中的电子合同纠纷。

小王特别喜欢在网上买东西。

有一次,他在一个电商平台上看到一款限量版的运动鞋,那价格比实体店便宜不少,他毫不犹豫就下了单。

下单的时候,有个小小的勾选框,下面写着一些购买条款,小王也没仔细看(很多人都这样,直接就勾选了),就付款了。

过了几天,鞋子收到了,小王发现鞋子有点瑕疵,他就想退货。

结果商家拒绝了,说根据购买条款里写的,这种限量版商品一经售出,非质量问题概不退换。

小王就很生气,他觉得自己根本没注意到这个条款,而且这个条款有点不合理啊。

于是他就找电商平台的客服投诉。

客服查看了他的订单对应的电子合同,发现商家确实在合同条款里有这么一条。

但是呢,客服也指出,商家应该在显著位置提醒消费者这个条款,不能就这么悄咪咪地放在那里。

经过协商,商家同意给小王换货了。

这个事儿就告诉我们啊,在网购的时候,虽然电子合同方便快捷,但那些条款还是得稍微看一下,不然容易吃哑巴亏。

案例三:电子合同在远程办公中的应用。

小赵所在的公司是一家互联网公司,有很多员工都是远程办公的。

公司有个项目需要和一个自由设计师合作,这个设计师在国外呢。

以前要是签合同,得把合同寄来寄去的,又费时间又不安全。

这次他们就用了电子合同。

公司把项目的要求、报酬、交付时间、版权归属等一系列内容都写进了电子合同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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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在上海某通讯公司工作的董先生,与该公司签订合同,从 2004年10月15日到2005年10月21日,担任公司中国区销售 经理。2005年10月21日,公司书面承诺在10月底前发放董 先生2005年第三季度奖金。岂料,在10月28日,公司向公 安机关报案,称董先生侵占了公司钱款。同年12月上旬,董 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获支持,由公司支付工资、提成奖金2.1 万余元。 对仲裁不服的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不予支付,仅表示 可付工资差额1000元及提成奖金61.93美元。还认为公司给 予董先生的“承诺书”上写明,销售额为公司的销售总额, 由于董先生属公司华东、华南地区销售经理,2005年第三季 度董先生的销售额为6193.14美元,提成1%的奖金只有 61.93美元。
【案例简介】



1.颜先生以人民币1800元网上竞买苏州金龙33座旅游客车 案 2004年6月,颜先生看到有网友在易趣网客车栏内,以一口 价人民币1800元出售苏州金龙33座旅游客车一辆,随即用 自己的网名登录了易趣网,将这辆车买下。随后,他就收到 了易趣网发出的商品成交确认函,证实交易成功。 此后,他要求卖家履行合同,却遭到拒绝。卖家表示,当时 输入价格有误才造成颜先生“误拍”。更何况以1800元出 售一辆价值数万元的旅游客车,不符合常理。而且颜先生出 价太低,交易即使成功,也“显失公平”。无奈之下,颜先 生只得向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按约履行合同。最后, 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院审理】Fra bibliotek经法院查明,书面承诺的内容为“本公司保证将在10月底前,根据今年 7、8、9月份的上海公司的销售总额90201.25美元,经美国公司核对确 认后,按照预先商量的比例发给董先生”。法院认为,公司向董先生出 具“承诺书”是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应当按照承诺内容履行。尽 管公司表示董先生提成奖金应按华东、华南地区的销售额计发,却没有 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但法院也认为,尽管现在不少企业提倡无纸化办公,但涉及公司对员工 劳动报酬方面的承诺还是以书面为好。董先生表示提成奖金为2.8%,不 是公司所讲的1%,还提供收到的“电子邮件”佐证。可是董先生提供 的电子邮件为打印件,没有其他证据来证实该打印“电子邮件”的真实 性,因此不具有证据效力。于是,法院按照公司提供的“付款凭单”上 2005年第二季度向董先生发放奖金的比例,判决公司支付董先生提成奖 金人民币7279.24元、工资余额人民币1000元。至于公司称董先生侵占 钱款一事,法院认为与本案无关。

【案例分析】

4.本案中是否被告对所签订的合同存在重大误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重大误解指的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 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 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该案中被告对自己销售车辆的事实没 有误解,因此不能把操作错误当作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合同。 即使存在操作错误,被告也是有充分的时间撤销或改正这一 错误的:虽然被告在“一口价”栏目里设了16.4万元,但这 完全不妨碍车辆从10元起拍。所以12.8万元的委托价与设置 10元的起拍价之间没有实质关系,更何况它只是内部委托关 系,完全不能对抗原告;即使在被告付费店铺的首页上有促 销信息,这表明被告销售标的的目的是为了促销,所以,以 10元的价格作为起始价是符合实际情况的;况且被告的公告 页面不是原告购买该车辆的必经页面,因此,被告的公告对 于原告而言不能成为双方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要 件,不能成为合同条款。所以本案也不存在重大误解。
【案例分析】
3.本案中的合同是否是显失公平而可撤销的合同 呢? 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 以请求撤销合同。对于什么是“显失公平”,《民 法》通则适用意见72条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 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 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 失公平。本案的原告是一个普通的消费者,谈不上 利用优势的问题,也不存在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被 告作为一个专业的汽车销售商,在易趣网上设有专 卖店,并有专人负责网络销售,被告一共在易趣网 上销售过48件商品,不能说是没有经验。所以本案 中不存在合同订立时的显失公平问题。
【案例分析】


1. 网上竞拍是否适用《拍卖法》?以上交易行为是 否有效?
按《拍卖法》规定,拍卖公司要有一定的注册资金,要申请 拍卖资质,要有专业拍卖师,要有拍品鉴定、公告、展示等 程序,还要承担相关责任。但这些“拍卖要素”,在竞买网 站几乎很少具备。易趣网上竞买不是“拍卖”,易趣只是处 于第三方的服务平台。如果把我们界定为拍卖,用《拍卖法》 管理。 本案的特点是采用了拍卖的方式。但又不是我国《拍卖法》 意义上的拍卖,因为拍卖有它的具体构成条件。拍卖的核心 特点是竞价,网络竞拍借鉴了这种竞价的方法。这种交易模 式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因为,交易方法和模式是 随着经济的发展变化不断变化的,只要这种交易的原理不违 背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交易程序公平,法律是允许当事 人自由创造的,实际上,这种交易模式正是对电子商务环境 的探索。
第17章 电子合同案例
网络买车频遭悔约,购物流程未完合同 不成立 18.2 19.2 电子邮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9.1
19.1 网络买车频遭悔约,购物流程未完合 同不成立

【案例背景】


2004年6月颜先生在网上也仅花了1800元,就“一口价”竞 拍得到一辆苏州金龙33座旅游客车,但此后,他们二人的遭 遇几乎如出一辙:卖家反悔了。两人不约而同地分别向当地 法院起诉,结果是颜先生的诉讼则以调解结案。早在2002年 5月上海韩斌先生通过网上竞拍二手帕萨特轿车,在报出116 元的低价后,竟然收到了易趣网站的确认函。可拍卖的委托 人、上海永达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却不承认这笔交易。 为了让该公司履行这一合同,韩斌也曾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颜先生与韩先生经历事件的共同点是他们都是通过网络进行 购物,在网上下订单,在网上收的订单确认,在网上完成了 整个交易流程。因为整个交易过程在网上进行,所以没有纸 面的凭据可供参考,也有的单据都以电子方式存在,包括在 两个交易过程中的“电子合同”。他们三个人均对卖家对已 经既成事实的交易进行反悔表示不满。
【案例简介】




2.韩先生通过网上竞拍以116元拍得二手帕萨特轿车案 上海永达二手机动车经营有限公司是沪上最大的永达汽车经销公司的子公司。 2002年“五一”节期间,该公司尝试推出网上轿车竞卖。据了解,这是上海的 汽车销售公司第一次在网上拍卖二手车辆,永达公司共上网了5辆轿车,而其中 一辆是带牌的德国全进口二手“帕萨特”。同年5月6日下午,正在家中休“五 一”长假的上海网民韩先生,从易趣网上看到了这样一条拍卖信息:永达公司 正在拍卖一辆二手帕萨特轿车。他翻到该页网址发现,该轿车的起拍价标明是 “10元”。当时离竞买截止日期还有几小时,网上已有人在竞买该辆轿车,竞 拍的最高价是“111元”。由于该辆车没有设置竞拍的底价,韩先生便报出了 116元的价格。出人意料的是,几小时后,韩先生竟然收到了从易趣网站发出的 电子邮件确认函,确认他以116元“买下”了这辆帕萨特,并告知他与永达公司 联系购车事宜。 韩先生兴奋不已。长假结束后,他立即与永达公司的一位交易员取得了联系, 那知对方听后却表示“这是一场误会”———因为交易过程中出现了“技术性 错误”,永达公司不可能以此价格交车。韩先生闻后颇为不快,他坚持认为双 方拍卖成交已成事实,永达公司不履行合同就是违约。 接到诉状后,永达公司对此也提出反诉,称116元出售二手帕萨特“不是他们真 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在网上的报价起始价是10万元,客户委托的价格是12.8 万元,公司自定的一口价是16.4万元,因此认为这份电子合同是不公平的。它 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旁征博引双方据“理”力争 由此引发了被称为国内网上竞拍第一案的网上交易违约诉讼案。该案最终以庭 下调解终结。
【案例分析】


5.电子商务呼唤亲的法律出台 在法庭上,双方都据理力争,该案最终以庭下调解终结,永达公司给付 韩先生一定的赔偿。虽然这个案子以调结终结,但是我们不能不对它给 现行法律带来的空白区进行深刻地思考。我国目前对包括网上拍卖在内 的各类电子商务还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对于“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要约与承诺的撤回与撤销”、“电子签章的法律效力”等等,都还在 进一步探讨过程中,这将使网上竞拍官司的断案颇有难度。因此,尽快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成为迫不及待的问题。 网上竞买是电子商务网上销售的新形式,正如任何一种新的交易形式都 有个成熟的过程,应该给它足够的发展空间,但绝不是放任自流,行业 协会要负起自我规范的责任,通过在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自我完善。 行业自身成熟的同时,也为将来有针对性地立法积累经验。 目前网络拍卖需要抓紧解决的问题有:确认网络公司从事拍卖业务 的法律资格和地位,确认网络拍卖的拍卖方式及程序,明确网络拍卖当 事人的行为规范,明确出卖人、竞买人和拍卖人(网络公司)的权利、 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如果有一天电子商务领域的各种法律都完善了,在各种环境、条件 都合法的情况下,以1元的价格在网上拍得一架飞机也不无可能,而且 是合法的。
19.2 电子邮件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背景】 在国内贸易乃至国际贸易中,电子邮件正成为企业间的重要交流工具, 一些协议、订单甚至采购行为都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确认并完成。也就是 说,此种情况下的电子邮件内容便成了电子协议或者电子合同。虽然我 国的合同法中承认电子合同以及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办,但是,E-mail能 否作为有效证据,目前在中国的法律上还没有定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还是通过具体的案情来判定。这是因为E-mail的内容是以电子数据的形 式储存在电脑中,修改数据非常容易,要删除数据也很难找回、且修改 后的数据不留痕迹,就是说它不具有稳定性,而证据是要有稳定性和确 定性的。 目前,许多公司都把与员工的沟通事项、企业的规章制度、企业之间一 此往来信息等通过E-mail这一形式来传送,达到告知对方的目的。关于 这方面的纠纷也频频发生,而在不同的纠纷中,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却 有所不同。通过本案的学习我们可以对电子邮件的法律效力有一个准确 的认识,了解什么样的电子邮件内容具有法律效力,什么样的电子邮件 内容无法律效力,在以后利用E-mail进行沟通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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