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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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宪审查——从国外的违宪审查制度探究我国违宪审查的现状与发展

论违宪审查——从国外的违宪审查制度探究我国违宪审查的现状与发展

法 院来行使 , 即最 高法院 不但有解 释和适 用宪 法的权 力 , 而且有 的机 关行使 , 一般称之 为专 门机 关审查 模式 , 称凯尔森 模式、 又 欧 依照 它所 解释 的宪法来 审查立法 、 行政和其他 国家机关 的行为 以 洲模 式 。 这种 审查模 式具体 又分 为两种 : 以法 国为代表 的宪法 即 及下级法 院 的判 决是否有效 的权力 , 以对上述机 关 的行 为或 下 委员 会模 式和 以德 国为代表 的宪法法 院模式 。 可
具有 终局 性 。
二、 国外 的违 宪审查 制度 模 式
最 后 , 用美 国模 式要具 备 以下条 件的 : 一, 要采 第 存在一 部刚
性宪法; 第二, 解释规则必须非常明确; 第三, 社会存在着司法信
违宪 审查制度 在宪法领域 内经过 了两百多 年的研究和 实践 , 赖 , 官具 有崇 高的地位和 声 誉 。只 有完 全具 备了这三 个条件 , 法
时进行 ; , 第三 如果没 有遇到 具体的诉讼 案件 , 院不 能主动对某 法 项 立法 或政府 的某个 行 为进行 审查 ,也不 能 以假设 的事 实为根
第 四, 宪审查机 关 不仅有权 对 审查客体进 行审 查, 违 而且 有 据 , 法律法 令进 行预 防性 的审查 。同时 , 院的判 决只是 对 当 对 法 权对 违宪行为 作 出进一步 处 罚。 即违 宪审 查具有排 他性 , 其结 论 事人 有法 律效力 , 而并 没有普 遍适用 性 。
美 国司法审查模 式 的理 论起源于 自然法的 思想, 发展于 制约 有 宪法 之修 改 , 法律经 宪法委 员会 认 为含有宪 法之修 改者 , 移送
式 的分权制 度 , 由宪法 的特 性和 司法机 关的特性 决定 。 法虽 国民议会 重加 讨论 。15 年 第五 共和 国的宪法 把宪法 委员会 置 还 宪 ”98

论对法律的违宪审查_胡锦光

论对法律的违宪审查_胡锦光

[作者简介]胡锦光(1960年)),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¹ 宪法的主要功能是控制公权力,因此,公权力直接依据宪法实施的行为,即宪法行为。

国家权力是公权力的主体部分,根据国家权力分工原则,国家权力可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故宪法行为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直接依据宪法实施的行为,可以分为抽象的宪法行为和具体的宪法行为。

具体说来,在英美法系国家,由普通法院对公权力直接依据宪法实施的行为进行审查,宪法行为主要是立法机关的行为和行政机关的行为,不包括司法机关的行为;在大陆法系国家,由特设的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对公权力直接依据宪法实施的行为进行审查,宪法行为包括立法机关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和司法机关的行为。

这里也涉及宪法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分问题:直接依据宪法实施的行为为宪法行为;直接依据法律实施的行为为法律行为。

因而,判断宪法行为的基准是宪法,对其进行的审查是合宪性审查;而判断法律行为的基准是法律,对其进行的是合法性审查。

能够通过合法性审查解决的问题,就不需要进行合宪性审查;只有进行合法性审查仍然解决不了的问题,才需要进行合宪性审查。

º 立法机关直接依据宪法制定法律,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则主要是依据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实施自己的行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较少直接依据宪法实施行为。

» 在我国,通常将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行为包括在立法行为之中,而行政法规主要是依据法律而制定,地方性法规主要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主要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规章依据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

因此,只有法律是直接依据宪法而制定。

部门法专论论对法律的违宪审查胡锦光摘 要:宪法的基本功能是通过控制、分配和保障国家权力的运行,以达到保障人权的基本目的。

而控制国家权力的运行是完成宪法功能的基本方法和基本前提。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做为国家根本法,主要发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国家权利行使这两大功效。

然而要保证宪法顺利实施,就需要一套完整、有效的保障机制。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

违宪审查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从理论上分析,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机关。

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某项立法或某项行为,具体分析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又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甚至有些国家还包括一些政党行为。

违宪审查的标准是就是判断违宪审查的客体是否合乎宪法。

违宪审查是国家权力运行中的一种基本纠错机制,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同时这项制度也是宪法保障制度中最主要、最具实效性的机制之一。

各国违宪审查模式分析目前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四种模式:一.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

尽管英国式世界上三个不成文宪法国家之一,但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力请愿书》和《权利法案》就明确了法律由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独立适用。

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君主和大臣必须批准和确认。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对其负责。

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宪法性文件。

任何一部法律违宪,议会都有权修改或废止。

这种监督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但是问题在于,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有时候就失去了审查的真正意义。

因此西方国家效仿的极少。

二.司法机关即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典型代表是美国。

任何法院都可以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这种模式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

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

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

这种模式的的许多案例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

启动违宪审查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普通公民手中,他们可以通过个案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搁置违宪的立法,甚至还可以在议会的走廊说服议员修改宪法,推翻违宪的判决结果。

小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小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

小论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潇湘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2班肖晓1065020205刑法的功能,是指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与其他法律相同,刑法的终极目的仍然在于规范社会关系,保法制乃一个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制度保障,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与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它是贯穿整个法制,是社会建设与发展的坚定基石,能保证社会关系能够在有序的环境中予以发展。

作为一项制度,刑事司法制度存在必有其客观性和必然性。

它作为法律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其作用更是不可轻视的。

更是任何一个文明和法制的国家都不可缺少的制度。

其担负着控制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

美国作为一个高度发达的法治国家,其刑事司法制度制度更是这样。

首先,在此谈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必先说其法律。

对于美国法律,其特点有四:①多元法律文化的融合,②法官造法,③判例法系的代表国,④成文法也比较发达。

这四点,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建构起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大厦,更从实体法上为其程序法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那么究竟如何来认识美国刑事司法制度?①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法。

②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

③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

④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条款规定相结合的方法。

⑤多角度,多层次的比较方法。

这样,才能全面、客观的熟知。

美国和我国的中央制度不同,其属于联邦制。

因为美国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刑事诉讼法,联邦有一个联邦的刑事诉讼法,每个州有自己的刑事诉讼法,还有一些地方的刑事诉讼法,所以美国有五十几个刑事诉讼法,但是都大同小异,都符合美国联邦宪法的基本要求。

这也其美国法制高度发达的保障。

所以,学习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必须从联邦高度与地方层面来把握。

然而,在有效控制犯罪和有效保护人民人身自由权利两者间却不可能有完全的统一。

许多国家在这方面都或多或少存在些问题。

那么,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又是如何协调,其效果又如何?对于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其内容是广泛的,贯穿于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

中外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中外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中外 违 宪 审查 制度 比较研 究 ‘
付 雪银
( 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济南 20 0 ) 5 10

要: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是实行宪政 , 其核心 内容就是违宪审查制度建设。
而对 中外违宪审查制度进行 比较研究, 分析其差别所在, 对于完善中国的相应制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宪 政理想的实现离不开违宪审查制度 的建构, 借鉴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建设 的成功
・ 收稿 日期 :09一 1 2 20 O — 9
作者简介 : 付雪银(93 ) 女 , 1 一 , 8 山东菏泽人 , 山东 大学法学 院硕士生 。研究方 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8 8
20 09血
付 雪银 : 中外违 宪审查制度 比较研 究

第 3期
开创了由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的先例。
2 .理论 渊源
个完全独立的宪法委员院形成了违宪审查的理论渊源是孟 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原则和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 党人的“ 法院应该有审查法律合宪性 的权力” 的思 想。宪法的起草者借鉴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度, 形成 了独具特色 的法 国式专 门机关违宪审查制 度。
第 3 卷第 3期 1
V0 . 13l No 3 .
菏 泽


学 报
20 0 9年 5月
Ma 2 0 y 09
J un lo z iest o ra f HeeUnv ri y
文章缩号 :6 3—20 (0 9 0 0 8 o 17 13 20 ) 3— 0 8一 4
经验 , 并认 真结合 中国具体 国情 , 建立 具 有 中国特 色 的社会 主义 的违 宪 审查 制度 应 当是 我们 的一种 可 取之

美德两国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美德两国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关键词 : 违宪审查 ; 宪法法院 ; 宪法诉讼 中图分类号 : 9 I 1 1 )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64— 34 2 1 )2— 0 9— 3 17 3 3 (0 0 0 0 3 0
收 稿 日期 :09—1 20 2—2 l
作者简介 : 孟莉 , , 女 河南新乡人 , 乡学 院政法系讲师 , 新 法学硕士 。
●法 学理 论 与 实践 研 究
美 德 两 国 违 宪 审 查 制 度 比 较 研 究
孟 莉
( 新乡学院 政法 系 , 河南 新乡 4 30 ) 50 3 Nhomakorabea摘
谐。
要: 有效 的违宪审查机制是宪法得以贯彻执行的保证 。文 章从历史 渊源 、 审查 主体 及审查方 式等方 面 比
较分析美 、 德两国的违 宪审查制度 , 以期对完 善我 国宪法监督 体制有所 启发 , 进而实 现宪法共 和精神 , 促进社会 和

国特色 的宪法法院专门审查制。
二、 违宪 审查 主体方 面 的比较分 析

历 史渊 源方面 的 比较 分析
美 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 10 年大法官马歇尔 83 在“ 马伯里诉麦迪逊 ” 一案的判决 中确立 的。这一 判决 开创 了 由法 院解 释 宪法 的先河 , 确认 了美 国各 级法 院进行违 宪 审查 的权 力 , 而 建立 起 富有美 国 从 特 色 的 、 各 国影 响深 远 的 普 通 法 院 违 宪 审 查 制 。 对 这和美 国的普通法传统和司法权优越的政治理念不 无关系。与美国相 比, 德国的宪法法院审查制度则 是通过立法确立的。对法律 的司法审查被制度化最 初体 现在 14 — 14 8 8 89年 法 兰 克 福 国 民议 会 制 定 的 帝国宪法中。14 年西德《 99 基本法》 第九部分第 9 3 章 明确 规定 了宪法 法院作 为专 门的违 宪审查 机关 的 四项 审查职 能 , 从而 进 一 步从 立 法 上 明确 了富 有 德

“活着的宪法”——美国宪政制度述评

“活着的宪法”——美国宪政制度述评

2006年 第2期(总第122期)世纪桥Shi Ji Qiao N o 12,2006(G eneral N o 1122)“活着的宪法”———美国宪政制度述评谢文俊(惠州学院政法系,广东惠州 516007) 摘要:美国宪政制度具有内在的逻辑进路:首先,分权制衡和联邦制是美国宪法的横向纵向权力配置原则;其次,违宪审查机制是美国宪法的生命之源;最后,维护人权是美国宪法的核心和旨趣。

分权制衡、联邦制与违宪审查机制这些法治之网是以维护人权、自由和平等为己任的宪政制度。

关键词:宪政;分权制衡;联邦制;违宪审查制收稿日期63作者简介谢文俊(6),男,江西于都人,惠州学院政法系教师。

研究方向宪法学、行政法学等。

美国宪法何以成为“活着的宪法”?笔者认为美国宪政制度的逻辑进路是分三步走:第一步,首先分权制衡和联邦制是美国宪法的横向、纵向权力配置原则;第二步,违宪审查机制是美国宪法的生命之源;第三步,最后维护人权是美国宪法的核心和旨趣。

这样一来,逻辑推演的结果就自然是:分权制衡、联邦制与违宪审查机制这些法治之网是以维护人权、自由和平等为己任的宪政制度。

而这正是美国宪政制度的核心所在。

本文的行文逻辑,也正是顺延这一逻辑展开论述。

一、问题的提出从一个不起眼的地处世界文明边缘的弱国成长为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超级大国。

这是一个令世人称羡的奇迹,究竟是什么促成美国的巨大成功?其中无疑有许多有利因素,然而,最重要的是:美国不断发展完善的宪政实乃一切发展的基础,而且,美国宪法作为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贡献给现代世界各国的最大制度创新。

宪政的实质意义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

正是宪政的实质意义,产生了人类对宪政的孜孜不倦的追求和美好的遐想。

美国著名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教授曾经指出:“美国对人类进步所作的真正贡献,不在于它在技术、经济或文化方面的成就,而在于发展了这样的思想:法律是制约权力的手段。

”他甚至不无偏见地声称:“在其它国家,权力之争由武装部队来解决;在美国,权力之争由法律专家组成的大军来解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法国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权的比较研究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法国宪法委员会违宪审查权的比较研究

不存 在 由司法 机关 来行 使违 宪 审查权 以制约 议会 立 法 权的理念 。 自 18 79年法 国大革命 以来 相 当长的 时
间里 , 议会 在法 国国家权 力的结构 中一直 居于 主导地
位 。议会 权力 的膨胀 必然 导 致行 政权 力 的萎缩 。虽
州对联邦法律和联邦宪法的解释奠定了基础。此后, 美 国又通过 一系列判 例 , 逐步确立 了联邦 最高法 院对 州法律 和州宪法 的违 宪审查权 。正如 2 世 纪初美 国 ( J 著名 的法 官霍尔 姆斯 所言 : 假 如我们 失 去 了宣布 国 “ 会法 案无 效的权 力 , 并不 认 为合 众 国会 寿终 正寝 , 我 但如果我们不能审查诸州法律, 我真的认为联邦将会 受 到威胁 。 _ ”J 叫
驾齐驱 的三架 马车之一 。就纵 向维度而 言 , 1 马 1 6年 8
议或 等级会议 作 为咨 询机 构 。随着资 产 阶级 的逐 渐 成长 , 国新兴 的资产 阶级 逐渐掌握 了三级 会议 或等 法
级会议 的领导权 , 并通过 等级会议 和代表封 建势力 的 国王展 开斗争①。在二 者 的斗争 中 , 由于 当 时法 国的 司法机关为封 建势力所盘踞 , 巴黎高 等法 院常常利 用 登记程 序来 审查议会 的立 法 , 阻挠 资产阶级 实行新 法
丁诉 亨特 的租 户案 树立 了联 邦最 高法 院对 联 邦法 律 和联邦宪法解释 的权威 , 从而为联 邦最高 法院统一 各
律 , J因而法 国资产 阶级对 司法权 产生 了一 种不信 任
和防范 的心理 。后在卢梭人 民主权思 想 的影响下 , 法
国资产阶级通过革 命推翻 了封建 君 主专制 , 建立 了议 会 内阁制 的政 治体 制 , 而确 立 了议 会 至 上 的原则 , 从 强 调对司法权进行 制约 以防止法 院专横 , 以在 法 国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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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 言 违宪审查制度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机关制衡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一项重要制度。违宪审查权在美国又称司法审查权,它是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中重要的一环。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源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发展过程比较曲折,理论基础是自然法思想、人民主权思想、三权分立制衡思想。违宪审查制度对于调节国家权力之间的平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效地制止了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专权,尽管它的合法性受到越来越多人的质疑。下面我们就具体来介绍一下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吧!

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一)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起源 美国由最高法院负责违宪审查,因此,违宪审查在美国又称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是指国家通过司法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审查,对违法活动通过司法予以纠正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给予相应的补救的法律制度。 [1]这一制度是美国宪政制度发展和完善的体现,是整个国家制度即三权制衡体系中重要的一环,是司法权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监督和制约的有效机制,也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它起源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1801年3月2日,亚当斯在离任前紧急任命了一批法官,在3月3日午夜以前经参议院同意、总统签署、马歇尔国务卿盖印后生效,他们被称为“午夜法官”。马伯里等人的任命状仓促之间未及发出。1801年3月4日新上任总统杰弗逊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任命状来不及送达,便立即指令国务卿麦迪逊拒发任命状,马伯里与另外三个同样情形的新法官向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最高法院判决新总统杰弗逊及国务卿麦迪逊交出任命状。马伯里案的关键问题是法院是否有权判定议会制定的法律违反宪法,对这个关键问题,马歇尔法官分三步进行了论证:首先,宪法是法,他和普通法一样具备法律效力;其次,宪法是“更高的法”,决定并控制普通法律的意义;最后,和宪

[ 1]莫纪宏.宪政新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185. 2

法抵触的法律无效,且由于在英美普通法系中,法院具有解释法律——现在包括宪法——的权威,因而法院可以判决违宪的法律无效。法院的这一权威为普通法传统所支持,并显然被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进一步加强了,就这样,马伯里大法官依据宪法精神和普通法传统创立了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在不断的批评与反思中确立下来,成为美国宪政的首要支柱与象征。马伯里案的推理使宪法成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并可以被司法机构在审判过程中直接作为判决依据,因而导致了宪法的“司法化”(judicialization)。宪法不仅表达了一种理念,也不是抽象的“社会契约”,就像合同法、商法一样,它表达了可以直接实施的制宪者的意志,因而具有一般法律所具有的强制力。事实上,依赖于司法化,宪法进入到普通人的生活中去成为获得法律,而不是抽象的遥不可及的“空中花园”——也就是说,宪法的最高效力才能真正体现出来。 (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 美国继承了欧洲普通法的体制,其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是针对具体案例作出司法裁决,而不像法国宪法委员会那样作事先合宪性审查。又由于美国属于刚性宪法的体制,修案十分困难,联邦法院的宪法判决案及其陈述书便成为最权威的宪法解释文献。此外,社会生活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是个不可避免的事实,这就要求对宪法的解释亦作出相应的合理变化。因此,联邦法院在作司法审查时必须处理好维护宪法权威与适应时代变化这两方面的关系。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正是通过法官来维护宪法的延续性并作出适应新情况的局部调整.其发展史亦显示了这一特色. 美国开司法审查先河的判例是“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801年) 。马歇尔法官在本案中强调,宪法是人民意志的表现,因而适当地控制着政府一切权力包括国会权力的行使。所以宪法高于一切法律。但在实际上,美国宪法本身并不包含关于司法审查学说的任何明示的条文依据。宪法第三条规定司法权包括因宪法而生案件之审理权属于联邦法院,但宪法的任何条文都未曾具体规定这种司法权即意味着法院可以否决与之平等的另一政府部门之法案的权力。美国宪法第六条只规定了“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宪法约束而维护宪法,“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中有与之相抵触的内容”。这至多暗含着法官维护宪法的至高无上性的职责,并不一定否定总统与立法机关亦有权作出合宪性裁决。 事实上,联邦法院在司法审查中的地位与美国立国时的指导思想和随后的司法制度的发展有关。因为美国独立后,于1787年制定联邦宪法时,其开国元勋所构想的是 3

以“有限政府”为宪法的基本架构,而以“联邦与各邦均权”和“权力分立”为两大原则,以实现不同权力机关的分离与相互制约,牵制平衡,旨在限制政府不致危害公民基本自由与权力。而且在实际上,掌握司法权的法院与行政和立法机关相比,既不拥有枪杆,又不握有钱袋,即既无镇压之权,又无民意基础(最高法院法官为任命的终身职),故其实际权限最小,只能借助法官的专门知识和经验,通过司法判决诉诸公正和道义,以实现其感召力。 尽管没有宪法条文的明文规定,美国最高法院还是通过宪法案的判决来树立自身在解释宪法方面最高权威的形象。所以在前述划时代的马伯里案中,人们可以狭义地将之理解为司法机关可以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管辖权,以免受国会行为的干预,但其更重要的意义则在于它“宣告了一项基本原则,即联邦司法机关在阐释宪法方面享有最高权威;从那时起,这一原则一直被本法院和全国奉为圭臬,成为美国宪法体系永久而不可或缺的一种特征。” 依据这种司法审查权原则,最高法院可以审查并否决国会、总统或其他行政官员的动议或行为。例如在著名的“合众国诉尼克松案” 中,尼克松对水门事件的联邦检察官要求他交出相关录音带等文件的指令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指令,尽管他本人已经交出部分文件。由首席大法官伯格所写的最高法院判决书一方面承认按照宪法,总统享有出于保密需要而行使的行政特权,但同时又断言法院拥有决定行政特权之适当行使的司法特权。因此,最高法院通过对宪法的解释而审查总统某些行动的合宪性,它强调自身在司法审查上的独特地位,其司法权不能与总统或国会分享。 联邦法院不仅可以对联邦政府的法律和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其权力还扩展到对州政府行为的审查。早在1810年,最高法院即在“弗莱彻诉佩克案”中宣布一项州法违宪,因为它违反了宪法第一条第十款中的契约条款。联邦最高法院还在“马丁诉亨特的承租人案”中为自己确立了对州最高法院作出宪法裁决的权力。 在此案中,当事的州法院认为,宪法第三条应当被理解为联邦最高法院只对联邦下级法院审理的案件有管辖权。在本案的裁决中,斯托里大法官代表联邦最高法院驳斥了这种论点,指出:“决定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管辖权的因素是案件,而不是法院。”此案的裁决一直是最高法院对州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关键依据。 当然,联邦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时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即“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法院对涉及政治问题或统治行为问题不作司法审查,也不作是否违宪的审查。 4

由于政治问题涉及行政部门或立法机关内部或二者之间协调的问题,或者涉及由选民作出政治选择的问题,因而不属于司法部门的权限或职责。当然,这一政治问题不审查原则并不是说联邦法院对任何涉及政治价值观念或政治进程的行为均拒绝行使审查权,而是指回避不属于司法管辖权的纯粹政治性的问题。 在辨别何为政治问题而不予审查时,联邦法院亦提出了一些标准。例如,法院如果独立作出裁决便不可避免地表现出缺乏对平等部门的尊重;非常需要毫无异议地恪守已经作出的政治决定;有可能出现各部门对同一问题存在各种不同意见的尴尬局面。又如对内容奇特、关系重大或难以作出原则性决策的争议问题,或者是法院作为缺乏选举基础或实施能力的机构而存在自我怀疑的情绪,在作出决定以后有可能严重地威胁法院已经确立的权威(像涉及重新分配民意代表名额这类高度敏感的政治问题),等等。“戈德华特诉卡特案”便反映了法院不愿卷入外交事务的传统做法,在本案中多数法官认为,卡特总统单方面中止一项条约,这属于有明显政治性质、政府部门完全可以自行解决的问题,因而法院不愿意对此作合宪性解释。美国法院对纯粹政治问题的回避立场反映了权力分立中的分工原则和法院对自身工作性质的认识,有理性的联邦法官不愿意将政治争议特别是党派政治意见纷争提到合宪性的高度去作出超越自身能力的裁决。 当然,联邦法院并不能完全做到在政治问题上的超然立场或态度。有时法官本人观念的保守与开放亦会影响对案件的定性和判决。最高法院在人工流产、同性恋的合法性等问题上经历了相当长时期的争论。最典型的例子是二次大战期间罗斯福总统实行新政的许多新举措,由于最高法院几位法官的保守立场而迟迟不予合法性的认可,直到其中几位由于健康原因离开最高法院后,新任命的法官才最终使新政取得合宪性的保护。

二、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来源 (一)自然法思想 在古希腊城邦时代,当时的一些智者就对自然法思想做出了一些表述,但并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系统。不过,后来的一些思想家继承了这一伟大的思想,如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说:“自然法先于成文法和国家颁布的法律,它是正义的根源,是人类 5

法律的基础。是正确的规则和最高的理性,是存在有自然界的内在准则。”[1]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是判断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是衡量人类立法和人类行为的准绳。而中世纪的神学政治家托马斯.阿奎那则建立了“永恒法”、“自然法”、“人类法”和“神法”的自然法体系。他指出:“人类法只有和自然法一致的情况下才有效,因此,如果人类法无效,法院理当不予受理。”[1]著名的英国法官柯克在博纳姆医师案中,首次运用自然法理论,在法官附带意见中主张可以根据普遍的权利、理性以及诸如不一致、不可能有效地履行等情况否定制定法,也就是议会的立法如违背普通法则无效。因为普通法是自然法的体现。这种思想尽管在英国被否定,但却在北美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1761年波士顿律师詹姆斯.奥蒂斯就曾积极宣传“法律如违反宪法则无效”的观点,殖民地人民激烈地反对《印花税法》也是以“该法令违反宪法而无效”为理论根据。[2]以至于有些学者认为它成为美国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最重要的独一无二的源泉”。[3] (二)人民主权思想 “人民主权”论是在反对封建斗争中,针对“君权神授”和“朕即国家”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影响最大的就是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他认为人民主权是人民公意的体现,是属于人民的,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分割。它决不好似一个空洞的概念,而是公意的运用。主权运用公意的行为就是法律。因此,法律就必须具有“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意志的普遍性是指法律必须是全体人民所作出的决定,而不是部分人所拟定的法律条文。对象的普遍性,是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些思想被后来的联邦党人加以发展,他们认为,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而法律是人民代表制定的,体现的是国会议员的意志,而他们的意志显然不能替代人民的意志。因此,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当然高于人民代表意志体现的普通法律。如果国会通过的法律和宪法互相冲突,其实质就是将自己的意志凌驾于人民的意志之上。所以,当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与宪法相违背是应无效。否认这一点,等于说“代表的地位高于代表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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