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许可及其规范化的论文
行政许可备案制度范文(二篇)

行政许可备案制度范文一、概述在现代社会,行政许可备案制度是规范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在保障公众利益、促进社会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我国也早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开始推行行政许可备案制度,并且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从行政许可备案制度的目的、原则、程序、监督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以期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目的行政许可备案制度的目的是规范政府对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管理。
通过备案制度,行政机关可以及时掌握和了解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和经营状况,监督和指导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推动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行政许可备案的程序和要求应当具有公开性和透明度,市场主体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了解和查询备案信息,政府行政机关也应当及时公布备案结果。
2. 便民利民原则:行政许可备案的流程和办理要求应当简化和规范,减少市场主体的办事成本和时间成本,方便企业和个人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3. 法治原则:行政许可备案应当依法进行,依法确定备案条件和备案结果,确保备案制度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4. 风险管控原则:行政许可备案应当注重风险防范和控制,建立健全备案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事故,保护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
四、程序1. 提出备案申请:市场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备案申请,提交备案所需的材料和资料。
2. 材料审查:行政机关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
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市场主体进行补正或修改。
3. 审批决策:行政机关依法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批决策,根据备案条件和备案结果予以批准、不予批准或者要求补正。
4. 公告公示:行政机关对备案结果及时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可以进行监督和意见反馈。
5. 发放备案证书:行政机关根据批准的备案结果,发放备案证书或备案凭证,确认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和经营资格。
我国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关系的重新梳理与规范

我国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关系的重新梳理与规范一、本文概述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作为政府管理的重要工具,对于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在我国长期的行政实践中,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关系往往被混淆,导致行政效率低下、资源配置不合理、市场活力受限等问题。
本文旨在重新梳理和规范我国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关系,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治理效能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定义、特点及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进行深入分析,以明确两者的区别与联系。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梳理我国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历史沿革和现状,揭示当前存在的问题和矛盾。
本文将探讨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关系规范化的必要性,分析规范化对于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市场活力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文章还将对国内外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进行借鉴,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本文将提出我国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关系规范化的具体路径和措施,包括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优化审批流程、强化监督管理等方面。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有望推动我国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为构建高效、透明、便捷的政府治理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二、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基本概念在探讨我国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两者的基本概念。
行政审批,通常指的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批准其申请的一种行政行为。
这种审批行为通常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许可、确认、证明、奖励等。
行政审批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其实质是对相对人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或认可。
行政许可,则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通常涉及对特定事项或活动的认可和授权,如驾驶证、营业执照等。
行政许可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
《行政许可设定权研究》范文

《行政许可设定权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许可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以及促进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如何有效设定行政许可,既满足社会需求,又保障公民权利,是一个亟待深入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行政许可设定权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概述行政许可设定权,即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法设立、变更或撤销行政许可的权力。
这一权力体现了政府在管理社会、经济事务中的决策权和裁量权。
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公开原则等基本原则,以确保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现状分析(一)现状概述当前,我国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行使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行政许可过多过滥,导致市场活力受到抑制,社会成本增加;另一方面,部分行政许可的设定缺乏科学依据,导致行政效率低下,甚至出现权力滥用的情况。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二)问题成因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不明确,导致行政机关在行使设定权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行政机关的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三是公民参与度低,导致行政许可的设定往往忽视了公众的需求和利益。
四、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改进措施(一)完善立法体系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为行政机关的决策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还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滥用设定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二)加强监督和制约其次,应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其依法行使设定权。
内部监督包括建立审批流程、责任清单等制度;外部监督则包括公众参与、媒体监督等途径。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未依法行使设定权的行政机关进行问责。
(三)提高公众参与度最后,应加强公民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了解和参与度。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设立听证会等途径,让公众了解行政许可的设定过程和结果,提高其参与度和满意度。
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与优化

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与优化近年来,中国的行政许可制度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作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与优化对于提高行政效能、简化行政程序、优化投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与优化的需求、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
首先,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与优化的需求在于推动市场化改革。
我国经济已经进入新常态,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行政许可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创新创业的热情层出不穷,但不少创新者在获得行政许可时面临繁琐复杂的程序和长期等待的问题。
这不仅影响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也制约了创新创业的发展。
因此,改革和优化行政许可制度,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
其次,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与优化的需求在于推动行政权力的规范化。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一种方式,涉及到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问题。
在一些领域,行政权力被滥用或者被延伸,导致部分行政机关过度介入市场经济,成为市场主体的负担。
改革行政许可制度,建立透明、公正、高效的行政审批模式,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规范行政权力的重要途径。
目前,我国在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与优化上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
一方面,通过大幅度减少行政许可项目、精简申请材料和流程,一些行政许可的审批时间得到了大幅压缩,使市场主体更加容易获得行政许可。
另一方面,采用互联网技术,建立了一些网络直排、网上办事等模式,提高了办事效率。
这些改革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行政许可制度的优化。
然而,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与优化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改革进程还不均衡,不同地区、部门之间的改革成果差异较大。
还存在一些地区、部门审批程序异常繁琐,办事效率低下的问题,导致一些申请人长时间无法获得许可。
其次,行政许可存在缺乏透明度,容易产生腐败和不公正现象。
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确保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透明。
未来,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与优化仍需要进一步探索。
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措施一、引言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方式,其主要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制度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二、问题分析1. 权力过于集中、程序不够透明现行行政许可制度中,很多行政权力集中在少数部门或机构手中,导致了权力滥用和腐败的问题。
此外,行政许可程序的透明度不足,公众对于许可结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2. 条件过于苛刻、标准不明确许多行政许可的条件和标准过于苛刻,给申请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此外,许可标准的不明确性也导致了不同审批机构对同一申请的处理结果不一致,给企业的经营带来了风险和不确定性。
3. 执法缺乏规范、监管不到位行政许可领域的执法工作普遍存在规范性不足、执法精确性不高的问题,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公正、不合理的情况。
此外,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能力亟待加强,对许可结果的监督不到位,无法有效遏制权力滥用的行为。
三、问题解决的完善措施1. 权力下放、程序公开透明应当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将部分行政许可权力下放到基层,通过建立实时公示、公开审批流程等措施,提高行政许可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加强对公众的信息披露,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得到保障。
2. 标准明确、条件简化制定统一的行政许可标准,并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许可条件,避免不同审批机构对同一申请的处理结果不一致。
同时,应当简化许可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申请者。
3. 执法规范、监管加强加大对行政许可领域执法规范的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同时,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许可结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行为,确保许可过程的公平与公正。
四、结语我国现行行政许可制度在推动经济发展、保护公共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行政许可设定权研究》范文

《行政许可设定权研究》篇一一、引言在行政管理领域,行政许可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行为方式,扮演着规范市场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确保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角色。
而行政许可设定权则是其基础性的权利来源,对行政许可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行政效率产生着深远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研究,深入探讨其理论基础、实施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理论基础行政许可设定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事项进行行政许可的权力。
这一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
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治原则:行政许可设定权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即依法设定、依法实施。
2. 权力分立与制衡:通过权力分立与制衡,确保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在行政许可设定权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部分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模糊地带。
2. 权力滥用现象:个别地方和部门存在滥用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现象,导致审批过程繁琐、效率低下。
3. 监管不力: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监管不够严格,导致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
四、问题及原因分析针对上述问题,本文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认为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不健全:部分法律法规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范不够明确,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困难。
2. 权力运行机制不完善: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机制不够健全,导致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
3. 监管力度不够:对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监管不够严格,导致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
五、完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及原因,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法律法规,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范文
《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许可权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其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是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减少行政成本,优化营商环境。
本文将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定义、特点、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定义与特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是指在政府层级和部门之间实现行政许可权的适当集中和分权。
具体来说,通过调整行政许可权的配置,将部分行政许可权从基层部门上收至上级部门或集中到特定部门进行统一审批。
这一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集中审批,提高效率:通过集中审批,可以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行政效率。
2. 分权制衡,防止权力滥用:在集中审批的同时,实现权力分立与制衡,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导致腐败和滥用。
3. 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合理配置行政许可权,可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
三、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自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实施以来,我国各级政府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 地区差异大:不同地区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时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政策执行效果参差不齐。
2. 法律体系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导致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律漏洞和争议。
3. 监督机制不健全:对行政许可权的监督机制不健全,容易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四、完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统一政策标准:制定统一的政策标准,规范各级政府在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时的行为。
2.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许可权的范围、程序和责任,为政策执行提供法律依据。
3.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行政许可权的行使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
《2024年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范文
《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日益增多,为了确保管理效率和管理效果,各行政机关逐步采用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
而其中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则是在保持各行政机关独立性的基础上,对行政许可权进行适当的集中和统一管理。
本文旨在探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理论基础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是指在保持各行政机关相对独立的前提下,通过调整、重新分配、共享行政资源,使得特定事项的行政许可权集中在某个特定机构进行审批,从而使得行政管理更为高效和公正。
这种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法治化原则、程序正义、合理分工与有效协同等原则。
通过法治化原则的约束,行政许可的权限范围和行使程序得到了明确的规范,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而程序正义的体现则保障了相对人获得公平、公正对待的权利,体现了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此外,合理分工与有效协同也是实现这一制度的重要保证。
三、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的实施现状在我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已经得到广泛实施。
一方面,各级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行政审批机构,对特定事项的行政许可进行统一审批,大大提高了审批效率。
另一方面,这一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行政行为,防止了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权力分配不均、资源配置不合理等。
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在实施过程中,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权力分配不均,部分地区的权力过于集中,而部分地区则缺乏相应的权限;二是资源配置不合理,导致某些部门出现资源浪费或资源短缺的情况;三是部分地方过于强调行政审批效率而忽视公正公平性。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制度的运行效果大打折扣。
五、改进措施与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措施与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和责任义务;二是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与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三是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行政许可权的公正公平行使;四是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五是引入信息化手段,实现行政许可的在线办理和监管。
行政许可制度弊端分析论文
行政许可制度弊端分析论文行政许可制度是现代行政管理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它为政府实现公共利益保护、市场调节和社会管理等多方面职能提供了重要支持。
然而,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行政许可制度也面临着一些弊端和问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通行成本过高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一个最大问题是通行成本过高。
由于行政许可涉及到政府的权力行使和社会资源的分配,其本身就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且制度的不合理也导致了行政主管部门与许可申请人之间的沟通成本和合作成本增加,同时还会导致效率低下和质量下降的现象。
这样的情况往往会对企业经营和个人权益造成较大的损失。
二、权利滥用和腐败现象行政许可制度还存在着权利滥用和腐败现象。
由于行政主管部门受到了许可敛财和权力干预等因素的影响,他们有可能会滥用自己手中的行政权力,将行政许可当作是谋取个人或团体利益的工具,同时也有可能会涉及到对申请人的索贿行为等不正常现象,这样的现象将会对行政制度的公信力和市场环境带来极大的压力和危害。
三、制度缺乏透明度行政许可制度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其缺乏透明度。
在许多情况下,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职能时往往会涉及到不透明的行为,例如案件审批与决定的不公开或不公正等,这样不但使得行政主管部门与许可申请人之间的信任受到破坏,同时也让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受到了质疑。
四、制度非常规性行政许可制度的制度非常规性也是当前面临的另一个主要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行政主管部门往往不能够正确地遵循行政许可的法律规定,不能够保证制度的标准化、程序化和法制性,甚至存在着采取非制定规定的方式来行使行政权力的情况。
这样的非常规行为,不仅影响了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公开性、透明度等基本要求,同时也会让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判断和决策受到批评和争议。
五、缺乏服务和监督行政许可制度最后一个问题是它的服务和监督不足。
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制度时,应该注重提供高效和优质的服务,且应该积极地开展对企业、个人和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使他们能够了解制度和程序,并通过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行业监督等多种手段,对行政许可制度的有关职权、审批过程以及行政决策进行严密的监督和检查。
《行政许可设定权研究》范文
《行政许可设定权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给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而行政许可设定权则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内涵、意义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二、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内涵与意义(一)内涵行政许可设定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力。
这一权力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之一,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社会秩序、保护环境等。
(二)意义1. 维护公共利益:通过设定行政许可,可以规范特定行业的行为,保障公共利益。
2. 保障社会秩序:行政许可的设定可以防止无序竞争和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3. 保护环境:对于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行业,通过设定行政许可,可以保护环境。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法律基础(一)宪法依据《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也为行政许可的设定提供了法律基础。
宪法保障了行政机关的职权,并为设定行政许可提供了基本原则。
(二)法律法规依据在法律法规层面,国家制定了一系列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行政许可法》、《XX省(市)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为行政许可设定权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四、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实践应用(一)设定程序1. 提出申请:由相关行业或个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设立行政许可的申请。
2. 审查:行政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等进行核实。
3. 决定:根据审查结果,行政机关决定是否给予设立行政许可。
4. 公告:决定设立后,行政机关应将决定进行公告。
(二)实践案例分析以某市餐饮行业为例,该市为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了餐饮服务许可证制度。
这一制度的设立过程遵循了上述的设定程序,并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行政许可及其规范化的论文 一、概念与性质 行政许可已在行政管理中得以广泛运用,但理论界对其概念认识尚未统一。笔者认为,行政许可系指特定行政主体依相对方之申请,依法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要式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概念的内涵应包容五个方面:[1]以相对方申请为前提。[2]行政许可系特定行政主体所为之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系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设定行政许可之议会立法行为或行政立法行为。[3]许可条件、标准、程序法定。[4]具体表现为颁发、变更、延期、终止许可证、执照等要式行为。[5]许可不仅限于准许,与准许相连续的颁发、变更、延期、终止许可证、执照等,也包含在行政许可之中;与此同时,行政许可亦并非囊括所有凡与许可证、执照有涉的行为,如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不应将行政许可与能力罚相混淆。 行政许可是现代公共管理制度中唯一把强力控制和灵活运用结合起来的手段。现代政府正是通过灵活运用行政许可来调控竞争,实现宏观调控目标,推进社会整体利益之增长。规范化、法制化的行政许可只是法定主体依法核准许可,行政主体决定许可与否乃是以审查许可申请人是否满足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为依据,若非数量有限的竞争性许可,凡符合法定条件与标准的,当依法许可,行政主体并无自由裁量权。当然,由于行政许可的功能与特性所决定,法律、法规也并非总是对行政许可作羁束性规定,譬如在经济行政领域,就因许可竞争的存在,而使得许可机关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行政许可区别于行政处罚、行政征收等执法行为,是因为存在内涵上的差异;自由裁量行为与羁束裁量行为则是按照法律规范的羁束性不同而作的分类,两种分类标准与依据不同,因此,难以将行政许可归结为自由裁量行为或羁束裁量行为,事实上,行政许可与二者是交叉的关系。 行政许可的性质究竟是解除禁止、恢复权利的行为,还是依法赋予相对方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的行为?应当说,在特定法律禁止之前,人人皆可为而在特定法律禁止出现后须经许可才可为的行为,在此过程中,为某种行为的权利,从无约束状态到受到禁止再到禁止解除,实际上是受两次法律调整。在受法律第一次调整之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与权利并非法律上的权利,在经历了第一次法律调整后,不为某种行为则变成了法律规范设定的普遍的法律上的义务。至此,相对方自由为某种行为的“权利”因禁止法律规范的出现不复存在———自由而为的权利已经消失了。但是,法律只不过是能动地对经济现象予以记载与反映,它既可以通过在特定领域中设立普遍禁止的义务,也可以因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解除部分禁止,使得符合法定条件与标准的相对方享有为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至此,此种为特定行为的法律权利和法律资格已不再是对法律禁止前的权利的简单恢复,而是依法赋予许可申请人一种法律上的权利或法律资格,是以法律效力为保障的,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种依法享有的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显然从质上区别于两次法律调整前自由而为的“天然”权利。正是基于上述意义,笔者认为,行政许可的性质,实际是以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取代法律调整前的“天然”权利。控制的演变过程表现为作为的权利———法律禁止(规定不作为义务)———法律解除禁止(依法许可)———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因此,学者对“恢复”权利或“赋予”法律权利各执一词,争论不休,皆有失片面,而二者的有机统一恰好展示了自然权利———法律权利的连续演变过程。 二、价值取向与功用 许可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产品经济必然与行政命令相联系,只有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为了控制和调节竞争,才需要许可制度。行政许可是政府直接调控经济、规制社会的重要手段,现代政府的职能更多体现为维护和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两方面)的增长。政府不应以牺牲个体利益为代价换取公共利益的暂时增长,也不能为单纯满足 个体利益的膨胀而忽视公共利益。政府应当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现代行政的价值目标决定了行政许可的价值取向。政府必须以法规范社会个体的利益获取方式与规模,防止因此损害公共利益。而客观、合理、适度、规范的个体利益追求在客观上推动着公共利益的增长。故现代行政为了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必须寻找到能通过适度个体利益追求产生增进公共利益结果的管理方式———行政许可制度因此得以产生并迅速发展,这是由行政许可的自身价值与功能所决定的,行政许可的价值取向就是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并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有序增长。 行政许可价值的现实化,具体表现为:[1]实行许可制度有利于国家对经济和其他方面的事务进行宏观调控。世界各国宏观调控经济的方式各有侧重,如法国注重计划调控,日本侧重于经济计划及产业政策行政指导,而财政———金融调控模式则为美国所亲睐。我国的宏观调控经济模式正在完善之中,兼俱计划、金融、财政三种方式。无论采取何种调控模式,都必须将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与微观管理结合起来,如何在二者之间形成结点至关重要。实践证明,行政许可能胜此重任,政府的宏观调控通过行政许可作中介,作用于微观管理,从而有助于全面实现宏观调控目标。[2]实行许可制度有利于维护统一的经济秩序与社会秩序。特定行为的存在是必要的,但不加限制势必要影响社会整体利益,故而出现了行政许可,保证了经济与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3]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许可行为的合法有效,保证了依法享有特定行为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的社会个体可以合法地追求个体利益而不受非法侵犯和干涉。 三、存在问题与解决途径 诚然,与认为行政许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偏见相反,科学、合理、适度的行政许可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方式,正在越来越广泛的领域发挥着作用,成为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但与此同时,行政许可因缺乏规范化,法制化,存在问题甚多,甚至成为滋生腐败的缝隙。因此,行政许可亟待规范。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1 行政许可设定:[1]从中央到地方,层层设定行政许可,设定主体模糊不清,缺乏法定性;[2]设定目的不尽正当。有的设定非出于社会公益之需要,而单纯出于行政管理之需要,甚至为谋求不当利益而设定行政许可。[3]设定范围过于宽泛。有的利用行政许可搞垄断、地区封锁、排斥竞争。[4]设定程序缺乏规范性,各行其是。[5]设定文件缺乏统一协调,冲突严重,造成许可条件、标准、程序之间的矛盾。 2 行政许可实施:[1]许可主体缺乏法定性;[2]许可权限界定不清,越权许可、无权许可比比皆是;[3]行政许可效率低下,办事拖拉,视许可为“恩赐”;[4]不公开许可条件、标准、程序等与许可申请有关的信息,秘密决定,搞“黑箱式”许可;[5]滥用许可权,非法许可,甚至推行强制许可,从而谋求不正当利益。 3 监督机制未真正有效运行,监督力度亟需加强。行政许可领域秩序混乱,与监督系统未能正常发挥作用息息相关。上述问题之普遍存在,不仅使得行政许可的积极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反而致其有碍于统一、开放的市场要素之形成,阻碍公平、合理、公正的竞争,从而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成为侵蚀廉政建设和社会公益的病毒。 因此只有实现行政许可法制化、规范化,依法设定、实施、监督行政许可,才能使得行政许可顺应法治行政,实现自身价值目标。 1 依法设定行政许可 将行政许可设定权限制在较高层次上,以法律、法规设定之,是行政许可走向法制化与规范化的法律基础。目前的现状是,设定主体界定不清晰,各自为政,有些行政机关集设定权与实施权于一身,不仅法律、法规设置行政许可,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普遍设定行政许可,造成许可主体混乱。因此,首先应当明确设定主体。鉴于国务院层次高,地位相对超脱,宪法赋予它行政法规制定权,行政法规质量较高。而且,国务院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主体之一,行使着重要的宏观调控职能。因此,国务院有权从全局出发,进行创制性立法与执法性立法, 以行政法规设定许可。这有助于行政许可摆脱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阴影,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除国务院以外,其他行政机关不应拥有行政许可设定权。当然,规章及其以下规范性文件有权根据需要就法定的许可事项依法规定许可标准、条件与程序等。其次,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应当适度。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反映着一国政府直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程度,亦是一国行政管理科学化,民主化的直接体现。适度的行政许可既能促进公共利益的增长,又能兼顾社会个体利益,但不适度的行政许可却起着相反的作用。设定范围过于狭窄,意味着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的职能过分软弱,这有可能造成社会个体各自片面地追求个体利益而忽视促进公共利益之增长,甚至因此引起经济的无序和社会的混乱。目前实践中更多的问题是行政可设定范围过宽, 甚至有泛滥成灾之嫌。往往是一项许可申请,牵涉多个行政机关,加之许可机关利益观不端正,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相对方许可申请手续繁琐,这显然与法治行政不相适应。国外行政许可一般仅限于严重影响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风气的行业及活动,如售酒许可,食品药品生产销售许可,土地建筑许可等等。笔者认为,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应当与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我国的行政许可设定范围应当顺应缓和经济规则,强化社会规制之趋势,符合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价值取向。其三,应当以法设定许可听证程序。依法规范行政许可程序,是行政许可法制化的关键所在。目前行政许可程序缺乏法定性,尤其是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更是鲜有提及。因此,有必要重视行政许可程序设定特别是许可听证程序设定,即由特定行政主体主持,在相关利害关系的参与下,针对特定的问题进行论证、辩明的程序。听证程序具有加强政治沟通,促进政治参与,提高行政效率,防止政治腐化,消除政治偏私及杜绝行政权之专横的功能,能够体现行政程序作为公正与效率整合的深层次法律价值。 2 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实施行政许可是特定行政主体依法赋予特定相对方所申请的为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或法律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将法律规定的抽象规定直接适用于具体的特定的许可申请人,这直接关系到行政许可兼顾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价值目标能否切实得以现实化。依法实施许可只能由拥有法定许可权限的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各法律、法规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应当分别设定相应的许可程序,或以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律、法规予以设定,违反法定的许可期限、步骤、方式要求的许可行为,应视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归于无效;行政许可必须公开法定许可条件与标准,不得随意改变许可条件或设立因人而异的条件与标准。行政许可条件与标准应当如许可程序一样以法设定而不容许可主体内定,行政机关还应当公布法定许可条件与标准,以便于许可申请人掌握,也便于社会监督。除此之外,行政许可收费问题的规范化也十分必要。在有些行政许可领域,许可收费甚至成为诱发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唯一动因。部分许可机关因自己能够消化许可费而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漫天要价,于法无据。其实质是籍收费之名行敲诈勒索或非法摊派之实,这严重地侵犯了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许可收费应当以法规定,许可费应一律上缴国库,许可机关不得截留或私分。 3 依法监督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因其较多影响相对方的权利、义务而易于侵犯其合法权益,也更易于导致行政权力滥用、滋生腐败,因此,依法监督行政许可应当与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须叟不离。笔者认为,对行政许可的法律监督应当包括两个层面、两种方式的监督,即设定行政许可的立法监督、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监督与司法监督。对第一层面的监督要注重发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监督职能,完善批准与备案制度,以审查设定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另外,应尽快拓宽司法监督范围,将抽象的设定行政可行为纳入司法监督视野之中。对第二个层面的监督,应该充分发挥行政内部由一般行政监督、行政监察、行政复议所形成的监督机制的功能,确保行政许可依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