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一批179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一批179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03.04
•【文号】国质检认[2013]123号
•【施行日期】2013.09.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2013年第一批179项出
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2013年3月4日国质检认[2013]123号)经审查,现将《出口食品中蜡样芽胞杆菌检测方法》等179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代替标准自本批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2013年第一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附件:
2013年第一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
2020年最新食品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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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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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拟实施日期 ——
暂未公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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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纸杯(含第1号修改单)
135
食安国标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136 137 包材标准
食安国标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
138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 (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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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
1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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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食安国标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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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国标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31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32 通用标准
食安限量
拟新发布/征求意见版本 ——
4月24日召开修订工作会 (田世宏任组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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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8-20190717
征求意见稿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
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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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7修改版 /国家食药总局令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知识竞赛试题:问答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知识竞赛试题:问答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知识竞赛试题:问答题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以下是店铺搜索整理的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知识竞赛试题:问答题,供参考练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店铺!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何时通过、何时开始施行?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食品安全法》共有多少章多少条?答:《食品安全法》共有10章104条。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五章食品检验第六章食品进出口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3、《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答:《食品安全法》第一条规定立法目的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答:《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食品有关的下列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6)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
5、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是怎样规定的?答:《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关于食品包装的国家规定

精心整理食品包装与法律法规包装是为了在流通中保护产品,帮助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的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等的总称。
食品包装是采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容器和包装技术,把食品包裹起开,以使食品在运输和储藏过程中保持器价值和原有的形态。
食品包装除了要具有包装的性能外还要具有良好的卫生安全性。
优点与问题并生,在食品包装带来方便和卫生的同时食品包装带来的危害也相继产生,针对不断产生的问题国家也制定并不断更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食品包装的使用标准。
19日,所高,31针内缝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指导和规范营养标签标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
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内容。
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食品安全风险筛查工作

食品安全风险筛查工作1. 引言食品安全风险筛查工作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旨在及时发现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筛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2. 工作目标(1)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筛查能力,确保食品安全风险及时发现、有效控制。
(2)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筛查体系,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筛查的精准性和科学性。
(3)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筛查工作协同,形成合力,共同保障食品安全。
3. 工作原则(1)预防为主,风险管理。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筛查,提前预防潜在风险,确保食品安全。
(2)突出重点,分类监管。
针对不同食品、不同环节,制定有针对性的筛查策略。
(3)科学规范,提高效能。
遵循食品安全风险筛查规范,提高筛查工作效率。
(4)部门协同,社会共治。
加强部门间协作,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推进食品安全风险筛查工作。
4. 工作任务4.1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站点,实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全覆盖。
(2)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设备,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
(3)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队伍建设,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人员业务水平。
4.2 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活动(1)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确保食品安全风险及时发现。
(2)针对重点食品、重点环节,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力度。
(3)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分析与利用,为食品安全决策提供依据。
4.3 强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预警(1)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科学性。
(2)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体系建设,提高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准确性。
(3)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引导公众合理消费。
4.4 加强食品安全风险处置(1)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处置预案,明确食品安全风险处置流程。
(2)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确保食品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3)健全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
5. 工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责任,确保食品安全风险筛查工作落到实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26•【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3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7月26日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水生动物疫病传入国境,保护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境水生动物在风险分析基础上实施检验检疫风险管理,对进境有关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信用管理。
第五条进境水生动物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境水生动物的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准入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境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准入制度,包括产品风险分析、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评估与审查、检验检疫要求确定、境外养殖和包装企业注册登记。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分类制定、公布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要求。
根据检验检疫要求,对首次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产品风险分析和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评估,对曾经或者正在向中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水生动物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
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06
总结与展望
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意义和影响
保障公众健康
食品安全法通过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食源 性疾病的发生,保护公众免受食品安全问题的危害。
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通过规范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食品安全法推动农业生产方式的 转变,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民生福祉。食品安全法通过加强 农产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03
食品安境安全
农产品产地环境应当符合国家和 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 物排放标准,确保农产品生产环 境安全无污染。
禁止污染
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 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 有毒有害物质,防止对农产品产 地造成污染。
农业投入品使用要求
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 质量安全的要求
目录
• 食品安全法概述 • 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分析 • 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 食品安全法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实施与监管
目录
• 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影响与责任 • 总结与展望
01
食品安全法概述
立法背景与意义
1 2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评估方法不科学
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主 要采用定性评估方法,缺乏定量
评估,评估结果不够准确。
数据来源不全面
风险评估需要大量的数据支持,目 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数据来源不够全 面,影响了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风险交流不充分
风险评估结果需要及时与公众进行 交流,目前风险交流机制不完善, 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任度不 高。
未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点和方向
陕西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神木市、府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陕西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由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解读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5日【40-84〔2019〕12号】陕西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后的质量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范围内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经营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属地监管、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原则,推动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的全过程监管。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农贸市场,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和服务,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从事以食用农产品零售为主的经营活动的场所。
市场开办者,指依法设立农贸市场,通过提供场地、设施、服务以及日常管理,吸纳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入场经营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入场经营者,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食用农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经济组织,包括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的个人。
第五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贸市场开办者责任第六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环境卫生要求:场地设施要求:场地应与经营者规模相适应,布局合理,环境整洁,设备齐全,无污染源。
关于食品包装的国家规定
精心整理食品包装与法律法规包装是为了在流通中保护产品,帮助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的技术方法而采用的容器、材料和辅助物等的总称。
食品包装是采用适当的包装材料、容器和包装技术,把食品包裹起开,以使食品在运输和储藏过程中保持器价值和原有的形态。
食品包装除了要具有包装的性能外还要具有良好的卫生安全性。
优点与问题并生,在食品包装带来方便和卫生的同时食品包装带来的危害也相继产生,针对不断产生的问题国家也制定并不断更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食品包装的使用标准。
19日,所高,31针内缝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
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二、《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卫生部于2011年11月2日,公布了我国第一个食品营养标签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指导和规范营养标签标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应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
其中,反式脂肪酸含量为强制标识内容。
根据通则,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进口保健食品_应具备哪些手续_才能在国内销售。
进口保健食品,应具备哪些手续才能在国内销售进口保健食品到中国,要办保健食品批文,之后就按食品的进口方法进口。
中国企业要从事进口食品的经营业务,除了一般企业所必需的工商、税务注册等手续外,还需在注册的营业范围内增加进口食品批发或零售经营资格,办理食品流通卫生许可证等。
如需自营进口,还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下列手续:??? 到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经过备案登记后才具备对外贸易资格。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要的手续。
清关前资料准备:(一) 中文标签备案中国进口食品、饮料经销商根据中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准备下列申报文件后,到当地商品检验检疫局领取表格后申办:(可委托进出口代理申办)备案中文标签所需的资料:1、标签检验监管备案表(申请书)2、原外文标签样图片(前和后的标签资料);3、原外文标签翻译件(前和后的标签资料);4、中文商标设计样张(前和后的标签资料);5、食品、饮料的原产地证明;6、中国经销商营业执照、电话号码;7、外国生产商公司名称;8、食品、饮料的样品9、国家商检局办证部门需要的其它资料。
进口食品、饮料报关报检所需资料如下:1,? 代理合同、销售合同、发票、装箱单各一式三份。
2,? 中文标签及原标签电子版。
原标签翻译件。
(或中文标签预备案证明书)3,??出口国官方卫生证(或者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健康证)、4,?? 出口国官方产地证、5,?? 厂家成分分析说明、6,?? 熏蒸证/无木质包装声明7,??海运/空运提单。
8,?? 其它各口岸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单证。
食品、饮料进口报关清关的程序:进口食品、饮料类的程序比较烦琐。
主要流程:货物到港=》报检=》报关=》缴税=》海关查货=》放行=》检验检疫局抽样或送样=》检测样品及审核中文标签=》签发卫生证书????????? (取得此卫生证书后方可在国内市场销售该批货物)进口国外的保健品到国内销售,需要一般贸易进口报关,如果按保健食品程序走,那需要先向中国SFDA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批件,获得批号为国食健字J********的批件后才可以在中国境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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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1.总则1.1 目的为规范和加强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1.2.1本规范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且检验监管条件为“M、N、R、S”的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
主要包括: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接触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材质及其复合材质的容器、用具和餐具。
1.2.2进出口食品包装及预期与食品接触机械、电器产品的检验监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3 职责1.3.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1.3.2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1.4 管理方式1.4.1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产品备案、产品检验及后续监管三项内容。
1.4.2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企业分类、风险分级、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四项内容。
1.5检验依据1.5.1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按照我国对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和标准实施检验(相关标准目录可参见附件1)。
尚未制定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的,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1.5.2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进口国家(地区)没有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我国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实施检验,若贸易合同要求高于我国相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按照贸易合同要求实施检验。
2.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2.1 产品备案2.1.1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实施备案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下设的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以下称备案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备案工作。
2.1.2食品接触产品进口商或者进口代理商(以下称备案申请人)可根据需要,持以下资料向入境口岸备案机构申请备案。
(一)《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表》(附件2);(二)备案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三)备案申请人出具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附件3)。
(四)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材质说明,应明确主要成分的构成和化学名称。
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与产品其他部分材质不同的,应对与食品直接接触部分的材质单独进行说明。
(五)进口产品的品牌、型号、产地、照片、标签及说明书等资料。
(六)进口尚无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含有我国安全标准规定以外物质的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
(七)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追溯制度文件。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1.3备案机构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对备案申请人资格及其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4),审核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备案申请人进行补充或整改。
2.1.4备案申请人取得《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应按照检验检疫机构所规定的要求,将与申请内容一致、具有代表性的样品送具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备案申请人提供的样品数量应当满足专项检测和留样的需要。
备案申请人取得实验室检测报告后,应及时将其提交备案机构审核。
2.1.5备案申请人资格、备案申请资料和产品检测报告均通过审核的,备案机构应在其全部通过审核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申请人签发《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附件5)。
2.1.6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代码编号规则:采用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大写字母共10位表示,前两位为产品代码JS,中间2位为各直属局代码(各直属局代码见附件6),之后两位是年份,最后4位为备案流水号。
如北京局2010年第1份准予备案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代码为“JS11100001”。
2.1.7备案机构应当将备案情况及其后续变更情况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汇报,由国家质检总局主管部门统一公布。
2.1.8《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有效期为2年。
有效期内,备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备案机构可取消其《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并在6个月内对申请人备案申请不予受理:(一)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二)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发现申请人申报的备案产品与其《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不符的;(三)经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发现不符合食品相关产品安全标准的;(四)发现申请人未建立食品接触产品追溯制度或未按照制度要求对食品接触产品的进口、销售和使用进行记录的。
2.2产品检验2.2.1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在进口报检时除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外,还应提供《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附件3)。
已经备案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还应同时提交《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2.2对已备案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检疫机构应逐批核查进口产品与《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备案书》的符合性。
检验检疫机构对已备案并经货证核查合格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抽查检验检测。
同一进口商、同一品牌、材质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进口批次的10%,每个批次抽查不少于当次进口规格型号种类的10%。
2.2.3对未经备案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实施逐批检验检测。
2.2.4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或其销售包装上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应标注产品名称、材质、生产国家或地区、国外生产企业名称、进口代理商的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地址;(二)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使用期限;(三)由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适用条件、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四)对于加工使用的半成品,应按照第(一)款的要求标注。
2.2.5经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当事人退运或销毁。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2.3后续监管2.3.1 备案机构应保存进口食品接触产品有关备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3.2检验检疫机构应要求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进口商或者代理商建立食品接触产品追溯管理制度文件,如实记录进口食品接触产品品名、规格、数量、批号、进口日期、制造商和分销商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2.3.3检验检疫机构应定期对本辖区内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的收货人的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进行检查。
3.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检验监督管理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局第113号令)、《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指南(试行)》以及相关工作规范,对出口食品接触产品实施检验监督管理,包括企业分类、风险分级、产品检验、监督管理。
3.1企业分类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企业分类评定表》(附件7) 对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评定。
企业分类期限一般为三年,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3.2风险分级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产品特性、敏感因子、质量数据等因素,对出口食品接触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实行风险分级。
产品特性包括:材质和生产工艺、使用特性、使用对象等;质量数据包括:产品不合格情况、国内外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国内外退货、索赔和投诉情况等;敏感因子包括:进口国或地区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产品的社会关注度、贸易方式、产品使用方式等。
3.3产品检验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企业分类评定及产品风险分级结果,选择确定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检验监管方式,分为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和信用监管。
如果同一家企业生产多种不同风险等级的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按照风险等级最高的产品确定检验监管方式。
3.3.1检验检疫机构应要求食品接触产品出口企业报检时,除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及有关要求提供相应的报检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附件8)、产品检测报告等符合性证明文件。
检验检疫机构应对符合性证明文件的真实性、符合性及有效性进行审核。
对审核发现不符合的,应通知企业及时补正。
3.3.2企业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中材质、器型、生产工艺等信息应与报检产品相符,且应按照产品输往国家和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实施检测。
检测报告认可有效期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企业对应的检验监管方式确定,检测报告认可有效期最长为一年。
3.3.3抽批检验3.3.3.1抽检频次和比例检验检疫机构应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根据企业检验监管方式确定抽批检验的频次或比例,决定是否对报检批实施抽批检验。
其中,对需出具检验证书的出口食品接触产品必须实施检验。
3.3.3.2抽检内容抽批检验的主要内容有:产品与企业提供检测报告的一致性核查、按标准进行现场检验以及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3.3.3.3抽检不合格处理出口食品接触产品抽检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企业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
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对抽批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应对其出口产品实施逐批检验,直至连续三批抽批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原有抽检频次或比例。
3.4监督管理3.4.1日常监督检查内容检验检疫机构应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根据企业检验监管方式确定日常监督检查的频次。
日常监督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方式,并应填写《出口食品接触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9),记录应真实完整并及时归档保存。
日常监督检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3.4.2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评定日常监督检查的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合格待整改及不合格三种。
日常监督检查中未发现不符合项的,评定为“合格”;只有一般不符合项,评定为“合格待整改”;出现严重不符合项的,评定为“不合格”。
3.4.3 整改要求3.4.3.1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存在不符合项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告知企业,督促其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收到企业整改报告后,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企业的整改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
3.4.3.2日常监督检查评定结果为“合格待整改”的,整改期限内仍按原检验监管方式实施检验;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在整改完成前按照严密监管方式实施检验。
对超期完成整改的企业,应加严其检验监管方式、措施直至降低分类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