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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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及法律规则-国际经济法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及法律规则-国际经济法

避税港的特征
• 避税港都有独立的低税结构和明确的避税区域范围 • 大多数避税港都有严格保护银行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法律制度,避税港政府对商业活动干预甚少 • 绝大多数避税港都拥有快捷便利的交通、发达的通
讯以及完善的基础设施
利用避税港避税的主要方式
• 利用基地公司虚构中转销售业务,实现销售利润的跨 国转移
国际避税港(Tax haven)
概念
“避税港是指这样的地方,人们在那里拥有或取得收入而不必 承担税收,或者仅承担比主要工业国家轻得多的税收”
-------国际税务专家肖温爱德华
国际避税港(Tax haven)
这些国家和地区主要有三类: 1、无税避税港。不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 和财产税,如百慕大群岛、巴哈马、瓦努阿图、开曼群岛等 2、低税避税港。以低于一般国际水平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财产税等税种,如列支敦士登、英属维尔 京群岛、荷属安的列斯群岛、香港、澳门等 3、特惠避税港。在国内税法的基础上采取特别的税收优惠措 施,如爱尔兰的香农、菲律宾的巴丹、新加坡的裕廊等地区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及法律规则
<国际经济法>
目录
•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概述 • 国际逃税的形式与法律管制
逃税的主要方式 法律管制
• 国际避税的形式与法律管制
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流动进行国际避税 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流动进行国际避税
• 国际逃税与避税的防范
单边模式 国际合作
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概念
国际逃税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通常是指跨国纳 税人不遵守征税国国内法或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采 取某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减少或躲避就其跨国所得 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人大国际税法讲义

人大国际税法讲义

2008-10-29
ruc hly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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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入来源税收管辖权:
征税国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权: 境内所得 (非居民)
确定来源地,无论是对居民管辖权还是来源管 辖权都是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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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c 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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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种类不同,其来源地的确定 标准不同
营业所得 劳务所得 投资所得 财产所得
按正常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国际法措施:主要针对逃税
双边条约到多边条约、防止逃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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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c 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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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
1.定义
主要国家为调整相互税收关系所签订的书面协 议。
种类:
所得税:综合性/专门性 书中讲述的是综合性协定 税务行政互助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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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c 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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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收协定的效力
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 在国内实施要解决的两问题: (1)税收协定与国内法的关系:
互相补充、互相配合 有约必守,一般国际法优先
(2)对协定条款的解释 协定首先,国内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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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c 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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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税法与税收协定
企业所得税法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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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得
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地转产转让人的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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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c 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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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管辖权的冲突
相同管辖权的冲突 不同管辖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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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c 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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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管辖权冲突:
因判定居民身份或来源地的标准冲突引起(两范 本解决)

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

1.简述国际税法的概念和特征?狭义:国际税法只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广义:国际税法不仅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还调整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整那关系。

特征:(1)主体的特殊性(国家,跨国纳税人)(2)客体的跨国性-纳税人的跨过所得(3)法律规范的多样性(4)权利义务的非完全对等性2.简述各国在国际税收实践中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1)税收管辖独立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在税收领域的直接体现,他主要在国际税收关系中各国都必须互相尊重与承认对方国家的税收管辖权。

(2)税收公平原则:公平互利、共谋国际发展的国际法原则的体现与补充。

3.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哪些?(1)运用冲突规范划分征税权,将某一征税对象的征税权完全划归一方或分配给双方,从而在一定程度或范围上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2)免税发,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和位于国外的财产免于征税。

(3)抵免法,纳税人可将已在收入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在应当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内扣除。

(4)扣除法和减税法,在对跨国纳税人征税时,允许本国居民将国外已纳税款视为一般收费支出本国应纳税总所得中扣除。

4.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有什么区别?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意纳税人的同一征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税源的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

区别:(1)产生的原因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基于国家间的管辖权冲突,体现在同一纳税期限内,国际重叠征税则是由于国家税制结构导致的,主要体现在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先后叠加。

(2)纳税主体不同:国际重复征税是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所得两次或两次以上征税。

国际重叠征税是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

(3)其他方面的诸多不同:重复征税没有国内重复征税,有时只涉及个人纳税人,与公司无关;而重叠征税有国内国外之分,重叠征税涉及的纳税人中,至少有一个公司。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汇总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汇总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1.ADR(American Depository Receipts),美国存托凭证,是美国信托银行公开发行的,表明非美国公司业已发行的某种股票,一经发行,即可在美国自由交易。

1 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7.CFR,全称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中文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

但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船舷转移的。

该术语适合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CFR价与下列CIF价相比,在价格构成中少了保险费,因此,除了保险是由买方办理外,其他的双方义务与下列CIF价基本相同。

应该注意的是,CFR 价装船是卖方而投保又是买方,卖方在装船后应给买方以充分的通知,否则,因此而造成买方漏保引起的货物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2 CIF: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是Cost,insuranceandfreight的缩写或简称。

在具体使用时,在它后面要加注目的港。

在CIF,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但只能要求卖方取得最低的保险险别。

此外,卖方须办理货物出口结关手续。

3 FCA:即货交承运人,是国际贸易术语的一种,是Freecarrier的缩写或简称。

在具体使用时,在它的后面要加注“指定地点”。

卖方办理货物出口结关将货物交至指定地点的由卖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

如果买方未指定准确的地点,则卖方可在规定的地点或地段内选择承运人照管货物的地点。

国际税法知识点归纳

国际税法知识点归纳

国际税法知识点归纳国际税法是一门涉及多个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和国际税收关系的复杂学科。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经济活动的跨国化,国际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以下将对国际税法的一些关键知识点进行归纳。

一、国际税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税收权益分配和跨国纳税人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多重性:包括国家、跨国纳税人以及国际组织等。

2、客体的跨国性:涉及的税收对象通常跨越国界。

3、法律规范的多样性:包含国内法规范、国际法规范以及双边或多边税收协定。

二、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

1、居民税收管辖权: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行使的征税权。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停留时间标准等。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

2、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依据所得来源地这一连接因素对非居民纳税人的所得课税。

营业所得:常设机构原则。

劳务所得:分为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判定标准有所不同。

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通常按支付者的居住地或机构所在地确定来源地。

财产所得:不动产所得依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所得则根据转让者的居住国或转让行为发生地等确定。

三、国际重复征税及其消除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方法有:1、免税法: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

2、扣除法: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在本国税法规定的限度内,将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作为费用扣除。

3、抵免法:居住国允许本国居民用已在境外缴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

直接抵免: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

间接抵免: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

四、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国际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采取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种种公开合法的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涵盖广泛、复杂且深奥的法律领域,涉及国际贸易、投资、税收、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际经济法名词及其解释:1、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和服务的交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等多个方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2、世界贸易组织法:世界贸易组织法是指规范世界贸易组织的运作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知识产权协议等多个方面,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3、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涉及投资保护、投资促进、投资政策等多个方面。

4、国际税收法:国际税收法是调整不同国家之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税收管辖权、税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等多个方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5、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调整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多个方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6、跨国公司法:跨国公司法是调整跨国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跨国公司的设立、经营、管理等多个方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7、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方式。

它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

以上仅是一些常见的国际经济法名词及其解释,国际经济法的领域非常广泛且复杂,需要深入学习和研究才能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指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商品交易关系及附随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涉及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等各个方面,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世界贸易组织法世界贸易组织法是指规范世界贸易组织的运作,调整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规则和协议。

2021基于国际经济法探讨国际税收问题范文2

2021基于国际经济法探讨国际税收问题范文2

2021基于国际经济法探讨国际税收问题范文国际经济法论文精选10篇之第五篇:基于国际经济法探讨国际税收问题 摘要:国际税收调整跨国征税对象和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国际税收的主要功能在于确定各国对于跨国征税对象的税收管辖权,征税方法,征税手段等。

当今世界,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为保护本国经济利益,保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通过签订多方条约、双边条约等,来确认彼此间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国际税收的研究,旨在通过分析国际税法的主客体、发展历程、各国的税收政策以及国际上主要的多边、双边条约来增进对国际税收这一重要课题的理解。

关键词:国际税收;税收管辖权;双边条约; 一、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 (一)概述 国际重复征税,也就是数量超过两个的且享有征税权的国家,对相同的纳税人、相同的征税对象按照本国税法同时征收应交税额的现象。

具体来说分为两种:其一是在法律上确认的重复征税,其二是在经济上确认的重复征税。

1.法律意义上的重复征税 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

对相同的纳税人就相同的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征收性质完全相同的税收。

2.经济意义上的重复征税 是指数量超过两个且享有征税权国家,对不一样纳税人就相同的征税对象在相同的时期征税性质类似的税收。

(二)国际重复征税产生原因、危害 1.国际重复征税产生原因 (1)某一国家的居民管辖权和另一国家的所得来源地管辖权之间的矛盾。

当前,在全球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采取居民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相结合的征税方法。

负担纳税义务的人,对于其在居住国境外取得的收入,既要按照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其居住国承担纳税义务,又要根据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对收入的来源地国承担纳税义务,这样一来,纳税人居民国与他的所得来源地国之间的征税矛盾便不可避免。

(2)两个以及以上的国家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矛盾。

各国确认居民管辖权的标准不同,主要有三种:住所标准、居所标准以及居住时间标准。

若自然人在采用居所标准的征税国拥有居所,同时去往一个采用居住时间标准的国家工作,并且其停留时间达到了该国规定的居住时间标准,便需要对该国承担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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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第一部分、税收管辖权的冲突(00,论述,试述国家间税收管辖权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1.税收管辖权: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利。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方面的体现,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对外独立自主。

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是纳税人或征税对象是否与自己的领土主权存在着某种属人性质或属地性质的连结因素2.属人性质的连结因素:依属人原则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以人身隶属关系为特征的法律事实,这种连结因素被称作“税收居所”,与征税国存在这种关系的纳税人就是该国税法上的居民纳税人,这个征税国也相应地被称作该纳税人的居留国,居民税收管辖权:国家根据纳税人在本国境内存在税收居所这种连接因素而行使的征税权利(01,名词解释:税收居所)3.属地性质的连接因素:作为征税对象对纳税人的各种所得与征税国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源泉关系。

表示所得与征税国存在着渊源关系的地域连结标志统称为“所得来源地”或“所得来源国”。

异国根据所得来源地这一连结因素对非居民纳税人征税的原则称为“领土原则”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

与居民纳税人相比,收入纳税人仅就从来源国境内获得的部分所得向来源国政府承担纳税责任4.居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国际与纳税人与征税国存在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这种居民身份关系事实,是指征税国税法上规定的居民纳税人身份构成要件,也是征税国对其实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前提。

在居民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即纳税人不仅要就来源于或存在于居住国境内的所得和财产向居住国旅行有关所得税或财产税的纳税义务。

5.税法中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确认:1)住所标准: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内是否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来决定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2)居所标准:一个人经常居住的场所,并不具有永久居住地的性质。

合理之处:反映了个人与其主要经济活动地的关系;弊端:缺乏客观统一的识别标志。

3)居住时间标准:以一个人在征税国境内国内拘留是否超过一定的期限,作为划分其居民或非居民的标准,不考虑个人在该国境内是否有财产。

依据个人在境内居住时间的长短,又划分为长期居民和非长期居民,对于长期居民个人,各国税法对它来源于境内外的一切所得征税;对非长期居民个人,则只限于对它来源于境内以及来源于外国但在本国境内支付或实际汇入境内的部分所得征税6.法人的居民身份的确认:1)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以法人在合国依法注册成立而定。

缺陷:较难反映法人的真实活动地2)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做出和形成法人的经营管理重要决定和决策的地点位于哪一国,为哪一国公司3)法人总机构标准:负责管理和控制契约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机构位于哪一国,为哪一国公司7.国际税收管辖权(公民税收管辖权):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观之间爱内存在国际这样的身份隶属关系事实所主张的征税权。

凡具有征税国国籍的纳税人,不管其与征税国间是否存在实际的经济或财产利益关系,征税国都要对其在世界范围内的一切所得和财产征税。

8.所得来源地(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99,问答,收入来源地国通常怎样对待非居民的营业所得行使征税权)征税国基于作为课税对象的所得或财产系来源于或存在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在所得税法上称为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财产税法上称做财产所在地税收管辖权,征税国只是依据课税对象与本国领域存在着地域上的联系事实而主张课税,并不考虑纳税主体的居民或国籍身份的归属,因此纳税人承担的为有限纳税义务,即仅限于就来源于征税国内的所得或存在于征税国内地的财产价值向该征税国政府承担纳税责任,来源地的确定:1)营业所得来源地的确定:营业活动发生地2)劳务所得来源地的确认:分为独立劳务所得和非独立劳务所得两类,一般以劳务履行地、劳务所得支付地和劳务报酬支付人居住地3)投资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主要以下两种:①投资权利发生地原则:权利提供人的居住地为所得的来源地②投资权利使用地:权利或资产的使用或实际负担投资所得的债务人居住地为所得来源地4)财产收益来源地的确定:财产收益(财产转让所得、资本所得):转让有关财产取得的收入的扣除财产的购置成本和有关的转让费用后的余额第二部分、跨国所得和财产冲突协调1.跨国营业所得:缔约国一方企业取得的来源于缔约国另一方及国内的营业利润。

目前对各国营业所得征税权冲突一般采用“常设机构原则”2.常设机构原则:缔约国一方居民经营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应仅在该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所获得的营业利润除外,该规则为协调居住国和来源地国在各种跨国营业所得上征税权冲突的一般性冲突规则3.常设机构:一个且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

若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并未通过某种固定的营业场所从事营业活动,而是授权特定的营业代理人开展业务,仍有可能构成常设机构存在:①营业代理人为依附于企业的非独立代理人②企业授权这种非独立代理人经常代表企业与他人请丁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内容的合同,包括有权修改现行合同4.归属于常设机构利润的限定:联合国范本主张“引力原则”,依次原则居住国一方企业在来源地国设有常设机构的情况下,该企业来源于来源地国境内的其他所得即使未通过常设机构的营业活动,只要属于该常设机构的营业范围或与其类似,来源地国可将其归入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征税;中国和一些国家主张“有实际联系原则”:只有通过常设机构进行的营业活动产生的利润收益于常设机构有实际来年息的各种所得,才应确定为可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范围由来源地国征税5.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的核定:1)“独立企业原则”:将机构视为一个独立企业,按独立企业进行盈亏计算2)“费用扣除与分担原则”: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允许其扣除进行营业所发生的各项费用6.跨国独立劳务所得课税的一般原则:a)“固定基地”原则:缔约国一方居民取得的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一方课税,但如果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一方境内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则作为收入来源地国的缔约国另一方有权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那部分所得征税。

b)联合国范本对此进行了修改,称“183天规则”,非居民即使在来源地国境内未设有固定基地的情况下,只要符合以下两条件之一作为来源地国的缔约国另一方仍然有权对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跨国独立劳务所得征税:①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某一跨及年度内杂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联系或累计停留时间超过183天②缔约国一港居民来源于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劳务所得,系由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支付或者由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并且其所得金额在该会计年度内超过一定限额7.关于跨国非独立劳务所得的一般课税原则: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的非独立劳务收入,可以在缔约国一方征税,但同时具备以下三条件的情况下应由居住国课税1)收款人在某一会计年度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停留累计不超过183天2)有关的劳务报酬并非由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或代表该雇主支付的3)该项劳务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承担8.对特定人员的跨国劳务所得的规定:1)对跨国董事所得:两个范本都主张背离对劳务所得的一般征税原则,按支付者所在地原则确认支付董事费的公司所在国有权对此类跨国所得征税2)对跨国从事表演活动的艺术家、运动员所得的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政府组织的文化交流活动免税3)对退休金和政府职员所得的征税:由退休者本人居住国一方独占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若由政府支付不适用受益人居住国征税原则4)对学生、实习生的跨国所得的交流:免税9.跨国投资所得征税的协调:分两种情况:①本国居民投资所得归入其年度营业利润或个人所得内征税②不在境内居住的外国个人或未设机构的外国法人从境内取得的各种投资所得,采取从源预提的方式,即采取适用于营业所的不同的比例税率,不扣除成分费用,而是就毛收入额计征,以支付投资所得的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有关投资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应纳税款,亦称预提所得税。

(03,简答,试述跨国投资所得征税权冲突的协调规则)10.税收分享的协调原则:对跨国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以在受益人的居住国征税,也可以在收入来源地国征税11.跨国不动产所得、财产收益和财产价值的征税协调:不动产所得来源地以所在地为准,所在地国有权征税;转让产生的财产收益由不动产所在的缔约国一方征税;缔约国一方居民拥有的位于另一方境内的静态财产可由另一方征税,但船舶飞机应在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征税第三部分、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税收协定(01,论述:如何解决因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导致的国际双重征税)(02, 简述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途径) 1.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的形式:原因:有关国家所主张的税收管辖权在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上发生重叠冲突的结果,有以下具体形式:1)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发生于一国居民取得的来源于国外的跨国所有2)居民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两国采用不同的确定居民纳税人的标准3)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两国采用不同的确定来源地的认定标准2.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狭义的国际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征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内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包括以下要件:1)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2)为同一个纳税主体3)课税对象的同一性4)同一征税期间5)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3.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或国际双层征税):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主要表现于两个国家分别同时对在各自境内居住的公司的利润和鼓动从公司获取的股息的征税上4.国际重复征税的危害:a)从法律角度讲,国际重复征税使从事跨国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动的纳税人向对于从事国内投资和其他各种经济活动的纳税人承受双重的税收义务负担,违背了税收中立和税负公平的基本原则b)从经济角度讲,国际重复征税使跨国纳税人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势必挫伤其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从而阻碍妨害国际间资金、技术和人员的正常流动交往5.国际协定范本:包括经合组织范本(《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不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经常被参照和借鉴。

经合组织范本偏重强调居住国课税原则,在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项目上,也作了更有利于资本输入国的课税协调安排,但不利于在国际税收分配中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联合国范本在协定形式结构上,它与经合组织相同,但在有关条款中更强调来源国税收管辖权原则,更多地照顾资本输入国的利益6.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1)协定的适用范围i.协定在空间和时间上的效力范围:空间上系得能够在地域上的适用范围一般于缔约国各方税法的有效适用范围一致;时间上指协定条款有效适用的起止时间,通常指协定生效后的下一个税收年度ii.协定适用的税种范围:双重征税协定必须明确规定适用于缔约国各方的哪些税收,一般只适用于以所得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的税种iii.协定对人的适用范围:除个别条款外,一般都明确规定仅适用于具有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身份从而对缔约国负担居民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即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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