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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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汇报人:2023-12-16•总则•验收程序•验收内容目录•验收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01总则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依据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不适用范围可包括核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等特殊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客观公正原则依法依规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责任追究原则验收原则01020304验收工作应当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确保验收结果真实有效。

验收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验收过程合法合规。

验收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验收结果公正公平。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02验收程序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竣工报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报告、验收监测报告等。

建设单位应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验收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验收工作。

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制定具体的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目标、内容、方法和程序。

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工作组应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监测和检测,包括废水、废气、噪声等方面的监测和检测。

监测与检测根据现场检查和监测、检测结果,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

综合评估根据综合评估结果,出具验收意见,明确建设项目是否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出具验收意见03验收内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检查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情况,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生态保护设施等。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设计要求符合情况核实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包括设备选型、工艺流程、建设规模等。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效管理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业项目、农业项目、交通项目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环境保护人员,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应以环境保护为核心,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章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前,提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检查。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现场检查及相关材料审查结果,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估。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赋予建设单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对已验收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对于未能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设单位,环境保护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并公告批评。

第十四条对于造成环境伤害的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件列表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格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记录表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书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建设单位:指依法享有建设项目审批权的单位。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附件1:江苏省环保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环保验收”)管理适应建设项目生产实际,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环保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保验收管理,放射和电磁辐射类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环保厅对建设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至完成环保验收前,建设单位须每半年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现场环境监督,每季度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督查结果,省环保厅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四条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对分期建设或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生产负荷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期环保验收,分期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一)建设项目已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全部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但实际生产负荷未能达到验收监测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二)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建成部分生产负荷已达到规定要求,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对实际建成的生产线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三)建设项目部分生产线按环评及批复要求建成,各项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建成部分生产负荷未达到规定要求的,按实际生产负荷实行分期环保验收。

实行分期环保验收的建设项目全部建成达到报批的生产规模后须进行建设项目的最终环保验收。

建设单位应在第一期验收后至最终验收前,每2 个月向省环保厅上报一次项目运行和建设情况。

第五条省环保厅负责环保验收的项目,须由建设单位委托省级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验收监测,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

在资料齐全(资料清单见附件2)且具备验收监测条件的情况下,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在接受监测委托后3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监测报告(表)(工作流程见附件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的加速推进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推动,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加。

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达到环境保护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项目、公共建筑项目、交通基础设施等。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要求1.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建设单位需在竣工前自行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和整理。

建设单位需通知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核。

根据现场检查和资料审核结果,环境保护部门将出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要求建设单位需按照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项目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工作。

建设单位需提供完整的环境保护相关资料,包括环评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环境保护部门将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对项目的环境影响、环境设施运行情况等进行评估和核实。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环境保护部门将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和建议。

四、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和权益保障1. 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环境保护责任。

环境保护部门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督管理主体,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权益保障建设单位享有合法建设和开发的权益,但需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开展建设活动。

环境保护部门将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评估,保障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的处理和监督1. 处理结果如果建设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部门将出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明,并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苏环监[2006]2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苏环监[2006]2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的通知(苏环监〔2006〕2号)各省辖市环保局: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管理,提高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的水平,更好地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依据,现就加强我省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落实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不具备验收监测能力,则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不符合规定的监测报告,不得作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项目验收的依据。

二、验收监测单位在现场踏勘期间,应认真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环评批复的要求进行检查,如发现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有以下原则性变化的,均须以书面形式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建设单位进行相应整改之后再进行该项目的竣工验收监测工作。

(1)建设地点变更;(2)产品类型发生变化;(3)生产工艺出现重大调整(减少产污环节的除外);(4)生产规模有较大幅度增加(高于设计规模的30%以上);(5)锅炉吨位、台数增加、所用燃料类型变化(从低污染向高污染变化);(6)污染防治设施未建(通过采取先进生产工艺或能够保证污染物妥善处理的情况除外);(7)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未按规定拆迁到位;(8)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距离项目环评批复时间超过五年以上等。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建立“三同时”监督检查机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部机关“三定”实施方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设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依据规模、所处环境敏感性和环境风险程度,其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按Ⅰ、Ⅱ两类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受委托承担Ⅱ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管理。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承担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

验收监测或调查单位应客观公正反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对验收监测或调查结论负责。

第二章“三同时”监督检查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抄送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环境保护部委托,分别负责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开工建设情况,并定期书面报告“三同时”执行情况。

第八条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跟踪建设项目进展信息。

建设项目开工后,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及时制定并实施“三同时”监督检查计划;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制定日常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实施。

第九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二)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与主体工程设计、施工、投产使用是否同步;(三)施工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四)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实施情况;(五)施工期环境监测的实施情况;(六)前次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的整改要求落实情况;(七)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决定等落实情况。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细则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细则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细则
1. 引言
2.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目的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目的是: - 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 评估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效果; - 收集环境保护数据,为环境保护决策提供依据; - 强化环境保护责任,推动企业环境保护的全面落实。

3.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范围
4.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程序
5.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责任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各方的责任如下: -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 监管部门负责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企业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环境保护工作,并接受验收; - 验收组负责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和验收,并提出结论。

6.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技术要求
7.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考核和奖惩
为了有效推进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工作,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和奖惩: - 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考核指标应包括项目环保
措施的合规性、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等; - 对环境保护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 对环境保护工作不达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8.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推进管理工作的智能化和高效化: - 建立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和统一管理; - 使用远程监控技术,实时监测环境参数和污染源的排放情况; - 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分析和预测。

9. 结论。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环发[2024]150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环发[2024]150

关于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的通知(环发[2024]150根据环境保护部的要求,我部决定印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管和验收工作。

该管理规程的主要内容如下:一、背景和目的该管理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保障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高标准的环保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程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所涉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三、基本原则本管理规程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公正性、公开性、权责明确、分类管理、全过程监管等。

四、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环保申报和审批规定了建设项目的环保申报和审批程序,强调了环保审批的必要性和灵活性,确保合法合规。

2.“三同时”监督检查明确了项目开工前、施工期间和竣工验收期间的“三同时”监督检查要求,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情况、环保设施和设备的建设情况、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执行情况等。

3.竣工环保验收规定了竣工环保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验收材料的提交、专家评审的安排、现场检查的过程等。

4.监督检查和验收结果的处理明确了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结果的处理方式,包括合格通过、合格且整改、不合格等处理结果,同时指出了各类处理结果的后续管理措施。

5.法律责任强调了环保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治、吊销环评批复文件等处罚。

五、组织实施规定了管理规程的组织实施方式,包括牵头责任部门、配合部门、监督部门的职责划分与合作,形成了协同作战的工作模式。

六、附则规定了管理规程的解释权和修订程序,强调了根据实践的需要及时对管理规程进行修订。

通过印发该《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我们将进一步强化对建设项目的环保监管和验收工作,保障环境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

同时,我们也希望各级环保部门和建设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该管理规程,加强合作,共同落实环保责任,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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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2:
验收监测须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验收申请时须提交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

(二)省环保厅对环评报告书(表)的批复意见。

(三)市(县)环保局对环评报告书(表)的预审意见。

二、场踏勘时须提交
(一)相关文件
1.项目试生产(运行)核准通知;
2.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
3.项目设计、施工、运行过程中的变更及相应的报批手续和批文。

(二)各类图件
1.厂区平面布置图(标明厂界周边道路、企业、居民、农田、河流待情况);
2.生产工艺流程及产污环节示意图;
3.水量平衡图;
4.污染物处理工艺流程图(废气、废水等);
(注:如以上图件与“环评”完全相同,可说明后无需提供。

)
(三)主要环保设施建成情况(列表)
1.废气:排气筒数量、高度、出入口尺寸、主要污染物、是否开设监测孔等;
2.废水:主要污染物及来源、排放量、循环水利用率、污水去向等;
3.噪声:主要噪声源、数量、降噪措施等;
4.固废:固废来源、数量、处理处置方式、处理协议(处理资质)等。

(注:如以上图件与“环评”完全相同,可说明后无需提供。

)
(四)环境管理检查资料
1.环保组织机构及规章制度;
2.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记录;
3.“以新带老”环保要求的落实情况;
4.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情况;
5.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在线监测仪安装使用等情况;
6.“环评”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的落实情况;
7.环评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

(注:以上内容进行书面说明,有关资料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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