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郑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郑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郑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政府令第61号

《郑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业经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市长陈义初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八日

郑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列》和《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郑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科学技术成果、自然科学理论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成果等。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科学技术委员会,具体负责市科技进步奖励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完成的科技成果和引进、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本市经济建设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含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和资源新发现等),具有市内领先以上的技术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和推广、应用境内外先进技术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资源开发利用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科学技术成果,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有关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等方面的软科学研究中,作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在学术上有所创新。达到本学科先进水平的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并对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和普遍的指导意义和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第七条国家部委及省驻郑单位或市外单位和个人与本市单位协作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在本市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效果,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均可申报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八条凡已获得与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同级奖励的科学技术成果,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九条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经市级以上科学技术成果管理机构组织技术鉴定后、实际应用半年以上、并经初审部门组织二名同行专家现场考核、确认。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下列规定申报:

(一)县(市)、区所属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所在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申报;

(二)市属单位完成的成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申报;

(三)国家部委及省驻郑单位与本市单位协作完成的成果,由本市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申报;

(四)国家部委及省驻郑单位承担省、市科委的计划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直接申报;

(五)部队及省驻郑医疗卫生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申报;

(六)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的科技成果的申报,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凡已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不得再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二条凡有争议的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者申报:

(一)提出和制定项目的总体研究方案;

(二)在研制或研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作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科技成果完成者所在单位在该成果研制或研究、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经费等条件的,可作为完成单位申报。

第十四条确定科技成果主要完成者的限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跨三个以上地、市或厅(局),有十一个以上独立法人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者不得超过十五人;

(二)跨三个以上县(市)、区,有六个以上独立法人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者不得超过十人;

(三)科技成果完成单位达不到以上规模的,主要完成者不得超过七人。

第三章评定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下设专业评审组、综合评审组和评审办公室。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查申报材料,处理异议及评审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七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三个等级,评审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省领先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二等奖: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显著作用,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三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市内领先水平,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本市经济建设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成果,可授予特等奖。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评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参加评审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体评委的三分之二;投票表决时,得票超过与会半数

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经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定的拟授奖科学技术成果,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发布公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对拟授奖成果有异议的,可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由评审办公室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人核准。

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在评定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工作中,应当客观公正,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失密泄密。

第二十一条评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回避制度。凡涉及评委本单位或本人的科技成果,在讨论和表决时,该评委应当回避。

第四章奖励

第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本市最高等级的科学技术成果奖励。

对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资金分别为:一等奖一万元,二等奖五千元,三等奖二千元;特等奖的奖金,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资金,由市财政支付。

第二十四条奖金的分配,应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但主要完成者的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奖金应如数发给主要完成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获奖科学技术成果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又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时,其奖金只发给提高后的差额部分。

第二十六条荣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主要完成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可作为考核、晋级、评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撤销因此而获得的所有派生待遇;触犯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二○○五年七月八日修订) 第一条为做好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评审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快实现富民兴桂新跨越的步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称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 (一)技术开发类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并经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成果;完成前人尚未创造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技术创造。上述技术成果和技术创造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应用类成果,是指在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使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在广西有较大范围的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三)重大工程类成果,是指在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项目中,工程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科技成果; (四)社会公益类成果,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五)基础理论研究类成果,是指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要意义或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科技成果;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指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具有重大的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科学发现。 第四条推荐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项目除符合奖励办法第九条所列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doc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2009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10月22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26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上街区、乡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

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的关系; (二)注重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 (三)妥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四)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优先发展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科学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 (五)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 各类城镇新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应当统一纳入城市规划、镇规划。 第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上饶市殡葬管理条例(2020)

上饶市殡葬管理条例(2020) 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殡葬活动及其管理,应当遵循绿色生态、文明节约、移风易俗、实行火葬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殡葬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葬设施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建立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制度,健全殡葬管理工作机制和考核管理机制,保障基本殡葬服务经费。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自然资源、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广新旅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做好殡葬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殡葬管理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中约定殡葬管理措施。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均为火葬区域。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络等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弘扬文明殡葬新风。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殡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劝导、举报。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工作,建立民政、公安、财政、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之间人口死亡信息交换、共享机制。 第十条殡葬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提高殡葬行业服务水平,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殡葬设施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结合人口、土地、交通、环境等因素,制定殡葬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科学技术进步奖公示内容

科学技术进步奖公示内容 一、项目名称: 微生态制剂对早产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患者的辅助治疗意义 二、提名单位: 保定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三、申报奖种及级别:2018年度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项目简介: 坏死性小肠结肠炎(Necrotizing enterocolitis, NEC)是一种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常见的肠道急症,早产儿发病率较高,且有较高的病死率。寻找合理有效的治疗方案是NEC治疗面临的首要问题。基于肠道内存在大量微生物为人体提供营养、调控上皮发育,是指导先天性免疫不可缺少的“器官”。肠道微生态菌群失衡和许多疾病密切相关,益生菌制剂已经应用到多种疾病的辅助治疗中。我们团队就肠道微生态与NEC感染展开研究,系统阐述益生菌制剂在NEC治疗中的重要作用。 本研究中,我们一方面选取NEC患者临床病例研究肠道微生态调节剂与NEC治疗及预后的相关性;另一方面通过动物研究细菌感染与肠道微生态的联系。在研究中我们通过临床资料回顾性分析影响NEC预后的危险因素,发现败血症、腹膜炎等细菌感染是影响NEC预后的危险因素,益生菌喂养是影响NEC 预后的保护因素,进一步我们对比了临床NEC患儿微生态调节剂应用前后肠道菌群改变情况,也证实应用微生态调节剂后可以改善肠道菌群组成,从理论上验证了益生菌喂养可以改善NEC预后。基于NEC的发生与细菌感染有关,且大多数是革兰阴性杆菌所致,我们通过动物模型研究发现,革兰阴性杆菌(肺炎克雷伯菌)经口灌胃小鼠,可以引起肠道菌群组成发生明显改变,且肺炎克雷伯菌可以进一步从肠道易位到肝脏引起肝脓肿感染。因此,我们团队从临床病例NEC预后风险因素分析、动物感染模型构建,以及临床微生态制剂应用研究三个方面系统的阐述了微生态制剂在NEC患儿临床辅助治疗中的重要意义,为临床用药提供了重要参考。相关研究结果在国内核心杂志及SCI期刊发表论文三篇。 五、主要完成单位及创新推广贡献、推广应用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1. 第一完成单位:保定市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科是保定市首批医学重点专科,河北省重点发展专科。为保定市及保定地区规模最大的新生儿救治中心。针对临床新生儿NEC患者,尤其是早产儿,胃肠功能发育不成熟,同时肠道菌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心得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学习心得 文明是指人类所创造的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也指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表现出来的状态。文明是指人类社会进步状态,文明的实质就是人类社会平等程度。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美德,践行《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校领导的组织下,我校集中学习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次学习,让我有机会静心审视自己的行为,并对照文明行为条例,自我查找不文明行为,及时改正,及时约束自身行为。 5月25日,我校全体教师在祝校长的带领下,共同学习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人民是城市的主人,既是城市文明的受益者,更是城市文明的建设者,城市文明离不开个人文明。作为城市这个大家庭的一员,每位公民都有责任、有义务通过自己的文明行为,为我们的城市增添亮色。把一座城市建设的更美好,不仅仅是政府的事,也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事。只有齐心协力,从点滴做起,

从我做起,从今天做起,为创建文明城市做出积极的贡献,才能把我们的城市建设的越来越美丽。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我们行为的指路灯,它让我们克服自身种种不良行为,努力向文明迈进。作为一名学校老师,承担着社会使命中教书育人的责任,更应该成为宣传者,促进者和践行者,应配合政府部门,将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宣传到每一名孩子的心坎里和行动中,运用孩子的力量将文明行为条例带到每一个家庭,让父母在孩子的带动下了解条例,遵守条例,从而带动整个社会一起遵守并践行郑州市文明促进条例。 文明思想,聪慧开明;文明语言,悦耳动听;文明行动,感动天地。文明人生,丰富多彩;文明社会,和谐美好;文明中华,无比璀璨。愿人人行动起来,让我们的城市处处盛开文明之花!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 【发文字号】国档发[1987]5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发布日期:1990年9月1日实施日期:1990年9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档案局 【发布日期】1987.03.05 【实施日期】1987.03.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档案局文件 (国档发〔1987〕5号) 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局,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档案处,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照片档案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关于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了《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档案局 一九八七年三月五日 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促进档案系统的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关于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者,均可申报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一、档案保护、档案管理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1、奖励范围: 在档案保护、档案管理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等)研究中,获得具有:一、国内首创的;二、本行业先进的;三、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2、评审标准 (1)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三个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为一等奖。 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际水平;在档案界推广应用中,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 (2)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三个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为二等奖。 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档案界推广应用中,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档案事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 (3)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二、三两个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酌情评为三、四等奖。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按生态地位重要性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保护等级。 省级公益林是指依据《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与建设以及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责权明晰,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日常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其工作开展情况。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对在公益林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区划界定与调整 第七条公益林区划界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经国家或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后,明确事权等级,予以确权认定。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第八条经核查认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须按事权等级报原认定部门批准。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2002年)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2002年)获奖编号:2002-J-215-2-01 云南元阳复杂金矿资源综合利用 主要完成人:邱定蕃、江培海、吴凡、王吉坤、黄忠淼、李强、刘耀青、王含渊、陈永强、王飞 主要完成单位:云南冶金集团总公司、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云南省元阳县黄金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简介: 该项目包括两部分:(1)1996年云南省计委立项"云南元阳难处理复杂金矿资源综合利用",研究新的选冶工艺,改造已经停产的选矿厂。(2)1998年国家计委立项"6000t/a矿浆电解新工艺处理复杂金精矿",研究浮选金矿的冶金处理并建立工业化生产厂。该项成果由"云南元阳复杂金精矿选冶新工艺"(2001年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科技进步二等奖)和"6000t/a矿浆电解新工艺处理复杂金精矿"(2001年云南省人民政府科技进步一等奖)两项成果组成。云南元阳复杂金矿属于难处理多金属复杂金矿,含金、银、铜、铅、硫等元素,由于成分复杂,原选矿厂产出的精矿无法采用氰化法和常规冶炼工艺处理。1992年投产以来,产出的精矿难以销售,造成资金积压,1996年两个选矿厂中的大选厂开始停产,企业濒临倒闭。北京矿冶研究总院在大量物质组成研究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的小型试验、扩大试验和工业试验,提出选冶联合新思路。该选冶新工艺采用粗细颗粒金分选,锯齿波跳汰机选粗粒金,细粒金采用浮选工艺回收,矿浆电解分离有价金属的工艺,有效地分离并回收了有价金属,为处理元阳难处理金矿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在国内外首次实现了矿浆电解处理含铅、铜复杂金精矿和新的电解液体系(CaCl2)的工业化。专家鉴定认为,其工艺技术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工业试验结果表明,该技术具有工艺流程短、适应性强、能处理成分波动较大的矿石、各有价金属回收率高、环境保护好、成本低和经济效益显著等优点。元阳复杂金矿新工艺最大的特点是选矿与冶金的有机结合。它充分利用了重选、浮选和矿浆电解各自的优势。该工艺大大地提高了有价金属的回收率,产出合格的铜精矿、铅精矿和金锭。新工艺一投产,产出的产品供不应求,企业年增经济效益达1300万元以上,使一个面临倒闭的企业成为当地财政的主要支柱。该项技术的成功可推广到云南省及全国大量此类复杂金矿和类似有色金属矿山中去,为国内外处理同类矿石开辟了一条新路。

铜川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铜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二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章鼓励与促进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引导公民树立文明观念和规范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文明铜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工作原则】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协调机构】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所属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规划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和表彰奖励。

第五条【单位职责】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六条【公民参与】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和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七条【表率示范】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八条【文明健康生活】公民应当文明健康生活,倡导下列行为: (一)文明用餐,使用公勺公筷、不浪费食物、不酗酒; (二)勤俭节约,节约水、电、气、油等公共资源; (三)绿色出行,优先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健康生活,讲卫生、防疾病; (五)移风易俗,文明办理喜庆或者丧葬事宜,绿色殡葬,文明祭祀,办理丧事不在室外使用扩音设备。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9.07.11 【实施日期】1989.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1989年7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医药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局级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医药领域(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等)中取得的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并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取得的新的创造性成果。

(三)高技术研究成果(医药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 (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取得的创造性成果。 (五)具有重大意义、涉及面广、在科研上有所创新并经过国家、部正式批准颁布的标准。 (六)对医药行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并在科研上有创见的科技情报成果。 (七)为医药行业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作出重大贡献,并经验证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八)在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局级科技进步奖每年颁发一次、按三个基本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1)科学技术水平及技术难度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 一等奖奖状、荣誉证书5000元 二等奖奖状、荣誉证书300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豫人常[1999]23号公布根据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障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林地系指林业用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

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本条例所称林地不含在耕地上种植林木、花卉、药材、苗圃的用地和城建部门管理的绿地。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林地保护管理和植树造林作为重要职责,全面规划、加强保护、严格管理,禁止乱占、滥用和其他破坏林地的行为。 第五条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林地实行总量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面积不得减少。应当提高林地使用质量,确保有林地面积、活立木蓄积量和森林覆盖率逐步增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林地。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进行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建立林地地籍档案;(二)编制林地建设、保护、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承办林地权属变更登记工作; (四)办理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审核手续,监督占用、

殡葬管理条例三篇

殡葬管理条例三篇 篇一:XX市殡葬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和服务,推进殡葬改革,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XX省殡葬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愿意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 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的殡葬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的原则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化,改革土葬,禁止乱埋乱葬;节约殡葬用地,保护耕地、林地;推行移风易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殡葬改革发展规划,纳入城乡规划,保障对殡葬事业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市、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殡葬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国土、城管、林业、环保、民族、宗教、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丧葬管理 第六条城市、镇规划区为实行火化的区域,其他实行火化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殡葬改革发展规划划定和调整,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区域外为土葬区;愿意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八条火化区的居民和土葬区的非农村居民死亡后,应当实行火化。在火化区死亡的外地公民,就近火化。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除外。 在实行火化的地区,禁止遗体土葬或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运送到允许土葬的地区土葬。 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往异地的,应当经遗体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第九条建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在公墓内。 未建有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地区,遗体应当安葬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域。遗体安葬提倡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条火化遗体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或者无主遗体应当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一条遗体应当在7日内火化,腐烂遗体立即火化。需要延期火化的,应当经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批准。 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实行火化。第十二条遗体处理的有关费用由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无名、无主遗体的DNA检材提取、火化等处理费用,由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

2017年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专业分组表

2017年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形式审查情况公示 序号项目名称完成单位类别推荐单位 1 新能源发电专用高低压预装式变电站技术及应用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选鉴定长葛市 2 小型化免维护气体绝缘开关设备技术研究及产品开发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选鉴定长葛市 3 XJZN系列固体绝缘环网开关设备河南许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选鉴定示范区 4 KPF8 RTDS 自动测试平台许昌开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自选鉴定市直市 5 FDR-2X型智能保护终端河南华盛隆源电气有限公司自选鉴定长葛市 6 采用绿色环保气体绝缘介质的柜式成套开关设备技术及产品开发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自选鉴定长葛市 7 LSKZ300电能质量治理水冷控制系统许昌许继晶锐科技有限公司自选鉴定经开局 8 微风速2.0MW风电机组关键技术研究及设备研制许昌许继风电科技有限公司自选鉴定市直 9 多规约跨平台动态冗余高压直流远动装置研制及工程应用许继集团有限公司自选鉴定市直 10 高压柔性直流输电换流阀关键技术、设备及工程应用许继集团有限公司自选鉴定市直 11 基于遗传算法与神经网络的矿热炉综合节能系统许继集团有限公司自选鉴定市直 12 F1-2500户内直流真空开关设备研制及应用许继集团有限公司自选鉴定市直 13 新一代智能变电站电子式互感器研制与应用许继集团有限公司自选鉴定市直 14 智能用电信息系统关键设备研制及应用许继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市直 15 基于下一代互联网的物联网网络融合构架许昌学院计划技术处 16 基于COOkie复杂数据类型在信息系统中的应用许昌学院计划技术处 17 高纯硅烷气的新型关键技术开发河南硅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划襄城县 18 速冻果蔬保鲜关键技术与应用河南众品食业股份有限公司自选未鉴定长葛市 19 酵子及自发老面小麦粉工业化生产关键技术河南实佳面粉有限公司自选鉴定禹州市 20 无公害食用菌标准化生产加工关键技术集成与示范河南世纪香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计划项目建安区 21 心脑血管阿托伐他汀钙及其中间体的合成新工艺河南豫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选鉴定建安区 22 抗晕吐药盐酸地芬尼多及中间体的生产新工艺河南豫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自选鉴定建安区 23 新型水稻除草组合物河南中天恒信生物化学科技公司计划成果建安区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Revised on November 25, 2020

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7年6月22日滨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各方分工负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 第四条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共财政予以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工作日程,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是规范、引导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加强文明建设,积极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社区居民文明公约以及行业规范和其他行为规范,遵循公序良俗,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七条公民在公共场所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衣着得体,举止端庄,用语礼貌,不袒胸露背,不大声喧哗,不说脏话; (二)购买商品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不加塞,不拥挤,不捎带,不越黄线;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XXX 有限公司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2019版) 第一条为推动公司技术进步,提高公司的科研及科研管理的实力和竞争力,调动和发挥科研技术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进行科技创新、推动技术进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在科学研究和推动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项目类型): 1. 新产品开发项目 1) 扩展公司产业的创新型的产品开发项目; 2) 原有产业范畴内的新产品开发项目; 2. 技术开发项目 1) 创新的科技成果、技术发明或对原有技术进行革新改造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方法、材料、设计、工艺、制造、测试、装备等方面; 2) 引进、应用外来科技成果、技术发明,成功完成产业化的项目; 3. 为公司取得一定销售收入的产品、科技成果、科技情报; 4. 技术管理进步项目 在技术管理的体系、制度、方法、流程等研究和应用中,取得预期效果的成果。 第三条科技进步奖按所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科技进步作用的大小,分为四等: 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 特等奖公司颁发的科技进步奖证书10万元以上 一等奖公司颁发的科技进步奖证书3~5万元 二等奖公司颁发的科技进步奖证书1~2万元 三等奖公司颁发的科技进步奖证书0.2~1万元第四条评审标准: 一、特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产品达到国际一流水平,在国际同业中具有影响力的项目; 2. 为公司开创新产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重大新产品项目;

3. 通过创新发明、革新改造、引进吸收等形式,使企业在技术上有重大进步,解决公司的重大技术瓶颈,显著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或市场占有率的成果; 4. 为公司取得年度销售RMB1000万元以上的包含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科技成果、科技情报; 5. 建立创造性的技术管理体系或方法,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管理进步的成果。 二、一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产品接近国际一流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有国内同业标杆作用的项目; 2. 为公司开创新产业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新产品项目; 3. 通过创新发明、革新改造、引进吸收等形式,使企业在技术上有重要进步,能解决重要的技术瓶颈,明显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或市场占有率的成果; 4. 为公司取得年度销售RMB600万元以上的包含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科技成果、科技情报; 5. 引进或改进技术管理的体系、方法、模式、流程等,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或管理进步的成果。 三、二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产品达到公司同类最高水平的项目; 2. 为公司开创新产业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新产品项目; 3. 通过创新发明、革新改造、引进吸收等形式,使企业在技术上有较大进步,能解决较大的技术瓶颈,对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较大作用的成果; 4. 为公司取得年度销售RMB300万元以上的产品、科技成果、科技情报; 5. 改善原有的技术管理的方法、模式、流程等,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管理进步的成果。 四、三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一定创新性的新产品开发项目; 2. 通过创新发明、革新改造、引进吸收等形式,使企业在技术上有一定的进步,解决一般技术瓶颈,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品质有一定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树立新时代文明风尚,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组织开展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宣传、表彰等活动; (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商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网络信息安全等部门,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八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单位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支持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科技进步奖励办法 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和部分省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科学 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鼓励和推动本公 司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素质。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三条本公司各单、位团体和个人,如通过技术革新为公司发展做出一定经济效益 或有社会效益贡献的,通过合理地修旧利废一次性为公司节省成本达10万元以上(含10 万元)的,均可申报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奖励范围,限于自然科学领域和矿山行业,主要是: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科学技术成果。 (一)新技术、新工艺:在企业生产、技改建设、科研的发展过程中通过推广应用新 技术、新工艺,达到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或造价,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简化生产作 业流程,缩短生产、技改建设和科研周期;达到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做到清洁生产;达到 降低劳动强度,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污染、防病治病等方面。经过半年以上的生产实践, 证明指标稳定可靠,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新产品:采用新的原理、构思、设计、材料,通过合理革 新提高设备性能或通过修旧利废为公司一次性节省成本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技术水平达到同类产品国内先进水平,并连续生产运行半年以上,证明性能稳定可靠,并 具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新材料:通过推广使用国内或国际的新材料,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 (包括工艺性能和使用性能)应达到国内同类材料的先进水平,经在生产中使用,证明性 能可靠,能够保证生产作业的稳定性及安全性,为提高产品产量、质量、降低成本(或造价)或改善技术性能等起重要作用,并具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新设计:紧密结合公司生产经过过程的实际情况,根据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 采用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精心设计,采用的设计数据指标先进可靠,在技术上有新的突破,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参与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城市道路绿化植物及设施的养护管理; (五)负责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的监督管理和其他绿地管理的监督与指导; (六)按有关规定负责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 (七)监督、指导风景名胜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不含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负责查处违反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国土资源、房产、财政、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原批准程序报经批准。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与建设,应当充分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特色,突出科学性和艺术性,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花、草合理搭配,注重植物多样性,发展乔木和乡土树种,引进适合本地区生长的园林植物,加大科研推广力度,建设园林精品。 城市道路行道树应当优先选用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 第七条城市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园、游园绿地率不低于70%,绿化广场绿地率不低于60%; (二)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区、小区、组团,下同)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居住区内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 (三)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除绿地率指标不低于30%外,还应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宽的防护林带; (四)城市道路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五)城市建成区内铁路、河渠两侧的防护绿地,宽度不低于30米。 前款(二)、(三)、(四)项所列建设项目属旧城改造项目的,绿地率指标相应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 第八条居住区建造的公共绿地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计入居住区公共绿地面积。 第九条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绿化形式进行城市绿化。 除平面绿化外,建设项目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绿化形式绿化的,可以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绿地面积。 第十条在旧城改造中,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降低绿地率指标的,绿地率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其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补偿费用。 易地绿化补偿费用必须全额用于易地绿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进行跟踪管理,建设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2021年《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知识题库(最全有答案)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知识题库(最全有答案) 一、填空题 1、《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在2017年()月()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答:《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经在2017年12月21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2018年()月()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答:《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在2018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3、《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答:《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4、《条例》中要求,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的工作原则。 答:《条例》中要求,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公众 参与、奖惩结合、系统推进的原则。 5、《条例》中要求,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目标是要在郑州市形 成()、()、()文明建设长效机制,从而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答:《条例》中要求,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目标是要在郑州市 形成共建、共治、共享文明建设长效机制,从而推进社会公德、职业 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6、《条例》中要求,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目标是要推进郑州市

的()、()、()、()建设。 答:《条例》中要求,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目标是要推进郑州市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7、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答: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8、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 答: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 9、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和(),切实履职尽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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