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2010年1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2017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经营店包括小餐饮、食品小销售店。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食品小销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副食品店、小卖部、小便利店等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是指在商品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指定场所、区域内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对食品安全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服务,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问题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全面振兴,特别是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促进了食品加工产业的快速发展,作为我们国家重要的饮食项目来源,食品加工小作坊在助推食品行业持续发展、延长人民群众食品供应链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之也日益暴露出了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了隐患。
本文结合现阶段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短板,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了解决对策。
关键性:食品安全;小作坊;生产加工1.前言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背景下,人民群众对于饮食上的需求越来越多、质量要求越来越高,特别是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期望值越来越大。
一段时期以来各地出现了很多以食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小作坊,这些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尽管都具备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一定的食品特色,解决了一部分群众的食品消费需求,调节了供需平衡,拉动了经济发展,但是在生产能力、环境条件、人员素质、安全意识、技术水平上与正规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相比仍然有很大的差距。
尤其是随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量的逐年增多、竞争的越来越激烈,食品安全隐患也逐渐暴露出来,且越来越突出,成为了制约食品生产加工产业健康发展的堵点和痛点。
因此,笔者试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问题及其解决对策进行粗浅的分析探讨,以供业界人士借鉴参考。
2.当前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短板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顾名思义生产经营的规模一般都不是很大,布局都不是很集中,卫生环境条件往往都不是很好,加之生产加工技术方法非常落后,造成了一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时常出现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越来越引起了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
近年来,随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不断增多,食品安全问题也比比皆是,不断见之于报端,成为人们街头巷尾和茶余饭后热议的话题。
这些食品安全问题,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食品生产加工所需的原料质量不过关。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与正规的食品生产企业不一样,正规企业一般都有固定的原料供应者,而且质量要求都非常严格,但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生产加工原料往往没有稳定的渠道。
国食药监总局令第23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2月1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3月4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项第八条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2篇)

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2篇)小作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等对小作坊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环境卫生要求生产场所必须清洁、卫生,地面硬化平整无积水;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严格区分,生产场所不得存放生活用品;生产车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加工车间不得堆放杂物,原料与成品堆放应与加工车间严格区分;加工车间、库房应有防蝇、防鼠、防虫设施;物料堆放应离地离墙;生产的生熟食品及盛放器具应隔离存放,存放成品的器具应洁净卫生;定期对使用的工具、设施、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检查环境卫生执行情况,保存清洗、消毒和检查记录。
二、进货查验要求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如发现存在严重影响或可能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做好记录并24小时内向盘县质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三、进销台账记录要求应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和产品销售台账。
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销售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食品添加物质的使用要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20xx(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QS),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添加,不得滥用食品添加剂和使用非食用物质添加食品。
最新辽宁省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3月1日实施

最新辽宁省⾷品⼩作坊管理办法3⽉1⽇实施辽宁省⾷品⽣产加⼯⼩作坊⽣产许可管理办法(试⾏)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我省⾷品⽣产加⼯⼩作坊(以下简称“⾷品⼩作坊”)⽣产许可管理⼯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品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和《辽宁省⾷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在我省⾏政区域内从事⾷品⽣产加⼯的⼩作坊,应当依法取得⾷品⼩作坊⽣产许可。
⾷品⼩作坊⽣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本办法。
第三条⾷品⼩作坊⽣产许可⼯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效的原则。
第四条⾷品⼩作坊⽣产许可实⾏⼀坊⼀证原则,即同⼀个⾷品⼩作坊,应当取得⼀张⾷品⼩作坊⽣产许可证。
第五条⾷品⼩作坊⽣产加⼯的⾷品类别实⾏⽬录管理。
⾷品类别名称按照国家⾷药总局《⾷品⽣产许可管理办法》(16号令)第⼗⼀条规定执⾏。
禁⽌⾷品⼩作坊⽣产加⼯的⾷品⽬录,由各市⾷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品⼩作坊不得接受⾷品⽣产企业和其他⾷品⼩作坊委托⽣产加⼯或者分装⾷品。
第七条各级⾷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品⼩作坊⽣产许可职责。
省⾷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品⼩作坊⽣产许可审查通则及相关配套制度,指导全省⾷品⼩作坊⽣产许可⼯作。
市⾷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查、指导本⾏政区域内⾷品⼩作坊⽣产许可⼯作。
县级⾷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品⼩作坊⽣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作。
第⼆章申请与受理第⼋条申请⾷品⼩作坊⽣产许可,应当先⾏取得个体⼯商户营业执照。
第九条县级⾷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品⼩作坊⽣产许可应当在办公场所公⽰下列内容:(⼀)许可依据;(⼆)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三)许可申请所需材料⽬录及其⽰范⽂本;(四)受理机关的通讯地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五)法律法规要求公⽰的其他内容。
第⼗条申请⾷品⼩作坊⽣产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与⽣产经营的⾷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产加⼯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具有相适应的⽣产设备、设施以及卫⽣防护设施;(三)具有⾷品安全管理⼈员和保证⾷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艺流程,防⽌待加⼯⾷品与直接⼊⼝⾷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

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基本要求,包括术语和定义、加工场所、设施设备、卫生管理、食品原辅料管理、加工过程控制、产品包装和标签、检验、贮存和运输管理、产品召回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及记录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的食品小作坊,其固定从业人员不超过10人、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本标准不适用于现制现售。
2、术语和定义2.1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2.2GB14881中的相关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加工场所3.1选址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畜禽类动物圈养场所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以及虫害大量生的潜在场所的影响范围之外。
通往加工场所的道路应硬化。
3.2加工场所环境3.2.1加工场所应清洁、卫生、通风良好,无积水、垃圾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应有良好的防雨、防尘、防鼠、防蚊、防蝇、防虫等设施。
加工场所不得饲养畜禽、宠物。
3.2.2加工场所地面应硬化。
3.2.3加工场所与生活场所应分隔,加工场所不得放置个人生活物品。
3.3设计和布局3.3.1加工场所布局合理,应满足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需要,生食加工区和熟食加工区、直接入口食品内包装区和外包装区,应有效分隔,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
3.3.2加工场所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3.3.3卫生间不得与生产加工场所直接连通。
3.4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3.4.1建筑内部结构应易于维护、清洁或消毒。
应采用无毒、无味、适当的耐用材料建造。
3.4.2顶棚应易于清洁、消毒,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下,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
3.4.3墙面、隔断应不易积存污垢且易于清洁,需要经常冲洗及易潮湿的场所,应有1.5米以上不吸水、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食品安全法处罚对照表
(一)拒不改正应予处罚的违反行为的;(二)拒不停止经营违法食品的;(三)拒不召回已售出的违法食品的;
(四)拒不销毁违法食品的;(五)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隐瞒、慌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的,或拒绝按照有关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七)十二个月内已受到一次停业的行政处罚的;八)阻碍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九)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的;(十)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时间:年月日带班领导:
4h
无故不来值班或马虎失职,出现事故,追究责任。
若遇事不能到位值班,应事先请假,幼儿园派人顶替。
3.发生不安全事故,要保护好现场,报告有关领导或报警。
4.夜间值班,临睡前应巡视校门是否
上锁,观察校园四周是否有异常现象。
及时制止外人进入校园干扰、破坏。
6、此表由值班人员记录,
幼儿园收存备查。
值班电话:。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食品的网络经营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
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加工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场制售)的个体工商户。
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从事食品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零售的经营者,但以连锁方式经营的除外。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销售或者食品现场制售的个人。
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四条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本市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第五条市和区人民政府按照安全、有序、便民的原则,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列入政府绩效管理评价考核体系;统筹规划、优先布局居民生活性服务业配套设施;可以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
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
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9日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2023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用农产品第三节网络食品经营第四节学校食品安全第四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五章检验检测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放在首位,以维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为目标,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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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1、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杜绝不合格的原辅料投入生产,杜绝不合
格的食品销售制定本制度。
2、不合格产品:是指对照产品的要求、工艺文件和技术标准等进行
资质认定、感官检验、被判定为不符合(未满足)规定要求的产品(包
括成品、半成品、采购品)。
3、所有外购物品均要进行验证,符合规定要求才能入库。验证不合
格的外购物品坚决退货,不得投入使用,并记录不合格产品处理情况。
4、销售的成品,每批均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感官检验。符合
要求的出场销售,达不到要求的一律销毁,不得销售。
5、用户投诉成品不合格,应立即核实,投诉属实应向用户道歉,更
换成品,查找不合格原因,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消除质量隐患,䧁食
品质量安全。
6、做好不合格的几率,确保不合格的范围,如:产品或过程名称、
生产日期等。
7、不合格与合格产品应隔离存放,并贴好标签,防止在处理前误用。
8、生产工序如出现熟制程度不够、味道不符合、有异物混入等不合
格产品,生产操作人员要及时对可以返工处理的进行返工处理到合格
为止,对有异物混入等不能返工的包报废处理,并及时查找原因。
9、因设备或其他原因中断生产时,应严格检查该批产品,如不符合
标准按不合格处理(返工或报废等)。
10、对发生的不合格产品,负责人应分析产品原因并实施纠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