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德国的联邦制与联邦州
德国议会制度

德国议会制度德国议会制度是德国联邦政府的基本政治制度。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16个联邦州组成。
根据德国宪法《基本法》,德国议会制度的核心是联邦议会,即德国联邦议院。
德国联邦议院由联邦议会和联邦议员组成。
联邦议会是德国最高立法机关,由各联邦州的议会选举产生。
联邦议会的主要职责是通过法律和法规,监督政府行为以及决定预算等重要事项。
联邦议院由总理和各联邦州的首席代表组成。
德国议会制度的特点之一是议员选举系统。
德国采用比例代表制,在选举中,每个政党会根据获得的选票比例分配议席。
这种选举制度确保了各个政党在国会中的代表性,并避免了任一政党的垄断。
另一个重要的特点是议员的代表职责。
德国议员在国会中代表选民的利益,他们被视为公众利益的代言人。
议员必须在国会中积极参与辩论和决策过程,并为选民提供信息和反馈。
德国议会制度还强调政党的重要性。
在德国,政党在国家政治中发挥重要作用。
政党通过组建政府或参与联邦议院的合作来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
政党之间的合作和折衷非常重要,以确保政府的稳定运行。
德国议会制度还注重制衡和权力分立原则。
德国政府分为三个独立的机构: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
联邦议会行使立法职权,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
司法机构独立于其他两个机构,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
德国议会制度的优点是实现了政治多元化和民主决策。
通过比例代表制度,各个政党的声音都能够在国会中得到反映,政府的决策也能够考虑到各方利益。
此外,议员的代表职责确保了政府的决策是经过充分辩论和民主程序的。
然而,德国议会制度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比如,政党合作和折衷可能导致政策的妥协和推迟。
此外,议会中各个政党的权力对比可能导致政治动荡和斗争。
总的来说,德国议会制度是一个民主和多元化的政治制度,充分体现了民众的利益和意见。
通过选举和代表职责,议员能够积极参与政治决策,并监督政府行为。
然而,该制度也需要政党之间的合作和折衷,以确保政府的稳定运行。
联邦与邦联

联邦制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共和国、州、邦)结合而成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
联邦制国家由各个联邦成员组成,各成员单位先于联邦国家存在。
联邦成员国在联邦国家成立之前,是单独的享有主权的政治实体;加入联邦之后,虽然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但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成员的主权仍受到法律的保护,联邦成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在组成联邦制国家时,联邦成员单位把各自的部分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同时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内部事务的权力。
简介联邦制是一种复合制的国家结构。
联邦制实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权,中央政府即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由宪法明文规定,除非通过修宪,不能任意变更。
双方在宪法规定的权限内,独立行使权力,不受对方干预。
在双方法律发生冲突时,联邦宪法及法律高于地方宪法及法律。
概而言之,联邦制是一种多中心的复合共和制。
(1)是关于自治、非集权、多样性的宪政安排。
它有两个基本的建构原则,第一,制定一部有严格修改程序的宪法,在全国政府与各构成单位(州、省、邦)之间分割国家权力。
全国政府管理国防、外交、统一大市场等与全国人民密切相关、需要集中管理的特殊事项,其他与各构成单位人民密切相关、能够分别管理的一般性事项,都由各构成单位政府管理。
第二,各构成单位人民有自治或自组织权。
(2)各构成单位议会议员、政府首长,由当地人民选举产生。
(3)绝大多数联邦国家的构成单位并且有自己的宪法,规定自己的政府组织形式。
(4)此外,联邦制还有两个并非不重要的原则:联邦议会一般实行两院制,其中一院按人口比例选举产生,另一院由各构成单位选举或任命的代表组成;(5)当联邦与各构成单位发生权力冲突时,由独立的司法机构——联邦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依据宪法裁决。
特点第一,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是一种联盟关系,联邦政府行使国家主权,是对外交往的主体。
第二,联邦设有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领导其联邦成员。
第三,实行联邦制的国家都认同于统一的联邦宪法,遵从代表国家利益的统一法律。
简述德国司法制度

简述德国司法制度---- 张鹏飞(司法部研究室)■文德国实行联邦制,全国划分为联邦、州、地区三级,联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及司法机构,并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之规定履行各自权力。
一、审判制度(一)德国法院的设置、管辖和审级。
德国主要设有六类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包括专利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工法院、社会福利法院。
此外还设置有纪律法院。
1、宪法法院。
德国设有联邦和州两级宪法法院。
两级宪法法院各自独立设置,没有隶属关系。
德国16个州中14个州有宪法法院。
①宪法法院管辖违宪案件,保证宪法实施。
联邦宪法法院地位超越其他各类联邦法院,是德国最高司法机关和最具权威的宪法机构,不从属任何权力机关,具有“司法审查”、“行政权限裁决”、“弹劾案审判”等广泛职权;州宪法法院仅管辖违反州宪法的案件。
宪法法院诉讼程序不同于专门法院,其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②。
宪法法院外的5个法院系统不按地域、而按案件类别划分管辖范围。
五类法院的联邦级法院还建立有“联邦法院联席会议”协调彼此工作。
这五类法院的设置、管辖和审级分别是:2、普通法院。
德国设置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四级。
全国有区法院约700个、地方法院116个、高等法院25个,联邦最高法院包括分设在全国5个地区的12个民事审判合议庭、5个刑事审判合议庭、8个专业委员会及联邦司法部长在联邦最高法院所在地外设立的民事、刑事审判机构。
普遍法院审理刑事、民事案件。
其中区法院是一审法院,管辖刑期为3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地方法院既是区法院的上诉审法院,同时也审理一审刑事案件;高等法院主要审理对地方法院二审判决不服的再次上诉案,对反国家罪和恐怖活动案件行使初审管辖权并受理州司法部指令管辖的案件;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级,主要受理不服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
普遍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专利法院归属普通法院体系,附设于联邦最高法院,与高等法院同级。
德国政党和政党制度

德国政党和政党制度前言:政党制度通常指有关政体的制度,即政权的组织形式。
广义指政治领域的各项制度,包括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管理形式以及政党、选举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制度。
德国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关键词:德国政治制度议会共和制正文:一、政治制度的基础德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于1949年5月生效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基本法》规定,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外交、国防、货币、海关、航空、邮电属联邦管辖。
国家政体为议会共和制。
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
联邦总理为政府首脑。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根本大法《基本法》的制定,奠定了西德以及后来统一的联邦德国的国家政治制度的基础,是一部治国大法。
《基本法》第20条规定了国家政治制度的五项基本原则:共和制、民主制、联邦制、法治国家和福利国家。
二、德国的政党制度1、联邦德国政党的法律地位《基本法》认识到,在议会民主制之中,要形成国家的政治意志,政党是国家与人民之间不可或缺的“居间者”,公开承认政党的基本功能和作用,第一次使政党宪法化、合法化。
1967年7月,联邦德国第一部试图解决政党政治的问题的法律——《政党法》终于在联邦议员获得通过。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政党法,目的是贯彻《基本法》第21条对政党规范的精神,对政党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政党使命以及党员的义务作了规定,是所有政党的行为准则。
2、联邦德国的主要政党联邦议院中的政党:基督教民主联盟简称基民盟或CDU、基督教社会联盟简称基社盟或CSU、德国社会民主党简称社民党或SPD、自由民主党简称自由党或FDP、绿党-联盟90简称绿党、右翼党简称LNK。
联邦议院外的政党:德国民族民主党(NPD)、共和党(REP)、德国人民联盟(DVU)3、德国的多党制德国实行的是多党制,由获得议会多数席位的一个或多个政党单独或者联合执政,而1949年至1998年,德国历届政府均为联合政府。
绿党和民社党的崛起使联邦议员出现五党并存的局面,尽管联盟党和社民党两大党的地位没有改变,大三他们与第三党结盟的选择范围由此扩大了。
校本课程 德国的民主制度

1、联邦议院与联邦政府的关系
德国实行联邦政府对联邦议院负责制,主要体现在下述几方面。首先,联邦总统提名的总理人选需获联邦议院全体议员过半数赞成方可就任;其次,联邦议院可否决总理提出的信任要求,或通过由议员提出的建设性不信任动议,迫使政府下台;第三,政府需日常性地向议会报告工作,答复议员的质询、质问。
此外,各联邦州必须要执行联邦制定的法律。因为基本上每个法律中都包含着具体的执行规定,这就大大增加了联邦参议院拥有同意权的法律数目。这样,除了代表各州利益,参议院的日常政治权力也在逐步增加。
一些领域的政策重叠愈发明显,财政资金流向不透明,财政监管更加困难,政治决策更加复杂,不经济的现象很难改正,与此同时,追究责任也更加困难。
第二讲德国的联邦制
联邦就是指这样的一种国家政治体制。每个个体成员都拥有自己的独立的权利,同时又联合组成了一个上级的联合整体。联邦制在国家层面上的体现就是联邦制国家。在此,各个成员共同组成一个联邦,并确定了各自的权限范围,每个成员都可以行使自己的国家职能。
联邦制是德国的五项基本原则之一,德国分为联邦、州、地区三级,它的重要支柱就是全国划分为16个拥有自己宪法和主权的独立的联邦州。联邦州不同于省,州是具有一定国家性质的联邦成员国或成员单位。
1、联邦制国家是不容侵犯的宪法原则。
具体内容包括 、保证联邦和州的永久性存在
、赋予联邦州以国家主权
、联邦州在财政上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联邦州参与联邦立法
2、联邦州与各成员单位之间互相合作
3、联邦宪法法院是联邦制和平的维护者
4、地方自治:德国的行政体制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管理。而乡镇或联合乡镇、县和非县直辖市或县辖大城市等地方机构。它们均享有同样的权力,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独立的处理当地的事务,国家只对其进行法律监督。
德国选举制度

德国选举制度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16个联邦州组成,每个州都有自己
的州议会和州领导。
德国的选举制度由联邦选举法和州选举法组成。
联邦选举法规定了德国联邦议会(Bundestag)的选举制度。
德
国联邦议会有598个议席,选举每四年一次。
选举使用比例代表制,
即根据每个政获得的选票比例来分配议席。
选民可以在选票上选择一
个政或一个个别候选人。
在比例代表制中,每个政需要获得至少5%的选票,或者获得三个直接选区的胜利,才能在联邦议会中获得代表。
在联邦选举中,选民
有两票,第一次选票选出直接选区的胜者,第二次选票选出政。
另外,德国联邦选举也有“超额席位”和“补选”机制。
当某个
政在单独选区或全国范围内获得的席位超过其在比例代表制中应有的
席位时,该政将获得超额席位。
补选机制是当有空缺席位需要填补时,由各州的选举委员会组织补选。
除了联邦选举,德国还有州议会选举、欧洲议会选举和市政选举
等选举。
在德国州议会选举中,选举使用比例代表制,规则与联邦选
举相似。
在欧洲议会选举中,所有欧盟公民都可以投票,每个政或联
盟必须获得超过2.5%的选票才能获得代表。
德国的选举制度是公正和透明的,并且保证政治多元化。
通过选举,德国的议会代表可以更好地反应选民的需求和思想。
chinesische __bersetzung In der Mitte Europas
位于欧洲中部地理位置和面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联邦制国家,由16个联邦州组成,首都柏林。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位于欧洲中部。
它有9个邻国:北边的邻国是丹麦,西边是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法国,南边是瑞士和奥地利,东边是捷克共和国和波兰。
德国的东西最长直线距离为632公里,南北最长直线距离为876公里。
德国比俄罗斯、法国和西班牙都要小,它的面积约为357 000平方公里。
地形地貌德国有着多样的地形地貌:北德低地;汉诺威以南的德国中部山脉地区;多瑙河以南的阿尔卑斯山麓地区和南方的阿尔卑斯山脉地区。
楚格峰是德国的最高峰,它是阿尔卑斯山脉的一部分,海拔2962米。
博登湖是德国最大的湖泊。
它位于德国、奥地利和瑞士的交界处。
莱茵河、易北河和多瑙河是德国境内三条最大的河流。
除了多瑙河自西向东流以外,德国境内较大的河流都是由南向北流。
气候德国的年平均温度为九摄氏度。
任何季节都有降水。
气温、日照时间和降水的多少因地区而异。
夏季,南方的天气通常好于北方,下雨相对较少,日照更多。
冬季,南方下雪要比北方多。
最冷的月份是一月份,七月最热。
人口德国约有8200万人口,其中4000万男性,4200万女性。
柏林、汉堡、慕尼黑、科隆和美因河畔的法兰克福是德国五个最大的城市。
其中,柏林以3 459 000人口位居第一。
联邦德国是欧洲人口最密集的国家之一。
每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平均居住着约230人。
莱茵—鲁尔区人口最为密集。
德国和欧洲德国是欧盟成员国,在经济和政治上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从2002年初起,欧盟有了共同的货币——欧元。
德国和欧盟的大部分国家都加入了欧元区。
欧洲正在走向经济上和政治上的统一。
未来欧盟将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经济区之一。
德国的司法制度
德国的司法制度篇一:简述德国司法制度简述德国司法制度----张鹏飞(司法部研究室)■文德国实行联邦制,全国划分为联邦、州、地区三级,联邦和各州均有自己的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及司法机构,并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之规定履行各自权力。
一、审判制度(一)德国法院的设置、管辖和审级。
德国主要设有六类法院:即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包括专利法院)、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工法院、社会福利法院。
此外还设置有纪律法院。
1、宪法法院。
德国设有联邦和州两级宪法法院。
两级宪法法院各自独立设置,没有隶属关系。
德国16个州中14个州有宪法法院。
①宪法法院管辖违宪案件,保证宪法实施。
联邦宪法法院地位超越其他各类联邦法院,是德国最高司法机关和最具权威的宪法机构,不从属任何权力机关,具有“司法审查”、“行政权限裁决”、“弹劾案审判”等广泛职权;州宪法法院仅管辖违反州宪法的案件。
宪法法院诉讼程序不同于专门法院,其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②。
宪法法院外的5个法院系统不按地域、而按案件类别划分管辖范围。
五类法院的联邦级法院还建立有“联邦法院联席会议”协调彼此工作。
这五类法院的设置、管辖和审级分别是:2、普通法院。
德国设置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四级。
全国有区法院约700个、地方法院116个、高等法院25个,联邦最高法院包括分设在全国5个地区的12个民事审判合议庭、5个刑事审判合议庭、8个专业委员会及联邦司法部长在联邦最高法院所在地外设立的民事、刑事审判机构。
普遍法院审理刑事、民事案件。
其中区法院是一审法院,管辖刑期为3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地方法院既是区法院的上诉审法院,同时也审理一审刑事案件;高等法院主要审理对地方法院二审判决不服的再次上诉案,对反国家罪和恐怖活动案件行使初审管辖权并受理州司法部指令管辖的案件;最高法院是民事、刑事案件的最高审级,主要受理不服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
普遍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
历史基本概念——德国政治和社会语言历史辞典
历史基本概念——德国政治和社会语言历史辞典德国政治和社会语言历史辞典德国政治和社会语言历史辞典是一部涵盖德国历史中政治和社会领域的专业辞典。
它收录了从德国历史的起源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和社会概念。
本文将对其中一些基本概念进行简要介绍。
1.德意志(Deutschland)德意志是对整个德国地区的称呼,包括现代德国、奥地利、列支敦士登和部分瑞士。
这个词源于老高地德语中的“diutisc”,意为“人民的”或“通俗的”,是德国人自称的名词。
2.君主制(Monarchie)君主制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由一个君主掌握的政治制度。
在德国历史中,曾经存在过多个君主制国家,如普鲁士王国、巴伐利亚王国和神圣罗马帝国等。
3.帝国(Kaiserreich)帝国是指一个由君主统治的国家,通常包括多个州或地区。
在德国历史中,最著名的帝国是第二帝国,即德意志帝国,它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存在。
4.共和国(Republik)共和国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由民众选举或代表掌握的政治制度。
德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共和国是魏玛共和国,它于1919年至1933年存在。
现代德国是联邦制共和国。
5.自由民主(Freiheit und Demokratie)自由民主是指通过保护个人自由和通过民主选举实现政治决策的价值观和政治理念。
这是现代德国的核心价值观,体现在德国基本法和政治实践中。
6.联邦制(Föderalismus)联邦制是指国家的政治组织形式,由中央政府和各州(联邦州)之间共同承担权力的政府。
德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由16个联邦州组成。
7.国会(Bundestag)国会是德国的最高立法机构,由联邦议院(Bundestag)和联邦参议院(Bundesrat)组成。
联邦议院由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负责立法事务。
8.宪法(Verfassung)宪法是一部国家或组织的最高法律文件,规定其政府的组织、权力和职责,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德国的基本法是其现行宪法,于1949年颁布。
德国概况(必看)
目录[隐藏]• 1 历史o 1.1 日耳曼部落(前100年-300年)o 1.2 民族大迁徙和法兰克王国(300年-843年)o 1.3 神圣罗马帝国(843年-1806年)o 1.4 复辟和革命(1814年-1871年)o 1.5 德意志帝国(1871年-1918年)o 1.6 魏玛共和国(1919年-1933年)o 1.7 第三帝国(1933年-1945年)o 1.8 分裂和重新统一(1945年-1990年)• 2 地理o 2.1 气候o 2.2 人文地理o 2.3 交通o 2.4 铁路• 3 政治• 4 军事o 4.1 行政区• 5 经济o 5.1 工业• 6 社会o 6.1 人口o 6.2 宗教o 6.3 教育o 6.4 科学o 6.5 公共假日o 6.6 体育o 6.7 旅游•7 文化o7.1 哲学o7.2 音乐o7.3 博物馆•8 脚注与参考文献•9 参见•10 外部链接了民族国家。
由此往后的历史才称为德国历史,之前的只是德意志地区和德意志各民族的历史。
[编辑]日耳曼部落(前100年-300年)公元50年日耳曼部落的分布(不包括斯堪的那维亚半岛)主条目:日耳曼人罗马帝国皇帝的批准后,以“同盟者”的身份进入罗马帝国控制的土地,是为民族大迁徙的开始。
此后日耳曼多个部落陆续跟进,并在今天法国和西班牙的部分地区建立了一系列的短命国家。
由于不堪忍受压迫,476年,日耳曼人与部分罗马帝国人联合,推翻了罗马帝国[8]。
5世纪末,克洛维一世建立法兰克王国,日耳曼人进入法兰克时代。
法兰克王国延续了数个世纪,经历了墨洛温王朝和加洛林王朝。
在查理大帝的统治时期,法兰克王国几乎占据了整个西欧地区。
由于领地内各地区间缺乏文化和经济的联系,封建割据势力强大,王国在查理曼大帝死后陷入一片混战[8]。
[编辑]神圣罗马帝国(843年-1806年)神圣罗马帝国的选帝侯马丁·路德主条目:神圣罗马帝国843年,根据《凡尔登条约》,法兰克王国分成西、中、东三个部分,其中莱茵河以西的西法兰克王国成为后来法国的基础;莱茵河以东的东法兰克王国成为后来德意志王国的基础,也是其后神圣罗马帝国和今天德国的雏形;中部则成为后来法德争端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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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德国的联邦制与联邦州
一、联邦制与自治
1.联邦制特点
●联邦州是具有一定国家性质的政体,拥有自己的议会、政府和法院,有自己的宪法,但
联邦的权力置于各州之上
●联邦和各州的权限划分
–联邦:主要负责立法,直接管理外交、国防、财政、海关、联邦铁路、联邦邮政、边防等–各州:主要负责行政,通过联邦参议院的途径参与联邦的立法,享有立法权的方面:乡镇、教育、环保、警察事物等
●联邦和各州的关系: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顾及、相互配合
2联邦州介绍
•巴登-符腾堡•下萨克森
•自由州巴伐利亚•莱茵兰-法耳茨
•柏林•莱茵兰-法耳茨
•勃兰登堡•萨尔
•自由汉莎市不来梅•自由州萨克森
•自由汉莎市汉堡•萨克森-安哈特
•黑森•石勒苏益格-荷尔施泰因
•梅克伦堡-前波莫瑞•自由州图林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