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章程(共5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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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四川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四川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微芯科技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协会定名为四川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微芯科技协会。

第2条:本协会现挂靠四川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接受四川大学校团委、四川大学四川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团委的管理和指导。

第3条:本协会是非营利性学术团体,隶属四川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为本院的学术性兴趣小组管理组织。

由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四川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协会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的个人组成。

第4条:协会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协会宗旨“促进对集成电路的设计知识的了解,力求在实践学习中创新”的基础上,对内组织对电子信息、芯片设计方向感兴趣的同学,帮助他们提高自身的知识与技能,促进我院两个文明的建设。

同时以一种乐观,积极向上的理念为会员营造思想交流和相互学习的环境;对外致力推广我院形象,发展和其他学院协会的关系,扩大我院知识与技术交流,增进我院与其他院校的友谊。

第5条:协会实行主要干部负责制,对办事得力、工作成绩突出、为社团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同学予以奖励;对办事不力,在其位不谋其事的同学视其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协会所有同学都应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

第6条:协会在每学期开学应制定该学期的工作计划,学期末应做好该学期的工作总结;每次开展活动前应有相应的详细计划,做好充分准备,活动结束后应该做好相应的总结和宣传,并将相关书面材料存档及上交四川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团委、社团联合会。

第二章服务范围第1条:协会确立了编程语言学习小组、课程讨论小组、应用技术学习小组,包括嵌入式技术、Verilog HDL语言、51单片机的学习与应用、Quartus II 11.0的学习、ModulSim软件的学习、数字系统的设计。

第2条:协会组织管理上述学习小组,协调学习资源分享、交流学习经验,组织跨年级的组队学习,在按照学校要求下促进大家对知识的实践认识。

数学建模协会章程

数学建模协会章程

四川大学数学建模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四川大学数学建模协会是在四川大学及数学学院指导支持下成立的,由四川大学团委及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下独立开展工作的校际社团。

本社团依照学校《社团联合会章程》和学院相关制度及本章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二条四川大学数学建模协会是以全校对数学建模有兴趣,希望获得相关帮助的同学为服务对象,进行数学建模竞赛辅导、讲座、经验交流等活动的非赢利自发性理论学习类团体第三条协会以“培养学生数学建模学习兴趣,提高同学逻辑思维、数理分析等相关能力,拓展数学视野”为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学校纪律和团委的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会员第四条申请加入本社团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四川大学学籍(本科生、研究生);对数学建模学习等相关方面具有较浓厚的兴趣;承认本社团章程。

符合条件者经协会同意后即可成为数学爱好者协会的会员。

第五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享有协会的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3.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4.优先得到协会提供的服务和共享资源;5.有申请退出协会的自由。

第六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2.维护本社团的合法利益;3.维护和增进会员间的团结协作;4.积极参与社团活动及社团大会;5.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第七条会员长期不参加协会的会议和协会组织的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严重损害协会声誉的,协会有权根据情节对其进行处理,包括:批评、警告、劝其退出协会。

第八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相关会员身份证明。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社团会长一名,副会长两名,秘书长一名,下设行政事务中心,数学建模竞赛辅导中心,中心主任1-2名,主任助理1-2名。

第十条各部门职权: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1.商定例会召开时间;2.讨论并提出例会的议题议案;3.讨论、研究各部门提出的议题;4.批准吸收会员;5.讨论决定其它事项。

四川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四川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四川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时间: 2014-10-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遵循大学办学规律,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尊严,促进学术发展,培养优秀人才,积极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努力把四川大学建设成为一流研究型综合性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四川大学学术委员会是由教授和专家代表组成的学校一级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在校长领导下审议有关学术事项,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

四川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大类学科分学术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分学术委员会、理学分学术委员会、工学分学术委员会、医学分学术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委员会,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院(系)教授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秉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推动学术交流,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术声誉。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议学校一级涉及学术行为的事项,具体工作职责包括:(一)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

审议学科的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评议科研工作规划和方案,评议学校在学科、科研工作方面拟作出的重要决策,评定科学研究成果,审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以及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问题的调研、考查和建议等。

(二)师资队伍建设。

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评议拟引进的重要拔尖人才,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推荐各类重要人才项目和人才工程候选人等。

(三)人才培养。

授权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教学计划和方案,审议拟申报的重大教学成果,审议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等。

授权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教育教学方案以及发展政策等。

(四)学术道德规范。

授权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学术纠纷进行仲裁,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受校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咨询或决策。

(五)组织和联络国内外重大学术交流活动,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四川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

四川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

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四川大学是教育部直属重点大学,是国家布局西部的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综合大学。

四川大学地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天府之国”的成都,有望江、华西和江安三个校区,占地面积7050亩,校舍建筑面积269.4万平方米。

校园环境幽雅、花木繁茂、碧草如茵、景色宜人,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园地。

本章程适用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考生。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按照教育部《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我校2022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原则上招收在职定向人员。

一、招生人数2022年我校预计招收硕士研究生7360名,其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5960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1400名。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中学术学位约招3570名,专业学位约招2390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部招收专业学位。

所有专业代码中第三位为“5”或者“6”的学科专业为专业学位类别或领域。

各招生单位招生人数为预计招生人数,包括接收推荐免试生、统考生(含联考生)等,实际录取数待国家招生计划下达后综合考生报考情况、考试情况方能确定。

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2022年预计接收推荐免试生2900名。

二、报考条件(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

考生录取当年入学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四川农业大学章程

四川农业大学章程

四川农业大学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实现科学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四川农业大学”,简称“四川农大”、“川农大”,英文名称为,缩写为。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新康路号。

学校包括雅安校区、成都校区和都江堰校区。

第四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人才培养是立校之本、科学研究是强校之路、社会服务是兴校之策、文化传承创新是荣校之魂的办学理念,弘扬“爱国敬业、艰苦奋斗、团结拼搏、求实创新”的“川农大精神”,努力办好有特色高水平“工程”大学。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第六条学校的举办者是四川省人民政府。

学校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第七条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

(二)依法考核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三)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证稳定办学经费,提供必要办学条件,支持学校科学发展。

(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

(三)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四)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学校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条件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对外交流合作。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三)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四)依法聘用和管理教职工,依法调整收入分配。

(五)自主管理和使用依法收取的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川大学校友会章程

四川大学校友会章程

四川大学校友会章程四川大学校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本会定名为“四川大学校友会”。

是由本校校友自愿组成的民间社会团体。

会址在四川大学校内。

本会宗旨在于为了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互通信息,开展科技、经济合作,促进经济、文化、科技、教育事业的发展,发扬我校优良传统,为学校的提质升位,为祖国四化建设做出更大贡献,特成立四川大学校友会。

校友会要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

第二章会员凡曾在四川大学、成都科技大学、华西医科大学(包括华西大学成立以来经改名四川医学院迄至华西医科大学的各个时期)、成都工学院(包括原四川大学工学院、泸州化工学院、乐山技艺专科学校以及在院系调整时并入工学院的院校)就读和任职者,符合下例条件之一,本人愿意参加,皆可成为本会会员:1.各层次、各类别毕业生、结业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夜大生、函授生、预科生、培训生等);2.就读过的留学生、短训生学生;3.在校外办学点的毕业生或学习过的学生;4.曾经和现在正在任教任职者;5.曾经和正在兼职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凡属校友经与本会联系,填写登记表、承认会章、交纳会费者,即成为本会会员。

会员有退出自由,会员退会经本人申请理事会讨论即可。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1.选举校友会各种结构的成员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并提出建议和意见;3.对母校的工作和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4.有义务完成母校及校友会委托的工作;5.必须遵守校友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参加校友会活动。

第三章组织与机构校友会设理事会,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7—9人,可聘名誉会长若干人,由理事会聘任。

1.理事会成员在比较有影响或为国家贡献较大的校友中间产生;2.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时可提前或延后召开;3.理事会职责如下:听取并审定本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确认理事会成员资格;审定和修改章程;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计划;讨论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项。

四川:宜宾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四川:宜宾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四川:宜宾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从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获悉,宜宾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确保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宜宾学院是四川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位于万里长江第一城――四川省宜宾市。

A区位于宜宾市翠屏区酒圣路8号(邮编:*****),B区位于宜宾市翠屏区敬业路146号(邮编:*****),临港校区位于宜宾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城路三段5号(邮编:*****),主管部门是四川省教育厅,国标代码为*****,学制为本科四年、专科三年。

第三条在规定年限内,学生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颁发证书学校为宜宾学院。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学生工作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监督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受理招生工作中的有关举报,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第七条学校根据四川省教育厅核定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制定各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审定,并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学校按照上级规定拟定预留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通过集体研究决定,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第四章录取规则第九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四川音乐学院章程【直接打印】

四川音乐学院章程【直接打印】

四川音乐学院章程(核准稿)序言四川音乐学院始建于1939年创办的四川省立戏剧教育音乐学校。

历经四川省立艺术专科学校(1941年)、成都艺术专科学校(1950年)、西南音乐专科学校(1953年)等多个历史发展阶段,1959年更名为四川音乐学院。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依法治校”为根本方法,以“服务社会”为根本责任,坚持“为祖国歌唱、为社会奉献、建艺术高地、走时代前列”的办学理念,努力建成优势明显、特色鲜明、国内一流和国际知名的艺术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四川音乐学院,中文简称为“川音”,英文译名为Sichuan Conservatory of Music,英文缩写为“SCCM”。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设有锦江校区和新都校区。

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教学为中心,加强内涵发展,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特色发展战略、国际化战略,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

第六条学校弘扬“乐于奉献、勇于展示”的川音精神,按照教学研究型的办学定位,着力培养基础理论扎实、专业技术深厚、综合素质较高、具有国际视野的应用型和研究型艺术人才。

第七条学校设置艺术学、工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学科门类。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发展规划与定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第八条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适度开展专科教育和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及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对达到相应学业标准的学生颁发学业证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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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章程(共5则)第一篇:四川大学章程四川大学章程序言四川大学由原四川大学、原成都科技大学、原华西医科大学于1994年、2000年两次合并组成。

原四川大学起始于1896年创办的四川中西学堂;原成都科技大学起始于1954年全国院系调整时组建的成都工学院;原华西医科大学起始于1910年由美国、英国、加拿大基督教会创办的私立华西协合大学。

学校遵循“以人为本、崇尚学术、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以集思想之大成、育国家之栋梁、开学术之先河、促科技之进步、助文化之繁荣、引社会之方向为自身使命,建设中国一流研究型综合大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一段24号,设望江、华西和江安三个校区。

第四条学校由国家举办,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共建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

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由举办者作出决定。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完善对学校的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法律法规,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实施内部管理。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依靠全体师生员工办学。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自主调节学科或专业门类结构。

学科专业涵盖自然科学、工程科学、生命医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等主要学科领域。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自主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规划学科布局,加强学科交叉,培育新兴学科,促进学科协调发展。

第九条学校根据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与自身实际情况,不断探索建立适合自身健康发展的管理体制机制。

第十条学校校训为“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校风为“严谨、勤奋、求是、创新”;办学理念为“以人为本、崇尚学术、追求卓越”。

第十一条学校标准标识色为锦绣红和优雅灰,校旗由中国红和优雅灰组成,中国红在上,优雅灰在下。

在中国红部分的上方正中位置印有校徽标识,下方正中位置印有中文校名;在优雅灰部分的正中位置印有英文校名。

第十二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徽志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以锦绣红为标准色;双圆之间上方是邓小平题写的校名四川大学,下方是学校英文名;内圆正中是“凤钟楼”图像标志,下方是建校年份“1896”字样。

徽章为印制有邓小平题写的中文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十三条学校校歌是张澜等词、佚名曲的《四川大学校歌》。

第十四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9月29日。

第二章办学功能第一节人才培养第十五条学校把人才培养作为办学的基本目标,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致力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具有深厚人文底蕴、扎实专业知识、强烈创新意识、宽广国际视野的国家栋梁和社会精英。

第十六条学校主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要形式,适当开展非学历高等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开展继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教育。

学校实施的高等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主要招收和培养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节科学研究第十八条学校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伦理和学术道德,鼓励和保护学术探索和科学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人类的知识创新和进步贡献力量。

第十九条教师和研究人员是科学研究的主体,学校努力实施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

研究生是科学研究的重要参与者,本科生是科学研究的学习者和辅助参与者。

第二十条学校基于公平公正原则和学科发展需求,对不同学科或不同类型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提供相应的研究资源,并鼓励各类科学研究者向各级政府、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申请研究资源。

第三节社会服务第二十一条学校肩负社会使命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学科、人才、科技、信息、医疗卫生等优势,为国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健康提供高水平服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推进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各单位和师生与政府、校外科研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针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及国际和区域问题,开展宏观政策和战略研究,充分发挥思想库、智囊团、人才库的作用。

第四节文化传承创新第二十四条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五条学校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加强文化研究,为文化繁荣和文明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六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和以德治校相结合,加强师生员工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培育知荣辱、讲正气、做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

第三章学校成员第一节学生第二十七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校教育的主体。

学校关心爱护学生,引导和保障学生勤奋学习、探讨学术的积极性,激励学生奋发成才。

第二十八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等良好品性。

学校积极改善办学条件,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第二十九条学生依据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还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四)满足规定的学历和学位条件后,获得学历和学位证书;(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组织;(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七)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八)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九)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十)享有就业指导和服务的权利;(十一)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十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三)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践行学术诚信;(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教职员工第三十一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专职科研人员、教学科研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二条教师是学校的办学主体。

学校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学校事业发展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充分信任和依靠广大教师办学,维护教师权益,改善教师待遇,加强教师培训,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三十三条学校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三十四条学校在岗教职员工依据学校规章制度,享有下列权利:(一)平等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平等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意见和提出申诉;(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学校在岗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二)坚持学术诚信,恪守学术道德;(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完善福利政策,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员工个人发展提供保障。

第三十七条离退休教职工为学校的建设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是学校的宝贵财富。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离退休人员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尽力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章学校组织第一节学校党委和校长第三十八条中国共产党四川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学校党的委员会主要职权与职责是:(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参政议政作用。

(八)审定学校的章程。

(九)其他需要党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学校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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