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常见问题

合集下载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前言矿产品指的是煤、铁、金属矿石等各种矿物及其产品。

作为重要的基础原材料,矿产品在工业、建设、国防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使用过程中,矿用产品的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

为保证矿用产品的安全性,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障。

其中之一便是安全标志。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指在矿用产品上贴上或印制符号或文字等标志,用于提醒用户或操作者注意产品的安全性、保养和使用方法等信息。

合理贴标识能够加强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降低使用起来的风险。

同时,在矿用产品质量可靠、技术指导规范、使用标志明确的情况下,也能有效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维修成本,达到安全、高效、廉价的目的。

为加强矿用产品安全管理,提高产品使用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涉及安全标志的所有矿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煤、铁、金属矿石等。

二、定义和类型1. 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是指在矿用产品上贴上或印制的各种符号标志及文字,以提示用户注意产品的安全性、保养和使用方法等信息。

2. 标志类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类型:•合格证标签:标记产品质量合格的标志,表示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警示标志:用红色为底色,白色图案或文字,以警示用户或操作者注意产品的特殊危险及安全使用方法;•号码标志:在产品表面或包装上注明产品的生产编号或批次号,以便追踪和控制产品质量;•操作标志:标记产品的性能参数和使用方法,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保养标志:标明产品的维修保养周期和方法,以保证产品的可靠性和延长使用寿命;•其他标志:根据矿用产品的特点和使用情况,可以适当增加其他的标志,以辅助产品的安全管理。

三、安全标志的制作1. 制作标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的规定制作,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

2. 制作方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以采用贴标签、印刷、喷涂、制作铭牌等方式制作。

3. 材料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选用防水、耐光、耐候性良好的材料制成,并能承受较大的物理载荷。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各部、室、矿、队、公司: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精神,使我公司对矿用产品煤安标志进一步管严、管细,确保安全生产。

经研究,现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修订如下,望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具体管理办法:1、供应部在购进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时,必须首先审查和索要与所购物资的规格型号相对应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单位公章(不少于两份)并在签订购货合同内容中明确规定。

2、供应部所购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收料单必须经公司指挥中心机电部盖章,方能报账。

设备收料单上,要注明铭牌上的安全标志号与安全标志证书的煤安号必须一致。

3、机电部要有专人对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批准号进行分类管理,要建立台账,有详细记录,在盖章时要认真核对安全标志复印件,鉴定安全标志的真伪,并对安全标志证件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4、企管部、财务部要严格按照目录进行把关,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机电部没有盖章的不予报账。

否则,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5、地面使用的有关产品,收料单中要注明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何人批准,机电部可以不登记,但必须签章(建筑材料、荆笆、圆木除外)。

6、目前很多矿用产品生产厂家已按煤安标志管理程序申办了煤安标志,如证件到期,在换证期间,因生产急需,必须提前购买的,经公司机电部门审查同意后,对已受理的煤安标志产品,在出示受理通知书后,允许订货使用,并在厂家取得相应资质后,及时补齐煤安标志证件。

7、各矿对机电设备管理,必须按照机电部编定与存档的煤安证件相统一,公司MA编号,把该统一的MA编号按照机电部的要求打印在所规定各种设备的位置范围内,否则将追究责任,进行经济处罚。

8、由于工作不认真不细心造成所购进的矿用产品,经核查煤安证件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对责任人将处以该货款总价的3-5%的罚款,并取消当月岗效工资。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细则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矿业行业的发展,矿用产品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为了保障矿工的安全和矿井的安全生产,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成为了必要的一项工作。

本文将介绍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的细则。

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的目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验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防止不合格产品的流入市场,并及时发现并纠正潜在的安全隐患。

通过抽样检验,可以有效提高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工作条件。

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的范围1. 矿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矿灯、防尘口罩、安全带等,主要针对矿井作业环境和矿工的个人防护设备。

2. 抽样检验的对象为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商和矿井使用单位。

四、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的程序1. 抽样方法: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确保样本的代表性和公正性。

2. 抽样数量:根据矿用产品的类型、规格和生产、销售情况确定合理的抽样数量,确保抽样数量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3. 抽样地点: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销售商或矿井使用单位,确保抽样的全程监督和可追溯性。

4. 抽样人员:抽样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抽样技能,且与被抽样单位不存在利益关系,确保抽样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5. 抽样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抽样产品进行质量和安全性检验。

6. 检验结果:根据抽样检验结果,对被检产品进行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并及时向相关单位反馈结果。

7. 处理措施:对于不合格的矿用产品,相关单位应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处理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五、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的意义和重要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抽样检验意义重大。

首先,可以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其次,可以提高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降低矿工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此外,抽样检验也可以推动矿用产品的技术创新和质量提升,促进矿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活动,包括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颁发、使用和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指经过申请、审核并获得许可的在矿用产品上使用的标志,用于表明产品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要求,具备安全、可靠、环保等特点。

第四条所有矿用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使用、管理要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不得篡改、伪造或盗用他人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六条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建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对于违规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和颁发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产品,将颁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使用标志,不得擅自更改或使用无效的标志。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单位有权定期检查使用单位的标志使用情况,并对不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进行警告或撤销使用权。

第十一条对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情况,需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中有卓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审批管理第十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单位必须具备符合标准要求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能力,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包括现场考察、技术评估和资质审查等。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批结果将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通知,并颁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

2023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我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包括矿用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是国家对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矿用产品进行认可的证明,是保障矿用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颁发,具体实施机构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申请和审核第五条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明确申请产品的名称、型号、用途、主要技术参数等信息。

第七条国家相关部门接到申请后,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程序进行审核,包括对申请单位的资质、生产设备、技术水平等进行评估。

第八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初审通过的申请进行现场检查。

第九条现场检查主要包括对申请单位的生产现场、质量控制措施、矿用产品样品等进行检查和取样。

第十条现场检查通过后,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单位。

第章颁发和管理第十一条国家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改进和完善相关制度和管理体系,并接受定期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工作,同时建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应当包括证书编号、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认证标准等信息,具有明显的辨识性和权威性,采用防伪措施,以防止证书被伪造和篡改。

第十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安标知识

安标知识

矿用产品安标标志认证知识2016年春的脚步缓缓走来,公司的工作迈上了新一年的轨道,随着我公司液压支架试验台安装即将完成,对矿用产品安标标志的申请工作也拉开了帷幕,安标认证是一项漫长的过程,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和沟通,为了接下来安标工作的顺利进行,我收集了一些相应的安标知识,供我们大家共同交流学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简称安标认证),是针对进入煤矿开采、运输、采掘、支护、安全监控系统、通信系统等使用设备进行一项市场准入的特殊管理制度,凡是进入煤矿使用的设备涉及到煤矿、矿山安全的产品都要取得安标认证,方可下井使用,生产方也必须取得认证才能生产。

此项认证包括申请、技术审查、产品检验、生产企业现场管理体系评审几个内容。

涉及到的费用也相应有申请费、技术审查费、产品检验费、证书费、安标评审费和安标专家的差旅费、招待费等项目。

申请费和证书费是安标国家中心收取,技术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是矿用产品检测检验中心收取,安标评审费和差旅费是安标评审员个人收取。

安标认证申请是在安标国家中心网上进行,第一步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登记表内容(安标企业情况登记表内容安标网上有固定的格式要求);第二步上传所申报的产品总图、电气原理图、液压原理图、说明书、安标配套明细表等资料(这些资料针对不同的产品类型,所要上传的内容有所不同,安标明细表,安标中心有相应的所有产品安标汇总表规定,进行过要求,可以参照);第三步将第二步的电子版资料发给矿用产品检测检验中心进行技术审查同时进行产品检验;第四步,技术审查和产品检验都合格了,要将技术审查的资料邮寄给检测中心。

第五步,安标国家中心安排进行现场评审;第六步,安标中心根据现场评审的结果决定发证。

此步骤是在所提交资料全部合格的情况下的步骤安排,每一步出现不合格情况都要进行整改。

综上所述安标认证工作对我公司迈入规模化发展企业是极为必要的,上次国家中心对我公司现场评审所提出的整改措施基本完成,等待液压支架试验台安装完毕,距离认证成功就变成一步之遥,望各位同事共同努力取得胜利!。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13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13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13篇】【导语】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怎么写受欢迎?本为整理了13篇优秀的矿用产品管理细则范文,为便于您查看,点击下面《目录》可以快速到达对应范文。

以下是为大家收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1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第六条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一) 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安全标志证书;(二) 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安全标志证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范本(2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范本(2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范本一、引言本细则旨在规范和指导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检验工作,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保障矿工和生产环境的安全。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进行检验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矿用设备、矿用工具等。

三、检验准则1. 标志清晰可见: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采用明确可见的标志图案,确保用户可以清晰辨识并理解其含义。

2. 标志内容准确: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准确传达相关安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警示符号、使用限制、安全注意事项等。

3. 标志耐久性: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具备较强的耐久性能,能够在恶劣的矿山环境下长时间保持清晰可见。

4. 标志位置合理: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放置在能够被用户容易发现和阅读的位置,以提醒用户注意安全事项。

5. 标志与产品匹配: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与产品的安全性能相匹配,能够有效提醒和警示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的潜在风险。

四、检验方法1. 目视检查:通过目视观察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检查其是否符合准则中的要求,包括图案清晰可见、内容准确、位置合理等。

2. 耐久性测试:使用适当的方法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进行耐久性测试,包括但不限于抗磨损性、耐腐蚀性等。

3. 用户测试:通过与实际使用的用户进行交流和访谈,了解他们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理解和反馈意见,以验证标志的有效性。

五、检验结果评定1. 标志符合准则要求:当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在所有检验项目中均符合准则要求时,评定为合格。

2. 标志部分符合准则要求:当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在部分检验项目中未符合准则要求,但对用户的安全性能影响较小,可予以临时合格。

3. 标志不符合准则要求:当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在关键检验项目中未符合准则要求,或对用户的安全性能影响较大,评定为不合格。

六、检验报告1. 检验报告应包括矿用产品的基本信息、检验准则、检验结果评定等内容。

2. 检验报告应准确、清晰地反映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检验情况,为后续的标志改进和产品质量提升提供参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常见问题一、初审受理相关问题·获证生产单位如何更换安全标志证书?答: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需要更换安全标志证书的,应及时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提出申请并履行有关程序。

(一)凡生产单位名称、地点变更,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而更换证书的须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均加盖公章):1.填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变更申请书》要正确填写关于产品技术文件的实际情况,要求:技术文件(含:标准、图纸、说明书)均已变更为新单位名称,但有关产品内容未进行变化;2.新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3.所辖地区工商局的变更证明材料;4. 对液压支架及辅件隔爆水槽(袋)、矿用支柱、顶梁及辅件、采、掘机械及辅件、防爆柴油机械、锚杆(索)、通风、防尘设施及测量仪表、其它非金属制品、带芯、防灭火装置及配套设备钻、凿、锚机具、钻孔设备、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及辅件、矿车及其辅件、罐笼、箕斗及附件、难燃介质、架线式电机车及配套电器设备、煤矿用乳化液泵站类产品,生产条件发生变更(含:迁址、兼并、改制等)的,变更后具备生产条件后、还需提交如下资料:(1).主要生产设备照片;(2).主要检验设备照片;(3).在变更后条件下新生产的获证产品照片;(4).生产地址变更的,提交能反映地址变化的厂容厂貌照片;(5).在变更条件后所生产的已获证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

(二)凡产品配套用零部件或结构发生变化而更换证书的须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均加盖公章):1.填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变更申请书》2.修改后的技术文件(包括:标准、图纸、说明书)3.对属安标管理的配套件更换供应商的还需提交新的配套件安标证书复印件;矿灯增加电池供应商的需提交电池检验报告及受控元部件明细表注:(1).2006年1月1日起安标国家中心已启用新格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

鉴于格式文件变化较大,在过渡期间申请单位首次使用新版“申请书”时无论新(老)单位均须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份/营业执照两份。

(2).以上材料均应提交生产条件变更后的实际情况,且需加盖生产单位公章。

咨询电话:0577-********·我厂申请安全标志,需要最低注册资金是多少?答:生产监测监控系统最多注册资金150万元(人民币),其他产品注册资金,请查询本站煤安认证动态中相关产品的评审附则。

二、技术审查相关问题·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进行技术审查?答:申请单位按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的规定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经安标国家中心综合部正式受理后方可进行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程序分类?答:安标国家中心根据申请单位申办安全标志产品的不同及工作安排,将技术审查程序分为两类:委托技术审查、不委托技术审查。

委托技术审查是指安标国家中心委托经国家授权的检测检验中心对申请单位的技术文件进行初审,安标国家中心对检测检验中心的初审结果进行终审。

不委托技术审查是指对申请单位技术文件的审查工作完全由安标国家中心完成。

·申请单位提供技术审查文件数量的要求?答:申请单位在提交安全标志申请材料时,只需向安标国家中心提供一份(套)技术文件(标准、图纸、说明书等);技术审查期间需要申请单位向安标国家中心或相关检测检验中心提供技术文件时,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供技术文件即可。

·延续安标证书有效期时如何提交技术文件?答:1、延证产品的技术文件经过安标国家中心审查确认并盖有技术审查专用章,且该延证产品的技术文件无变更的,申请单位提交延证申请时无需提交技术文件;若该延证产品的技术文件有变更的或产品执行标准的新版本已代替旧版本,申请单位提交延证申请时需重新提交技术文件。

2、延证产品的技术文件经安标国家中心审查确认但未盖技术审查专用章的,申请单位提交延证申请时需重新提交技术文件。

·如何查询技术审查进度?答:自2007年起,安标国家中心网站实行会员制。

申请单位提交申请安全标志的材料经安标国家中心综合部受理后,都会获得一个账号与密码。

申请单位在安标国家中心网站首页输入账号与密码进入会员区,即可查询本单位申办产品的技术审查进度以及技术审查过程中安标国家中心发给申请单位的通知(包括委托技术审查通知书、技术文件整改通知书、技术文件确认明细)。

·技术审查整改时限要求?答: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安标国家中心通过会员账号向申请单位发出技术文件整改通知书,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技术文件整改通知书之日起的6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对新产品或未定型产品,技术审查或产品检验不合格的,自发出《安全标志受理通知书》之日起的18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技术审查过程中申请单位要变更申办产品(包括增加、减少或更改产品型号规格),如何办理?答:申请单位应及时向安标国家中心提交变更申办产品的书面说明材料,并向安标国家中心补交变更后的技术文件。

委托技术审查时,应向相关的检测检验中心补交变更后的技术文件。

·技术审查完成后,申请单位发现技术文件确认明细表中的产品名称、型号、执行标准编号存在文字错误或疏漏,如何处理?答:申请单位应向安标国家中心技术部提交书面说明材料,并将原邮寄给企业且存在错误的《技术文件确认明细表》一并退回安标国家中心技术部;经核实后,安标国家中心技术部重新出具正确的《技术文件确认明细表》。

·申请单位备案的技术文件丢失或损毁不能使用时,如何处理?答:申请单位应及时向安标国家中心技术部说明情况,并提出复印在安标国家中心存档的与丢失或损毁相同的技术文件的申请;经安标国家中心技术部核实同意后,申请单位可责成专人来安标国家中心复印技术文件(复印费用由企业承担)。

·技术审查有哪些管理规定?答:关于发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等11个安全标志管理文件的通知【安监管规划字[2004]107号】对技术审查的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请查看本站煤安认证动态。

三、现场评审相关问题·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安排现场评审?答:1、现场评审工作必须在技术审查完成、且申请单位完成技术文件消化后方可进行(完成技术审查的日期以安标国家中心技术部签发申办产品经审核确认的技术文件的日期为准)。

2、在评审前,申请单位应具备生产申办产品所需的技术力量、生产场所、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等基本条件,以及申请产品的样品,以备抽样。

·什么时候安排我单位申办产品的现场评审?答:安标国家中心在每周一对上周完成技术审查的产品制定现场评审计划(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安全标志申请单位可在每周五在安标网站中查看评审计划信息,各单位申办进度在各自帐户查询。

·现场评审计划如何执行?答:现场评审工作由安标国家中心指派的评审组执行。

评审组由在安标国家中心注册的评审员及聘用的技术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单一品种产品时,评审组一般为2~3人;多个品种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部门可派一名监察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

评审组原则上按计划评审时间进行评审,并在评审前2或3天通知被评审单位。

评审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申请单位出于保密的需要,可提出有关方面评审员回避的请求。

·申请单位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评审时间,如何办理?答:评审时间的确定,是安标国家中心在与同各相关检测检验中心、评审员、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沟通协调后确定的,原则上不再更改。

每家申办单位都有其自身的特殊情况,安标国家中心将秉承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对所有单位一视同仁。

被评审单位因各种原因无法按计划进行现场评审的,申办企业应下载并认真填写《安全标志现场评审计划变更申请表》(可在本站煤安认证动态中下载),报安标国家中心现场评审部。

若变更申请未得到批准,评审任务将按原计划进行,被评审单位应积极配合评审组进行工作;若变更申请得到认可,评审部将直接通知评审组按变更后要求执行,申办单位可电话咨询安标国家中心现场评审部或等候评审组电话。

·申请单位将有两(或几)批产品等待评审,能否将两(或几)批评审合并?答:申请单位希望有两(或几)批申报产品尚未进行现场评审的,安标国家中心原则上安排合并评审,评审时间以最后一批申办产品网上公布的评审时间为准,但不得超过相关时限规定。

·申请单位申办的同类产品已进行过现场评审,本次申办产品希望免现场评审该怎么做?答:目前,安标国家中心对免现场评审实施主动管理,在评审任务的制定过程中,现场评审部将参照各单位以前的评审情况,对于符合条件的产品直接免予现场评审,无需申办单位提出免现场评审申请。

·申请单位现场评审不合格,仍想继续申办安全标志,怎么办?答:目前,安标国家中心对现场评审不合格的单位仍继续申办安全标志的,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1. 申请单位应自评审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评审组提出整改措施报告;2.申请单位应自评审结束之日起的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材料提交评审组长,评审组长签字确认后将确认书、整改报告及主要整改项目的整改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安标国家中心审批,安标国家中心接到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对整改合格的安标国家中心安排复审工作,复审任务随每批正常评审任务下发到各评审组;3.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将向申办单位下发安全标志中止通知书,终止本次安全标志的申办。

自下发不合格通知书之日的180日内,申请单位不得申请同种类产品的安全标志。

·现场评审的准则有哪些?答:现场评审根据《安全标志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应产品的评审准则进行。

评审规范主要从主体资格、产品设计与标准、质量管理体系、技术文件及档案材料、采购与分承包、生产过程控制、检验和测试、库房管理、质量信息反馈与服务、不合格品控制及纠正、培训与质量考核、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12个方面,对生产单位的生产技术条件及质量管理体系进行量化评审。

《安全标志现场评审规范》共12章28项102条,鉴于矿用产品的特殊性,现场评审在实施量化评审的同时,实施否决项评审制,即任一否决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皆评定为现场评审不合格。

目前已发布试行的评审规范和产品评审准则可在本站煤安认证动态中查询。

咨询电话:0577-********四、抽样检验相关问题·申办安全标志产品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安排抽样检验?答:1、技术文件审查合格(技术文件审查合格日期以安标国家中心对技术文件进行盖章确认的日期为准);2、申办单位完成对技术审查确认文件的消化;3、申办安全标志产品的已形成批量生产,样品数量满足抽样基数要求;4、现场评审合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