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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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辖区证券公司年报工作的通知-浙证监机构字[2013]1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辖区证券公司年报工作的通知-浙证监机构字[2013]1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辖区证券公司年报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加强辖区证券公司年报工作的通知(浙证监机构字〔2013〕15号)辖区各证券公司:为进一步推动辖区证券公司完善年报工作机制,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立问责机制,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各证券公司应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建立财务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包括公司年报、半年报、季报、月报以及营业部监管月报表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二、落实内部监督,切实发挥审计委员会作用各证券公司应完善审计委员会工作机制,重点是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审计委员年度报告工作规程等基础性制度。

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工作规程要力戒形式主义,力求促进提升年报质量,突出完善审计委员会、管理层与年报审计机构的沟通机制,通过制度明确沟通频率、形式、内容、参与人员,并形成有资料支持的书面沟通会议记录。

三、充分披露信息,重视非财务信息披露工作各证券公司应按照《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事项的建设,并在年报中充分披露该等事项的建设情况、存在的缺陷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各证券公司也可以聘请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就有关事项出具管理建议书。

我局将对证券公司报送的年报进行逐家分析,评价年报工作质量,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追究相关各方的责任。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7.2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防范金融风险,我会起草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征求意见”栏目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26日。

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6.06•【字号】浙证监机构字[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证监机构字〔2013〕29号)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近期,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等事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规定》内容,根据《关于落实<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13〕191号)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确理解《规定》有关要求《规定》放开了分支机构设立的主体资格限制、地域限制、数量限制,明确了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要求。

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业务类型和实际管理能力,审慎决定分支机构设立及布局,推进业务转型,鼓励形成差异化的竞争格局。

各证券公司、履行管理职责的分公司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严格遵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与分支机构业务运营、人员管理相关的各项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依法合规经营水平。

二、认真做好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工作分支机构变更业务种类、负责人、名称、营业地址、面积、信息系统建设模式的,应当向我局备案。

其中,分支机构变更(包括增加或减少)业务种类的,应当在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及时向我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变更说明、公司确认文件、变更后的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以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其他变更事项的备案要求,请各证券经营机构参照我局已制发《辖区证券机构报备事项工作指引》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36838886518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210838886592000【处罚日期】2021.05.17【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浙江省【处罚对象】黄伟燕【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06 13:36:5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当事人:黄伟燕,女,1983年8月出生,时任中银国际证券台州市府大道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中银国际证券台州营业部")投资顾问助理。

住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黄伟燕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黄伟燕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黄伟燕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伟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黄伟燕为证券从业人员2018年8月16日至2020年4月8日期间,黄伟燕在中银国际证券台州营业部任投资顾问助理。

2018年8月29日,黄伟燕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S1300****0029执业证书。

二、黄伟燕操作“黄某伟"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2019年1月8日,黄某伟在中银国际证券台州营业部开立证券资金账户1790***22,下挂上海普通证券账户A42****845和深圳普通证券账户014****280;2019年3月12日,黄某伟在中银国际证券台州营业部开立证券资金账户917****122,下挂上海信用证券账户E051****84和深圳信用证券账户060****78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3.17•【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14号•【施行日期】1999.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2号――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10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废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9年3月7日证监机构字〔1999〕14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公司经营风险,落实《证券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的报批程序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为了落实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更好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进一步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加强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其变更、终止事项及业务活动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管理。

(一)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的分类是一个逐步实施的过程,原则是成熟一家,审批一家;成熟一批,审批一批。

在分类过程中,证券公司从事承销、自营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是:经纪类证券公司:1.符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3.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6.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7.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浙证监机构字[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证监机构字〔2013〕18号)辖区各证券公司:近期,证监会下发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26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通知》要求,促进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基金法(一)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以下简称新基金法)将于201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按照新基金法,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被定性为公募基金,适用公募基金的管理规定。

因此,2013年6月1日以后,各证券公司不再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起设立新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0号),依法申请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依法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三)2013年6月1日以前,各证券公司已经依法设立且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在存续期内继续运作。

证券公司取得公募基金管理业务资格后,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征得客户同意后,将上述存续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转为公募基金。

二、加强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各证券公司应当对合作对象的资质、信用、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审慎选择合作对象;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向委托方承诺保本保收益;要健全对投资品种的风险评估机制,尤其是对信托计划、资产收益权、项目收益权等场外、非标准投资品种,应当认真进行尽职调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着力提高投资管理能力和专业服务水平,重点开展主动管理性质的业务。

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29•【字号】浙保监办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浙保监办发﹝2012﹞33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为规范我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洗钱风险,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浙江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浙江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险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和审慎原则,切实加强反洗钱内控管理,全面履行反洗钱义务,将反洗钱具体要求落实到经营管理的相关环节,提升防范和处置洗钱风险的能力。

第三条保险机构对履行反洗钱义务获悉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对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配合监督检查和调查等有关信息,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章反洗钱内控管理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级以上保险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及履行同等管理职能的其他机构)应当成立由机构负责人及承保、理赔、合规、财务、稽核审计、信息技术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统筹协调、督促检查本单位及下属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现有的内设机构,作为反洗钱日常管理机构,并设立反洗钱岗位。

第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明确反洗钱日常管理机构及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证券期货市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证券期货市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证券期货市场‘十一五’诚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期货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发布日期】2006.07.06【实施日期】2006.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证券期货市场‘十一五’诚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辖区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的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为贯彻落实证监会关于大力推进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的精神,积极参与浙江省实施“八八战略”和建设“平安浙江”、“信用浙江”的宏伟工程,我局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广泛听取辖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意见的基础上,围绕完善、提高浙江证券期货市场的诚信建设,制定了“十一五”期间浙江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认真学习,结合公司实际,进一步加强本单位的诚信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质量,为浙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在学习和执行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局。

二○○六年七月六日浙江证券期货市场“十一五”诚信建设指导意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

大力营造诚信文化,树立诚信意识,加强诚信建设,建立以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为重心的市场信用体系,对资本市场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贯彻落实证监会关于大力推进证券市场诚信建设的精神,积极参与浙江省实施“八八战略”和建设“平安浙江”、“信用浙江”的宏伟工程,更好地服务于浙江证券期货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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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4.30
•【字号】浙证监机构字[2014]19号
•【施行日期】2014.04.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经
纪业务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证监机构字〔2014〕19号)
浙江证券业协会,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
近期,证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4〕30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通知》要求,支持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稳健开展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照《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证监发〔2002〕21号)的规定,确定佣金收费标准、实施佣金自律管理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垄断。

证券业协会不得通过自律公约等形式组织辖区证券经营机构达成垄断协议,规定区域最低佣金价格或者采取检查、通报、惩戒、责令证券经营机构处分相关人员等措施实施垄断行为。

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通过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形成价格同盟,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违规实
施经营者集中。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不正当竞争。

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采取低价倾销、诋毁其他证券公司商誉、赠送实物等任何形式或名义吸引客户开户或交易。

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不得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

在计算证券经纪业务服务单位成本时,应采用全成本核算方法,证券交易额应在上一年度实际交易金额基础上考虑合理的增长幅度。

具体核算口径由中国证券业协会明确。

(三)不得过度宣传、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切实落实“同等客户同等收费”、“同等服务同等收费”的要求,客观、全面、准确的向投资者公示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不得使用“零佣金”、“免费”等明确语言进行宣传,不得以其他任何明示、暗示、隐晦甚至虚假的方式进行宣传,不得给市场和投资者造成歧义、误会。

二、严格依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证监会现行监管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活动
(一)统一线下线上业务规则。

各证券经营机构利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活动,并未改变业务本质,应当遵守现行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规定。

(二)进一步落实各项监管要求。

各证券经营机构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无论是利用传统方式还是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都应当严格验证客户开户身份,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落实客户适当性要求,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的有效性,不得过度追求客户体验而省略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做好客户回访与服务工作,确保及时响应客户各项服务请求,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三)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系统防护能力。

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金、持仓、历史交易数据等重要信息。

在设计、优化与网络相关的业务流程过程中,应当严格遵
守岗位隔离、防范利益冲突等基本原则,防止影响证券经营机构业务正常运行、客户信息泄露或资产损失的情形发生。

三、相关要求
证券业协会、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对佣金收取、佣金自律活动进行全面自查自纠,主动清理规范通过自律公约形式固定最低佣金价格等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以及采取明显低于成本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并将书面自查报告于5月25日前报送我局机构处。

我局将根据自查情况,开展针对性专项检查。

证券业协会、各证券经营机构应进一步强化遵规守法意识,充分发挥合规管理、自律约束的作用,形成行业规范经营、有序竞争的局面,确保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浙江证监局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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