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通告(卫通[2006]2号)--卫生部审核批准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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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通告(卫通[2006]2号)--卫生部审核批准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机构名单【法规类别】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发文字号】卫通[2006]2号【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6.01.11【实施日期】2006.0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卫生部通告(卫通[2006]2号)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第14号部长令)、《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卫生部第15号部长令)、《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卫科教发[2003]176号)、《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卫科教发[2003]177号)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核申报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设置人类精子库的机构进行审核。
经专家现场评审,按照规定条件,截至2005年12月31日,我部共审核批准了56家机构开展人类辅生殖技术,7家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
现将批准的机构名单予以通告。
附件:卫生部审核批准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机构名单(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六年一月十一日卫生部审核批准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机构名单(截至2005年12月31日)一、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北京市:(5家)1、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技术;试运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
2、北京妇产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3、北京协和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4、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5、北京家恩德运医院:试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天津市:(1家)天津市中心妇产医院:正式运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试运行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成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成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冀卫办科教函[2013]19号•【施行日期】2013.03.1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成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冀卫办科教函〔2013〕19号)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有关医疗单位、省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院、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为加强我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形成监管合力,我厅决定成立省卫生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加强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附件:河北省卫生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分工河北省卫生厅办公室2013年3月12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分工一、领导小组成员组长:杨新建厅长副组长:赵瑜副厅长成员:周志山办公室主任范素文规财处处长席彪政法处处长田学卒农基处处长尤殿平科教处处长钱卫国科教处调研员姜建明医政处处长马剑药政处处长胡炜妇幼处处长刘春明监察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卫生厅科教处,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尤殿平科教处处长(兼)办公室副主任:钱卫国科教处调研员(兼)二、领导小组职责(一)审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发展规划、相关标准和规范等,并监督实施。
(二)协调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管理集中整治等重大活动。
三、相关处室职责分工卫生厅办公室:负责协调全省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相关新闻宣传、信息公开工作。
卫生厅规财处:配合做好全省辅助生殖技术相关服务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相关政策建议的研究制定工作;配合做好我省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经费预算申请工作。
卫生厅政法处:负责组织相关法制宣传教育。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病历书写和知情同意书参考样式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病历书写和知情同意书参考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2.18•【文号】卫办科教发[2005]38号•【施行日期】2005.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病历书写和知情同意书参考样式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5]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自2001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颁布以来,我部专家组先后对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80个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了审评,并对其中10个省份的15家医疗机构进行了整改后的复审。
从评审的情况来看,各单位按照我部颁发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评审、审核和审批管理程序》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整改,各方面都有很大的进步和提高。
但是仍需要不断加强生殖医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础技能培训,特别需要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学伦理、知情同意和病历书写及内部管理上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为提高各省规划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中心整体水平,使更多的中心能够达到两个办法及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伦理原则的要求,我部反复征求了生殖医学、医学伦理、医学法律和卫生管理专家们的意见,多次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形成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病历书写和相关知情同意书的参考文本。
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辖区内已经列入省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划的医疗机构参照使用。
在使用过程中,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可提出进一步修订、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我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要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本辖区规划内生殖中心的整体水平,以使其真正达到两个办法及其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规定的要求;对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卫生部批准,仍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位,要严格按照两个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整顿规范月”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整顿规范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整顿规范月”活动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有关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市健康教育所:为加强本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人类精子库)的管理,提高各相关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推动本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年初部署的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和本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管理的通知》(沪卫疾妇〔2013〕19号)、《关于本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沪卫计委疾妇〔2013〕3号)要求,结合国家卫生计生委近期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督查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本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整顿规范月”(以下简称“整顿规范月”)活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整顿规范月”活动的时间2013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
二、“整顿规范月”活动方式整治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查找薄弱环节,及时发现问题并限期整改,消除管理漏洞和安全隐患。
一是本委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已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是本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照“集中整治,标本兼治,强化监管”的原则,对本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进行全面督查。
结合群众举报,对违法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
三、“整顿规范月”活动重点内容对经许可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重点自查在今年专项整治期间贯彻落实有关文件要求情况、组织领导与责任落实情况、各项制度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校验和自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后整改情况,以及相关资料档案准备和管理等情况。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4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5【实施日期】2022.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四号)《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22年5月25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5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2年5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生育政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本省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行政执法和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服务管理网络,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176fj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封面作者:PanHongliang仅供个人学习附件l: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InVitroFertilizationandEmbryoTransfer,IVF— 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
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件;(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以下称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 (以下称实验室)两部分组成;(6)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7)机构必须具备胚胎冷冻、保存、复苏的技术和条件;(8)机构如同时设置人类精子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必须与生殖医学机构分开管理;(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
筹建完成后由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预准入评审,试运行一年后再行正式准入评审;(10)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必须获得卫生部的批准证书。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18•【字号】•【施行日期】2013.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本市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有关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市健康教育所:为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以下简称“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卫生部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卫妇社发〔2013〕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上海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见附件1),并就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提出如下要求: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必要性加强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促进技术的规范、有序应用,对于改善生殖健康、服务民生实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本市历来高度重视辅助生殖技术管理,遵循现有法律、法规和伦理原则,合理规划,依法审批,严格监管,精心培育,使本市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得到健康有序的应用和发展。
但是,本市近年来也发生个别医疗机构未获得批准,擅自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违法情况,上海市卫生局及时作出了严肃处理。
目前,从全国形势来看,非法组织供精、供卵,滥用促排卵药物,违规进行代孕等情况依然存在,严重危害了广大群众的健康权益。
各区县卫生局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严格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和《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等规范要求,根据全市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通过市和区县联动,对审批和服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查处违法、违规的各类案件和服务状况。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03)发文日期:2003-07-10实施日期:2003-10-01发文机关: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IVF-ET)及其衍生技术和人工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两大类。
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须遵守本规范。
一、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目前主要包括体外受精-胚胎移植、配子或合子输卵管内移植、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胚胎冻融、植入前胚胎遗传学诊断等。
(一)基本要求。
1、机构设置条件(1)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开展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根据两个《办法》规定,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总后卫生部科技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并报国家卫生部审批;(3)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同时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和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机构必须设有妇产科和男科临床并具有妇产科住院开腹手术的技术和条件;(5)生殖医学机构由生殖医学临床(以下称临床)和体外受精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两部分组成;(6)机构必须具备选择性减胎技术;(7)机构必须具备胚胎冷冻、保存、复苏的技术和条件;(8)机构如同时设置人类精子库,不能设在同一科室,必须与生殖医学机构分开管理;(9)凡计划拟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由所在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规划、医疗需求予以初审,并上报卫生部批准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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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2.27•【字号】•【施行日期】2013.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卫生局,陕西省妇幼保健院、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为加强我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辅助生殖技术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人民健康权益。
按照卫生部和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相关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辅助生殖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刘娜联系电话及传真:************电子邮箱:******************附件:1.陕西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陕西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分工2013年2月27日附件1陕西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以下简称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辅助生殖技术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人民健康权益。
按照卫生部和总后勤部卫生部联合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行动)相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与目标专项整治行动坚持“集中整治,标本兼治,强化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的原则。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对我省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辅助生殖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准入审批,依法监督管理,规范技术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对违法违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建立健全辅助生殖技术管理长效机制。
二、整治范围(一)违法违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二)非法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和个人;(三)非法开展采供精、采供卵、销售促排卵药物等的机构和个人。
(四)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三、工作内容(一)严格规范审批行为。
认真落实现行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等。
在专项整治期间,暂缓辅助生殖技术审批,对已审批的辅助生殖机构重新进行审核登记。
对不符合条件的辅助生殖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技术资质。
经重新审核登记后,将辅助生殖机构及准入技术报卫生部备案。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依据现有法律法规,重点查处以下行为:1.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辅助生殖技术和运行人类精子库的行为;2.医疗机构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3.非法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行为;4.实施代孕技术的行为;5.违规采供精、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行为;6.在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行为;7.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参与非法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8.非法销售、滥用促排卵药物的行为;9.其他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军队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对违法违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和个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与执照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宣传与健康教育。
通过省卫生厅网站,向社会公布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辅助生殖机构名单及准入技术。
向育龄妇女及其家庭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违法违规辅助生殖技术的严重危害。
组织媒体及时宣传报道专项行动进展,暗访、曝光重大案件,向社会通报重大案件查处情况。
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省卫生厅设立举报热线(************)和电子邮箱(******************),受理专项整治行动投诉举报,鼓励群众和医务人员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提供案件线索。
四、工作步骤(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1月-2月)。
省卫生厅成立陕西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安排部署。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行动日常工作。
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启动本地专项整治行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3月-9月)。
1.已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正式运行及试运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机构,应认真对照卫生部有关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加强内部监督与检查,建立严格有效的自我管理和运行机制,及时总结并上报自查自纠报告,不断加强管理并提高技术水平,确保技术安全。
省卫生厅将根据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家库组成原则,成立由生殖医学、妇产科、男科、医学伦理学等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我省批准开展上述技术的三家医疗机构进行督导检查。
对检查中查处的不符合条件的辅助生殖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技术资质。
建立健全各项监管制度,强化定期校验制度,落实动态准入退出机制,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设立违法违规辅助生殖机构和人员黑名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2.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按要求对行政管理工作进行自查。
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促排卵药品销售、使用单位等进行全面检查。
结合群众举报,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严肃处理涉案单位及有关责任人。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各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进行采集、提供精子的机构,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相关技术活动,追究相关责任并予以处罚;对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代孕)及采集、提供精液标本的,要结合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3年10月-11月)。
省卫生厅将及时汇总、通报各地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和经验,梳理形成进一步加强管理的工作思路并及时上报卫生部。
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配合,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要指定牵头处室,明确任务,责任到人,按照专项整治行动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扎实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各项任务目标。
(二)协调联动,严格执法。
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军地合作,协同开展行动。
要加强卫生系统内部的沟通与协作,强化卫生监督综合执法,充分发挥卫生监督队伍和专家队伍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共同规范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各地在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违法违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宣传,营造声势。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辅助生殖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健康知识以及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强化群众法律意识,引导群众自觉维护自身健康权益。
及时公布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通报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做到有行动、有声势、有效果。
附件2陕西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分工一、成员组成组长:戴征社卫生厅厅长副组长:黄立勋卫生厅副厅长成员:刁卫平厅办公室主任刘小宾厅人事处处长杨亚鹏厅规财处处长张继卯厅政法处处长石崇孝厅合疗处处长孙振霖厅妇社处处长李建光厅科教处处长安海燕厅医政处处长宋静萍厅监督局局长魏德宏厅药政处处长杨保利厅外事处处长梁晓军驻厅监察室主任王敬军省疾控中心主任刘岭省卫生监督所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科教处。
组成人员有:李建光、孙振霖、颜茜,刘娜。
二、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以下简称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发展规划、相关标准和规范等,监督实施我省辅助生殖技术运行。
(二)协调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管理集中整治等重大活动。
三、领导小组职责分工厅办公室:负责协调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相关新闻宣传、信息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厅人事处:负责协调辅助生殖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
厅规财处:配合做好辅助生殖技术相关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相关政策建议的研究制定工作;配合做好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经费预算申请工作。
厅政法处:负责组织制定、修改和呈报辅助生殖技术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相关法制宣传教育。
厅合疗处:研究辅助生殖技术纳入新农合相关政策。
厅妇社处:落实卫生部不孕不育主要疾病的防治规划。
厅科教处:组织开展辅助生殖技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和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研究拟订辅助生殖技术机构管理办法、建设标准等;拟定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及技术人员在岗(职)培训计划;负责辅助生殖技术实施监督管理、信息管理;负责辅助生殖技术相关项目的管理;协助开展辅助生殖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辅助生殖技术相关科研项目的实施。
厅医政处:负责协助拟定辅助生殖技术相关标准和规范;负责将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医院纳入我省医疗机构评价体系,协助建立相关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协助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合法合规开展业务。
厅监督局:负责组织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违法行为,配合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厅药政处:负责辅助生殖技术工作相关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厅外事处:负责辅助生殖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
驻厅监察室:负责协调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卫生行政人员和医疗机构负责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省疾控中心:为制定、修改和完善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发展规划、相关标准和规范等提供技术支持;协助省卫生厅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管理调研、培训,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等。
省卫生监督所:协助省卫生厅承担辅助生殖技术相关卫生监督培训及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