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1月7日财社[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卫生部。
附件: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稳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应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中央财政根据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补助标准,在统筹考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对地方的专项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也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第五条中央财政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办法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对经考核后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相应扣减次年的专项补助资金。
绩效考核以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基础,重点考核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基本卫生常识知晓率、传染病和慢性病管理率等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西部财会》【年(卷),期】2013(000)009【总页数】3页(P63-65)【正文语种】中文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精神,全面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2013年6月27日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重点原则。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要紧紧围绕全省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保证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所需资金,重点安排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且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早编细编原则。
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提前到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提早做好项目储备,编制项目预算。
(三)项目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通过推进项目库建设,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努力提高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四)整合使用原则。
要逐步淡化专项资金“基数”的概念,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统筹安排,形成合力,集中财力办大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聚集效应和整体效益。
(五)绩效管理原则。
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要同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加强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构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医院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XX州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度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事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用于支持卫生事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立项、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归口管理,当财务科收到专项资金时,及时填制《专项资金下达通知单》,将专项资金下达管理部门。
项目管理部门收到通知后,安排专人协助财务科管理专项资金。
须先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方案提交财务部审核后,再提交分管项目负责人和总会计师共同审批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项目管理科室需建立三级明细备查账以协助财务科管好专项资金。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办法》,支付方式原则上采用“转账”,报销流程按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如用于设备及大宗物品购置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招标采购。
设备采购需按照上级下达的项目要求,依据我院相关配置标准进行配置和采购。
项目实施完毕,项目管理部门及时向财务科通报并提交项目结题总结报告,以便和上级对接资金结算工作。
第七条专项资金要按照项目管理方案和有关规XX排使用,一般情况不作调整。
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或项目具有内容的,需逐级报批。
第八条专项资金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中央和省项目管理方案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九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向医务科级财务部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医务科对报告提出意见,财务部门负责落实资金使用情况。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陕发改投资〔2021〕1410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9月17日附件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省直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提升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为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项目建议书批复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适用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有关规定的项目,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为准)省直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业务技术用房及相关设施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养老项目及社会服务等社会事业项目以及其他非经营性项目,其他省直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88cbd565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aa.png)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稳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改革(一)规范专项资金设立。
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凡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属于公共财政负担的,要合理安排、保证重点,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实现共建共享。
今后新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各级主管部门要编制行业规划、提出可行性报告,经同级财政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未经政府批准,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设立新的专项资金。
(二)早编细编专项资金预算。
提前一年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切实改变边执行预算、边制订计划、边落实项目的做法。
每年从7月初开始,启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要在10月底前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提交同级财政部门。
除适当预留部分应急专项资金外,所有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要细化到具体项目,未细化到项目的,如无特殊原因,预算一律不予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中省有关政策,结合下年度财力情况,对部门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平衡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财政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部门预算,并及时下达财政专项资金预算。
预算一经批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0•【字号】陕政办发[2002]110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110号2002年12月20日)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确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保障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合理医疗需求,做好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与现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政策相衔接,医疗补助水平与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基本保持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逐步进行调整。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驻西安市城六区的省直管单位中符合以下条件的,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卫生局: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陕西省医疗收费票据票面有关项目说明陕西省医疗收费票据票面有关项目使用说明如下:1、业务流水号: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系统自动生成的流水号码。
2、医疗机构类型: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确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类别。
3、医保类型: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他医疗保险等构成。
4、医保统筹支付: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按有关规定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并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5、个人账户支付:即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
指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费用。
6、其他医保支付:包括退休补充保险支付、残疾军人补充保险支付、公务员补充保险支付等。
7、个人支付金额:在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7.24•【字号】陕卫办发[2011]351号•【施行日期】2011.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卫办发〔2011〕35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现将《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指导意见为推进基本公共卫生逐步均等化,加强对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落实,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陕卫办发〔2011〕350号)和《陕西省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方案》(陕卫办发〔2011〕349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考核目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制度,指导和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二、考核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考核原则。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区)为考核主体,重点加强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
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中的主体作用,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考核、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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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2.12.31
•【字号】陕卫规发[2012]471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陕卫规发〔2012〕471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卫生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管理、预算管理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
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厅卫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
金、预算管理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申请和使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卫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专项资金包括用于省级预算管理单位的卫生预算支出和转移支付地方(省级以下,不含省)的卫生预算支出。
第四条加强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科学规划、依法依规、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指导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各处室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主要负责:拟订与本处室单位业务相关的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制定年度预算执行计划和具体预算执行意见;拟订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初步意见、制订并印发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实施管理。
对跨处室的中央资金支持项目,明确牵头处室并加强联系,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第六条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审核、汇总、报送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省级专项资金的分配意见,以及监督项目资金使用等工作,负责预算申请、预算执行计划和具体预算执行意见的审核、汇总,协调财政部门争取资金,协助各处室、单位执行预算。
督导检查各地、各单位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管理的流程是:各处室提出专项资金使用初步意见、拟订项目实施方案,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分管业务领导(厅长、副厅长)审核;规划财务处审核、汇总,提交分管规划财务的厅领导审定;重大事项提交厅党组审定;预算申请、资金下达;资金使用监管。
第三章预算编制
第八条重视和加强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申请,紧紧围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和中心任务等申请预算,确保预算申请与预算执行紧密结合、科学统一。
第九条各处室单位要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形成可行性论证报告。
根据财政规定,2013年起,对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要形成绩效预算报告。
第十条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立项依据、必要性、目标、范围、组织管理、预算需求、实施计划、效益分析等内容。
立项依据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上级有关部门的正式文件。
绩效预算报告除以上内容外,还包括建立可量化的考核指标体系等。
第十一条各处室的下年度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申请,要按程序于当年6月底前报送规划财务处汇总审核。
第十二条各处室收到中央专项资金文件后,要于10个工作日内向规划财务处报送项目资金使用初步意见和项目实施方案,规划财务处汇总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年初下达预算控制限额后,规划财务处要于7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处室单位。
省财政厅正式预算批复后,规划财务处要于7个工作日内批复各处室单位。
第十四条对需政府采购的项目,各处室单位要于预算批复后1个月内将政府采购计划报送规划财务处汇总审核,规划财务处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并按照省卫生厅有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指导各处室单位开展项目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五条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每年11月底前专项资金执行进度达到90%以上。
第十六条建立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挂钩制度。
在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将预算执行进度作为重要考核依据。
对预算执行慢、年底结余资金多的项目,调减下年度预算支出指标。
第五章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各处室单位要按照中、省有关绩效考核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订项目具体绩效考核办法。
建立考核指标体系,运用科学、合理的考核方法,对项目实施效果、实施质量、资金使用、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实行绩效考核和项目立项、项目预算安排相挂钩制度。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专项资金项目主管处室,要督促各地、各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工作,加强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等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二十条坚持重点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事前检查与事中、事后检查相结合,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外部监督检查力量。
注重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之前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