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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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火灾隐患及其预防措施

学生宿舍火灾隐患及其预防措施

学生宿舍火灾隐患及其预防措施高等院校学生宿舍人员密集、火灾荷载大,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单位。

学生宿舍的火灾隐患也是非常的多。

是店铺整理的学生宿舍火灾隐患,欢迎阅读。

学生宿舍火灾隐患一是严禁私接乱接电源。

在宿舍内不少同学从室内插头处私接电源充电或其他用途,有的甚至将电线、电器从席子下穿过或与可燃物连接,或者在电线灯头、灯管等电器设备上搭挂衣物或烘烤物品,这些都非常危险。

二是严禁使用大功率违规电器。

少数同学图方便,违反宿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私自使用热得快、电炉、电饭锅等烧水做饭,有的使用劣质电器等,极易造成短路、超负荷,造成火灾。

三是严禁乱扔烟头或使用明火。

男生在宿舍内并随地乱扔烟头是宿舍火灾的一大诱因,不要将烟头扔在走廊的杂物上,或者躺在床上吸烟,烟头一旦掉在床上,就会发生火灾事故。

还应注意不要在宿舍内使用蜡烛等明火、不焚烧信件杂物,防止明火蔓延。

四是严禁携入或私存易燃易爆物品。

不要随意燃放烟花爆竹,更不要在宿舍内存放谨防烟花爆竹。

同时要加强对杀虫剂、摩丝、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不应放在高温或太阳可以直射的位置。

五是严禁锁闭安全通道。

学生宿舍一般至少设有两个疏散楼梯和出口,但部分学校为便于管理学生出入,且考虑防盗需求,常常锁闭其中一个出口。

师生应当留心消防安全出口位置,严禁锁闭和堵塞出口,发生火灾时便于逃生和疏散。

六是严禁外出不关闭电源。

充电设备手机、充电器、充电宝、电脑等每次充电都要几个小时,同学们经常充上电之后就转身去上课,甚至外出也忘记切断电源。

充电器长期蓄热,也很容易引发火灾。

学生宿舍的起火原因学生宿舍内人员密集,存放大量的可燃物质,如纸和书,蚊帐、窗帘和墙饰,书桌以及衣服等。

在点火源的作用下,极易发生火灾并迅速蔓延,因而,我们应了解学生宿舍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

1.私接乱接电源,违规使用电器为了使学生休息好,学校在宿舍用电方面有严格规定,但有的学生为了自己方便,从室内灯头处私接电源,将电线放在床底下的垫子上,一旦电线老化裸露极易发生短路。

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民办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指标体系(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
17.教师队伍
★《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发〔2006〕18号)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教高厅〔2011〕2号)
1.生师比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明确的限制招生指标。
2.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的比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数的比例符合国家规定
普通本科学校的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占学条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标造成重大事故经常性预算内教育事业拨款与学费收入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之和的比例生均教学日常运行支出达到教高厅20112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指标体系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学校未经许可在学校未经许可育促进法审批机关核准的办办学地址经审批机关核准在审批机关核在审批机关核准的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学地点以外的场所准的办学场所内办学未擅自设立分支机办学地点以外的场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办学或对外出租校所办学造成重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舍影响学校安全稳事故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定和教育教学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学校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完备规范法人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经审批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一级指标二级指标指标设置依据指标观测点建议一般关注情形建议重点关注情形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1.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均在有效期内。
2.学校办学实际情况与办学许可证信息一致。

高校、大学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高校、大学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防火安全工作,明确学校各部门应履行的防火安全职责,规范防火安全工作行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管理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到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使防火安全工作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单位自管、隐患自查、责任自负”的原则,实行校长领导下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五条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自觉维护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消防安全逐级责任第六条学校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消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成员为其他校领导组成。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保卫处,保卫处处长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为各单位(部门)第一负责人(学院书记),保卫处设专职消防干部,具体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关于对学生违反规定使用大功率电器的处理办法

关于对学生违反规定使用大功率电器的处理办法

学生处【2011】04号关于对学生违反规定使用大功率电器的处理办法
2010年1月1日教育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指出,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为了杜绝火灾事故、排除安全隐患,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提高广大同学安全用电意识,确保宿舍安全稳定。

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一、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电磁炉、电饭锅、电热壶、电热杯、热得快、电冰箱、空调和电吹风(≥800W)等大功率电器。

二、对违规藏有或使用大功率电器的宿舍处理办法:
1、学生工作处、宿舍管理中心、各系等职能部门将组织人员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藏有或使用大功率电器,当场没收(一律不再返还),并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2、对违规藏有或使用大功率电器的宿舍,在常规卫生检查中被列为不合格宿舍,并取消该宿舍当月文明宿舍评比资格和宿舍所有成员学年的评优评奖资格。

3、宿舍一次藏有或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经全院通报批评教育后再次使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存入学生个人档案;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处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本处理办法与《学生手册》中的
规章制度不一致,以本处理办法为准。

附件1:《近年发生的校园火灾事故》案例
学生工作处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重庆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重庆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实验室成为安全的工作、学习场所,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的正常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2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45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449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校长是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责任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纳入各二级单位的年度考评指标,并作为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主要内容与管理对象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

第五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实验室技术安全制度建设、实验室技术安全规范制定、实验室技术安全宣传与教育、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六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管理的对象包括实验室安全设施,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有毒物质、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辐射安全,生物安全,水电安全,仪器设备安全,实验场地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环境保护等。

第七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一)建立、落实实验室人员准入制度。

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相关部门和所在二级单位组织的实验室技术安全考核。

(二)建立实验项目准入制度。

严格审核教学、科研的实验项目,确保排除安全隐患。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项目准入制度。

严格审核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及环保规范。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学校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4月11日,区内某高校发生一起实验安全事故,造成实验室严重破损,2名学生受伤。

4月12日,中宁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3名学生死亡。

针对近期连续发生的学生伤亡事故,自治区党委、政府十分重视,自治区政府刘慧代主席、白雪山副主席专门做出批示,要求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校园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各学校认真整改安全隐患,并对在校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防止各类事故再次发生。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批示精神,确保师生安全和学校稳定,自治区教育厅决定在全区各级各学校幼儿园开展安全大检查,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近期教育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当前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宁教体卫[2013]34号)、《关于大武口区学生溺亡事故的紧急通报》(宁教体卫[2013]96号)要求,对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实验室及特种设备安全、用电安全、校车管理、交通安全、食品卫生等方面认真排查,进一步落实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彻底排查治理学校(幼儿园)内部安全隐患,解决安全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消防安全工作。

进一步贯彻落实《消防法》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加大消防设施设备投入,对学校老建筑的消防设施进行改造,要按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配足、配齐消防设施器材,配备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装置,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疏散门畅通无阻,提高消防工作的科技含量和防范能力。

cvr脚本(最终版)

cvr脚本(最终版)

重庆理工大学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示范片脚本片头语:为认真宣贯教育部、公安部28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全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大力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学校不断总结经验,突破以往工作格局,大胆创新、分级管理、细化职责、整合资源,通过开展常态化消防宣传及两级“明白人”培训工作,组建志愿消防队、消防志愿者协会两大组织,投入大量资金完善消防基础设施设备及标识标牌、应急疏散逃生装备以及火场摄像监控装置等三大方面硬件建设,有效实施五级防火巡查检查制、评优奖励机制、初起火灾扑救两级力量部署及疏散引导专人制等四大消防安全管理创新机制,打造了集软硬件建设和消防管理创新为一体的“1234”打造模式,构建了全方位、多格局的消防安全体系,大力推动学校“四个能力”建设向纵深方向发展。

正文:一、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1.建立健全五级防火巡查检查制学校位于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红光大道69号,共有13栋建筑,建筑总面积60万平方米,在校师生18000余人。

1985年以来,我校未发生过一起火灾。

长期以来,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成立了以李国书记为主任,二级学院、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以及各处等二级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防火委员会,根据学校特点划分了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体育馆、食堂等五个防火责任区,建立了学校防火委员会每季度防火检查、二级单位每月防火检查、保卫处每周防火抽查、责任区巡查小组每日防火巡查、师生随机防火巡查等五级防火巡查检查体制。

一、学校防火委员会每季度防火检查。

由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组织防火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每季度对学校各防火责任区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检查。

主要检查防火责任区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情况。

二、二级单位每月防火检查。

由二级单位责任人组织本单位所辖的各责任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对分管区域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等情况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

突发火灾应急预案(精选18篇)

突发火灾应急预案(精选18篇)

突发火灾应急预案(精选18篇)突发火灾篇1为了避免火灾事故发生造成现场混乱,贻误救灾时机,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确各职能部门在火灾发生时的职责和分工,结合本产地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应急预案:一、火灾应急的组织架构1、为了统筹指挥,部门确定主任为火灾总指挥,负责火灾应急时代全盘指挥工作。

注册安全主任在火灾发生时不在厂内时总指挥由组长担任;节假日期间由部门安排的值班负责人担任。

2、组长是火警时的副指挥。

在总指挥的领导下负责现场具体的灭火抢救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现场指挥。

3、总指挥、副指挥和现场指挥应在接到火警后的第一时间内赶到火灾现场。

4、为配合火灾抢救工作,部门特成立消防突击队,由车间各骨干组成,在总指挥和现场指挥的领导下进行抢救的具体工作或协助消防队参与灭火抢救工作。

5、各部门或车间在火灾发生时应随时听任总指挥的调度,参与灭火抢救工作。

二、火灾发生初期的应急响应工作1、在本部门(车间)发生火灾时,在岗员工应立即对初起火灾进行扑救,就近原则运用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扑灭火源;使用灭火器要注意以下要点;先拉开保险栓,操作者站在上风位置,侧身作业,手按压柄,距火点二米位置胶管对准火源扫射。

2、当火势未能得到控制时,要立即通知安全负责人。

3、当班安全员接到火警后,立即通知全厂警戒并通知主任迅速调集全体人员利用身边的灭火器材赶到火灾现场参加扑救,并且做好火灾现场人员秩序维护和无关人员的疏散撤离工作。

4、当火灾蔓延到非本厂力量所能控制的程度时,在岗员工应立即敲破玻璃按响火灾按钮使用消防栓,并安排报警------119,(报警人员应向消防部门详细报告火灾的现场情况,包括火场的单位名称和具体位置、燃烧物质、人员围困情况、联系电话和姓名等信息)。

并安排人员到路口接消防车,以使消防队员把握火灾情况和尽快抵达,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抓住救灾时机。

5、火灾应急总指挥和现场指挥在接到火警后应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工作,切断生产区的电源,同时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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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第28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3日教育部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周济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

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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