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
法律案例的主要法律观点(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法律问题,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解读,可以揭示出案件背后的法律观点。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主要法律观点,以期为广大法律工作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小区业主李某,因与邻居张某在物业管理问题上产生纠纷,导致双方关系紧张。
李某认为张某在物业管理方面存在违法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损失。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在物业管理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行为?2. 若存在违法行为,李某能否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3. 李某的损失应如何计算?四、主要法律观点1. 张某在物业管理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设施、设备、绿化、环境等进行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业主,在物业管理方面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照物业管理规定,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房屋安全隐患。
(2)未按照物业管理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区域,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
(3)未按照物业管理规定,擅自将公共区域作为私人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用。
综上所述,张某在物业管理方面存在违法行为。
2. 李某能否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的违法行为给李某造成了以下损失:(1)房屋安全隐患,可能对李某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2)公共区域被占用,导致李某及其他业主无法正常使用。
(3)张某擅自收取停车费用,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3. 李某的损失应如何计算?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房屋安全隐患的维修费用。
2024年检察官“六观和六个有机统一”心得体会范例(2篇)

2024年检察官“六观和六个有机统一”心得体会范例一、六观一直以来,作为一名检察官,我始终保持着对检察工作的初心和热情。
2023年,我有幸参与了新一轮的培训,学习了“六观和六个有机统一”,深感受益匪浅。
下面是我对这六观的一些心得体会。
1. 社会主义法治观社会主义法治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要义。
它强调以人民为中心、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根据、以法治为手段、以公正为宗旨。
作为法治工作者,我们要深入领会社会主义法治观的精髓,牢固树立法治思维,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自己的贡献。
2. 人民利益观人民利益是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检察工作的价值在于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幸福、为人民维权。
无论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在执法监督阶段,我们都要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切实履行好维护人民权益的职责。
3. 依法办案观作为检察官,我们的核心职责就是依法办案。
依法办案观要求我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案,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
我们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运用好法律手段,化解纷争、惩治罪恶,做到公正公平,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
4. 执法公正观执法公正是司法机关的核心价值观。
执法公正观要求我们公正无私、严守底线,做到一视同仁,坚决杜绝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和滥用职权的现象。
5. 公信力观公信力是司法机关的最宝贵的资本。
我们要时刻自警自省,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6. 安全发展观安全发展观要求我们注重司法安全、社会安全和个人安全的有机统一。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我们要关注安全风险和安全保障,确保自身安全和群众安全,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以上六观是我作为一名检察工作者应当具备和坚守的基本观念,我会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这些观念,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为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
亚里士多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亚里士多德作为古希腊哲学的巨擘,其法律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探讨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分析其法律规定的核心内容,并结合当代法治理念,探讨亚里士多德法律规定的现实意义。
一、引言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的集大成者,他的思想体系涵盖了伦理学、政治学、逻辑学、物理学等多个领域。
在法律领域,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见解,对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将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出发,探讨其法律规定的核心内容,并结合当代法治理念,分析亚里士多德法律规定的现实意义。
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1. 法律的本质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人类的理性”的体现,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
在他看来,法律具有普遍性、稳定性、明确性等特点,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福祉的重要工具。
2. 法律的起源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起源于自然法,是人类理性对自然法的模仿和补充。
自然法是宇宙万物普遍遵循的法则,法律则是人类根据自己的理性,对自然法进行诠释和运用。
3. 法律的目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实现正义。
正义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原则,是人们追求的最高目标。
法律通过调节人们的行为,使社会秩序井然,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公平与和谐。
三、亚里士多德法律规定的核心内容1. 法律的普遍性亚里士多德强调法律的普遍性,认为法律应该适用于所有人,不论贫富贵贱。
这一观点体现了法律的平等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法律的稳定性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该具有稳定性,不应频繁变动。
频繁的法律变动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不利于法律的实施。
因此,法律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保持相对稳定。
3. 法律的明确性亚里士多德强调法律的明确性,认为法律应当明确、具体,便于人们理解和遵守。
模糊不清的法律容易导致误解和争议,不利于法律的实施。
4. 法律的适应性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应当根据时代和社会的发展进行调整。
法律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福祉的作用。
023第二章古希腊法律思想(亚里士多德)

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 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能否服从纪 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他应当得到 的。
“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正义以公共利益 为依归。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些事物的 ‘平等’(均等)观念。„„简而言之,正义包含 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大家认 为相等的人就该配给到相等的事物”。 正义的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
二、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正义的含义 正义的分类 法律与正义 与柏拉图的正义观相比较
亚里士多德:“城邦以正义为原则,由 正义衍生的法律,而凭以判断(人间的)是 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
法律来源于正义、体现正义并以实现正 义为根本目的,是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核 心的所在。
2、正义的含义
中产阶级治国论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有极富、极贫和中产阶级三 个等级,极富阶级逞强好胜,易犯重罪;极贫阶级懒散无 赖,易犯小罪;只有中产阶级最能服从理性而达到正义。
中产阶级拥有适度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产,既不象穷人那样希图别人
的财物,也不象富人那样容易引起别人的觊觎;最能“恪 守中道”,“是一个国家中最安稳的公民的阶级”,是富 有和贫穷二个极端阶级之间矛盾的“仲裁者”,所以“最 好的政治社会是由中等阶级的公民组成的”。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 亚里士多德的国家与政体理论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观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
一、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马恩:“古代最伟大的思想家”、 “最博学的人”。被誉为“百科全书 式“的学者”。 黑格尔:一切哲学家的老师。 评论:亚里士多德对西方学术思想的 影响是无与伦比的。在他死后长达一 千多年的时光里,他的权威几乎与基 督教会的权威一样无庸置疑,自公元 17世纪以来,几乎每一种知识的进步 都必定以从攻击亚里士多德的某种学 说而起步。这恰恰应验了这样一句箴 言:一个天才的出现往往会窒息数代 人的思考。
进化法学与建构法学:哈耶克的法律观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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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说霍布斯属于建构主义, 而休谟、 洛克等人属 我们提 出的重要问题是如何来看待理性在立法 中的作用 于进化主义。其原 因是, 同是 自然法学派, 是它们 问题 , 虽然 但 人类的立法就完全应 该是 自发性 的吗?理性制定 对于法律的来源 、 性质有截然不同的认识 。霍布斯认为 : 的法律是应该被排斥的吗? 正如哈耶克看到的, 从文艺复兴以来的欧洲 , 是理性 “ 约法对于每一个臣民说来就是国家以语言 、 文字或其他 充分的意志表示命令他用来 区别是非的法规; 也就是用 的旗帜高高飘扬 的时代 , 以笛卡尔等人为代表的理性 主 来区别哪些事情与法规相和 、 哪些事情 与法规相违的法 义 , 以理性 的怀疑审视一切, 对于整个人文科学的研究都 规” ] [ 这种武断的说法休漠是不同意的。休漠认为法律 产生了深远 的影响 了。人 们对 于理性 的张扬是 人性复 优先于政府 , 在没有政府的情况 下人们可能维持一种小 归 , 是对宗教的摆脱 , 是个人 自由的实现。但是走 向极端 的社会 , 而没有正义和法律 , 任何一种社会都是不可能维 的唯理主义也给人类带来 不幸和灾难 , 在法律领域就是 人为立法对于社会发展和个人 自由的侵犯和破坏。在理 持的。政府的行为 只是对破坏 正义法则行为 的补救而 已。有关财产稳定的法 、 保持承诺 的执行等基本法律等 性的发展虽 已经经 历了巅峰而今天依然 占主导 地位之 等都是经过历史演变和习惯逐渐形成的, 不是国家、 政府 下 , 立法者对如何避免对理性的滥用 , 往往是很容易忽视 给 的命令制造出来 的。因此哈耶克的划分是建立在不 同法 的。哈耶克对 于立法实践 中理性的作用提 出的诘难 , 理性主义者泼来一瓢凉水 , 是发人深省 的。但是正如我 学家对法律的来源 的不 同认 识之 上的 , 其界限在于是否 承认法律的 自 发性 , 凡是承认 的, 是进 化主义 , 就 否则是 们前面谈到的 , 哈耶克没有能正确认识理性的地位, 并且 建构主义。哈耶克认为在法律 领域 , 态学和文化人类 以消极理性作为对理性 缺点的克服 , 生 从而不仅无法真正 学证明了进化主义而不是理性建 构主义, 进化主 义的法 解决矛盾 , 反而导致对理性 的否定。在立法 中就表现为 律观体现了法律的真正内涵。 片面承认 自发性 , 排斥理性立法的作用 。马克思 的实践 同样的情形是哈耶克对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从哈 观对理性做出了科学的定 位, 为理性在立法中发挥积极 耶克的角度看 , 私法代表 了自生 自发的个人利益 , 当然它 作用奠定了基础 。在立法实践 中, 人类不仅可 以维持 自 也是能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现在的问题是当代社会存 发传统的规则 , 可以对传统进行选择 、 而且 改造 , 同样人 在着公法对于私 法的渗透和替 代趋 势。因为当代社会 类可以根据情况创造性地制定法律 , 实施 以前没有 的新 中, 政府和立法机关的行为总是力图实现某些社会 目标 , 法律。理性在立法中应该 是主动 的、 积极的和有创造精 因此很可能在“ 社会正义” 的名义下 , 使个人行为 服务 于 神的。立法的历史也证 明, 人们在立法 中从来都不是机 某一特殊的 目的或特殊群体的利益。这样的结果就造成 械的仅仅局限于表述那些存 在的规则 , 而是根据 已有情 公法对私法管辖领域 的侵犯问题 , 公民及其财产沦为 况和未来 的预测 , 使 随时有所 调整和创新 。立法 中理性 的 了政府和立法机关实现其社会 目的的手段 。从而使公 民 主动作用是不可否认的实情 。 自由受到侵害。因此能否严格区别公法和私法的领域 , 在法律史上的历史法学 派主张继承历史传统 , 重视 也是如何保障 自发性秩序的一个重要的视角。 习惯法。萨唯尼认为每个民族都有 自己的传统 和习惯 ,
《论积极刑法观的合理性》范文

《论积极刑法观的合理性》篇一一、引言积极刑法观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对于推动刑法实践的发展、保护公民权益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要求在刑事立法上充分保障公民权利,还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体现尊重、公平与公正,是一种富有时代特征的法治观念。
本文将从理论基础、价值导向、现实需要等多个方面对积极刑法观的合理性进行探讨,旨在深化对该法律观念的理解,促进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广泛应用。
二、积极刑法观的理论基础积极刑法观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宪法、人权和法治等基本原则。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要求国家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
而积极刑法观正是以宪法为指导,通过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免受侵犯。
同时,积极刑法观也体现了法治原则,强调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为公民提供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
三、积极刑法观的价值导向积极刑法观的价值导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尊重人权,以保护公民权利为核心;二是追求公平正义,实现法律的公正性和平等性;三是强调法治精神,树立法律的权威地位;四是关注社会治理,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这些价值导向使得积极刑法观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四、积极刑法观在实践中的应用在刑事立法中,积极刑法观主要体现在立法目的的明确、立法技术的合理和法律条款的完善等方面。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积极刑法观则体现在尊重被告人权利、保障司法公正和公正执法等方面。
具体而言,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对冤假错案的防范和纠正、对司法程序的公正监督等。
这些实践应用使得积极刑法观在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积极刑法观的合理性分析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看,积极刑法观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符合宪法和人权原则,为保障公民权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二是体现了法治精神,实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三是符合社会治理的需要,为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四是适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现实价值。
浅议柏拉图的法律观
浅议柏拉图的法律观 郭 凤 (中共青州市委党校262500) 【摘要】柏拉图对法律的看法经历了非常大的变化,从哲学王的统治 到把法律作为治国的选择的背后是对现实不得不做出的选择,这种选 择基于哲学王的难以出现和人性的弱点,而法律也不是完美的,它是很 大的局限的。 【关键词】哲学王;法律;知识 在西方的政治学说史上,柏拉图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西方政 治文化中的很多传统都与他有关。通过对他的著作的比较可以看 出他的思想是逐步的转变的,特别是他的哲学王的政治理想的转 变可以说是从知识治国到法律治国的改良。
一、
柏拉图的国家理论
西方政治思想的一个主题就是国家的产生,不同的学者仁者 见f■,智者见智表明了各自不同的观点,但这些思想都留有柏拉图 的印记。《政治家》中在探讨国王的技艺的过程中运用了大段的神 话,首先在《政治家》中,柏拉图引用古代传说,说明了整个宇宙发 生巨大变化的情况,并且把这种变化与人类的命运联系起来,“我 们不得不相信发生在宇宙中的所有变化,这种反向旋转是最大而 最彻底的,天体的巨大变化同时也会向寓于其中的我们袭来,动物 难以同时忍受这巨大而多方面的变化,那时动物普遍遭到巨大毁 灭,而人来也只有一小部分幸存下来”,换言之,在柏拉图看来,人 类因大洪水灾难而灭亡并不是孤立的事件,它是由宇宙整体的变 化而带来的结果,只有把人类历史纳入整个宇宙的变化史中,看成 宇宙整体变化的一部分才能理解它。离开宇宙变化而设想的人类 历史变迁是不存在的。这是柏拉图在国家问题上的一个前提,即 把人类与整个宇宙联系起来。在很早以前,世界上曾发生一次大 的洪水泛滥,洪水后人类大量灭绝,所剩无几,他们彼此隔绝生活 在各个山顶上,不能相互交往。因此,他们之中没有争吵和战争, 也没有暴力和不义;他们没有法律,只按照父辈的习惯生活,在家 长的管理下过极简单的生活,但这时他们已有一种政治制度,即首 领制。国家最初是由分散于各处山顶上的人组成,政治权力来自 于父母的权威。后来,洪水消退了,人们从山上搬到山下,当这些 人聚合在一起组成共同体时就形成了国家,于是立法就不知不觉 地开始了。人们授权一些人向首领们提出他们认为最好的规则, 首领们做 进一步的选择,这些人就成为国家的立法者,他们任命 官吏,组织政府,这时候的政治制度是王制。这就是国家产生的第 二阶段。在第 阶段,人们依据到大的草原上,建立了许多城邦。 此时他们忘记了当初的灾难,彼此战争,这就是荷马描写的特洛伊 战争时的状况。第四个阶段就出现了斯巴达这样的国家。那么在 国家的建立过程中,它的治理原则发生了怎样的改变呢? 二、治理原则的变更一一从知识统治到法律治国 在克洛诺斯的神话时代,人类由于有神的精心保护,生活是自 满自足的,既无战争又无内乱,因此在那时没有国家,也没有妻子 的私人占有。(272)但是到人类自己创造历史的宙斯时代,人们由 于生存的必要则出现了国家,从这个意义上可是说国家是宙斯的 赠物。这个神话指出了和谐的社会的存在是在神的保护下实现 的,而到了神放手以后则处于一种战争的状态,遵从的是一种丛林 原则。从神的监护到人的治理过程是一个重大的变化,因为这个 变化治理的原则也发生了变更。 根据柏拉图设计的社会政治建构,哲学家被置于等级结构的 顶端,垄断城邦全部政治权力,其它各等级则完全被排斥在城邦权 力体系之外。他把现实国家的改造和理想国家的实现,完全寄托 于真正的哲学家能够掌握国家最高权力上。掌握最高权力的哲学 家是整个理想同大厦的拱顶石。 在柏拉图那里,哲学家具有永恒不变的真“知识”,其他人的所 谓知识只是“意见”而已。因此,只有哲学家才达到了对于国家理 念的认识,知道理想国家应该怎样组织、怎样治理。根据专业分1- 的原则,治国是一门专门的知识,只有哲学家才真正掌握它,也只 有他们才有资格执政。同时,柏拉图接受了苏格拉底“美德即知 识”的信念,认为善出于知,恶出于无知,没有人有意做恶或无意为 善。人一旦有了关于善的真知识,就会具备完善的德行。哲学家 是最有智慧的人,也是唯一掌握了真知识的人,因而必然是德行最 完美的人。只有他们才有资格矫正国人恶劣的品性。 这样,所谓哲学家执政,就被柏拉图理解为高超的智慧、真实 的知识、完美的德行与绝对的最高权力的结合。他把这种哲学家 视为城邦的“拯救者”,他相信,如无哲学家治理,城邦与个人决无 希望可言。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仍然十分强调知识的重要性。但是,他 认为,将权力与智慧结合在一起的情况是罕见的,而人性又是自私 的(柏拉图:《法律篇》,711E.875.)。有鉴于此,必须将法律置于至 高无上的地位,实行法治。在没有“哲学家一国王”的条件下,法律 是上帝藉以传达其命令的声音,良好政体的根本原则应该是城邦 受法律的支配,而不应受个别统治者和特殊阶级或利益集团的支 配。超越法律的绝对权力无论对行使权力者还是服从权力者都是 灾难性的。 以上的分析说明了柏拉图在现实的实践中更倾向于法律的通 知,而不是知识的统治。没有法律,人类就和最野蛮的动物没有什 么区别。国家实行法律只是对人性脆弱的一种让步。 在分析中,柏拉图把一些与王权有关的技艺与国王的技艺区 分开来,他首先阐明了知识至上的理念,法律的制定属于王权的 专门技艺,但最好的状况不是法律当权,而是一个明智而富有国王 本性的人来作为统治者。(《政治家篇))294a)。柏拉图指出,获得 统治人的治国知识是最难的,因此如果能发现具备这种知识的统 治者就应当把国家事务交给他管理,使他能用知识和正义把国家 从坏的状态引向好的境界,为此,不应该对他提出任何法律的限 制,甚至为了使国家引向善的方向可以允许他把人杀掉或者流放, 以净化国家,这里,他赋予有治国知识的治国者以无限的权力。就 是说。在柏拉图看来,决定一个好的理想国家的关键在于是否有 治国知识,只有具备治国知识的国家才是唯一“正当合理的国家”。 至于这个国家在统治时,“是遵从法律还是不受法律的约束;是符 合被统治者的意志还是违背被统治者的意志;还有,统治者是穷人 还是富人H{身;这一切,任何一个都不能作为判定正当性、合理性 的标准。”这中思想可以说是柏拉图理想中的治理方式。他指出, 与这种正当合理的国家相比,其他体制的国家,它们既不是纯正的 也不是真实存在的,它们只不过是模仿这个唯一正当合理的国家 而制造出来的仿制品罢了。柏拉图还说:“正如一艘船的船长在任 何时候都为船和水手们的利益操心不是通过制定书面规则,而是 依靠专门的技艺保护他的航海伙伴”,这里很明显的指 了知识高 于法律的观点。知识统治可以说是柏拉图一贯的观念。 当然拥有美德和知识的国王,他象蜂群中蜜蜂的统治者,从一 开始在身体上和精神上就天生卓越而适合为王,在现实中也许无 从产生。事实上,每个人的灵魂都有不同的状况构成,他们对美德 有着不同的倾向。但政治的任务就是要如何完美得把他们组织起 来,正像一位编织丁一样,他要设法把不同色彩不同强度的丝线编 织在一匹完整地锦缎之中。于是我们不得不聚集起来制定成文的 法律,以仿效完美而真正的政体形式。但为什么是不得不采取的
心得体会:《西游记》中的法律观及启示(最新)
心得体会:《西游记》中的法律观及启示(最新)《西游记》的作者吴承恩出生于一个没落的商人家庭,年轻时有才名,却直到嘉靖二十三年(1544 年)始补岁贡生,做过短期的长兴县丞。
明代统治者鼓励读律,据《明会典》,洪武二十四年曾“令生员熟读大诰、律令,岁贡时出题试之。
民间习读大诰,子弟亦令读律”。
《大明律·吏律·公式》“讲读律令条”规定:“凡国家律令⋯⋯百司官吏务要熟读,讲明律意,剖决事务。
”每到年终还要进行考校,“若有不能讲解,不晓律意者,初犯罚俸钱一月,再犯笞四十附过,三犯于本衙门递降叙用”,反之,“其百工技艺、诸色人等,有能熟读讲解,通晓律意者,若犯过失及因人连累致罪,不问轻重,并免一次”。
吴承恩谙熟律法,除与当时士人所处的大环境有关,与其本人的性格也有关。
他长期过的是一种卖文自给的清苦生活,酷爱野史奇闻。
在“志怪”小说中讽刺现实、追寻正义与善治成为他的创作动机,吴承恩的诗《二郎搜山图歌》云:“坐观宋室用五鬼,不见虞廷诛四凶。
野夫有怀多感激,抚事临风三叹息。
胸中磨损斩邪刀,欲起平之恨无力。
救月有矢救日弓,世间岂谓无英雄?谁能为我致麟凤,长令万年保合清宁功。
”《西游记》里所追求的君圣臣贤,政治清明,世间太平的社会理想,“愿圣主皇图永固”云云,与《二郎搜山图歌》所云“谁能为我致麟凤,长令万年保合清宁功”的渴望是一致的。
《西游记》的律例观《西游记》全书一百回,谈及律法规范的有二十余例,平均不到五回即有一例,涉及名例及吏、户、礼、兵、刑等各类法律,刑律中又涉及贼盗、人命、诉讼、受赃、诈伪、犯奸等不同律条。
律法规范是《西游记》反映中国古代社会现实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角度。
如在孙悟空三打白骨精的场景中,猪八戒不断地以世俗法律评价孙悟空的行为,并推测随之而来的刑罚后果:“行者打杀他的女儿,又打杀他的婆子,这个正是他的老儿寻将来了。
我们若撞在他的怀里呵,师父,你便偿命,该个死罪;把老猪为从,问个充军;沙僧喝令,问个摆站;那行者使个遁法走了,却不苦了我们三个顶缸?”吴承恩在小说中对律法的推崇,到了十分明显的地步,有时甚至使小说情节产生矛盾。
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情理法”的法律观
体,而“法”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
关键词 情理法 中国 传统法律观 情感 秩序
作者简介:李柏杨,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源自nki.1009-0592.2016.09.295
对于中国的法理学研究来讲,本土的传统法观念与外来的西 方法律观之间的矛盾与不兼容一直是非常棘手又无法回避的问 题:一方面我们没有办法抛弃中华民族的民族性与传统法律文化 完全割裂来进行现代法治文明建设;另一方面,中国传统法律文 化并不能完全套用西方的法律概念和法学理论来进行研究和讨 论。这对于当今中国的法理学研究来说就像是美味但难以消化 的佳肴。如何顺利的融合传统法律思想对于中国法理学的发展 来说十分重要,它将成为其来自西方法概念、法理论的皮毛血肉 之下充实着的真实的灵魂。可是这样的一个消化过程如何才能 得以实现,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隔阂如何才能打破呢?本文认为 关键可能还在于如何构建一种本土的、原生的、脱胎于中国当今 社会现实并且能够与中西传统法律文化相通的法学理论。当然, 这也是中国的法理学家们一直以来的努力方向。
一、“情”——一切的基础 对于“情”的确切含义,学界众说纷纭,有说可以作风俗习惯 理解①,有说可以作人情或私情理解②,还有学者将其解释为人之
常情、人际关系、身体感受或者情感、社会常识③等。这些解释大 都能在典籍中找到对应的例子,“情”这个字确实或多或少被用来 表达了上述各个含义。但是如果我们从法的本体论的角度来考 虑“情”的含义的话,这些解释就显得略微单薄了一些。
那么,表现为“礼”的“理”具体又是怎样的呢?《礼记·乐记》 说,“礼者,天地之序也”。礼,规定的就是天地间的秩序,就是社 会秩序。学界对于礼的性质通说认为是道德规范、法律规范、宗 教、风俗习惯等等的总和。但是也有学者对这种说法表示不赞 同,“总和说”所表达的含义将“礼”作为一个整体概念简化为部分 与部分的简单相加,这样是不准确的。“礼”中并没有纯粹的哪一 条现代法学意义上的法律规范或者是道德规范,而是一个混沌的 整体。⑥它规定了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秩序与尺度,如《礼记》所 说,“纷争辩讼,非礼不绝;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 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 给鬼神,非礼不成不庄”。礼实际上规定了度量分界,也就是名 分。“名”指的是身份,“分”指的是对应的权利好处。从这一点来 看,“礼”实际上承担着现代意义上的法的部分作用。
陈小果案件中的法律观念(3篇)
第1篇一、引言陈小果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刑事案件。
案件中的法律观念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本文将围绕陈小果案件,探讨法律观念的内涵、意义以及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性。
二、陈小果案件背景陈小果,男,1988年出生于河南省某市。
2017年,陈小果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经审理,法院认定陈小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该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人们纷纷对陈小果的行为进行谴责,同时对法律观念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三、陈小果案件中的法律观念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陈小果案件凸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无论个人身份、地位如何,都应受到法律的约束。
在案件中,陈小果作为一名年轻人,却因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表明在我国法治社会中,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陈小果案件体现了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
法院依法对陈小果进行审判,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任何人都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
3. 法律保护人权陈小果案件强调了法律对人权保护的重要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陈小果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这表明在我国法治社会中,法律不仅是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更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4. 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陈小果案件揭示了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法律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任何人都不能违反。
在案件中,陈小果因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体现了法律的普遍约束力。
5. 法律观念的培养陈小果案件对法律观念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案件的审理,使人们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增强了法治观念。
同时,案件也警示人们要遵守法律,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四、陈小果案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1. 强化法治宣传教育陈小果案件表明,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对于提高全民法治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法治宣传教育的投入,通过多种形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治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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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本法律观深入官员内心
人本科学发展观是我们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而人本法律观则是科学发展观在法律领域的具体应用。
一定意义上讲,依法治国实质是依宪治国。
以人为本与立宪主义在历史发展进程、基本内涵、价值目标及实践价值等方面具有内在一致性。
因此,以人为本理应成为当代中国执政为民的基本内核与根本理念。
人本法律观,对于党和政府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人类的历史是人类自我解放、人性回归的历史。
以人为本,关注人本身是人类的职旨与永恒追求。
作为理念的“以人为本”源远流长。
无论在中国古代,还是在西方,都有相类似的说法。
我国春秋时期法学家管仲就曾经说过:“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
在西方,人文主义学派主张用人性否定神性,用个性自由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用平等观念反对封建等级制度。
当然,中国古代的人本观以及西方的人文主义跟我们现在所讲的人本观有本质区别。
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需要从两个方面来把握,首先是“人”这个概念。
“以人为本”的“人”是在社会历史中生活着的现实的人,是相对于神和物而言的。
其次,“以人为本”的“本”不只是“本位”,更是“根本”,是人的价值与人的意义之所在。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以人为本是要回答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上,什么最重要、什么最根本、什么最值得我们关注。
所谓以人为本,就是以人为本是指以人的价值、人格尊严和基本人权的实现为内核的基本精神。
其核心在于尊重和保障人权。
以人为本的思想在法律领域的具体应用即是我们所主张的人本法律观。
为了准确且完整地认识人本法律观这一法律理念,我们必须将其纳入法律观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去理解。
我们认为,法律观大致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即神本法律观、物本法律观、社本法律观和人本法律观。
其中,神本法律观在前资本主义时期盛行。
在古希腊、古罗马,学者们将法律与神等同起来。
中世纪时期,包括法学在内的一切学科几乎都受到神学的支配,成为神学的附庸。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法律被物役,物本法律观的出现成为必然。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用唯物史观揭示了法律的奥秘。
揭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任落实到了中国共产党身上,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以其为指导,形成了以人为本的法律观,即人本法律观。
人本法律观创造性运用了马克思关于
异化的理论,揭示了法律产生→异化→回归的发展过程。
与此相适应,法律观也随之变化,即神本法律观→物本法律观→社本法律观→人本法律观。
可见,人本法律观是以人为本的思想在法律领域的具体应用,是对法律文化遗产的科学总结和对传统法律观的反思与超越。
人本法律观是以中国国情、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为基础,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以保障人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根本目的科学体系。
具体讲来,人本法律观的科学涵义可以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法律活动中,要坚持以人为本为出发点与归宿,要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贯穿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全过程。
第二,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弘扬人文精神,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三,强调法律同其他社会现象和谐一致,强调法律同经济、社会、环境等安排协调发展。
第四,在法制的每一个环节上,都要尊重人格、保障人权,体恤人的自然权利。
总之,人本法律观,就是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合法权利为尺度,实现法律服务于整个社会和全体人民的理论体系。
人本法律观强调法律的人文关怀和对人的终极价值的追求。
人本法律观的确立,既是法律本身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依法治国的价值定位,更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和实施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
人本法律观是法律从异化再到回归的必然过程。
人本法律观的提出必将引起中国法律观和法治实践的深刻变化。
人本法律观是直接影响中国法学走向的重要因素,代表并反映了中国法学发展的方向。
反观我国现在的一些不良状况,必须将这一理念深入官员内心。
有些群众曾形象的评说:红太阳是好的,就是让粗枝烂叶遮住找不到地上。
这说明群众对我们政府的某些政策落不到实处不满。
为什么落不到实处?就是某些官员缺乏执政为民的责任心。
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对于这样一些官员谈何人本观?有的甚至只能是“以己为本”“以官为本”。
古人云:是故君子先慎德乎,有德此有人,有人此有土,有土此有财,有财此有用。
德者,本也;财者,末也。
外本内末,争民施夺。
是故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
是故言悖而出者,亦悖而出。
这里讲的就是执政者要把德放在首位。
道德才是根本物质财富是末枝。
如果仅仅将眼光盯在财富上,本末颠倒,就会与民争利;政府官员聚敛财货,民众就会离散,而
是舍财货,人民就会聚集在你周围;官员违背民心而发号施令,人民也会违背政府起来对抗。
所以要实现人本法律观深入官员内心,切实做到执政为民的关键是执政人员首先要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只有以自己的道德修养为本,在带领人民群众搞建设的时候不与民争利,一切都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不是自己小集团或个人利益,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