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4年1月24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就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就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她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与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就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与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与规定;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条例与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与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与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根据条例与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条例与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条例与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与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二条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登记管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与本细则规定。

第十三条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中央直属事业单位;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中央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中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与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其她事业单位。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直接或者间接使用省级财政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本条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授权登记管理的事业单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应当由省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的其她事业单位。

第十五条省级以下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与本细则规定。

第十六条不同层级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中层级高的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同一层级、不同行政区域单位联合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各自行政区域登记管理机关共同的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

第十七条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不得登记名称冠“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的事业单位。

第三章登记事项与登记程序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与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名称就是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就是各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她组织的首要标志,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

(一)字号:表示该单位的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的字样;

(二)所属行业: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业务范围的字样,如数学研究、教育出版、妇幼保健等;

(三)机构形式: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种机构形式的字样,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骗或者引起误解的;

(三)其她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二十二条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不得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与注销登记未满三年的事业单位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条除特殊情况外,一个事业单位使用一个名称。申请人申请登记多于一个名称,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确认必要的可以核准登记,并在法人证书上将第一名称之外的名称以加括号的形式显示在第一名称之后。

第二十四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住所就是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个事业单位只能申请登记一个住所。

第二十六条申请登记的事业单位住所地址应当就是邮政能够送达的地址。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宗旨就是指举办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就是对事业单位可以开展的业务事项的界定。事业单位业务范围应当符合宗旨的要求,并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

事业单位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的业务事项,须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登记;对已经取得相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业单位,核准登记的相关业务事项不得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范围。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就是按照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的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该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违反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产生的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不得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经费来源就是指事业单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财政补助与非财政补助两类。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就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

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与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

(一)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与资源性资产;

(二)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

(三)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

(四)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

(五)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她人资助的资产;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她资产。

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就是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缴)证章、公告。

(一)申请。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登记请求。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登记申请不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

关申请。

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登记申请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审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申请人就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

根据法定条件与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

人员进行核查。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发现登记申请直接关系她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与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对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发(缴)证章。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发(缴)证章。

(六)公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登记管理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与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四章设立登记

第三十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规范的名称与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三)有稳定的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经费来源与开办资金;

(五)宗旨与业务范围符合事业单位性质与法律、政策规定;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草案;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她身份证明文件;

(七)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八)住所证明;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她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需出示相应的资质认可证明或者执业许可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批准事业单位设立的文件种类如下:

(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其她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举办单位决定设立的文件;

(四)其她批准设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与业务范围;

(三)组织机构(法人治理结构);

(四)资产管理与使用的原则;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终止程序与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七)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她事项。

第四十条根据住所权属的不同,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应的住所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并提交其复印件;

(二)使用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三)无偿使用她人房屋的,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权使用证明;

(四)无偿使用她人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与房屋承租人的授权使用证明,出示租赁合同

并提交其复印件;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4年1月24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工作总结

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工作总结 2015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在室领导的正确领导和悉心关怀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创先、创优、创新工作理念,紧紧围绕全年目标任务,全体人员面对新岗位、新职责、新挑战,积极理清工作思路,准确把握工作定位,边学习、边工作,边探索、边推进,顺利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2010年度报告公示任务完满完成。 一是认真安排部署。及时拟订印发了年度报告工作通知,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的范围、时间、内容、程序及工作要求等进行明确,重申工作纪律,要求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并通过网络发布信息、电话联系督促、面对面发放申请表格等方式向事业单位宣传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努力扩大年度报告工作认知度。 二是严把审查关口。严格把好受理关、审核关和核准关。受理时,耐心解释,讲明要求,逐项查看,确保申报材料书写规范、齐全有效。审核时,坚持做到三个对照,即将《机构编制资料汇编》与报告书中的机构名称、经费形式、人员编制、实有人数等相对照;将《法人证书》登记事项与年度报告书填写内容相对照;将资产负债表显示数据与填报经费收支情况相对照。在核准前,反复查看材料,先提出初审、复审意见,再提请办公会研究审定。 三是强化服务意识。克服畏难情绪和等靠思想,主动与事业单位加强沟通联系,督促指导填报材料;对部分未及时

申报材料的单位,主动开展上门服务,送达表格,讲明政策;对登记事项有变化的单位,集中梳理、主动通知,先进行变更登记,而后再进入年度报告环节,确保年度报告工作顺利推进。 四是加强县区督导。及时向县区下发了年度报告通知,足额发放《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年度报告标识,不定期电话询问各县区年度报告开展进度,对年度报告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讲解政策,答疑释惑,跟踪指导督促,确保市县年度报告工作平衡推进。 截至3月31日,顺利完成了2010年度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工作任务。市直年度报告单位124个,合格120个,合格率97%;县区年度报告单位1281个,合格1185个,合格率93%。审核结束后,第一时间向合格单位发放法人证书,对不合格单位督促整改,并及时汇总上报了年度报告工作总结。 二、法人登记调查摸底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摸清法人登记底数。对市直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档案资料进行逐一开卷整理,仔细查阅,详细记录,共梳理参加登记单位137个,全面掌握14年来市级事业单位登记底数。 二是摸清事业单位底数。对照机关“三定”和事业单位“八定”、机构编制台帐等相关资料,对市直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梳理,初步掌握了市直230多个事业单位的名称、主管部门、机构规格、人员编制、管理形式、经费形式、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单位负责人姓名等基本情况,整理了《市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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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411号2004年6月27日发布(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登记 第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知识问答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知识问答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知识问答(一) 事业单位登记常识篇 1、什么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依法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执法机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分为国家登记管理机关和地方登记管理机关。中央编办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地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指县以上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别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从法律责任上看,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通过《条例》的规定获得的。依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对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权,接受社会监督,不受非法干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为什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登记管理的体制?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规定: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这就确定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所谓统一领导,是指地方登记管理工作要在中央编办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所谓分级登记管理,是指县以上各级编办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条例》及相关的政策和规定,分别对本级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体现了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本身而言,只有实行统一领导,才能确保政策统一、执法统一。由于事业单位量大面广,且主要分布在地方,实行分级登记管理有利于方便事业单位。 3、为什么要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不是哪个部门、更不是哪个人的主观意志,而是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有客观的必然性。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换言之,只要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然要求在政治、经济等各个领域实行相应的改革,以与之相适应。因此,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说到底,就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主要体现为六个需要。 (一)依法管理的需要。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依法治国更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把我国最主要的社会组织明确为四种法人:机关法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并规定“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在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执行情况报告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执行情况报告 2014年度,我单位在处领导班子的领导下,认真贯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我单位在业务范围内,大力拓展港闸建设业务 2014年,长沟船闸完成了省办确定的年度目标,累计完成项目产值9000万元;邓楼船闸D标段下游前港工程累计完成项目产值2826.99万元,全部完成了合同内的各项施工任务;微山一线船闸改建B标段工程,累计完成项目产值4000万元,占工程总量的109.3%;洙水河航道改造一标段工程、白马河航道专项养护五标段航道疏浚及航标工程、盐城港滨海航区疏港航道工程11月份已陆续展开二、我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正常开展航道养护工作,为航道畅通提供维护保障 京杭运河被称为黄金水道,其水上运输的船舶水平递增,清障打捞工作是保障安全水道畅通的有力条件。作为承担清障打捞的专业化队伍,我们也深感责任重大。为做好船舶打捞工作,我们健全机构,加强领导、精心养护船舶打捞设备,配备了60T打捞船和山东内河最大吨位的150T打捞船各一艘,组建了专业化和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清障打捞队伍,做到了接警迅速、及时到位,打捞快捷。一年来,以及时快捷的服务得到了广大船主的一致好评,确保了航道的畅通。 加强对下属投资公司监管力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014年度,在业务开展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对下属投资公司加强监

管力度,提高管理水平,下属运河水运工程规划设计院取得了净利润34373.14元,做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我单位事业登记管理信息已公开。 五、取得的主要效益情况 我单位2014年度事业收入87110346.98元,事业支出8680866.76元,经营结余302180.22元。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措施 由于我单位主要从事工程施工工作,工程分包商容易出现工程安全事故,对此,我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每年定时举办安全生产学习,出台了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尽最大努力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七、我单位一直严格按照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日常工作,没有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行为,无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无违法行为,从未被立案审查,没有涉及法律诉讼。我处公章在公安机关指定店户刻制,并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没有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我处法人证书正副本齐全有效,按规定要求悬挂在单位醒目位置。我站开展工作使用的名称、单位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与核准登记的一致。在此期间,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行为。四、济宁市 港航局财务科对我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一)审计结果 我单位2014年度事业收入87110346.98元,事业支出8680866.76元,经营结余302180.22元。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师资培训班 培训大纲 (2004年10月) 1总体框架 事业单位在线系统由三个子系统组成:公共服务网站、网上登记管理系统、内部办公系统。其中,网上登记系统还包括两套辅助软件(登记管理机关线下审理系统、事业单位网下填表与上网提交系统)和两个专用光盘(登记管理机关专用光盘、事业单位专用光盘)。 各子系统基本结构如下:

2公共服务网站简介 2.1 政策法规: 内容分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文件(中央编办、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其他部门) 地方区划列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政策文件链接 2.2 登记问答 内容分类:基础知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度检验、监督管理、证书管理、宗旨和业务范围用语 2.3 登记管理机关 登记管理机关用户网上登记管理系统登录窗口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介绍:工作职责、组织机构、办事流程、联系电话 地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区划图、基本信息介绍

2.4 登记管理信息 登记管理信息列表(按时间顺序排列) 信息稿件箱 2.5 登记管理论文 优秀论文篇目列表 信息稿件箱 2.6 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用户注册/登录窗口 办事流程 2.7 网上投诉 网上投诉窗口内容: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E_mail、单位或地址、投诉内容2.8 地方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网站 网站内容的更新与维护 2.9 站内搜索 2.10 社会服务 主要内容:文化知识、百万科技成果推广、就医指南、就学指南、就业指南2.11 事业单位网站 推荐网站 查询:按行政区划分类查询、按行业分类列表查询 事业单位搜索(事业单位名称、事证号) 2.12 友情链接 中国网、中国机构网 友情链接的确定: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自行确定

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思考

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思考 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思考 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组织。这意味着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也应纳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范畴。目前,我区尚未开展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如何做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特别是如何做好即将进行的各类事业单位统一登记管理工作,成为我们目前迫切需要调研和思索的问题。 一、全区事业单位及公益性机构登记基本情况 (一)区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登记基本情况 目前,我区事业单位初始登记已基本完成,全区事业单位共计393家,其中公益一类事业单位327家,公益二类55家,暂缓或不分类的有11家;目前已登记发证的有375家,其中教育类73家、卫生类51家、文化艺术类29家、科技类42家、体育类2家、公益慈善类9家、其他类169家;登记率达95%。 (二)区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登记有关情况 目前,区利用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登记与管理工作是由区民政部门负责。通过与区民政部门沟通,了解到,目前,我区已登记的利用社会力量举办公益机构共133家,大多为幼儿园、培训机构及养老院等。其中幼儿园等教育类63家,养老院等公益慈善类34家,文化艺术类23家,其他类13家。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全区国家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登记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是部分事业单位对登记管理工作认识不深、重视不够。目前很多事业单位对登记管理工作认识不深、重视不够,认为登记与不登记一个样,不登记照样可以运作,单位干部职工也没有受到不利的影响;有些事业单位认为一切业务都以举办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人、才、物都是他们管,没有必要再进行法人登记,因而对法人登记缺乏积极性,登记的作用和效果不明显; 二是部分事业单位变更登记和年检不及时,或不登记、不年检。每年法定年检期间,总有部分事业单位以怕麻烦不愿年检或年检不及时;有部分单位以单位经费紧张等为由,对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等发生了变化的登记事项,不及时或超时限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央编办发[2005]15号2005年4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

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四)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办法-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 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以社会效益为首要目的,为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具体服务的实体机构。 第三条凡本市所属的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依法应当办理企业法人、社团法人登记的单位,不予办 理事业单位登记;已经登记的,应予以撤销。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办理事业单位登记另由规定的,按 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市和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 登记机关)是本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 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协助登记机关做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请事业单位登记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事业单位;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明确的组织章程和职责范围; (五)有相应的人员、财产和经费。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 登记机关办理登记。依法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事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行业观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无行业主管部 门的,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证明。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决定。对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发给《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对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发 给《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证》。 凡未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未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证》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 禁止伪造、出租、转借《北京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北京市事业单位登记证》。 第九条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手续。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主体、客体体制、权利、义务、内容、方式、目的等方面规定的总和。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概述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最基本的法律法规依据是,《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重要的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中发[1993]7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6]17号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具体的操作依据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体和客体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体是,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别负责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举办的,以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直属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非经法定程序授权或委托,不得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否则,不但其登记管理行为无效,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从层级上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分为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和地方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地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市(自治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县(自治

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别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下级登记_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从法律责任上看,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通过《条例》的规定获得的。他们依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对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权,接受社会监督,不受非法干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客体是各类事业单位,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几类: 1.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3.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4.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5.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6.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7.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下属事业单位。 (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要求事业单位按照《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申请登记、接受有关管理,并有权对事业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承担依法保护经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事业单位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的义务。二是事业单位有权申请登记,有权要求登记管理机关对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并对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

谱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新篇章—汇报材料

谱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新篇章—汇报材料 谱写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新篇章 一、加强机构建设,完善规章制度,奠定工作基础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挂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牌子,依法登记、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同时,配备2名业务熟练,责任心强的干部专职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事业单位公务印章的管理,规范事业单位行为,年初出台了《市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同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人员守则、办事流程、岗位职责、服务承诺制度等规章制度,并做到对外公开上墙、对内责任到人,各项规章制度的逐步完善,有力促进了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培训,为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一)大力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为使全社会普遍了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的程序、目的、意义,提高对登记管理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登记氛围,提高登记管理工作的知名度,并对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年检工作进行网上公告。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基本知识、登记须知也在网站上进行了发布,这种宣传形式,具有时效长、范围大、效果好的特点。另外,每年运用报刊、专刊、政务中心窗口等宣传舆论工具,有力的推进了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二)强化培训,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资质管理,自2003年以来,我局每年采取集中培训、与市委党校联合办班(讲课)、下到乡镇站所现场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法通则》中相关法律知识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等内容进行集中培训。领导干部任前培训时,均将上述内容作为必读篇目,通过培训,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领导干部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有了进一步认识,增强了法人意识,强化了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有力的推动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 三、立足实际,抓住重点,创造性的开展事业单位登记工作 (一)克服点多面广的困难,全力做好登记工作。我市事业单位多分布在基层乡镇,点多面广,给登记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为切实开展好此项工作,掌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临武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责任人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实行局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 责任 制。局长主持局内全面工作,并对局内工作负全面 责任; 局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 任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责任人为局长、副局长、登记 员。局长 A为主办人,副局长为协办人,登记员为承办 人,主办人 C岗,承办人为B岗,协办人岗人不能承担工作 C当岗。 岗人承担。B任务时,由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一) 252(国务院令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二)

411号、第号)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关于批转 (三) 号)15〕2005(中央编办发〔则〉的通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 (四) 〕2007(湘编办〔实施细则〉办法的通知》号) 3 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关于公布取消、 (五) 号)235(省政府令第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 定》 调整和保留的省本级年检项目《关于公布取消、 (六) 号)246(省政府令第目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中共湖南省委、 (七) 号)27〕2007(湘发〔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 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中共湖南省委、 (八) 〕2010(湘发〔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号)11

临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中共临武县委办公室、 (九) 〈中共临武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职能配 置、关于印发 56〕2002(临办字〔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的通知》 号) 四、管理范围 负责全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县级管理 范围 内事业单位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注册,核发《事 业单位 监督检查全县事业单位落;《法定代表人证》法 人证书》和 实登记管理法规、规章情况,依法查处事业单位违 法违规 行为;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制度;指导监督 全县各 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各单位印章、门牌 规范化 管理工作。 五、办理条件 (一)设立(备案)的条件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2014 年 1 月 24 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以下简 称条例 ) ,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具体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 适用本细则。 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 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 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 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 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五条 记管理机关) 记。 第六条 《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 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实施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接受并配 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管理机关与登记管辖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工作。 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依法保护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 权益; 监督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 作; 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登记管理职责: (一)根据条例和本细则,拟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报国家事业 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二)依法保护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条例和本细则的执行,依法处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违反条 例和本细则的行为; 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管理工作; 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电子化工作; 提供有关社会服务。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 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 (五) (六) (七) 込 [. 四) 五) 六) 七)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实践与建议

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2008年3月27日中央编办转发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制定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3月2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若干规定》(2006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7日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的相继公布施行,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提供了法制保障。随着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事业单位改革也在逐步推进。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不论是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类别划分,还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保险制度改革,都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息息相关,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查找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主客观原因,寻找解决办法,根据组织安排,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在回顾总结和思考的基础上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仅供学习交流和探讨。 一、基本情况 截止目前,我县事业单位总数281个,其中,进行过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178个。按事业单位的职能任务划分,主要承担行政管理、执法监督等职能的46个,占25.8%,主要

提供公益服务的约占72%,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4个,占2.2%。按行业类别划分,教育类49个、卫生类21个、司法科技类2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类11个、文化广电新闻体育类6个、国土建设环保类8个、农林水类13个、工商财政经济类10个、后勤服务类13个、其他45个。从调查结果看,部分事业单位没有进行设立登记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依附于行政机关的单位。这些机构是具有部分行政职能的单位,在机构改革职能界定过程中既具有行政机关部分管理职能,又具有事业单位的服务职能,其中不少是依附在行政机关,机构和人员并没有与机关分离,其工作和经费没有独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是有机构无编制或无人员的单位。部分事业单位存在着有机构,但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核定编制或无人员的现象,根本不具备事业单位法人条件;三是无法人代表的事业单位。由于组织上长期没有配备单位领导,导致事业单位法人代表长期空缺,其职责由主管部门兼管;四是撤并转或名存实亡的单位。部分事业单位有的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已经转为企业,有的已经完全没有了事业单位的职能,有的长期没有开展工作,有其名无其实,有的根据工作和改革的需要已经撤销或解散,但审批机关对上述单位尚未下达正式文件明确。 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临沭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及其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操作,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撤销或者解散该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 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价格等管理制度,接受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分别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审批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执行本条例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建议对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事业单位违反法律、其他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者备案(以下统称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核准登记。 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管理制度汇编

……….管理局 工作制度 一、公文处理制度 (2) 二、会议制度 (3) 三、机关管理制度 (3) (1)学习宣传制度 (3) (2)工作计划总结制度 (4) (3)印章管理制度 (5) (4)车辆管理制度 (5) (5)财产管理制度 (7) (6)廉政建设制度 (8) (7)职工档案管理职责 (8) (8)基建维修管理制度 (9)

(9)干部职工特殊情况看望制度 (10) 第一章公文处理制度 一、各类来函、来文要严格清点、登记。封面标有个人“亲启”、“亲 收”字样的函件,未经本人委托和允许不得拆封。 二、收文、签收后,必须在文件前面张贴填写《来文处理签》, 并及时送办公室主任处理。 三、办公室主任接文后,要及时阅读,登记,然后送局长阅知和 批示。 四、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及时将公文分送到有关领导和相关股室 (中心)阅办,领导和机关股室阅知后的文件在两天内返回办公室,办公室对承办情况进行督办。 五、各类来函、来文原件及领导签批的来文原件由办公室负责存 档。 六、涉及全局性的文件,分管领导拟稿,局长签发;一般文件由 相关职能股(室、中心)拟稿,分管领导审核,局长签发。 文件的核对原则上谁拟稿谁核对。 七、本局文件及其他材料的一律交办公室以统一安排打印,印制 后做好登记,经办人签字。

第二章会议制度 一、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主持,会议涉及的有关人员可列席。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延期或临时召开。 二、中层干部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各股室(中心)负责人 参加。中层干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三、全局工作人员会议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 次。 四、退休职工座谈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 五、定期举行全局的计划生育专题会,综合治理专题会。 六、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 第三章机关管理制度 学习宣传制度

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草案)

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民办事业单位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办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办事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从会服第三条 民办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国家对民办事业单位实行鼓励、扶持的政策,保护民办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民办事业单位与公办事业单位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事业单位在税收、土地使用、银行信贷等方面与公办事业单位享受同等优惠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准入条件、资质认定、职称评定、公共资源分配等方面与公有制单位一视同仁。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事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六条成立民办事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举办者涉及外国人、外国非政府组织及其驻华机构的民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涉外民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负责。 第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事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事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成立登记 第十条申请成立民办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doc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指南变更登记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事业单位变更登记 (一)工作流程 (二)提交文件目录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因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下表中所列的其它相应文件:

注:1、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复印件,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原文件发文机关或者举办单位的印章。 2、房屋授权无偿使用证明参照设立登记中的相关样式。 (三)《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填表说明1、事证第号:填写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证号. 2、单位名称: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登记的名称,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名.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仍由现任(即变更前的)法定代表人签名。 4、申请日期:填写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的日期。 5、变更事项:按照拟变更登记情况,从下列事项中选择填写: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 6、现登记情况:按照法人证书上的相应内容填写(若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填写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全部内容).

7、拟变更情况:填写拟变更的内容。 8、变更理由:逐一填写每项变更的理由(并写明依据文件的文号),加盖举办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变更开办资金的,再加盖举办单位财务部门公章. 9、联系人,联系电话: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请勿漏填. 注:1、表内涉及的数字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2、填写纸质文件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可用钢笔、签字笔(蓝黑或碳素墨水)、毛笔填写,要书写工整,字迹清楚;也可打印,打印时应保持原页面布局不变。 开办资金确认证明 (变更登记模板)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截至X年X月X日(资产负债表日期), (事业单位名称)可用于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开办资金为万元。 附:(事业单位名称)X年X月X日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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