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以及学校与校友、企事业单位及友好人士签订的奖学金协议,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安交通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奖学金包括国家级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和社会奖学金三大类。

第四条各项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奖学金的种类

第五条国家级奖学金国家级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级奖学金管理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由学生处负责制定。

第六条校级奖学金校级奖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包括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与三等奖学金。

第七条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是由校友、企事业单位及友好人士出资设立的奖学金。面向学校设立的社会奖学金为校级社会奖学金;面向书(学)院设立的社会奖学金为院级社会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评审办法根据协议内容确定。

第三章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参评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刻苦努力,学业成绩优秀;

5. 关心同学,积极参加朋辈帮扶;

6. 主动参加集体活动,积极参与“四个一百”育人行动、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综合素质突出。

第九条国家级奖学金评定条件和标准依据国家级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条校级奖学金评定条件和标准

1. 综合成绩排名应为本专业第一或前1%;

2. 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卓越成果或优异成绩;

3.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良好及以上;

4. 每学年评选本科生10 名,奖励金额每人10000元。

1. 综合成绩排名应为本专业前15%;

2. 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或突出成绩;

3.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及格;

4. 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5%,奖励金额每人5000 元。

(三)二等奖学金

1. 综合成绩排名应为本专业前20%;

2. 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

3.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及格;

4. 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4%,奖励金额每人3000 元。

(四)三等奖学金

1. 综合成绩排名应为本专业前45%;

2. 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积极;

3. 《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评成绩及格;

4. 每学年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0%,奖励金额每人1000 元。

第十一条社会奖学金评定条件和标准依据社会奖学金协议内容,按照奖项要求参照校级奖学金评定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

1. 培养方案规定的当学年必须修读课程中有考核不及格(补考、重修视作考核不及格);

2. 道德品质不良,参评学年受到校级、院级各类纪律处分或尚未解除处分;

3. 有违背奖学金协议内容的行为;

4. 参评学年内保留学籍一年及以上,休学或延期毕业;

5. 其他应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况。奖学金项目对评定资格另有要求者,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明确。第十三条奖学金实行申请制,本科生均有向学校提出奖学金申请的权利。

第十四条不同级别、类别的奖学金原则上不可兼得,奖学金与助学金

原则上可兼得,项目有特殊要求者除外。

第十五条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前的学年奖学金在原书(学)院参评,但不参评原书(学)院有专业要求的社会奖学金。

第四章奖学金的评定依据

第十六条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在学生学年综合成绩核算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七条学生综合成绩的核算在每学年学期初进行,学生综合成绩由课程考核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两部分组成,即:

综合成绩=课程考核成绩x 80%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X 20%。

其中,课程考核成绩为培养方案规定的必须修读课程的学分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根据《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计算。

学生在国内、国(境)外交流访学期间修读课程的成绩不计入课程考核成绩的核算。

第五章奖学金的评审机构

第十八条学校成立本科生奖(助)学金和表彰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科生奖(助)学金的评审。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实践教学中心、财务处、教育基金会、校友部、团委、体育中心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各书(学)院轮值由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参加评审会议。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十九条各书(学)院成立由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奖(助)学金和表彰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

第二十条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各书(学)院评审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各书(学)院要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本着加强过程管理的原则,制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六章奖学金的评审程序第二十一条奖学金评审工作在每学年第一学期集中开展。学校在学期初下发奖学金评定通知,各书(学)院根据奖项要求,组织学生申请。

第二十二条由评审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情况和各项奖学金的要求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全院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材料报学生处审核。

学生处审核各项奖学金申报材料,在全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院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实名向本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受异议后3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对本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 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并附本院评审小组书面

答复意见。学生处接受申诉后应在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书(学)院,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在奖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当学年获评资格;凡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奖学金的管理及发放

第二十五条本科生各类奖学金由财务处根据“分类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处将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财务处、教育基金会后,根据资金到款时间由财务处以银行转账方式及时发放给相应获奖学生。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奖(助)学金申请及评定办法》(西交学〔2007〕28号)同时废止。

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奖学金评比细则

北京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奖学金评比细则 奖学金评选以《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奖励办法》、《北京师范大学奖学金评选办法》、《北京师范大学三好学生评选办法》的相关规定为准,在此基础上,对管理学院初步评审做如下说明: 一、奖学金评比前由各班学习委员进行成绩核查和制表计算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学 术实践部。具体要求如下: 1、核对调查: 主要核对成绩的正误和成绩的空缺.如果该生修过本课程但无成绩,需自己向该科老师询问成绩;如果该生没修过本课程,则不能计入总学分.主要调查以下三点:1.挂科情况2.单科成绩最高分3.体育成绩大于90分.需用Word文档把出现以上三种情况之一的学生的班级\姓名\学号\科目\成绩\任课老师列出. 2、制表计算(Excel) 核算课程包括:全校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班级不低于70%的同学选修的专业任选课,不包括三自教学、公共选修。 1)专业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上一学年特定课程的加权班级排名,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加权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得分)/总学分,其中总学分为学生在上一学年应获得学分数,即不及格科目的成绩及学分仍需算入公式内。需要排出班级名次。 2)算入成绩的课程包括全校公共必修课(大二、大三年级所修体育课成绩除外)、专业必修课及70%以上同学选修的专业选修课。 3)转系同学在上一学年所补修的大一专业课程成绩不算入排名。 4)免修学生该门课程的成绩按其申请免修时所参加的考试成绩为准。 5)由于各种原因,学生需要重修某门课程时,该成绩不算入排名。 6)转系的同学若退了专业课,则失去奖学金评选资格。 二、奖学金申请条件: 申请一等奖学金时,学习加权平均成绩在班级前10%,公共必修、专业必修、专业选修课成绩在80分以上; 申请二等奖学金时,学习加权平均成绩在班级前20%,公共必修、专业必修、专业选修课成绩在70分以上; 申请三等奖学金时,学习加权平均成绩在班级前45%。,公共必修、专业必修、专业选修课成绩在60分以上。 三、同时获得以下奖学金的同学,其专业奖学金自动转为相应等级的荣誉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京师校友金声奖学金 4、北京师范大学十佳大 学生5、宝钢优秀学生奖学金6、华为奖学金 四、根据当年班级评优的结果,给予获得集体奖的班级体适当增加奖学金或三好学生名额。 五、学术实践部负责三好学生、专业奖学金、荣誉奖学金的筛选上报,以及学术奖学金、竞赛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社会实践、精神文明、学习进步)的上报工作。 六、公示:在上报学校最终名单前,需在学院内公示至少三个工作日。如有问题,各班需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过时不候。 管理学院学术实践部

管理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管理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根据《贵州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文件》(贵大资字[2013]20号)文件,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和《贵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要求,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开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评选出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我院特制定“管理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参评学生符合“关于做好201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所要求的基本条件; 二、参评学生所修全部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 三、评分规则 (一)学习成绩 所修全部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的50%作为基本分数。 (二)科学研究成绩 科学研究分为科研获奖、发表科研论文和主持科研项目三部分,计算公式为:科学研究成绩=科研获奖成绩+学术论文发表成绩+主持科研项目。参与统计的科学研究成果均应为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的成果,所有成果只能参评一次,已使用过的成果不能重复使用,取得专利授权的情况按照科研获奖省部级二等奖计分。 具体评价标准如下表: 表1 科研获奖的计分标准(单位:分/项) 注:根据研究生在科研获奖证书中的排名情况,排名每递减一位相应减去20分,排名第四及其后的不再加分(不分等级的获奖按二等奖计分)。科研获奖分值可累加,取得专利

授权的情况按照科研获奖省部级二等奖计分(排名每递减一位相应减去30分,排名第三及以后不做计算) 表2 出版专著或发表科研论文的计分标准(单位:分/篇) 注:发表论文或专著第一署名单位须为贵州大学,第一作者(或导师是第一作者的第二作者)均算第一作者;发表科研论文的分值可累加,论文必须是在公开出版的正式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贵州大学《硕博论坛》论文集可以加分)。论文认定截止时间为2013年10月10日以前,录用通知、增刊不能作为参评依据。 表3 主持科研项目计分标准(单位:分/篇) 注:参与各类课题(包括导师的课题)研究是研究生培养的必须环节,不作为加分条件。 (三)社会活动成绩 社会活动成绩分为社会活动获奖、社会活动职位两部分。计算公式为:社会活动成绩=社会活动获奖成绩+社会活动职位工作量成绩。 表4 社会活动获奖的计分标准(单位:分/项)

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附件1 哈尔滨商业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励学生刻苦学习,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祖国、勇于创新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行的学生综合测评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商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 第二章内容与奖项 本科生奖学金主要是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奖项有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三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遵守法纪,维护社会公德,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表现突出。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四)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及文娱活动,达到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

对于基本条件,必须全面衡量,综合评定。具备以上基本条件者,有资格参加评选奖学金。 第四条本科生奖学金的等级及金额 本科生奖学金按四个等级评定,获奖金额及比例如下: 特等奖学金:标准为每学期800元,比例为总人数1%; 一等奖学金:标准为每学期400元,比例为总人数3%; 二等奖学金:标准为每学期300元,比例为总人数5%; 三等奖学金:标准为每学期150元,比例为总人数7%; 单项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次500元,比例不限。 第五条等级条件 (一)特等奖学金: 年级专业综合测评前10%以内。课程考核成绩平均90分以上(含90分),单科成绩不得低于85分。 (二)一等奖学金: 年级专业综合测评前20%以内。课程考核成绩平均85分以上(含85分),单科成绩不得低于80分。 (三)二等奖学金: 年级专业综合测评前30%以内。课程考核成绩平均80分以上(含80分),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5分。 (四)三等奖学金: 年级专业综合测评前35%以内。课程考核成绩平均70分以上(含70分),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5分。 (五)单项奖学金 单科成绩均在60分(合格)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获得单项奖学金: 1.在国内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且第一标注单位为哈尔滨商业大学(核心期刊类型由学校根据相关文件指定),或取得发明创造成果; 2.参加由教育部等各部、委组织的相关项目竞赛并获得荣誉与奖励的;如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创业大赛等。 3.能创造性地学习,在学术上有独到见解,在科研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为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改革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过程中的激励机制,根据《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一、组织管理 1.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综合评分复审及确定学业奖学金的结果。组长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2.各班级(专业)组成评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综合评分的计算及初审工作。小组成员由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班长和3—5名班级成员(班级民主选举产生)组成,班长任组长。 3.各学科学业奖学金的标准及比例,依据中地大研字[2009]32号文件确定。 类别学科等级享受人数比 例(%) 额度 硕士研究生公共管理 法学 地理学 一等40 10000元/年(全额学费) 二等40 5000元/年(半额学费)土地资源 管理 一等60 10000元/年(全额学费) 二等40 5000元/年(半额学费)专业学位 一等40 10000元/年(全额学费) 二等40 5000元/年(半额学费) 二、评定程序 1.新生参照初复试成绩和入学前所在单位或学校的综合表现评定。来自“985”、“211”院校国家重点学科的外校推免硕士研究生第一年享受一等奖。 2.二、三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每位研究生填写“年度学业综合评定表”,并根据“综合评分”要求的事项进行申报; (2)各班级(专业)的评定工作小组负责计算“综合评分”; (3)学院评审领导小组确定奖学金结果。 3.评定时间:新生定于入学考试的复试中进行,高年级研究生定于每年9月份进行,一年一次。 三、申请条件

2013.9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实施办法

经济与管理学院学生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实施办法(2013.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包括新生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特殊贡献奖学金、社会活动奖学金。 第三条荣誉称号包括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十佳大学生。 第二章新生奖学金 第四条新生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和吸引更多高分考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而设立的 专项奖学金。 第五条新生奖学金根据新生高考志愿、成绩评定,由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提出评选条件和奖励额度,经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在新生报到结束后,根据评选标准提供新生奖学金获奖名单,报相关校领导审批,由学校发文表彰,并在新生开学典礼时从校长基金中给予奖励支付。 第七条获奖的新生经复查不合格而保留入学资格或取消入学资格的,所获得的新生奖学金必须全额退回。 第三章学习优秀奖学金 第八条学习优秀奖学金是为鼓励学习勤奋、态度端正、目的明确、成绩优秀的学生。 第九条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 2、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明礼诚信,勤俭自强,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表现突出; 4、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学习勤奋刻苦,治学态度严谨,遵守课堂纪律,各科成绩优秀; 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体育锻炼及文娱活动。 第十条参评对象:本奖学金适用于全日制在校的本专科学生。 第十一条学习优秀奖学金设三个等级,评定比例及奖励金额: 1、一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3%,奖励金额为800元/人/学年; 2、二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8%;奖励金额为400元/人/学年; 3、三等奖学金:为班级总学生人数的10%,奖励金额为200元/人/学年。 第十二条学习优秀总分包括课程加权平均分和二级指标分,满分100分。即学习优秀总分=课程加权平均分×80%+二级指标分。 第十三条课程加权平均分=Σ(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由教学

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选细则(2017年修订)

经济管理学院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评选细则 (2017年修订) 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和《北京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发[2014]2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奖学金对提高研究生创新、创造能力的导向作用,促进研究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中央高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定向研究生除外)。全日制非定向学生身份的确定以全日制学习且档案按时转入我校为准。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基本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三、奖学金总名额以每年学校下达的指标或比例确定。 四、奖学金申请年限,本科毕业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最长为五年,其他博士生最长为四年,硕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其基本俢业年限。每年参评的研究生范围由研究生院通知确定。 五、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按一级学科制定分配方案,并视各学科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做适度调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基于年级和学科进行分配,并视当年实际在专业间做适度调整。

六、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注册在籍; 5. 硕士生申请国家奖学金,所修课程无不及格记录,且学位课 加权平均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40%,且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良好及以上。 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标准: 科研成绩在25分(含)以上的博士生,科研成绩在10分(含)以上的学术硕士研究生及科研成绩在5分(含)以上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具有参评国家奖学金资格。有资格参评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经本人向学院申请,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名单。 1.科研成绩=科研项目分+学术论文分+专利分。 2. 科研项目分的计算: (1)科研项目分只涉及博士生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参与并且不计算导师给予的科研项目打分。 (2)由导师本人根据主持或参与科研课题的最高级别,并结合研究生实际参与研究情况,给予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本人所指导的研究生打分。导师有权按照研究生参与项目研究的实际情况如实打分,研究生不得向导师索要分数。 (3)科研项目的计算,以当次参评的学年度与项目研究周期有

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大学字〔〕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设世界一流高水平大学,培养具有健全人格、适合时代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激发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其各项素质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的类型、标准与比例 第三条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两类。 (一)综合奖学金 1. 校长奖学金 学校授予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用于奖励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人格修养、出众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水平、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综合素质最为优秀的学生,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全面发展标兵”荣誉称号。 每年评选30名,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 2.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 3.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择优评选推荐。 4. 优秀学生奖学金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按照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列顺序确定。 该奖项分三个等级: 一等奖学金3000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5%确定; 二等奖学金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10%确定; 三等奖学金1000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10%确定。 获一等奖学金、基础性素质成绩为“优”者,授予校级三好学生称号。获二等奖学金、基础性素质成绩为“优”者,授予院级三好学生称号。 5.社会奖学金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设立,奖励标准和名额由学校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确定。 (二)单项奖学金

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2009年6月修订) (武大学字〔2009〕24号,2009年7月3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造就优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特设立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学生奖学金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由学校招生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工作,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组织评审工作。 第三条奖学金申报对象为正式录取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本科学生。评奖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选奖学金。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三)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有必修课不及格的。 (五)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六)学校或学院(系)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报资格的情况。 第四条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创新能力、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不得轮流或平均发放。 第二章新生奖学金评定 第五条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简称新生,下同)并符合新生奖学金评审条件者,可享受新生奖学金。 第六条新生奖学金设有校长特别奖、优秀新生奖、基础学科奖。优秀新生奖分为甲等奖学金、乙等奖学金、丙等奖学金。 第七条新生奖学金根据新生高考成绩和表现评定,由学校招生主管部门提出

评选条件和奖励额度,经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新生奖学金由学校招生主管部门根据当年评审条件确定初选名单,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九条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入学取得学籍以后评定和发放,并一次性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三章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 第十条优秀学生奖学金是由学校设立的用于鼓励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品学兼优的本科学生奖学金。 第十一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甲等奖学金、乙等奖学金、丙等奖学金,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比例分别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10%、15%,奖金分别为每人每年人民币2000元、1200元、700元。 第十二条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哲学、历史学、经济学、地理科学等基地班、人文科学试验班学生评选基础学科优秀学生奖学金。甲等、乙等、丙等奖评选比例分别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15%、30%,奖金分别为每人每年人民币2000元、1200元、700元。 第十三条农业水利工程专业、测绘工程专业等本科专业学生评选专业优秀学生奖金。甲等、乙等、丙等奖评选比例分别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10%、35%,奖金分别为每人每年人民币2000元、1200元、700元。 第十四条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社会责任感强;思想积极上进,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能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热爱劳动,讲究卫生,勤俭节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守信。评奖年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学习态度端正,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评选年度内必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成绩优良;应当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的,考试成绩合格以上。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努力提升综合素质;自觉锻炼身体,

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设“山大特色、中国一流、世界水平”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培养具有健全人格、适合时代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激发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其各项素质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的类型、标准与比例 第三条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两类。 (一)综合奖学金 1. 校长奖学金 学校授予在校学生的最高荣誉,用于奖励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和人格修养、出众的学业成绩和科研水平、健康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综合素质最为优秀的学生,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同时授予“全面发展标兵”荣誉称号。 每学年评选30名,奖励标准为10000元/人。 2. 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特别优秀的学生。 奖励标准为8000元/人。 3.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奖励标准为5000元/人。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名额由教育部下达,学校择优评选推荐。 4. 优秀学生奖学金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按照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列顺序确定。 该奖项分三个等级: 一等奖学金3000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5%确定; 二等奖学金2000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10%确定; 三等奖学金1000元/人,评奖名额按参评学生数的10%确定。 获一等奖学金、基础性素质评议成绩为“优”者,授予校级三好学生称号。获二等奖学金、基础性素质评议成绩为“优”者,授予院级三好学生称号。 5.社会奖学金 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设立,奖励标准和名额由学校与设奖单位及个人协商确定。 (二)单项奖学金 1. 学习优秀奖学金 用于奖励当学年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2000元/人,名额根据当年申报

XX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XX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及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引领学生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成为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XX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XX发本〔2017〕1 号)和《XX大学本科学生评价实施办法》(XX发本〔2017〕117 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评选对象和参评基本条件 第一条评选对象 (一)XX大学本科生个人荣誉称号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集体荣誉称号评选对象为班级或寝室。 (二)XX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生。 第二条个人荣誉称号参评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思想政治素质合格;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 (三)尊敬师长,勤奋学习,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四)“体质健康”评价结果须达到合格; (五)已修课程的学年平均学分不低于40 学分。 第三条奖学金参评基本条件 (一)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二)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在该学年至少获得 1 项个人荣誉称号。 第二章荣誉称号类别及评定条件 第四条个人荣誉称号类别及评定条件 (一)学生求是荣誉奖章 学生求是荣誉奖章是我校学生最高个人荣誉称号。 评定条件:德、智、体、美等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社会作出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二)优秀学生 评定条件:当学年,德、智、体、美等发展全面。原则上必须同时获得学业优秀标兵和至少1 项其它标兵(不含学业进步标兵),且学生思想政治素质、体质健康评价均为良好及以上。 (三)“标兵”系列 1.学业优秀标兵 评定条件:学习勤奋努力、学业成绩优秀。 2.学业进步标兵 评定条件:学习中进步明显。原则上要求当学年学业排名比上一学年学业排名进步名次达到所在班级(专业)人数的20% 及以上。

北京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文件 校发﹝2010﹞90号 关于印发《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本部: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经2010年6月29日第74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北京大学 2010年6月29日

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0年6月29日第748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 一、为吸引优秀生源,激励研究生在学期间从事创造性的科学研究,根据《北京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北京大学全日制普通研究生(人事档案不转入学校的研究生以及其他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研究生不在资助之列)。专业学位研究生另有规定。 三、资助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学业成绩优秀,积极开展科研工作,并取得良好进展或成果。 四、评审机构 1.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委员会负责对有关学业奖学金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领导,审定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办法。 2.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3.各院系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有关学业奖学金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主要职能是根据学校学业

奖学金的评定办法评定本单位学业奖学金。 4.各院系可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送研究生院奖助办公室审核备案。 5.学业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五、经费分配 1.学业奖学金的经费分配考虑学科之间的差异性。 2.各院系按照学校下达的学业奖学金经费预算进行评定,未使用完的经费可由院系统筹并专款专用,使用办法报北京大学研究生奖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六、评定办法 1.新生学业奖学金由新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表》,由院系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单位制定的评定细则确定资助资格和等级。新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应在入学考试复试阶段进行。 2.院系发放研究生新生录取通知书时,须通知新生本人是否获得学业奖学金以及奖学金的等级和金额。 3.在校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根据学习成绩、科研状况及其综合表现评定。 4.研究生在年度内有下列情况者,原则上不能参加下年度学业奖学金的评定:(1)违反校纪受到处分者;(2)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3)在科研工作或实验中造

信息管理学院大学生奖学金评比细则

信息管理学院大学生奖学金评比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大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规范评比程序,细化考评体系,根据《武汉大学本、专科学生奖学金管理条例》和《武汉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素质测评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院大学生奖学金评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保评比工作严谨、规范、有序实施。通过奖学金的评比,引导学生在思想道德、知识能力、综合素质诸方面全面、协调发展。 第三条本细则规范的奖学金评比,专指针对我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和由校党委学工部提供的专项奖学金的评比。 第四条奖学金评比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参评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应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将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并取消该生参评学年度各项评奖评先资格。 第五条对在遵纪守法、安全稳定、考风考纪、学术道德方面有违纪处分或不良行为记录的申请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生参评学年度各项评奖评先资格。 第六条奖学金评比工作,实行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原则。各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本班的测评工作。对于本班测评工作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应在班级导师的主持下,在全班范围内民主决议。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奖学金评比工作采取学生自愿申报、自我评估、班级测评、学院审核的程序进行。班级测评结果应在全班公示,学院审核结果应在全院公示。 第八条学院奖学金评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奖学金评比工作,分配各班奖学金名额,对各班评比工作和评比结果进行审查。领导小组由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由分管本科生工作院党委副书记和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系分管本科生工作副系主任、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和本科生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人。 第九条各班在班级导师的组织下,以班级为单位开展奖学金评比工作。各班成立奖学金评比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班级测评工作。班级导师担任组长,班

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与评审办法

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与评审办法 为规范我校学生奖学金的管理和评审工作,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引导他们充分发挥特长和创造才能,培养与造就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国家和xx大学总校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学生奖学金的管理与监督机构 一、为了合理、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奖学金,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奖学金评定工作,学校成立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1、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在各学院下设评审小组。主任、副主任分别由校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团委、教务处、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财经处、安全工作处、后勤管理处、社会科学研究院、体育部、图书馆、各学院负责人以及部分任课教师担任委员。 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处理全校奖学金管理与评审的日常工作,完成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各学院院长分别担任学院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由5-7人组成,组员包括学院副院长、责任心强的部分任课教师和辅导员。 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学院评审小组负责推荐和评审工作的具体操作,学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严格把关审批(审定)获奖者名单。 2、学生奖学金监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和副主任分别由党委书记、纪检书记和分管科研的副校长担任,委员原则上由纪检部门的负责人和各学院学生主任担任。 学生奖学金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监察审计室,监察审计室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全校奖学金的监督工作,负责全校学生有关奖学金的咨询和反馈意见工作,完成学生奖学金监督委员会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能 1、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定校内各类奖学金的设立。 2、管理和使用全校性各项奖学金的资金(不包括企业直接面向学生的奖学金,以下同)。 3、全校性各类奖学金设立统一独立帐号,专款专用。 4、开辟奖学金资金来源。 5、评定、审查、审批学生奖学金获得者名单。 三、学生奖学金监督委员会主要职责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研究与创新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研究与创新奖学金实施办法 浙大发本〔2011〕121号 第一条根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科学生研究与创新奖学金授予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以《浙江大学本科生参加学科竞赛的若干规定》的认定项目为准)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第三条申报对象为具有浙江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以下简称“本科生”)。 第四条研究与创新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和二等奖,每人每学年限获一次研究与创新奖学金。 第五条申报一等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学科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2.获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及其他国家级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3.获校级学科性竞赛特等奖; 4.论文(第一作者)被SCI、EI、ISTP全文收录或在国际权威学术刊物、国内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5.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成果获省、部级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6.关心和支持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积极为学校教学、管理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及可行性方案,并经学校认定对办学有突出贡献; 7.取得其他经学校认定的较突出的成绩。 第六条申报二等奖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际大学生学科竞赛奖或国家级、省级大学生学科竞赛二等奖; 2.作品入选全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在省级相关竞赛中获二等奖; 3.获校级学科性竞赛一等奖; 4.论文(第二作者)被SCI、EI、ISTP全文收录或在国际权威学术刊物、国内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5.获省级以上大学生辩论赛前三名; 6.取得其他经学校认定的较突出的成绩。 第七条本科生研究与创新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经个人申报,学院(系)、学园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定产生。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向所在学院(系)、学园申报;

管理学院优秀研究生及知行优秀奖学金管理办法

管理学院优秀研究生及知行优秀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4修订稿) 根据校研[2014]18号、[2012]2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在册全日制普通研究生。 二、奖项说明 优秀研究生设置: 优秀研究生荣誉称号分为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五类。 研究生知行优秀奖学金 知行优秀奖学金依照评选标准共分为三类:知行优秀一等奖学金(3000元);知行优秀二等奖学金(2000元);知行优秀三等奖学金(1000元)。 三、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 (一)三好研究生标兵 1.校三好研究生标兵是学校授予研究生个人的最高荣誉称号,要求研究生在政 治、思想、品德、学业、工作能力等诸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得到师生一致好评,在各方面都能代表先进,堪称学生楷模。 2.获得三好研究生荣誉称号才能参评三好研究生标兵。 3.全校20个名额,每院系限推荐一名,由学校统一评选。 (二)三好研究生 1.政治思想好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关心国家大事,努力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关心和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化修养,能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为班级、院校等集体公益服务中表现突出。 2.综合好(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意一条) (1)学习勤奋,刻苦钻研,至少在重要刊物(E类以上)上发表一篇文章;(2)学习成绩优良,加权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在70分以上。 3.身体好 坚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各项有益的文体活动,讲究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在创建文明寝室活动中表现积极。 (三)优秀毕业研究生(满足以下条件的第一条和其他任意2个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关心国家大事,努力学习党的理论知识, 关心和热爱集体、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化修养,能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兰州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励学生发扬“勤奋、求实、进取”的优良学风,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奖学金的类别 第三条奖学金分为国家类奖学金、学校类奖学金和社会类奖学金三种。 国家类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旨在奖励品学兼优的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学校类奖学金由学校设立,包括优秀学生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优秀文体奖学金、国防生“长城”奖学金。 社会类奖学金是指由热心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旨在奖励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包括宝钢奖学金、中国科学院奖学金、镇泰奖学金等。 第三章奖学金的设置和评选 第四条参加学校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应首先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 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守校纪校规。 (二)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三)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身心健康,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合格以上等级。 第五条在评定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获各类奖学金的资格: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三)在校试读者。 (四)拖欠学费者(个人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并经学校审查合格者除外)。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按《兰州大学国家 奖学金实施细则》和《兰州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申报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其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成绩合格。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依据综合测评进行评选。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获奖比例及标准: 1. 一等奖学金占实际参评学生总数的3%(基地班、隆基班为5%),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年2200 元; 2. 二等奖学金占实际参评学生总数的8%(基地班、隆基班为10%),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年1500 元; 3. 三等奖学金占实际参评学生总数的12%(基地班、隆基班为25%),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年1000 元。 第八条科研创新奖学金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 浙大发本〔2013〕85号 为激发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其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学金类别 1.校设奖学金,即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 校设奖学金包括竺可桢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研究与创新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对外交流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和特别奖学金等。 2.外设奖学金,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二、奖学金评选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各类奖学金评选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积极上进;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级; 5.已修课程的学年平均学分不低于40学分。

(三)当学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各类奖学金评选资格。 三、各类奖学金评选具体条件 (一)校设奖学金 1.单项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表现比较优秀且思想品德评价等 级为良好及以上的学生,分学业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4种。每人所获单项奖学金不超过2项。思想品德评价依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2009年1月修订)》(浙大发本〔2009〕4号)的相关规定。 (1)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用于奖励学习努力、成绩优秀的学生。学业评价依据《浙江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8年9月修订)》(浙大发本〔200 8〕1号)的相关规定。 一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为3%,奖励金额为2000元; 二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为8%,奖励金额为1500元; 三等学业奖学金评定比例为15%,奖励金额为1000元。 (2)文体活动奖学金 用于奖励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评定比例为2%,奖励金额为1000元。 (3)社会实践奖学金

化学化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与管理办法

化学化工学院本科学生优秀奖学金管理及评比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依据《石河子大学学生奖学金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条石河子大学学生奖学金设置有“优秀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三大项,统称“校内奖学金”(为校级奖励)。我院实行“以优秀奖学金为主体,以专项奖学金为补充”的奖学金制度。 第三条优秀奖学金的管理、评比按照“动态管理”及“优则奖、奖则优”原则进行。 第二章优秀奖学金 第四条评比依据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学生满足评比条件的状况,二是学生上学期的综合测评成绩,三是学生上学期的学习情况。 第五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基本条件)者,可以参加评比: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自觉参加校、院、系安排的活动,服从全体教职员工教育和管理; 4.自觉提升自身综合能力,专业学习和综合素质两不误; 5.评定奖学金前,已完全通过学籍注册。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参与奖学金的评比: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至奖学金评定时不满一年者; 2.上学期考试或考查有不及格科目者(包括体育课),上学期无成绩或部分科目无成绩者; 3.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义务劳动等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者;

4.评定奖学金时,综合测评弄虚作假者; 5.评定奖学金时,在本院学习时间不满一学期者。 第七条授奖等级、授奖额度及授奖比例: 1.一等奖学金,每人每月300元,综合测评排名在全班10%以内,比例为同专业、同年级学生总数的3%。 2.二等奖学金,每人每月200元,综合测评排名在全班15%以内,比例为同专业、同年级学生总数的5%。 3.三等奖学金,每人每月100元,综合测评排名在全班25%以内,比例为同专业、同年级学生总数的7%。 第八条评比方法: 1.以系为单位,采取同年级同专业统一排名的方式进行评定。 2.各等奖学金不能超名额(比例)发放,各专业年级按上学期所有课程(指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下同)的学分绩点排名(学分绩点相同时,按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涉及到同一年级修不同门数课程之情况(例如华理插班生所修课程门数与在校生所修门数不同),可根据上一学期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名。上一等奖学金人数满额后,成绩低者,依次推移至下一等奖学金,直至本系名额用完为止。 3.评定优秀奖学金时,按照最优秀的学生获得金额最高奖学金的思路,要和其它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综合统筹、同步完成。 第九条优秀奖学金的评比过程: 1.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不申请者视为主动放弃),申请表见附件1。 2.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团干部、宿舍长及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评议形成本班奖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交本系辅导员;

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围绕我校“德才兼备、领袖气质、家国情怀”的人才培养目标,营造“学在中大、追求卓越”的优良学风,激励学生奋发学习、刻苦钻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含第二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奖学金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上级主管单位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本科生奖学金项目的设立、调整、检查和评估工作,组织各类校级及以上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并对学院(系)奖学金评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组织审议学院(系)提交的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对外报送推荐参评学生名单。 第六条各学院(系)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系)奖学金的推荐、评审等工作。学院(系)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学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学院(系)领导、主管教学工作的学院(系)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奖学金设置和评选条件 第七条中山大学本科生奖学金项目包括: (一)国家(政府)设立的奖励项目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教育部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二)学校设立的奖励项目 1.中山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 2.中山大学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3.中山大学专项奖学金 4.中山大学励志奖学金 5.中山大学英才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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