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办法(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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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决定(1997)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决定(1997)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
法》的决定(1997)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公布日期】1997.12.15
【实施日期】1997.1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船舶过闸
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的决定
《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删除。

对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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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_2004)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_2004)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2004—03—01发布2004—05—01实施1 总则1.0.1为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

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

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1.0.3 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1.0.4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1.0.5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航道尺度channel dimensions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2.0.2 船闸有效尺度useful dimensions of ship lock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2.0.3 通航净空尺度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2.0.4 限制性航道restricted channel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

在本标准中主要指运河、渠道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

2.0.5 断面系数cross-section coefficient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2004—03—01发布2004—05—01实施1 总则1.0.1为统一我国内河通航技术要求,促进内河通航的标准化、现代化,发挥内河水运优势,适应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天然河流、渠化河流、湖泊、水库、运河和渠道等通航内河船舶的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论证。

升船机的规划和设计可参照执行。

国际河流的航道,除与邻国有航运协定并在协定中对通航标准有明确规定者外,可参照执行。

1.0.3 内河航道通航海轮河段的规划和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有关规定,航道尺度和其他过河建筑物的通航净空尺度应通过论证确定。

1.0.4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远期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

1.0.5 内河航道、船闸和过河建筑物工程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航道尺度 channel dimensions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航道的最小水深、宽度和弯曲半径的总称。

2.0.2 船闸有效尺度 useful dimensions of ship lock船闸闸室有效长度、有效宽度和门槛最小水深的总称。

2.0.3 通航净空尺度 dimensions of navigation clearance水上过河建筑物通航净高和净宽尺度的总称。

2.0.4 限制性航道 restricted channel因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而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作用的航道。

在本标准中主要指运河、渠道和河网地区的部分航道。

2.0.5 断面系数 cross-section coefficient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过水断面面积与设计通航船舶或船队设计吃水时的舯横剖面浸水面积之比值。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十四五”期全国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十四五”期全国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十四五”期全国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11.19•【文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十四五”期全国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航道是国家重要的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推动水运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十四五”期全国航道养护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部署要求,着力保障航道安全畅通,强化航道资源保护和公共服务,推进航道管养绿色智慧发展,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5年,航道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养护工作更加规范精准高效,安全和服务保障能力明显提高,绿色航道智慧航道建设发展水平显著提升。

航道养护里程稳定在10.8万公里左右,内河航道一类养护达到2.4万公里,力争内河高等级航道电子航道图覆盖率60%以上。

二、重点任务(一)提高航道畅通保障能力。

1.强化国家航道网保通保畅。

加强长江干线浅险水道、库尾变动回水区、桥区、南京以下12.5米深水航道等重点区域巡查监测与养护,保障洪枯水期、三峡水库蓄水期和消落期航道畅通。

充分发挥西江航运干线通航保畅工作机制的作用,以枯水期和航道整治工程施工期为重点,加强水情、水位信息通报,强化上下游协调联动。

统筹通航标准和船闸运行调度方案,进一步提升京杭运河、淮河干线等干支流航道通航保障能力和长三角、珠三角高等级航道网畅通水平。

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管理规定(2020)

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管理规定(2020)

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管理规定(2020)第一条为加强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维护通航秩序,提高通航效率,保障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内河通航标准》等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浙江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浮动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以及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本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管理工作。

省港航管理中心按照职责承担本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通航管理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河通航管理工作。

第二章通航环境管理第四条遇有特殊水情、交通堵塞、重大活动安全保卫或其他对通航有较大影响的特殊情形,交通运输部门可以根据情况,按规定采取限航、封航等临时管制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制定船闸上下游水位监测发布、船闸引航道和闸室内船舶过闸秩序管控等具体措施,落实管控责任。

第六条甚高频无线电话16频道(156.800MHz)、6频道(156.300MHz)为本省地方海事辖区内河船舶专用的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频道。

甚高频无线电话16频道是船舶发送和接收遇险、紧急、安全通信的专用频道,船舶应当保持有效通信值守。

甚高频无线电话6频道是交通运输部门发布航行安全信息以及船舶间的导航、避让等航行安全通信的专用频道。

船舶应当保证甚高频无线电话16、6频道正常使用,避免对其产生有害干扰。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应用统一信息平台,配置水上甚高频无线电话岸台,及时发布与通航有关的安全预警信息,落实巡航制度,加强现场监督。

建立通航管理协调联动机制,制定落实排堵保畅应急预案,履行联动职责,保持24小时值班;发生堵航险情时,视情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排堵保畅,并按规定上报。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港口作业安全管理通则

交通运输安全知识:港口作业安全管理通则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通则1.新进港员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必须自觉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

3.凡进入装卸生产现场,包括库场、堆场建筑施工现场,或在2米以上高处,或可能有物体堕落的地方作业,特别是进入码头前沿,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安全帽必须完好)。

4.进入生产岗位,必须根据货种规定和工种要求穿戴好各种防护用品,不准赤膊、赤脚、穿背心和拖鞋、中高跟鞋及裙子或撑伞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5.船未靠妥码头不准上下船,上下船舶或船舱必须走专用舷梯、合格绳梯或跳板,绳梯载人最多不超过2人,上下绳梯必须有专人监护,防止被外档船夹伤,不准攀爬跨越大轮船舷,上、下舷梯必须按顺序先上后下。

6.进入港区、库区、货场、堆场及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物品操作场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生产现场,严禁在生产现场吸烟,明火作业要按规定审批。

7.禁止在接班前10小时以内喝酒和在当班时间喝酒8.不准下江河⸸泳、捕鱼、捉蟹和擅自打捞失物等。

9.对危险区域必须在其周围布置明显的警告标志,严禁擅自拆除各种安全标志和防护装置,禁止使用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机械设备。

10.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码头作业区,不准在码头护轮坎和护栏木上逗留,不准坐在码头带缆桩、接电箱和机械转动部位上休息,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等非生产性车辆不准驶入码头平台。

11.不准在关下、关路和不明情况的舱板上站立和作业。

12.禁止高空抛物,登高作业2米以上必须系好安全带,将工具放入工具包内,且攀登时手上不能拿东西。

13.夜间作业,应配有足够的照明,保持能见度清晰,并注意前后盲区。

对照明能见度低应及时反馈调度人员。

14.各种工索具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按时检验并有合格证书,车辆、船舶和机械设备不超安全负荷,不超定员,不带病运转。

15.各种车辆、船舶必须遵守交规,特别是限速规定,嗽叭、灯光、信号、刹车等必须完好。

严禁违章停车,车未停妥禁止上下。

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学习

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工程预算编制办法及定额》学习

第二部分 预算编制办法
四、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 15、养护工程定额测定费 按有关规定取消,不再计取。 16、施工期港航协调、安全监督费 修订前指本项目指项目施工期间为水上(布置有跨航道桥梁, 航道养护工程施工对陆上交通产生妨碍时含陆上)交通管制与相 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安全监督所发生的费用。修订后本项费用并 入专项费用。
第一部分 概况
一、总体修订情况 此次养护定额的修订,保持了原有预算编制的体系和程序, 主要对不符合现行法规及规定的部分进行了调整、对试用期间发 现有问题的定额条目重新测定、对定额中缺漏的项目予以增补、 对取费费率重新测算调整,更贴近实际,格式按照《标准化工作 导则》重新编排,更加规范。
第一部分 概况
第二部分 预算编制办法
四、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 3、人工费 人工费指列入预算定额的直接从事航道养护工程施工的生产 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生产 工人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 (1)由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已在间接 费的规费中考虑,因此此次修订时人工费的组成不再包括此部分 内容。 (2)修订后的每工日人工费标准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 定额站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后公布执行,取消了原 有的人工费计算公式。目前人工费标准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调整我省交通建设工程人工费单价的通知》(苏交质〔2012〕 40号)执行,其中人工费单价54.53元/工日,机械人工费单价 64.98元/工日,船员人工费单价77.98元/工日。
第二部分 预算编制办法
四、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 2、费用标准概述 修订后的费用标准概述中,根据试用期反馈的实际情况增加 了如下说明: (1)“土方工程中外购填料价值不作为其他工程费和间接 费的计费基数”; (2)外购成品闸门门体、阀门门体、启闭机、运转件,按 其购置价格作为其他工程费和间接费的计费基数,其中间接费里 的规费以购置价格的20%作为计费基数; (3)其他工程费和间接费费用定额适用于编制航道养护工 程预算,航道养护招投标工程可参照使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 整;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1.29•【文号】交水规〔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1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水规〔201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现就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平安航道”建设,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安全监管能力,加强跨部门联动协作、信息共享,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包括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等)要依法履行所辖航道上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直接管理的水库(航运枢纽)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并履行大坝主管部门职责;对隶属关系已脱离本部门的航运枢纽大坝,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协调移交大坝主管部门职责和大坝安全监管职责(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监管职责除外),在未移交之前要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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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办法(2021)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水路运输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过闸行为,维护良好的过闸秩序,保
障船闸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船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行由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船闸(以下简称船舶过闸)的
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等级评定和信用激励与约束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舶是指持有合法有效证书并具有营运资质的单船或者船队。
第三条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分级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工作,负责船舶过闸信
用评价标准、激励与约束措施制定、船舶过闸信用等级评定、公示、发布及其监督管理等工
作,具体由省港航事业发展机构实施。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京杭运河江苏省交通运
输厅苏北航务管理处(以下简称苏北处)根据职责具体负责船舶通过所辖船闸信用信息记录
异议处理结果的核查、信用激励与约束措施的实施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定期公开相关信
息。承担船闸运行、养护、船舶调度等职责的单位或者部门(以下简称船闸运行单位)负责
船舶通过本船闸的信用信息记录、异议受理与审核以及相关信用激励与约束措施的实施等工
作。

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在船舶过闸监督管理中,产生船舶过闸信用信息记录的,应当抄告相
应的船闸运行单位,由船闸运行单位进行信用信息记录。

第五条省港航事业发展机构应当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工作,建设
全省船舶过闸信用信息系统,并做好信用信息数据安全防护工作。

船舶过闸信用信息系统应当实现与相关信用管理系统和交通运输执法系统的数据对接与
信息共享,强化数据应用、分析、归集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记录
第六条船舶过闸信用信息包括船舶基本信息和船舶过闸活动信息(以下简称活动信息)。
船舶基本信息包括船名、船舶种类、船舶识别号、国籍证书登记号、船检登记号、船舶
尺度、船舶吨位、船舶经营者(含个体船主和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经营者)身份证件号
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信用承诺书(附件1)等信息。

活动信息包括船舶装载、过闸申报、等待调度过闸、进出闸等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船舶过闸的信用信息记录由相应的船闸运行单位按照《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
信用评分标准》(附件2)的规定,在船舶的信用初始分值基础上,根据船舶过闸活动表现予
以记分。

省港航事业发展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信用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船舶过闸信
用管理需要,定期对《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评分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船舶过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评分标准》
规定的记分内容和分值对相关船舶予以加分:

(一)遵守船闸管理有关规定,安全过闸无违章行为的;
(二)积极配合和协助船闸管理工作的;
(三)落实“绿色航运”建设有关要求的;
(四)有见义勇为行为的;
(五)举报和投诉与船闸运行管理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加分的情形。
第九条船舶过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评分标准》
规定的记分内容和分值对相关船舶予以减分:

(一)违反船舶过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所属船闸运行单位相关管理规定的;
(三)过闸前未如实申报船舶信息或者骗取优先过闸资格的;
(四)不服从船闸管理和指挥调度的;
(五)扰乱过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未落实安全过闸、“绿色航运”等要求的;
(七)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减分的情形。
第十条船舶过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江苏省内河航道船舶过闸信用评分标准》
规定的记分内容对相关船舶予以直接降到相应分值,原信用积分51分以上的直接降为51分,
不足51分的,直接降为0分。船闸运行单位降分前应当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苏北处核
查,经核查情况不符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一)船舶实际尺度与所持船舶证件尺度严重不符的(严重不符的尺度标准由省港航事
业发展机构制定并公布);
(二)船队超长的;
(三)利用虚假证件办理船舶过闸业务或者冒用其它船舶信息过闸的;
(四)未经调度强行进闸等影响船闸运行调度秩序的;
(五)故意损毁船闸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未如实申报船舶过闸信息,造成搁浅或者碰撞等严重后果的;
(七)拒不纠正违章、违法行为或者抗拒阻挠工作人员管理、执法的;
(八)辱骂、污蔑、诽谤、殴打工作人员,干扰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
(九)其他应当直接降分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船闸运行单位在船舶过闸信用记分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
用程序、手机短信等经营者易于获知的方式,告知经营者本次记分的相关信息。

经营者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船闸运行单位提出申请,
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船闸运行单位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
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苏北处核查,异议属实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船舶过闸信用积分每年评定并公布一次年度船舶过闸
信用等级,周期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1
日前将上一年度船舶过闸信用等级评定初步结果在有关交通运输信息平台、服务窗口等进行
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船舶过闸信用积分和船舶过闸信用等级实行实时计算和实时应用。船舶过闸信用积分不
清零。

第十三条船舶过闸信用等级按照不同的分值划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具体按照
以下标准划分:

AA级船舶 1001分及以上
A级船舶 501-1000分
B级船舶 101—500分
C级船舶 51—100分
D级船舶 0-50分
第十四条经营者对年度船舶过闸信用等级评定初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申诉。省港航事业发展机构受理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调
查核实,将有关处理情况书面告知申诉人,并及时修正相关信用信息记录。

第十五条根据船舶过闸信用等级公示结果,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0日前
完成上一年度船舶过闸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发布,同时推送至全国交
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苏北处应当建立与船舶逐一对应的船舶过闸信用档案,
并做好信用档案管理和维护。

第四章 激励与约束管理
第十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苏北处应当根据船舶过闸信用等级,按照《江苏省内河
航道船舶过闸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措施》(附件3),实施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年度船舶过闸信用等级发布后,船舶因新的信用记分重新确定等级的,应当按照实时船
舶过闸信用等级采取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措施。

第十八条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苏北处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信用激励与约束的要
求,在资质审核、日常检查、评优评先等方面应用船舶过闸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实施守
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措施。

经营者所属船舶过闸信用状况,应当纳入水路运输市场信用得分计算和信用等级评定,
并按照《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信用结果应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苏北处和船闸运行单位应当将船舶过闸信用管理工
作纳入年度重点考核监督内容,并定期通报。

第二十条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苏北处和船闸运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
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给
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记录信用信息而未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虚假信用信息记录的;
(三)擅自清除、篡改、虚构、隐匿信用信息记录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对信用信息记录、核定等提出的申诉或者复核未作出答复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苏北处应当建立船舶过闸信用管理社会监督机制,
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苏北处可以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相应船
舶过闸信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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