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8.11.29

•【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

•【施行日期】2009.03.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九号)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粮食、油料、蔬菜、瓜果、茶叶、菌类、畜禽、禽蛋、奶产品、水产品、蜂产品等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以及经过清洗、分拣、打蜡、干燥、去壳、切割、分级、包装、冷冻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服务体系;

(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四)制定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五)将农业标准化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认定认证、监督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培训、宣传和普及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制,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活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农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投入品的日常监督管理以及流通环节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监测;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关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是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农产品生产经营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应当为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技术服务,指导其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行业规范。

第二章农产品产地与农业投入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建立健全监测档案。

省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农产品主产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设置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监测点的设置、变更、撤销应当通过专家论证。

第八条农产品产地环境不符合产地安全标准,需要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堆放或者倾倒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和畜禽饮用水质等国家有关标准;生活垃圾、污泥和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用作肥料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时清除或者回收其包

装物及有害农用薄膜,防止污染农产品产地环境。

第十条县级以上农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激素等农业投入品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省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实行农业投入品主推品种和禁限用农业投入品公告制度,组织对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一条严禁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农业投入品。对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告知购买者有关使用范围和用法、用量等内容。

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并保存其复印件。建立购销台账制度,记载农业投入品的名称、进货时间、来源、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批号)、产品登记证号(批准文号),以及销售时间、销售对象、销售数量等事项;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鼓励推进农业投入品连锁经营。

第三章农产品生产

第十二条省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或者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组织实施与指导,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的研究、培训和示范、推广。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积极采用良好农业规范等农业标准化生产技术以及先进适用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二)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三)使用农药捕捞、捕猎;

(四)收获、屠宰、捕捞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植养殖大户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按照规定如实记载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动植物疫病和农作物病虫草害发生及防治情况以及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该记录应当保存不少于二年。

第十五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其生产的农产品,在开展质量安全检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时,应当有检测记录,该记录应当保存不少于二年。

检测合格的,应当附具检测合格证明;检测不合格的,由生产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流出产地的,应当立即报告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并通知购买者停止销售或者使用,实施召回、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第十六条推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植养殖大户生产的农产品,可以申请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使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

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创建名牌农产品,并使用相关标志。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农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应当及时

依法撤销认证证书。

第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经营者销售的农产品,除国家规定可不包装和标识的外,都应当进行包装和标识。

采用包装的农产品,应当在其包装物上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前述内容。

鼓励采用商品条形码,推行农产品编码制度。

第四章农产品经营

第十八条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凡在本省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应当随附相应的产地证明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没有产地证明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必须抽检合格才能销售。农民销售自种自养少量农产品的除外。

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实施时间、品种、范围由省农业主管部门于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配送中心、超市、仓储单位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二)运输、贮存需冷藏保鲜的农产品配有冷藏设施;

(三)保证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对场地及使用器械定期消毒;

(四)查验农产品产地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

(五)对不能出具检验等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的农产品,安排人员和经费自行开展质量安全抽查检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抽查检测,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及时公示检测结果;

(六)与进入市场经营农产品的经营者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七)发现市场内经营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监督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及时查验所经营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来源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并在摊位(柜台)显著位置悬挂农产品标示牌,如实标明农产品品名、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及合格证明等内容。

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如实记载进货时间、品种、

数量、来源以及销售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等相关情况,购销台账应当保存不少于二年。

第二十一条农产品的收购、包装、保鲜、运输、贮存和销售,应当保证安全、无毒、无害、清洁的环境,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同;凡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未规定可以使用的物质,都不得添加使用;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对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和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销售企业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的品种、项目和频次由省农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应当经省农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并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其从事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省农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

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检测费用;抽取样品的数量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抽取样品的费用由任务承担单位据实支付。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依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时,被抽查者应当

配合;拒绝抽样的,以不合格农产品处理。

第二十四条省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网络系统,及时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事件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等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未经省农业主管部门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严禁编造、传播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市、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相关信息涉及到违法行为的,应当在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告。

发现或者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或者缓报。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及其包装、标识进行检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追溯;对不合格的农产品,监督被检查者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被检查者不具备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条件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相关费用由被检查者承担。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农业等主管部门了解农产品安全信息,举报农产品生产经营中的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对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农业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箱地址,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不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建立购销台账、不履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告知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没收其违禁农业投入品,对个人可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

顿:

(一)不查验农产品产地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及其他合格证明或者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性检测的,或者不公示检测结果的;

(二)发现不合格农产品不向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且放任销售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产品生产、包装、运输、贮存和销售过程中添加国家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监督其对不合格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发现不合格农产品流出产地不报告、不通知的;

(二)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经营者,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三)不按照规定收购、包装、保鲜、运输、贮存和销售农产品,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同的。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依法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一)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不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或者出具不实、虚假检测报告的;

(三)越权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缓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新版)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658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

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规定,确定本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第九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绿色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十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国际交流与合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经种植、养殖、采集、捕捞形成的,未经工业化加工的供人类食用的粮食、蔬菜、瓜果、油料、菌类、畜禽及畜禽产品、水产品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证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区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林业、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成立或加入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 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并推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指导会员依法从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管理 第八条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及土壤肥力条件、土壤和水域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检测结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禁止特定农产品的生产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的原则,根据公布的农产品生产区域,编制农产品生产发展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相关推荐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精选10篇) 在写作工作方案时,可以预想多种方法避免可能发生的问题。当计划开展某项工作时,为了上级更好的决策,我们需要准备多份工作方案,现在你是否对工作方案一筹莫展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篇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XX〕23号)及省、市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有关精神,提高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自20XX年7月1日起开展检测工作,为规范管理、落实职责、区镇协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 由区农业局统一组织,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各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和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具体实施。 涉及农贸市场、屠宰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工作,各级工商、经贸部门要积极协助农业部门及检测机构。 二、监测职责 (一)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负责对全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屠宰场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主要开展蔬菜农药残留、瘦肉精、氯霉素、孔雀石绿等检测项目,重点检测上市农产品。并对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及日常监督。 (二)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负责对辖区内生产、销售的农产品的抽样检测,主要开展蔬菜农药残留和瘦肉精检测,重点检测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的上市产品。 三、监测方法 (一)实施例行检测和随机抽检制度

各镇(街道)自行确定辖区范围内的例行监测点。每个镇(街道)确定1个以上的农产品生产基地,1个以上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或超市(以下统称为市场)和1个生猪屠宰场(无屠宰场的镇、街道不用)作为例行监测点。各监测点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蔬菜生产、销售的基本状况和质量安全水平。 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定期对各镇(街道)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市场进行随机抽检,原则上每周抽检1至2个镇(街道),每个镇(街道)抽检3至5个农产品生产基地或市场(不限于例行监测点)。 (二)监测项目 1、农残检测:依据季节选择主要时令蔬菜品种作为监测对象,以当地当家品种或主要销售品种为主,同时对最主要的3-5个品种进行全年跟踪监测。原则上,瓜果类(茄果类、瓜类)、叶菜类(甘蓝类、白菜类、芥菜类、绿叶菜类)、豆类为每次监测的必检种类,分别占抽检总数的30%、40%和20%左右,根茎类等其它蔬菜占10%左右。监测的蔬菜品种如因季节等原因,抽检比例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2、兽残检测: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对全区的生猪屠宰场不定期抽样检测。 3、水产品检测:主要开展氯霉素、孔雀石绿等项目的快速检测。 (三)监测数量 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每周随机抽检:蔬菜样2次、每次88个样品,猪尿样(或组织样)1次,每次42个样品。 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必须每天对辖区内农产品进行监测,对例行监测点每周抽检1至2次。每次抽样监测的样品总数不得低于50个,其中生产基地抽样监测数量约占60%,市场抽样监测数量约占40%。 (四)判定依据和原则 区、镇两级检测机构以定性速测为主,检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农药、兽药残留等检测标准进行判定。需要定量检测的,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送佛山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关于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 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奖惩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二)制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研究、协调、决定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四)督促落实、考核评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五)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建立健全协调联动、综合监督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七)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明确专门人员,具体承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引导等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聘用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协助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普及,倡导和培育健康、科学的食品安全文化,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行为,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应当提高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能力和维权意识,依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用农产品的销售除外。 第十一条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制度,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菜市场诚信经营承诺书(精选5篇)

菜市场诚信经营承诺书(精选5篇) 菜市场诚信经营承诺书 在生活中,接触并使用承诺书的人越来越多,使用正确的写作思路书写承诺书会更加事半功倍。怎么写承诺书才能避免踩雷呢? 菜市场诚信经营承诺书1 为了贯彻实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流通领域的农产品经营行为,倡导诚信和公平竞争社会意识,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促进农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本农贸市场郑重承诺: 一、严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符合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产品拒绝购进和销售,对市场上流通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一经发现不合格农产品,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力度,逐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净化农产品市场流通环境。加大对农产品的监管面积和抽检频次,完善检测记录档案;对于自检结果不确定的农产品,及时送检;对来自于同一产地的同一农产品抽检,连续3次都都不合格,禁制其6个月内进入本农贸市场流通销售。 三、完善监管制度,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贯彻实施农产品索证索票、产品追溯制度。本农贸市场保证农产品进货渠道正当,各种

证、照、票据齐全,并与批发商签订购销合同,确保农产品溯源机制得以顺利落实。 四、积极配合市政府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并接受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人员的依法监管。 五、加强市场销售环境建设,注重企业形象、提高社会责任意识、加大对从业人员知识培训、宣传教育的力度。 六、落实责任制度,提高自身监管效能。因农产品质量问题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本农贸市场依法承担经济损失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xxx 20xx年xx月xx日 菜市场诚信经营承诺书2 始终坚持“质量第一、诚信为本”的宗旨,将“诚信经营”贯穿企业经营的全过程,诚信服务贯穿于旅游服务的各个环节: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经营。及时妥善处理游客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2、诚信经营同时,提供精品线路、合理价格,做到统一产品、统一价格,自觉抵制零负团费现象。 3、在旅游接待服务过程中选择有良好旅游汽车公司、酒店签定合同,规范服务流程,坚决不使用黑车、黑导。 4、为旅游者提供质量价值相符的旅游产品,真实介绍产品信息,不欺骗客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解读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的农产品调整范围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农产品调整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产品范围。本法所指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二是行为主体。既包括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者和相应的检测技术机构和人员等;三是关于调整的管理环节问题,既包括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农产品生产和产后处理的标准化管理,也包括农产品的包装、标识、标志和市场准入管理。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主要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内涵相当丰富。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本法,农业部还制定实施了一系列的配套规章,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同期实施的相关配套规章制度有:《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农产品包装与标识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另外,还有《转基因食品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分八章五十六条。第一章是总则,对农产品的定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涵,法律的实施主体,经费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公众质量安全教育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第二章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性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的程序和要求等进行了规定;第三章是农产品产地,对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确定,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建设,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第四章是农产品生产,对农产品生产技术规范的制定,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许可与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培训与推广、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农产品生产者自检、农产品行业协会自律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五章是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对农产品分类包装、包装标识、包装材质、转基因标识、动植物检疫标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和优质农产品质量标志做出了规定;第六章是监督检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条件、监测和监督检查制度、检验机构资质、社会监督、现场检查、事故报告、责任追溯、进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七章是法律责任,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做出了规定;第八章是附则。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亮点 (一)确立了七项基本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出发,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客观规律,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主要确立了七项基本制度。 1、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 案)》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10.19 •【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 正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的 说明 ——2021年10月1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上 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一、修订工作情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用“四个最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夯实各方责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坚持不懈地抓好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安全,维护人民健康。 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2006年制定的,2018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现行法公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7%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态势总体向好。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在充分肯定现行法公布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指出一些条款已明显不适应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势,操作性不强、实施难度大;存在处罚过轻、违法成本太低等问题,建议对现行法进行修订。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安排,农业农村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提请国务院审批。收到此件后,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研机构和部分农产品生产企业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会同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八章五十六条,草案共八章八十一条。修订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农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宣传方案 宣传方案: 1. 宣传目标: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意识和认识,增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和监督能力,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2. 目标群体:公众、农产品从业者、农产品销售商、农产品加工企业等。 3. 宣传内容: a.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和意义:普及农产品质量安 全法的法律法规知识,让公众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保障公众健康的保障作用。 b.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和标准:介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相 关要求和标准,让公众了解如何选择安全的农产品,以及农产品从业者、销售商和加工企业必须遵守的相关法规。 c. 增加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的教育和培训:开展农产品质量 安全宣传教育,为公众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d. 搭建信息交流平台: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渠道,建立 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信息,提供公众互动平台。

4. 宣传方式: a. 媒体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主流媒体,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广告和新闻报道,提高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注度。 b. 网络宣传: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官方网站,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解读、案例等内容;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常见问题解答等内容,提供公众在线交流和咨询。 c. 宣传活动: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讲座、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行业从业者等参与,向公众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d. 宣传资料:印制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手册、折页、海报等宣传资料,分发给公众、农产品从业者、销售商等。 e. 合作推广:与民间组织、企业、学校等合作,举办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活动,如展览、演讲比赛等。 5. 宣传效果评估:定期开展宣传效果评估,通过问卷调查、专家评估等方式,了解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的知晓度、认同度和行为改变程度,为进一步优化宣传策略提供依据。

农产品标签管理规定

农产品标签管理规定 农产品标签管理规定 农产品标签管理办法,大家不妨了解一下吧,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农产品标签管理办法范文,欢迎浏览。 农产品标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产品包装 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 (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八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

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包装农产品应当防止机械损伤和二次污染。 第三章农产品标识 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 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识标注的内容应当准确、清晰、显著。 第十二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第十三条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包装和标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 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8.11.29 •【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 •【施行日期】2009.03.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 正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九号)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2008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粮食、油料、蔬菜、瓜果、茶叶、菌类、畜禽、禽蛋、奶产品、水产品、蜂产品等植物、动物、微生物产品,以及经过清洗、分拣、打蜡、干燥、去壳、切割、分级、包装、冷冻等粗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服务体系; (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四)制定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15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15篇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1 一、主动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动物收购贩运备案。个人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符合规定,并定期体检。 二、不经营、不运输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不转让、不伪造、不变造检疫证明。 三、不经营和不乱抛弃病死动物。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符合动物防疫规定;动物运载工具装前卸后严格冲.洗消毒,垫料、粪便等废弃物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六、主动建立动物购销台帐,详实记录并按规定保存。 七、运输途中绝不非法注水,不喂食非法添加物质和违著药物。 八、自觉接受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举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2 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本人(单位)做出以下承诺:

1、保证按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有机)食品生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生产。 2、坚决杜绝使用禁止的兽药、抗生素和食品添加剂等。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使用饲料兽药,保证绝不使用“瘦肉精”、“氯霉素”、“蛋白精”、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品。 3、保证出售前开展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符合质量要求的畜禽产品准予出售,确保不合格畜禽产品不流入市场。 4、一定健全畜禽产品生产、销售档案,且按要求保存好档案;一定对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实行召回制度。 5、依法接受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所作的决定。 6、因畜禽产品质量问题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后果,依法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承诺人(单位)签名: 年月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3 为了响应党和国家号召,保证生产出的粮食符合质量安全,特向社会做出承诺: 1、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在粮食生产中,特别是水稻病虫害防治中不施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铵等五种高毒高残留农药及其复配制剂。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制度(标准版)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制度 (标准版合同模板) 甲方:**单位或个人 乙方:**单位或个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省**市**地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

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题目

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题目 一、单选题(40题) 1.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属地管理、(A )的制度。 A.分级负责B.各部门各负其责C.省级部门负责D.县级部门负责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时间分别为( B )。 A.2006年6月29日、2007年1月1日 B.2006年4月29日、2006年11月1日 C.2008年1月1日、2008年5月1日 D.2008年11月29日、2009年3月1日 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 C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A.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B.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4.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D )的技术规范。 A.任意性B.推荐性C.专业性D.强制性 5.致病性细菌、病菌以及某些毒素等造成的污染属于(A) A.生物性污染B.物理性污染C.化学性污染D.认为污染 6.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 A )发展水平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A科学技术;B农业生产;C生产技术;D基础建设 7.( A )农业行政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行查封、扣押。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B市级以上人民政府;C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D国务院8.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需要在(C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协调下进行。 A市级;B 省级;C 县级;D乡(镇)级 9.进行质量检测过程中,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知识问答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知识问答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4月29日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文分总则、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8章56条,并将于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 答: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的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称的农产品?什么是农产品质量安全? 答: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的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立法过程中始终坚持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和增强农产品竞争力为目标,以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无法可依、职责不清、制度缺失为重点,建立权责明晰、运转协调、管理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

管理体系,满足农产品从农田到市场全程质量安全控制的需要,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调整范围是什么? 答:本法调整的范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关于调整的产品范围问题,本法所指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二是关于调整的行为主体问题,既包括农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者和相应的检测技术机构和人员等;三是关于调整的管理环节问题,既包括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农产品生产和产后处理的标准化管理,也包括农产品的包装、标识、标志和市场准入管理。可以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方方面面都进行了相应的规范,调整的对象全面、具体,符合中国的国情和农情。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分八章五十六条。第一章是总则,对农产品的定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内涵,法律的实施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公众质量安全教育等方面作出了规定;第二章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性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的程序和要求等进行了规定;第三章是农产品产地,对农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填空题)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考试试卷(一)工作单位:姓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 2、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 ,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5、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6、和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7、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鼓励和支持生产,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8、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的技术规范。 9、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 并听取农产品、和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10、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及 的需要,及时修订。 11、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12、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批准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3、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生产条件。应

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14、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和。 15、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或者其他。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 16、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 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17、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18、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药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 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19、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投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1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因而是现代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现阶段农业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县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坚持以提高市场竞争力为核心,以推进农业经济持续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目标,狠抓农业标准化生产,强化全程质量监管。从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质量检测、市场监管等环节入手,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农产品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现将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取得的主要成效 1、成立了组织,健全了机构。为了切实提高县域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从根本上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消费安全,按照统筹规划、资源整合、合理布局、专业齐全、运行高效的原则,经县编委批准,于成立了灵台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站(与县农技中心并设机构,同属一套班子),隶属于灵台县农牧局,副科级建制。依托灵台县农技中心化验室,站址设在灵台县农技中心。随着国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日益重视和政府考核问责机制的逐步建立,针对“三品一标”工作现状,以县农产品质检站为核心,今年逐步健全了基地监管、市场监测、源头治理和

检测检验、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工作制度,专门制定了灵台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案,建立了13个乡镇农产品检测室,制定了岗位职责和人员管理办法,形成了检测检验制度和技术规范,积极发挥了保障作用,推动了县域农业标准化生产进程。截止10月31日,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已配备检测检验人员5名,其中高级职称1名,中级职称2名,初级职称2名;本科学历3名,专 科学历2名。现有办公场地280平方米,检测室50平方米。拥有土壤养分、水分检测仪、农药残留测定仪等普通检测仪器4台套,价值7万元,总资产16万余元,主要开展了化肥、农药、土壤等无公害农业生产投入品和产地环境监测工作。乡级配备人员18人,配备仪器13台(件),基本能开展工作。做到了监管重心下移,监管重点突出,监管责任到人。 2、制定了监管方案,创新了监管机制。结合实际,及时组建了灵台县农产品质量检测办公室,组成了一名副科级主任为组长的5人办公小组,制定方案,健全制度,形成了《灵台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方案》和《农产品市场监管方案》,建立健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了灵台县无公害蔬菜检测质量指标和产地环境指标,专门明确了质检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权限、抽检范围和具体标准。并印发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质量跟踪制度》、《灵台县农业投入品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等六项制度,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检测化验制度、农残检测仪操作规程、检测室安全守则、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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