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
厦门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市政部分

厦门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市政部分第五章市政工程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第一百一十一条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级。
各级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其布局和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各级城市道路的设计行车速度应符合表二十一的要求。
城市道路设计行车速度表表二十一第一百一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上空建设建(构)筑物时,主干路以上(含主干路)通车净高不得小于5.0米,其它机动车道净高不得小于4.5米。
第一百一十四条城市道路的最小纵坡应大于0.3%(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设锯齿形边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主干路最大纵坡不宜大于5%,快速路不宜大于4%。
第一百一十五条城市道路相交时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不得小于45°,且不宜采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第一百一十六条在立交道路口、桥梁的坡道两端以及隧道进出口5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平面交叉口。
第一百一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中,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合理组织车流、人流,合理布设各种车道、交通岛、交通标志与标线。
路口渠化进口车道宽度一般为2.8-3.25米。
第一百一十八条未进行渠化的平面交叉口路缘石转角半径一般按以下要求控制:主干路20-30米,次干路10-20米,支路5-10米。
第一百一十九条城市主、次干路平面交叉口应根据车辆流量、流向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数;进口展宽段长度应根据灯控时间内停候的车辆数决定,一般不小于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向后50-80米。
出口展宽段长度一般为自外侧缘石曲线末端向前30-60米。
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一条车道的宽度。
第一百二十条城市道路交叉口竖向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两条道路相交,次要道路服从主要道路;2、主、次干路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宜小于或等于2%;3、交叉口竖向设计标高应与周边场地标高协调;4、合理安排变坡点和布置雨水口。
第一百二十一条市内公共交通应处理好与对外客运交通之间和不同性质的公共交通之间的接驳关系,以方便旅客换乘。
房产测绘作业过程中部分事项处理规则2018

房产测绘作业过程中部分事项处理规则2018一、出让合同中特别约定事项的处理方法1、出让合同中一般事项约定。
合同中涉及约定的开闭所、变配电室、移动通信基站等内容,房产预实测面积单列,房屋坐落应按户室单元的格式进行编写。
若民政局开具具体门牌的,以具体门牌编写;若无具体门牌的,以所在梯或幢门牌+中文进行编写。
上述有关单元实测时不以幢ID 表示, 建立独立的逻辑幢。
非合同约定事项,应按原房屋坐落命名规则进行作业。
2、出让合同中设有自持比例或设有固定值,并约定符合条件可转让时仍需整体转让的。
预测时,若整幢自持的,应按幢作为一个权属单元; 若自持面积仅为某一幢内的一部分,其余单元为可售的,该幢建筑物按可售状态分单元处理,自持部分房屋用途不体现自持,自持单元由业主(开发单位)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叮丿、,商定。
同一功能下所有建筑面积合同列为自持或整体抵押的,该功能应按单一权属作业。
合同设有自持部分,在房产实测时,应依据建设单位提供自持清单,将自持部分尽可能作为一个权属单元(附属或并权),房屋用途应体现自持,以便于权属登记及面积分类统计。
3、出让合同中设有自持,并约定一定年限后可分割转让的,按分户进行测绘。
4、设有协议出让地下空间的宗地,土地证附注有“协议出让地下空间与原出让宗地用地互不分摊” 等相关记载时,房产实预测地下室共有建筑面积全部单列,并按各自宗地线定义本宗地内共有建筑物部位。
例如车道,应按各自宗地线划开,定义出让宗地红线内车道(CD1与协议出让宗地红线内车道(CD2。
5、办公(包含SOHO、公等)用途的建设项目,2018年1月3日起新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申请分割的,最小办公单元建筑面积不少于300 平方米(只许开间,不含附属)。
若出让合同设有其他约定条件的,按出让合同约定条件执行。
条文内容:新申请工程规划许可或申请单元分割的办公用途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最小分割单元的设置,最小分割单元不得小于300 平方米,土地出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层高不得超过4.2 米;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不得设置厨房等居住空间,卫生间、茶水间或饮水供应点必须集中设置。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编制说明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 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 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本规定力求从全 省层面梳理、规范规划审批管理中的技术性要求,为我省城市规 划管理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成为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管 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技术规定》,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的 品味和水平,努力打造宜居宜业、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 城市。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地区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 以依据《技术规定》和设区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 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本规定在遵循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基础上,针 对福建省实情和城市建设发展需求,结合各市实施城市规划管理 实践和提出的建议,同时借鉴了其他省相关成果编制而成。
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实施过程中,各使用单 位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福建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以便修订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 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术规定》)。请你厅印发实施,及时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并做好 《技术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

第七条 城乡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 原则,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倡导海绵城市和绿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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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八条 “一书两证”上的用地分类和代码应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GB 50137-2011)的规定,至少规定至中类。
201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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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第二章 用地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混合用地的用地分类,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第九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表 1《各类建设用 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表 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 设施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定适建范围。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 年版)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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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 2016 年版《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实施范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6 年版《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拟于 2017 年 1 月 3 日起施行,有关受理条件界定如下: 一、凡于 2017 年 1 月 3 日之后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6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若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与该《技术规定》的要求不一 致的,按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二、凡于 2017 年 1 月 3 日之后申请办理的建设项目(公开出让项目除外),其《建 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6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 三、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 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审批,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若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与该《技术 规定》的要求不一致的,按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四、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 执行。 五、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仍满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 要求的,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6)

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5•【文号】国函〔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02.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国务院关于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6〕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请审批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厦门是我国经济特区,东南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港口及风景旅游城市。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要不断增强城市辐射带动能力,逐步把厦门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在促进两岸共同发展、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中发挥门户作用。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全市域1699.39平方公里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按照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统筹安排岛内外城镇空间布局以及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城乡融合、共同发展。
拓展闽台合作,促进两岸融合;加快厦(门)漳(州)泉(州)一体化发展,统筹安排产业布局,推进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城市常住人口控制在500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440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新城新区。
要落实好《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
增强城市内部布局的合理性,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名称: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编制规划的基本要求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工作。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和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第四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性、统一性、权威性、可操作性的原则,保障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统一性。
第五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体现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公众参与,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第六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实现城市的综合功能。
第七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强化法制意识,加强规划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节城市规划工作原则第八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坚持总量控制、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环境友好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的总纲,对城市的发展方向、布局、功能配置等进行综合安排。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及省、市、县规划相衔接,各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应当重视绿色低碳、宜居宜业、安全有序的要求。
...[所涉及附件]1. 城市总体规划图2. 城市详细规划图3. 各专项规划报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城市规划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民政府根据宪法制定的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2. 建设用地:指国家和集体所有者依法实际使用的用于建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土地。
3. 城市设计:指对城市空间进行规划、设计和整合的过程,以提高城市环境的品质和功能。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城市规划的编制需对大量的复杂数据进行整合和分析,涉及到多方面的专业知识。
解决办法:建立专业团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提高工作效率。
2. 困难:城市规划需要符合国家、省、市等各级规划要求,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与其他规划冲突的情况。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共62页文档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
城市旧区、城市特别控制区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法定图则,并经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否则不得进行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建设。
第六条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七条厦门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第八条厦门市城市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城市设计的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
城市特定地区的规划应编制法定图则。
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1、城市规划区范围;2、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
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3、城市建设用地。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批复厦府〔2016〕407号市规划委:你单位报请审批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以下简称《技术规定》)。
《技术规定》是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创造良好居住环境,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技术文件。
《技术规定》批准后,你单位要及时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技术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按照“宽进、严管、重罚”的理念,建立《技术规定》执行情况的长效监督检查工作机制,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在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率先实现“精细化管理”。
三、坚持规划引领。
要加强规划领域的技术研究,密切关注新领域的发展趋势,善于学习借鉴其他城市成功经验,及时对《技术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总结,适时进行修订提升和补充完善。
《技术规定》批复前已出让的用地执行技术规定的问题,由你单位依法明确界定。
你单位要认真抓好《技术规定》的组织实施,督促相关建设、设计单位严格遵守《技术规定》,严格规划管理,在实践中不断提升我市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特此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9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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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 居住类项目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 1
居住用地 R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A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M
物流仓储用地 W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公 绿地与广场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H2
B
S
用 用地 G
一 二 三行文教
医社 文
娱 公用 一 二 三
城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交 交设公防广
类 类 类 政 化 育 体 疗 会 物 外 宗 商 商 乐 设施 类 类 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市 城市 通 通 施 园 护 场 铁 公 港 机 管
2016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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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第二章 用地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第二节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第三节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 第四节 城市绿地与用地竖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 第三章 建筑管理与城市景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 第一节 建筑间距控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9 第二节 建筑退让控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第三节 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4 第四节 建筑与环境景观控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5 第五节 停车设施配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8 第四章 交通规划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9 第一节 城市道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9 第二节 公共交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第三节 慢行交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3 第四节 公共停车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4 第五章 市政工程管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 第六章 地下空间开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9 第七章 附 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 附录一 标准用词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 附录二 名词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 附录三 计算规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4 附录四 附 表:结合地块建筑综合开发公交场站规划控制要求表 _________________ 47 附录五 附 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8 附图 1 特别控制区范围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8 附图 2 建筑布置形式示意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9 附图 3 建筑高度计算示意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0
× × × × ××××× × × × × × ○ × ○ ○ ×○○×× ○ ○○ ○ ×
小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普通中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各项新建、改建、扩建的 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乡规划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执行;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 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 制区(详见附图 1)和一般建设区。城市特别控制区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 的其它区域应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并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混合用地的用地分类,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
第九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表 1《各类建设用 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表 1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 设施的条件,按规定程序核定适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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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乡规划、管理的标准化、 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规定要求, 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 年版)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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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界定 2016 年版《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实施范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6 年版《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拟于 2017 年 1 月 3 日起施行,有关受理条件界定如下: 一、凡于 2017 年 1 月 3 日之后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6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若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与该《技术规定》的要求不一 致的,按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二、凡于 2017 年 1 月 3 日之后申请办理的建设项目(公开出让项目除外),其《建 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6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 三、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通过公开出让取得的建设项目, 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审批,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若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与该《技术 规定》的要求不一致的,按公开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执行。 四、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 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应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 执行。 五、凡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 月 3 日之间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或按程序办理逾期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其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调整仍满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 要求的,按 2010 年版《技术规定》执行。
第六条 厦门市城乡规划建设中应统一使用 92 厦门平面坐标系统和 1985 国家高程 系统。
第七条 城乡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 原则,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模式,倡导海绵城市和绿色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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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八条 “一书两证”上的用地分类和代码应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 准》(GB 50137-2011)的规定,至少规定至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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