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对债权人信义义务的承担——对传统公司法理念的修正
我国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司法续造

鲁学术关注:《民法典》背景下的公司法修改我国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司法续造傅穹虞雅瞾摘要:在我国公司股权结构相对集中的背景下,控制股东行为规制与信义义务的司法续造,已成为 我国公司治理的重要课题.现有立法对控制股东的行为规制,存在供给不足之缺陷,应以控制股东信义义务进行弥补。
美国对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审查的演进路径,经历了从信义义务的内涵解释到标准认定的个案审查过程,从关注形式审查到偏向实质公平的过程.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往往以《公司法》第20条作为控制股东滥权行为的审查依据,但该条将股东责任限缩于原则层面,缺乏具体可操作的实体标准,无论是股东义务范围界定或是审查标准选用,均无法满足司法审判的实际需求。
应设定合理的实体裁判尺度,正确对待控制股东控制权,厘清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法对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审查的商业判断规则与实质公平规则,在尊重程序公正的基础上,审查控制股东的行为是否达到实质公平,以实现控制股东信义义务规制的根本目的,完成公司治理中控制股东行为认定的司法续造。
关键词: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公司治理;实质公平;公司法改革中图分类号:DF4I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502 (2021 ) 03-102-012作者:傅穹,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虞雅瞾,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博 士研究生.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实践中,控制股东虚假出资、操纵发行价格、进行内幕交易、利用关联 交易转移公司利益、侵占资金、违规担保等事件频频发生。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2020年度上 交所上市公司监管十大纪律处分案例》为例 '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及大额资金占用、公司违 规担保、重大信批违规等行为,被施以纪律处分的案例,即占据三席。
3在我国有限公司的治理实践 中,以“拒绝利润分配”“侵占公司财产”“夺取商业机会”“违规清算”“滥用表决权”途径,损害公司利益和非控制股东利益的滥用控制权行为,更为常见。
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传统公司法从董事与公司之间信托或委任关系出发, 认为董事仅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 并承担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
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任何信义义务, 因此, 董事对于职务行为中对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而仅由公司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 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极为不利, 会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 现代公司法通过创设了包括公司企业管理主义理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等一系列新理论, 提出公司董事也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 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也应承担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
同时, 现代公司法还进一步提出, 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还负有一般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 董事在职务行为中违反注意义务, 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也应同公司一起对债权人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西方国家通过一系列判例或法律规定确定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而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仍然阙如。
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本文借鉴西方国家相关法律理论和制度, 对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法理根据、法律性质、构成要件及类型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并提出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上述法律制度, 建立起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
在企业社会责任影响下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所负信义义务研究

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下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所负信义义务的研究摘要:受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公司债权人作为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的地位日益重要,如何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是否向其赋予董事信义义务的保护?则需要依照公司破产之前和公司破产之后两个不同阶段进行分析。
关键字:董事信义义务公司债权人企业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一、企业社会责任对传统董事义务的冲击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对传统的董事义务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它对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一传统的公司法理念进行了修正,重新衡量股东最大的利益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传统公司法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认为最大限度的实现股东利益是董事行为的唯一目标同时也是最高目标。
但企业社会责任就以此社会利益为出发点,认为公司除了实现股东的利益外,还应尽可能的维护、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这意味着董事在做出公司商业决策时,就需要考虑包括股东利益和债权人利益在内的多方利益。
那么董事究竟应对谁的利益负责?如果董事的行为对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都产生积极促进的效果,在这种双赢或者多赢的局面下,自然不存在上述问题。
但在现实中,董事在做出某项决策时面临的往往是一个”你死我活”的局面,包括股东、债权人在内的各方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无法实现共赢,注定要牺牲某一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董事应如何选择?是继续贯彻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将股东利益放在第一位,还是因顾及到债权人的利益受损而放弃一项对股东有利的决策?换句话说,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何种义务,是否与其向股东所负的信义义务相同或相似?二、公司破产之前董事对债权人的信义义务--对直接义务说的讨论直接义务说认为董事从公司设立起即对公司债权人负有直接的信义义务。
笔者该观点持否定态度,认为在公司破产之前即公司具有偿付能力之时,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不负任何信义义务。
原因如下:(一)董事与公司债权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首先,信义义务是基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由董事向公司承担的义务。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10月27号,十届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新修订的《公司法》总结了我们《公司法》实行十年来的一些经验,借鉴了国外公司管理制度这些年来的最新成果,《公司法》的修订和颁布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今天我就《公司法》的修改以及《公司法》修改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做个介绍,大致分为几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修改的简单过程;第二部分向大家介绍一下这次《公司法》修改的几项主要制度,包括公司的设立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债权人的保护,还有《公司法》新修订加入的司法介入机制等等。
第一章《公司法》的修改第一节修改的背景下面我讲解第一个问题,先给大家介绍这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
《公司法》93年颁布,94年实施以后,经过了10年,现在我们认识到《公司法》在制订之初有一些先天的不足性。
主要是当时我们国家严格的讲没有比较成形的、公司现代化的法人治理结构、治理模式,所以说当时《公司法》的起草和制订基本上是我们对于国外一些现成模式的借鉴和学习。
《公司法》起草之初就缺了一条腿,这条腿就是现代公司运行的模式,通过这十几年的研究,我们感觉《公司法》的理论在当时还是比较粗浅的。
这十几年来我们有了一套完整的公司运作实践,而且国外公司制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特别是近些年来,美国安然事件出现以后,各国公司制度都在进行一些创新和改造,所以说这十年来,我们对公司制度,国外的公司制度进行了比较和研究.同时,在十年前起草《公司法》的时候,我们对于企业改革目标、任务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局限性,还有,十年前企业主体立法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晰。
现在企业主体整体立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是比较混乱的,我们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条例》等等,大多是以所有权作为划分企业的形式,《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第一次确立了以责任形式划分企业的理念。
授权资本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完善

授权资本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完善吴优【摘要】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公司的资本制度由折中资本制变为了授权资本制,在效率与安全的抉择上更加注重效率,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随着资本信用的弊端逐渐显现,资产信用的优势更加突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应从公司的资产着手,以公司资产为根本,信息披露为渠道,责任规制为保障,使授权资本制下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全面的保护.【期刊名称】《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5(000)002【总页数】3页(P77-79)【关键词】公司法;授权资本制;债权人利益;资本信用;资产信用【作者】吴优【作者单位】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291.91Key words: Company law; 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 creditors; capital credit; assets credit2013年《公司法》修正案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和货币出资比例的限制,取消了公司注册登记时需要提交验资证明的要求,公司营业执照上也不再记载“实收资本”事项,实质上意味着授权资本制在我国的确立。
授权资本制下,股东不必全部认缴公司章程确定的注册资本,只需筹集一部分就可以,较法定资本制而言,公司的设立更加便捷。
在法定资本制下,公司拥有充足的资本,更注重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而在授权资本制下,首先,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资本并不等同于公司实收资本,实收资本可能极少,而且公司成立时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使得公司财产根基不牢,对外信用担保范围有限,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其次,没有规定公司首次发行股份的最低限额和缴纳的期限,因此极易造成公司实收资本和其经营规模的脱节,发生欺诈性的商业行为。
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反映了资本信用理念的变化,资产的作用更加突出,但如此一来,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平衡的支点就发生了变化,增加了债权人的风险性。
违反勤勉义务之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承担

违反勤勉义务之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承担刘阳【摘要】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股东在增资阶段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尽勤勉义务的董事承担责任,但就责任的性质和责任的承担方式没有进行规定.董事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性质应当是侵权责任,承担责任份额的大小,应当结合过错、原因力和公司法保护利益的特殊性等因素综合考量.董事在违反勤勉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期刊名称】《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6)003【总页数】3页(P124-126)【关键词】董事;侵权责任;勤勉义务;责任承担【作者】刘阳【作者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411.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首次明确规定了在公司增资阶段,董事对公司的债权人负有勤勉义务,并规定违反勤勉义务而使股东出资未缴足的董事要向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
这一规定具有相当的进步性,在一定程度上为公司的债权人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护。
但是,董事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到底是何种责任,到底董事在多大范围内承担责任,学界尚无明确定论。
而这两个问题的明确,将成为此条款发挥真正作用的重要前提。
一、董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性质谈到董事对债权人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不能回避的就是董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性质。
因为,只有明确责任的性质,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才能按照对应的法律规定,对董事的责任大小进行认定。
对于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日本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特别法定责任说、特殊侵权行为责任说及一般侵权行为特则说。
根据特别法定责任说,董事、高管对第三人所负法律责任不同于民法所规定的侵权责任,而是由特别法即《公司法》所规定的责任。
董事、高管若对其业务执行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即使没有一般侵权行为要求的对第三者的加害故意或过失,亦应当承担责任。
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评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

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评述《公司法(修订草案)》
第190条
张祺航
【期刊名称】《河北企业》
【年(卷),期】2024()3
【摘要】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加重了董事责任以
督促董事勤勉尽责,规定了董事对债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而在此之前,通常认为董
事仅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无需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因此该草案一经发布即引起巨
大的社会反响,在学界也引发巨大争议,确有必要对该条文进行解释,厘清《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规定的董事赔偿责任。
为推进商事法律体系的完善,从不同
的学术观点出发,在明确确立董事赔偿责任的必要性以及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
基础的前提下,通过分析董事在公司不同场景下的具体法律义务,严格限制董事对债
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场景,明确董事赔偿责任的责任形式,以期实现价值平衡,助
推《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顺利实施。
【总页数】3页(P158-160)
【作者】张祺航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1.91
【相关文献】
1.论公司债权人对瑕疵出资股东的代位权——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2.董事会中心主义神话破灭后的董事会角色定位: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3.公司董事连带/赔偿责任的学理考察——评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
4.公司法修订草案中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责任的学理考察
5.论董事对第三人责任——以《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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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董事忠实义务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董事忠实义务的立法完善摘要:现代公司立法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走向了董事会中心主义。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义务中的核心问题-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过于粗略,由于忠实义务在整个董事义务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对这一义务加以完善实属必要。
因此,本文拟对我国公司法董事忠实义务中的竞业禁止、禁止滥用公司财产等义务的完善问题加以探讨。
关键词: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禁止滥用公司财产义务;立法完善董事的忠实义务,又称信义义务,即董事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为公司的最大利益服务,不得使自己与公司的利益处于冲突之中。
它源于作为受信人的董事与作为受益人的公司之间的信任关系。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日益分离的今天,公司实际是由董事来控制。
因而,董事处于受信人的地位。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对董事在法律或事实上的行为负有信赖义务;董事因接受公司的信赖而负有诚实、谨慎与勤勉等义务。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48条在制定法上首次明确规定了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比起2004年《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的列举式规定,《公司法》引入董事忠实义务这一总括性概念无疑是一大进步。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兜底条款也使得法律对忠实义务的规制变得更为周延。
法律与公司章程赋予了董事充分的权利,从权利义务一致性上看,法律及公司章程授予董事充分权利,董事应基于信任在法律上承担忠实义务。
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自我交易禁止义务即董事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同公司进行交易,这里的交易指利益冲突交易。
(2)竞业禁止义务,即从法律上明确禁止董事为自己或第三人为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或为有损公司利益行为,这是为了防止董事可能利用自己或第三人谋取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3)董事利用公司机会谋取私利之禁止义务。
法律规定无论是作为受任人或受托人,董事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机会为自己谋取私利,因严重违背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而为公司法所禁止。
对于完善我国公司董事忠实义务制度的立法建议有:一、完善董事忠实义务的积极性规定完善忠实义务制度,须同时设置积极性、消极性规定,双管齐下,正面指导与反面督促结合,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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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l a in n h i a in l y,t ep p rca i e h b ia in’ n e e eo me tlgc — b i to sa d t err to ai g t h a e lrf st eo l to Si n rd v lp n o i— i g
第 2 第 2 5卷 期 21 0 2年 o 3月
唐山学院学报
J u n l fTa g h n C l g o r a n s a ol e o e
Vo . 5 No 2 12 .
Ma. r 201 2
论 董 事 对 债 权 人 信 义 义 务 的承 担
对 传 统 公 司法 理 念 的修 正
予 了 明确 的确 认 , 《 国示 范公 司 法 》 8条 第 1 第 b项 如 美 第 款
规 定 :公 司 的所 有 权 力 应 当 由 董 事 会 行 使 或 在 他 的 许 可 下 “
行使 , 公司的业务和 事务也 应 当在他 的指导 下经 营管理 , 但
上 述 一 切 均 应 受 公 司组 织 章程 中写 明 限 制 的 约束 。 ” 在 这 一 系列 背 景 下 , 们 开 始 关 注 公 司 发 展 给 社 会 带 来 人 的 影 响 , 股 东 之 外 的其 他 利 益 群 体 带 来 的 冲击 , 产 生 了 给 并
( c o l f ii C m ri & E o o cL w C iaU i r t f o t a S i c dL w, e i 0 0 8 C i ) S h o o vl o mec l C , a c n mi a hn nv s yo li l c nea a B i g 1 0 8 , hn ei P ic e n j n a Ab t a t s r c :Af e n r d cn a t b i a i n’ o n t to s a g t f d r c o s r d to a at t r i t o u i g f ih o l to S c n o a i n ,t r e s o ie t r ’t a i n l ih g i f
赵 树 文
( 国政 法 大 学 民 商 经 济 法 学 院 , 京 10 8 ) 中 北 0 0 8
摘要 : 在介 绍及 其合理 性 等相 关 内容 的基 础 上 明晰 了 董
该 义 务 的 内在 发展 逻 辑— — 公 司形 态 、 股东 责任 的承 担 、 司控制权 模 式 以及 债权 人 与债务 人 的力 公
Ke o d y W r s:d r c or r dior a t blg ton i e t ;c e t ;f ih o i a i
传 统 公 司 理 论 认 为 , 司 作 为 一 种 商 事 组 织 , 最 根 本 公 其 的 目 的在 于 满 足 股 东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要 求 , 除 公 司 之 外 的 其 而
s a e o d r ’l b l y o p n o t o o r mo e n a i f c e i r n e t r ’p we h r h l e s i i t ,c m a y c n r lp we d la d r t o r d t s a d d b o s a i o o o r a d p sto s h n e p a n h e a o i n c u ls p o to e t r ’a s mi g f ih o l a n o ii n ,t e x l i s t e lg l g c a d a t a u p r fd b o s s u n at b i — l g t n n i a l r p s s r l v n y t m e i n f rCh n ’ o a y l w. i s a d f l p o o e e e a t s s e d sg o i a S c mp n a o ' n y
on r c o s Di e t r ’As u i g Cr dio s Fa t b i a i n s m n e tr ’ ih O lg to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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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ii n o a ii n lCo v so fTr d to a mpa w ny La Con e ZHAO u wo c pt Sh . n
量 与地 位 的对 比等 各种 经济 运行 因素 的具 体状 态 ; 而论 证 了董 事对 债 权人 承 担 信 义义 务 的法理 进 逻 辑 、 实 支撑 ; 后提 出 了我 国公 司法 的相 关制 度设 计 。 现 最
关键 词 : 事 ; 权人 ; 义义 务 董 债 信
中 图分类 号 : 9 2 2 文献标 识 码 : D 2 .9 A 文章 编 号 : 6 2— 4 X( O 2 0 0 5 0 1 7 3 9 2 1 ) 2— 0 9— 5
t o r t s a e o v rou c n he c nc e e t t s f a i s e o omi e a i f c o s u h a o c op r ton a t r s c s c mpa y o m , a s m i g f n f r s u n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