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2023医院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2023医院人员编制管理规定

2023医院人员编制管理规定医院人员编制管理制度是现行的医院定编标准已不适应实际工作需要。

现阶段医院定编所依据的标准是省编办1986 年制定的《关于〈______省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该标准已出台20 多年,3 家医院病床总数已达到张(市医院1200 张、市妇幼保健院400 张、市中医院400 张)。

如果按照86 年标准来核定3家医院的编制,共需核定编制2900 —3100 名,在现有编制的.基础上要增加差额拨款编制1430 —1630 名。

增加的近一倍的编制,而现阶段3 家医院超编与聘用人员总计872 人,这也说明依据该标准已不能充分合理的核定医院编制,已不适应现阶段实际工作的需要。

二是医院进人渠道呈多样化。

由于历史原因,医院进人的渠道较多,有调配、毕业生分配、政策性安置以及公开考取等多种方式。

而有些人员进入医院以后,由于不是专业技术人员,如退伍战士的安置,由于对业务不熟悉,只能安排到后勤服务岗位工作,按照政策上编后,占用了医院的编制,使得真正需要解决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于编制紧张而无法正常上编。

三是编制管理过程中做加法多减法少。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新技术、新仪器不断出现,如市妇幼保健院通过了省卫生厅批准开展试管婴儿技术,要求增加生殖遗传中心研究室,且在五年规划中预计增设妇科微创中心、妇科肿瘤科等科室,因此医院要求增加相应科室、增加编制开展相应的业务工作,从实际工作角度出发,这些科室的设置也是为了满足老百姓看病就医的需要,应该予以支持的;但新事物、新科技出现的同时,一些旧的事物也会逐渐被淘汰、原有的科室职能也会弱化会取消,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弱化的科室的职能和编制不能够做到及时的调整,使得在编制管理过程中,编制增加的需求多,编制减少的需求少,基本上没有,这也造成医院的编制虽然在不断的调整,但在使用过程中总是达不到实际工作的需求。

四是医院科室设置不尽合理。

3 家医院共设置科室167 (市医院59 个、市妇幼保健院42 个、市中医院66个),平均每家医院设置科室为56 个,每个科室平均占用编制数为8 —9 名。

关于深化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化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关于深化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精神,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快建立符合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制度,有效调动人员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就深化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原则和目标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的原则和目标是: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严格人员准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以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核心,建立结构合理、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

二、人员聘用管理(一)核定人员编制。

按照《江苏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09〕7号)精神,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数,结合服务半径和人口,合理分配到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核定的编制是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设置岗位、聘用人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科学设置岗位。

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R通〔2009〕170号)文件精神,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科学合理设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

其中,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总岗位的80%。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除由二级医疗机构转型的外,原则上只设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以设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

以医院和仍兼挂医院名称对外服务的机构,不设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鼓励卫生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全面推行人员聘用制度。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123号)精神,规范对单位主要领导的聘用,加强管理,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19•【字号】苏卫基妇[2006]30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基妇〔2006〕30号2006年12月19日)各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市及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职能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规范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合同式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并提供技术指导。

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

附件8: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安置办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财政厅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为妥善安置改革中乡镇卫生院分流人员,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为适应我省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预防、医疗、保健服务需求,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推进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健全能进能出和激励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卫生人才结构,促进卫生人才资源合理配置,推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科学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深化改革,加强队伍建设。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资格准入制度,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坚持依法办事,确保公平公正。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操作程序,确保分流安置工作规范有序、公平公正。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和谐稳定。

实事求是,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范围对象本办法所指分流人员,为2009年12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的两类人员:一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正式职工(指经县级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审批办理了相关手续的正式工作人员);二是定岗竞聘中未聘的非正式职工(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小集体人员)。

三、安置措施(一)正式职工分流人员1. 系统内挖掘岗位再就业。

未聘人员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人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在本县(市、区)卫生系统内集中所有空缺岗位和其他新增岗位,统一组织分流人员进行再次竞聘上岗;今后三年,县(市、区)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分流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2. 内部退养。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分流人员,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部退养。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湘人社发[2011]86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86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湖南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为做好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7]3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的要求,现结合我省卫生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一)适用单位范围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2.24•【字号】吉政办发〔2018〕57号•【施行日期】201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8〕5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了充分调动基层医疗机构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和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提供人才支持,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等有关政策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健康需求为导向,牢固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建立完善符合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优化岗位设置,加强聘用管理,拓展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空间,调动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着力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卫生服务水平和能力,为建设人民满意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评价。

深化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改革,建立以卫生同行评价、社会认可和群众满意为核心的人才评价机制,引导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立足扎根基层,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创造工作业绩。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0.10•【文号】卫办监督发[2012]118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2012年卫生人才工作要点》的有关要求,探索推进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工作,经研究,我部决定选择部分地方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以职位分级管理为基础的卫生监督员管理新模式,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工作激励机制,切实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素质优、执法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卫生监督队伍,推动卫生监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试点工作主要内容各试点单位原则上按照《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确定的主要内容,结合辖区实际,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探索建立一套符合卫生监督工作特点,能反映卫生监督员执法水平和专业能力、体现卫生监督员职权和责任、激励卫生监督员钻研业务和勤奋工作的职级体系。

(二)研究设计一套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等基本原则,实现激励保障与监督制约并重的职级评聘、晋升以及考核、奖惩的标准和程序。

(三)逐步建立卫生监督员职级管理体系,界定和描述不同职级的卫生监督员应当具备的能力要素、应当承担的职级责任和义务以及享有的权利。

(四)推动建立卫生监督员职级体系与卫生监督员工资或津贴等个人待遇相挂钩的制度,促进卫生监督的绩效管理。

三、试点单位的申报与确定试点单位仅限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下设的卫生监督机构,既可以是省级卫生监督机构,也可以是地市级或区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工程的意见-豫政办〔2014〕16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工程的意见-豫政办〔2014〕161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工程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工程的意见豫政办〔2014〕16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人才匮乏是制约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为全面提升县、乡两级医务人员的能力素质,根据《河南省人才和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河南省卫生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豫人才〔2011〕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豫政〔2014〕6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工程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目标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以加强基层卫生人才能力建设为核心,大力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工程(采取引进培养、在职培训和帮扶支援3种基本途径,利用6年时间,实施医学院校毕业生特招、基层骨干医师培训、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帮扶等9项计划),为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培养一批下得去、用得好、留得住的优秀医疗卫生人才,建立一套选才、育才、留才的人才工作机制。

到2020年,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职称层次明显提高,县级医院中高级职称人员比例达到40%,乡镇卫生院中高级职称人员比例达到20%;学历层次显著提升,县级医院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35%以上,乡镇卫生院专科以上学历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人才结构进一步优化,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达到85%以上,每千农业人口执业(助理)医师达到1.7人,每万名居民有2—3名全科医生;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 坑 开 挖 工 程
页脚内容
6
省卫生厅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卫生厅机关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
单位和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
规和政策,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卫生厅机关及其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不纳入厅机关编
制管理,不担任行政职务和行使行政权力,从事管理、技能
性或辅助性工作,由厅人事处公开招聘或经厅人事处同意由
处(室、局)招聘的人员。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聘用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考
核,对聘用人员进行人事代理和合同管理。

第二章 聘用人员的招聘
第五条 聘用人员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工作应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
方法,择优聘用。
第六条 聘用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
能力;
(三)非特殊岗位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
(四)达到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基 坑 开 挖 工 程
页脚内容
6
(五)满足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试(笔试、面试或专业实务测试等);
(四)体检;
(五)考核;
(六)公示;
(七)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聘用人员的合同签订
第八条 省卫生厅公开招录的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
制管理,签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劳动合
同书》。
第九条 聘用合同由省卫生厅和聘用人员双方共同签
订。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省卫生厅和聘用人员各执一份。

第四章 聘用人员的待遇
第十条 省卫生厅聘用岗位主要包括计算机操作员、驾
驶员、电工、收发等岗位。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聘期内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在劳
动合同书中明确规定。
第十二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
基 坑 开 挖 工 程
页脚内容
6
省卫生厅聘用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厅龄工资和绩效工
资构成。岗位工资为1200元/月,按月发放;厅龄工资根据
在省卫生厅机关工作年限发放,发放标准为工作年限×20元
/年,按月发放;绩效工资为100元/月,全年1200元/人,
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年终一次性发放。其中,年度考核排名
在所有参加考核人员前三分之一的人员发放1200元的125%,
即1500元,考核排名在中间三分之一的人员发放1200元的
100%,即1200元,考核排名后三分之一的人员发放1200元
的75%,即900元。
岗位工资标准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可作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按照核定的标准按月发放。
在聘期内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规定比例分别由单
位和个人承担。

第五章 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厅人事处会同相关处室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
考核及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的出勤管理。
(一)聘用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
续,需要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
方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
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
基 坑 开 挖 工 程
页脚内容
6
(二)聘用人员因病、因事请假5天以下,本人提出申
请,由厅后勤服务中心或用人处室批准;请假5天及以上,
本人提出申请,厅后勤服务中心或用人处室批准后报厅人事
处备案。
(三)事假3天以内(含3天)者,病假在10天以内
(含10天)者,当月工资全额发放。
超过规定天数的,事假根据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病
假10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按照聘用工资的90%发放;病
假超过一个月者,从第二个月起按照聘用工资的60%发放;
从第三个月起聘用工资停发。当月病事假累积超过的同上办
理。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
(一)聘用人员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工
作由厅人事处会同厅后勤中心和用人处室组织实施。考核坚
持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
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二)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要求相结合,主要包括个人
品德、能力、业绩、纪律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
格四个等次。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结果作为对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考
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聘用人员,当年不计算为累计工作年
限;如两年连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当年考核可直接
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及时按规定解除聘
用合同。
基 坑 开 挖 工 程
页脚内容
6
第六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第十七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
变更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
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
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省卫
生厅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岗位要求的;
(二)聘用人员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
超过20个工作日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
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法乱纪,被处以劳动教养或刑事处罚的。
(六)聘用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
能从事原工作的。
单方面解除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
的聘用人员。
第二十条 受聘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不得
解除聘用合同。
基 坑 开 挖 工 程

页脚内容
6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单方面
解除聘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省卫生厅提出申
请: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
(三)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四)符合国家规定,经用人单位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五)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聘用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
单位协商一致的,聘用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合
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仍未能协商一致的,可
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条聘用关系解除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
会保险关系结转手续。
第二十三条 聘用期内发生人事争议,聘用人员可向省
卫生厅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
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