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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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11803【发布部门】中共河北省委员会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1.28【实施日期】2014.0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若干意见(2014年1月28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新形势下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意义1、当前已经进入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关键阶段。

35年前,农村改革拉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极大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使农业农村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进入新的历史时期,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我省农业和农村发展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农村分工分业深化,分散的农业经营方式难以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农村资产资源不活,农民财产权利缺失,拓展财产性收入来源、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要求日益迫切;农户分层分化加快,农村社会利益格局深刻变化,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治理刻不容缓;农业农村资源要素流失加快,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拉大趋势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体制机制亟待健全。

“三农”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新问题,要求我们必须与时俱进地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2、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任务目标,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必须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要加快推进“四化同步”、城乡发展一体化,必须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要集中力量打好“四大攻坚战”,实现河北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必须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不断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和谐,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提供有力支撑;要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和谐河北,必须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强和创新农村社会管理,切实维护和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河北取消农业户口的政策是什么

河北取消农业户口的政策是什么

河北取消农业户⼝的政策是什么对于取消农村户⼝,城乡统⼀登记为居民户籍研究“随⼈搬家”户籍政策;实⾏居留许可制度、居留许可持有⼈依法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存取款和使⽤住房公积⾦的权利、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扩⼤居住证持有⼈享受的公共服务范围、逐步提⾼服务⽔平等根据《省⼈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的实施意见》,河北省不再区分户⼝的“农业”与“⾮农业”的性质,统称为“居民户⼝”了。

农业户⼝与⾮农业户⼝农业户⼝的释义:指靠⾃⼰⽣产⼝粮的农业⼈⼝。

改⾰变化:计划经济时代划分为农业户⼝和⾮农户⼝。

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进⼀步推进户籍制度改⾰的意见》,意见中的最⼤亮点,莫过于建⽴城乡统⼀的户⼝登记制度。

这意味着以“农业”和“⾮农业”区分户⼝性质的城乡⼆元户籍制度将成为历史,由此衍⽣的蓝印户⼝等户⼝类型也将作古,今后每⼀位中国公民的户⼝均统⼀登记为居民户⼝,体现户籍制度的⼈⼝登记管理功能。

取消⾮农业户⼝的意义:国务院公布《关于进⼀步推进户籍制度改⾰的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实⾏了半个多世纪的“农业”和“⾮农业”⼆元户籍管理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

⽽此次取消农业和⾮农业户⼝的区分,⽐之前两项政策,更有社会学意义。

前两项政策蕴含了经济学成分,因为经济发展⽽促进了社会进步。

取消户籍区分,则纯粹是基于法理和社会伦理准则上的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昭彰。

对社会结构和运⾏机理将会产⽣颠覆性的改变。

⾮农业户⼝可否申请,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作住宅基地⽽占有、利⽤本集体所有的⼟地。

依据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因⼦⼥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外来⼈⼝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三)因发⽣或者防御⾃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条农村村民需要使⽤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涿州农村宅基地过户流程及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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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院关于非本村人购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判例

河北省高院关于非本村人购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判例

河北省高院关于非本村人购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相关判例原告观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10月签订的出售位于河北省X民房的协议无效。

2、请求判令被告将自原告处购买的位于河北省X北正房4间、东西厢房各3间以及房屋所涉及的宅院在腾空后退还给原告。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1983年3月19日,经当时河北省X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原告将其位于河北省X的三间老宅翻扩建为四间,1985年左右原告又建东西厢房各三间,四至为:东边是山坡,西边是河流,前院是段义起,后院是段起深。

1999年10月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签定协议,原告将上述宅院共计10间房屋以11000元出售给被告,实际上通过朱继生给付23000元,此处宅院后由被告使用至今。

现经了解,农村房屋只能在本村村民之间流转,被告户籍地河北省承德市X,并非本村村民。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协议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观点*****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与原告在1999年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并且通过朱继生给付了23000元,这么多年了原告没有要过房子且原告的户口已是非农业户口,也无权占有农村宅基地,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本院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而签订的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本案中,涉诉房产位于河北省X 村(以下简称“X村”),*****并非北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与*****于1999年10日签订的买卖农村房屋协议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6887195_河北康保_围绕三大“关键词”_推进农村改革步伐

26887195_河北康保_围绕三大“关键词”_推进农村改革步伐

592022.07推行事务“码上公开” 实现村务村情“一码通晓”在充分利用村务公开栏、村情发布会等传统公开形式的基础上,依托村情通“一网通办”监管服务平台,探索实行“码上公开”。

费县出台《关于全面推行小微权力清单制度的实施办法》,推动农村基层干部明晰权责、规范履职;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村级“三务”公开的通知》,明确公开范围、公开内容和公开程序。

为每个村居生成一个“村情通”二维码,群众通过手机扫描,即可实时查看村级“三务”公开和小微权力清单内容。

目前,“码上公开”已在所有村居全面推行,实现了线上线下同步公开,有效拓展了群众参与村务监督的渠道。

通过推行“数字村务”乡村智治模式,推动了治理重心下移、办事服务效率提升、群众自治主体地位落实,从源头上规范了村级事务管理,较好解决了事情“到哪里办”“谁来办”的问题,蹚出了乡村治理新路径。

初步达到了三个效果:一是汇聚了乡村治理合力。

村情通“一网通办”监管服务平台联通了乡镇政府、自治组织和基层群众,搭建了联系服务群众的“桥梁”,有效调动了三方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能动性,实现了从单一行政管理向多元主体治理的转变,提升了共建共治共享水平。

二是提升了基层服务效能。

互联网平台的应用,使群众用章、村级重大事项审批不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使基层管理服务方式发生了革命性变化,有效提升了镇村两级审批、服务效能,降低了办事成本,群众办事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群众满意度持续提升。

三是促进了农村和谐稳定。

通过实行“码上公开”,拓宽了农村“三务”监督渠道,把村级事务置于阳光之下,基层权力运行和“三资”管理更加规范透明,真正“给了群众一个明白,还了干部一个清白”,党群干群关系更为融洽,基层信访持续减少,农村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作者系山东省费县县委书记)近年来,河北省康保县围绕“土地确权颁证、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三大关键词,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加快推进农村改革步伐。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辛集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辛集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辛集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辛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30•【字号】辛政办字〔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辛集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辛政办字〔2021〕16号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辛集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辛集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30日辛集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为加快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扎实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20〕21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建立全覆盖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数据库的通知》(冀自然资字〔2019〕104号)、《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中共河北省委农村工作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冀国土资发〔2012〕74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十三五”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五年确定的重点工作,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重要基础,是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对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静海宅基地确权公告

静海宅基地确权公告一、背景介绍宅基地是指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个人依法享有的,用于居住和生产生活所需的土地。

宅基地确权是指对宅基地的权属进行确认和登记,以保障农民对宅基地的合法权益。

静海区作为中国河北省天津市的一个行政区,拥有广阔的农村土地资源,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静海区政府决定进行宅基地确权工作,并发布了静海宅基地确权公告。

二、宅基地确权的重要性宅基地确权对农民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宅基地确权能够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合法使用、流转和继承宅基地。

其次,宅基地确权能够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流转,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最后,宅基地确权有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增强农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静海宅基地确权公告的目的和意义静海宅基地确权公告的目的是为了告知农民宅基地确权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要求,让农民了解宅基地确权的意义和重要性,积极参与宅基地确权工作。

静海宅基地确权公告的意义在于提高农民的知晓率,促进农民的合作和支持,确保宅基地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静海宅基地确权公告的主要内容1. 宅基地确权政策静海区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宅基地确权政策,包括宅基地确权的程序、条件和要求等。

宅基地确权政策的发布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宅基地管理,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2. 宅基地确权的程序宅基地确权的程序包括宅基地确权的申请、审批和登记等环节。

农民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材料,经过审批后,由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并颁发宅基地确权证书。

3. 宅基地确权的条件和要求宅基地确权的条件和要求主要包括宅基地的使用年限、宅基地的面积和使用目的等。

农民需要符合这些条件和要求,才能够享受宅基地确权的权益。

4. 宅基地确权的权益保障宅基地确权后,农民将享有一系列权益保障,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权、流转权和继承权等。

这些权益的保障将有效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稳定和发展。

5. 宅基地确权的时间安排静海宅基地确权公告中还包括了宅基地确权的时间安排,明确了申请、审批和登记的时间节点,以及宅基地确权证书的颁发时间等。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状分析

生影响很大 。
案” ; 第 二, 组建“ 网络班级 ” 。可 以设置班 目前 来 看 兼 职 的专 业 教 师 辅 导 员 队伍 建

( 六) 就业指导。 大 类 招 生 低 年 级 学 生 级 主页、 班级 论坛 、 班级 Q Q群 等等 , 增加 设 是满 足 “ 大类招生’ , 对 辅 导 员 向后
上宅基 地分配及置换过程 中的违规操 作, 引发 让必然会受到宅基地转让的制约。
的矛盾日益增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立
的宅基地非法交 易带来 了种种社会隐患。

其 次, 《 物权法》 规定 : “ 宅基地使用权 的取
收录 日期: 2 0 1 3 年9 月3 0日
法与现实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隐形市场大量 得、 行使和 转让 , 适 用土地 管理法等法 律和 国 家有关规定” 这无疑给今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
使用权交易市场尚未形成, 农民拥有的宅基地 外, 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 自留山,
无 法进 行合法流转 。与 此同时, 农村宅基地 占 也属于集体所有” 。 也就是说, 根据我国宪法精 地 面积逐 渐增加 , 一户 多宅、 超标 占地现象 相 神 , 宅 基地 的所有 权归集 体所有 , 农 民私有 住
市场, 现有宅基地流转制度弊端凸显, 有必要 渐 增多 , 出现大 量闲置 住房和“ 空心村 ” , 这些 白和缺位, 缺乏可操 作性。
将宅基地使用权 流转纳入 法制化轨道 。 关键词 : 宅基地 ; 使用权 ; 流转 ; 现状 ; 弊端 本文 系河北省社科联项 目“ 河北省农村宅 闲置住房 催生 了宅基地 流转的 隐形市场 。但 首先 , 根据我 国《 宪法》 规定, “ 农村和城市 是, 受我国现有法律 、 法 规的约束, 农村宅基地 郊 区的土地 , 除由法律规 定属于国家所 有的 以

河北省迂西县国土资源局,六项举措积极服务新农村建设

河北省迂西县国土资源局,六项举措积极服务新农村建设作者:卢学敏来源:《新农村》2013年第01期2012年,河北省迁西县国土资源局立足职能,采取六项措施,积极服务新农村建没,取得了明显成效。

严格执行农宅审批制度,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原则,严把农民个人建房用地审查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按照新农村建设和村庄建设用地规划的要求,该局认真做好全县农民个人建房的审批工作。

严把农民个人建房用地审查关,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户及时审批,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说明理由,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对居住条件确实困难的又没有适合的地方建房的,协同当地政府及村干部,积极做好与其他农户的土地调换服务工作,坚持集约节约用地,严格按照镇村觇划的要求建房,做好界限划定,面积丈量、地类确认等工作,尽量使用村内空闲地,防止村庄外延,做到依法依规,坚决遏制违法建筑。

2012年,全县共审批非规划区农村宅基地946户,占地总面积276.307亩,未出现一例因宅基地审批造成的上访事件,进一步改善了群众居住条件。

认真做好增减挂钩整改,提高群众幸福指数。

按照国土资源部及省有关土地增减挂钩整改文件精神,认真解读新民居示范工程用地政策,对全县2010年审批的17个新民居示范村用地,按省厅要求进行了整改备案,为扎实有效推进新民居建设打下良好基础。

其中,取得省级4个批次增减挂钩整改项目批复,争取新民居置换指标215.523亩。

对市级2010年审批的12个新民居项目用地进行了认真整改,7个批次新民居项目用地已通过省厅备案,其余5个批次正在积极争取中。

加强农村集体征地管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在土地征用过程中,该局严格执行征地工作程序,加强对土地征收行为的监督,认真落实征地公示和征地听证制度,充分征求被征地村集体组织和农户意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力争做到征地工作依法、公开、公平、高效。

村庄,在改造中变靓——河北省国土部门支持新农村建设见闻


住 房条件 ,拥有舒适 幽雅 的居住环境 的愿望也 越来越
强烈 。只有 2 9岁的该村 党支部 书记崔江 伟告诉 记者 : “ 我们村原来村庄 占地面积 7 3亩 ,共有 1 5 9 0 0处宅基 地, 户均 村庄面积 07 . 6亩 , 而村 民们 又有改善居住条件 的愿望 , 为此村两 委班子连 续召开 了多次会议 , 门探 专
维普资讯

本栏编辑 : 默元
平 改 楼— — 全 呼村 的新 民居
平方米。东西 、 南北主街道 宽 1 米 , 2 最窄的巷道也 在 3 米以上。
“ 来我们兄 弟几个结婚 后 , 家人还都 挤在一 个 原 几 院 子里 , 孩子 们问总 打架 , 娌们 问也 老吵 架 , 妯 是非 不 断。 现在可好 了, 村里把我们全迁进 了新盖 的小洋楼 里 ,
疰 、 只照、 只照 等 5个 自然村 组成 。全 村共 有 7 6 东 西 7 户, 总人 口 3 1 人 。该村党支 部书记高志芬告诉记者 : 26 “ 我们村 主要 以发展种 植业、 养殖业为主。但 由于是 由 5 个 自然村 组成 , 民原来居住分散 , 村 占地面积 大 , 也不好 管理 , 于是村里本 着 ‘ 一规 划 、 一设计 、 统 统 统一管理 ’ 的 原则, 创建 了藁城 市独具 特色高 标准 的 ‘ 只照新 村文 明 住 宅小 区 ’ ,并采取逐年搬迁 、滚动发展的方法进行置 换, 最终 实现 向中心村 合并居住的 目的。原来我们村庄
40 00元 , 随着经济收入和 生活水平 的提高 , 民们 改善 村
据 了解 , 河亩 重新安排 宅基地 1 2 8 4处 , 节约用地 1 8亩。其 0 中, 重点 突出 了规 划在建设 中的作 用 , 筹安 排农村 各 统 业发展 用地 ,合理确 定了小城镇和农村居 民点 的布局 、 用地 规模 , 并引导村 民住宅建设 按规 划、 有计 划地逐 步 向小城镇和 中心村集 中, 保障农村经济社会 发展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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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2]第7号)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5月
13日省政府第5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
行。

省长 钮茂生
2002年5月27日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
建设用地秩
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
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包括村庄和集镇。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
设住宅和厨
房、厕所等设施的土地及庭院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
地的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
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
会应当鼓励农
村村民建设二层以上住宅,并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进
行旧村改造。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土
地,严格按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使用土地。村内
有空闲地可以
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建设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
使用权。禁止
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
法转让农村宅
基地。

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
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
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没有宅基地
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
镇规划以及进
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第八条 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
民委员会提出
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
表会议讨论。
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逐级报乡(镇)土地管理机构、
县(市)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
人民政府
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使用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
能够解决分户
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第十条 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
由县(市)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
地转用审批手
续。
农村村民占用林地建设住宅的,应当依法报林业
主管部门审核
同意,并按前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应当事先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并报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
不合格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缴纳耕地开
垦费。
第十二条 下列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村民委员会向乡
(镇)土地管
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县(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收回: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
调整的宅基
地;

(二)为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
设需要占用的
宅基地;

(三)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四)农村“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
(五)自依法批准之日起连续二年未按照批准的
用途使用的宅
基地;

(六)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
基地。

由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
规定的原因收
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地上附着物
的评估价格对
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章 宅基地标准
第十三条 本省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
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
县(市),每
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
县(市),每
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
七平方米。县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
的限额内规定
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
二处以上宅基
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
合申请宅基地
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
转让其多余的
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
出收回集体土
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县(市)人
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
其宅基地上
的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
委员会依照本
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
第四章 宅基地登记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
民政府批准
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
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
民政府颁发
《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七条 由于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
土地使用权变
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
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
人民政府换
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
当自接到县
(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
地行政主管部
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市)人
民政府进行注
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
骗取批准,非
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县(市)人民政府依
法批准的面积
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退
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
建的住宅和其
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地建
设住宅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没收非法所
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
法批准农村村
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
民占用土地建
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
用土地建住宅
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
的,其批准文
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城市郊区和国有农场、林场、牧场
的宅基地管
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
制定实施细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1992年7月8日
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
1998年1月1
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修
正案》同时废
止。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年05月27

实施日期:2002年07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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