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交通运输厅-招投标数据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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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01.12•【字号】闽交〔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实施《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的通知闽交〔2022〕1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中心(局)、省高速集团、省交通质安中心: 根据《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有关要求,结合近年来交通运输领域常用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省厅对《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2018年修订)》进行了修订,最终形成《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并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稿)2.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对照表(2022年修订稿)3.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分类表(2022年修订稿)福建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月12日附件1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2022年修订稿)第一条为严格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行为,保障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正确适用,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全省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领域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

本省交通运输系统各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适用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闽交建〔2010〕151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交建〔2010〕151号各设区市交通局(委)、漳州开发区交通局,沿海各港口(务)管理局,省高指,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交通质监局:《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职责,组织相关单位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建管处(联系电话:87077125;传真:87500866)。

附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清单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福建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公路水运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施工安全标准,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施工现场防抗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坚持“项目计取、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旧水泥砼路面改造沥青路面管理的通知-闽交建〔2017〕25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旧水泥砼路面改造沥青路面管理的通知-闽交建〔2017〕25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旧水泥砼路面改造沥青路面管理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旧水泥砼路面改造沥青路面管理的通知闽交建〔2017〕25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省公路局:为进一步加强旧水泥砼路面改造沥青路面工程(简称水泥砼路面“白改黑”工程)管理,降低路面全寿命周期成本,提升综合效益,经2016年12月28日厅务会议研究,现就加强国省干线旧水泥砼路面改造沥青路面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工程计划管理(一)严格控制实施范围。

综合我省公路运营实际及路面改造技术条件,今后全省路面改造仍以水泥砼路面为主,且实施路段仅限于新规划国省干线,农村公路原则上不列省补计划。

(二)从严审核旧路路况要求。

对旧路路况较差的路段考虑列入省补“白改黑”计划,具体指标原则上按以下掌握:路面使用性能指数PQI值低于80,可列入省补计划;PQI值80-85之间,地方资金配套充足且改造后能整体提升路容路貌的,经论证后予以考虑列入省补计划;对于PQI值80-85之间但破损率低(即路面完整)和PQI值大于85的路段,原则上不列入省补改造计划。

(三)加强技术可行性把关。

对经济主干线、城镇过境、通往重要旅游区等国省干线路段,经省公路局审核后可优先列入省补计划;对各地提出交通繁忙需快速施工、标高受控等受限路段,要严格设计及施工方案论证,确实受限的路段可列入省补计划;对于重载交通比重大、急弯陡坡及重交通交叉道口等技术复杂、施工、养护困难的不适宜加铺沥青路面的路段,不得列入改造省补计划。

(四)调整省补标准。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普通公路上跨铁路桥梁移交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普通公路上跨铁路桥梁移交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普通公路上跨铁路桥梁移交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8.25•【字号】闽交建〔2016〕89号•【施行日期】201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推进普通公路上跨铁路桥梁移交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闽交建〔2016〕89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省公路局:2016年4月7日,省厅与南昌铁路局召开专题会议,就普通公路跨越铁路桥梁移交接养工作达成共识,并签署《移交管养框架协议》(厅专题会议纪要[2016]12号)。

专题会议后,各级交通公路部门与铁路部门按照框架协议确定的联动沟通机制,加强协作,互相配合,抓紧签订移交协议书,推进移交管养工作,并取得阶段性进展。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移交工作,结合近一时期各地工作有关要求,经8月17日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拟移交的桥梁需通过检测来评估承载能力和技术状况的,省厅将按最高不超过18万元/座的标准对检测给予专项补助,超出的费用由管养单位自行筹措解决(合同检测费用低于18万元/座的,省级按检测合同费用额补助)。

检测补助资金列农村公路养护省补资金支出。

请各地在检测承担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后,由移交接养联动市级沟通小组负责将检测合同报送省级沟通小组,省公路局分批次审核汇总后报厅一次性下达。

3座属专养公路的移交桥梁(S303线武夷山马部头桥、G324线福清牛尾山桥、S203线新罗雁石铁路立交桥)的检测省补费用,由省公路局另行安排。

二、本次公跨铁桥梁(含公路统计范围外但实际承担公路通行功能的公跨铁桥梁)经检测需维修整治或实施改造的,或者接养单位提出需实施整治改造的,由设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确认、并报省公路局核备列入省级危桥管理数据库。

入库项目按照省级危桥改造政策补助。

三、请省公路局组织各地交通部门充分发挥省、市两级沟通小组作用,进一步加强移交接养的协调督促,加强与南昌铁路局工务处(相关工务段)联系协作,加快剩余未签订协议桥梁的协议签订,并做好桥梁检测、改造及养护管理的指导,确保移交工作顺利推进,保障铁路、公路安全正常运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17号建议的协办意见-闽交规函〔2016〕77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17号建议的协办意见-闽交规函〔2016〕77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17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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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17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交规函〔2016〕77号
省发改委:
《关于将“建宁至连城线路”调整为泰宁经将乐、明溪、宁化、清流至龙岩线路的建议》(第1417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目前我厅正会同贵委开展全省高速公路网规划修编工作。

在研究过程中,我厅已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路网结构、交通量需求等方面,对包括黄晓玲代表所提线路在内的全省所有可能的方案进行了统筹论证,并与线路所在设区市政府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最终的高速公路规划修编方案将报省政府审定。

领导署名:王兆飞
联系人:黄荣
联系电话:*************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3月23日
——结束——。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化调整普通干线公路省补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闽交建〔2016〕76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化调整普通干线公路省补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闽交建〔2016〕76号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化调整普通干线公路省补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优化调整普通干线公路省补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闽交建〔2016〕76号各设区市(区)交通局(委),省公路局:为贯彻落实省厅今年“三比一看”活动精神,加快普通干线公路省补资金拨付进度,缩短拨付周期,促进项目加快建设,经7月28日厅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对现行省厅《关于新规划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交建〔2012〕115号)及《加强省级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规定》(闽交建〔2009〕190号)中有关省补资金拨付办法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原则保留现行四个节点(开工、工程过半、进度80%、交工验收)的拨付阶段,拨付比例不变,仍按节点分别拨付至补助总额的“30%、60%、80%和100%”,但拨付条件及资料审核进行简化,减少形象进度等前置条件,加快资金拨付。

二、调整事项(一)拨付条件。

“开工”节点仅保留“项目施工合同已签定、施工单位已进场、监理工程师已签发开工令”,不再要求“项目征地拆迁已开始”;“工程过半”、“进度80%”节点仅保留“项目累计完成投资占总投资比例分别达50%、80%”的要求,不再执行形象进度(含征迁)约束条件;“交工验收”节点仅保留要求项目已交工验收,取消“项目已移交接养”的要求。

以上“四个节点拨付”时均同时要求:省补下拨数不得超过项目序时累计完成投资数。

(二)资料审核。

“开工”节点不再审核征迁工作方案、建设单位开工报告;“工程过半”、“进度80%”节点不再审核形象进度;“交工验收”节点取消审核养护接养协议。

福建省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推进我省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道路运输市场环境,(交政研发〔2015〕75 号)、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 165 号)、《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 年)》(闽政〔2015〕1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汽车租赁、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等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具有职业资格且实际在我省从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反映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公正透明、依法监督”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和准确。

第五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省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行业信用管理,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审核、修复、异议处理和投诉举报等工作。

第六条“福建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是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与使用的统一平台。

第七条支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挖掘信用信息数据价值,依托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开发信用统计分析、检测预警等管理功能,提高行业服务和监管水平。

第八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安、安监、司法、发改、保险、金融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九条鼓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参与信用评价、加强对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信息的使用、开发和创新信用服务产品。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送2016年“爱路护路宣传月”活动情况的函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送2016年“爱路护路宣传月”活动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闽交政法函〔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报送2016年“爱路护路宣传月”活动情况的函闽交政法函〔2016〕37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局: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路政宣传月”活动的通知》(交公便字[2016]45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巩固和提升公路安全保护工作成效,增强社会各界爱路护路意识,营造良好的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环境,我厅于5月1日至31日组织集中开展了以“爱护桥梁、保障安全”为主题的2016年全省“爱路护路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动员部署(一)组织部署有力。

我厅成立以分管厅领导为组长,厅直各有关专业管理机构和厅机关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活动整体部署和指导。

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应成立以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负责人的活动领导小组,将其作为提升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确保活动有声色、有成效,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爱路护路宣传月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活动内容、时间安排、责任主体,并确定工作任务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确保活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统筹协调。

按照“省级统筹,地市为主”的原则,省厅及各省级专业管理机构统筹指导和协调宣传月活动,省高速公路公司具体负责高速公路领域的宣传工作,各设区市(区)交通运输局(委)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宣传工作。

全省交通运输系统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积极投入宣传月活动,确保宣传内容和专项巡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省厅还将各单位爱路护路宣传月活动实施情况,纳入2016年度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绩效考核内容。

(三)注重总结提升。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部公路局等人员调研平潭交通建设情况的通知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部公路局等人员调研平
潭交通建设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1.27
•【字号】闽交建明电〔2016〕130号
•【施行日期】2016.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关于部公路局等人员调研平潭交通
建设情况的通知
闽交建明电〔2016〕130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部公路局有关人员将于12月3-4日前往你区调研交通建设情况,我厅相关人员一同前往,调研人员名单如下: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王太、王松波
省公路局:王增贤
省交通运输厅:蔡杰133****6195
请做好行程安排,调研过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节约从简安排。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27日。

汽车运输行业分析报告2012

2012汽车运输行业分析报告2012年3月目录一、行业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 (4)1、行业主管部门与监管体制 (4)2、行业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4)3、国家产业政策 (5)二、汽车运输行业基本情况 (7)1、行业基本情况概述 (7)2、行业竞争格局和市场化程度 (9)3、行业内主要企业情况 (10)(1)苏州汽车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11)(2)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11)(3)广东省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12)(4)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5)新国线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13)4、进入本行业壁垒 (13)(1)行业经营许可的壁垒 (13)(2)跨区域经营的壁垒 (13)(3)综合实力的壁垒 (14)5、市场供求状况及其变动原因 (14)6、行业利润率水平的变动趋势及变动原因 (16)三、影响行业发展因素 (17)1、经济增长直接带动交通运输业的发展 (17)2、国家政策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 (17)3、其他运输方式的竞争影响到汽车运输业的发展 (19)4、成品油税费改革的影响 (20)5、油价波动影响 (20)四、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 (21)1、行业技术水平 (21)2、行业技术特点 (22)五、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 (23)1、汽车客运的经营模式 (23)(1)公司化经营模式 (23)(2)挂靠经营模式 (24)2、客运站的经营模式 (25)3、汽车货运的经营模式 (25)六、行业的周期性、区域性和季节性特点 (26)1、行业周期性 (26)2、行业季节性 (26)3、行业区域性 (27)七、上、下游产业链情况分析 (27)1、上游产业情况 (27)2、下游需求情况 (28)一、行业管理体制和相关政策1、行业主管部门与监管体制汽车运输业主管部门为交通运输部,其主要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公路、水陆、民航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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