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背景★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
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
我国制定该部法律的宗旨在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内容★一、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二、《继承法》相关知识★三、常见侵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一)老年人享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的权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老年人可以对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
常见的情况是白己名下的房产以分家析家的形式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
作为子女或亲属是不能干涉父母对财产的处分权,也不得强行夺取老年人的财物。
-婚姻法解释三链接子女离婚时,老年人的权益保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老年人享有由子女赡养的权利★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笫11条、12条等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蟾券义务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子女不但在经济上要供养父母、帮助父母,而且在生活上也要照料父母,并且在精神上要安慰父母。
★如果子女只是给付了赡养费,这仅仅是履行了一部分的赡养义务★2、子女对生病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并且应当对生病的父母予以护理★3、子女应该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不得强迫父母迁居到条件低劣的房屋内,对父母自有的房屋,子女还予以维修的义务★婚婚姻法链接★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2.18•【字号】•【施行日期】1998.12.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1998年12月1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事业的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和全社会应当采取措施,维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完善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医疗保健水平,改善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老年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以及民族习俗、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六条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每年农历九月初九(重阳节)为本省“老人节”。
第二章政府和社会职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按本行政区域老年人人数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年度老年事业经费,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为老年事业提供捐赠和参与发展老年事业,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组织机构负责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二)制定老年人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三)研究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四)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五)为老年人解答疑难问题和提供必要的支持帮助;(六)对老年人合法权益侵害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并向主管的机关、组织提出依法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情况汇报_工作汇报_报告总结_4837

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情况汇报_工作汇报_报告总结一、基本情况及近年来的主要工作××市×县×区现有×个乡、×个镇、×个村委会;有×个街道,×个社区,总人口××万人,目前全市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万人,占全市户籍总数人口的×× %。
近年来,在省市人大的有力监督下,我市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狠抓宣传动员、组织领导、建章立制和为老服务,使全市老年维权工作逐步走向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健全“四大网络”,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了组织保证×××年,市委、市政府做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老龄工作的意见》,随后有×个县区出台了贯彻意见。
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老龄工作的意见》和各县区的贯彻意见,为老龄事业的发展和老年维权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和组织保证。
在此基础上,各级进一步加强了老龄工作和老年维权工作组织制度建设,为做好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1、建立老年维权组织网络。
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加强了对老龄工作和老年维权工作的领导,市县(区)建立了以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和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老龄工作领导小组和老年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依托本级老龄工作机构,也建立了相应的老年维权工作小组;各行政村、社区建立了老年维权工作站,形成了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老年维权组织。
至目前,全市共建立老年维权工作站××个,其中县区××个、乡镇街道××个、村及社区××个。
2、建立基层老年协会维权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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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 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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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国家和社 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 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 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 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 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 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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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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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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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 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 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 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序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在我国,老年人口逐年增长,老年人的权益保障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自200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法律规定了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和福利保障,但其实施情况如何呢?本文将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个人观点和理解。
【序号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内容回顾让我们回顾一下《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内容。
该法律主要包括老年人的基本权益保障、经济保障、服务保障和文化娱乐保障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精神权利等,而经济保障则包括养老保险、生活补贴等。
该法律还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对老年人的服务保障,为他们提供医疗、护理等服务,同时还要促进老年文化事业的发展,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序号3】《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情况的全面评估接下来,我们将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立法时秉持了保护老年人的原则,涵盖了老年人的各个方面权益保障。
然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一些问题也在所难免。
一些地方在履行保障老年人基本权益的职责上还存在不足,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导致一些老年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另一些服务设施和机构也存在着服务质量不高、供给不足等问题,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
【序号4】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文明的体现,也是国家民族精神的具体体现。
我们不仅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更需要落实到实际行动中。
在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法律意识,增强其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和紧迫感。
我们也需要加大对老年人服务设施和机构的建设和投入,提高服务质量,满足老年人的多样化需求。
老年服务与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74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5.25【实施日期】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7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5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17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五章社会优待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二)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并建立与老年人口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增长机制;(三)将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四)按照养老服务规范和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网络;(五)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六)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龄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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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一、引言
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老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老年
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我国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旨在维护老年人的人权、尊严和利益,为老年人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快
乐的社会环境。
二、法律背景
保障法于2000年10月30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它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为老年人的权益保护树立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保障法的主要内容
保障法共分为五章,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规定了保障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关键术语的定义。
其中,强调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国家政策,强调了国家、社会和家庭都有责任保障老年人享有平等、尊严、自主的权益。
第二章:基本权益
第二章明确了老年人的基本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尊严权、知情权、隐私权、婚姻和家庭权、居住权、财产权等。
该章节规定了保护老年人基本权益的具体措施和保障的要求。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三章主要涉及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问题,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
保险、社会救助、福利待遇等。
该章节要求依法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养老金水平,并加强社会救助体系,防止老年人陷入贫困和孤寡的境地。
第四章:照料与服务
第四章规定了老年人的照料与服务问题,包括长期照料、社区服务、医疗保健等。
该章节要求加强护理服务,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服务,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照料环境,并提供适当的社区服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第五章:监督与维权
第五章规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监督与维权问题,包括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
个人维权等。
该章节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提高监督效能,对违反保障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鼓励公民、法律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维权行动,促进老年人权益的有效维护。
四、保障法的意义与影响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出台对我国老年人权益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它在立法层面明确了老年人的权益保障范围和保护措施,为广大老年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并加强了对相关部门和个人的监督与责任追究。
保障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五、展望与建议
尽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立下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但
实际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深化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加强相关法律的制定与修订,提高老年人的社会地位和待遇。
同时,还要加强社会的责任感,促进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注和关爱,共同建设一个尊老、爱老、敬老的社会。
六、总结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我国为老年人权益保护制定的第一部专门法律,具有
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影响。
它为老年人的基本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助于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同时,我们应该深化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社会的关爱和关怀,共同为老年人的幸福生活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