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浅谈行政审批制度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影响及相关建议

浅谈行政审批制度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影响及相关建议摘要: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桎枯,而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助推器,其发展前景对于我国经济深远发展具有巨大意义。
本文从行政审批制度的内涵、现状入手,详细分析了当前行政审批制度对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制约作用,并提出了相关的改革策略。
关键词:行政审批中小企业目前,中国中小企业总数已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在繁荣经济、推动创新、扩大出口、增加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行政审批作为国家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手段,其内容涵盖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在对中小企业行政审批过程中,还有一些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当前重审批轻服务、行政审批设定管理不严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实际问题,大大制约了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与壮大,只有不断推进改革力度,加大治理措施,完善制度结构,才能有效的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使行政审批监管职能为中小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一、行政审批制度的涵义、渊源、发展和实践(一)行政审批制度的涵义行政审批是行政主体依法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行政审批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是国家对社会经济事务进行管理、调控和干预的手段,一个完整的行政管理体系对于依法加强行政管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二)行政审批制度的渊源从法理上看,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是行政行为,但是这里的行政行为和行政学所说的行政行为完全不同,作为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行政行为其侧重点不在于行政行为本身,而是基于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权力和义务关系。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的一个重要部门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法的渊源上看,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由宪法和相关法律赋予的即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合法。
合同范本为什么要审批

合同范本为什么要审批合同范本审批的重要性在商业活动和各种合作中,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是双方或多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明确约定,是保障各方利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而合同范本作为一种常用的合同模板,其审批更是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同范本审批有助于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准则,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通过审批,可以对合同范本中的条款进行审查,确保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避免因合同违法而导致的无效和纠纷。
只有合法有效的合同,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审批可以保证合同范本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应当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审批过程中,可以对合同范本中的条款进行仔细分析,确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平衡,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条款。
这样可以避免一方在合同中处于不利地位,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和纠纷,促进合作的顺利进行。
合同范本审批有助于提高合同的质量和可操作性。
审批人员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对合同范本的内容进行审查,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通过对合同范本的不断完善,可以使其更加严谨、准确、清晰,减少歧义性和模糊性。
这样的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更容易操作,能够有效降低合同风险,提高合同的履行效率。
审批可以加强对合同范本的管理和控制。
通过审批程序,可以对合同范本的使用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其在公司内部或特定领域内得到统一的应用。
同时,审批过程中可以对合同范本的版本进行控制,避免出现多个不同版本的合同范本,导致混乱和误解。
审批还可以对合同范本的更新和修订进行监督,使其能够及时适应法律法规的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
合同范本审批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对于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公平性、合理性,提高合同的质量和可操作性,加强合同范本的管理和控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经过严格审批的合同范本,才能在实际应用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各方的合作提供可靠的保障。
建筑合同法司法解释

建筑合同法司法解释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再整理各个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指导意见的最终整理版一、各个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一)关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涉案工程被认定为非法建筑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在开庭前,涉案工程已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补办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深圳中院的指导意见》2、在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涉案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张合同无效的,在开庭前发包人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开庭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有效。
《深圳中院的指导意见》——施工许可证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有关施工许可证的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不是影响合同效力性的规范,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重庆高院的意见》3、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
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与深圳中院的意见在时间点上有区别:一个是审理期间;一个是开庭前)《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4、发包人经审查被批准用地,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是用地手续尚未办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宜将因发包人的用地手续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认定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5、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规模建设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经批准可补办手续,且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6、承包人跨省区或跨市承揽建设工程,但未办理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手续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责令承包人补办有关手续,并由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而不应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问题: 1、具有下列情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的除外(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四条)】的;【广东高院暂行规定认为:对承包人超越建筑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如承包人具备《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可上浮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符的等级条件,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并验收合格的,可按有效同合处理,并以合同约定的建筑资质等级结算工程款。
浅谈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行政审批与报批义务为视角

要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问题仍是司法处理的难题 ,特别是股权转让合 同订立之后,行政审批之前的合 同效力问题。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制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及到 民事合 同的效力,尤其是合同无效与合 同未生效的区别 问题,涉及 到对合同拘束 力的理解和考量 ,涉及到我国 目 前法律规定的冲突 问题 对于这 一问题的 解决,以及报批义务的规定,我国相应 的司法解释仍存在 一些问题。本文试图从 以上几个方面阐述 自己的观点,希望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合理建议。 【 关键词 】合同未 生效 ;合同拘束力;报批义务
Ec o n o mi c& T r a d e U p d a t eS u m. NO. 27 7 Ma y . 2 0 1 3
浅谈外 商投资企业股 权转让合同 的成立 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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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行 政 审 批 与 报 批 义 务 为 视 角
郭传凯 李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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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国政法 大 学研 究生 院 ,北 京
一
、
生 效 要 件 是 当 事 人 自 己 约 定 的 , 即 意 味 当 事 人 有 意 在 交 易 协 商 已 经大 体 成 熟 而 仍 有若 干 不 确 定 因 素 时 ,把 这 些 不 确 定 因素 变 成 条 件 ,而 先 确 定 交 易 的拘 束 力 。此 时 ,有 拘 束 力 而 无 义务 的状 态 正 符 合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自无 不 妥 ; 在 法 律 规 定 生 效 要 件 的 情 形 , 尽 管 多 数 情 形 下 , 当 事 人 既 已 作 成 合 意 , 纵 无 法 律 “义 务 ” , 也 会 有现实 “ 利 益 ”去 主 动补 正欠 缺 的 要件 ,使 契 约 发 生 效 力 ,而 不 会 滞 留 于 不 生 效 的 状 态 。 ④苏 教 授 的 这 一 观 点 秉 承 了 一 个 理 念 : 既 然 法 律 不 强迫 认 定 此 时 的 合 同状 态 为 无 效 , 那么 也 自无 必 要 强 迫 合 同 实现一 一 以强加给 一 方 当事 人积 极义 务 的方 式 。 与 上 述 观 点 相 反 , 也 有 学 者 持 合 同 的 拘 束 力 可 以产 生 报 批 义务 的观 点 。例 如 赵 旭 东 教 授 就认 为 ,合 同的 法 律 约束 力 ,应 是 法 律 赋 予 合 同 对 当 事 人 的 强 制 力 , 即 当 事 人 如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的 内 容 , 即产 生 相 应 的法 律 后 果 ,包 括承 担 相 应 的法 律 责任 。合 同约 束 力是 当事 人 必 须 为之 或 者 不 得 为 之 的 强制 状 态 ,主 要表 现 为 : 1 、 当事 人 不 得擅 自变 更 或 者解 除合 同; 2 、 当 事 人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其 合 同义 务 ;3 、 当 事 人 应 按 照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履 行 一 定 的 给 付 义 务 , 如 完 成 合 同 的 报 批 、 登 记 手 续 , 以 使 合 同 生 效 ; 不 得 恶 意 影 响 附 条 件 法 律 行 为 的 条 件 成 就 或 不 成 就 , 不 得 损 害 附 期 限 的 法 律 行 为 的 期 待 利 益 。 将 合 同 的 效 力 区 分 为 广 义 上 的 合 同 效 力 与 狭 义 上 的 合 同效 力 :前 者 是指 合 同 的约 束 力 , 它存 在 于 合 同 自成 立 至 终 止 的 全 过 程 , 合 同 有 效 和 合 同 无 效 中 的 “效 力 ” , 非 指 当 事 人 对 合 同权 利 与 义 务 的 实 际 享 有 与 承 担 , 而 是 指 合 同 的 法 律 约 束力 ,这 正 是 《 合 同法 》 第 5 6 条 前段 关 于 “ 无 效 的 合 同或 者 被 撤 销 的 合 同 自 始 没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 的 立 法 根 据 ; 后 者 则 是 指 合 同 约 定 的权 利 义 务 的 发 生或 消 灭 ,它 存在 于合 同 自生 效 至 失 效 的全 过
浅析合同审核需要注意的要点及方法

浅析合同审核需要注意的要点及方法审核是指为获得审核证据并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以确定满足审核准则的程度所进行的系统的独立的并形成文件的过程。
对于合同的审核,需要注意以下的要点及方法。
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合同审核的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审核要点一、合同首部(一)审“性质”审核合同性质是否界定准确。
合同名称应与合同正文内容相一致。
如果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可以命名为“协议书”、“合作协议”或“合同书”、“合作合同”等;如果属于有名合同或者合同中的某些关键字词能够起到确定合同性质作用的,可在合同的“名称”中恰当加入这个关键字词,以体现合同的性质。
注意:有时一份合同书中可能包含多个法律(合同)关系,需要留意并区分审核。
(二)审“编号”对于使用我方模板的,对合同进行编号,有利于我方对合同进行归档处理,有利于该合同在别的合同、文书中的引用等。
(三)审“主体”审核我方、对方及可能涉及的第三人是否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专业资质或专门许可(特殊行业),并核查合同主体的年检情况、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影响合同的相关情况。
注意,相关资质不可以借用,也不能在企业集团内部的各企业间共享。
必要时,可以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方面的调查。
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可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中查到公司概况、年报、财务指标和公告等重要信息。
此外,主体条款中,可以对主体双方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等进行约定,自然人的姓名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四)审“目的”一般来说,合同目的包含:1、依合同目的理解合同内容;2、依合同目的请求对方履行义务;3、依合同目的行使抗辩权或解除权等;4、依合同目的行使诉权。
在引言部分,可以阐述合同的目的。
若约定了合同目的,当条款发生解释争议时,法院会参照合同目的来解释;当一方违约时,法院根据合同目的来评估另一方的可预见损失。
当然,约定合同目的,可能会导致商业秘密泄露。
即使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双方对交易内容保密,也不能防止泄密的可能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验收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验收篇一: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框图验收准备工作流程: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流程:篇二: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再整理各个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指导意见的最终整理版一、各个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一)关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1、涉案工程被认定为非法建筑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在开庭前,涉案工程已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补办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深圳中院的指导意见》2、在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涉案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张合同无效的,在开庭前发包人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开庭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有效。
《深圳中院的指导意见》——施工许可证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有关施工许可证的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不是影响合同效力性的规范,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重庆高院的意见》3、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
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与深圳中院的意见在时间点上有区别:一个是审理期间;一个是开庭前)《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4、发包人经审查被批准用地,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是用地手续尚未办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宜将因发包人的用地手续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认定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5、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规模建设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经批准可补办手续,且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6、承包人跨省区或跨市承揽建设工程,但未办理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手续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责令承包人补办有关手续,并由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定处理,而不应据此认定合同无效。
关于论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

论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审批和合同效力成为了关注的热点话题。
行政审批是指政府对各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的批准、登记和认证等行为,而合同效力则是指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效果。
本文将就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进行探讨,并举例说明。
首先,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之间存在较为紧密的联系。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管理制度下,许多行政审批事项的批准或认证是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
比如,某公司想要新建一座工厂,需要前往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申请,并取得相关批文或证明。
只有在取得行政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后,才能与当地政府签订土地及资源使用协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
相反,某些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也会对行政审批产生影响。
例如,在某地进行房地产买卖交易时,需要当地行政部门出具不动产权证书及其它一些相关政府辅助性文件。
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这些行政审批批准证件,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其次,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之间也存在冲突。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审批机关的批准、登记和认证等行为可能影响到已经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例如,在某地某个个人投资的建筑项目中,政府拆迁了该人的房子,导致其无法向承包商或建筑公司支付款项。
承包商或建筑公司此时无法享有与房东签署的建筑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权利和偿付等效力,并可能要求政府进行赔偿。
同样,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可能会违反相关行政规定,导致行政部门认定合同无效。
最后,通过以上两个方面的阐述,可以看出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微妙复杂的。
政府的审批处理,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遵守现有的行政法规。
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也需要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当事人在进行行政审批和签署合同时,须要提高法律意识,注意法律风险,并寻求相关法律专家的帮助和咨询。
以下是三个案例:案例一:公司新注册,缺少营业执照,签署的合同无效。
公司甲向公司乙订立合同,约定代理乙方销售某种商品。
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将月销售额的10%支付给甲方作为报酬。
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对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的影响

1前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根据该条规定,在传统的施工总承包项目中,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将导致施工合同无效无需多言。
但是,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的项目,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对工程总承包合同效力的影响,不能机械适用该条规定。
2规划审批手续的范围关于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司法裁判规则,最早见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已废止)。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5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请求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式发布时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并被《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所沿用。
最高院民一庭在《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认为,“同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城乡规划法》针对城市建筑、乡村建筑、临时建筑使用了不同名称,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最终条文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
这不意味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而是从法律规定和办理相关规划许可的审批程序看,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故仅需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可。
”可见,最高院未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作为判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独立考量因素的原因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增加“等规划审批手续”的原因是乡村建设、临时建筑申领的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而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实务中,确实存在少量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证可证的情形。
此种情形下,虽然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仍应认定施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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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摘要]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等环节均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权力与私权利交织在一起,使得外商投资纠纷复杂化,法院在处理这些案件时的审理难度可想而知。
行政审批对民事合同效力的影响成为审理该类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纠纷的难点,本文试图探讨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以求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行政审批;合同效力
近年来,各种各样的外商投资企业如雨后春笋。
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等环节均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公权力与私权利交织在一起,使得外商投资纠纷复杂化。
法院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一方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一方面避免私法权对行政权的僭越,同时要考虑本国的经济安全,审理难度可想而知。
以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为例,从上海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案看出,行政审批对民事合同效力的影响成为审理该类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纠纷的难点,本文试图探讨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以求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未经审批合同效力的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行政审批是中外合作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未经审批的合同效力如何?
在谢民视诉张瑞昌、金刚公司股权纠纷案,被告提出了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审批而无效的抗辩,最终,上海市二中院没有正面对合同效力进行回应,只是先行判决令原被告到行政机关办理审批。
那么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
关于这个问题,在2002年台湾友邦公司与常州市和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①中出现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协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未能办理批准手续,应当认定未生效,故对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协议,因其未经审查机关批准,违反了国家有关股权转让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的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只能导致未经审批的该行为无效,而并不代表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协议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就业已成立。
但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能办理批准手续,故协议未生效。
成立但未生效的协议对当事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协议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来履行协助义务,从而保护交易安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问题,也有人认为股权审批仅仅是行政确认,是行政权对股权转让行为的监督,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依然是有效的,只是当事人应为没有报审批而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应该依照哪种意见处理未审批合同呢,下面我们试图从现行法律进行探析。
二、未经审批合同效力分析
(一)行政审批的性质
探讨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须从行政审批的性质说起。
行政审批从性质来看,属于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效力上进行确认。
主要区别在于,行政许可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行政确认本身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其所确认的法律事实才是产生法律关系的原因。
我国《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第十条规定:“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单从该规定的文义来看,推导不出来行政审批是合同效力的生效要件,尽管该条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但强制性法律规范分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违反管理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纵然《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提及了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但该条款的适用是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生效”的情形为前提,不能以该条款作为《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第十条行政审批效力的判断依据,否则会陷入逻辑悖论。
从立法目的来看,要规定行政权对股权转让合同的干预,是出于保护我国经济安全的目的,防止中外合作企业股权任意而损害合作企业的利益和我国的经济利益,其立法本意在于规制行为而非惩罚主体,如果仅仅将该条款认定为管理性规范,那么,在未经审批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依然有效,只是当事人需对其违法转让行为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由于《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法》及其实施细则中都没有关于行政责任承担的章节,该条款不能阻却股权转让行为,实际上也失去了规制作用,只有将其认定为效力型规范,将行政审批作为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才能实现其立法本意。
相应地,行政审批也应是行政许可而不是行政确认,因为其通过赋予合同效力,直接导致了法律关系的变动。
(二)未审批合同效力的认定
前已论述,行政审批是行政许可,是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那么,对于上述的合同效力处理意见,我们应该支持哪种呢?
笔者认为应该支持第三种处理意见,将未审批合同认定为未生效合同,理由如下:
1.从法理上看,中外合作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是行政许可事项,法院不能对已经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赋予法律效力。
首先,行政许可权限是法定的,须有法定的机关依照法律授权而做出,其次,已成立而未生效的法律行为只有在以下条件上才能生效: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出现或期限经过。
法院的判决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但不是通过法律行为引起,法院判决并不能使未生效的法律行为变有效,只有在其不符合生效条件时,才可以确认其无效。
法院不能径行判决未生效的合同有效或无效。
2.从现行法律规定上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1款之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因此,在处理未审批合同,依法应将其认定为未生效合同。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保护当事人
(一)未生效合同的拘束力
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只能说明当事人不受合同条款的约束,但不能代表合同对当事人没有任何拘束力。
因为合同义务不仅包括合同约定的义务,还包括当事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承当的随附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办理审批手续属于先合同义务中的协力义务,尽管这些义
务不是合同本身约定的内容,但合同法不仅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利益,还保护当事人因诚实信用原则所享有的信赖利益。
当事人一方没有履行随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自然可以请求其履行或主张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具体到本案,上海二中院先行判令被告到审批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依法有据。
(二)合同纠纷的程序性处理
对于合同纠纷的处理,由于合同成立但为生效,法院不能根据合同内容裁决双方纠纷,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己方权利和对方义务的诉讼请求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实践中,面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将合同提交行政机关审批的请求,法院往往采取选择以下两种做法:裁定中止审理,待当事人办理股权审批手续后继续审理。
或就当事人履行股权变更手续请求先行判决。
到底哪种做法才是正确的呢?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
先行判决是指法院审理的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法院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从适用条件来看,中止审理的事由是法定的,但我国法律并没有将未审批列为法定的中止审理事由,在当事人提出报批请求时,该部分事实已经清楚,法院可以依事实依法律进行裁判。
从裁判的执行来看,法院判决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中止审理尽管对当事人也有拘束力,但无法强制当事人去办理行政审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先行裁判是现行法律制度下法官的最好选择。
四、结语
未来立法修改应该给行政审批规定一个期限,负有股权审批手续办理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此期间内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其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有办理审批手续的义务。
在此期间内仍然未办理的,法院可以确认合同无效,双方权利义务按无效合同处理,如此方能妥善处理股权纠纷,避免法律关系的不安定状态。
[注释]
①2002年台湾友邦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常州市河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合营公司。
2003年,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河海公司将其在合营公司中的全部股权以4.5万美元的价格转让给友邦公司。
其后,友邦公司交付了转让款,但河海公司却未协助友邦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合同的批准、登记等手续。
友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