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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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存在的几个问题

著作权存在的几个问题

著作权存在的几个问题著作权是指作者因其所创造的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在当今的数字化时代,著作权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以下是著作权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数字化环境下的侵权问题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的交流可以实现更加便捷和高效。

然而,在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方面,数字化环境下文化产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异常容易,一张光盘或者一个USB就可以保存并传播上百部电影、几千部音乐,这就给文化产品带来了巨大的著作权侵害风险;另一方面,网络技术的日益发展也使得将著作物从实体媒介转移到网络媒介变得异常简单,同时也催生了许多新的侵权行为,如盗版、黑客攻击、网络私存等。

二、法律保护的不足面对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法律保护显得异常重要,但目前我国的著作权法律框架似乎还无法完全适应数字化时代的要求,对于网络上的著作权侵犯行为的制裁力度相对较弱。

另一方面,由于数字时代的网络技术发展速度极快,国家的法律制度还跟不上这种发展速度,制定适应新时代需求的法律制度亟待加强。

因此,法律保护和制度建设依然存在诸多不足。

三、著作权认定的可靠性问题作为一种财产权,著作权的存在和是否归属于一位著作者需要有一个确定的认定过程。

然而,在实践中,著作权认定常常存在可靠性问题。

例如,电影《肖申克的救赎》的中国出版方对其的译名进行了更改,美国原版的《Rita Hayworth and Shawshank Redemption》被翻译成了《月黑高飞》与电影的情节根本不符,而这一行为是否侵权,目前依然存在争议。

四、著作权的利益分配问题著作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具有权利的同时也意味着责任和义务。

在数字化时代,如何实现著作权利益的合理分配,也成为了摆在社会面前的一个难题。

随着文化产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日益便利,涌现出的大量免费或者低价格的网络文化产品也让正版文化产品的营收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对于如何使得著作权利益最大化的探讨仍然是未来需要解决的难题。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法律问题论文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法律问题论文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法律问题探析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0-223-03摘要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著作权制度的专有性和地域性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现实世界中作品的传播很容易控制,但互联网的本质使得很难确定作品的复制,也难以确定在某一特点时间内该复制品的所在①。

因此我们无法像以往那样控制和防止出版商滥印作品而去防止作品在网络环境下的非法传输。

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的特点,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没有地域的限制,导致跨国传播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法律适用等诸多复杂问题。

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纠纷法律问题一、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概念著作权即版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

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伯尔尼公约》规定版权的获得方式为自动获得。

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经完成就自动有版权。

目前绝大多数的国家都遵照公约采用版权自动获得制度。

通过版权制度,版权人能获得有效的保护并获得合理的报酬。

版权的权能包括了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及汇编权等多项内容②。

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版权财产权利的一项独立权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著作权法》将其界定为:即(作品权利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③。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特点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点,需要讨论以下问题:1.传播方式的特定性,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信息网络传播权必定需要以互联网传播为前提,但无需对网络传播的具体方式进行逐一列举,更不能以偏概全。

网络传播技术在不断更新,但复杂的技术问题不应带来复杂的保护制度,任何网络传播技术革新带来的只是传播方式的多样性,但通过该传播技术向公众提供了作品都应属于法律规制的范围。

网络著作权侵权浅析

网络著作权侵权浅析
21 0 1年 第 2期 ( 总第 8 6期 )
边疆 经济与 文化 TFra bibliotekHE B0RDER ONOMY AND CUI EC URE
N 2 2 . 0l1
G n r1 N . 6 e ea. o 8
【 网络文化 】
网 绛 著 作 梗 馒 极 新
张 荣 勤
收 稿 日期 :2 1-1 4 0 01 . 2
作 者 简 介 :张 荣 勤 (9 7一 ) 16 ,女 ,河 南 南 阳人 ,馆 员 ,从 事 图 书管 理 研 究 。
8… 删 G … …
张 荣 勤 : 网 络著 作 权 侵 权 浅 析
的新 型权 利 : 【 一是 技术 措施 权 ;二 是权利 管理 信 息权 ;三 是 网络复 制权 。
二 、网 络 著作 权侵 权行 为 的 构成 要 件
1 网络 著作 权侵 权行 为 的违法 性 . 首 先 ,网络 著作 权侵 权行 为 的 “ 法性 ” 违 ,主要 是指 具有违 反 我 国著 作权 法 及 其实 施 条例 的行 为。我
国 《 作权 法》 第 4 著 6条 列举 了 1 著 作 权 侵 权 行 为 ,强 调对 这 些 行 为应 当根 据 情 况 ,承担 停 止 侵 害 、 1种 消除影 响 、赔 礼 道歉 、赔 偿损 失 等 民事 责任 ;我 国 《 著作 权法 》 第 4 7条 列举 了 8种著 作 权侵 权 行 为 ,强 调对这 些行 为应 当根 据情 况 承担 民事 责任 ;同时损 害公共 利益 的 ,可 以 由著 作权 行政 管理 部 门责令停 止侵 权行 为 ,没 收违 法 所得 ,没收 、销毁侵 权 复制 品 ,并 可 处 以罚 款 ;情节 严重 的 ,著作 权行 政管 理部 门还可 以没 收主要 用 于制 作侵 权 复制 品的材 料 、工 具 、设备 等 ;构 成犯 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 事责 任 。其 次 ,网络著 作权侵权行为的 “ 违法性”也指违反信息 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的有关规定。参照中 国 《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保护 条例 》 第 5条规定 。 次 ,网络 著作 权侵权 行 为 的 “ 法性 ” 还指 违反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或者有 关 司 再 违 法解 释 的规 定 。 2 .网络 著作 权侵 权行 为 的损 害事实 侵犯 网络 著作 权行 为 之 “ 害 事 实 ” 的 特点 在 于 :首 先 ,损 害 事 实 是 侵 害 合 法 网络 著作 权 的结 果 。 损 方面 “ 合法 ”,旨在 强调侵 害的对 象受 到法律 的保 护 ,作 者对 特定 网络作 品享 有 合法 的著作 权 。另 一方 面 ,侵 害对象 一定 是 网络 作 品著 作 权 。其 次 , 网络 著作 权侵 权所 致损 害有 可补救 性 。从量 上来 看 ,损害虽 已产生 ,但必 须达 到一 定 程度 ,可 在法律 上视 为可 以 补救 的损 害 ,但损 害 的可补 救 性并不 是说 损害 必须是 能够 计量 、能够赔 偿 的 。再次 ,网络著作 权侵 权所 致 损 害具 有确 定 性 。一 方 面 ,损 害 是 已经发 生 的事 实 , 但行 为人 的行 为对 他 人权 利 的行使 构成妨 碍 ,虽未 形 成实 际 的财产损 失 ,仍可构 成损 害 ;另~ 方面 ,损害 是 真实 存在 而非 主观 臆测 的 ;再一 方面 ,损 害是对 权 利和利 益 的侵害 ,此 种事 实能够 依据 社会 一般 观念或 者公 平 意识加 以 衡量 。损 害事 实只 有具有 确定 性 ,才 能对损 害进 行具 体 的衡量 以便 补救 。有学 者认 为 ,网 络 著作权 的损 害 事实应 具 有不确 定 性 ,认 为损 害事 实表 现为 已经做 出了有 危险性 的违法行 为 ,但 损 害实 际 后果 不 明显或 尚未显 现 的情况 属于 不确定 的情 况 。其 实行 为人 的行 为对 他 人权利 的行 使构 成妨 碍 ,虽未形 成 实际 的财产 损 失 ,仍 可 构 成 损 害 ,且 这 种 损 害 并 非 主 观 臆 测 并 可 以衡 量 ,所 以其 并 非 不 确 定 而 是 确 定的。 3 .侵 犯 网络 著作 权 的行为 与损 害事 实问 的因果 关 系 侵犯 网络 著作 权 的行 为与损 害事 实 间的 因果关 系 ,指侵 害 网络著作 权 的违法 行 为引起 了对 网络著 作权 损 害的结 果 。 当然 在 网络 环境 下 ,由于其 虚拟 的特 性 ,比现 实社 会 中的情 况更加 复 杂 ,原 因和结 果 之间可 以是一对 ~ 的一 因一 果 ,也可 以是 一 因多果 ,还可 以是 多 因一 果 以及 多 因 多果 等各 种 原 因与结 果 的组 合 。 在 网络 环境下 ,侵害 著作 权 的违法 行 为 引起 对 网 络 著 作权 的损 害 结 果 ,具 有 客 观性 ,不 以人 的意 志 为转 移 ,这 与现 实空 间没 有 区别 。对 于因果关 系 的认定 ,要 从 以下几 个方 面人 手 :第 一 ,违法 行为 一定 发生在 损 害结果 之前 ,就是 说时 间上 原 因与结果具 有 顺序 性 ,原 因一定 发生在 结果 之前 。第 二 ,对其 客观 实在性 进行认 定 。对 引起 网络著 作权损 害 事实 的违法 行为 一 定 是客 观 的 ,不是 那 一个 人 凭 空 臆想 出来 的 。第 三 , 根据 必要 条件 规 则来 进行 认定 。逻 辑学 上的必 要条 件是 指

网络时代中知识产权的保护(5篇)

网络时代中知识产权的保护(5篇)

网络时代中知识产权的保护(5篇)第一篇:网络时代中知识产权的保护网络时代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和保护1130352043 张雪峰在互联网逐步普及并日渐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今天,网络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与此同时,网络产业所涉及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

互联网改变了传统的信息拥有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格局,引发了版权拥有者与网络技术产业之间的激烈冲突。

网络环境下,网络音乐、网络视频及搜索引擎等网络产物的蓬勃发展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当传统的知识产权以新的形式出现在网络上时,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面对突如其来的新问题,显得有些束手无策。

一、网络时代知识产权的的新特性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之所以较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困难,是因为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

(1)区域性的减弱:网络的发展和快速普及,使传统的国与国之间的概念受到巨大冲击。

在网络环境下,在一国地域内发出的网上信息,全世界任何地方都有可能接收和使用。

如果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就很难确定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因为世界上任何地方都有可能成为行为发生地,就极有可能出现同一案件适用几个甚至十几个国家法律的现象,造成了网络知识产权区域性的减弱。

(2)保护期缩小:网络时代打破了传统的时空概念,网上信息散布传播的高速度、高容量、高覆盖面的特点,使知识产品等信息在网上能闪电般地传道世界上的每一个角落。

因此,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必然缩小。

(3)复制方便性: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在网上会发生一系列的复制,包括上传的复制,也包括在信息传输过程中由网络服务器作出的一系列的自动复制,还包括网络用户访问浏览、下载的复制。

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已经越来越难以控制他人对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复制,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特别的方便。

二、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的现状新的特征的出现,向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可以说,是向法律对社会发展的反应速度方面提出了新的挑战。

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与赔偿责任认定

浅析网络著作权侵权与赔偿责任认定
而 对 于单 纯 提 供 连 线 、 入 等 服 务 的 网 络 服 务 提 供 者 , 接
fn e n) r gmet。辅 助 侵 权 行 为 是 行 为 人 出 于 明 知 , 唆 、 助 i 教 帮
他人 实施 侵权 的行为 , 其构 成要件 有 : 、 一 行为人 知道侵权行 为存 在 , 主观上有过错 ; 行为人 以怂 恿、 二、 唆使 的方 式 , 或提 供物品 、 场地等帮助实施 侵权。关 于辅助侵权行 为在我 国现 行的法律规范 中已有明确 的法律依 据 , 关于 审理涉及 计算 《 机网络著作权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 释》 中第 5条 有关 ” 提供内容服务 的网络服务 提供 者 , 明知 网络用户 通过 网络实施 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 仍不采取移 除侵权 内容 但 等措 施以消除侵权后果 的” 构成 ” 同侵 权” 共 的规定 , 是辅 正 助侵权 规则 的体现 。根据侵权行为法 的一般 原理 , 如果行为 人明知他人意欲实 施侵权行 为 , 却仍 然提供 实质性 帮助 , 即
络服务提供者。
[ 关键词] 网络 ; 著作权 ; 赔偿责任 [ 中图分类号]1 2 .1 [ 7 34 ) 9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10 —5 4 (0 90 —0 4 —0 0 8 192 0 )6 0 8 2
近年来 , 随着 网络技术 的不断发展 , 以及互联 网用户的 日渐增多 , 关作 品 的传 播使 用方 式也正 发生 着 巨大 的变 有
登的向公众传播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 只要 网络 内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提 供者
[ 收稿 日期 ]0 9 8 0 20 —0 ~1
[ 作者简介 ) 笑时 (9 7 , , 耿 17 一)男 内蒙古通辽市人 , 飞利浦( 中国) 投资有 限公司职员。

网络著作权纠纷探析

网络著作权纠纷探析

网络著作权纠纷探析[摘要]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纠纷日益繁多,与传统著作权的侵权相比具有许多新特点,本文从讨论网络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起,对网络作品的归属、侵权方式、管辖及对策和合理使用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权利归属;侵权;管辖;合理使用一、网络作品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网络作品是指在网络上发表或传输、流通的作品。

一般包括:数据库;电子邮件;文章和正式文件;多媒体作品;计算机软件和程序;MIDI文件和音像视听资料;图片、照片、美术和动画作品;新闻中发送的信息等。

[1]网络作品不能简单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文章, 从法律规定上看,软件是《著作权法》第3条第(八) 款明文规定的作品,因为制定该法时,软件早已出现。

关于数据库,我国也已专门制定法规加以保护。

那么其他网络作品呢?其实《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艺术等作品”。

可见第三条的列举并非穷竭式列举,应理解为例举,其它形式可由司法解释加以补充,司法解释出来之前,可由法官据法律意图加以判断。

比如美国1976 年版权法第102 条规定了作品的种类,但是根据权威的法律解释这种分类是“举例说明”性质的,不包括在所列举的作品种类的作品也可能获得版权保护。

从作品的定义来看,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 条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可见作品有两个特征:1.独创性,主要是指由作者独立创作即可;2.可复制性,即作品应当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能够被固定在有形载体上为人们所感知。

网络作品也显然满足这两个特征,应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大多数学者认为“网络作品是数字化的作品,数字化作品是将文字、数值图象等表现形式的作品通过计算机转换成机器识别的二进制编码的技术,这种转换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并没有形成新的作品”,这只是说将已有作品数字化的过程并不是创作,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数字环境下对其作品依然享有著作权,不是说网络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浅析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摘要】数字音乐产业己经确立了它在我国数字内容产业中的重要地位,但由于我国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保护技术方面存在的问题。

使许多著作权人越来越难以控制其作品,导致日益泛滥的网络侵权行为。

所以我们对于网络环境下数字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应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以促进中国数字音乐产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数字音乐;著作权;技术措施一、数字音乐作品的概念及其发展现状(一)数字音乐作品的概念数字音乐作品是指,用数字格式存储的,可以通过网络来传输的音乐。

无论被下载、复制、播放多少遍,其品质都不会发生变化且具有广泛和快速传播性的新形式音乐作品。

这种新形式的音乐不但便于传播和储存,而且作品特性完全不受传播和转存的影响。

目前比较常见的数字音乐作品的格式有mp3、wma、ape、rm等。

(二)数字音乐作品的发展现状数字音乐的发展起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音乐爱好者在互联网中互相分享各自的mp3格式的音乐,是网络自由交换阶段;20世纪90年代后期,专门的音乐网站建立并开始提供大量免费的音乐资源来吸引广大音乐爱好者,而这种网络音乐共享平台的出现,使得数字音乐向着商业化模式的发展更近了一步;1998年开始,许多公司开始研发数码音乐播放器,尤以美国一些新兴电子公司的mini系列播放器最为著名,他们率先将播放器和正版音乐捆绑销售的销售模成为自上个世纪以来数字音乐领域中最为成功的商业模式,于是,在接下来的几年里,这一模式被其它国家公司效仿并应用,从而推动数字音乐进入了今天我们所看到的产业化发展的阶段。

二、数字音乐作品著作权存在的问题及分析(一)数字音乐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存在争议数字音乐作品应否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是处理网络环境下发生的著作权纠纷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没有明确数字音乐作品的客体地位。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品只要具备“独创性”、“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这两个条件即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
1 网络 环境 下 著 作 权 的 合 理 使 用 .
( ) 网上作 品擅 自下载并发表在传统媒体 上。 1将 这种行 为具体指未 经网络作 品权 利人许可将 网络作 品下载并于传统 媒体上传播 的行 为。 () 2 未经作者许可 , 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 的作 品在 网 擅 站上传播 。 即未经原文学艺术等非数字化作 品的版权人许可 , 将其作 品数 字化登载 于网络上向一切 网络用 户公开 的行 为。 将该种行 为确定为侵权行 为 ,是 因为将原来 非数字化 的文学 艺术作 品数 字化 ,无论其 采用何种手段数 字化都不是创作 , 不具有独创性 。 () 3 链接 行为 。 当今 网站经营者往往利用链接技术将 网 站间信息相 互链接 以实现 信息资源共享 的 目的 。链接技术并 不违法 , 不构成侵权 。但 是这不等 同于法律 没有规定链接 也 是 一种侵权行为 。 () 4 网页作品的著作权侵权 。 网页设计 的好坏对于各大
参 与积极性低 ,课堂气氛沉 闷 ,久 而久之就抑制了学生 口语 水平 的提高 。
3 缺 少 口语 交 际环 境 .
级考试基本上属 于结 构主义 的测试模式 ,它使 高校教师意识 到大学英语教学 的重要性 ,但 同时也产生 了负面影响 。很多 学校把 四、六级考试 合格率看作检验 大学 英语教学质量 的唯 标准 ,有 的学 校还将其同教师 的晋 职、评优挂钩 ,同学生 的学位挂钩 。教 师 自然在考试通过率上互 相攀 比,学生们搞 题海 战术 ,四 、六级合格率提高 了 ,学生 的口语交 际能 力却
2 网络 侵 权 行 为 的认 定 .
网络著作权 的含义 与特 征
1 网络 著 作 权 的含 义 .
网络著 作权 ,是指著 作权人对受著作权 法保护 的作 品在 网络环境下所 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我 国 2 0 年 《 01 著作权法 》 修改后增加 了 “ 信息 网络传播 权” ,即以有 限的或者无 限方式 向公众提供 作品 ,使公众 可以在某个特定 的时间或地点获得 作 品的权利 , 而在立法上明确 了这一权利 。 从 2 网络著作权 的特征 . 网络著作 权除具有传统 著作权的特点外 ,还具有一些独 特特征 : () 1 法定 性。法律 对于相关著作权 的确定 晚于相关 的司 法实践 , 法律确认 网络著作权 的地位之前 ,司法实践不得 在 不援引大量 的以往 的著作 权理论。 。 () 2 地域 性。 著作权 的地域性是指著作权在依某 国法律 获得保 护的那个 国家地域 内有效 。网络上作 品的传播不受地 域的限制 ,利用版权的地域性对抗 “ 平行进口”等做 受到 挑战 ,著作权 的地域性 受到动摇。 () 3 专有 性。 著作权 的专有性是指他人未经权利人 同意 或者法律许 可 ,不得使用 和享有该项著作权 。 由于著作权不 排斥他人创 作类似或者雷 同的作品 ,所 以相对于专利和商标 而言 ,著作 权的专有性相对 弱 ,但是这不 等于著作权没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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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杨振栋摘要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但就当前的现状来看,我国在网络著作权保护工作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如,法律制度滞后、侵权人认定环节不完善等问题,由此影响到了网络著作权人对其著作权的保护,为此,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在有关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强化网络道德建设、健全管理制度以及加强技术保护措施,由此来规避侵权行为的发生,使我国网络著作权达到最佳的保护状态。

关键词网络环境多样性隐蔽性著作权在当今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著作权保护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迎来了新的挑战,网络抄袭、转载侵权、链接侵权比比皆是,大量的媒体转载、新闻报道、汉字作品翻译等也在不经意间侵犯了有关著作权人的权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专门强调在网络环境的冲击下,扩大著作权保护力度,并注重健全管理制度以及加强技术保护措施。

以下就是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与保护的详细阐述,望其能为当今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处理提供有力的参考。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特征就当前的现状来看,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侵权形式多样性,即基于现代化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逐渐呈现出开放性网络运行特点,从而为用户互联网登陆、操作提供了便利条件,同时在开放性网络著作传播过程中亦随之呈现出多样化的侵权形式,如一般侵权行为:上载行为、转载行为、下载行为,同时演化出网络中特殊侵权方式如超链接著作权侵权、网页作品著作权侵权等多样化侵权形式,增加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难度。

第二,侵害后果不确定性,即基于互联网服务对象不定性的基础上,使网络环境下对于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无法从传播范围、传播人数等角度出发对侵害结果进行量化判定,也因此很难确定著作权侵权行为后的损害赔偿数额。

第三,侵权主体隐蔽性,互联网处在虚拟化空间环境下,侵权行为呈现出无特定时间、无规律性等特点,而且侵权主体除了直接对其侵害的网络用户,还有可能同时存在对其也承担侵权责任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因此影响到了侵权取证行为的展开,且无法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判定问题(一)侵权人的认定由于虚拟化网络空间在运营过程中呈现出信息传播无序、混乱等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网络著作权侵权人的认定难度。

在侵权人认定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求被侵害人在提起诉讼过程中提供作品IP地址、侵权人注册信息、侵权人登陆用户名等,由此来实现对自身网络著作权的维护,但此种认定方式存在着网络漏洞,为此,在著作权侵权责任判定工作开展过程中应着重强调对其展开有效处理。

从以上的分析中可看出,传统的侵权人认定方法已经无法满足网络著作权传播需求,因而在当前《著作权法》完善过程中,应注重对网络著作权侵权人认定进行补充说明。

(二)法律制度滞后网络著作权侵权判定中,法律滞后性问题首先体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新型侵权行为的遏制。

例如,我国于2000年所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2000年前后的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形成了一定的遏制作用,并就此满足了侵权案件的处理需求。

基于现代化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有关网络著作权的事项进一步予以明确,但仅仅几个解释和规章不足以解决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出现的新问题。

其次,基于互联网普及的背景下,逐渐呈现出信息共享、开放等特点,即便于用户在对网络平台进行操控过程中获取自身所需资源,但由于公众在免费网络资源获取过程中侵权意识淡薄,从而诱发了作品传播、下载、复制等侵权行为。

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未对受众侵权行为进行限制,相关法律制度欠缺,从而影响到了网络著作权人对其权利的保护。

(三)著作权权属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亦是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处理过程中突显出的主要问题之一,著作权权属证明是把作品和著作权人联系在一起的证明材料,通俗的讲,就是著作权人证明其对所主张的作品具有著作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著作权人在财产权、人身权维护过程中,若发现侵权现象,必须向法院提供著作权权属证明,如,著作权登记证书,创作原稿、合法出版物等,如无法提供与作品权属相关的证明材料,法院将对侵权案件保持不受理的态度。

其他有关法律中亦明晰,著作权人在权属登记过程中,有自愿登记的权利,但现实中很多人没有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手续,从而诱发了著作权人无法提供权属证明材料的问题。

为此,为了实现对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的高效审理,要求著作权人在作品创作过程中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同时注重在作品创作过程中保留有效证明材料,如创作原稿等,并严格遵从国家法律要求,办理权属证明材料,从而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保护措施(一)强化网络道德建设在虚拟互联网环境的冲击下,为了规避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出现,要求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基于侵权案件处理的基础上,应注重强化网络道德建设工作,加强网络道德宣传工作,如某地方政府部门在网络道德建设工作开展过程中,在该地区45个小区设置了宣传点,并在网络道德宣传工作开展过程中,将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以视频的形式呈现出来,从而深化公众对著作权侵权问题的了解,且引导公众在网络平台操控过程中规避复制、转载、传播等侵权问题,提高自身网络道德意识。

此外,在网络道德建设工作开展过程中,为了缓解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差异性问题,要求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在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注重结合当前网络运营现状,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融入到网络道德建设环境下,最终由此实现对网民道德意识的指导与规范,为著作权侵权问题的处理提供有力的支撑条件,并以此精神力量来约束侵权行为。

(二)健全管理制度在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处理过程中,管理制度的健全是非常必要的,为此,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入手:第一,为了缓解我国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滞后问题,在管理制度完善过程中应注重从立法角度出发,权衡各个方面权利,既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又有利于促进社会文化水平的提高,并且引导社会公众在免费网络资源获取过程中严格遵从管理制度,实现对网络著作权人利益的维护,打造健康的网络运行空间。

第二,在网络著作权管理制度建构过程中,应注重从我国国情角度出发,并吸取国外相关立法经验,明晰网络服务提供者归责原则,对具体的侵权案件具体分析,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侵权责任的大小,且注重对网络著作权进行集中管理,以此来达到最佳的网络作品管理状态。

第三,在网络著作权管理制度完善过程中,应明确规定,如若作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那么使用者需缴纳许可使用费,同时亦由此具备独立侵权诉讼权利。

特别是在开放式网络环境的冲击下,为了实现对网络著作权人利益的维护,注重对管理制度的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三)加强技术保护措施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4条中明确指出,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著作权人在权利维护过程中有权利利用技术手段规避自身作品遭到侵害。

为此,在网络著作传播过程中,著作权人应注重提高自身侵权意识,即在作品共享、发布过程中使用登陆口令、暗码等技术性保护措施,由此来限制网民进行转载、复制等侵权行为。

同时,各网站在对著作权人利益进行维护过程中,亦应注重强调对控制访问技术的应用,由此来实现对作品的保护。

例如,某网站在网络作品传播过程中设置了只允许浏览不得复制的技术性保护措施,实现了对网络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

另外,在网络著作传播过程中,应注重对作品浏览记录的监督,即记录作品浏览、下载次数,在非法下载等问题出现时,对其展开行之有效的处理,从而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

(四)固定侵权证明就当前的现状来看,在网络著作权保护工作开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著作权权属证明无法提供、侵权人认定不明等问题。

为了规避侵权问题的频繁出现,要求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在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注重固定侵权证明,即基于网络著作权人发现自身作品遭到非法转载时,可在第一时间搜索作品权利被侵害的信息,同时在侵害信息搜集过程中,通过访问控制等技术对证据实施保护,且提出申诉,并进一步挖掘证据,由此来保障自身权利。

同时在侵权案件处理过程中,为了提升整体处理效率,应注重在申请诉讼前,控制侵权行为,并要求申诉人在相关保护措施实施后尽快提起诉讼,由此实现对侵权问题的有效认定与处理。

另外,在侵权案件处理过程中,为了实现对网络著作权人利益的维护,应注重赋予网络著作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以此来实现对网络著作权人利益的有效维护。

固定侵权证明有助于应对当前开放性网络环境下突显出的随意转载等侵权行为,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固定侵权证明的宣传,由此来规避侵权问题,营造健康的网络运行空间。

综上可知,基于开放性网络运行环境的影响,网络抄袭、转载、复制等侵权问题逐渐突显出来,诱发此问题的原因主要归咎于部分网民缺乏侵权意识及我国法律制度滞后等,因而在此基础上,为了推动互联网领域的健康稳定发展,在网络著作权人权利维护过程中,应注重从固定侵权证明、加强技术保护措施、健全管理制度等层面入手实现对侵权问题的控制,且高效率处理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从而使我国网络著作权达到最佳的保护状态。

注释:韩成军.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判定及损害赔偿研究.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3(2).58-62.彭兴源.开放式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问题探析.法制与社会.2014,20(11).267-268.王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模式浅析.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10(10).20-23.赵娟.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判定的若干问题.法制与经济.2014,23(18).136-138.崔艳峰.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平衡——以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权利的扩张与限制为视角.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4).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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