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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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释义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未作修改。

立法依据:一是,根据2001年5 月1日施行的新《税收征管法》的授权制定。

二是,根据2000年7月台1日起实施的《立法法》赋予国务院的立法权限。

附:新《税收征管法》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

”《立法法》第五十八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的规定。

修改说明:沿用原《实施细则》第二条,未作修改。

目的:本条是对新税收征管法第二条的细化。

附:新税收征管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含义:本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其中:税务机关:是国家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执法主体,即税务行政主体。

它是指享有税收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能,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

我国税收的征收机关有税务、海关、财政等部门。

目前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有18种,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屠宰税、筵席税、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第⼆⼗三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使⽤税控装置。

纳税⼈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改动税控装置。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积极推⼴使⽤税控装置的规定。

⼀、所谓税控装置,是指由国家法定机关依法指定企业⽣产、安装、维修,由国家法定机关依法实施监管,具有税收监控功能和严格的物理、电⼦保护的计税装置。

如电⼦收款机、电⼦记程表、税控加油机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平不断提⾼,许多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业从提⾼经营管理效率和经营效益出发,越来越多地采⽤电⼦计算机、电⼦货币卡、电⼦计价系统等技术⼿段进⾏财务管理,经营情况也较多地通过电⼦数据反映。

如在⼀些商业领域使⽤收银机,出租车⾏业使⽤计价器,某些⼤型娱乐场所使⽤电⼦消费卡等,使有形的发票变成⽆形的数据。

原有的税收管理⽅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对现代化经营管理⽅式实⾏监管的需要。

为了尽快提升我国税收监控⽔平,更好地实现税收的源泉控制,从国外许多国家加强税收征管的经验看,推⼴使⽤税控装置是发展的⽅向。

不仅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透明度和公正性,还可以⼤⼤降低税收征收管理成本,加⼤税收征收管理⼒度,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偷税⾏为,对防⽌税收中的舞弊⾏为也有重要作⽤。

近年来,我国在有条件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出租车⾏业、⽯油⾏业推⼴使⽤税控装置后,也收到了较好效果。

有的地⽅在出租车⾏业推⼴使⽤税控装置后,税收收⼊增加50%以上。

为了使推⼴使⽤税控装置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本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使⽤税控装置。

纳税⼈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改动税控装置。

其基本要求是: 1.推⾏使⽤税控装置是加强税收监控和发票管理,提⾼税收征收电算化管理⽔平,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是⼀项复杂的系统⼯程,税务机关要提⾼认识,加强领导,精⼼组织,积极推⾏。

2.为了保障推⾏税控装置⼯作的顺利开展,确保税控装置的保密性能、产品质量和维修服务满⾜税收监控的需要,税控装置实⾏专管、专产、专营、专修制度。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税款征收(1)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税款征收(1)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税款征收(1)本章是关于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纳或解缴税款这一环节中,征纳双方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有关规定。

具体体现了征纳双方在征收税款与缴纳税款这一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把这一环节中征纳双方应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无疑对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和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征管法》在本章共有26个条款,凡是与税款征收或间接相关的内容,基本上都纳入了这一章的范围。

和旧《征管法》比较,本章对原来的12个条款进行了修改,同时新增加了12个条款的内容,《实施细则》涉及本章的内容相应进行了调整。

第一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税务机关征税权合法性的原则性规定。

征收税款权,是指税务机关凭借国家政权赋予的权力,以国家的名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权力。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本条规定体现了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的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具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任何违反行政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税收的开征和停征、多征和少征、提前征收和延缓征收以及摊派税款,直接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

而且行政法上行政管理机关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虽然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和义务并不平等,这也是行政法的特点。

鉴于纳税人处于弱势地位,应当对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因此,为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征收行为的侵害,税务机关的税款征收权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三十条

第三⼗条扣缴义务⼈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履⾏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对法律、⾏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依法履⾏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不得拒绝。

纳税⼈拒绝的,扣缴义务⼈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代扣、代收⼿续费。

【释义】本条是对扣缴义务⼈代扣、代收税款的规定。

依照本法规定,扣缴义务⼈是指依照法律、⾏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

代扣税款是指由扣缴义务⼈在向纳税⼈⽀付款项时从其所⽀付的款项中依法直接扣缴税款。

这是为了简化纳税⼿续,为了对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税源进⾏源泉控制。

代收税款是指由扣缴义务⼈在向纳税⼈收取款项时依法收缴税款。

本条关于扣缴义务⼈代扣、代收税款,主要规定了三⽅⾯内容。

第⼀,扣缴义务⼈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履⾏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其含义是:(⼀)扣缴义务⼈履⾏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是⼀项法定义务,这主要体现在扣缴义务⼈的范围是由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即本法第四条规定,法律、⾏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为扣缴义务⼈。

⽐如个⼈所得税法规定,个⼈所得税,以所得⼈为纳税义务⼈,以⽀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为扣缴义务⼈。

(⼆)扣缴义务⼈在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时,要依照法律、⾏政法规的具体规定进⾏。

⽐如要依照法律、⾏政法规关于代扣或代收对象、税⽬、税率、计税依据、代扣或代收时间等的规定进⾏代扣、代收税款。

由于扣缴义务⼈履⾏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是⼀项法定义务,扣缴义务⼈的范围是由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因此,本条规定对法律、⾏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税务机关就不得要求其履⾏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第⼆,扣缴义务⼈依法履⾏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不得拒绝。

纳税⼈拒绝的,扣缴义务⼈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扣缴义务⼈代扣、代收税款,虽然这是⼀项法定义务,但是扣缴义务⼈不是⾏政机关,代扣、代收税款⾏为不是⾏政执法⾏为,⽽且法律、⾏政法规也没有授权扣缴义务⼈对纳税⼈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处罚权,扣缴义务⼈只是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履⾏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五十七条

第五⼗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进⾏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调查纳税⼈、扣缴义务⼈和其他当事⼈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释义】本条是对税务机关调查权利及有关单位和个⼈提供信息义务的规定。

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堵塞税收漏洞,制⽌偷漏抗税⾏为,必须加强税收检查,⼤⼒开展协税护税,为此本条规定了两层意思:⼀是赋予了税务机关⼀项权⼒,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调查纳税⼈、扣缴义务⼈和其他当事⼈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是为有关单位和个⼈设定了⼀项义务,即与税务机关依法进⾏税务检查有密切联系的单位和个⼈,如⼯商⾏政管理、计划、物价、邮电、交通部门和⾦融机构,以及与被检查⼈有来往的第三⽅当事⼈,应当⽀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作,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被检查⼈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在法律中规定税务机关的调查权利及有关单位和个⼈提供信息的义务,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例如美国国内税收法典规定,为了核实纳税申报书,补充纳税申报书内容,确定和征收应缴纳的税款,财政部长或其代表可以传唤保存记录的第三者,要求提供在传唤令中指明的⼈的经营交易记录(包括帐簿、凭证、或其他资料)。

保存记录的第三者是指,银⾏或其他储蓄机构;消费者报告代理机构;通过信⽤卡提供贷款的⼈;经纪⼈、律师或会计师。

英国税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检查官可以向银⾏发出通知,要求银⾏在通知注明的期限内提交某⼀年度内通过该银⾏⽀付的尚未扣缴所得税的全部存款利息的报表,提供利息收款⼈的姓名和住址,注明利息的数额。

税务专员可以要求银⾏提供有关任何⼈从英国证券获得收益的资料。

俄罗斯联邦税收基本法规定,银⾏、信⽤社和其他企业有义务向相应的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纳税⼈财务和经济活动情况的资料。

澳⼤利亚所得税课税法典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从现⾦交易者、⾦融机构、律师公司或其他个⼈那⾥获得与纳税⼈纳税情况相关的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三十八条

第三⼗⼋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产、经营的纳税⼈有逃避纳税义务⾏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书⾯通知纳税⼈开户银⾏或者其他⾦融机构冻结纳税⼈的⾦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纳税⼈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纳税⼈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通知纳税⼈开户银⾏或者其他⾦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活必需的住房和⽤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释义】本条是对税务机关在有根据认为从事⽣产、经营的纳税⼈有逃避纳税义务⾏为时,在法定纳税期前可以采取的征税措施及程序的规定。

本条关于税务机关采取有关措施的规定仅适⽤于从事⽣产、经营的纳税⼈。

根据本法规定,从事⽣产、经营的纳税⼈是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的分⽀机构和从事⽣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商户和从事⽣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对从事⽣产、经营的纳税⼈,本条规定税务机关在法定纳税期之前可以采取征税措施的前提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产、经营的纳税⼈有逃避纳税义务⾏为。

“有根据认为”就是要求税务机关要有从事⽣产、经营的纳税⼈逃避纳税义务⾏为的线索、证据,不能主观推断。

在这个前提下,本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征税措施和程序是:(⼀)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即责令从事⽣产、经营的纳税⼈在法定纳税期前限期缴纳税款。

根据本法规定,纳税⼈应当根据法律、⾏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本条的规定是赋予税务机关要求纳税⼈在法定期限前限期缴纳税款的权⼒,以防⽌其逃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2.28•【文号】•【施行日期】1995.02.28•【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完成税收征收任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

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第九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八十八条

第⼋⼗⼋条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担保⼈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对⾏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民法院起诉。

当事⼈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民法院起诉。

当事⼈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政复议也不向⼈民法院起诉、⼜不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执⾏措施,或者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释义】本条是对税务⾏政复议、⾏政诉讼和强制执⾏措施的规定。

税务⾏政复议是指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担保⼈及其他当事⼈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政⾏为,依法向税务⾏政复议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税务⾏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的申请,对原处理决定重新审议,并依法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裁决的法律制度。

它是及时、正确解决税务纠纷的⼀种有效⼿段,对于保护纳税⼈、扣缴义务⼈及其他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我国⾏政复议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政复议的申请⼈是指直接承受税收征收管理义务的公民、法⼈和其他组织。

包括:纳税⼈、扣缴义务⼈、纳税担保⼈、税务⾏为直接责任⼈和其他税务争议的当事⼈。

外国⼈、⽆国籍⼈、外国组织也可以成为税务⾏政复议的申请⼈。

申请税务⾏政复议必须以有权申请复议的⼈的名义进⾏,否则将是⽆效⾏为。

有权申请⾏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出申请,有权申请税务⾏政复议的公民为⽆⾏为能⼒或者限制⾏为能⼒⼈,其法定代理⼈可以代理申请。

有权申请⾏政复议的法⼈或者其他组织发⽣合并、分⽴或者终⽌的,依法承受其权利的法⼈或其他组织可以提出申请;其他公民、法⼈和其他组织与被申请⾏政复议的具体⾏政⾏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参加⾏政复议。

税务⾏政复议的被申请⼈是作出具体⾏政⾏为的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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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主编:何永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 副田燕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处长)撰稿人:卞耀武何永坚田燕苗李建国王柏杨合庆目录第一部分绪论第二部分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第三节纳税申报第三章税款征收第四章税务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王清第一部分绪论税收征纳关系的基本规范及税收法律的若干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卞耀武税收征收管理法经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决定予以修订,作出了全面的修改,从而使之成为一部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

这部法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历时8个月,共进行了四次审议,广泛征求了全国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和研究机构、专家的意见,听取了城市和农村对税收征管的议论和建议。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在审议过程中作了反复的修改,形成十余个修改稿,最后形成的是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表决稿。

新的税收征管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在国家的活动中,在现实的社会中,在经济发展中,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当然也会与亿万人有密切的联系,因而应当了解和研究这部法律的实质内容,掌握它所调整的方方面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有必要的,尤其是与税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更有必要。

下面从几个主要的方面进行阐述,目的是想有助于理解具体的法律规范,把握立法内容,为正确地运用这部法律提供参考。

一、新税收征管法的意义和特点新的税收征管法的基本内容是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这也就是在这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税收征收与缴纳的法律关系,并以这种关系为核心,增添和完善了税收征管的许多其他相关的规范,使整个税收征管制度呈现出了新的变化。

这次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共修改近九十处,增加了许多新的条文,原有的条文也有较大的改动,从立法宗旨、税收法律原则到基本条款以及若干操作规范,都有明显的修改与完善。

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税收征管新的经验,新的情况,新的需要,确立了新的规范,完善了原有的规则,适应了当前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形势,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制改革,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等方面都有积极的意义,能发挥重要的作用。

对于税收法律制度来说,这部法律的修订,将会有力地推进税收的法制化,使税收更多地、更有效地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提高规范化的水平。

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表现出了以下一些重要特点:1(强调税收的征收与缴纳必须以法律为基础,确立和充实了一批新的规范,朝着完善税收征纳法律关系这个目标跨出了一大步。

2(进一步明确征税的法定主体,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税收法律秩序作出了关键性的规定。

3(增强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重视依法调整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培育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4(提高税收程序规范化的水平,从规范基础工作开始,到征收管理的主要环节,都补充和增添了有关行为规则的上述七个方面的特点,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在修订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其实也是这部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本身所应有的特点。

这些特点是与这部法律的内容直接联系在一起的,下面将在阐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基本内容时,分析这些特点的具体表现,在阐述税收法律相关问题时,也将涉及这些特点。

实质上这些特点是反映了税收征管立法上新的、重要的进展,也是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最为重要的内容,它直接决定着税收征管的实际活动。

二、税收征纳关系必须遵循法律而建立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以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为基本内容的,这种征收和缴纳的行为,形成了税务机关征税与纳税人纳税的征纳关系。

对于这种关系,需要分析和明确它的形成的基础,凭以建立的依据,所涉及的内容。

1(税收征纳关系的形成首先,应当从认识税收的产生和本质来分析征纳关系的形成。

税收发生于国家产生和发展之后,只有有了国家才会有税收,税收是国家行使其权力的结果。

国家为什么以其权力来征收税收,一个明显的目的是满足国家的需要。

国家为了实现自己的职能必需有物质财富的支持,它就凭借其权力从纳税人那里无偿取得。

无偿地从纳税人那里取得财富的数量和方式,往往取决于国家的发展和职能的变化,也取决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纳税人的财富积累。

在现代,国家的需要增加,同时税收又成为调控手段,税收的作用加大;纳税人也会承担更多的纳税义务,税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凭借其权力征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一方征税,无偿地征收集聚物质财富,另一方纳税,将自己的财富无偿地转移到国家那里。

在税收中,这两方面谁也不可缺少,必须紧紧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由税收征收和缴纳两种行为,由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共同形成税收征纳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是制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客观条件,没有这种客观的条件,税收征管立法就缺乏必要的前提。

2(税收征纳关系的确立以法律为基础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纳税人缴纳税款,这都不是随意的、听其自愿的行为,也不是由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后实施的行为,如果是那样,就形成不了税收,更难以形成税收征纳关系。

税收机关征收税款,凭借的是国家的权力,带有强制性;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将一部分财富转移给国家,是服从国家的权力,接受强制性。

这都以遵守和执行一个共同意志为前提,这个共同意志就是表现为法律的国家意志。

税务机关执行国家意志,征收税款,从纳税人那里无偿地取得归国家支配的财富;纳税人遵循国家的意志,履行纳税义务,将一部分财富交由国家支配,归国家所有。

这种征收和缴纳的关系,都是由国家的意志所决定的,权威的表现形式就是以法律为基础建立规范的税收征纳关系。

法律的普遍性、权威性、强制性,适应了国家税收的需要,国家的税收制度只有采用法律形式才能确立,才是有效的和有权威性的。

税收征纳关系以法律为基础,征纳双方才能相对应地结合在一起,没有法律的权威和约束力,如果征税主体缺乏征税的权力,或者纳税一方不受约束,不履行纳税义务,税收征纳关系是无法形成的,税收的征收管理就将是不现实的,或者是被扭曲的,不能正确地实施。

因此,税收征收和缴纳的关系是以法律为依据建立起来的,并获得法律的有力保护,这就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立法的前提,基本的理论,必须贯彻的原则。

如果不肯定或者不坚持税收征纳关系以法律为基础,那就没有必要制定一部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来规范税收征纳关系。

当然,现在已经制定并完善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不需要再讨论是否制定这部法律,但必须强调的是,税收征纳关系的建立和调整,应当以法律为准绳,要增强法律意识,有明确的以法治税的指导思想。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是一部税收程序法,它所调整的是税收的确定和税收的征收过程,确立在这个过程中一系列的行为规则和办事程序。

而与税收程序法相对应的是税收实体法,所调整的内容是什么样的人需要履行纳税义务,有哪些义务,这些义务的变更或解除等。

或者说,税收实体法是规定收什么税、收多少,是否减免的问题,而税收程序法则是规定如何去征收这些税,完成征收税款的手续问题。

对于税收实体法来说,要求它正确地体现国家的税收政策,内容是明确的;而对税收程序法,则要求体现公正执法,依法行事的原则,税收征收和缴纳的程序都是规范的。

3(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依据这就是在法律中如何确立税收征纳关系,首先,在最具有权威的宪法第五十六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这是一条宪法原则,不但所有的人要遵守,而且所有的法律要贯彻,依法征税,依法纳税,是人们普遍遵行的行为规则。

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税收的征收和缴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款主要有:一是,明确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也就是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

这是一项普遍的要求,即依法征收的税收,都一律要执行法定的程序,不能有例外,也就是它们之间的征纳关系都必须受法律的调整,纳入法律轨道。

二是,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这是表明税收征纳关系中的各项具体行为,或者说征纳关系中的种种具体关系,都必须依法调整,不得有随意性,更不得擅自决定。

在审议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时,有的意见指出,有的地方擅自订立项目,征收税款,应当制止。

实际上这种擅立征税项目就是违法开征税收,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以明确禁止,排除了这种不规范的、无法律根据的行为。

一切税收的征收和缴纳都必须具有合法性。

三是,指明关于规范税收征纳关系的依据,如果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则依照其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这是反映了中国在一定的阶段所出现的情况,即法律授权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决定征收税款的,这种行政法规与法律一样执行。

四是,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这项规定的实质是在税收中排除一切不合法的行为,无法律规定的必须予以禁止。

因为税收是以强制力为后盾,无偿地从纳税人那里收取财富,必须要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任何征税活动包括税务机关征收什么税,要求纳税人履行何种纳税义务,都不得任意作出决定,而必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

当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义务,也只能依法减免,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

五是,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关系的,只应当是国家的法律和由法律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出税收方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如果作出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税收征纳关系只能由法律调整,排除与之相抵触的决定,是保证税权集中,行为规范,税制统一,防止税收秩序混乱的必要措施,这项措施的核心就是维护税收法律的权威性,不容许侵犯这种权威性。

除宪法及税法对税收征纳行为作出有关规定外,其他一些相关的法律也对税收征纳关系作出规定,比如会计法规定,税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违反会计法规定,同时违反税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又比如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中都有税收征收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都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依据。

总之,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所要确立的规则是,税收征收和缴纳关系的建立,必须以法律为根据,无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应形成合法有效的税收征纳关系;我国法律已为税收征纳关系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应当以此为依据维护我国的税收制度,建立正常的税收秩序。

税收必须法定,无法律规定的不得征税,纳税人缴纳税款是法定的义务,无法律规定的不得形成纳税义务。

三、严格规范税收征收主体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在内容上一项实质性的、重要的进展,应当是严格地规范了税收的征收主体。

它对正确贯彻国家的税收政策,保护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都有直接的意义和深刻的影响,因此作如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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