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票据法汇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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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汇票

票据法-汇票
我国《票据法》第24条规定:汇票上可以 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 但是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这种不具有票据上效力的记载事项,虽然 不产生票据效力,但对一定的当事人而言, 有时有着重要含义。
其含义主要有三项内容: 其一,除应记载事项、得记载事项外,出票人在汇票
上还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其二,记载票据法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时,该事项不
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 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 式如下:
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 ×贴现后到期天数十365天)
(2)法定限制 《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了两种限制:对填明
“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允许背书转让;对 于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 让。 司法实践中承认的“法定”限制,仅为填明 “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允许背书转让。
1、得记载事项: 1)禁止转让文句 :限制票据背书,保留对收款
人的抗辩权。
2)货币种类文句:从约定 3)代理付款人:担当付款人,是代付款人付款的

4)预备付款人:只限于汇票,是出票人或背书人 指定的第三人
得记载事项,是指记载与否,概由当事人决定, 但是,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应特别注意出票人记载“禁转文句”和背书人记载 “禁转背书”的重大区别
2、一部背书和分割背书
(1)一部背书 票据法明确禁止一部背书,对汇票金额的
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票据法》第33条) (2)分割背书 票据法也明确禁止分割背书,将汇票金额
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票据法》 第33条)
3、共同背书和选择背书

【司考要点】商法:票据法(下)

【司考要点】商法:票据法(下)

【司考要点】商法:票据法(下)四、汇票★★★(一)汇票概述1.汇票特征:证券、汇票、到期付款、对于当事人没有特别的限制。

2.汇票种类:汇票和汇票,汇票和汇票,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

汇票常用于国际贸易、异地贸易。

无条件+ ,商业+ 。

四、汇票★★★(一)汇票概述1.汇票特征:委托证券、承兑汇票、到期无条件付款、对于当事人没有特别的限制。

2.汇票种类: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

汇票常用于国际贸易、异地贸易。

无条件+银行,商业+指定日期。

(二)汇票的行为1.出票(1)、、都可成为汇票的出票人。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

不得签发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③确定的;④付款人;⑤收款人;⑥出票;⑦出票人。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3)下列汇票有效:A: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B:未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的,付款人的、或为付款地(出票地)。

(4)“不得转让”出票的效力A:出票,票据无效,但票据上可以写,、质押、、禁止转让(出票人、背书人)B:出票人的限制背书: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背书转让无效;只发生民事债权的让与;把自己的票据责任只局限在直接的之间。

(二)汇票的行为1.出票(1)银行、公司、个人都可成为汇票的出票人。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3)下列汇票有效:A: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B:未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出票地)。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讲义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讲义

第三节特殊侵权责任 一、产品责任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三、医疗损害责任 四、环境污染责任 五、高度危险责任 六、喂养动物损害责任 七、物件损害责任
第四节侵权责任旳承担 一、侵权责任方式 二、侵权损害补偿 三、侵权责任旳抗辩事由
第七章企业法 第一节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旳概念与种类 二、企业法旳概念
第二节企业旳设置 一、有限责任企业旳设置 二、股份有限企业旳设置
第三节企业股东旳股东权 一、股东权旳含义 二、股东权旳分类 三、股东权旳内容 四、股东权旳规范行使
第四节企业旳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企业旳组织机构 二、国有独资企业旳组织机构 三、股份有限企业旳组织机构 四、上市企业组织机构旳尤其要求
第六节协议旳终止 一、协议终止旳概念 二、协议终止旳原因
第七节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旳概念和特征 二、违约责任旳构成要件 三、违约责任旳形式 四、违约责任旳免责条件
第五章 协议法分则 第一节买卖协议 第二节借款协议 第三节租赁协议 第四节融资租赁协议
第五节承揽协议 第六节建设工程协议 第七节货品运送协议 第八节技术协议 第九节委托协议
第三节协议旳效力 一、协议效力旳概念 二、协议旳生效 三、无效协议 四、可撤消协议 五、效力待定协议
第四节协议旳推行 一、协议推行旳概念 二、协议推行旳原则 三、协议推行旳规则 四、协议推行中旳抗辩权 五、协议旳保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五节协议旳变更和转让 一、协议旳变更 二、协议旳转让
第五节股份有限企业股份旳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与股票 二、股份旳发行 三、股份旳转让
第六节企业债券 一、企业债券旳概念与特征 二、企业债券旳发行条件 三、企业债券旳发行程序 四、可转换企业债券旳发行 五、企业债券旳转让

经济法-票据法知识要点

经济法-票据法知识要点

票据法知识要点第五章、票据法第一节、概述❖一、票据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 一方当事人依法签发的, 约定由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在见票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特征:有价证券, 设权证券, 债权证券, 金钱证券, 无因证券, 文义证券, 要式证券。

第一节、概述❖二、票据的种类和作用❖(一)种类:❖汇票、本票和支票;❖记名, 不记名和指示;❖即期与远期, 远期包括出票后定日, 出票后定期和见票后定期付款。

❖(二)作用:汇兑, 支付, 流通, 信用, 融资。

❖三、票据立法❖(一)我国: 《票据法》(1995年制定, 2004年修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司法解释)❖《刑法》、《民事诉讼法》(二)国际: “日内瓦票据公约”, 《联合国国际汇票本票公约》。

❖【法律导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四、票据行为❖(一)概念: 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 保证, 保付六种, 其中出票、背书和保证为三种票据共有, 承兑和参加承兑限于汇票, 保付限于支票。

❖(二)特征:要式性, 文义性, 独立性, 无因性。

❖(三)要件:实质要件包括行为人具备票据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自愿;形式要件包括书面, 签章, 记载事项和交付。

❖五、票据权利❖(一)概念: 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特征: 金钱债权, 二次性权利。

❖(三)取得: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四)行使:票据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包括提示票据请求承兑, 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提示票据请求付款, 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签章, 出示票据。

❖五、票据权利❖(一)概念: 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二)特征: 金钱债权, 二次性权利。

❖(三)取得: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经济法票据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经济法票据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经济法票据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选题1. 根据《票据法》,下列哪项不是票据的基本特征?A. 流通性B. 无因性C. 可转让性D. 唯一性答案解析:D。

票据的基本特征包括流通性、无因性和可转让性。

唯一性并非票据的基本特征。

2. 汇票的出票人是:A. 付款人B. 收款人C. 持票人D. 背书人答案解析:A。

汇票的出票人是付款人,即承诺在将来某一确定日期向持票人或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人。

3. 支票的有效期为:A. 3个月B. 6个月C. 1年D. 2年答案解析:B。

根据《票据法》,支票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多选题1. 票据法中,哪些行为属于票据行为?A. 出票B. 背书C. 承兑D. 付款答案解析:ABCD。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付款。

2. 下列哪些情况会导致票据无效?A. 票据金额未填写B. 票据日期未填写C. 票据上出现涂改D. 票据上签名不清晰答案解析:ABC。

票据金额、日期未填写或票据上出现涂改,都会导致票据无效。

签名不清晰但能辨认的,票据仍然有效。

三、判断题1. 票据的背书转让必须连续,否则票据转让无效。

()答案解析:错误。

票据的背书转让不要求连续性,但背书人对票据的连续性负有保证责任。

2. 汇票的持票人可以要求出票人或背书人支付票据金额。

()答案解析:错误。

汇票的持票人只能要求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

四、简答题1. 请简述票据的无因性特征。

答案解析: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的支付义务不依赖于票据的基础关系,即票据的支付义务独立于其背后的原因关系。

即使基础交易无效或存在争议,票据的支付义务仍然有效。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张三向李四出票一张汇票,金额为10000元,付款期限为3个月。

张三在汇票上背书转让给了王五。

王五在汇票到期前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赵六。

汇票到期后,赵六请求付款,但付款人拒绝支付。

问题:赵六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答案解析:赵六作为持票人,首先应向付款人提出付款请求。

如果付款人拒绝支付,赵六可以向出票人张三或背书人王五提出追索。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知识票据法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知识票据法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知识票据法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其指定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我国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票据法的知识点,一起来看看吧:
1、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以发生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而实施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提示: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3、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4、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例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包括( )。

(2009 年)
A.票据代理关系必须显示在票据上
B.票据上必须写明被代理人的名称
C.必须由被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D.必须由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答案:AD。

票据法试题及答案

票据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根据《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哪些事项?A. 出票日期B. 付款人名称C. 收款人名称D. 以上都是2. 汇票的背书人背书转让汇票时,以下哪项是必须记载的?A. 背书日期B. 背书人签名C. 被背书人名称D. 背书人身份证明3. 支票的出票人出票时,应当在支票上记载哪些事项?A. 出票日期B. 付款银行名称C. 收款人名称或可以授权补记收款人名称D. 支票金额二、多项选择题1. 以下哪些行为属于票据欺诈行为?A. 伪造票据B. 变造票据C. 冒用他人名义签发票据D. 故意使用过期票据2. 根据《票据法》规定,以下哪些情况下,票据权利人可以行使追索A. 付款人拒绝付款B. 付款人破产C. 付款人丧失清偿能力D. 票据被法院宣告无效三、判断题1. 票据的背书转让,背书人可以指定背书的转让条件。

()2. 支票的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以限制支票的流通性。

()四、简答题1. 简述票据的基本特征。

2. 简述票据法中关于票据抗辩的相关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价值100万元的货物,甲公司以一张汇票支付货款。

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23年1月1日,到期日为2023年6月1日。

乙公司在收到汇票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

2023年5月20日,丙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甲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请分析丙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六、论述题论述票据法对促进商业信用和经济发展的作用。

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D2. B二、多项选择题1. A B C D2. A B C三、判断题1. 错误2. 正确四、简答题1. 票据的基本特征包括:票据是一种支付工具,具有流通性、无因性、要式性和文义性。

2. 票据法中关于票据抗辩的规定包括: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抗辩权的种类、抗辩权的效力等。

五、案例分析题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甲公司支付汇票金额;若甲公司拒绝支付,丙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支付义务。

票据法法考知识点

票据法法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票据法法考知识点》①基本定义:票据法嘛,就是关于票据相关事儿的法律规定。

票据呢,说直白点就是像汇票、本票、支票这种在商业活动里拿来做支付、结算、信用工具啥的凭证。

就好比我们去商场,你手里拿的现金是一种支付手段,这些票据也是一种特别的支付手段,不过它们背后有一整套法律规则来管着。

②重要程度:在整个法学学科里,票据法算是商法领域里很重要的一块。

特别是在商业交易频繁的今天,票据的使用特别广泛,不管是公司之间的贸易,还是银行间的资金往来,票据法都是保障这些交易安全、有序进行的重要法律,对于法考来说也很重要,考查的频率还挺高的。

③前置知识:得先知道一些基本的民商事法律原则,像债权债务关系这种概念要清楚。

因为票据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债的表现形式。

另外,合同相关知识也最好有点儿基础,毕竟很多票据的产生是基于合同基础上的。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假如你开一个小公司,和别的公司做生意,收到对方一张汇票。

你就得依据票据法知道这张汇票的效力、怎么兑现、要是出现问题打官司依据什么。

对于银行工作人员来说,整天和票据打交道,更得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操作了,能避免很多错误和纠纷呢。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在商法体系里,票据法和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这些知识点并列。

但它其实有自己比较独立的体系,主要围绕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环节展开。

②关联知识:和物权法有那么一点儿联系,因为票据也涉及到一定的财产权的流转。

跟民法上的债权转让也有关联,票据转让其实就是特殊的债权转让。

还和银行法有点关联,毕竟很多票据业务都是银行在主导的。

③重难点分析:掌握难度有点高。

难点在于不同票据类型(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和联系,还有票据行为的各种规定,比如什么是有效背书、承兑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关键点就是要理清各个当事人在票据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像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他们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特别复杂。

④考点分析:在法考中很重要。

票据法重要知识点整理

票据法重点把握(简答题、论述题、法条分析、案例分析题)与票据的特征或票据行为相关的规定及问题。

一、票据法总则(一)票据法的概述1、票据的概念(1)广义的票据:相当于有价证券,泛指一切体现商事权利或具有财产价值的书面凭证,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该凭证为必要。

(2)狭义的票据:专指票据法上规定的汇票、本票、支票。

*①汇票: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付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②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③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参考法条《票据法》第二条2、票据的性质(1)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首先作成证券。

(2)票据是无因证券;只要权利人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①有因性存在于任何直接前后手之间(可抗辩);*②无因性存在于任何简接前后手之间(不可抗辩)。

(3)票据是文义证券;(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票据说表示的权利,是以给付金额为标的的债权。

(5)票据是流通证券;无记名票据,仅依单纯交付即可转让,记名票据须经背书交付才能转让。

(6)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的作成必须依据票据法规定的格式,记载事项也必须遵循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转让、承兑、付款、追索等行为也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①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参考法条《票据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②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出票人签章。

精品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知识考点之票据法

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知识考点之票据法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知识考点之票据法第四节票据法一、票据概述1.票据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票据是出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其指定的人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按票载文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1)票据为设权证券。

(2)票据为债权证券。

(3)票据为完全有价证券。

(4)票据为金钱证券。

(5)票据为流通证券。

(6)票据为文义证券。

(7)票据为要式证券。

(8)票据为无因证券。

(9)票据为缴回证券。

2.票据法律关系(1)票据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法律关系是经票据法确认的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形成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可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2)票据的基础关系。

票据的基础关系,又称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民法上与票据有关侄非基于票据行为而直接产生的法律关系。

这类关系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一种,而是作为产生票掳法律关系的事实和前提条件存在于票据法律关系之外的一种关系。

3.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而实施的法律行为。

我国票据法上期定的票据行为主要有五种,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

票据行为的特征体现在:①要式性;②无因性;③文义性;④独立性;⑤连带性。

4.票据权利(1)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礼主要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的取得与所有权的取得一样有两种途径,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而不是从其他前手权利人处受让票据权利。

原始取得又分为出票取得和善意取得。

(3)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票据权利人请求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票据权利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进行的行为。

(4)票据权利的消灭。

一般情况下,票据权利可因履行、免除、抵销和时效等事由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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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的出票
(一)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也称为发票、开票、票据发行。

当出票人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做成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时,出票行为即完成。

(二)汇票的法定记载事项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22条的规定,汇票上必须记载下列事项,否则汇票无效:
1、表明“汇票”的字样。

通常情况下,该文句在统一印制好的票据用纸上事先就已印制好了,出票人无须自行记载。

该条实际上是要求出票人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汇票单据。

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三种。

出票人应该依与收款人的合同选择汇票的种类。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汇票是出票人委托他人进行付款的票据。

为增强票据的流通性和付款的确定性,使这种委托关系变得单纯,就不得附条件,如果票据在付款上附有条件的话,就会导致票据无效。

同样,无条件支付的文句通常也无须出票人自行记载,而是事先印制在汇票的相应位置上。

3、确定的金额。

由于票据是以金钱的支付为标的的债权证券,因而,汇票金额的记载当然是绝对必要的。

在汇票金额记载欠缺或更改时,汇票无效。

在记载汇票金额时,首先,应确定货币的种类,当汇票金额以外币为单位记载时,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

但当事人另外约定的,从其约定;其次,在金额的记载上不得做选择性和浮动性的记载;再次,汇票上的中文和数码两种记载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4、付款人名称。

汇票作为一种委托证券,出票时当然必须明确记载出票人所委托的人。

付款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汇票均以出票银行为付款人。

汇票出票时记载的付款人,是汇票上的付款人,不是实际结算关系上的付款人,对此须加以区分。

付款人只有在承兑后,才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绝对责任。

5、收款人名称。

票据是一种指示证券,出票人在出票时,必须明确记载票据权利人即收款人,此后才能由收款人继续指示新的票据权利人。

也就是以收款人为第一背书人,进行票据的背书转让。

收款人名称的记载必须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或企业的代号。

6、出票日期。

出票日期对于出票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1)它是决定票据权行使期间的计算基准日。

对于约期汇票来说,它是确定到期日的基准日;对于见票即付的汇票或见票后付款的汇票,它是确定汇票提示期间的基准日;对见票即付的汇票,同时还是确定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基准日。

(2)它是汇票到期后计算利息的基准日,也是决定保证是否成立的基准日。

(3)它是确定出票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

所以,汇票上必须记载出票日期。

由于票据是文义证券,所以汇票上记载的出票日,不必一定为实际出票日。

但出票日期不得为公历上没有的日期(如2月30日),也不能晚于汇票的付款日期,否则汇票无效。

7、出票人签章。

出票人是通过其签章,确实地加入到票据法律关系中,承担票据义务的。

同时票据签章还是对票据上记载的出票人和实际出票人进行同一性认定的依据。

所以,汇票上的其他记载事项无须出票人本人亲自完成。

但其签章则必须由本人完成(签名)或授权他人代为完成(盖章)。

(1)商业汇票上出票人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银行汇票上出票人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上承兑人的签章,为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及其法
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三)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1、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根据《票据法》第23条的规定,视为见票即付,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票据时,即应履行付款责任:如果以到期日补充记载完成后的汇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则应认为该汇票在出票时即已记载到期日。

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付款地的记载原本是为了使持票人便于找到付款人,顺利进行票据提示;同时确定票据不能付款时的拒绝证书做成地。

还可以确定发生票据诉讼时法院的管辖地。

所以,票据法才在出票人未记载时补充加以记载。

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地记载的意义,主要在于确定涉外票据适用法律的准据法。

(四)汇票出票的效力
出票作为一种票据法律行为,一经完成就产生了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对票据上的当事人均产生一定的影响。

1、汇票出票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行为一经完成,对出票人来说,就产生了一定的票据债务。

首先,他要担保所签发的汇票能够在到期前获得承兑,在汇票上所载付款人拒绝承兑或因汇票上所载付款人下落不明、破产等原因无从承兑时,出票人必须承担汇票付款的责任;其次,汇票的出票人还要承担担保付款的义务,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的情况下,出票人必须承担付款责任,不管付款人对汇票承兑与否。

出票人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与出票人是否具有担保的意思尤关,出票人也不得通过在票据上进行相关记载来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

即使有此类记载,也视为无记载。

2、汇票出票对付款人的效力。

汇票出票时,由出票人在票据上载明委托付款人进行付款的意思。

但这一委托并非票据上的委托关系,而仅仅是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票据外原因关系。

所以,可以认为,出票行为的完成,对于付款人来说并未发生票据上的效力。

汇票上所载付款人可以依自己独立的意思,决定为该汇票进行承兑或拒绝承兑。

3、汇票出票对收款人的效力。

出票行为一经完成,即产生了收款人的票据权利。

收款人从原因关系上的民事债权人变为票据债权人,享有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和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

但需注意的是,此时与其相对的票据义务人仅为出票人,并非票上所载的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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