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司考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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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 犯罪过失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 犯罪过失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辅导笔记:犯罪过失一、过失犯罪概述(一)过失犯罪的概念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

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二)过失犯罪的特征1.实际认识和认识能力相分离。

2.应为行为和实际所为不一致。

3.主观愿望与客观效果相矛盾。

(三)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过失心理;2.行为必须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些结果一般都是较为严重的结果。

刑法第330条和第332条除外;3.必须有处罚该类过失犯罪的分则性明确规定。

(四)过失犯罪的性质1.过失犯罪行为本身蕴涵着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可能性,它是可能危害社会的行为。

2.过失犯罪行为本身是错误行为,即属于不适当的、应当受到谴责的行为。

3.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只有在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是表现在主观意志上,而是体现在客观效果上。

(五)与故意犯罪的区别1.主观方面明显不同。

2.结果在定罪时所起作用有所不同。

3.从处罚方面看,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故意犯罪。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一)定义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又称无认识过失,“不意误犯谓之失”。

(二)特征1.没有预见。

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没有遇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应当预见。

应当预见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责任预见并且有能力预见。

应当预见包括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两方面内容。

(1)预见义务。

行为人对于结果的发生有预见责任。

(2)预见能力。

主观说、客观说(业务过失)、折中说三种学说。

3.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原因是行为人的疏忽大意。

【司考400+】分享原创精简司考、考研刑诉法笔记整理(完整版)【第一编】8-10强措、附民、期间送达

【司考400+】分享原创精简司考、考研刑诉法笔记整理(完整版)【第一编】8-10强措、附民、期间送达

第八章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公检法为保证刑诉的顺利进行,对嫌、被依法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类型:非羁押型(拘传、取保、监居);羁押型(拘留、逮捕)<3次>(一)【性质】1、宪法规定性:强制措施关乎公民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和不受非法逮捕,是各国宪法确立的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我国《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这种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成为刑诉法规范强制措施的基础,有关强制措施制度的立法和实践,都应符合宪法的规定及其基本精神。

据此,刑诉法严格规定强措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强调由授权的专门机关实施,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采用;强调强措的令状形式,规定和完善对错误使用强措特别是羁押措施的国家赔偿制度;当代法制成熟国家还对羁押型强措的适用普遍采用司法审查制度,以抑制其不当适用。

2、诉讼保障性:强措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实现对诉讼的保障,而非对实施对象的实体惩罚,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功能】①防止嫌、被逃避侦查和审判②防止和排除嫌、被可能进行妨碍迅速查明案件的活动③防止自杀或他杀等意外事件发生。

理论上、实践中对强措的诉讼保障性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突出表现为功能扩大化,或称“功能异化”,主要有两种具体表现——“威慑和警戒”和“防止继续犯罪”,其潜意识是强措的“惩罚功能”,是我国“有罪推定”诉讼传统的反映。

排斥刑事强措的“功能异化”,确定其对刑诉的服务和保障功能,有利于在思想意识上筑起一道慎用强措的堤坝,从而促进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二)【特点】1、主体特定公、检、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擅自采用2、对象特定嫌、被3、内容特定限制或剥夺嫌、被的人身自由(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4、目的具有预防性不是惩戒性措施5、时间具有临时性(三)与行政处罚,刑罚,民诉、行诉强措、刑诉司法处理的区别刑事强措行政处罚【同】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性1、性质刑诉中的保障性措施,不具制裁性制裁手段2、采用机关公检法各种行政管理机关3、适用对象被指控涉嫌犯罪的嫌、被,自然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自然人、单位4、法律依据单一,刑诉法多样,行政处罚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5、稳定性易变性相对稳定性刑事强措民诉强措行诉强措刑诉司法处理【同】均是诉讼的有效保障手段;均有诉讼性;有些手段相同1、性质预防性制裁性2、采用机关公检法法3、适用对象当事人中的被刑事追诉者双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4、适用时间审判前的诉讼阶段、审判阶段,无需待妨碍刑诉的行为出现即可适用,预防审判阶段,须待法定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出现方可适用,制裁5、适用条件严格有些可口头6、适用形式、程序令状7、种类拘传、取保、监居、拘留、逮捕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警告制止、强令带出法庭、罚款、拘留二、拘传与传唤区别拘传公检法对未被羁押的嫌、被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或审判的一种强制措施。

国家司法考试精讲笔记 刑事诉讼法 期间和送达

国家司法考试精讲笔记 刑事诉讼法 期间和送达

国家司法考试精讲笔记——刑事诉讼法(13)第十三章期间和送达(一)期间。

教科书中分成4个方面的内容向我们介绍的。

1.期间概述。

一般掌握一下。

如果这里面有重点的话就是期间和期日的区别。

期间指的是一个时间希,期日指的一个时间点;期间有开始的时间和结束的时间,而期日只有开始的时间没有结束的时间;期间都是法定的,而期日都是指定的,所谓指定是指办案机关,根据需要临时指定。

这是期间和期日的几个不同点。

2.法定期间。

教科书在这个法定期间里面向我们介绍的都是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各种行为、各种活动要遵守的期间,所以叫法定。

3.期间的计算。

教科书中归纳为8个方面:第一,计算单位和方法。

这里面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的单位有3个:时、日、月。

第二,如果以时和日为计算单位的,那么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法律规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这都是法律的规定。

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最高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作了规定,首先明确凡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开始月、开始日都计算在法定期限之内。

第三、四,一个月怎样计算。

教科书中90页的倒数第二行改为开始月和结束月同一日为一个月,也就是说开始用的某日和结束月的某日同一时,这是指整月的计算方法,那么半个月,一律以15天为限。

还应注意期间限满的日,如果遇上法定节假日的,如果这个期间是当事人需要遵守的一律顺延,如果这个期间是办案机关需要遵守的不决顺延,按照司法解释就这样掌握。

还有一点应掌握,所谓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是指不包括人在路途上的时间和诉讼材料在路途上的时间。

第五,刑诉法第128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说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和地址导致查不清其真实身份的,那么侦查辑押期限从查清之日起计算。

第六,补充侦查。

从退回补充侦查角度讲有两种,一种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认为侦查机关侦查的实事不清,证据不足。

那么做出退回,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另一种是在法院审判阶段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在审理的公诉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权建设法庭休庭,把案件撤回去补充侦查,这是第二种补充侦查撤回起诉补充侦查。

完整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笔记

完整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笔记

证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
(案件的辅助人) 的上诉权。当事人陈述案件必须有自己行使,不能法定代理人代为陈述。法定代理人可以作补充陈述。
刑诉中的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关系,无独立上诉权。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有: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基于
被害人死亡)。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必须和被代理人意见一致。
辩护人:依据事实与法律规定,辩护人独立行使辩护权,辩护意见和被告人的意见可以不一致。
弹劾式诉讼(奴隶制)
不告不理、私人追诉、原告自己负责传唤被告,原被告地位平等,并处于主导地位,法官听取诉讼主张,并据此作出判决。也就
是神明裁判。奴隶时期。与纠问诉讼相反。
纠问式诉讼(封建制)
不告而理,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于一身,封建时期,包公审案。
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 专门机关积极主动。当事人消极被动。诉讼主动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大陆法系
刑诉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为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目的不单是打击犯罪,而是更侧重于解决和谐、稳定的问题。(如未成人案件,圆桌会议审判方 式) 刑诉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的真实的诉讼目的。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肯定式) 也称为传统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处罚。以
当事人
公诉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公诉中被害人无上诉权、有权请求检院对判决提起抗诉)。
(与案件有利害 关系)
自诉中:自诉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当事人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国家司法考试复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 死刑复核程序

国家司法考试复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 死刑复核程序

国家司法考试复习笔记:刑事诉讼法(18)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这里面就注意到:第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及判处死刑、死缓的;第二,共同犯罪案件只要有一个被告被判死刑的那么整个案件都属于死刑案件;第三,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之前,可能经过第一审程序,而没有进行第二审程序,一审判处死刑以后被告人如果不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死刑案件就没有进行到第二审程序。

关于死刑案件,首先一点我们要明确,从法律的规定来讲,死刑案件不包括死缓,指的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这种案件。

法律规定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部分死刑案件复核权交由各个高级法院行使。

那么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是怎么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法院之间分配的呢?最高人民法院除了自己判处死刑案件以外,下列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具体包括:第一,刑法分则第一章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凡是这一案件的死刑都要报到最高人民法院去核准。

第二,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

在刑法分则第三章里面判处死刑的案件目前都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是第一种状况。

第二种状况也就是说剩下的根据其他刑法分则其他章节的法条判处死刑案件,就由各个高级人民法院还有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复核权。

具体有刑法分则第二章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还有第十章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三种情况就是毒品犯罪的死刑案件,目前云南、广东、广西、甘肃和四川这外省区的毒品犯罪的死刑案件在这5个省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复核权。

其他地区毒品案件仍然要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种情况,外国人犯罪还有港澳台死刑案件仍然要报到最高人民法院。

第五种情况,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种程序改判为死刑的案件,那么无论这案件死刑复核权是否下放都应当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 侦查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 侦查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笔记(六)第十二章侦查1.侦查行为(1)讯问犯罪嫌疑人: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可传唤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所① 7 种侦查行为只有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的必经程序;②讯问时,侦查员 2 人以上;③应先讯问是否有犯罪行为,根据其回答进行提问;④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与本案无关的可以拒绝;⑤讯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讯问未成年人,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不通当地言语,应当聘请翻译;⑥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刑诉法》96 条)⑦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⑧共同犯罪人的讯问,分开进行(2)询问证人、被害人①地点:单位、住处或检察院、公安机关②分别询问③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④未成年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3)勘验、检查①勘验人是回避对象②勘验对象:场所、物品和尸体;家属不同意,可以强制尸体检验。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为了保证勘验的客观公正,还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人在场③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④检查妇女的身体只能是女工作人员或医师(男医师也可以)(4)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①需要搜查证②法院不能搜查,不能冻结③搜查妇女的身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5)扣押物证、书证:与本案无关的3日内返还;决定扣押的,7日内通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复议不服的,向上级申诉。

最新司法考试整理笔记-刑诉法(总论-制度篇)

最新司法考试整理笔记-刑诉法(总论-制度篇)

2022刑诉总论─制度篇学霸笔记─作者明河目录第一节刑事诉讼概述 (2)第二节基本原则 (4)第三节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5)第四节管辖 (9)第五节刑事辩护与代理 (11)第六节刑事证据 (15)第七节刑事强制措施 (19)第八节附带民事诉讼 (23)第一节刑事诉讼概述经验积累两种命题角度1.单独聚焦一个小的知识点,考察教材原话或者理解适用。

(12年卷二22题,19年回忆版真题)2.将三对理念综合考察,既可以考知识判断,又可以通过案例考察理解适用。

(12年卷二23题)做题技巧1.政治正确。

12年卷二22题,B.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至上的理念。

2.文不对题,答非所问。

单独看一句话正确,但不符合题目的表述和内容。

12年卷二22题,问:关于《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理念D.体现了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理念11年卷二21题,“C.执法为民”不属于刑诉理念知识小结【弥补创制实体的不足】:例如刑法第63条的“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如果法定刑为3年以上,7年以下,这里是要≤3年还是<3年?刑法第99条的“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中的“以下”,存在矛盾,通过法庭辩论、论证等可对第63条的“以下”应解释为不包括本数在内。

知识小结刑诉构造设计理念:(1)控审分离,不告不理;(2)裁判中立;(3)控辩平等对抗;14年卷二24题,单【11402024】关于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A.刑事诉讼价值观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B.日本采取的混合式诉讼构造是当事人主义吸收职权主义的因素形成的C.职权主义诉讼构造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D.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控制犯罪是矛盾的1答案:C第二节基本原则知识小结知识小结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一、含义1.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接受处罚=认罪认罚;2.认罪中:对个别情节提异议或辩解,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数罪的,仅供述一罪或部分事实,全案不做认罪的认定;3.认罚中,表里不一不认罚,程序选择不影响。

国家司法考试复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 侦查

国家司法考试复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 侦查

国家司法考试复习笔记——刑事诉讼法(12)第十二章侦查概述——侦查行为——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补充侦查[考试大纲要求]侦查的概念、特征、任务、意义、工作原则,8种侦查行为的概念、意义、程序,侦查终结的概念、意义、条件、处理:侦查中的羁押期限,检察机关自侦的侦查权限及终结的处理,补充侦查的概念、意义、种类。

第一节概述公诉案件立案以后,就是进行侦查。

侦查是一个很重要的诉讼活动,所以法律规定的条文也相当多。

我们就《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必要的学习。

首先掌握一下侦查的概念。

因为这是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1项明确规定的,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从这一规定里可以看出,享有侦查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只有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才享有刑事侦查权。

经过法律的特别授权,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对于特定的案件享有刑事侦查权,这是第一个特点。

第二千特点是侦查权只能用于查办刑事犯罪案件,不能用于其他方面。

因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都不享有处理解决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权利。

因为它们的侦查权只能用于查办刑事案件。

第三个特点是侦查权的内容,由两个方面组成。

一个是专门调查工作,通俗地说就是侦查措施、侦查行为。

具体讲有7种,本章下一节内容主要就是对这其中的侦查行为程序规则的进行介绍。

另一个就是有关的强制措施。

有关的强制措施主要指的就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第四个特点是侦查的合法性,即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第二节侦查行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行为一共有7种。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常识,我们要注意,侦查阶段被依法追查的人不叫被告人,叫犯罪嫌疑人。

侦查阶段没有被告人,我们不能犯常识性生的错误。

对犯罪嫌疑人的问话叫“讯问”,而不是“询问”。

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哪些规则要求呢?首先,讯问人员必须是本案的侦查人员,而且每次讯问不得少于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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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司考笔记篇一:20xx年司法考试400+高分笔记-刑事诉讼法20xx年国家司法考试笔记刑事诉讼法概述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法律;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国际公约、条约;刑事诉讼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是程序法;刑诉法保障刑法实施;刑诉法有自己独立的价值。

刑事的基本理念: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的适用刑法,以打击犯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赋予。

保障人权包括: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有罪的人得到公正的处罚;诉讼权利得到有效行使保障。

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二者的矛盾应当动态平衡。

2、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即事实、结果公正,要求 A.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B.正确适用刑法,确认是否有罪与罪名;C.按罪行相适应原则适度刑罚;D.错误处理案件应当予以纠正补偿。

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要求 A.严格遵守诉讼法规定;B.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C.严禁刑讯逼供、非法取证;D.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E.保障诉讼公开透明;F.限期办案结案。

3、诉讼效率: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的冲突,在保证诉讼公正前提下,可以诉讼分流、限期审结等措施。

刑事诉讼的主体: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和刑罚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

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当事人:直接影响诉讼进程,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

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刑事诉讼职能:控诉职能:主要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自诉人和被害人行使;辩护职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等行使;审判职能:主体只有一个,即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公安机关: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人民检察院:检察、批准逮捕、自侦、公诉;人民法院:审判;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监督贯穿于整个诉讼阶段;既监督公安机关,也监督人民法院;4、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对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语言进行审判、发布判决书等文件。

5、审判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一律公开进行。

判决一律公开。

6、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进行无罪推定;7、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8、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搜集证据的程序违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审程序违法: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死刑案件程序违法: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生效裁判违法: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具有法定情节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定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处理:立案阶段: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审查起诉尖端: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审判阶段:一般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有证据证明无罪的,宣告无罪;有同案犯的,对死者终止审理,其它继续审理。

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上下级关系;按行政序列:部、厅、处、局、分局;人民检察院:四级,上下级领导关系;铁路运输检察院两级:铁路运输检察院、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人民法院:四级,上下级业务指导关系;刑事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管辖立案管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可能有多个犯罪行为,涉及到对方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由主罪管辖机关为主进行侦查,另一侦查机关予以配合审判管辖: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地域管辖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居住地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2、中国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由船舶最初停泊地,航空器最初将落地人民法院管辖;3、国际列车上犯罪,有协定依协定,无协定由最初停靠中国车站所在地或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4、服刑罪犯漏罪的原则原审地法院管辖,服刑犯新罪或脱逃的,服刑地法院管辖;脱逃期犯罪,由犯罪地法院管辖。

案件材料的处理:除自诉案件外,法院丧失管辖权后,应当将案件材料退回同级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内部进行移送。

回避回避:法定人员具有法定情形,退出诉讼活动的一项制度辩护与代理辩护辩护人: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人民法院等有关机关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1-2名辩护人;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或未同案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篇二:【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刑事诉讼法一、名词解释5*3%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等)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查证、核实其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处罚)。

简言之,即国家实现刑罚权的法定程序。

弹劾式诉讼:又称控告式诉讼,是指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裁判者的身份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模式。

弹劾式诉讼是人类放弃原始的血亲复仇制度以后建立的第一个诉讼模式。

纠问式诉讼: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无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一种诉讼模式。

纠问式是继弹劾式之后出现的,产生于罗马帝制时期,盛行中世纪的欧洲大陆。

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除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依法参加诉讼活动,并享有和承担一定诉讼权利与义务的人。

依据诉讼参与人与案件解决的利害关系以及对诉讼进程的影响之不同,可以将诉讼参与人分为两类: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是指同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其活动对诉讼进程有较大影响,与诉讼结果有密切联系,因而参加到刑事诉讼中的人员。

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与被告人。

证人:指除当事人以外,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的人。

公民只要了解案情并有作证的能力,都有作证的义务,且应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

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相互之间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或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刑事管辖实质上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权限划分。

立案管辖:指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责分工,即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划分。

又称为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

划分原则:根据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分工,以及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不同情况。

回避: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法定的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强制措施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擅自离开其住所或者指定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侦查: 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实验:为了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怎样发生,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实或事件加以重演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勘验检查: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察、检验或检查,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活动。

起诉法定主义:强调起诉机关依职权和责任提起公诉,对是否起诉一般无自由裁量权,只要证据充分,检察机关就必须起诉,所谓“有罪必诉”。

审查起诉: 指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在受理后依法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进行全面审查核实,并做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处理决定一项的诉讼活动。

侦查终结:侦查机关通过一系列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嫌疑人是否犯罪、是否应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项诉讼活动。

上诉不加刑: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具备特定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同意适用)的案件时所采取的相对简单的程序。

特殊侦查:只适用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异于普通侦查措施的秘密性、技术性的侦查措施。

包括: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二、判断15*1%三、单选5*1%四、不定项选择5*2%五、简答3*10%六、论述1*20%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结合新刑诉全书复习第一章概论一、刑事诉讼defchar(一)解决犯罪与刑罚的问题刑事诉讼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问题——国家刑罚权的行使问题。

刑事诉讼不单纯寻求个体权益的救济,更重在保护社会整体利益——抑制严重的社会越轨行为,维护国家的正常治理秩序这一特征使它在诉讼形式及程序上与其他诉讼类型产生了重大区别。

(二)国家权力运用的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采取国家调查和国家起诉的方式主动发动从案件调查,诉讼准备,到起诉,再到裁决和执行,诉讼每一阶段,国家权力皆广泛存在国家权力的行使不是停留在诉讼的表面,而是深入其中,尤其表现在国家强制力量的使用(三)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把刑事诉讼片面理解为国家打击和惩治犯罪的单方活动,使刑事诉讼演化成一种行政性治罪程序,而忽视其作为诉讼活动的本质,是中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机制长期薄弱的重要根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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