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垄断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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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时期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探析

转型时期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探析

识 产权 保 护 的 关 系。
关键 词 : 信息资源共享; 知识产权保护 ; 利 用率 在现代. f 土 会科技迅 猛 发展的背景下, 数字图书馆的开发与利用 、 图书 馆利用网络优势开展信息资源远程服务、 馆际互借 、 和电子资源的社区化 馆联盟的建设 、图书馆跨区域与远程服务者 使图书馆_ 处l 在最 为关键 的转 服务都极大地推动信息资源共享的利用率 ,信息资源共享的成果充实了 型时期。而信 息 资源的广泛传播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完善已成转型时 用户获取 息的渠道和来源 与此同时, 信 期 图书 馅 然 面I 临的两 , 课瓯 和首要任务。构成 图书馆信. 息 资源的部分包括文 书籍、 光盘磁带和是数 1 信息资 源共享与知识 产权保护 的相 互矛盾 据库, 此类信息资源都涵盖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范围内, 需要通过市场 1 . 1 信息资源共享陛与知识产权‘ 有性” 的相互对立。网络环境下信 行为支f 寸 知 识产权 人 相 应的对价来获得。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旨在资源 息资源的 鼢 至 发生了根本性自 g 变化, 数字图书馆的建设, 馆际互借模 分配的公平公正, 促成公共利益和个 ^ . 利益的和谐—致 , 在购置信息资源 式的应用以及图书馆内部资源整合需要对信息资源利用采用新的方式和 手段 信息资源的存储 、 传播 、 共享都与传统的信 息传输方式发生了深刻 3 信息资源共享与 的变化。当代社会信息传递的最大特点献堤抉捷 、 力便 、 自由以及跨 区域 3 . 1 信息3 目趋完善。信息化时代环境 性, 换言之, 信 息资源的共享性是信. 的显著特征。信 息 资源共享明 下, 为了使信 用, 国内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显功效是能够满足用户多层次 , 全方位的多样化需求 , 这种摆脱时空的羁 都作出相应的调整, 在文献资源的复制、 绊的共享性知识服务使得任何 ^ 在任何时空和地域都可以对信息资源进 术风险回避方面都给予_定的允许。著作权法的有限豁免 l 识产 行复制、 下载和传播 。而且随着科学技术对信 皂 、 产品的促进和提升 , 信 息 权保护带来一定的冲击, 面对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中的非法复制与转载, 资源的共享 故直将会在更为广阔的范围和领域成为可能。知识产权具 网络信息解密等侵权行为, 为了应对网络环境下的复杂局面, 国内外的著 有鲜明的个 ^ 、 智力成果和精神产品的标记, 未经允{ 他 ^ 不能越权使用, 作权法也 日 趋完善和成熟。《 美国著作权法》 第1 0 7 条“ 专有权的限制 : 合 知识产权代表着—种“ 私权” , 并且著作 人 凭借对知识产品的交易可以获 理使用” 和1 0 8 条“ 图书馆的合理复制” 对于图书馆文献使用中的复制 、 馆 取相应的经济收益, 因此知识产权为保护著作权 ^ 的利益 , 具有“ 排他性 ” 际互借复制和信息资源的传播都有相关的规定和说明。通过对图书馆文 界定了图书馆的法律责任, 使图书馆在实现公共利益 和“ 垄断 陛” 特征。而在数字化图书馆和馆际互借 中的资源共享不可避免 献使用权限的规定, 会存在非法复制与链接 、 对数字摩解密和修改密码等馒权行为法。 的同时, 能 洲 为的发生。相对于发达 国家, 我国在数 字化 1 . 2 知t 受黜 对信息资溺 的削弱。 信息资源共享的达成 图书馆和图书馆合作中的文 雠 中都没有适度 的法律阐释 ,这在一定 需要有丰富的文献信息资源作为支撑,以保障信窟. 资源传递的深 ^和广 程度 上 制约了信息资源共享的进程和知识保护制度的完善。我国图书馆 泛。图书馆流通的信息资源大多 范围之内的智力成果, 具 应根据本国的实际晴况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使信息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 有很强的垄断陛,著作 ^ 为使 自 身的利益得到不受到侵害 ,不经授权同 保护协调发展。 3 2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信息资源共享的保障促进。知识产权制度是 意, 图书馆其他用户不能任意利用这些 息资源, 需要给予著作人一定的 版权费用, 公众才拥有l 廷 信 息资源的使用权限。 另外—些其他形式的信 国家的知识产权法规,是为了支持国家其他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最终 息载体如音像制品、 黄页和有线电 视等都属于有偿服务的范围之内, 受到 目的。在图书馆馆藏资源的建设方面, 凭借健全的购买合同制度, 与资深 这样的限制和约束 ,地处偏远山区和社会 E 的弱势群体就失去了享有这 的资源供应商l 仂商文献复制权限和网络传输的合法使用,能使图书馆的 些信 启 . 产品的机会 , 导蓦 言 息 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和公民基本权利的缺失。 资源构建具有法律上的支持, 从而有效地优化图书馆的信息资源体系, 对 2 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期契合 Z 1 公共利益的实现是信息资源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共同目标。 知识产 ^ 本精神的发扬 、 服务机会的均等 , 社会文明的 推进j . 由于图书馆服务受 要求赋予图书馆一定的知识叔利 , 才能避免资源使用过程的 品是全世界信息资源组成的重要源泉,是 ^ 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和社会进 众 的复杂 陛, 步不竭的动力, 而传播文化, 为文化、 科学 、 教育服务, 缩小全社会的文化差 侵权风险 , 著作 【 i 去 的实) 沲使图书馆的功能 值得以充分实现。 完善的知 距 礁 息资源不平衡一向是图书馆的职责所在 。 我国国家图书馆以‘ ‘ 传承 识产权制度能够使信 息资源共享始终保持在平衡有序的发展空间中, 以 文明 , 服务社会” 为追求的 目 标, 以实现公众的均等机会, 满足群众不断增 适度的知识产权政策的为依托,鼓励著作 ^ 不断生产出优秀的科学文化 保障文献信息资源在广泛的地域内最大限度地为公众接受和使用。 长的知识文化需求为楱 值。秉持着保障公民基本阅读权利、机会均 成果, 等、面向社会的 ^ 本精神 ,不断增强图书馆对信 息资源的占有率和流通 实现息息资源共享,提升网络信息时代公众对信皂 资源的使用率和 率, 以期实现更大的公共利益。我国著作权法的主旨是保护个 ^ . 创造的劳 利用率 , 并尊重创作者的 ^ 权益 , 使信息资源的构建和知识产仅保护制度 是图书馆一贯秉持的价值追求, 更是社 动成果, 鼓励著作权 ^ 的积极性和主动陛, 支持作品的广泛传播, 推动社 始终处于和谐健康发展的研境 中, 会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健目 发展。 美国 1 9 8 8 年实施的( ( f 白 尔尼公约》 中也 会 文化事 业蓬勃 向上 的愿景 。 强调:著作权的根本动因是社会公众能够 作者的创作中获取智力因素 参考文献 . 和仓 憾 观念 , 而不是单纯地列嵩作 ^ 的奖赏。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图书馆 [ 1 】 张会田周 书馆信息资源共享的市场化运行机制研 究口 l 图书馆理论与实 信息 资源的高效运行, 通过制度管理有效地维护公众利益, 使文献信息资 践2 0 0 7 f 2 ] 高凡网络环境下的资源共享闺 书馆联盟实现机制与策略研究呻 成都: 源得到充分的挖掘。 2 0 0 6 21 . 1 - 2 2 3 . 2 2 信息资源共享中知识产权个 ^ 利益的满足。 知识产权制度的系列 四 川 人 民 出版 社 1 政策法规在于对著作者个 ^ 利益的尊重,给予作者一定的物质回馈和产 翻王红 基于网络环境下高校 图书馆信. g - 资源共享机制研究I 现代情抿 权报酬 , 而且随着产品的传播速度和范围的不断扩大 , 著作 ^ 的劳动报酬 2 0 0 8 ( 4 ) . 会日 益丰厚襁噌值, 从而激励产权 ^ 仓 糙 出丰富的知识产品和精神产品, [ 4 ] 汤树俭 文献的合理使 用与著作权劣竭的反思 图书与情报20 0 6 东霞擞 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面临的问题厦其保护对策Ⅱ l 潍坊学院学报, 促进社会文化事业的繁荣和进步。信息资源共享的主旨是信息的迅速传 [ 递和传播地域的广泛覆盖, 为用户提供迅捷的获取和利用知识的途径, 从 2 0 O 6 ( 1 而为知识产权 ^ 、 搜集 、 扩散和发表知识成果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现代图书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之探析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之探析
视。 ( ) 侵权 损 害 的赔 偿 原 则 一
【】 刘永. 2 论我 国知 识产权侵 权损害赔偿 的 归责原则 【] 宿州学院学 报, J.
2 5,8. 00
[】 崔玲蛾 . 知识 产权的侵 权损 害赔 偿 制度 【] 法制研 究, 0 , . 3 论 J. 2 48 0 [J 闰曙光 , 4 王安峰 . 浅论侵 害知 识产权 损害赔偿 的 归责原则 [】 东 南 J.
根 据我 国 民法 以及 知识 产权 理 论 , 识产 权侵 权 损害 赔偿 通 常包 括 以 知 下 三方 面 的含 义 : 首先 , 是指 一 种权 利 人 和加 害人 之 间 的权 利义 务 关系 , 它
即公 民、 人 和其 他 民事 主体 依法 享 有 的著 作权 、 法 专利 权 、 标权 等 知识 产 商
硕 士研 究 生,研 究方 向为 企 业法;
2 6 3
中 子商务 . 00. 1 国电 I 1 1 2
要 意 义。
【 关键 词 】侵权 损 害赔 偿 归 责原 则 赔 偿 范 围
中 图 分 类 号 :D9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 0 7 2 1 ) 一 3 - l 3 0 9 4 6 ( 0 1 2 6 0l 0 l 随着 时代 的进 步和社 会 的发 展 , 识在 现代 社会所 占比重越 来越 大 , 知 与 人们 的 日常 生活也 越来越 联系 紧密 , 信息 社会 要求法 律对于 知识 产权给 予更
还 是过 失 , 不论 行为 人 是否 受 刑事 、 也 行政 制裁 , 应 当就 财产 损失 的多少 均
确定 民事赔偿 的范 围 。 罚性 原则 是指基 于行为 人故 意实施 的恶 意行 为或者 惩 重大 过 失行 为 , 以处罚 行为 人 、 求抑 制 效果 、 追 对受 害 人和 社 会提 供法 律 救

常州市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战略探析

常州市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战略探析

常州市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战略探析□陈洁方立农孙丽丹王羚钰【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常州市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了常州市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常州市科研院所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一系列对策。

【关键词】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对策【作者单位】陈洁、方立农、孙丽丹、王羚钰,常州数控技术研究所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1]知识产权是一种标志,它是一个国家综合竞争能力的标志。

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和企业参与竞争求得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竞争资源,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

科研院所历来是产生知识成果最多、最集中的地方,科研院所对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拟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视野下常州科研院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问题进行探讨。

一、科研院所面临的知识产权现状与实施环境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战略日益受到重视,许多地方政府、大型企业以及部分科研院所开展起知识产权战略的工作。

从江苏省常州市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工作的总体状况来看,可谓“有喜有忧”。

喜的是近年来,常州许多大、中型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逐步系统地推广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并取得了较大的发展。

知识产权制度的支撑对推动常州市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起到了积极作用。

忧的是,常州市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工作,尤其是与高新技术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四方面:(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薄弱。

虽然一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如常州煤炭自动化研究所、常州大学等单位已开始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专利申请数量也逐步增多,但众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表现则差强人意,对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缺乏足够认识。

(二)知识产权的作用得不到最大发挥,在科技工作中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还相对较弱。

在目前的专利制度下,创新者获得的收益由市场说了算,专利产业化存在较大的风险。

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探析

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探析
王 g- 9 8一)女 , 族 , 东 临 沂人 , 京 工 商 大 学 法 学 院硕 士 研 究 生 ;主 要 研 究方 向 :知 识 产权 管理 。  ̄( 8 1 , 汉 山 北
科 技 与 法 律
S in el c n lg n a o 6 No2 2 ce c e h oo ya dL w V l , 01 9 2
的管 理职 能 ,将 专 利 、商标 、版权 等 知识 产权 工 作 合为 一
体 ,提 高我 国知 识产 权管 理工 作 的效能 。 对 于 企 业 , 由于 长 时 间 以来 对 知识 产权 的 重 要 性 缺
二 、创 意 产 业 知 识 产 权 管 理 机 制 探 讨
乏足 够 的认 识 ,我 国创 意 产业 企业 在 设置 知 识 产权 的 管理 创意 产 业 知识 产权 管 理 中存在 的 问题 ,迫切 要 求社 会 机制 方 面也 相对 滞 后 。应借 鉴 国外企 业 的经 验 。 国外企 业 能够 建 立起 健 全 的机 制 克服 不 足 。结合 国 内外 学 者对 知 识 知识 产权 管 理 结构 大 致分 为 三 种 :以美 国I M公 司为 代表 B
制作 成 本 与创 意 产 品的开 发 相 比接 近于 零 。如 音像 出版 的 盗版 问题 ,据 美 国 电影协 会 统计 ,美 国 电影业 由于 盗 版每
( )理顺行政管 理和企业 管理 的结构机 制 二
在 行 政 管理 上 ,知 识 产 权 工 作 涉 及 众 多 行 业 ,参 与
年 损 失 约3 亿 美 元 。 创 意 产 业 因盗 版 陷入 发 展 瓶 颈 ,也 部 门 比较多 。世界 上大 多 数 的国 家 采取 的是 相 对统 一 的知 0 识 产权 管理 机 构设 置 ,例 如 美 国和 日本 。我 国 目前 的做法 影响 了创 意产 业从 业者 的积 极性 。

知识产权诉讼的和解原因及其策略探析

知识产权诉讼的和解原因及其策略探析

救 济手段 , 传 统的 民事诉讼就是要 通过这样 有约束力 的 的知识产权客体存在着稳定 性不强 、 保护期 限有 限的 问
手 段来达到确权 、 变更 、 给付 的 目的。 但是 知识产权诉讼 题 。在实践 中专利等被无效 的几率其实 不小 , 并且 其保 却 有它 的特 殊性 : 提起知识产权诉 讼 的多 为财大气粗 的 护期也 只有短短 十几 二十年时间 。另外 , 还有一些 与金 国际性大公 司 ,并且 由于知识产 权 的财 产性 日益突 出 , 钱挂钩 的特点也不可 忽视 :( 1 ) 取证 难度 大 、 费用 高 ; ( 2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3 . 4 文献标识码 : A d o i : 1 0 . 3 9 6 9 0 . i s s n . 1 6 7 2 — 3 3 0 9 ( x ) . 2 0 1 3 . 1 2 . 1 0 1 文章编号 : 1 6 7 2 — 3 3 0 9 ( 2 0 1 3 ) 1 2 — 2 2 5 - 0 2
步成为 了公 司知识产权 管理 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
因如此使得和解成 为了诉讼 双方更好 的选择 ,毕 竟 , 谁
既然诉讼并 非各大公 司的本 身 目的 , 那 么如果和解 都不想 承担诉讼 带来 的风险 ( 商机逝 去 ; 时 间、 精力 、 金
能够使得 原告实现竞争 目的 , 达 到原先预期 的商业效果 钱 的大量消耗 等 ) ,更何况 这些诉讼 的根本 目的原多不
二、 知 识 产 权 诉 讼 和 解 的 策 略
( 一) 和解方式 的主要 类型
根 据原告发起知识产权诉讼 的 目的不 同 、 原被告之 策 略 , 争取在和解的前 提下实现利益最大化 。比如 , 如果 间的利益 关系 以及 在和解 谈判 中原被告就 各 自利 益的 被告确定 原告是 为了获得专利 的交 叉许可而 为诉讼 , 那

知识产权回应型立法探析

知识产权回应型立法探析

历经近两年的谈判,WT 总理事会2 0 年8 0 通 O 0 3 月3 日 过 “ 执行< R P 协定与公共健康宣言> 六条 的决议 T IS 第 ( 简称 ( 《 总理事会决议 ),同意有关强制许可药品可用
于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出 口,并对 专利 补偿费 做 了有 限豁免 。
前 总理事会决议 将继续适用。 目前 ,WT O的l3 个成 5
员 中 已有3 个 国家及 地 区批 准通过 了该 议定 书 。 4
由此 ,对没有 自主生产能力的国家来说 ,决议为其利 用强制许可解决急需的药品问题提供 了操作步骤,解除了 二 、走 向 回 应 型 法 的 知 识 产 权 法 发达国家承受的人道主义责难 ,挽 回了各方对WT 多哈发 O 展议程的信心。 5 2 回应型法 旨在针对具体情势的变化 ,超出规1和程序 ) ! I J 的限制,以目的为指导最终促 成实质正义的实 。T IS RP
专 题 研 究 : T IS 新 立 法 研 究 RP
( 王晓燕)知识 产权 回应型立法探析
知 识 产权 回应型立法探析
王 晓 燕
( 海 交通 大 学 ,上 海 2 0 4 ) 上 02 0
摘 要 : 《 修改T I S R P 协定议 定书》 曲折 的签 署过 程显 示 出对知 识产权 私权 保护 规则的抑制 ,对公共政 策 目
法等。
当 然 , 议 定 书 允许 强 制许 可药 品 出 口 小能 简 单 T IS 定必 须 关 注 公共 利 益和 社 会 经济 福 利 的原 则 。根 读 为 公共 利益 和 社会福 利 战胜 了制 药工 业 专利 仪 私 利 . RP 协 j 据该 宣 言 ,WT 成 员在 使 用T IS O R P 协定 强 制许 可条 款 时具 这 是知 识 产权 国 际立法 基 于 人道 主 义屯 场 , j 低 收 人 ㈤ 、

企业知识产权评估探析

企业知识产权评估探析
段 ,也 是保 证企 业 获 得物 质 利益 乃 至超 额 利润 的 必要 源泉 ,只有 经过评估 ,其 价值才能直 观的表现
出来 。企 业 知识 产 权评 估 是 维持 企业 知 识产 权 资 产 再 生 产的需 要 ,也 是企 业研 究 和 实施 知识 产 权
战略 发 展壮 大 的前 提 和重 要 手段 ,其重 要 性表 现 表 现在 :1 、通 过知识 产权评 估 ,有利 于提 高企 业 及 全 社会 对 知识 产 权 重要 性 的认 识 ,加 强 知识 产 权 的保护 和管理 ;2、知识 产权评估 有利 于确保 企
1 时效性。 、
估 算 ,只是 为企业知识产 权交易各方提供 参考 ,评
估 结 果 只是 交 易定 价 的基 础 。企 业 知 识产 权评 估
表 现 出参 考性 的 特点 。
(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评 估 的重 要 性 二 企 业 知 识 产权 是 企 业建 立 竞 争优 势 的重要 手
( )企 业 知 识 产 权 评 估 的特 点 一 知识 产权 评 估 ,就 是 对企 业 依 法取 得 的知 识
产权 进 行商业 性 使 用 的支 配或 控制 权 的价 值 进行 评估 ,也就 是确 定 知识 产权 现 在 的价值 和通 过未 来 的效 应 所 能得 到 的价值 。知识 产 权评 估 是无 形 资产评估的一部分 ,二者并不等 同。知识 产权价值 强调未来 利益 。因此 ,对企业 知识产 权进 行评估 , 应该 基 于其最 具 潜力 的使 用 ,而不 是评 估 时企 业 对 它 的实 际使用 方式 。 企 业知识 产权 评估 主要 具有 以下 特 点 :
知识 产 权 的价 值 ,是人 类 将 已有 的知识 运 用

电网科研企业知识产权合规路径探析

电网科研企业知识产权合规路径探析

CULTURE 电网科研企业知识产权合规路径探析 江雯 伍刚 陈蓓蓓 周泽友 林文斌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摘 要 为全方位提升我国知识产权水平,促使我国向创新型国家转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了在2035年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的宏伟目标。

而《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的颁布对央企的合规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文章通过分析新时代电网科研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的必要性,系统总结了电网科研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工作的现实困境,提出了电网科研企业应当坚持科技创新,不断取得数量可观的高水平科技成果,在注重知识产权自主化的同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全流程体系,护航知识产权相关工作合规开展。

关键词 电网科研企业 知识产权 合规管理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23)25-049-04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科技体制改革就要大力加强科技制度化建设,用法治保障知识产权发展,最终要形成全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基础制度。

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加强国家治理体系改革,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进一步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电网企业提高科技创新水平,需要以全方位提高知识产权合规管理水平为重要抓手,发挥党建重要引领作用,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形成合规管理浓厚氛围,实现电网科研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电网科研企业探索知识产权合规路径的必要性(一)积极响应《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的必然之举近年来,知识产权相关产业蓬勃发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合规管理的重要性逐渐被各行各业所知晓。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明确指出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全链条,要推动企业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2021年,党中央对电力行业整体提出新要求——构建新能源占比不断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这也对知识产权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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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2期山东社会科学No.2 总第138期SHANDONGSOCIALSCIENCESGeneralNo.138

收稿日期:2006-10-24

作者简介:秦 超,男,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林 婕,女,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知识产权垄断性探析秦 超 林 婕(西南财经大学,四川成都 610074)[摘要] 知识产权制度早期是作为“特权”制度而产生的,因此,知识产权也常被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理解为垄断权。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一种“信息”,而这种信息主要来源于人类的智力与创造性劳动,

信息的属性是人类智力创造的一种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权益。知识产权垄断性符合作为经济运行支撑的劳动创造价值的理念。[关键词] 知识产权;财产权;对价;垄断性[中图分类号]DF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45[2007]02—0143—02

一、知识产权客体与传统财产权客体的差异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的产生,的确很难发现知识产权的“基本进路”与其他界定产权、促进某种领域的进步(主观上的)的法律有任何的不同。[1]但事实上,知识产权在遵循一般产权法律规律的同时,具有自己的特点,财产法是一套事实与规范之间的法律构建技术的产物,只有区分事实层面财产对象与规范(价值)层面的权利客体,区分事实层面对物品、产品的“垄断”与法律层面对该物品、产品的“垄断”,才能更深刻地揭示财产法的内在逻辑性。一般认为,财产法调整的都是“物”的关系。[2]不同财产权之间的区别就是根据不同物的客观属性和外部特征进行划分。作为物权的权利客体,其外部特征是具有形、体等固定的结构,其客观属性是能够被个人直接占有或控制、支配,并能够因为占有事实而自然的排他,能够通过个人独立掌管、公示以对抗第三人。因此,物权法将物权客体界定为“有体物”,“物必有体”。传统财产法的财产对象基本上限定在有体物及物上衍生物、附属物、添加物、实体物等逻辑范围。知识产权的称谓源于18世纪的德国,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的是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在英美法系中,知识产权被解释为受到专利、版权和商标法等法律保护,与设想、设计、音乐创作、艺术成果和文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在大陆法系中,知识产权是指法律赋予财产权保护的心智创作品,有别于动产或不动产,一般认为是无体财产权。两大法系及知识产权界都是从本质属性和明确的范围两个方面界定知识产权和其概念。应当注意的是,知识产权本身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同的,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其客体依存的载体也相互区别。因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一种“信息”,此信息必然依附于一定的载体之上,该载体即是这一“信息”的外化(载体化)、内化和物化(使用)。不断被复制的这些载体,在市场上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所蕴含的信息。而这种信息主要来源于人类的智力与创造性劳动,信息的属性是人类智力创造的一种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权益。而知识产权则是这种知识财产和精神财富在法律上的体现。由此可见,人类智力创造的知识财产及相关精神权益是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知识产权是知识财产和相关精神权益的法律体现,是国家法律赋予智力创造主体并保障其创造的知识财产和相关权益不受侵犯的一种专有民事权利。它是一种绝对权或对世权,任何人都有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义务。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是其最重要的特点,也正是这一特点把它们同一切有形财产及人们就有形财产享有的权利区分开来,也正是这一差异导致两者不同的权利保护制度。二、知识产权特殊权利保护模式的构建以法律与财产(非权利意义上的)的关系为坐标来分析所有权的话,可以看出,占有,即人出于主动性(自由意志)而对财产所进行的事实上的控制在所有权形成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占有效力的承认贯穿于现代立法精神中。占有与所有的关系是必然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现代物权法意义上的占有是占有人享有某种物权权能的一种表现形式,实质上是通过对物占有而表现为占有人和非占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占有在现代物权制度中居于重要的地位。比较而言,对于知识产权来讲,除了商业秘密以外,

“权利人”对其抽象的“客体”———作品、技术等进行有效占有十分困难,甚至是几乎不可能。首先,信息的生产是有代价的,而信息的传递成本相对较小。一旦生产者将其信息出售给某一消费者,那个消费者就会变为原生产者潜在的竞争对手,或者其他消费者成为该信息的“搭便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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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导致知识产品成为易逝性资产;其次,信息的特性导致知识产品的生产者很难控制知识创新的成果。如果创造者将其知识产品隐藏起来,那么,他的创造活动就不会被承认,从而失去意义。如果创造者将知识产品公之于众,他对信息这一无形资源事实上又难以有效控制。因此,知识产权如果要作为一种类似所有权的权利而存在的话,是不可能依赖”当事人的实力”的。对于知识产权来讲,个人救济的局限性是十分明显的。从这个角度讲,当知识产权客观上需要成为权利的时候,客观上和逻辑上惟一能借助的外壳就是国家公共权力的支持。只有国家公共权力的干预,才能够使权利人对于无形的知识产权的再现予以控制成为可能。与传统财产法比较,知识产权法由于其客体的特殊性,不可能构建以占有为特征的权利保护模式,而只能构建区别于传统财产权保护的特殊权利保护模式,即以独占和垄断为特征的权利保护模式。由此,国家尊重智力劳动者的自然权利:一个智力劳动者,如果愿意公开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成果信息,国家将补偿给权利人一定时间、一定空间的独占使用权使其继续保持因该智力成果而拥有的生产优势地位。同时,智力成果公开后,即成为公知技术,国家依据传统财产权具有对人权与对世权的效力范围,保证权利人获得的权利具有物权所有权的效力范围。[3](P8)国家在对价交易中,对不具有自然排他性的技术方法给予一种绝对排他权,使知识产权人能够对抗受公示而知情的第三人。这就是知识产权垄断性的来源。三、知识产权垄断性的正当性解析物权所有权人的对物的对世权、对人权的效力范围,在知识产权人这里变成了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客体在特定时间、地域范围对抗第三人的独占垄断权,在市场上表现为该知识产品全部市场份额的逻辑假定。由此形成了知识产权垄断性的事实,也引起了知识产权垄断性的正当性讨论。首先,从法律上来讲,知识产权垄断性不容质疑。知识产品创造者的个人创造性劳动的产物,是知识产权人行使对智力成果和相关技术成就专有权的必然后果。并且知识产品的生产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高成本化,需要长时期的探索、创造和连续性的劳动才能实现。保护知识产权是对知识产品生产者投入成本的补偿,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保障,是为了鼓励知识产品的生产者为社会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以增进社会福利。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为了“调整知识产品生产的成本与收益的关系,防止知识产品的无偿使用或消费的情形发生”。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垄断性。这种垄断性是法律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对称的原理权衡利弊的结果,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拥有者的一种合法的专有权。所以,正当的行使知识产权应当受到尊重与保护。只有这样,才能鼓励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不断地进行知识创新,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知识和财富。其次,从经济学的角度讲,知识产权人智力创造而获取的权利只是一种“预期垄断市场准入权”或资格权,并不能够直接用来消费。如果其不能变现为直接消费的物质财产和现实利益,就不具有市场刺激的作用。从财产法合理性理念来说,知识产品市场份额这张空白支票的“兑现”是经过知识产权人或合法受让人的市场投资、开发劳动完成的;更因为市场开发的“兑现过程”是一种“搏弈”的结果,具有巨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因此,知识产权的垄断市场份额就成了知识产权法构建的知识产权人财产价值”变现”的巨大空间,并刺激竞争者追逐、扩张该空间,实现预期市场份额的价值目标。因此,知识产权垄断性符合作为经济运行支撑的劳动创造价值的理念。知识产权的垄断外壳,就是对无形的、抽象的权利的控制。如果没有这一垄断的法律形式作为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将无从保护,知识产权人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将无从补偿。正如诺思所说:“人类在其整个过去都不断发展新技术,但速度很慢,而且时断时续。主要原因在于,发展新技术的刺激偶尔才发生。一般而言,创新都可以毫无代价地被别人模仿,也无需付给发明者或创新者任何报酬。技术变革速度缓慢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直到相当晚近都未能就创新发展出一整套所有权。”[4]波斯纳也认为,如果生产厂商预见到无法补偿其发明成本,他开始就不会去从事发明:如果他不能收获,他就不会播种。而且,在一个没有专利的世界里,发明活动也严重地偏向于可能被保密的发明,正像完全无财产权会使生产偏向预先投资最小化的产品。[5]知识产权正是为鼓励知识产品的生产而依法授予知识产品生产者一定程度的垄断权,并以利益驱动机制刺激智力创造活动持续地进行。知识产权垄断性的合法性使权利人通过智力成果形成的垄断性市场优势,不能被认定为限制竞争而需要调整,知识产权制度推动科学技术文化进步的竞争目标才能实现。当然,我们在承认知识产权垄断性的正当合理性的同时,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在现实中也可能产生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但这并不是知识产权自身垄断性所导致的,这种现象主要是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而产生的,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这是需要反垄断法等市场行为规制法进行调整和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J],中国社会科学,1999(05).

[2][英]F.H.劳森B.拉登.财产法》[M],施天涛、梅慎实、孔祥俊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3]郑成思.知识产权论(修订本)[M],法律出版社,2001.[4]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M],厉以平译,商务印书馆,1999.

[5][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M],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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