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孙美婷

单位:东北财经大学学生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多元化要求使得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订立数量不断增加,由于立法中对此合同适用的详细规定较少,在发生纠纷启动司法程序后,通常会因规定不明确、适用标准不统一,带来实际操作的困难。同时,由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有不明确或称为模糊之处,使得在劳动合同订立双方当事人中,相对强势的一方会利用订立此种合同的形式来达到逃避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目的。

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着重阐述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基本理论,包括概念、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第二部分,通过对其范围的剖析来加深认识。第三部分,分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司法现状,发现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完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制度。第四部分,总结全文,以期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做一些贡献。

关键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适用范围制度重构

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表明,《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沿用《劳动法》中我国劳动合同期限采取“三分法”的分类标准。由此可见,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形式是在劳动合同法领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着墨较多,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较少。

下面就先了解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基本理论。

1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基本理论

对制度的基本理论的认识和理解是研究此制度的基础。

1.1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第15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可见,法条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下的定义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1

有些学者认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特殊形式。王益英教授认为:“以完成一项工作(工程)的时间为期限的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定期合同,不过它与一般的定期合同不同。一般的定期合同,是直接以自然时间为合同期限的。以完成一项工作(工程)的时间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则不是直接以自然时间为合同期限,而是以工作(工程)开始至工作结束(工程竣工)之间实际使用的时间为合同期限。”2

虽然有学者认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可以确定的,就是合同工作任务的起止时间之间的期限,但笔者认为,此“期限”非彼“期限”。同时,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有其他方面的不同。

1.2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区别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区别大致存在于三个方面:合同期限不同,适用范围不同,权利义务不同。

1.2.1合理期限不同

合理期限的不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间主要的不同。

众所周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期限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劳动

1 问清泓:《劳动合同法制度与实践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第137页。

2 王益英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0页。

关系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都在签订合同时已经进行约定,是合同义务履行的重要标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因为工作完成的时间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比如人为主观因素,环境客观因素等使得既定的工时有变动。有些合同由于特殊条件所致,甚至连开始时间都无法确定,结束时间也只能是大概的估计时间。

1.2.2适用范围不同

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般范围来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适用于临时性工作、短期性工作、季节性工作3和替代性工作等,其工作性质一般是短期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工作性质是一次性的,虽然有时也有短期性的工作。

通常,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应用在建筑工程项目、科研项目、软件开发项目等以某一特定的项目为基础的用工上。一般适用标准:(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3)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4

笔者认为,虽然二者在适用的工作性质上有一定相似,但并不完全相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着重点在短期上,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时的工作任务不是短期能够完成的,比如大型建筑的工期时间很长,因此其的着重点在一次性上。

1.2.3权利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法》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比较详细,而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则较少。由此,该法中关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相比较一定不同。两者的权利义务的不同,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工资待遇: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是在当地本行业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双方达成合意确定的,一般按月计算,如果加班则产生一定的加班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工资的约定通常是以整个工作

3 问清泓:《劳动合同法制度与实践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30页。

4 劳动合同法解读十五,苏州新闻网,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b116406652.html,/html/lawjiedu/200879/087912255181267520. html,2012年2月10日访问。

任务量为标准计算的。

第二,工作时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是以工作单位工作细则或行业规则确定的,一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工作时间不确定,如果工作任务需要组织一定数量的劳动者进行一般是按照《劳动法》第36条规定执行,如果工作任务是合同当事人的受托方一个人的劳动完成,则无工作时间的确定标准。

第三,试用期: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这说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试用期的规定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同。

第四、支付经济补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由于其履行情形似乎与《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支付补偿情形不完全相符。有观点认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后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相反,有观点认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后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相比较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规定这且算作不同吧。

第五、《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表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维持劳动关系;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自然解除,劳动关系自然不存在了。

2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这就使得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这类合同究竟在何种情况下适用是目

5 《劳动法》第36条规定。

前遇到的问题之一,只有确定了适用范围才能以此为基础来加以规范。《劳动合同法》(草案)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以项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务的劳动合同;(3)因季节原因临时用工的劳动合同;(4)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6笔者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法》中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没有明确其适用范围,但草案中规定的适用范围仍然具有指导意义,在实践中可以此为蓝本。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的重构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较少,事实上已被立法“边缘化”。为了有效的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立法的不完善“规避”其应尽的义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某些制度需重构加以完善。

3.1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有学者认为此项规定合理。笔者认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有些合同中的工作任务量大、工程时间长,这一定满足期限的三个月的,符合约定试用期的要求;但有些合同的工作任务要求的技术水平高,但工程量整体不大,可能未超过三个月,如果不约定试用期则不会确定是否可以胜任工作,则会给劳动合同双方带来损失。

3.2关于社会保险的办理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包括社会保险,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实践中,社会保险部分通常约定不明,甚至不约定。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或实施条例中应对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其社会保险可以延续之前和之后的工作经历里。

6 问清泓:《劳动合同法制度与实践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第146页。

3.3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对此,我国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7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具体期限没有确定,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对合同期限都不能预期。所以,对此类合同在终止时,也要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8

笔者认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作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规定合理的存在于《劳动合同法》中,其可以视为一种有利于维护相对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权利。因此,在解除或终止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时符合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4 结语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数量随着近些年经济、社会的发展呈递增趋势,而《劳动合同法》中对此制度的规定却比较少,并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亟待完善。本文从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基本理论,适用范围,制度重构等方面试谈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制度。笔者对《劳动合同法》的研究粗浅,只希望笔者的关注和研究给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制度的完善抛砖引玉,为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做出自己的一点贡献。

7 陆占奇:《“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何适用》,载《中国劳动保障报》2007年12月18日。

8 翟玉娟:《中国和瑞典劳动合同期限的比较研究》,载《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45页。

参考文献

[1]问清泓:《劳动合同法制度与实践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

[2] 王益英主编:《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3]黎建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辅助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4]潘峰:《试论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适用》,载《中国劳动》,2008年第12期

[5] 陆占奇:《“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如何适用》,载《中国劳动保障报》,2007年12月18日

劳动合同法问题解答

劳动合同法问题解答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怎样认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 2、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几种?《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沿用了《劳动法》的规定。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成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对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既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明确。 4、《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怎样形成规定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5、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应当怎样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

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怎样约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条款《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7、为什么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8、《劳动合同法》对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是怎样形成的多数意见认为,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借故不按时发放工资的现象比较多,有的用人单位通过各种办法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对加班的又不支付加班费,对这些问题应有规定性的作出规定。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用工单位拖拉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拘不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9、什么是拖欠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所称的拖欠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 10、国家对加班加点有什么规定

劳动合同续签期限规定

劳动合同续签期限规定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续签期限规定劳动合同续订 (一)劳动合同未续订的责任 劳动合同期满以后,在不同的未续约阶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 第一阶段:自劳动合同期满起一个月内未续订 用人单位:首先,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的权利:如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阶段:自劳动合同期满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用人单位:首先,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依法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两倍的

工资。如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根据有关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者的权利:在此期间,劳动者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要求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注: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阶段:自劳动合同期满起满一年以后 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的权利: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注意: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操作实务 1、劳动合同的续订的条件及过程: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的法定、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任何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对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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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费用高于三千者,乙方应服务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培训费用五千以下者,乙方应服务期限不得少于半年;培训费用五千以上一万以下者,乙方应服务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培训费用超过一万不满二万者,乙方应服务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以此类推, 未满规定服务年限而辞职者,乙方按规定应向甲方补交培训费用,由财务按月核算,员工一次补交)甲乙双方,不另行签定培训协议。 9、保密制度: 第一保密义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制度,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甲方秘密信息。乙方不得透露涉及商业使用权、专利权、复制权、商标、技术机密、商业机密或其他归甲方专有的权利。双方同意,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 第二保密期限:聘用合同期内,自解除劳动合同后一整年内。 第三双方约定: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甲方秘密信息的各种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报价、核算方式方

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发文机关:劳动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 1995.04.27 生效日期: 1995.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文号:劳部发〔1995〕第202号 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劳部发(1995)第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贯彻实施《劳动法》以来,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具体的政策问题,我们对其中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作出了《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劳动部 1995年4月27日附件: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一、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关于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和33号文件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固定工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件和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文件的规定,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人制度转换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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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小郭提出不再续签。公司认为,虽然劳动合同期届满,但是双方培训协议还没有到期,小郭应当续签劳动合同至服务期满,否则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而小郭认为,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公司无权强迫;另外,培训协议是从属于劳动合同的,现在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培训协议也应随之终止。因此,自己没有违约,不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为此产生了争执。分析: 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时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呢?对此,应当视情况而定。在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形下,服务期满后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受服务期的影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在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形下,又可以分作两种情况:第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同时终止,劳动者不必承担违约金;第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至服务期满的,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将原合同期限变更为与服务期限一致。服务期内,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在上述案例中,小郭的劳动合同先于培训协议到期,公司要求小郭按照服务期限续签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培训期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小郭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服务期满,或者承担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当分摊的培训费用。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期限不一致时,应当尽量将两者的关系约定明确,例如“劳动合同到期而服务期限未到期时,

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董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董某每个季度必须完 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是销售提成。尽管董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头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 的销售定额。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董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为了保住工作,董某更加努力,甚至发动了所有的亲戚朋友,第二季 度的销售业绩比头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于是他担心的事情出现了: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 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手续。董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一次机会,被拒绝后,董某 又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董某自己不能胜任工作,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 由,拒绝了董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 案例1:董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跟公司签有为期1年的

劳动合同,合 同中约定董某每个季度必须完成一定数额的销售任务,个人收入则主要是销售提成。尽管董某对保险推销工作满怀热情,不辞辛苦,但头一个季度下来,所签保险单 寥寥无几,远远没有完成公司的销售定额。公司销售主管提醒董某说,若第二季度仍完不成任务,他就将面临被解聘的可能。为了保住工作,董某更加努力,甚至发 动了所有的亲戚朋友,第二季度的销售业绩比头一季度有所提高,但比公司的定额还是差了不少,于是他担心的事情出现了:公司销售主管口头通知他说,鉴于他连 续半年都不能完成公司的任务,公司认为他不能胜任保险销售工作,因此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请他在3天内办好离职手续。董某万般请求,希望公司能再给他 一次机会,被拒绝后,董某又提出自己的劳动合同期限是1年,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销售主管以解除合同是因为董某自己不能胜任 工作,且事先又提醒过他为由,拒绝了董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双方遂发生争议。 案例2:化工专业的杨小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 事业单位工作,与其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为了防止职工随意跳槽,在合同中该单位还特意与杨小姐等新员工约定了关于违约

2019年劳动合同期限问题解答-实用word文档 (3页)

2019年劳动合同期限问题解答-实用word文档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简单修改即可使用,推荐下载! == 劳动合同期限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终于合同的终止之时。任何劳动过程,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中进行的。在现代化社会中,劳动时间被认为是衡量劳动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为什么劳动合同应有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便建立了劳动关系,各自要依据自己的劳动行为来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可能无头无尾,成为永恒不变的关系,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是必然的。劳动关系可能是较长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暂的,到底要维系多久,必须通过一定的具体时间表现出来,这就产生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劳动合同内容的保证。劳动合同是以实现劳动过程为目的,劳动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这个过程就难以确定,生产或工作任务的完成就无法保证,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义。正因为如此,本法把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作出规定。 三、劳动合同期限的分类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保护,而且也是对用人单位长期利益的一种保护。由于之前很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短期化,企业的短期

员工培训与服务期协议

员工培训与服务期协议 甲方(企业): 乙方(员工):年龄:性别:学历: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现通讯住址: 一、培训目的:为了提高乙方的技术及业务水平,由乙方自愿申请,并经甲方研究,决定派遣乙方接受培训。 二、培训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培训地点: 四、培训内容:详见附件《培训提纲》。 五、培训费用:培训费用由甲方支付,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支付给培训方的培训费、实习费、调研费、上机费、甲方购买培训所用的各种资料费、乙方赴培训地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甲方为乙方培训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薪资报酬)。 六、乙方在培训期间所享有的权利: (一)、以乙方在公司任职工作时的薪资报酬为标准,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工资; (二)、其他待遇: 1.住宿由甲方支付费用,住宿于; 2.乙方在培训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由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解决;

3.乙方的培训学习时间,计入工作时间之内,按连续工龄累计; 4.在晋级或工资办法修订时以及社会保险,乙方作为在编人员处理。 七、乙方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在培训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培训的作息时间和各项规章制度。凡因违规违纪而受到培训方处分的,视同在甲方内的违纪,甲方将按规章制度处理。 2、乙方学习期间患有不能继续学业的疾病时,应接受甲方指令,终止学习,返回甲方,并依有关规定处理。 3、乙方在学习期间,必须每隔天,向甲方简单书面报告一次培训情况,并附学校有关成绩等各方面记录。 4、乙方在培训结束后,必须进行书面培训总结,经培训单位相关主管评审后,交培训单位审核通过(包括成绩报告单、证书),并于培训结束到公司报到日交公司行政部。 5、乙方培训结束后,必须服从甲方今后对其的工作安排。 6、乙方接受培训后,需将所学知识与技能用于工作实践,为甲方创造相关效益。 7、乙方培训结束后,应按照甲方要求承担公司内部相应的培训工作。 8、乙方在培训结束后: 1)不得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在甲方的服务期限不少于年,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限的,乙方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其他约定不变。 3)乙方培训结束后,未达到本协议约定服务期限离职的,须按以下标准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1、未满半年离职,按照甲方支付培训费用100%标准承担违约金; 2、满半年不满一年离职,按照甲方支付培训费用80%标准承担违约金; 3、满一年不满一年半离职,按照甲方支付培训费用60%标准承担违约金;

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篇一: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形式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形式有哪些? 劳动合同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指企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协议。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的劳动法律关系即行终止。如果双方同意,还可以续订合同,延长期限。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指企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阅的,没有期限规定的劳动协议。劳动者在参加工作后,长期在一个企业等用人单位内从事生产或工作,不得无故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得无故辞退。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技术性较强,需要持续进行的工作岗位。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它是指以劳动者所担负的工作任务来确定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如以完成某项科研,以及带有临时性、季节性的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存续期间建立的是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要加入劳动单位集体,遵守劳动单位内部规则,享受某种劳动保险待遇。 我国劳动法就是按照劳动合同的这一分类标准,将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特别规

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避免用人单位只使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 录用合同,它是指用人单位在国家劳动部门下达的劳动指标内,通过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方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录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收普通劳动者。目前,全民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合同的特点是:用人单位按照预先规定的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劳动者;应招者根据用人单位公布的条件,自愿报名;用人单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劳动者;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也叫聘任合同,它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向特定的劳动者发聘书的方式,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合同。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如企业聘请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 借调合同,也叫借用合同,它是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职工个人之间,为借调职工从事某种工作,明确相互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借调合同一般适用于借调单位急需作用的工人或职工。当借调合同终止时,借调职工仍然回原单位工作。 按照劳动者一方人数的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分为两

劳动合同相关问题解答

劳动合同相关问题解答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下面是XX收集的关于,希望大家喜欢! 这个毫无疑问,开始用人之前就签合同是最保险的。最晚,不能超过开始用工之日起一个月。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曾出现过用人单位恶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所以,《劳动合同法》专门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规定了很重的惩罚措施: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第二个月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也就是说,如果员工本来一个月工资3000元,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从员工工作的第二个月起,企业就得给他每月6000元。这种惩罚对于人力密集型企业显得尤为严厉,动辄几十人、几百人的双倍工资,恐怕没有几个老板可以淡然处之。 这个双倍工资到底要支付多长时间呢?法律规定,从用工满一个月起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但是国家还是比较能体会企业家们的心情的,所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给这个双倍工资加了一个期限一一十一个月。 那么,双倍工资发满这十一个月之后呢?恭喜你,法律就会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此时用人单位将不能再以合同到期为由辞退员工了。看到这个,可能很多朋友就要笑了:这个问题有疑问吗?

但是请注意,笔者必须严肃的提出这个问题,因为对于普通用工情况来讲,这确实不是个问题,但是对于一些特殊主体, 这个问题就关系到你的劳动合同到底是不是劳动合同了。 学生 在校学生到企业,基本上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学校安排的教学实习: 就是学校强制要求学生到企业实习,如果通过实习,就可以得到学分。比如法学院学生大二大三的时候安排的暑期实习,就属于这一类。这种实习不形成劳动关系,所以双方不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用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对于风险较高的实习岗位,企业最好给购买适当的商业保险。 2、课余的勤工俭学: 比如假期工、小时工、商场促销等,学生从事勤工俭学的目的基本上是为了赚些零花钱或者贴补家用,和企业也没有严格的管理关系,所以这种情况下属于劳务关系,无需签订书面合同,无需缴纳社会保险,当然,商保适当的买一些还是比较稳妥。 3、毕业生实习: 这一点之前并没有引起业界注意,大家普遍认为不构成劳动关系。但是20XX年第6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里刊登的《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里的论述表现了

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五种情况

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五种情况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服务期合同3篇

服务期合同3篇 说到这里,也许有人要问了:我们国内的用人单位是否也可以与劳动者签订类似的3+1合同呢? 订立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这种约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要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能强制劳动者续约。但如果双方依法签订了服务期协议,那就另当别论了。 我们还是拿姚明来说事吧。假设国内的某个篮球俱乐部与姚明签订了4年期的服务期协议和3年期的劳动合同,从某种意义上讲,也好比是签订了一份3+1合同。因为3年期的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后,篮球俱乐部可以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内,要求姚明续签+1期限的劳动合同,当然也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因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按原劳动合同确定的条件继续履行。

所以,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往往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就是为了掌握续签合同的主动权。但必须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期或者强制性地续签剩余服务期的劳动合同,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看其是否出资招用、培训或者向劳动者提供了特殊待遇。如果未曾提供出资招用、培训或者其他特殊待遇,那就不能约定服务期。所谓特殊待遇,最主要的特征是,不是所有员工都能享受到的待遇。 拿假设中的国内某篮球俱乐部来说,如果向姚明提供的某种待遇是俱乐部的所有成员都能享受得到的,那就不是特殊待遇,强制性地续签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而如果篮球俱乐部确实提供了特殊待遇,那么姚明就要续签剩余服务期的劳动合同,否则俱乐部可以追索赔偿责任。 当然,当劳动合同期满,篮球俱乐部也可以放弃对+1期限的要求,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俱乐部不得追索姚明剩余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另外,这个+1合同继续履行期间,如果俱乐部不提供工作岗位,视为其放弃对剩余服务期的要求,劳动关系终止。 各国的法律毕竟不同。姚明的3+1合同,和本市有关服务期的规定还有许多不同之处。但是,我们的用人单位在要求职工履行服务期协议时,不妨听听姚明的这段独白:一开始我向往的是一些大城市的球队,但是经过休斯敦的一年快乐时光,如果现在叫我再一次选择的话,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火箭队,因为她给我带来快乐。的确,法律上的约束是需要的,更重要的还是从事业发展上吸引职工。

最新劳动合同法规定

最新劳动合同法规定 导读: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为您做了试用期合同规定,欢迎前来阅读。 试用期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规定解读: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

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 试用期相关知识点: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 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 具体规定是: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但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未到

劳动合同到期,但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未 到 吴小姐从本市某大学毕业后,与本市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吴小姐积极肯学、工作努力,一年后,企业选送吴小姐前往外国的投资公司进行培训。出国培训前,企业与吴小姐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双方约定:公司出资对吴小姐进行一年的专业培训,吴小姐在培训结束后为企业服务十年,否则赔偿培训费8万元。吴小姐如期去外国培训了一年,结束培训后即回企业工作。又一年后,双方签订的三年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此时,企业要求吴小姐按服务期约定续签劳动合同,吴小姐则不愿再与企业续约而要求终止劳动合同。 吴小姐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现双方合同期满,自己不愿续签,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合法合理。虽然与企业签订有培训协议,但其效力低于劳动合同,现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培训协议也就不再有效。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公司认为:虽然吴小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公司与吴小姐之间签订的十年服务期的培训协议,是对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遵循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该协议已成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吴小姐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继续履行服务期。

看来各人都有一定的道理,那么究竟以哪份合同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其中的一项就是劳动合同期满。以上规定说明,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那么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依照协商一致的续订合同原则,双方均不得强行续签合同。 问题在于双方之间存在一个服务期问题,虽然《劳动法》对服务期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此却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的服务期作出约定。以上规定明确:在企业出资培训劳动者的前提下,企业可以与劳动者作出服务期的约定,劳动者一旦接受了培训、签订了服务期协议,就必须严格履行服务期义务,否则被认为是违约行为。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进一步规定: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服务期要求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当初出资对吴小姐进行了培训,吴小姐承诺在培训结束后为企业服务1年,双方签订的培训与服务期协议是合法

劳动合同常见问题及解答

劳动合同常见问题及解答 一、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中的常见问题 1、员工拒不返还用人单位财物怎么办?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员工有时拒绝返还其占有公司的财产,例如代收的销售款,工作用的手提电脑等等。因员工拒不还返用人单位或个人财物的争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比较模糊,也没有全国统一使用的标准。 根据2002年2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牵连的,应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占有对方财物的行为,与劳动权利义务没有关系或属非法占用或临时占用,因此发生争议的,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员工拒不返还公司财物在司法实践中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也就是说适用六十天的仲裁时效。 2、单位对员工处分是劳动争议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对该问题作了十分明确的界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单位处分发生争议的,是否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应区分情况:单位处分虽涉及经济扣罚等内容,但属于特定性、阶段性的,不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变更的,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不宜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作出的处分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或者经济扣罚影响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则因此类处分引起的争议可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3、公司间协议能禁止员工流动吗?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合同不能让不是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承担任何的义务。合同是签订双方意思达成一致的结果,合同中的条款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合同的当事人应该依据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履行,同时享有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合同中不能对于他人的义务作出约定。 4、职工没有完成任务公司能能直接辞退员工吗?

劳动合同续签通知时间规定

劳动合同续签通知时间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最迟在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通知续签。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二、如果你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应当提前30天通知,那么公司只提前一周通知是违约了,应按照约定支付你违约金(代通金),一般是一个月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那公司可以不提前通知,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前双方必须提前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公司不续约或者要降薪续约而你不续约的都要支付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你虽然在该公司工作了6年多了,合同到期后,公司只须支付你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而不是六个半月的工资。

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最后,不管单位是否与你续约,年资(即第13个月的工资)以及年终奖金都应该发给你。 案例一:小李是某外企员工,进公司时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转眼间,一年合同期满,小李仍在该公司工作,但公司人事并未与小李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小李只是认为是公司一时疏忽所致,并未在意。未曾想,过了四个月,当小李完成了手中的项目,公司即提出与小李终止劳动合同,除了按月支付其工资,未给付其他任何补偿,小李叫苦不迭,后悔自己当初为何没有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以后,在不同的未续约阶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 用人单位:首先,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的权利:如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经书面通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不续签办法规定

劳动合同法不续签办法规定 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续签? 相信这是很多劳动者都不太了解的知识。劳动合同的续订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继续签订与原劳动合同内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提问: 我的劳动合同就要到期了,可是我不想续签,请问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会怎样? 解答: 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是劳动者自己可以选择的,合同到期后可以续签也可以不续签,要看看是什么原因不续签,在有些情况下是可以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相关知识: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分为三类: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 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 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来源网络整理,仅供参考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冲突问题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冲突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提供 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所以,应注意拒绝交保证金或身份证等习惯做法。 法律咨询:如果合同期短于服务期,合同期已到,服务期又未满,员工能跳槽吗,会 产生什么后果? 有些用人单位还会第一个试用期过后与劳动者约定第二个试用期,这种情况应该区别 对待。如果前后两个试用期都是经过双方协商之后在合同中确定下来,那么,两个试用期 相加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上限的,则不合法,不超过则两个试用期皆为合法。 毕业生因就业协议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提请劳动争 议仲裁。若因劳动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如当事人 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取南京后改战法:士兵持竹竿而战,插竿首以长钉,以此为战具。且掳不知战之良民 为前驱,诓骗部众说:“放胆,有天父看顾!有天父保佑!”或:“越吃苦,越威风。” 又或:“代打江山打先锋,要汗如珠。” 更多精彩专题请访问:北京市劳动合同范本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合同范本劳务派遣协议范本北京市劳务合同范本北京市劳务派遣北京市劳动 合同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劳动合同书 劳动法律师答: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的服务期限长于劳动合同 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 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对服务 期的履行方式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作为企业出资的对价,服务期是员工的义务,同时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因此员工无权 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员工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员工不能拒绝履行。但另 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决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不再与员 工续约,则员工的服务期义务因用人单位的弃权而免除。因此在服务期问题上,可以说用 人单位是享有主动权的,但用人单位一旦弃权,就无权再向员工追究服务期的赔偿责任了。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 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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