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标法与商标侵权行为

论商标法与商标侵权行为
论商标法与商标侵权行为

摘要:

本文主要论述商标法与商标侵权行为,并结合有关案例来进行进一步的论述与阐明。全文共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商标和商标法概述。包括商标的概念,商标的特征,商标的种类,商标的作用以及商标法概述。

第二部分主要以两个商标侵权案例为主,结合自己所学知识进行论述并发表自己的见解。

第三部分对全文内容作整体性的总结以及近年来的商标违法统计表。

关键词:商标法商标侵权相似商标

第一部分:

1.1商标的概念

所谓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与市场上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具有显著性的标志。

1.2商标的特征

1. 商标是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标志,具有从属性。商标是附着于商品或服务之上的,有商品或服务才有商标。商标是从属于商品的标志。

2. 商标具有财产属性,具有相对独立性。企业的商标反映其商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其价值不仅可以用有形的资产去衡量,甚至更为重要。

3.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具有识别性。这是商标最本质的特征。商品上的标志很多,只有用来区分此商品和彼商品的标志,才是商标。如果使用的商标是一种不具有区别功能的通用标志,就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

4.商标具有表示商品质量的属性,具有表彰性。现代商标制度发展表明,商标不仅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它更能代表某种商品的质量,信誉,从而起到质量保证作用。

1.3商标的种类

1. 按照商标结构分类。根据这一标准,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记号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非形象商标等。

(1)文字商标,是指以文字组成的商标。一般地说,除商品通用名称和法律明文禁止使用的文字外,可以自由选择文字作为商标。

(2)图形商标,是指以图形构成的商标。各式各样的图形都可以作图形商标,如花草鱼虫,山川河流等。图形商标的特点是形象生动,直观性强,不受语言文字的限制。

(3)记号商标,是指由某种抽象记号或符号构成的商标,如方形,圆形等。其特点是简单易记,给人留下较深印象。

(4)组合商标,既由文字与图形或记号组合成的商标。其特点是图文并茂,引人注目,便于称呼和记忆,因而广泛使用。

(5)立体商标,是指它以产品的外形或立体包装作为商标。

(6)非形象商标,是指以“音响”,”气味“,”电子数据传输标记“等申请注册的商标。

2. 按照商标用途分类。依据这一标准,商标可以分为商业商标,等级商标和保证商标。

(1)营业商标。又称厂标,它是指以生产或经营企业的名称,标记作商标。(2)等级商标。它是指同一企业为区别质量,规格不一的同类产品而使用的标志。

(3)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它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标记。它为说明某一产品质量而使用。

3. 按照商标使用者分类。根据这一标准,商标可以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和集体商标。

(1)制造商标。它是表示商品制造者的商标。

(2)销售商标。它是商标销售者为销售商品而使用的商标。

(3)集体商标。又称团体商标,它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组织中成员资格的标志。

4. 按照商标的特殊性质分类。根据这一标准,商标分为联合商标,防御商标,防伪商标,备用商标,驰名商标等。

(1)联合商标。这是商标所有人在自己生产或销售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几个相互近似的商标,即将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注册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是而形成的相互联系的商标。它以一个商标为主,称为主商标或正商标。联合商标扩大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有利于防止他人仿冒,影射。

(2)防御商标。又称防护商标,它是商标所有人在非同种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同一商标。防御商标应是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

(3)防伪商标。它是指采用特殊工艺制作的,他人难以伪造的商标。

(4)备用商标。它是指注册但暂不使用而供备用的商标,具有储备性质。(5)驰名商标。这种商标是在一定地域内享有很高声誉,为广大消费者熟知的商标。

1.4商标的作用

1. 区别商品来源。这是商标最基本的作用。从本质上说商标表示区别商品,而是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区别商品的来源。

2. 标示和保证商品质量。商品信誉的好坏从根本上说是由商品质量决定的,而商品质量的优劣是通过商标作媒体传送给消费者好用户的。

3 增加商品竞争能力,促进市场交易。

2.1商标法概述

所谓商标法,是指调整因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标法的核心内容是对商标权的保护,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商标管理法律制度。

第二部分:

案例一: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于1963年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企业名称。被告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于1992年8月24日

在江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企业名称。原告杭

州张小泉剪刀厂生产的菜刀商标为“张小泉”牌,1989年1月经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登记,取得“张小泉”商标专用权。被告南京张小泉刀具厂

开办后,未申请使用注册商标,在其菜刀产品上使用非注册商标“银光”牌,

同时,被告在该产品及其包装盒上刻印有“南京张小泉”和“张小泉”字样。

为此,原告曾与被告交涉处理此事。被告于1992年9月30日致函原告,称其

从1992年10月1日起终止在剪刀和菜刀上刻印“南京张小泉”字样。在1992

年10月28日的双方会议备忘录上,被告亦承认库存菜刀有4000余把。1992年12月13日,原、被告双方再次交涉,将被告方使用的“南京张小泉不粘刀”、“中国江苏南京张小泉”钢印各一枚交由有关部门封存。1993年2月,原告向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分析】

南京张小泉与杭州张小泉都是生产刀具的,他们的生产品种种类相似,

但是,杭州张小泉早于1963年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了“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企业名称。而南京张小泉却于1992年8月24日在江宁县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登记了“南京张小泉刀具厂”企业名称。尽管两家企业在各自冠用

的行政区划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可是,南京张小泉在其自家生产的刀具上刻印“张小泉”和“南京张小泉”字样,由于杭州张小泉早已获得“张小泉”商标

专用权,因此南京张小泉已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由商标侵权的有关概念可知,南京张小泉并未获得“张小泉”的商标专用权,私自在刀具上印刻商标,其目的显而易见。由于杭州张小泉的刀具在市场上早

就已经有些名气,南京张小泉便可借此获得巨大利润。又由于南京张小泉利用

了地域性的特点,为自己的刀具厂命名的名称与杭州张小泉相似,再将其刀具

命名为“张小泉”,投放市场,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

杭州张小泉通过合法的手续早已对“张小泉”这一商标进行商标注册,取得了商标专用权的使用。尽管南京张小泉称其在生产的刀具上刻印“张小泉“是

为了产品进入市场,便于消费者识别。其做法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它无权使

用该字样的商标。

同样商标侵权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南京张小泉的刀具投放市场后,如果产生任何质量问题,会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降低了商标的信誉。很多顾

客可能想买的是杭州张小泉生产的剪刀,但是随着南京张小泉的剪刀投向市场后,许多顾客不注意可能会误买,一旦南京张小泉生产的剪刀出了质量问题,都会给杭州张小泉造成重大损失,而“张小泉”这一注册商标会受到巨大影响。

商标注册的申请是办理商标注册的第一个步骤,也是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而南京张小泉刀具厂开办后,未申请使用注册商标,它所使用的“银光“牌也是非注册商标。

另外,根据《商标法》第52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中的规定,南京张小泉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行为。

同样,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3条,第54条,第5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旦受到商标侵权的侵害,被侵权人可通过四种途径获得保护。因此,杭州张小泉可以依法向南京张小泉索取应有的赔偿。

案例二:宁波永生电器有限公司诉何雄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简介】

原告是一家专业从事中高档小家电生产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已有23年历史,前身为宁波永生电器厂,后改为宁波永生电器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780万元,自创办以来,致力于为追求高品质的现代家庭提供优质的系列小家电产品,以优质的选材、完善的设计、精湛的工艺、规范的操作、严格的检测、科学的管理、优良的服务、严谨务实的作风积极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迅速的崛起于中国的小家电行业。企业始终坚持“以质量立厂,以创新取胜”的治厂方针,已拥有多项产品专利,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完备的售后服务机制,并按照GB/T19001-2000-ISO9001:2000要求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主导产品全部通过国家强制认证—“CCC”认证,并在2001年被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推荐为“质量可信,服务满意”产品。第11类第1921558号商标系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在国内享有很高的声誉。目前,原告已形成了以电风扇、电暖器、换气扇、通风器、浴霸、脱水机等几大类二十多个系列近百个品种的产品体系,畅销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最近,原告维权部门在维权调查中发现被告何雄在当地销售印有原告公司标识的产品,这足以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已构成对原告的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严重侵犯,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例分析】

原告永生电器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市场上有巨大的号召力,因此,借着这个商标在市场上,可获得丰厚的利润。而被告何雄冒用原告商标,误导消费者,已经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52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他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第三部分:

商标侵权行为除了以上两个案例中提到的主要还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即反向假冒行为

(3)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4)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行为。

2000年到2009年商标违法案件

总结:

近年来,商标侵权的案件逐年增多,根据上述3个图表,也可知道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多,五花八门。我们应当保护商标权,尤其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因为驰名商标作为商标是一个企业经济实力和产品质量的体现,代表着其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一旦被侵权,不仅企业遭受到巨大冲击,消费者也会对此类商标失去信心。然而,在当今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中,有不少不法分子因为追求金钱,冒用其他公司的商标,从而为自己牟取暴利。不过,我坚信,随着《商标法》地不断完善以及企业对保护商标意识地不断增强,这种行为一定会得到遏制。

参考文献:

[1] 张学森《经济法》(第二版)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2] 崔丽红《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8

[3] 严永和《论商标法的创新与传统名号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商研究》2007年第23卷第四期

[4] 王亚茹《我国商标权保护的现状和构想》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007年5月

[5] 李晓超《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年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11)及答案 0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条件是:(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 (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0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 (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 (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03.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北京某仓储公司帮助沧州某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请回答问题: (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 (2)沧州某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为什么? (3)北京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4)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论商标侵权行为及其认定

论商标侵权行为及其认定 姓名:许崇强 学号:1101909023 摘要: 我国现行商标侵权认定标准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别,而且我国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在实践上有害,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更重要的是,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有义务使《商标法》达到《TRIPs协定》的保护水平和要求。因此,我国需要修正现行的商标侵权认定标准,顺应国际发展趋势,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引进国际通行认定标准,确立消费者混淆作为认定商标侵权标准,完善我国商标侵权制度。 关键词:商标侵权认定标准混淆消费者混淆 保护商标专用权,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既是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重要手段。而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则是保护商标专用权应首先解决的问题,故而也是商标法最重要的内容,它集中体现了我国商标权的保护水平,反映了我们对商标本质的理解。然而,我国现行《商标法》以商标标识和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近似作为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这不仅违背了商标法原理,造成许多不良后果,并且与商标立法的国际趋势背道而驰,已成为阻碍我国商标法制度进一步完善的主要问题。 一、商标侵权行为概述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与本质 关于商标侵权行为,目前的著作多从列举具体的侵权行为揭示其内涵,很少从整体上进行研究。①这是因为商标侵权从历史的发展进程来看,总是与经济发展相联系,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会产生新的不同的侵权类型。尽管如此,一些学者还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定义。这些观点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两类:(1)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其注册商标或者将该商标的主要部分用作自己的商标,从而造成商标混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②(2)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授权,擅自行使或者利用他人商标专有权利的行为。③第一种定义从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角度,揭示了商标侵权构成所需要的行为要件和后果要件,但该定义未能将淡化行为包括在内,因而是不够全面的;第二种定义揭示了商标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商标专有权利,而不是商标标识或者带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从而正确的反映了了商标侵权的本质特征。但这种定义过于简略,且有循环定义之嫌,不如第一种定义清楚明了。尽管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定义仍然存在争议,但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商标侵权的以下几点本质特征:(1)商标侵权是一种非法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2)商标侵权客观上对商标权造成了一定的后果;(3)商标侵权是一种客观事实行为,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无关。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 根据现行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二条,我国将以下10种行为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 ①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 ②夏淑华著:《商标法要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46-247页 ③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4页

精选最新2020年工商系统商标法完整题库188题(含标准答案)

2020年工商系统商标法考核题库188题(含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有(ACD) A.国家商标局 B.县级以上工商管理机关 C.商标评审委员会 D.人民法院 E.各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 2.集体商标的特点有(ABC) A.以团体、协会等组织的名义注册 B.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 C.表明该商标的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 D.表明若干企业所生产的同一商品具有不同的质量和规格 E.集体商标不允许转让 3.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在先权利”包括(ADE)。 A.商号权B.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C.地理标志权D.著作权E.肖像权 4.下列标志中,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ABCD) A、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B、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C、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D、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5.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ABCD) A、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B、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C、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D、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6.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不需要重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ACD) A.变更注册人的名义 B.改变注册商标标志 C.变更注册人的地址 D.删减指定的商品 7.下列标志中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是(ACD)。 A.“同一首歌”片尾曲 B.“GB” C.饮料容器的造型 D.“红十字”文字和图样 8.某公司查阅当月的《商标公告》时发现一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与本公司注册商标近似,该公司为了阻止或取消该近似商标,可以采取的程序是(ABD) A.商标异议 B.商标争议 C.商标诉讼 D.撤销注册不当 9.在我国,一份商标注册申请书不能填写(BC)个类别的商品/服务项目。 A、1 B、2 C、3 10.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AC): A、分别转让 B、一并转让 C、强制许可 11.下列选项中属于禁止权效力范围的是(BCD) A.在不类似的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 B.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C.在同种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 D.在类似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1年10 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习题及答案

商标法 1、名词解释 (1)集体商标(2)先申请原则(3)排他使用许可 (4)假冒行为(5)反向假冒 2、单项选择题 (1)下列商标中属于服务商标的有() A、嘉陵摩托 B、洁诚洗染店 C、伊利牛奶 D、可口可乐 (2)商标专用权的取得是在() A、申请商标注册之后 B、初步审定之后 C、公告之后 D、核准注册之后 (3)下列选项中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有() A、“美丽”牌假发 B、“雪白”牌漂白剂 C、“重庆”牌手机 D、“长寿”牌汤圆

(4)商标法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有() A、人用药和奢侈品 B、麻醉药品和贵重金属制品 C、烟草制品与酒类商品 D、人用药品与烟草制品 (5)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提出注册申请。 A、应当另行 B、应当重新 C、免于 D、不必 (6)商标转让合同自() A、转让合同签订之日 B、商标注册证交付买受人之日 C、商标局登记之日 D、商标局公告之日 (7)商标许可合同自()生效 A、许可合同签订之日 B、商标注册登记证书交付被许可人之日 C、商标局登记之日 D、商标局公告之日

(8)注册商标权人因违法使用该注册商标,被商标局撤销,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撤销具有溯及力,该注册自始无效 B、撤销具有溯及力,但对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溯及力 C、撤销具有溯及力,但对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行为不具有溯及力 D、撤销不具有溯及力,商标权从撤销之日起消灭 (9)注册商标续展的宽限期为() A、2年 B、1年 C、6个月 D、3个月 (10)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11)恶意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A、1年 B、3年 C、5年 D、不受时间限制

2016《商标法》第6-10章自测题

《商标法》第六章自测题 (共10道题,共100分,不限时) 单选题 1. 甲公司是一家制造汽车仿真玩具模型的公司,其制造的模型与真车只有大小的区别,在真车使用商标的位置,模型均使用了微缩比例的商标,甲的行为 (10分) A. 构成商标侵权 B. 属于正当使用 C. 构成不正当竞争 D. 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 对于平行进口问题,我国法律的态度是 (10分) A. 禁止 B. 不禁止 C. 部分禁止 D. 未予规定 3. 下列关于权利用尽说法正确的有 (10分) A. 甲的商标到期没有续展,其商标权利用尽 B. 甲的注册商标被撤销,其商标权利用尽 C. 使用某注册商标的商品在第一次进入市场后,如果发生在市场内的继续流转,商标权利人不得以其商标权进行组织,此为权利用尽 D. 使用某注册商标的商品在第一次进入市场后,如果商品的形态发生进一步的变化,商标权利人不得以其商标权进行组织,此为权利用尽

4. 甲享有注册商标“梨花面粉”的注册权,使用的商品为面粉,在该商标中,不受保护的部分是 (10分) A. 梨花 B. 花 C. 面粉 D. 梨花面粉 多选题 1. 商标的正当使用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0分) A. 出于善意 B. 不是作为商标使用 C. 只是为了说明或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 D. 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2. 可以作为商标侵权抗辩的理由为 (10分) A. 正当使用 B. 平行进口 C. 权利用尽 D. 指示性使用 3. 下列国家中允许比较广告存在的是 (10分) A. 美国 B. 英国

C. 意大利 D. 西班牙 4. 下列法律文件中规定有商标的合理使用的内容的有 (10分) A. 美国兰哈姆商标法 B. 《欧共体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一号指令》 C. 中国2001年商标法 D. TRIPS协定 5.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下列哪些内容,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分) A.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B. 地名 C. 商品质量直接描述 D. 商品数量的直接描述 6.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下列内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10分) A.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 B. 地名 C. 商品质量的直接描述 D. 商品数量的直接描述 --------------------------------------------------------分---割---线---------------------------------------------------------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审判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最重要的环节,是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认定侵犯商标权行为主要涉及对相关公众、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等基本概念或者事实的界定,以及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行为认定原则问题。这是当前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若干解释》第八条至第十二条针对前述情况,对实践中长期使用但是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的一些基本概念作出了解释。 (一)关于相关公众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判断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因此,划定相关公众的范围就十分重要。《若干解释》第八条对商标法中规定的“相关公众”作了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这就是说,商标法规定的相关公众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的消费者,也就是最终消费者;二是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这两部分公众中,涉及任何一部分人都是法律规定的相关公众。不是两部分人都涉及才构成商标法所称的相关公众。《若干解释》

这样规定,不但符合我国商品、服务市场的实际情况,也与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的通行做法相一致。 (二)关于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与判断商标的相同与近似密切相关。而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法律、法规没有更具体的规定。因此,《若干解释》第九条对商标相同和近似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其含义是指,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凭视觉,判断所对比的商标大体上不存在差别,就构成商标相同。 《若干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实践中,因商标近似而构成侵权的情形更为普遍。所谓商标近似,总是构成注册商标的各个要素相近似。但哪些属于法官应当注意的商标比对的要素,过去实践中对其理解和适用并不统一。该款规定界定了这正经要素:文字的字形、

迪士尼商标侵权案解析模板

迪士尼商标侵权案解析 案情 2015年6月中旬,迪士尼商标注册人委托某代理公司向上海市工商局检查总队投诉,举报维也纳酒店(迪士尼店)在招牌、官网等媒介上加入“迪士尼”字样作为名称开展经营活动。迪士尼商标注册人认为,维也纳酒店使用“迪士尼”字样的行为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损害迪士尼商标的商誉,侵犯迪士尼注册商标专用权。 接到举报后,办案人员随即展开调查,发现在浦东新区范围内有5家维也纳酒店在名称中使用“迪士尼”字样。为明确上述酒店的具体位置和违法情况,办案人员实地排查,发现有使用“迪士尼”“迪士尼乐园”“迪士尼大道”字样等多种情况,同时发现上述酒店在招牌、酒店官方网站、第三方网站、电子显示屏等媒介上以“迪士尼”字样发布信息。 经查,维也纳酒店系连锁加盟酒店,由物业的业主方委托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下称维也纳公司)。维也纳公司接受委托后授权业主方使用维也纳品牌并派驻管理团队负责酒店的经营管理,向业主方承诺一定的客房入住率。维也纳公司则向业主方收取加盟费、品牌使用费、管理团队薪金等费用。 自2015年起,上述酒店的店长为提高入住率,分别向维也纳公司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在酒店名称中加入“迪士尼”字样,以维也纳酒店迪士尼店、维也纳酒店周浦迪士尼乐园店等名称开展经营。

经调查取证,执法机关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于11月下旬对维也纳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上述酒店的业主方作出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目前此案罚款已缴纳到位。 争议 (一)法律适用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此案应适用《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不同意见。 认为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理由是:维也纳公司在宣传时使用“迪士尼”字样是对自己旗下酒店位置的虚假表示,消费者在选择酒店时会产生维也纳酒店在迪士尼乐园附近的错误理解,酒店可以吸引更多消费者入住,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认为应适用《商标法》的理由是:1.选择适用《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及危害后果。维也纳公司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使用在同类服务上,这是《商标法》明确禁止的行为。2.维也纳公司的行为暗示其酒店与迪士尼乐园在地理位置上存在联系,容易造成混淆误认,使消费者以为维也纳公司的酒店在迪士尼乐园附近。3.维也纳公司的行为暗示其与迪士尼乐园的投资主体存在关联。商标的作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维也纳公司使用迪士尼注册商标作为酒店名称的一部分,存在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可能性。从主观来看,维也纳公司是为了攀附迪士尼商标的声誉以提高自身知名度,从主观故意到危害后果都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二)是否合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商标法规 【发文字号】国发[1983]41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83.03.10 【实施日期】1983.03.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日国务院颁发国发〔1983〕41号)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商标注册的,必须是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或者是《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第三条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按类分别申请,每一个商标申请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书式一)一份,商标图样十张(指定颜色的,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和商标黑白墨稿一张)。 商标图样要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长和宽不得超过十厘米。硬质的、塑料的以及

其他不能粘贴的,应当用纸张印制或绘制的图样或照片代替。 第四条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申请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第五条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不齐备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限期交送该商标第一次使用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的或均未使用的,应当进行协商;协商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由商标局裁定。 第六条商标局应当设置“商标注册簿”,登录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 第七条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每一个商标申请交送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申请书(书式二)一份,注册人名义变更证明一份,并交回原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证加注发还,并予公告。 注册人的地址有变更的,应当交送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地址申请书(书式三)一份。 第八条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四字,或者标明[○注]或®标记。 第九条驳回申请的商标,商标局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并抄送核转单位。 第十条对驳回的商标要求复审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交送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书式四)一份。

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等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我国贸易顺差也在持续扩大,作为贸易“进出口”起点和终点的海关,成为了企业的第一位安全卫士,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为净化国际商业竞争环境发挥着重要作用。 受中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有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其中商标侵权类型案件,在进出口环节中是海关查出案件量最大,罚没款最多的案件。截止今年6月,我国海关总署备案商标共计27495件,2016年中国海关全年共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1.95万次,实际扣留进出境侵权嫌疑货物1.74万批,涉及货物4025万件,其中以侵犯商标专用权货物为主,高达4145.64万余件,占侵权嫌疑货物总量的98.56%。 因此,本文针对几种特殊的商标侵权情况结合案例进行研究,希望对司法实务和企业对外贸易具有借鉴意义。 问题1:货物与商标标识相分离的情况 货物与商标分离的情况,是海关认为较为隐蔽的反查侵权行为,虽然商品标识尚未贴附于货物,但此时,如果海关仍能够取得证据证明,或推定商标与货物具有结合使用的意图,并视为一个整体来进行判断,只要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仍应进行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对已经制作完成但尚未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商品将冒用他人商标,无疑将构成侵权,其价值也纳入非法经营额。

因此,问题的焦点就在于如何认定分离的标识是将应用于货品上的,用于证明该问题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标准,以及如何确定该认定标准的问题,这还要在很大程度上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2008年,山东海关查处一批出口摩托车配件及“SUZUKI”商标标牌数千箱,该批车辆钥匙上也标有“SUZUKI”商标,且该批独立装箱的标识与机动车在发动机、油箱上预留的位置和形状完全相符,海关最终认定该批车辆为侵权货物,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海关对于上述标准的确定,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所持态度一样,进行行政处罚,要有充分证据证实该商标将用于特定产品。 问题2:仅在货物外包装上标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 《TRIPS协议》及《商标法》第48条都对“在商业中使用”的范围作了相同的规定,均指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及交易文书,或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商业活动。在过往的实际案例中,也频频出现仅在商品的外包装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其商品本身却不做任何标识的情况。 商标侵权应当以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以至于无法起到标识商品来源为判断标准,外包装属于商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出售时与商品一道交付消费者,消费者也借此判断和认定产品的来源,因此,对于商品包装,应做扩大解释,既包括直接接触商品的独立包装或称小包装,通常具有保护产品,介绍商品,便于销售的功能;也包括中层包装,即有一定抗挤压

《商标法》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知识普及:《商标法》对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新闻快递: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案例 2014年4月初,当事人购进一批衬衫对外销售。该批衬衫外包装标有“法国梦特娇远大发展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和某图形注册商标,衬衫领口、挂牌、合格证、塑料牌头都标注花图形及“MENGZHIHUA”字样。4月28日,工商机关对当事人的经营部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衬衫的外包装及衬衫领口、挂牌、合格证、塑料牌头的显著位置上突出使用的花图形及“MENGZHIHUA”字样,与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注册的MONTAGUT及梦特娇花图形商标相似。当事人非法经营额为8608元,工商机关在对当事人调查过程中,新《商标法》施行。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上述规定,本案当事人在明知是侵权商品的情况下仍然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分析】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竞合时的法律适用

【案例分析】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竞合时的法律适用 2017-07-07 欢迎关注「中华商标杂志」,和我们一起分享专业知识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竞合时的法律适用 ——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静海县瑞和如家快捷宾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 【判决要点】 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区别点在于,前者是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专门法,后者用于制止除知识产权专门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外的、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补充保护的功能。因此,当注册商标权利人主张被控侵权人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权专用权的行为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时,即使被控侵权人抗辩其系对企业字号的使用,人民法院也应当首先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查被控侵权人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实施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静海县瑞和如家快捷宾馆(以下简称“瑞和如家宾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酒店公司”) 来源: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终41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03年,唐人酒店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注册了“如家”横排、竖排二文字服务商标。2005年,唐人酒店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如家酒店连锁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如家酒店公司”)。同年,如家酒店公司授权和美酒店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或者转授权他人使用上述二商标,且对任何第三人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可以以和美酒店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2009年,瑞和如家快捷酒店向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瑞和如家快捷宾馆,字号为“瑞和如家”。2015年,和美酒店公司发现瑞和如家宾馆外墙牌匾上显示“瑞和如家快捷酒店”字样。瑞和如家宾馆的订房卡、入住和押金凭证均有“瑞和如家快捷酒店”字样。此外,瑞和如家宾馆在网络中使用“天津 页脚内容1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2020修订)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1996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7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二次修订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印刷、印染、制版、刻字、织字、晒蚀、印铁、铸模、冲压、烫印、贴花等方式制作商标标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第四条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注册证》,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 第五条委托印制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 (二)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应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 (三)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注册标记的使用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委托印制未注册商标的,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商标图样应当符合下

商标侵权的行为以及其处罚方式

商标侵权的行为以及其处罚方式 我国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哪些?商标侵权会受到什么处罚?这些你都清楚吗?快快看下文,下文为您详细介绍,以免自己的无知把自己送上了违法的道路。商标侵权的行为是什么?以及其处罚方式有哪些?大状君在下文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供大家参考。 商标侵权的行为以及其处罚方式是: 一、我国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一)我国《商标法》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从以上规定来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要大得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仅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商标侵权的处罚是什么?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一)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3、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二)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新《商标法》执法实务中哪些疑难问题要明了

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14年5月1日施行。作为一名工商法制人员,笔者通过对基层工商部门半年多的商标行政执法实践进行调研,梳理归纳出当前基层商标执法实务中的几个疑难问题,并结合法条法理和执法实践提出粗浅的分析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销售商标侵权物品行为人的行政责任认定问题 新《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工商行政执法中经常遇到的一种违法行为。此次《商标法》修改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对于无主观故意且能证明该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销售商,采取“责令停止销售”这一特别的处理方式。这就要求基层工商执法人员及时改变传统思维,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当事人主观明知的证据。在认定是否明知时,不能仅凭询问笔录的口述内容,应结合涉案商品的来源、进销价格、质量状况以及销售者的文化层次、从事该行业的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关于涉案商品“合法取得”的认定,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列举了4种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且**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工商部门在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的同时,要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及时将案件情况通报给侵权商品提供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门依法查处,防止放纵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被责令停止销售的经营者仍然销售涉案商品的,应视为主观故意行为,依法给予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在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实践中,“法不溯及既往”“有利于当事人”以及“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是适用法律时须遵循的基本原则。针对新旧《商标法》适用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标字〔2014〕81号)明确规定:“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14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 针对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企业恶意傍名牌、搭便车的现象,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和《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的规定,结合具体商标执法实务,相关的法律适用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商标法案例分析教学文稿

商标法案例分析 gbxjb10级分类:知识产权被浏览372次2013.06.17 10、2003年3月帅美西服厂以“大科大”三字作为商标文字予以注册,注册号为547742号,用于本厂生产的西服产品。2004年5月腾达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以“大哥大”三字作为商标文字予以注册,注册号为586610号,用于本公司生产的25类服装商品。帅美西服厂发觉后,即致函腾达公司,说明自己的商标已经注册,认为这两个商标构成了近似商标,要求对方停止使用。而腾达公司则认为自己的商标也已注册,且与对方的商标并不相同,没有侵害帅美西服厂的商标权,因此置之不理。请回答:(1)帅美西服厂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注册商标?如果可以,应该向谁提出?(2)帅美西服厂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腾达服装厂的注册商标,法院应不应受理?(3)帅美西服厂可否要求腾达公司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hzfsm 采纳率:46% 10级 2013.06.18 帅美西服厂可向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注册商标。理由如下:这两个商标只有一字之差,且文字组合形式及发音有近似的特征,构成了近似商标,又使用了同一类商品,为充分保障企业及消费者 的利益,依据《商标法》第27条的规定,帅美西服厂可在腾达公司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以近似商标为由要求撤销腾达公司的商标。撤销之前,因两个商标均为注册商标, 帅美西服厂不能要求腾达公司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但如果经商标评审委员会终局裁定撤销腾达公司的注册商标后,腾达公司仍继续使用该商标时,帅美西服厂则可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腾达公司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案列分析题 案例1.商标是先使用的受法律保护,还是注册的受法律保护? [案情]某电视机厂甲厂生产的“菊花”牌电视机,质量优良,价格适中,售后服务好,深受广大用户欢迎。后该厂的一名技术人员受聘于邻省一家生产“中意”牌电视机的工厂,担任了乙厂的技术副厂长,为扭转乙厂亏损落后的生产局面,乙厂一方面在技术上加大力度进行革新改造;另一方面希望通过改变产品名称打开销路。当得知甲厂的商标还未注册的情况下,便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菊花”牌商标。此后,产品销路大有好转。甲厂得知这一情况后,以该品牌是自己首先创出,先使用为由,要求乙厂停止使用该商标。而乙厂则认为该产标自己已经注册,事有商标专用权,要求甲厂停止使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本案中谁是侵权人? [答案与分析]甲厂是侵权人,侵犯了乙厂的商标专用权。理由如下: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标记,商标只有经过注册,商标权人才依法事有商标专用权。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用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除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其他商品的商标不注册亦可使用,但是注册商标才事有商标专用权,依法受《商标法》的保护。本案中,甲厂虽然使用“菊花”牌商标在先,但未注册,所以不享有专用权,其他厂家亦可使用,而乙厂将其注册后,即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未经其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即构成侵权。我国《商标法》第38条第1款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因此,在乙厂将“菊花”,牌商标注册后,甲厂虽使用自己首创的品牌,也构成对乙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小结]注意区分商标与商标权的不同,商标作为一种产品或服务的标记,他的所有人不事有专用权,无排他性,而商标权即指向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之后,他的所有人事有自己专用并禁止使用人使用的权利。 案例2.并非有意使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是否也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网络教育商标法网络考试试题及答案

商标法网络考试试题及答案单选题 1. 下列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是 (5分) A.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 B.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类似商品上使用 C.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商品上使用 D.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 注册商标争议程序适用的对象限于: (5分) A. 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 B. 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 C. 已经核准注册的商品商标 D. 已经核准注册的服务商标 3. 甲公司与乙公司决定共同申请一立体商标,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5分) A. 可以共同申请商标,但不能申请立体商标 B. 可以共同申请商标,也可以申请立体商标 C. 不能共同申请商标,但可以申请立体商标 D. 不能共同申请商标,也不能申请立体商标 4.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又是在同一天申请的,则初步审定并公告: (5分) A. 在先申请的商标

B. 所有申请的商标 C. 在先使用的商标 D. 文字商标 5. 中国对于商标权的保护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实现 (5分) A. 商标权是民事权利,只能用民事救济途径解决 B. 可以通过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两种途径解决 C. 如果侵权危害比较严重,则可以选择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两种途径 D. 根据侵权的严重程度和当事人的选择,可以采用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途径 6. 为防止商标被侵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其主商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是: (5分) A. 防御商标 B. 证明商标 C. 驰名商标 D. 联合商标 7. 某地工商局在审查某皮革制品厂拟使用在其生产的皮制品上的商标时,发现其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该商标是: (5分) A. “千里”牌商标 B. “七匹狼”牌商标 C. “羊皮”牌商标 D. “耐斯”牌商标 8.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注册商标申请、不予公告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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