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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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企业变相裁员10大招数

近日网上流传着一份某全球企业离职高管揭秘的企业变相裁员10招,其实这10招并非此企业一家所为,在不景气的经济大气候下,部分企业会采取一些类似于此的方法,进行变相裁员。网友们对此多采取“忍”进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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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专门邀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梁枫律师为大家破解这10招,让大家能合理合法地维权。但法律是把双刃剑,个别招数合乎法律,如果遭遇还需冷静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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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裁员第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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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薪教育训练,无偿占用员工时间,如军训、做操、开早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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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军训开早会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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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企业应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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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拆招: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受用人单位统一安排进行活动,如军训、做操、开早会等,均应视为工作,应支付劳动报酬;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遭受意外伤害的,还应按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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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裁员第二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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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薪长假,无薪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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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工作不得调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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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规: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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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拆招:依照上述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用人单位给员工放无薪长假,实际上侵害了劳动者的工资利益,让劳动者受到了工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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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薪调休”,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能调休;而对于法定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在同等时间补休;未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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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裁员第三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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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员工调离熟悉的环境,迫使员工自己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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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非所长岗位可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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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单方将劳动者调离,改变工作地点,实际上是一种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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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变更,应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否则,单方变更不具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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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拆招: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才能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的调整。因此,当工作岗位调整时,需注意新工作岗位是否为工作者的专业所长岗位。如果根本不是工作者的专业、知识所能胜任的工作,便可以提出意见;如果因此迫使工作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变相裁员第四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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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员工无论绩效如何,全部辞退试用员工需要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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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规: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企业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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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拆招: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第二,劳动者在入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明确告知了“录用条件”。??

??变相裁员第五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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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加班管控,减少当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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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管控强行加班不计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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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规: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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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要根据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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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拆招: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要求劳动者加班,并依法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但如果单位没有加班需要,劳动者不能强行进行加班,并索要该“加班”期间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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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裁员第六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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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或减少当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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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无故少发月工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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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规:劳动法规定: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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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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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拆招:企业无故减少员工工资收入,均是侵犯员工利益的违法行为,员工可要求单位纠正其违法行为,还可以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甚至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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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裁员第七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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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考核动辄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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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考核需协商告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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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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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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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拆招:单位根据“纪律考核”动辄对员工进行记大过、处分时,应考查该规定是否依照法律程序起草、制定、实施,是否在实施前进行了公示或告知。如果没有,则该制度违法。

变相裁员第八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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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其他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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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给的福利一个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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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规: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此外,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我国企业经济性裁员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

一、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制度价值

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状态发生变化等经济方面而大批裁减员工并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态的一种手段。经济性裁员制度在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无过错性单方预告解除。经济性裁员制度是劳动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也是破产法中和解制度与重整制度的重要内容。

经济性裁员是市场经济不可避免的现象。市场经济竞争会导致一些企业出现经营不善,甚至出现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破产法中的和解程序可以使企业避免因破产宣告带来的公司法上的限制,也给企业带来再生的希望,避免企业破产而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破产法中重整制度是一种比和解制度更为积极的挽救困境企业的法律程序。在资不抵债或有资不低债的危险时,甚至企业自认为有财务困难时,企业都可以申请进行重整。重整制度采取更积极的措施,其中就包括了大规模地裁减劳动员工的措施来降低生活成本,使企业走出困境而避免破产对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

在和解与重整程序下,困难企业可以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或停产、或转产,都可采取大规模裁减富余人员的经济性裁员的做法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这种经济性裁

员是在劳动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实施的,使企业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单方预告解除。可见,经济裁员制度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也是破产法和解制度和重整制度的题中之义。

二、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立法现状与缺陷探讨

(一)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立法现状

经济性裁员虽为市场经济所不可避免,但大量的裁减人员势必造成大量的劳动者失业,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对经济性裁员的正确态度是既要允许又要从严限制,要通过《破产法》和《劳动法》等法律制度的完善来对经济性裁员行为进行全面的规制。

国外经济性裁员制度的立法比较早,也比较详细,如德国《解雇保护法》和法国《劳动法典》对企业的经济性裁员制度的规定也比较详细。法国《劳动法典》第122条对规定了企业辞退雇员的程序条件和实质条件,特别针对经济性裁员涉及人数的多少,而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并规定了企业委员会和员工代表在裁员过程中的权利。此外,日本《工会法》和《劳动标准法》、《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和《秘鲁就业促进法》等都对企业经济性解雇员工的程序和对雇员的经济补偿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从整体上看,国外对经济性裁员制度的规范不外乎对经济性裁员的实质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进行严格的限制。其目的一是为了与破产法相衔接,与破产法上的和解制度和重整制度相协调;二是兼顾企业和劳动者的利益,更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这些在困境企业的认定、裁员标准、裁员程序、被裁员的经济补偿以及对被裁员工的就业保护等制度上都得到了体现。

我国立法对企业的经济性裁员制度也有粗略的规定,如我国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第27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1994年11月14日,劳动部颁发的《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对企业的经济性裁员规定得更为详细。这些立法从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如经济裁员的实质性条件、程序条件、禁止性条件以及对被裁减人员的保护等进行了规定。

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立法对配套破产法的实施,拯救困境企业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有利的法制保障,但同国外的立法相比,它存在着立法粗略、条文简单、操作性不强的问题。这不利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国家对企业裁员行为的监督,在实际的操作中也容易实践中造成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的失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缺陷分析

从具体制度的设计上看,我国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态度是宽松的,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它的缺陷和不足日益凸现。下面作者想参照法国、德国劳动法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缺陷作一个简单的分析:

1、我国"准裁员"制度--"下岗"的政策和利与弊

在前几年,我国实际上并没有严格实施经济性裁员制度,而是实施了所谓的"准裁员"一"下岗"的政策性规定。"下岗"是指是国有企业因为生产经营等原因,职工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达3个月以上,但并没有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但又没有找到新工作,处于就业和失业过渡期的一种特殊状况。我国之所以采取"下岗"的制度而没有实施完全的经济性裁员制度,除了担心过多的失业会造成社会不稳和担心失业劳动者的心理承受之外,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基于历史上形成的政府、企业和职工之间的特殊利益或"信用"的考虑。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政府和企业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有一种事实上的终生就业和相关的养老、医疗保障的承诺,同时通过低工资制度对职工的劳动贡献进行了部分的"预先扣除",并形成了一部分的国有资产积累。正是基于这种特殊的历史的原因,我国没有采取简单的经济性裁员的办法使职工直接失业,而是选择了暂时让职工离开工作岗位,但保留与企业劳动合同关系的"下岗"的方式。

可见,"下岗"政策充其实质是政府和企业无法回避的旧体制遗留的责任。虽然"下岗"政策的实施对我国国有经济布局的调整,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国有企业扭亏脱困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该政策在我国的实施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问题。

首先表现为"下岗"政策与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不协调。我国《劳动法》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规定》对企业的经济性裁员行为作出了明文的规定。同时我国1993年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和1999年1月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都将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纳入失业保险的对象并对之进行失业救济。而"下岗"政策却对这些人员进行下岗,没有同他们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将他们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由此可见,作为政策性规定的"下岗"制度同我国的经济性裁员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着明显的冲突和不协调。

其次,我国目前对"下岗"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诸如什么是确定经济原因的质的条件?裁员的比例以多少为宜?裁员对象的标准怎样确定?企业经营者的主观因素如何?工会制约的力量有多大?等等问题我国都缺乏立法的规范。这种状况导致"下岗"行为成为一种无法可依的状况。这使得某些企业滥用"下岗"政策。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下岗"制度虽然是为了配合国企的改革而采取的措施,其初衷是为了降低国企的生产成本,提高国企的经济效益。但事实上却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企业对富余人员实行下岗,但必须按照中央精神确定的"

三三制"原则负担对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培训的费用,同时必须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为这些下岗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可见企业的负担并没有因职工的下岗而得到减轻。

第四,"下岗"制度的实施在社会实际中产生了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虚化的劳动关系"的问题。由于劳动者"下岗"时不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在"下岗"期间,下岗职工既可以到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取基本生活费,又可以到其他单位实现就业,从而形成"虚化的劳动关系"。这种虚化的劳动关系增加了国家、企业的经济负担国家。干扰了国家对劳动力市场的宏观调控;它严重破坏企业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也造成了劳动者对企业的依赖性;它无法使劳动者真正面临劳动力市场,不利于改变劳动者对国家,企业的"等、靠、要"的思想观念,不利培养劳动者的"创业"精神,无法促使劳动者积极就业。同时,由于劳动者未同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他们的虚化的劳动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新用人单位的侵犯。可见"下岗"制度并没有真正为企业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扫清前进道路上的阻碍。

"下岗"制度是一种不规范的企业经济裁员制度。它带有浓厚的政治动员色彩,在实际执行中也难免伴随一些形式主义的东西,缺少必要的组织手段和运行机制的支持。

可见,"下岗"制度的过渡性功能,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形势。在我国已基本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和经济性裁员制度的前提下,我们应取消"下岗"制度,使之与失业制度并轨。

2、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实质性要件存在不足

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实质要件不足首先表现在企业经营困难的界定问题即企业经济原因质的规定问题上。我国立法将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整顿时和企业生产状态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两种情形作为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定许可条件。但这两个条件的规定是比较抽象的、含糊的、不具有操作性。

对于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整顿的情形,我们似乎可以根据《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界限来认定,但濒临破产企业不是破产企业,一个企业达到了破产界限以后,恐怕经济性裁员的方法也难使企业起死回生。因此,经济性裁员的标准只能以破产界限为参考。而关于破产界限在我国也是颇存争议的,如我国《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依法宣告破产。这样的规定使破产原因多元化和复杂化,受到了很多学者的批评。因为什么是经营管理不善?其与严重亏损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什么是严重亏损以及其严重程度如何?这些问题都是在困境企业在适用破产法之前必须解决的问题。这种破产原因的多元化增加了企业、劳动者、甚至法院认定困境企业的难度。我国1991年通过《民事诉讼法》第19章扩大了破产法适用的范围,规定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

人或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这一规定虽然去掉了《破产法》中规定的"管理不善",但"严重亏损"仍然是限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条件,这与破产法的规定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因此,即使根据企业破产宣告后和解程序进行经济性裁员,也会因破产界限的不一而无法适用。

而对于企业生产状态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情形,我国目前立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只有企业经营状态恶化并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的模糊的规定。这种规定势必要求政府花费巨大的精力去根据各企业的不同情况制定企业财务、生产、销售、利润等等方面的各种标准,然后据此来判断各企业是否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由于各个地方经济水平发展的不平衡,各地政府制定的裁员标准就会彼此不同,这样无疑会造成操作上的困难。如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规定裁减人员的一个条件是企业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业、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的生活费用。这样的规定,使得在强调政府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宏观调控同时,我们又将政府的宏观经济调控职能引入企业的微观管理之中,让政府又介入企业的内部事务之中,回到了原来政企业不分的老路上。

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实质要件不足的另一个表现是裁减员工标准的确定问题。我国劳动立法在被裁人员的标准上没有从正面对企业提出要求,仅仅在《劳动法》第29条和《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规定》第5条规定了几种不得裁减的人员,但由于劳动者个体的差异,将那些需要特殊的保护劳动者纳入裁员的对象是有违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做法,并没有考虑劳动者的差异,如劳动者的年龄、收入、工作期限、身体状况、对用人单位的贡献等等特殊情况,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在实践中,特别是在企业的"下岗"行为中,一些企业安排职工下岗的行为不规范,有的甚至将"下岗"作为惩罚工人的一种手段,借下岗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等。这都说明我国在企业经济性裁员制度方面确立被裁减人员的标准有现实的必要性。

3、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程序性要件存在缺陷

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程序性要件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工会对经济性裁员的干预不力、被裁人员的就业保护不力以及对被裁人员的经济补偿不足等等问题。下面作者将就这三个主要的问题分而论之。

(1)关于工会干预不力的问题。

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裁减人员必须提前30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而非必须得到工会和职工的事前"同意",但并没有对工会和职工的"建议权"提供必要的保障。如果工会或全体职工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是否会影响或阻却企业的裁减活动呢?劳动法没有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作者认为,如果工会或全体职工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对企业的的裁员活动有具有影响力或阻却力,那么我国《劳动法》第27条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14条确定的征求和听取意见的程序就形同虚设,没有什么实际意义,而实践中呢,工会更多的是站在企业的一边,使该条规定完全流于形式。

(2)关于被裁人员的就业保护不力问题

劳动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就业权是劳动权的基本内容,也是生存权的表现形式。一个完整的经济性裁员制度不应只包括裁员制度本身,它还应包括被裁人员的善后保护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经济性裁员制度的顺利进行。因此,在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裁员之后,立法应对劳动者的就业权予以充分的保护。我国目前被国有企业优化的富余人员,从总体上讲一般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技能单一并且女职工占较大比例。这些人员再就业相对而方较困难些。《劳动法》第29条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5条虽然对企业经济性裁员行为设立了禁止性的条款,已对这些特殊群体的就业予以特别保护,但仍不完善。因此在我国实施下岗与失业并轨以后,对被国有、集体企业裁减的失业人员,尤其是再就业能力较差的人员以及一些特殊地区的人员还应实施就业保护政策,尽量扩大再就业的比重。

(3)关于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不足的问题。

"下岗"制度与失业制度顺利并轨的关键在于解决有关利益方面的障碍问题,即如何对下岗的职工进行经济补偿。由于大量的下岗职工在参加工作时并没有实行劳动合同,旧的计划体制不仅对他们有事实上的终生就业承诺,还通过低工资制度对他们的部分劳动贡献进行了"预先扣除"。因此在经济裁员时,企业应对被裁人员进行经济补偿。但迄今为止,国家一直没有出台有关标准、补偿方式的具体规定,致使对经济补偿问题的处理缺乏制度方面的依据,而各地各企业各行其是。由于已经实施的补偿通常是企业自行实施的,补偿的标准之间的差距也很大。这不仅造成下岗职工群体内利益分配的巨大差异,也使多数职工不愿与企业及时解除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法》和劳动部于1994年12月3日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办法》对经济裁员的补偿金做出了初步的规定。其中规定的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并没有区别新旧体制下被裁人员的不同,而对被裁人员实行"一刀切"统一的补偿办法。但这对那些在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参加工作的年限长,对国家、企业的贡献较大,并且他们的劳动贡献以通过低工资制度进行了"预先扣除",那么按照上面的标准对他们进行补偿的话,那么他们得到的补偿的数目将很小。

三、关于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完善的一点建议

(一)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实质性条件的完善

1、确立统一的、科学的困境企业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对企业破产原因的规定抽象、含糊,不具有操作性,造成了实际中困难企业认定的困难。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参照国际通行的作法制定统一的、科学的企业破产的界限。

对于破产原因的立法例,世界范围内主要有两种作法:判例法的英美国家采取列举主义,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采取概括主义。概括主义的国家一般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并采取了现金流量标准和资产负债表标准的两个为判断标准。在我国,破产原因必须建立一元化标准,即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无论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是其他所有制的企业,也无论企业是因为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还是因为其他的原因,如政策的变化、计划的调整等而造成企业亏损,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破产保护。在被破产宣告的企业可以根据同债权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破产宣告后的和解协议)进行裁员。其次,我国破产法也应当建立起相应的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在企业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或企业自认为经营发生困难或财务发生困难的情况下,可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程序或企业重整程序,在人民法院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后并认为企业具有和解的可能或重整的希望时,企业可同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破产宣告前)或重整计划。在和解协议和重整计划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批准后,企业就可根据和解协议和重整计划进行裁员。

由上可见,企业经济性裁员制度的完善取决于破产的完善与否,但由于我国破产法存在着许多制度的缺漏,实际操作性较差,实践中企业破产困难重重,困境企业的经济性裁员行为也无章可循。因此参考国外破产法的理论和实践,完善我国破产法上的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就是显得尤为必要。

此外,在困境企业的认定上也要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政府宏观调控经济,宏观控制失业,可以从企业裁员的规模上、程序上以及对企业的各种政策优惠措施上等方面做文章。比如政府可以通过征收失业保险税和对企业实行税收和财政的优惠措施来控制企业的裁员行为。通过优化企业的外部环境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促进企业生产的发展,从而促进就业,减少企业的裁员行为。

在政府对经济性裁员的的宏观调控上,我们可以借鉴德国、法国的经验。德国劳动法规定企业需裁员时向劳动行政当局的报告期限做出规定,如提前30日报告劳动行政当局。同时规定行政当局对企业裁员报告的批准期限--即企业裁员的"禁止期间"。在劳动关系的非常终止中,德国劳动法采用了"重大事由"来涵盖经济生活中的种种情况,将自由裁量权留给法官。对于通常终止,则以"社会不当性"来加以限制,并以严密的程序性规定来使这种抽象的原则得到较好地实施。在法国,1975-1986年间,法国所有的经济性裁员都

必须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但鉴于该制度存在着政企不分和行政对企业的内部问题干预得太多等诸多的问题,法国1986年7月通过的法律取消了这一规定。从此,劳动行政部门只对经济性裁员的程序和"社会性计划"进行监督,而不再对企业裁员的经济性原因的真实性和严重程度进行控制。这些做法都坚持了政企分离的原则,使政府脱离了对企业内部事务的干预。这值得我们借鉴。

2、确立科学、公正的裁员标准

科学、公正的裁员标准是法律公平、公正的体现。由于劳动者个体之间存在很多的差异,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对其加以充分考虑,而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裁员标准,一则可以防止企业经营者的"人治"因素,规范他们的行为;二则可以对那些社会弱者以及需要特别保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尽可能体现社会的公平。这样在实践中也有利于裁员的进行。

我国企业经济性裁员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4)

在裁员的标准方面,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的劳动立法经验。如俄罗斯联邦《劳动法典》第34条规定了缩减编制或人员的留职优先权。该条规定,在缩减编制或人员的情况下,应将留职优先权给予劳动生产能力和技能水平较高的职工。在他们劳动生产能力和技能水平相同的情况下,留职优先权应将给予以那些有负担较重、单职工家庭、工龄较长、不脱产进修、对国家作出了贡献的军人、发明家以及遭受核事故影响的职工。在法国的经济性裁员制度中,企业委员会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同企业协商,根据非歧视的原则来确立裁员的标准。根据法国劳动法的规定,在裁员过程中,企业要避免经营者的个人主观方面的因素实行非歧视原则,并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被裁人员的家庭负担、工龄、职业资格、年龄和身体状况。德国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在确定被裁人员时,必须依社会观念来加以衡量,优先解雇那些不需要保护的人,而对那些年老、体弱的社会弱者,如果雇主没有依照合情合理的标准来衡量厂方利益和社会观念即使终止劳动合同,该行为将因具有"社会不正当性",其解雇行为无效。裁减人员的标准可由企业和工会进行集体谈判时由集体合同进行规定。在制定这些标准时,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劳动者在单位的工龄、劳动者的工作能力以及工作态度、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和家庭负担等等,从而避免将那些年老、体弱、病残和为本单位的生存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的劳动者作为裁员的对象而将之抛入失业的大军之中。我国在"下岗"的政策的通知中曾明确要求企业避免夫妻同时下岗;避免全国及省(部)劳模、烈军属、残疾人下岗等等。这都充分考虑到了社会责任和对劳动者负责的精神。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

(二)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程序性条件的完善

1、加强工会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干预力度

在前面,我们提到了我国工会经济性裁员制度中功能"虚化"的问题。工会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其基本职责,劳动者处于分散、孤立、弱小、无助的地位,无法与用人单位形成抗衡态势,特别是在企业的经济性裁员行为中,劳动者更处于不利地位,他们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这时更需要工会的支持。

在完善经济性裁员制度时,立法要赋予工会更大参与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权利,确立其经济性裁员的"建议权",并对该权利进行法律保障,以期对劳动者进行更为有力地保护。

在这些方面,国外的劳动立法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如法国劳动法律规定企业每年应向企业委员会或员工代表提交年度报告,汇报企业内工作岗位的进展,对工作岗位进行预测并采取可能的职业培训来预防企业裁员的发生。同时企业委员会或员工代表协助企业建立裁员的标准。只有在咨询企业委员会或员工代表的意见之后,才能根据非歧视性的原则来确立裁员的标准。在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时,雇主应征求企业委员会或员工代表的意见,制定关于避免裁员和安置雇员的"社会性计划"方案。否则,企业的裁员计划将被劳动行政当局或司法当局确认该裁员无效。在德国,劳动立法在经济性裁员的程序上要求雇主将裁员的报告提前30日通知劳动行政当局,同时雇主必须将有关的裁员事由、人数、时期等书面通知企业职

工委员会,并与其特别商量如何避免解雇或裁员结果的可能性,然后雇主将同职工委员会的报告附于对行政机关的书面报告中,如该报告没有附带企业职工委员会对裁员的态度则无效。在行政机关接到有效的报告后的一个月内不发生解雇的效力。这就是所谓的解雇"禁止期间"。在此期间内,如果雇主无法解雇劳动者,但可以缩短工时,并相应减少劳动者的工资。德国立法如此规定的目的是想通过企业内部的自治和外部机关的制约最大限度地减少大量解雇

对社会造成的冲击。

可见,法国、德国在立法上加强工会在经济性裁员时同雇主的协商功能,同时强化了工会对雇员的劳动保护,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更为周全。为此,我国也应强化工会在经济性裁员程序中的干预力度,强化工会的协调、维权功能。为保障工会在裁员方面建议权的实现,我们还可以通过立法赋予工会以诉讼权利,并对用人单位课以必须听取工会建议的法定义务。

2、加强对裁减人员的就业保护

加强被裁人员的就业保护,首先我们必须执行《劳动法》第27条规定,严格规范企业用工的申报制度,确保被裁人员的优先录用权的实现。其次我们应该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障制度和系列社会保障制度以免除被裁人员的后顾之忧。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障制度很不完善且存在很多的问题,诸如其适用范围过窄;管理体制不健全;保障基金来源单一,承受能力有限;

保障水平低,难以保障基本生活等等。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制定《失业保险法》,严格规范失业保险制度的操作规程和方式;逐步扩大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拓宽其覆盖面,从现

在的范围逐步扩大到各类劳动者;强化失业保险管理体制,拓宽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渠道,

有步骤地实行国家、社会和劳动者合理负担的制度等。此外我们还应该实行积极的失业保险制度,用积极促进再就业的手段来代替单纯的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用严格的保险金给付条件、缩短给付的期限、提高转业训练和就业服务补偿的方法来促进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惟有如此,我们才能保证我国企业经济性裁员制度的顺利实施。

3、完善我国企业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制度

要健全我国经济补偿制度,首先要提高经济补偿的标准。因为经济性裁员制度是为了缓解企业的暂时的经营困境以降低生产成本的一种手段。它是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单方无过错解除。劳动者本身并无过错,一旦被裁员,将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不利影响。再者,通过经济性裁员,实行积极的失业保障制度,是为了给失业人员提供再次创业的机会。如果按企业濒临破产或发生经营困难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来计算补偿金,那么被裁人员所得的补偿数目势必非常小。这不足以平衡企业与劳动者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我们有必要提高对被裁人员的经济补偿标准,防止企业将应由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另外,我们应该完善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贡献补偿制度。由于这些被裁劳动者对企业、对国家的劳动贡献已通过国家的低工资制度进行了"预先扣除"。因此企业就应区分对待此类劳动者。以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为分界点,对劳动合同实施前的被裁人员实行劳动贡献补偿;而对实施劳动合同以后参加工作的被裁人员可根据《劳动法》以及相关劳动合同的法规进行补偿。同时由于旧体制下的统分统包政府统一安排的就业政策和统收统支的财政政策,不同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难以分清,如果以单个企业为基础对被裁职工进行劳动贡献补偿的话,这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劳动贡献补偿应在统一政策,并大致统一的标准的前提下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至少在特定地区范围内组织实施。

我国企业经济性裁员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5)

此外,我们可以多元化规定劳动贡献补偿的方式,给被裁人员以选择机会,既可以以货币的形式支付补偿金,也可以结合企业改组、改制给予被裁人员部分资产所有权或是企业的股权等。

发生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经济性裁员制度的立法背景是其经济法制健全和社会保障制度完备。我们在完善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同时,我们也要完善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等等社会保障制度,以促进一个"就业--失业--再就业"良性循环的形成,使劳动力资源永远处于一个健康的、有序的、充满活力的流转之中。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能被企业“裁员”吗

案例:

王某是某药业公司的一名职员。1996年8月,单位因效益不好进行裁员,王某也属于受裁之列。因王某9月份生育,单位决定将其工资福利顺延到11月份,待产假期满后另行安排工作。1996年12月,她回单位后,新任经理不但不给工资,还让王某自己联系工作。另外,今年经医院诊断她又长了乳腺瘤,由于在哺乳期,不能立即进行手术。那么,王某属于被裁员之列吗?哺乳期满后要进行手术,医疗费该怎样处理?? 专家评析:

王某信中反映的问题涉及到劳动合同、女职工的保护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具有典型的现实意义。其所在单位正处于生产经营困难时期,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裁减人员的规定。但是,《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又规定即使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也不能对下列人员予以裁减:“(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王某9月份生育时,单位决定将其工资福利顺延3个月,其做法是合法的。但是,在王某产假期满还处于哺乳期时,单位就停发工资、不予安排工作,这显然是违法的。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的25%的补偿金。

因此该单位除了应给王某安排工作、补发工资外,还应加发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工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就王某的情况而言,如果王某进行乳腺瘤切除手术还可以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医治时所需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均应由企业负担。?

企业裁员应当预先留下哪些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企业经济性裁员时要优先留用以下几类劳动者:一是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越长,说明双方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的决心越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期待越磯强。二是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本人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出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要履行至劳动合同终止,即一方当事人消失或者劳动者退休。三是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工资收入是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活来源。果裁减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则该劳动者与其家庭就会陷入生活危机。同时与其他劳动者相比,该劳动者遇到的困难会更大。

企业“变相裁员”引发劳动争议

受金融危机影响,本市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大幅上升。其中,劳动者追讨工资和加班费的案件较多。

昨天,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会法》执法检查汇报会上获悉,本市将规范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应对金融危机,启动实施“1+3”就业计划,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追讨加班费占较大比例

据相关人士介绍,近年来,上海的劳动就业体制和劳动关系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大幅上升。相比以前劳动争议案件,目前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支付工资、加班费、要求恢复或解除劳动关系等方面。其中,劳动者追讨工资和加班费的案件在收案总数中占相当大的比例。

由于上海部分企业属于出口加工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受金融危机影响,一些企业开始对员工进行调岗、减薪、裁员,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大幅上升。

近期劳动争议案件中有一个较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出现变相经济性裁员。主要表现为:无薪长假、无薪调休、无薪教育培训;试用员工无论绩效如何全部辞退;将员工调离熟悉的工作环境或安排至外地工作等。

“1+3”就业计划应对危机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就业形势带来的影响,从2008年11月开始,本市开始建立就业形势统计月报制度,及时掌握企业用工与职工失业等情况。同时,制订出台了促进就业“1+3”计划:即“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稳定岗位特别计划”、“职业培训特别计划”、“就业援助特别计划”,着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截至5月底,本市各区县累计帮助成功创业组织5540家,创业组织创造就业岗位2.5万个;已有15个区(县)30家小额贷款公司批准设立,其中22家正式开业运营,累计放贷已超过10亿元;全市有35个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已开设创业教育课程,1—5月全市开展政府补贴的创业培训1594人;全市发放小额担保贷款288笔,担保金额2119.05万元,发放小额贷款贴息547笔,贴息金额603.16万元;申报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项目234个,已批准项目27个,新注册企业16家。

截至5月底,全市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5018人,认定后已解决就业3585人,其中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2788人,单位吸纳就业797人。1—5月,全市新消除“零就业家庭”954户。

尽量避免、减少裁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汇报中指出,2009年1月,本市制定发布了《关于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报告的通知》。

通知调整了市区两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裁员报告的范围,倡导用人单位通过实施减少工时、适当降低工资等积极的补救措施,尽量避免、减少裁员。同时要求劳动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的裁员报告,予以接受并出具回执,发现用人单位裁员方案与法律法规抵触的应当予以告知。

长三角涨薪引发连锁反应部分企业裁员减负

由富士康而蔓延于珠三角的加薪潮涌入了制造业的另一重镇长三角,不少企业也纷纷给员工加薪。用工成本的提高,会加速企业向人力成本更低的地区迁移,还是有助于终结中国的廉价劳动力阶段?涨薪,简单的两个字,带来的将是一系列连锁反应。

朱海这两天有点郁闷。6月初,他被炒鱿鱼了。他本在上海浦东一家电子元件加工厂工作,是有5年资历的老员工了。而他被炒鱿鱼的原因,竟是因为工厂给工人们加了工资。

加薪引发纠纷

“4月份,上海最低工资从960元涨到1120元,我们厂也加了薪,5月份我到手可以拿到1800多元。当时很高兴。但是,6月初就被辞工了。”朱海愤愤地说,“老板的意思是,我们工人工资太高了,他负担不起,得减人增效,于是我就被涮了,我们车间走了5个人,都是所谓的老弱病残。我都快50岁了,还能到哪儿找工作?”朱海长长叹了口气,很是悲凉。

记者找到了该公司的人事部门,一位姓霍的先生接了电话。他很客气,也对辞退朱海等人表示遗憾。但是,他说:“公司方面也是无可奈何,现在涨薪的压力很大,国家的政策我们必须不折不扣执行。所以,4月份,按照公司的薪级标准给各部门的人员都加了工资,幅度在10%-15%,员工反应良好。然而,我们是劳动密集的代工企业,薪资成本的压力极大,所以,我们也不得不最经济地用人。”末了,霍先生犹豫着用神秘的口吻告诉记者,他们老板已萌生意图往内地发展,那里用工成本低廉。

不过,朱海并不以为然,他觉得近几年公司的生产效率大有提高,利润也持续上升,给员工加点薪水完全不伤皮毛。“现在主要是农民工太多,我们还没有能力同老板坐下来谈判。”

其实,加薪也引发了资方的思考。当记者联系到上海台商协会理事郁诗礼的时候,他正在赶往常州的高速公路上。本来当天(6月15日)他是要回台湾过端午节的,但是,他在常州的一家服装厂发生一起工资纠纷,他不得不改变行程。“其实,这只是一个工人不满意自己的薪水,吵到了厂部。我不敢疏忽,千万不要出什么状况。上月,我们公司给员工普遍加了工资,有高有低,有人满意有人不满,这很正常。”郁诗礼有些无奈。

他认为,老板追利润,工人求涨薪,这都是追求“最大化”的合理要求,无可非议。关键是建立一个公正而常态的博弈与谈判平台。“我个人认为,大陆已进入劳动力成本面临全面重估的新时期,其主要原因是劳动力供给曲线已发生了变化,由过去的无限供给转化为有限供给,这就需要谈判,大家要开诚布公。”

晚些时候,郁诗礼主动打电话给记者,说他公司的工资纠纷已解决:“大家都退一步,握手言和。”

迁厂多是“表演”

起于富士康,蔓延珠三角的涨薪潮,震幅其实传至更远,在多个省份纷纷上调最低工资的背景下,长三角自然也感受到了涨薪的震荡波。郁诗礼告诉记者,最近,他与在上海的一些台商和本地商人餐叙时,话题也不离“涨薪”二字。

“大家都很关心涨薪,我自己也是。最近几年,在工资问题上,我感觉到工人情绪波动特别厉害。”郁诗礼说。

现在应该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主动给工人适当加薪,是一些长三角厂商比较一致的看法。他们希望不要发生过激事件,让自己陷入被动,反为不美。此外,人性化的管理也为商人们所提及。“有些代工厂采用日本式的管理方法,这可能不太适合中国的文化。”一位台商告诉记者。

当然,也有迁厂的论调。一些沿海企业放出风声,因为承担不了涨薪的重负,要将企业迁往人力成本更低的内地或其他区域。郁诗礼对此说却并不认同。“这很大程度是一种表演,希望能对涨薪的趋势起到一个抑制的作用。迁移很困难,其一,迁移成本很高,其二,物流成本骤增,内地的物流成本要比沿海高出许多,还有,这些企业在当地已享受了税收优惠,迁移的话,就要吐出这些优惠。”

企业裁员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

如今,裁员成了让职场人心惊胆战的字眼。但逃避不是办法,多了解些相关法律法规,在裁员“不幸”降临的时候,利用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才是正确的应对态度。什么是裁员

人们通常把企业大规模减少用工一律称为“裁员”,但实际上这种称法并不准确。在法律上,“裁员”的全称是“经济性裁员”,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经济性裁员。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员。”

企业如果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可以根据法定的裁员程序以及规定向被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遭遇裁员,注意什么

如果遭遇经济性裁员,你要注意些什么,从哪些方面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1、裁员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裁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包括员工对裁员决定和被裁员工的处理方案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这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很大程度决定着裁员决定的合法性。

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2、裁员方案是否保障员工的法定权利和利益

公司的裁员决定与被裁员工处理方案,均应保障员工权利和利益,劳动者可仔细对照:

第一,看自己是否属于可以被裁员的范围。依照《劳动法》,有四类对象是不得裁员的,包括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如果你属于其中一类情况,单位就不应将你列入裁员名单。第二,公司应提前30日通知被裁员工,如果不提前通知,就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

第三,你有被老单位优先录用的权利。如果你在被裁员以后的半年内,一直没有找到工作,或者已有工作了,但不满意。这时,你发现老单位(裁减你的单位)又在招人了,可以重新报名应聘,而单位有优先录用你的义务。当然,劳动合同要重新签订。

第四,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按被裁员工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性收入计算。这里的工资性收入,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而非单指基本工资。如果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补偿的期限是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而定的,每满一年,就有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五,要注意用人单位是否为你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公司应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直至员工离职的最后一天。如果单位没有提前30日通知你,你可以要求单位另外再补缴一个月的社会保险。

第六,要求单位为你办好退工手续。退工手续对被裁员工至关重要,办好了退工手续,员工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重新就业。有关劳动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7天内要办退工手续,包括给劳动者退工单第三联、发还填妥招工退工期限并盖了章的《劳动手册》和在相关职介所办妥退工手续、在社保中心封存劳动者社保关系。如用人单位不及时办妥退工手续,影响有关员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就业,可追究用人单位经济责任。

第七,要防止个别单位在裁员过程中,采用不正当手法。个别用人单位在裁员过程中,要求劳动者在辞职书上签字,目的就是为了逃避相关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劳动者在裁员期间,千万不要轻易提出“辞职”之类的报告。那样马上会被作为“辞职”的个案处理,而关于裁员的一切保护性措施,你将不能享受。

常见的裁员类型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条款中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总而言之,企业如果不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就不能依据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来裁员,而必须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要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果企业确实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要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则必须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只有在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企业才可单方行使解除权,但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

另外,除了经济性裁员之外,目前比较常见的裁员还有如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企业因经营波动产生冗员。比如,企业改制了,需要减员增效等等。这是劳动者权益最容易受到侵犯的一种情况。遇到这种情形,要记住,企业必须和劳动者进行协商,如果企业单方面结束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员工可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

第二种类型:情势变更,需要减员。这种类型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即企业有正当理由,比如有一块业务被收购,而对方并没有同时收购员工。按照法律,企业应该先与员工协商变更员工的岗位。如果员工不愿意去新的岗位,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按规定作出经济补偿。

第三种类型: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依合同自然终止。在这种状况下,企业无须提前通知,也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竞业限制协议怎么办

裁员会引起一些相关的法律问题,较突出的就是商业秘密问题。如果劳动者曾经与公司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那么一旦被裁,该协议是否应该遵守呢?

竞业禁止协议一旦签订即告生效,不过双方都有权解除。员工方面,员工离职后应当遵守约定,但单位需支付补偿金。如果单位没有支付,员工可以向单位追索,假如单位仍然拒绝支付,员工可以单方面解除约定。单位方面,不需要解除协议的理由,只需提前30天通知员工即可解除。如果单位没有提前通知,则应支付30天的补偿金。如果双方都没有解除,那么协议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内应予履行。五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发给经济补偿金。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辞职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56号),因没有文件明文废止,笔者认为,仍可参照适用。该复函主要内容为:职工提出辞职的条件与辞职后的待遇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职工政党辞职,不发给辞职补助费;对于劳动合同制职工提出辞职的,应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是否发给生活补助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对于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申请辞职的,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的规定》(国发(1993)111号)第十条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裁员避规”伤害企业“软实力”

《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一些企业纷纷出台对策,用裁员的办法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笔者看来,这些企业看似聪明的“裁员避规”,其实也伤害了企业自身的“软实力”。

针对近期一些企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突击裁员等行为,广州市政府发出一项紧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不是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不得进行规模性裁员,一次性裁员或12月14日至31日内(含31日)累计裁员20人以上或10%以上属于规模性裁员,须提前向劳动部门报告。

《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一些企业纷纷出台对策,用裁员的办法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广州紧急叫停企业在年底突击裁员,最终效果如何暂且不论,但在笔者看来,这些企业看似聪明的“裁员避规”,其实也伤害了企业自身的“软实力”。

在这些裁员事件中,受到伤害最大的也许是当事员工,但对企业来说,要想在市场上不断发展壮大,重要的还在于有一支支持企业发展的员工队伍,当员工权益与企业利益相冲突的时候,首先拿员工“开刀”,这样的企业是无法赢得员工的真心认同的,企业的凝聚力也无从谈起。

其实,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企业拥有的良好社会形象,也是其赢得市场竞争的“软实力”。企业良好的外部形象和口碑,首先要得到企业内部员工的认可,才能得市场的认同,赢得消费者的尊重,进而扩大市场占有率,为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和谐的劳资关系,不仅需要靠法律来规范,也需要企业文化的熏陶,以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来看,在一些知识密集型企业,尤其需要从物质和精神两方面,赢得员工的认同。

由此看来,在目前劳资双方地位不平等的现实语境下,企业以裁员规避《劳动合同法》,表面上看可以让企业在短期内获益,减少因签订长期合同给自己带来的压力,但从长远来看,此举不仅损害了企业自身的信誉和社会形象,也对继续工作的员工留下了不良印象,从而加深彼此的防范心理,强化双方的短期行为,为企业的长期发展留下隐患。

企业裁员不能“想裁就裁” 超过一定数量要上报

企业有裁员的权力,但不能“想裁就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强调,各地要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严禁企业随意裁员。

依据日前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政府将引导其与职工进行协商,通过采取适当缩短工时、降低工资等措

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裁员。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等确需裁员的企业,要指导其严格按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规范裁员行为。

裁员方案要依法征求工会或职工的意见,方案中要明确裁减人员的数量、裁员条件、资金渠道及安置措施等,并依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凡职工安置方案不明确,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债权债务的,不得进行裁员。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先向当地政府报告。

企业裁员需谨慎

企业裁员需谨慎

在目前经济形式不太乐观的情况下,一些面临着经营困难的企业想通过裁员来减轻企业的负担,于是对员工加强管理,辞退那些不能达到公司要求的员工。但是,裁员、解雇的条件及程序非常严格,操作不慎则会给用人单位带来巨大用工风险,如何裁员,如何最大限度降低企业可能承担的风险,是企业必须思考的问题。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往往会成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焦点。企业通过制定专业、合法、有效的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可以有效降低管理成本,防范劳动用工的风险!目前规范、完善的员工手册、规章制度并不多见,一些员工手册中条款词义含糊,难以操作,沦为一纸空文,更有一些员工手册成为员工申请劳动仲裁的举证材料,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许多用人单位由于员工手册、规章制度的不完善而吃亏,有苦难言。

伴随着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企业应及时依法制定、修改员工手册及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并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考核。这样才能有效预防应对劳动争议,构建和谐员工关系,控制用工管理风险。

职场新手遭变相裁员企业不少花样涉嫌违法

到劳动部门咨询后,小陈觉得懊悔万分,前不久自己“主动”递给公司的一纸辞职书,竟使她处于放弃应有权利的窘迫境况。

“是我给了公司低成本裁员的机会,现在真的很后悔当初没有详细了解劳动法。”昨天上午,小陈致电本报87777777新闻热线,希望用自己的经历警示广大劳动者。

小陈的遭遇

小陈去年毕业,今年2月到宁波应聘,在某语言培训学校当前台接待,并签订了相应的劳动合同。

“因为是第一份工作,我很珍惜,很努力。”小陈说,除了今年4月因亲人去世请了一次丧假外,从没请过假。可上月中旬,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却将小陈击倒了。

经医生诊断,小陈得了支气管炎,建议她回家静养一周。小陈遵医嘱到公司请假,没想到遭到拒绝。经过力争,小陈为自己争取到了5天的病假。不过,当小陈病愈回去上班时,却发现公司未与她商量,已将她的前台接待的工作变更为市场部的营销岗位。小陈找公司人力资源部交涉,得到的答复是:要么接受,要么自动离职。

“两个工作岗位性质不同,后者工资待遇与前者相比差了好多。”小陈说,每个人都会生病,这是没办法的事,病假之后公司无任何理由换岗让她觉得非常愤懑。一气之下,她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书,两手空空离开了公司。

在和朋友聚会时,小陈发现身边不少人有类似遭遇,即企业为短期病假的员工设置了一个没有选择的选择,如扣半个月工资、更换工作地点或采用苛刻的标准进行考核,还有就是像她这样被无故调岗。

前天,找到新工作的小陈,在向劳动部门咨询相关事宜时如梦初醒。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其中第17条明确提出,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一经双方确定,就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如果没有法定理由,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变更。

劳动部门指出,当小陈面对用人单位无理由调岗时,她完全可以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原岗原薪,并要求补发因调整减少的工资。但小陈自己递交了辞职书,这就意味着她因“无法胜任”而自动离职。

“你知道么?我甚至愚蠢地认为,公司确实有这样那样的权利。”小陈对记者说,虽然这次败局已无法挽回,但她要好好研究一番劳动法。

个中有奥秘

记者调查发现,确实有部分企业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员,存在诸多限制,而且成本过高,如果员工主动辞职,企业则可不受约束。

企业在什么情形下可以经济性裁员

某制糖厂是一个有70多名员工的集体企业。自2006年以来,企业经济效益一直不好,现亏损1260多万元,连银行贷款利息都还不上,银行也因此拒绝给制糖厂新的贷款。虽然该厂在经营、管理上采取了一些措施,但都难以扭转局面。近来连职工每月300元的基本生活费都发不了。经过厂里研究,打算裁减30名员工。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通常指企业由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原因,为改善状况而辞退成批劳动者的情形。但是,经济性裁员要符合法定的要件,并严格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定。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规定四种情形下企业可进行经济性裁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另外,经济性裁员还有人数上的要求: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才是经济性裁员。如不符合法定人数要求,只能单个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制糖厂的情况看,该厂目前已处于上述第2项的状态,属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且拟裁减人数超过了20人,根据前述规定,该厂是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在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具体操作中,单位要严格遵循下列程序:1.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裁员时,“老、弱、病、残”员工一般不得裁减,包括: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病);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弱);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老)。

同时,裁减人员时,还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照料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另外,用人单位裁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还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公司企业该如何合法裁员

公司企业该如何合法裁员

2008年10月8日,深圳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裁员工钟林均因不满补偿金而纵火自焚案,更是使整个业界为之惊愕。

裁员,一个无论企业还是员工都惟恐避之不及的话题,长期以来,企业一直把裁员的问题藏在口袋里,员工则更是把裁员的话题埋在心底。不论在什么时间、什么场合,提到裁员的问题,总会让企业领导感到烦恼,让员工感到忧虑。然而,裁员又是企业和员工都必须正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那么,用人单位什么时候可以裁员?裁员时应当照顾哪些人?如何做才是合法的呢?

按照原有《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才可以裁员。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则新增加了两种可以裁员的情形。

第一种: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第二种: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不仅如此,新的《劳动合同法》把裁员的程序也放宽了。此前,用人单位裁员时要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并且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程序则没有这么严格,只有当裁员超过20人或者超过职工总数的10%时候,才有如上程序。

由此可见,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用人单位可以裁员的空间更大了。但是,在放松相关条件的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裁员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其中,特别强调,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3类人: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且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对于经济性可以裁减的人员,法律虽然已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出于对特殊人群的保护,以下人员是不得裁减的: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单位在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同时,必须支付被裁减员工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当企业在符合了上述规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后,其裁员才能算合法有效,至此,用人单位与员工劳动合同关系正式解除。

经济性裁员:企业要讲规矩

案情

2008年5月1日,李某等25名女职工分别与某市一新开业的大型超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李某等25名女职工均到岗工作。随着超市管理水平的提高,董事长赵某认为员工太多,遂决定裁员。2008年10月2日,该超市以企业经营亏损为由,辞退了李某等25名职工。

李某等对此不服,向某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所设劳动执法大队投诉,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经劳动执法大队查证:该超市从开业以来经济效益一直较好,其经营亏损的理由不成立,且超市不具备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又未按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程序办理。在此前提下,单方解除与李某等职工的劳动合同属违法行为,责令该超市限期改正。但该超市坚持认为企业有用人的自主权,拒绝执行。

李某等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超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停工期间的劳动工资。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未在45日内予以裁决,李某等25名职工向某市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

李某等25名职工与某超市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有效合同,该超市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且其辞退职工的程序不合法,判决该超市继续履行合同,给李某等25名职工补发停工期间的工资。

评析

在市场竞争中,一部分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造成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以致破产的境地,或者发生其他客观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之下,用人单位与本单位一定数量或一定比例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即为《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性裁员。正当的经济性裁员,对于用人单位减少生产成本,维持生产的正常进行,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本案发生在2008年10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等法规,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裁员原因法定原则,即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须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方可裁减人员: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的;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的。

裁员对象照顾原则。裁减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裁员范围禁止原则。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用于经济性裁员并解除劳动合同: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裁员程序合法原则。即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否则其裁员不发生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其裁员的程序是:①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②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其内容包括: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补偿办法;③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④向当地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⑤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按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证明书。

金融危机下企业裁员风险控制

世界性的金融危机横扫全球,我国企业也难独善其身,裁员已经成为众多用人单位最后的无奈选择。在劳动法律中承认经济性裁员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但由于裁员涉及人数多,社会影响大,且裁员的程序相当严格,用人单位在裁员过程中操作不慎即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及社会后果,如何正确适用裁员的法律规定,控制裁员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是用人单位急需面对的问题。

一、裁员的法律适用与风险控制

1、裁员条件及风险控制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员需具备法定条件。裁员条件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必须有充分证据举证证明达到法律所规定的可以裁员的条件方可裁员,不能举证的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裁员。用人单位裁员需具备的条件如下: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实践中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裁员条件举证相对容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重整的裁定书即可,无法院出具的重整的裁定,不能以此为由裁员。

(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目前金融危机下用人单位裁员的主要理由,适用此条件时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生产经营发生了困难,且是严重的困难,这需要对企业相关财务状况进行举证,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金融危机为幌子而进行裁员,实际上生产经营并没有受到影响,这就会让裁员行为陷入违法解雇的风险中。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需注意适用该条件时发生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并不能立即裁员,而是先要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方可裁员。如果未经变更劳动合同即裁员,也属于违法解除合同,需承担违法解除合同的法律责任。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注意这里是“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客观经济情况”一般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

2、裁员程序及风险控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该条款规定了裁员的人数要求及程序要求:

(1)人数要求:裁减人员需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才可启动裁员程序。实践中用人单位的风险在于裁减人员未达到二十人或者人数少的企业未达到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也启动裁员程序。用人单位如果裁减人员人数不足法定标准,不能启动裁员程序成批解除劳动合同,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单个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裁员行为违法,应当承担违法解雇的法律风险。建议用人单位以协商解除方式操作更容易避免风险。

(2)提前说明: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注意既可以向工会说明情况,也可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选择。用人单位在操作过程中需注意“全体职工”不能用“职工代表”代替,另外应当保留提前通知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书面证据,未提前通知或不能举证证明的均会导致违法裁员风险。

裁员“幸存者”的典型心理

裁员“幸存者”的典型心理 受全球经济衰退阻碍,看起来一夜间凭空冒出来许多剩余劳动力,到处都在喊人多,裁员的“大刀”也是满世界乱砍。由大跨国公司客客气气地请人走路,到闻名的“联想模式”——20分钟内赶忙走人,中国企业正在酝酿或差不多开始以各种各样方式的裁员。过去,人们普遍认为幸存者因为保住了工作而欢欣庆幸,确信会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工作,但事实标明并非如此,由于种种缘故,幸存者内心变得专门脆弱而敏锐。最终决定裁员重组成效的是幸存者的表现,笔者长期从事人力资源治理和职员EAP工作,总结出裁员幸存者常见的七种典型症状和诊断预防措施,供同行参考。 1.伤感 某公司裁员风波刚刚平息,在公司内部网论坛上就显现了一篇题为《同事的你》的帖子,该帖仿照校园民谣《同桌的你》,引起了留任职员强烈的共鸣,一天之内职员跟贴达到500余条。 诊断:这是裁员幸存职员最普遍的一种心态,看到曾经一起“斗争”过的同事和朋友相继离开,考勤机上的名单越来越少,办公室变得空荡荡的,内心充满了伤感和失落。伤感是幸存职员对失去好搭档最普遍的心理反应。对离职职员的伤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内职员之间良好的感情,适度的怀念是有积极意义的,它能开释一些心理的压力。 从企业角度来说,职员通过一些方式表达对被裁职员的怀念和伤感之情并无不妥,但有两个方面是要值得注意的。一是要防止伤感变为对公司的不满,二是要防止职员过度沉迷于往常的人际关系而不能适应新的工作氛围。企业裁员终止后,可采取的措施鼓舞职员积极参加公司的治理和决策,提高工作内容的趣味性,使工作变得富有挑战性;同时通过组织团队活动、小组竞技游戏、企业文化活动等方式使得裁员重组后的职员重新建立起和谐的工作关系。 2.内疚 吴丽和刘连是H公司行政部同事,在工作方面两人不分伯仲。在公司裁员风暴中,吴丽被裁员,缘故是其他职员反映两人业绩都不错,然而吴丽专门少参加职员组织的业余休闲娱乐活动,被指为缺乏团队精神。裁员后刘连通过吴丽的好友得知,吴丽业余时刻要照管长期住院的亲人,经济压力专门大。得知这一情形后,刘连十分内疚,甚至建议公司收回裁员决议。 诊断:内疚感产生是因为道德感使然。心理学家发觉,每一场天灾人祸和战争过后,保全了性命的人往往会遭受“幸存者内疚”的压力。总在想“什么缘故别人都死了,我却侥幸地活了下来?”与此类似,裁员幸存者也会产生强烈的内疚感“什么缘故裁掉的是他而不是我?”假如被裁者资历、体会和能力都比幸存者强,这种内疚感会愈加强烈。内疚感的痛楚在于,幸存者往往无法和所要

10大管理创新以及案例分析

10大管理创新以及案例分析 营销方式越来越简捷,组织结构越来越富有柔性,经营管理的信息化程度日益提高,企业越来越注重发挥各种资源整合的力量。而引领这一系列变化的,正是管理创新! 从设计创造价值、供应链整合,到对产品、设计、研发、IT等进行外包而获利,以及并购管理方式等进行的创新,简言之,管理创新就是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客观要求和科技发展的条件,对传统的企业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进行改革、改进和改造。通过管理创新,培育和实施先进的企业文化和经营方式,使各种生产要素有机结合,资源得到优化配置,生产效率不断提高,从而保证企业产品的质量和企业的竞争能力。 管理创新,已经成为中国CEO们普遍关心的问题!这里选出的10项,只是中国企业近年来实施管理创新实践的代表。 或许昨天,中国企业曾因某些方面缺乏创新而交过学费;而今天,中国企业也因方方面面的管理创新而飞速发展,闪耀世界! No.1设计创造价值 影响力指数:★★★★★ 关注率:★★★★☆ 通过更好的设计,可以使产品获得更高的价值。这一点,早已被国外的诸多大型企业所认识和应用。譬如韩国三星,他们认为,杰出的外观是增强产品亲和力的有效途径,对这方面的孜孜以求,使其确立了现代工业设计杰出代表的地位。 典型案例:家居企业博洛尼认为,橱柜行业也跟时装、汽车等时尚产品一样,有自己独特的风向标,意大利的设计无疑是前沿潮流的代表。他们从意大利高薪聘请了首席设计师,让博洛尼展示出纯正的意大利风格。披上了意大利时尚设计的外衣,博洛尼的品牌效应凸显,迅速坐上国内整体厨房业第一的位置。 点评:很长一段时间,设计在中国遭受冷遇——从制造商到消费者,大家对设计的认识还很狭隘,特别是有些制造型企业,一味地强调低成本,并不把设计看成一门管理或一项必要的投资。这使不少中国企业交了高昂的学费。 博洛尼以及其他具有“设计创造价值”理念企业的成功,至少给人们这样的启示:要使设计体现价值,首先要认识到设计的价值!只有将关注设计融入企业的DNA,以产品卓越的性能为基础,满足人们对视觉审美的品味,才能使产品整体表现得以飞跃,使产品附加值和品牌力得以提高。 No.2外包获利 影响力指数:★★★★★ 关注率:★★★★★ 业务外包是指企业根据投入产出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将某个或某些部门或业务转包给更加擅长和专业的企业进行管理和经营的行为,强调企业将主要精力集中于关键业务上,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涉及产品外包、设计外包、研发外包、人力资源外包、物流外包,以及IT外包等多种形式。 典型案例:汽车制造行业零部件多,自己去做采购物流,要费很多时间,上海通用就将物流外包给专业的第三方物流公司中远集团。中远按照通用要求的时间,把原材料直接送到通用的生产线上。这不但使上海通用的生产线基本做到了零库存,包装成本也大幅下降。 上海通用将物流外包的模式,在国内的制造型企业,尤其是做零库存的生产企业是非常实用的。在实施业务外包时,企业应认真分析,挖掘竞争对手难以获得和复制的资源和优势,将其演变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种扬长避短的业务外包,才能够使企业真正获益。 No.3供应链整合 影响力指数:★★★★☆

管理学案例 对裁员问题冲突的分析和自我思考

对裁员问题冲突的分析和自我思考 刘明是某机械设备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上半年出现亏损,年底又要还清一大笔银行贷款,在实行了两个月的节约计划失败后,刘明向各部门经理和各厂长发出了紧急备忘录。备忘录要求各部门各工厂严格控制经费支出,裁减百分之十的员工,裁员名单在一周内交总经理。并且规定全公司下半年一律不招新员工,现有员工暂停加薪。该公司阀门厂的厂长王超看到备忘录后,急忙找到总经理询问:"这份备忘录不适用于我们厂吧?"总经理回答,"你们也包括在内。如果我把你们厂排除在外,那么别的单位也都想作为特殊情况处理,正像上两个月发生的一样,公司的计划如何实现?我这次要采取强制性行动,以确保计划的成功。"王超辩解道:"可是我们厂完成的销售额超过预期的百分之五,利润也达到指标。我们的合同订货量很大,需要增加销售人员和扩大生产能力,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为公司增加收入。为了公司的利益,我们厂应免于裁员。哪个单位亏损就让哪个单位裁员,这才公平。"刘明则说:"我知道你过去的成绩不错。但是,你要知道每一位厂长或经理都会对我讲同样的话,作同样的保证。现在,每个单位必须为公司的目标贡献一份力量,不管有多大的痛苦!况且,虽然阀门厂效益较好,但你要认识到,这是和公司其他单位提供资源及密切的协作分不开的。""无论你怎么讲,你的裁员指标会毁了阀门厂。所以,我不想解雇任何人。你要裁人就从我开始吧!"王超说完,气冲冲地走了。刘明心想:"这正是我要做的。"但是,当他开始考虑如何向董事会解释这一做法的理由时,开始有点为此感到犯难了。你如何分析和处理王厂长与刘总经理的冲突?如何处理? 分析:1、冲突原因:从管理学角度来说,一是不适当的评价和报酬体系,二是资源有限。"一刀切"的裁员方案没有考虑各单位经营业绩的差异,会大大降低原来业绩好的部门的积极性,局部与整体视角不同造成沟通障碍,人际技能有待提高。2、处理对策:对于王厂长,可以先找一个和王长厂长关系较好的董事,请他出面调解一下,让他理解公司现在面临的现状,让他理解他厂业绩好也和公司其他单位提供资源及密切的协作分不开,并不只是他们一个厂的功劳,也要理解一下公司和总经理的难处,双方都互相体谅一下,也可以向王厂长征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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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杀案例一 - 1: 该公司企业员工年龄普遍在20岁至25岁之间,主管年龄也不大。 近期一名主管向公司管理层投诉,称其一名下属陆某将其殴打鼻青脸肿,公司获悉后鉴于公司内常常发生打架事件,如今主管也被打得鼻青脸肿,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在公司内打架一律解聘,于是公司立即作出了解聘员工陆某的决定。 他杀案例一 - 2: 某公司员工因患职业病,被评为十级工伤。公司按照要求调整了他的工作岗位。他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04年12月31日。 2004年2月1日,公司部门经理在例行检查时发现他躺在待修理的汽车里,经理告诉他不能在岗睡觉。 第二天,公司开例会点名批评他在岗睡觉一事,该员工没有反驳。2月10日,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他杀案例二: 范某是某饭店仓库保管人员,某日其在值夜班睡觉中,小偷进入仓库,盗走电视机一台。饭店经过调查,认为范某在岗睡觉,造成财产损失,属于严重违纪,遂作出了解聘决定。 范某不服,认为自己在岗睡觉是不对,但是睡觉不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而饭店仓库库房玻璃损坏没有安装,属于饭店没有提供劳动条件,所以造成损失应该是玻璃安装问题,解聘处理明显过重。 他杀案例三: 2001年8月20日,蔺某与某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蔺某在该校信息中心工作。 2004年9月2日,学校向蔺某发出工作调动通知单,调派蔺某到学生处工作,要求其于9月3日15:40时前到学生处办公室报到。蔺某在该通知单上签字,并于同日办理了交接手续。同月5日,蔺某到学生处报到,后其以工作时间不能接受为由与学校多次交涉。9日,学校向蔺发出督促到岗通知书。此后,又

劳动关系管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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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合同方式裁员案例解析

协商解除合同方式裁员案例解析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 协商解除合同方式裁员案例解析 2006 年 11 月 , 小李到某外贸公司工作。2008 年年初 , 外贸公司扩展经营市场 , 准备将生意拓展到东南亚。小李是公司重要管理人员 , 公司希望他能够作为…… 协商解除合同方式裁员案例解析 2006年11月,小李到某外贸公司工作。2008年年初,外贸公司扩展经营市场,准备将生意拓展到东南亚。小李是公司重要管理人员,公司希望他能够作为第一批“拓荒者”前往泰国设立分公司。不巧的是,就在小李准备出发之际,家中来电称“母亲病危,速回老家”。小李非常担心母亲的病情,将情况通知了公司,希望能够延迟出国。 公司不同意,对小李说:“泰国新公司的发展是你这个阶段最重要的任务,如果你现在无法完成,就不要再干了。”无奈之下,小李只得要求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方面称,要解除合同可以,但是需要他支付因为他无法前往泰国对公司造成的损失6O00元人民币。 因母亲病重,小李急于回家,虽觉公司要求支付的补偿金不合理,将6O00元人民币交于公司即匆忙回家。事后,小李认为赔偿金额巨大,同时自己也是在无奈之下同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应该支付补偿金,因此提请劳动仲裁。 仲裁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抗辩称: “当时公司与小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自愿,因此小李必须依照解除条件支付补偿金。”某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情况不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公司是在小李必须尽快赶回家探望母亲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的; 作为劳动者的小李则是出于无奈而被迫接受了公司提出的补偿金要求。在协商过程中,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原则,属于乘人之危。仲裁委员会同时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并没有规定公司不能要求劳动者赔偿因为劳动者的行为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费用。如劳动者未按《劳动合同法》的挑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造成了物质上的损失,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本案中,某外贸公司以乘人之危方式要求小李支付不符合实际损失数额的赔偿金,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某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根据用人单位与小李提供的证据,小李没有前往泰国,公司派遣其他人前往一样需要支付飞机票等费用,因此不存在公司利益的损害,小李不需要就公司所谓的损失部分作出赔偿,最后裁决某外贸公司退回小李的赔偿金6000元人民币。(文章来源:胡律师网上海地区邮箱:hulvshi119@https://www.360docs.net/doc/b215914684.html,)

关于某企业裁员案例之我见

关于某企业裁员案例之我见 张群 【背景】 全球金融危机给企业经营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许多企业选择通过“缩紧入口、淘汰富员”的方式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以期顺利渡过经济危机。对于“缩紧入口”,无非是不招或少招新人,且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不会直接引发法律争议,但对于“淘汰富员”——裁员,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因为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着明确的规定,任何企业不得超出法律定制的范围。 裁员作为时下企业广为流行的做法,从字面以及传统观念的理解,裁员很容易被定性为企业的某项经营自主权,但实际上法律(《劳动合同法》)对裁员的理由、程序、人数等各方面都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和要求,因此,企业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处理裁员问题,而被裁员工也可以依据法律向有关劳动部门提出仲裁。 本文即通过一具体案例具体分析有关裁员的相关问题。 【案情分析】 公司方面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有限公司。2006年至2009年,公司连续见年亏损,致使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公司上层决定后2009年7月10日,7月15日,先后两次听取工会意见,并对裁员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2009年7月20日进行公告并通知召开全体员工的时间;7月24日正式确立企业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7月30日,召开全体员工大会;8月10将裁员方案报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保障部门本案;8月24日与被裁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工手续。 该公司出具的证据:2006年至2009年的财务报告 7月10日7月15日,公司经济性裁员两次会议签到表; 7月24日企业裁员情况报告书; 8月10日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受理单位裁减 人员情况报告回执》。 员工方面被裁减人员将200左右,占企业职工人数90%。所有被裁减人员,公司均按照“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被裁减人员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被裁减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作为被裁的员工,以公司未按照法定裁员程序执行裁员为由,向市区劳动仲裁处起仲裁。在被延迟发回嘉定区劳动仲裁处后,被裁与员工正式提起诉讼,认定公司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评析】 在本案中,有三个关键问题,一是甲公司实行裁员计划是否符合法定理由;二十甲公司实行裁员计划程序是否合法;三是甲公司向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欲实施裁员计划,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四种可裁员情形。其中,四种可裁员情形分别是指: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王某是一家企业的技术骨干。因企业效益不佳,王某在企业2008年年底因金融危机影响裁员时,主动要求将自己列入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之列,在拿到一笔补偿金后,他开始留心各类招聘信息。王某原来以为,凭自己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找个好单位应该不难,可事与愿违,所有王某可以从事的技术岗位人员的招聘条件里都要求有大学学历,可王某只有一个非全日制大专文凭,因此求职多次碰壁。一日,王某看到某知名企业要招聘几位技术人员,但也要求大学学历。王某不想失去良机,遂前去应聘。双方协商洽谈中,王某向企业提交了写有“大学学历”及其技术能力说明的简历。企业对王某相当满意,于是录用了王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为3个月。王某上班2个月后,企业获悉王某并无大学学历,王某只得承认自己为了应聘成功,不得已撒谎欺骗了企业,但请求企业看在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上予以谅解。但该企业认为,企业一再强调员工应该诚信,王某却以欺骗的方式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为惩戒和杜绝此类行为,立即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问: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2、2008年10月份以来,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寒冬中举步维艰,为了求生存,公司决定裁掉部分工资畸高的企业高管。王某,该公司扩展部总监,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帮助企业取得开发用地,月薪5万元人民币,在取得用地后,另有不菲的奖金。王某自2004年入职以来,在公司取得几个大型开发项目用地中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这次裁员中,王某也被列入裁员对象,公司老板亲自找王某谈话,并承诺支付50万元的补偿金。王某拒绝,要求公司至少补偿100 万元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老板听后很生气,遂指示人力资源部寻找可以单方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理由。经过调查,人力资源部发现王某入职时提供的信息有假,一是提供的文凭为大专文凭,但实际上王某仅为中专文凭,证据为王某所持大

公司裁员公告书(共7篇)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篇一:裁员通知 裁员通知 各位亲爱的同仁: 从本年9月份开始,大家都知道我们公司最近发生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给公司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压力,我们的生产产量下跌了50%,导致我们无法再继续雇用一批优秀的员工。公司一直很满意大家在受聘期间所展示的素质,并为失去您这样的员工感到遗憾。 然而,我们公司现在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连续几个月亏损若再继续亏损下去,不作相应的战略调整,将有可能发展到破产境界,所以只有尽快进行战略调整,发展有机会的产品,才有可能保证企业的存续。所以我们不得不遗憾地通知大家,我们将裁掉20%的员工。 您忠诚的x x x有限公司在这里祝福大家有个美好的未来! x x x有限公司 2013年10月10日星期四 篇二:裁员通知书 裁员通知书 (员工工号:): 你与aa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因下列第项 原因,根据《aa公司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第条第款的规定,决定从年月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 2、排的工作; 2、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 3、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5、员工连续待聘满六个月. 6、经济补偿为元,医疗补助费为元。 请你于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前一周内到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责任自负。 特此通知 aa公司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克莱斯勒新boss艾柯卡临危受命 一.艾柯卡勇于在公司面临危机时挺身而出,接下这个不被外人所看好的克莱斯勒公司,以自己独特的方法和诚恳的方式来化解公司面临的危机,这是身为一个优秀的管理者所必须具备的素质。艾柯卡抓住人心这个在社会中非常重要的因素,凭借自身的个人魅力,与下属以及外界人士建立良好关系,将企业从死亡边缘拉了回来。他相信,一个公司的品牌和口碑才是最重要的,他不断的向外界宣传新克莱斯勒公司的营销策略和营销业绩,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捍卫公司的利益,让克莱勒斯公司重新焕发生机。 二.为了解决公司所面临的严重问题,艾柯卡主要在六个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才得以让公司走回正轨,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1.艾柯卡为了寻求公司重新发展的资金,向政府寻求担保贷款。有了资金才有了支持公司运转的根本动力,有了资金的投入,同样也使得公司员工对现今的危机有了些许信心,虽然向政府借贷遭到了社会部分人士的抨击,但是这一行为也同样昭示了克莱勒斯公司渴望走出危机,寻求新生的决心。这是一举多得的举措。 2.艾柯卡竭力扭转舆论宣传,重新塑造公司形象。为了能够让民众重新认识克莱勒斯,并相信克莱勒斯,艾柯卡制定了“扭转形象、重建信誉、赢得人心、争取公众”的工作方针,并以此为主题,积极展开公关活动。采取“花钱买名声”的广告策略,让当时的民众对克莱勒斯有了新的认识,给公众留下了好的印象。 3.艾柯卡以其真诚的态度来打动民众,让克莱勒斯真正赢得民心。为进一步争取公众信任,克莱斯勒采取了不掩饰、讲真话的态度,根据报刊的批评和公众心理,主动解答公众的疑问,邀请供应商、推销商到公司实地考察,以增强透明度和责任感。一系列的举措,让克莱勒斯重新赢得了人们的信任,为公司的发展注入了强心剂。 4.艾柯卡提高公司凝聚力,争取职员们对公司目标的认同和行动。艾柯卡首先致力于在公司树立起“有难同当、共渡难关”价值观念,与股东和员工坦诚相见,告诉大家企业面临的困境,使大家产生共同的忧患意识。艾柯卡与员工经常进行有效的沟通,争取员工理解、支持和合作。提高了公司凝聚力,让公司员工心往一处走,力往一处使,使得公司能够顺利度过危机,迎来新生。 5.艾柯卡以实际行动尊重和鼓励员工。艾柯卡认为当员工为了企业的利益提出各种建议时,即使没有采纳,也要尊重建议者的主人公意识,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让他们真真切切的把自己当做公司的小主人,感受到自己在公司中所能带来的作用,为公司的发展注入自己的一份力量。 6.艾柯卡顶住压力,果断裁员,并承诺当公司度过危机时会恢复其职位。艾柯卡坚持邀请工会代表参加董事会,参与公司管理和决策,允许员工持股。这一系列活动得到了员工的广泛理解、拥护和支持。让公司裁员变得更加轻松便捷。 三.如果是我,我相信我肯定不会有艾柯卡做的那么出色,他能够顾全方方面面,在上述的六个方面不懈努力,取得巨大突破,让公司重新回到正轨,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管理学经典案例20篇

管理学经典案例20篇 1安通公司的投资决策 安通公司是一家特种机械制造公司。该公司下设10个专业工厂,分布在全国 10个省市,拥有20亿资产,8万员工,其中本部员工 200人。本部员工中60% 以上技术管理人员,基本都是学特种机械专业的。该公司所属企业所生产的产品 由政府有关部门集中采购,供应全国市场。 改革开放以来,安通公司的生产经营呈现较好的局面, 在机械行业普遍不景气的 情况下,该公司仍保持各厂都有较饱和的产品。但是,进入 90年代以后,国内 市场开始呈现供大于求的趋势。 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曾透露,如果三年不买安 通公司的产品,仍可维持正常生产经营。面对这样的新形势,安通公司领导连续 召开两次会议,分析形势,研究对策。 第一次会议专门分析形势。 刘总经理主持会议, 他说,安通公司要保持良好的发 展趋势,取得稳定的效益,首先必须分析形势,认清形势,才能适应形势。我们 的产品在全国市场已经趋于饱和。 如果不是有政府主管部门干预和集中采购, 我 们的生产能力一下子就过剩 30%,甚至更多。我们应该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负责 经营的李副总经理说,改革开放以来,全公司的资金利润率达到了 8%左右,局 全国机械行业平均水平之上。 但是现在产品单一, 又出现供大于求的趋势, 今后 再保持这样的发展水平很难。目前,公司本部和各厂都有富裕资金和富余人员, 应该做出新的选择。分管技术工作的赵副总经理说,总公司和各厂的产品特别是 有一部分产品通过近几年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基本是能满足国内市场目前的需 要,总公司和各厂的专业技术力量很强, 如果没有新产品持续不断开发出来, 单 靠现有老产品很难使本行业有较大发展, 专业人员也要流失。其他的副总们也都 从各自的角度分析了安通公司所面临的形势, 大家都感到这次会议开得及时, 开 得必要。 他说,我们上次会议全面分析了形势, 使我们大家头 这就是总公司要适应新形势,必须研究自己的发展战 略。分管经营的李副总说,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富余人员和富 余资金, 寻找新的门 路,发展多种经营。要敢于进入机械行业外的产品。现在, 国家不是提倡发展第 三产业吗,我们应该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开展多种经营,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分管技术的赵总谈到,安通公司的产品虽然经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 已经升级换 代,但是和国际先进水平比还有相当差距。 我们现在应该充分利用技术力量和资 金,进一步引进技术, 开发新产品,为国内市场作一些储备, 以适应未来市场的 需要,同时争取把产品打到国际市场上去。 其他各位老总也都一致认为, 安通公 司必须发展,不能停滞不前。大家认为,安通公司是一个专业化很强的企业,虽 然现在主产品是供大于求的趋势,但现在特别是将来还是有比较稳定的市场的, 这个主业绝不能放松,但是单靠这个主业要想过得富裕是不行的, 要不断地开辟 第—次会议仍有刘总主持。 脑更清醒,认识更加一至,

商务决策-西游记团队裁员决策案例分析决策

《西游记团队裁员决策》案例分析报告 学院: 班级: 姓名: 小组成员: 日期:年月日

目录 一、决策准备 (2) (一)案例背景 (3) (二)人物介绍 (3) (三)问题讨论 (4) 二、拟定备选方案 (4) 三、分析备选方案 (4) 四、方案选择 (6) 五、总结 (7) 六、附录 (8)

一、决策准备 (一)案例背景 西游记主要讲的是唐僧、孙悟空、猪八戒、沙和尚、马龙马师徒几人经历九九八十一难,去西天取得真经的事。结合这个取经项目来看,项目的发起人为如来佛祖,项目客户为唐太宗,为了完成西天取经任务而组成了取经的团队,而这个团队的成员有唐僧、孙悟空、猪八戒、沙和尚,白龙马。其中唐僧可以视为项目经理,孙悟空在这个团队中充当技术核心,猪八戒,沙和尚和白龙马均视为为普通的团队成员。项目时间计划为二三年或五七年,项目收尾与绩效评估为修成正果、晋升为佛。 (二)人物介绍 1.唐僧:作为团队中的head,可视为项目经理,具有坚韧的品性,原则性强,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在取经项目上,有清晰的项目目标,追求执着,信念坚定;业务能力强,很得上司的支持与欣赏,对佛学造诣极高,勤奋好学,悟性高,是唐朝第一高僧。他的不足之处是,不能直接降妖除魔,缺乏技术的掌握能力。 2.孙悟空:堪称取经团队里的技术骨干人员,技术能力强,拥有广泛的人际关系,为人疾恶如仇、敢作敢为,机智勇敢,遇到事情果断机敏,具有良好的随机应变能力。不足之处是,在性格上容易情绪化,易冲动,总是心高气傲,很难驾驭他。往往从专业角度上看,他无视项目目标,缺乏团队合作精神。 3.猪八戒:性格开朗,在团队的项目组中起到润滑油作用,平时鬼点子多,嘴巴甜,善于拍马屁,跟在唐僧身边,服务于唐僧。为人随和,在接受任何批评时毫无负担压力,又善于打通社会上的一些关系。不足之处是,生性好吃懒做,又贪财好色,自私自利,品行欠缺;遇到挫折就想分家散伙,在团队中喜欢打小报告,遇到事情缺乏判断力。 4.沙和尚:性格稳重,踏实肯干;无论唐僧交代什么事都能任劳任怨的去完成,在取经途中承担挑担的粗重工作,并充当脚夫,无论何时都立场坚定,赤胆忠心的服务于唐僧,危难时刻也绝不会散伙,具有很高的忠诚度。不足之处是,性格内敛,一直少言寡语,不善于交流;能力一般,在项目组中只能干些技术含量较低的活。 5.白龙马:作为团队领导人唐僧的专用“座骑”,一直跋山涉水的服务于唐僧,并在关键时刻能够奋勇救主。在企业中,白龙马就相当于“秘书”为项目经理鞍前马后。而且白龙马是东海龙王的三太子,出身名门,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但是,白龙马在这个团队中的技术

裁员的案例

案例分析题1 你最想裁谁? 背景 你是一家跨国公司的部门经理。受多方面的影响, 近来公司的订货和需求急剧减少,管理层面临两种情况:减少资本和裁减职员。此前,公司从未解雇过任何职工,虽然尚未成立工会,但一向以对职工公平对待而自豪。 在今天的会议上,总裁要求你给你部门的7名职工排出顺序,作为公司历史上第一批不情愿的解雇人员名单。以下是你的员工列表: 员工列表 ?多莫斯基——白人,男,年龄34,已婚,三个孩子,已在公司任职六年,工作表现良好。在过去、的12个月里有缺席和迟到的现象。 ?陈罗旺——东方人,男,年龄35岁,已婚,一个孩子.在公司任职仅18个月,但被认为是公司的尖子技术人员.偏于独处,远离同事。 ?卡拉他——白人,女,年龄42,丈夫最近残疾。两个孩子在上大学。自认为必须工作,自愿干任何一种工作。工作一般。在公司任职七年。 ?格林——黑人,男,年龄33,已婚,两个孩子,妻子最近失业。工作表现良好、稳定。一直建议在公司成立工会。任职五年。 ?杰克——白人,男,年龄49,已婚,五个孩子。自公司开业以来一直在公司任职,已11年。长期报怨者,酗酒,并因此频繁缺席。清醒时,工作良好、稳定。 ?玛丽——西裔,女,年龄30,离婚,两个孩子。在公司任职四年。表现良好。因养育一个残疾孩、子有困难,相当情绪化。在被指派做一些工作 时会闹情绪。 ?葛拉巴——西裔,男,年龄24,在公司任职三年,未婚。工作良好,正被公司考虑送去培训以提高技术。 练习与思考 ?请仔细阅读对以上各位职员的描述,并且列出你认为的被裁人员的顺序。 然后将自己排列的裁员名单在小组中比较,讨论选择的原因。 ?一号为第一有可能被裁员的,二号为第二有可能被裁员的,以此类推。此练习没有绝对的答案。 ?你必须对自己的裁员顺序有充分的辩驳理由. ?对最后一位被裁减的职员是否是一种奖赏?为什么?

企业经济性裁员引起的争议

企业经济性裁员引起的争议 一、专题界定 本专题主要讲述的是关于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实施经济性裁员的程序以及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赔偿等问题所引起的劳动争议问题。 二、名词解释 1、经济性裁员是由于市场因素或者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经营状况出现严重困难,盈利能力下降,企业面临生存和发展的危机,为降低运营成本,企业被迫用来缓解经济压力的裁员行为。 2、结构性裁员是由于企业的业务方向、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发生变化而导致内部组织机构的重组、分立、撤消引起的企业集中裁员行为。 3、优化性裁员是企业为保持人力资源的质量,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解聘那些业绩不佳的、不能满足企业发展需要的员工的行为。 三、案例分析 案例1:公司裁员应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案例】2003年5月14日,某建筑公司股东变动后,经营班子调整,随后决定裁减人员。李某等11名职工列为被裁减对象。5月19日,公司张贴公告,宣布李某等11名职工停止工作,停发工资,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李某等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公司的裁员决定,并补发工资。 仲裁委员会受案后,查明该建筑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减人员的条件,同时,该公司在宣布裁减人员名单后又从外地招收一名司机和一名保安。经调解无效,裁决撤销了该公司解除李某等劳动合同的决定,并补发被宣布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全部工资。 【评析】本案系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以裁减人员方式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该建筑公司由于不具备裁减人员的法定条件却以裁减人员的方式与职工解除劳动合

同,败诉是理所当然的。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2条和第4条对企业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这些规定,企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裁减人员:一种情况是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另一种情况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此外,企业裁减人员,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企业只有具备了法定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减人员才是合法的,以裁减人员的方式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才是有效的。 本案中,该建筑公司既不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也不存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问题,不具备可以裁减人员的法定条件。只是由于领导班子变动,就决定裁减十几名职工,解除其劳动合同,显然违法。 案例2:不符合法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会引发劳动争议 【案例】王某等26名职工与某商场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中,该商场以经营亏损为由,于2000年5月辞退王某等26名职工。王某等人遂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请示纠正该商场的错误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接到王某等人的举报后,经多次深入调查取证,查明该商场不具备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法定条件,又违反了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法定程序,在此前提下,单方解除王某等26名职工的劳动合同,属违约行为,并责令该商场限期改正。该商场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撤销了辞退王某等26名职工的决定,恢复了王某等人的工作,补发王某等人的工资并为其补缴了社会保险费。 【评析】这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违反经济性减员法律规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根据《劳动法》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原因法定原则。即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必须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用人单位只有以下两种情况才可裁减

案例分析四

案例2:Hazel Hazel一直为一家位列《财富》500强的公司工作了近15年。尽管公司曾经历过一些困难时期,但情况正开始好转。顾客订单在增多;通过在公司范围内实施质量改进规划,质量和生产率均提高很大。就在此时,一个真正的打击来了:当公司做出裁员的决定后,Hazel和大约400个同事突然被解雇了。 从当时的打击中站起来后,Hazel试图到别处找份工作。尽管她没少努力,但求职8个月仍一无进展。随着钱即将花光,她越来越泄气。可是还有一线希望,她能靠为邻居修草坪挣一点收人。一个偶然的机会她听一邻居讲他的孩子们都自立了,没有人过来剪草坪。她留意了,并半开玩笑地问这个邻居愿意付多少钱。不久,Hazel就为5个邻居修起了草坪。其他的邻居希望Hazel到他们的草坪上干活,但她感到实在抽不出时间,因为她还要忙于找工作。 然而当求职拒绝信一封接一封收到时,Hazel知道她必须做出她一生中的一个重要决策。在一个星期二早晨,当时天下着雨,她决定自己从事经营—经管邻居们的草坪。放弃四处求职使她得到解脱,自己当老板的前景让她激动。但她也对完全依靠自己有点担心。不过,Hazel还是决定闯一闯。 刚开始、业务开展得有点慢。可是一旦人们认识到Hazel靠得住,很多人就要她经管他们的草坪。有些人很乐意把这个工作让给她,不再让专业草坪修理服务公司承揽他们的草坪。通过一年的经营,她知道靠这种经营能谋生。她也进行诸如给草坪施肥、除花园杂草、剪修灌木丛之类的服务。经营越来越好,Hazel 雇了两个零时工来帮她。即使此时,她相信如果必要的话,规模还能扩大。 问题: Hazel是其公司的运作部经理。她的职责有预测、库存管理、进度安排、质量保证和维修。 a.哪些事情可能需要预测? b. Hazel可能有哪些库存物品?说出她必须做的一个库存决策。 c.她必须做哪些进度安排?可能出现什么事情破坏进度安排并导致Hazel 重新安排进度? d.对Hazel的经营来说,质量保证的重要程度如何?试解释。 e. Hazel必须进行哪些维修工作? 案例3:惠而浦公司生产率的提高 密歇根州惠而浦电器用品公司本顿港厂的工人们和管理人员在如何提高生产率方面树立了榜样。生产率的提高不仅使公司及其股东受益,而且也使惠尔浦的顾客和工人们自己受益。 以前该厂的情况并不好。生产率不高,质量次,工人与管理人员的关系也不融洽。工人经常把次品藏起来使管理人员不能发现问题。当机器出故障时,工人只是坐着等待,想着迟早会有人来修它。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这些状况都改变了。面对工厂即将倒闭的可能,管理人员和工人们通力合作,寻找保持工厂开工的路子。办法是增加生产率,即在不用较多资源的情况下生产出更多的产品。

中国国有企业裁员过程及其影响因素的案例研究

中国国有企业裁员过程 及其影响因素的案例研究* 摘要:本文使用文献调研和个体访谈、团体焦点访谈的方法对两家国有企业的裁员过程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案例研究,揭示了我国国有企业在裁员过程和影响因素方面的突出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启示与建议。 关键词:裁员;国企裁员;影响因素 *本项目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管理科学部主任应急项目,项目申请资助号:79841005。

一、引言 组织变革是企业发展的主题,在当前的组织变革中的结构调整(Organizational Restructuring)和组织裁员(Organizational Downsizing,简称裁员Downsizing)都是常用的变革手段。裁员作为“一种经过认真考虑的,由削减劳动力来提高组织绩效的组织决策”(Kozlowski, Chao, Smith, & Hedlund, 1993)[1],在企业变革过程中常常是不得已而为之的做法,对企业的影响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这种影响主要反映在对留岗员工的心理影响上,企业裁员的根本目的在于“减员增效”,而能否达到目的,关键在裁员策略的选择与实施上。 Freeman & Cameron (1993) [2]等人提出,裁员决策的策略可以分成聚合(Convergency)与重定向(Reorientation)两种类型。聚合指的是对于变革的渐进性的适应,主张变革是一种长期的过程,更加重视提高组织效益,关注内部活动改进的一致性,这种变革主要依靠企业的中层管理者的参与来完成。另一种组织裁员策略是重新定向,强调变革是一种激烈的或变形的适应,旨在通过追求新的策略和目标来提高效益,主要依靠高层管理者自身来完成。目前尚未见到这两种策略与组织绩效相互关系的实证研究。 Kozlowski(1993)[3]等人则认为,裁员策略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预见型(proactive)的,另一种是反应型(reactive)的,前者事先有充分的计划,能够考虑多种的组织因素和个体因素,关注对于后果的预测;后者则更多地考虑短期目标,不够关注长期的影响因素及后

企业裁员的四个步骤

企业裁员的四个步骤 步骤之一:制定计划 任何工作最重要的一项永远是准备,准备工作不足,意味着结果很可能失败。对于裁员问题,许多企业领导经常是到了最后关头才决定裁员计划,匆匆忙忙,又不敢向员工透露。现代企业的发展要求企业转变心态,把裁员作为正常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战略层面、管理层面看待裁员问题,科学、理性地进行规划管理。胡燕来律师认为裁员计划制定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设计流程 企业裁员种类和时机较多,针对不同的情况,企业应设计相宜的裁员流程。裁员流程应融入企业管理制度而不应在开始裁员时方予涉及。流程设计首先考虑的不是某一个具体的人,而是先分析、梳理企业的业务流程,与企业部门职能的重组、岗位架构的重新设计互相配合,这样的流程设计才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对于经济性裁员等法律已作具体规定的,企业应遵循法律规定设计裁员流程。 法律法规没有固定程序的,裁员程序可稍灵活。大规模裁员的流程设计中,用人单位应全面考虑到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媒体等部门的作用并制定出相应方案。 2.确定对象 无论何种裁员,企业确定裁员对象必须契合自身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针对需要裁减的岗位及承担此岗位的员工进行全面分析,看其是否要伴随着岗位被裁掉。 一般有两种可能:一是该员工随岗位一起被裁掉;二是岗位被裁掉而该员工留下。 在第二种情况下,就需要对其他不被裁掉的岗位上的员工进行分析,看其是否需要被裁掉,有些岗位需要保留但不一定需要保留该岗位的人,让第二种情况下的员工补充这些岗位。第二种处理方式要看企业岗位转换的可行性有多大,以及这些员工的适应能力有多大。3.征询意见 正式确定裁员对象前,应征询其部门主管等相关业务部门的意见。企业应首先向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对裁员预案的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制定裁员方案(征

管理学案例分析题83891

案例分析题 1 美国商业电脑和设备公司的分权制 由于拥有最优的新产品、有创造性的营销办法和对顾客的良好服务态度,美国商业电脑和设备公司发展成为这一领域的第一流公司,年销售额超过10亿美元,高额利润,同时公司股票的价格也不断提高。它成为投资者最喜爱的公司之一,投资者欣赏它的高速发展和高效益。可是总经理很快就发现,曾经一度适用于该公司的组织结构,已不再适合需要了。 多年来,公司一直是按照职能原则组织起来的,设有主管财务、销售、生产、人事、采购、工程和研究与发展等方面的副总经理。在发展过程中,公司的产品系列已不只是商业电脑,而扩大到包括电子打字机、复印机、电影摄影和放映机、电脑自控机床和电子记帐机。随着时间的推移,总经理已开始关心这样一些问题:(1)现行的组织结构没有规定总经理办公室之下各部门应负的利润责任。这不适合于目前在国外经营上处事应极为机动的特点;(2)似乎各部门强调小团体垒“墙”相隔,因而不利于销售、生产和工程各部门之间的有效协作;(3)在总经理办公室之下的各级似乎无权作出很多决策。 因此,总经理把公司分散成15个自主的国内和国外分公司,各分公司都负有利润责任。然而,当改组方案实施后,他开始感到对这些分公司不能恰当地加以控制,采购和人事管理职能大量重叠;各分公司经理不顾总公司的政策和战略而自己作主经营业务。总经理显然已感到,公司正在分解成若干独立部分。 在分析了因分公司建立犯错误和造成损失而陷入困境的一些大公司的情况后,总经理认为,自己在分权制方面走得太远了。因此,他收回了委派给分公司经理的一些职权,要求他们在下述重要事情的决策上要得到最高管理部门的批准:(1)超过1万元的基本建设投资;(2)新产品的引进;(3)销售与价格战略和政策的变动;(4)工厂扩建;(5)人事政策的变动。 当看出他们的一些自主权被取消时,分公司经理感到的不愉快是可以理解的。他们公开抱怨,公司是在忽上忽下的过程中,先是分散后又集中,弄得下面无法工作。总经理对此非常担忧,但又不知该怎么办。 请根据案例提供的资料,回答下面的问题: 总经理将公司划分成15个分公司的做法是对的吗? 2、总经理现在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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